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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期政府公报(总第118期)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5年第1期政府公报(总第118期)

时间:2025-01-09 14:28:57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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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有效期的通告

  (湛府规〔2024〕1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湛府规〔2024〕11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24〕191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4〕3号)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财预〔2024〕100号)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湛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民发〔2024〕16号)

  政策解读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湛江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办法》的解读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有效期的通告

湛府规〔2024〕10号

  经评估,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湛府通〔2019〕32号)在原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特此通告。

  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湛府通〔2019〕3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7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湛府通〔2019〕32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机械。

  二、禁用对象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的III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范围(附地图)

  (一)湛江市区主城区片:国道325线(文车村口)—疏港大道—鸭槽干渠—瑞云南路—黎湛铁路—机场路—湛江机场—南柳河—新湖大道—疏港大道—兴港大道—东侧海岸线—军民闸口—调顺岛东侧海岸线—湛江电力有限公司—乡道671线—海田路所含区域。

  (二)坡头区片:麻斜海东岸—龙王湾以南—海东快线—省道081线—省道373线—麻坡路(乡道705线)—麻斜路—麻斜渡口所含区域。

  四、管理要求

  (一)在“禁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上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务、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务、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为宣传教育期,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工程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五、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有效期为5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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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湛府规〔202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开展了2023年12月30日前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湛江市公有房产管理试行办法》等三十九件文件予以保留。

  二、《印发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通知》等八件文件予以废止。

  三、《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九件文件宣布失效。

  四、《关于湛江市区实施机动车辆禁鸣喇叭的通知》等八件文件适时修订。

  附件:

  1.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2.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3.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4.适时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1

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湛江市公有房产管理试行办法(湛府发〔1989〕86号)

  二、印发湛江市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发〔1996〕58号)

  三、印发湛江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08〕33号)

  四、印发湛江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2009〕52号)

  五、印发湛江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0〕9号)

  六、印发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1〕20号)

  七、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2〕23号)

  八、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贯彻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4〕21号)

  九、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科技园区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2015〕69号)

  十、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5〕34号)

  十一、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2017〕14号)

  十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湛府〔2017〕15号)

  十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4号)

  十四、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湛府规〔2019〕15号)

  十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0〕2号)

  十六、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0〕7号)

  十七、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湛府规〔2020〕10号)

  十八、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20〕11号)

  十九、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0〕13号)

  二十、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1〕3号)

  二十一、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1〕4号)

  二十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规〔2022〕1号)

  二十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规〔2022〕3号)

  二十四、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2〕4号)

  二十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吴川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规〔2022〕6号)

  二十六、湛江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湛府规〔2022〕7号)

  二十七、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规〔2022〕8号)

  二十八、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湛府规〔2022〕9号)

  二十九、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2〕11号)

  三十、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规〔2022〕12号)

  三十一、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湛府规〔2022〕13号)

  三十二、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办规〔2022〕1号)

  三十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大学生入伍激励和艰苦边远地区义务兵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规〔2022〕14号)

  三十四、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3〕1号)

  三十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湛府规〔2023〕2号)

  三十六、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办规〔2023〕1号)

  三十七、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3〕3号)

  三十八、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湛府规〔2023〕4号)

  三十九、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办规〔2023〕2号)


附件2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印发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的通知(湛府〔2010〕21号)

  二、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的通知(湛府函〔2011〕329号)

  三、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科学管理使用湛江市海域和岸线意见的通知(湛府办〔2012〕2号)

  四、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市区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的通知(湛府通〔2012〕17号)

  五、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用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意见(试行)的通知(湛府办〔2012〕32号)

  六、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办〔2012〕55号)

  七、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规〔2020〕4号)

  八、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湛府规〔2021〕2号)


附件3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6〕15号)

  二、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7〕7号)

  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湛府规〔2017〕8号)

  四、湛江市人民政府修改《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质量供地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决定(湛府规〔2019〕10号)

  五、湛江市促进水海产品和冻肉进口的若干办法(试行)(湛府规〔2019〕12号)

  六、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 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0〕3号)

  七、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1〕5号)

  八、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改M0”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21〕6号)

  九、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湛府规〔2022〕2号)


