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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期政府公报(总第116期)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4年第6期政府公报(总第116期)

时间:2024-09-06 16:26:49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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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4〕54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4〕56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4〕57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印发《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市级荣誉疗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退役军人〔2024〕46号)

  印发《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商贸流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商务〔2024〕165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4〕3号)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湛自然资(建管)〔2024〕362号)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工信函〔2024〕177号)

  政策解读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湛府办函〔2024〕54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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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20日


湛江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及《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大力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推动消费持续扩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力度,力争到2025年,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长约30%,达3万辆左右;到2027年,全市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较2023年增加1倍,达4.5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约45%,超11万辆。

  二、开展汽车以旧换新

  突出汽车循环体系建设和扩大汽车消费两手抓。着眼于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汽车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强化政策支持、标准牵引和创新引领,畅通汽车循环堵点,全链条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一)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1.开展以旧换新专项行动。落实全国汽车以旧换新行动,加强与省联动,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组织开展汽车“报废换新”活动,加强宣传力度,发动消费者参与补贴活动,并通过全国统一的汽车以旧换新系统进行补贴申请,扎实开展申请审查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资金补贴符合要求。(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汽车“置换更新”活动。按照省汽车“置换更新”活动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统筹用好各级财政资金,发动汽车销售企业予以购车优惠让利,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的方式开展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叠加购车优惠,确保汽车“置换更新”效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确定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设置新能源汽车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湛江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完善汽车循环消费体系。

  4.严格执行汽车报废回收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要求,加强对上路行驶车辆合规性检查,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车主综合考虑油耗、故障率、维修成本、车辆残值及报废更新补贴等情况,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力争到2025年,实现全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体系。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支持企业根据需求设立回收网点,构建“车主-回收网点-拆解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四级回收拆解体系。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向下游钢材、有色金属、零部件再制造等产业延伸拓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借助相关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等,拓展“互联网+回收”业务,方便车主交售报废汽车。强化部门协同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检查方式,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持续加大力度打击非法拆解活动,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回收前核档机制,防止车辆存在违法、抵押等原因无法正常注销。持续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绿色发展企业认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二手车流通交易服务水平。持续落实好支持二手车流通交易的便利措施,进一步优化二手车跨地区登记管理,破除各类隐形障碍。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展示车辆状况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价格、重要配置等内容,促进二手车放心买卖、诚信经营。落实《广东省促进二手车出口若干措施》,鼓励有条件的汽车流通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鼓励企业参加粤贸全球等国际性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在主要目标市场建设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湛江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7.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推动二手车销售市场主体上规纳统,对二手车销售市场主体在达到上规纳统门槛且完成首次统计数据报送的给予一定支持。探索二手车流通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用好反向开票政策,由“经纪模式”转“经销模式”,规范经营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汽车消费流通创新发展。

  8.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向社会公开使用。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汽车维修、改装、租赁及文化赛事等业务,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带动力的汽车后市场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升级改造,引导合理优化布局,提升充电便利性。新建居住社区,严格落实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100%预留安装条件。对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居住社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扩大城市停车设施供给。依法依规保障停车设施用地需求,启动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修编,并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加大对新建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力度,落实停车设施配套建设标准要求。抓紧对居住小区、商业区等车位配建比例问题进行研究,并督促新建居住小区、商业区严格落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汽车促消费浓厚氛围。

  11.扩大汽车文化旅游消费。培育自驾车和旅居车旅游消费,打造公共服务完善的自驾旅游线路。推动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支持举办汽车生活为主题的文旅活动,推广和普及汽车旅游生活方式,探索打造汽车文旅品牌。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举办汽车集结赛、房车露营嘉年华等汽车系列赛。依法依规保障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营地等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文广旅体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组织开展汽车展销活动。发动行业协会、汽车经销企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结合时令节日及我市实际,开展汽车展销活动。全年组织不少于6场汽车展销会,促进全市汽车销售提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共出租、工勤、通勤等领域的应用。倡导鼓励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加快提高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积极引导出租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降低能源供应风险,减少我市空气污染,助力创造可持续的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运用各类媒体渠道,围绕我市汽车促消费政策和活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激发消费者购车意愿。(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家电以旧换新

  突出完善家电以旧换新循环体系。以便利居民交售废旧家电为重点,健全废旧家电回收体系,打通家电回收堵点,鼓励绿色智能低碳家电换新,畅通家电更新消费循环。

  (五)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惠民活动。

  15.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加强与省联动,结合我市实际,统筹用好各级财政资金,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专项行动,激发我市家电消费潜能,促进家电消费增长。明确补贴标准、简化补贴申领程序,对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并新购绿色智能低碳家电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开展家电专场促销活动。支持我市限额以上家电销售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惠民活动。鼓励家电销售企业整合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资源,通过自身让利、积极争取厂家补贴等,叠加各种让利,结合“五一”“国庆”“护士节”“中国人民警察节”“医师节”“教师节”等节日,组织开展专场促消费活动,2024年内组织不少于5场家电“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负责)

  17.鼓励开发家电消费金融产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金融产品,为消费者量身定制专属消费信贷方案,鼓励合理开发优惠利率、灵活分期等特色融资产品,扩大家电消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湛江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8.在落实税收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在落实好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出售废旧家电者反向开票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负责)

  19.在投融资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家电回收和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融资支持度。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智能低碳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湛江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在基础设施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将废旧家电回收设施纳入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及用地长期性和稳定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七)强化售后及回收保障。

  21.优化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以便利城乡居民交售废旧家电为核心,结合城市、农村不同特点,合理布局回收网点、街道(镇、乡)中转站和区域性分拣中心。鼓励回收企业“延伸触角”,推动专业化、规范化回收服务进街道、进社区。培育一批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企业,通过典型探索、以点带面,进一步完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负责)

