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切实有效地保护湛江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遏制乱捕滥食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环境)和生存条件,妨碍其活动。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和备案。
五、禁止使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弹弓、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扎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犬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六、违反有关规定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有权举报或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到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举报电话:湛江市公安局:110,湛江市自然资源局:0759—3310292,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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