附件4

适时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湛江市区实施机动车辆禁鸣喇叭的通知(湛府办〔1998〕23号)

  二、颁布湛江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06〕79号)

  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3〕60号)

  四、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3〕21号)

  五、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5〕28号)

  六、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7〕111号)

  七、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

  八、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0〕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4-28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24〕19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省竞赛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湛江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2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湛江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2号)、《中共湛江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发〔2018〕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根据社会经济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同场竞技比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包括行政部门、竞赛业务指导部门,下同)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 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为引领、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市职业技能大赛为主体、行业企业及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培、以赛促训,突出职业技能水平切磋比拼,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实操能力,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对标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省职业技能大赛,借鉴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提高办赛水平和质量,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各级职业技能服务(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支持指导。

  第二章竞赛分类

  第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竞赛、县级竞赛两个层级。市级竞赛分为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和全市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

  第九条 级竞赛。

  (一)全市职业技能大赛,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冠名“湛江市××职业技能大赛”,属于市级一类竞赛类别。全市职业技能大赛与省技能大赛相衔接,同时承担省技能大赛市级选拔赛功能,赛项可结合我市实际设置。

  (二)全市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两个类别。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可冠以“××年湛江市(××行业或系统)××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名称。

  1.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跨行业(系统)、跨地区通用职业(工种)的全市性重要综合性赛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或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

  2.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单一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或通用职业(工种)的竞赛,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市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牵头组织。

  3.省级职业技能赛事市选拔赛类别,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竞赛计划执行,鼓励与上述两项赛事合并举行。

  第十条 级竞赛。

  县级竞赛指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各县(市、区)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地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十一条 企业岗位练兵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广大企业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积极参与省级、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赛练兵、以赛选才。

  第三章申报计划

  第十二条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遴选、发布等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备办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四)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技术规程;

  (五)有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项目专家和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六)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

  (一)计划申报。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原则上由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市级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和市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于每年年底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年度竞赛计划申请,明确竞赛职业(工种)、竞赛标准、规模及举办时间、联系信息等事项。

  (二)计划发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公布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

  (三)赛前报备。竞赛主办单位须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竞赛组织方案等有关文件。

  (四)有关要求。竞赛主办单位要落实办赛主体责任,除市直部门联合举办的竞赛外,市级一类二类竞赛每项赛事的主办单位原则上不多于一个。市级一类竞赛原则上不超过三项。每项竞赛设置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控制竞赛频次,相同名称的行业竞赛项目原则上隔年举办一次,同一年度同一职业(工种)原则上不重复举办。纳入市级计划的竞赛应在当年举办,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要面向全市公开接受报名,确保竞赛规模和参赛面。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或变更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经同意,同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职业技能竞赛提供场地、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技术、赛务、活动、宣传、监督仲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合作。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大赛结束后,赛事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职能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职业技能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条 竞赛工种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紧贴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

  第二十一条 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需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市级竞赛按照国家、省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应按照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竞赛内容应涵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部分,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市选拔赛按照省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不得限制总报名人数。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参赛选手可通过初赛、复赛等形式选拔产生,决赛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0人。

  第二十四条 报名参加市内各级各类竞赛的人员,应当在我市工作、学习或居住满一年以上,年龄满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等荣誉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赛。已认定为“湛江市技术能手”的选手,不以选手身份参加同一项目同一组别或更低等级的比赛。世界技能大赛以及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和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市选拔赛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包括开闭幕式、竞赛实施、宣传等工作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和当地生产安全、卫生防疫以及赛项职业安全等要求,严格做好赛事实施、安保、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确保竞赛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管理监督,切实保障赛事安全、竞赛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七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将竞赛成绩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竞赛工作总结、职业技能竞赛情况表、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和经裁判签名确认的竞赛成绩总表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八条 倡导建立和完善竞赛资源及成果的总结、转化、推广机制。竞赛资源及成果转化应符合相关行业生产、职业技术发展、个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反映先进竞赛理念,推动竞赛成果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和转化。

