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同胞及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规定,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人员)。
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有关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根据《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9〕2号)的有关规定,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同胞,不包括外方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根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湛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湛江市港澳事务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关于印发<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2号)的有关规定,本市用人单位与港澳台同胞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应当按照与本市职工一致的规定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是其本人明示不同意设立的除外。港澳台同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凭其有效的台胞证、回乡证、通行证等证设立。
综上所述,港澳台同胞可以在湛江市缴交住房公积金,但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不能在湛江市缴交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