关于印发《湛江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市科技局、财政局反映。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6日
湛江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保障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湛江市产业创新中心(简称“创新中心”)运营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创新中心改革“试验田”的示范作用和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湛办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产业创新中心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中心,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包括但不限于湛江海洋产业创新中心、现代农业产业创新中心、绿色化工产业创新中心等,为促进主导产业创新发展,以整合行业资源和创新资源为抓手,支撑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依托单位,是指创新中心在未正式登记注册法人单位前,由建设、运营创新中心的单位作为运营保障资金的使用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保障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和体制机制创新的资金。
运营保障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支持创新中心积极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体制企业化、创新合作国际化的发展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运营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科技局统筹指导创新中心运营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及其管理使用,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运营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论证后提报的创新中心运营保障资金方案进行审核,结合年度财力情况,提出运营保障资金支持额度建议;办理运营保障资金下达和拨付等;对运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创新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对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提报的运营保障资金方案进行论证;负责将创新中心运营保障资金纳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管理;对项目完成情况组织核查,可视情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对运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及绩效评价。
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负责编制运营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运营保障资金的具体使用以及过程跟踪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管理使用
第六条 运营保障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进行,主要支持以下三个方面:
(一)前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与发展,支持创新中心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科技合作交流、运营管理、项目孵化等。
(二)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创新中心人才体系建设,引进和培养满足产业创新需求的专业化人才。
(三)其他经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每年根据预算编报要求提前研究下一年度预算,按程序报批,并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资金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重大资金调整事项和重大项目标准,建立并完善重大项目的全流程项目管理制度。按照改革“试验田”的要求,探索实践新的业务模式和工作举措,科学、高效、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与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营保障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成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本单位资金使用管理规程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条 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对运营保障资金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适时组织自评抽查、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将运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运营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湛江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规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及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年度执行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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