  第五章表扬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技术指导专家以及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获得省级(含本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选手和指导老师的奖励,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对主办(承办)或参加市级以上技能大赛、在选手奖励、办赛单位奖补、集训基地奖补、教练团队奖励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省一类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我市选手及技术指导专家组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对获得世界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金牌)选手奖励30万元、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15万元,第二名(银牌)奖励20万元、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10万元,第三名(铜牌)10万元、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5万元,优胜奖5万元、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2.5万元;对获得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金牌)选手奖励15万元、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7.5万元,第二名(银牌)奖励10万元,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5万元;第三名(铜牌)5万元、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2.5万元;优胜奖1万元、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0.5万元;对获得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名(金牌)选手奖励3万元、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1.5万元;第二名(银牌)奖励2万元、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1万元,第三名(铜牌)1万元、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0.5万元,优胜奖0.5万元,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奖励0.25万元。

  第三十条 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每赛项可设置金、银、铜牌,原则上金牌1人(队)、银牌1人(队)、铜牌1人(队);参加决赛人数在60人(含60人)以上的,原则上可按1:2:3的比例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占比不超过决赛总人数的20%;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但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颁发优胜奖。参赛人数少的赛项其设奖比例可据实核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裁判员、工作人员、技术支持单位、实施保障单位以及获奖选手指导教师或教练可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纳入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获得竞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的选手,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要求组织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颁发。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县(市、区)、各单位完善竞赛激励政策,建立和完善参与竞赛工作的教练、专家、选手、专职工作人员等人才专业化培养和发展机制,对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资金由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举办的重点赛事或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市选拔赛的承办单位,可从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职业技能竞赛的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应按规定列支办赛经费,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经费使用管理,落实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鼓励在不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社会赞助工作。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从事相关营利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承办的重要赛事,可根据实际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相关工作经费,规范资金的有效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竞赛工作经费可用于竞赛所需的设备设施、仪器耗材购置及租赁、竞赛场地改造、专家教练裁判聘请、赛事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教练选手生活补助、集训拉练、赛事组织实施、奖金及与赛事相关的其他开支。同一承办单位承担多个项目选拔、集训的,经费可按规定统筹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省一类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我市选手及技术指导专家组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由市人社局根据当年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情况申请资金纳入下一年的预算,所需奖励资金从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等资金来源渠道列支;对获得市级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由承办大赛的主办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奖励办法。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要加强监督指导,在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对竞赛结果不予认定,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专家、裁判、监督仲裁、指导教练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大赛协办单位或合作企业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协议明确。

  第四十一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表:

  1.20____年湛江市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此略

  2.20____年湛江市职业技能竞赛情况表,此略

  3.20____年湛江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4-30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4〕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继续实施《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经司法局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10月29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应,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参与方风险共担”为原则,由广东省、湛江市两级财政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参与设立。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为基金的主管部门,通过立项公开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定符合各项要求的一家共同出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为统一管理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初始基金总额15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出资500万元、市级财政出资500万元,基金管理人配资5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池存续期五年,如基金池运行良好,可在存续期满前,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延长基金池存续期。基金池管理人在银行开设基金池专用账户,存放和管理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存管银行可以是资金池项目的合作银行,但资金存管业务应与资金池贷款业务独立。根据上级要求和业务扩展需要,省、市财政和基金管理人逐步加大出资规模(基金管理人前两年出资数额须达到500万元)。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用途包括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以撬动合作机构增加对企业的贷款投放量,补偿合作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基金管理人管理费以及风险补偿基金日常可能产生的审计、法律等相关费用。风险补偿基金以其总额为限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符合湛江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决策科学,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截留、挪用。基金池不得用于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解、证券投资、赞助、捐赠以及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严格监督,确保风险补偿基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核销及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扶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湛江市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区域范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3年没有出现税收违法行为;

  (二)内部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相关财务证明;

  (三)能够提供资金用途、融资需求说明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

  (四)符合湛江市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具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

  (五)本管理办法中的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第七条 优先支持以下企业:

  (一)获得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或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三)生产核心专利获得国家、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业;

  (四)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

  (六)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的企业;

  (七)获得国家、省、市版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或产品获得国家、省、市最具价值版权产品称号的企业;

  (八)获得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

  (九)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A级或B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方式的除外);

  (十)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经济效益较好的、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八条 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满足扶持对象范围的企业需入库后方可享受风险补偿扶持。

  第九条 企业入库采取定期入库和实时入库。定期入库指基金管理人每半年组织一次企业入库申请,企业根据入库申请要求,提交入库申请材料,经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报基金主管部门确认后,形成入库企业名单。实时入库指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提出融资申请时,同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入库申请材料,经基金管理人审查通过后先行入库,基金管理人再向基金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被扶持企业通过风险补偿项目获得的融资应按获取融资时明确的用途使用,具体使用情况由放贷的合作机构把关负责。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基金池的决策管理机构,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总体规划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具体运作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接受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二)确定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产业方向或支持企业类型、扶持企业名单;

  (三)确定合作机构和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制定基金管理人考核办法;

  (四)审定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支出和核销;

  (五)基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六)对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七)其他涉及资金使用方向等应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按照《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基金管理人依法获得基本管理费和绩效服务费。基本管理费为基金池年利息;绩效服务费在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实际放款并备案的金额(发生额)达到资金池本余额的十倍以上,且上一年度坏账率(上一年度坏账率=上一年度申请补偿的贷款金额/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实际放款并备案的金额)低于5%的,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实际放款并备案的金额的0.5%/次拨付。费用不足部分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立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存放及支出的专用账户;

  (二)负责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作、账户管理、基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风险补偿基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

  (三)建立并维护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

  (四)接受合作机构申报的合作方案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提交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准确认;

  (五)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六)组织专家小组对损失款项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基金;

  (七)按要求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季度运营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和产品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提请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优先选择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承担损失额比例较小、杠杆撬动作用较大且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方案。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合作机构的范围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二)服务效率高,具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承诺放贷总额度达到基金规模的10-20倍;

  (三)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已按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备案,并通过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四)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基金管理人报送已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还款情况及相关数据;

  (五)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合作机构有针对性开发设计的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需要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对试点成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基金管理人进行推广。合作机构一年内没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同意,由基金管理人与其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采取风险分担的方式运作,如支持项目发生风险损失,则实际损失本金由风险补偿基金、合作机构按比例共同承担,原则上不高于3:7。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质押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融资: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合作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三)其它融资方式: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合作机构商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仅按规定比例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损失部分,相关利息损失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一个扶持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期限原则上为1年,经申请,最长可延期半年,延期期间将不再享受政府贴息优抚政策。单个项目对合作机构风险补偿比例不超过损失本金的30%。风险补偿项目到期前,企业因特殊情况,可由合作机构提出申请延期,说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批准后执行。同一企业原则上不可连续申请风险补偿项目超过3年。

  第六章 放贷流程

  第二十二条 进入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的企业,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贷款:

  (一)融资申请。入库企业应向合作机构提出融资申请。如企业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或资金管理人申请,则将其推荐给未发生不良贷款的合作机构。

  (二)尽职调查。合作机构根据融资企业的申请资料,对融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三)融资报备。经合作机构尽职调查审核同意的,由合作机构填写《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报备表》,并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信贷方案。基金管理人对报送项目进行形式性审查,主要对借款企业是否纳入“项目库”、借款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信贷方案是否合理等进行形式性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确认书》。

  (四)资金发放。合作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合作机构与融资企业签署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通过银行和类金融机构放贷或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向企业发放资金,合作机构在资金发放10天内向基金管理人报备该笔业务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后管理实行分层管理,以合作机构为主导,基金管理人负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合作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每季度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项目运作情况备案。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合作机构配合,不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及时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如发现借款企业经营异常的,立刻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与合作机构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调查情况上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一)融资企业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融资企业出现逾期;

  (三)合作机构认为融资企业不能正常还款;

  (四)合作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章 补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评估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适时采取借款合同中止等处置措施。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向决策委员会报备相关情况。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在融资企业融资本息偿还逾期达到90天时,可按合作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请项目损失补偿。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申请流程:

  (一)启动补偿。风险补偿项目发生不良运行情况后,合作机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追偿。由合作机构针对尚未收回本金按约定的比例金额向基金管理人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和相关追偿、本金损失证明。

  (二)补偿核定划付。基金管理人对合作机构报送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初核,制定补偿方案并报送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补偿方案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补偿方案从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向合作机构划付补偿金。

  (三)补偿后的债务追收。由合作机构全权向违约借款企业催收,依法律程序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专项基金。

  (四)损失核销。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仲裁机构裁定执行终结,或对企业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合作机构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后,由合作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同意后,按年度在风险补偿基金中按实核销。

  第二十九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机构提出核销申请。核销申请材料包括: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核销申请书并附企业基本情况、借款发放和管理情况 、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池账户。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补偿基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委托费用从风险补偿基金池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合作机构应每季度向基金管理人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汇总、不良贷款发生及清缴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等,接受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送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监督。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业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如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权取消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且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作机构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与合作机构的本项目业务合作关系,并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合作机构如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取消申请湛江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运作过程中,应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如有分歧,协商解决。

  第十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当单家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与该机构合作资金50%的,暂停该合作机构新增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十七条 当全部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逾期率超过5%,或者支出的风险补偿金额达到总资金50%的,暂停审批新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十八条 各合作机构应加强自查,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当逾期率回复正常后,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同意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2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有效期满后,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存续期内发生的符合损失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项目,可依据本办法享受风险补偿支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到期后如明确不再延续,风险补偿基金在履行相关风险补偿责任后,余额按资金实际出资比例返还出资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湛部规2024-31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财预〔2024〕10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湛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反映。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29日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湛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关于同意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第一批)的复函》(粤财法〔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及土地等级范围确定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税额标准维持不变。继续保持《关于同意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第一批)的复函》(粤财法〔2017〕36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变,非工业用地税额最高标准8元/平方米,最低标准1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最高标准4元/平方米,最低标准0.6元/平方米。

  二、结合2017年以来我市辖区内土地坐落的道路名称变更等实际情况,对部分区域的道路名称进行调整(详见附表)。

  三、本方案实施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我市辖区内的土地等级划分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湛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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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部规2024-29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湛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民发〔2024〕1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事务局)、财政局、残联:

  为切实保障我市残疾人生活发展权益,提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18日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湛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升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湛江市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残疾人、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湛江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

  二、补贴标准

  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基础标准原则上按省级基础标准执行。县级补贴标准高于省级基础标准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级政府批准后十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资金安排

  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残疾人人数、发放标准、负担比例以及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科学合理编制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按审批程序纳入年度预算。根据事权与责任相适宜原则,分级负担、统筹兼顾,按财政管理体制相关政策,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申请发放流程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证件材料,并提供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详细名称。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以下简称“代办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本市户籍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自行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对属于本省户籍的残疾人,应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或“广东政务服务网”录入申请;对属于外省户籍的残疾人,要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粤民办发〔2021〕4号)关于“全程网办”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跨省通办”补贴申请。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简化程序,在残疾人新纳入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发现服务,征求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意见后,按程序办理补贴申请。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由各级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管理系统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其中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因年龄、自身状况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可只提交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因年龄、自身状况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可只提交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相关证件材料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可以免于提交。受理申请后,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上传相关资料。

  (三)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初审。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管理系统提交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

  (四)审核。县(市、区)残联应当在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证件有效期限和状态(冻结、注销)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六)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后,报送同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管理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七)信息公开。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要将补贴对象信息(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通过57365线路检测中心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长期公开,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等,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布。

  (八)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民政领域救助补助资金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2〕379号)文件要求,由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以社会保障卡作为主要发放载体,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原则上不再通过一般个人银行卡(折)发放。资金摘要内容统一注明为“困残补贴+发放月份”或“重残补贴+发放月份”。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各供养服务机构由同级民政部门牵头,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按上述规定采取社会化形式,将补贴资金转账存入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

  五、服务管理

  (一)数字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全面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公开、发放和统计等工作流程均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资格复核。为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动态管理,要对补贴对象进行定期资格认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资格认定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认定和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主动申报资格认定

  领取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期间主动申报资格认定,优先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在线申报,也可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申报资格认定。

  因精神、智力残疾或其他身体原因无法配合完成申报资格认定的残疾人,受理申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入户调查认定。入户调查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或代办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首次办理补贴申请或首次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时,以必要的方式明确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申报办法,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各级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上述规定,为机构内领取补贴的残疾人代为申报资格认定事宜。

  2.管理系统自动预警复核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管理系统自动预警信息办理变更、停止发放等手续,经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政策确认后调整,无需残疾人提供材料:

  (1)居民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证件有效期限和状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3)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5)死亡后已在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的、遗体已在殡仪馆火化的。

  (三)停止发放。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2.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3.户籍迁出本市的;

  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未进行资格认定或认定、复核不合格的;

  6.本人自愿申请停止发放的;

  7.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的;

  8.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

  对上述第2、4、5、7、8项情况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人或代办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残联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对第2、4、5、8项情况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对第7项情况经证件核发的残联组织核定后恢复或重新办理残疾人证的,重新提出补贴申请后,可视情况按照新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待遇。

  (四)政策衔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要按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衔接,核准发放对象。

  1.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 领取工伤保险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3.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 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5. 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6. 离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择高享受。

  7.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五)政策宣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动态状况,协助残疾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手续。及时做好新领证残疾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县(市、区)残联组织对新领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确保其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57365线路检测中心栏、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六、资金管理

  (一)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组织,通过管理系统及时将补贴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资金数额的电子清单报送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二)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市级民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报告和补贴资金清算表(详见附件)。清算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含实际发放人数、上级补助资金额度、本级安排资金额度、年末资金结余情况等;二是新年度补贴资金测算和工作存在问题困难,下一步计划及建议。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残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四)供养服务机构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经征得机构内残疾人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后,可统一用于集中供养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购置、照护服务劳务费支出和康复训练费。

  七、绩效评价

  (一)市级民政部门会同市级残联组织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管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定期通过实地查看、管理系统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象领取补贴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近亲属备案报送制度要求,汇总和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当年已初审的近亲属备案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审核后报送至省民政厅。

  (二)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残疾人两项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

  八、 法律责任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由审批机关取消其补贴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得的补贴资金,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为他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九、附则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清算自评表,此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湛江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办法》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省竞赛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湛江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职业技能竞赛是加强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树立技能人才标杆、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途径,是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重要渠道。随着职业技能竞赛不断深入发展,我市在大型竞赛的组织管理、专家选手激励政策、赛事运行监督等环节缺乏文件依据,在职业技能竞赛推动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培养的效能未能有效激发。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2号)、《中共湛江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发〔201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湛江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和奖励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8章43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概念定义、竞赛原则、适用范围、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基本原则和主管部门等内容。

  第二章至第七章则从竞赛分类、申报管理,组织实施、表扬奖励、经费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该部分是《办法》的核心内容,对职业技能竞赛的分级分类、项目产生、运行管理、监督机制等全链条进行了细化要求,对职业技能竞赛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有效期和解释权。

  三、《办法》的实施范围

  本《办法》主要是规范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是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全市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前者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实施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与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相衔接的市选拔赛;后者是指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竞赛计划、市有关部门组织的聚焦在行业(系统)人员参加的大赛,或对应省级职业技能赛事而举办的市选拔赛。

  四、《办法》规范的职业技能竞赛与其他竞赛的区别

  当前,技能成才氛围在全社会愈发浓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每年有针对性颁布职业技能竞赛计划,聚焦“广东技工”内涵,大力打造职业技能竞赛“金字招牌”,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所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有“三个坚持”明显特征:一是坚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竞赛工种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二是坚持紧跟世界潮流和产业转型发展,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界技能大赛、国家技能大赛和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紧贴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三是坚持竞赛按照三级(高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竞赛内容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且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不低于70%。与此同时,以赛促培、以赛促教、以赛促建,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过程中的引领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五、对职业技能竞赛的激励措施

  为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技能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办法》明确提出了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精神激励主要包括颁发金、银、铜牌和一二三等奖,以及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等。物质奖励主要是按规定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我市选手及技术指导专家组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六、《办法》的主要亮点

  围绕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主线,强化竞赛制度建设和政策引导,《办法》着重提升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坚持规范管理,明确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类管理,健全竞赛体系,明确与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相衔接机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总结以往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细化申请举办竞赛条件,优化申报市级竞赛程序,明确主办、承办(协办)相关任务责任。三是坚持产业导向,坚持围绕服务我省制造强省战略、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职业技能竞赛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四是强化表扬奖励,明确提出对世赛、国赛、省赛和市赛的获奖选手,相关技术指导专家组,世赛基地以及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按规定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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