  22.加大回收主体培育力度。引导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积极发动企业参与第二批家电生产企业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商超卖场、电商平台等企业与回收企业加强合作,在销售新家电的同时开展废旧家电回收。鼓励供销系统发挥商贸经营服务网络优势,积极参与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活动。支持回收企业借助信息平台、移动应用程序,开展“互联网+回收”。鼓励企业以连锁经营、协议合作等方式,实行连锁化、标准化、规范化经营,培育一批回收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强化家电标准支撑。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智能家电产品及核心部件相关国际标准制定,提升产品国际化水平。引导家电生产企业对照相关标准,加大绿色智能低碳家电供给,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绿色化转型。引导家电生产企业和协会编制产品安全使用年限目录,广泛宣传废旧家电的安全危害和高能耗家电的环保问题,宣传家电以旧换新的年限建议,引导废旧家电加快更新换代。支持回收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工作,用好相关标准,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回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畅通二手商品流通渠道。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二手回收业务,扩大二手商品交易规模。因地制宜推动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规范建设和运营,鼓励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鼓励“互联网+二手”、售后回购等模式发展,培育一批服务便捷、规范高效的二手商品流通龙头企业。加强对二手商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规范二手商品交易行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全面提升售后服务水平。深入实施家电售后提升行动,继续遴选一批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引导家电维修等售后企业扩大服务覆盖范围。组织家电售后服务业与回收企业加强合作,共同提高服务水平。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出家电服务标准,推动服务规范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家装厨卫“焕新”

  突出扩大存量房装修改造,推动家装厨卫消费品换新,培育绿色智能家居消费新增长点,持续释放家居消费潜力。

  2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局部改造和家居适老化改造,对购买绿色智能家具、绿色建材等绿色智能家居产品给予补贴。结合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培育居家适老化改造经营主体,带动更多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引导金融机构针对家装厨卫“焕新”需求开发金融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确定还款方式、期限和贷款额度。简化家装公司开工审批流程,便利居民办理家庭装修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湛江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发展社区便民服务。加快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设置“家装便民服务点”,提供家具临时存放、家装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便利居民住房装修。引导龙头家装企业针对老旧小区开展专项家装促销活动。引导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车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等进出小区提供便利。支持企业提供家具、厨卫等家居消费品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推广“互联网+回收”模式,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培育绿色智能家居消费新增长点。支持企业围绕家居消费新场景,生产适销对路的绿色智能家居产品。加快数字家庭建设,开展数字家庭相关标准编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快绿色建材生产、认证和推广应用。鼓励家装企业推出线上线下家装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家装、家居消费领域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价格欺诈等行为。将家装、家居行业纳入诚信兴商典型评选范围,推荐典型企业申报国家、省“诚信兴商”典型案例。鼓励家装行业协会探索实施行业“黑名单”制度,制订家装验收标准,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引导家装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售后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我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研究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落实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压实责任,形成合力,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政策保障。财政部门在资金上给予支持;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争取上级对口部门的政策及资金支持。对汽车、家电回收循环体系建设依法依规给予用地支持,对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所需的汽车销售发票数据、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汽车注册登记信息等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三)加强活动统筹。落实“消费促进年”有关部署,围绕汽车、家电、家居、家装等主题积极举办消费节和主题促消费活动,发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经销商、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开展联合让利促销活动,形成政策组合拳,激发市场活力,引导行业有序竞争,营造深厚的消费氛围。

  (四)加强宣传推广。加强以旧换新工作的宣传与推广,提高公众对行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通过媒体宣传、举办活动等方式,普及以旧换新的意义和益处,引导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积极参与。

  (五)加强监督评估。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对以旧换新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各有关单位要对照具体工作,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风险防范,加强对参与企业的监督,严防企业借机涨价、违规骗补等行为。加强对回收数量的统计、对消费者满意度的调查等,评估以旧换新工作落实情况。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4〕56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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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25日


湛江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推动我市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创新驱动、提质增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为路径,覆盖生产生活各领域,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厚植低碳根基,助力湛江在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上取得新突破。

  到2027年,主要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4.5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11万辆左右,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到2030年,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全面建立,各类废弃物资源价值得到充分挖掘,再生材料在原材料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规模、质量显著提高。

  二、推进废弃物精细管理和有效回收

  (一)加强工业废弃物精细管理。压实废弃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工业固体废物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查整治行动。督促指导企业规范贮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废弃物处理技术,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从源头上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全面摸底排查历史遗留固体废弃堆存场,逐步消除存量废弃物。完善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不再一一列出)

  (二)完善农业废弃物收集体系。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健全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体系,设置专门的收集点和运输网络,确保废弃物得到及时、有效的收集和处理。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引导秸秆产出大户就地收贮,积极培育收储运第三方服务主体。推进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鼓励支持种养殖大户、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积极开展灌溉器具、渔网渔具、秧盘等废旧农渔物资回收利用。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和效率。(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社会源废弃物分类回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两网融合”。抓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废品回收站)监管工作,进一步夯实台帐数据报送制度。结合城市、农村不同特点,合理布局回收网点、街道(乡、镇)中转站。鼓励回收企业“延伸触角”,推动专业化、规范化回收服务进街道、进社区。完善废旧家电、电子产品等回收网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借助信息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等开展“线上预约、线下回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回收、暂存等业务流程。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托销售服务网络,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回收利用,出台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引。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破损管网等改造修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利用水平

  (四)强化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规范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和运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及消纳设施建设,积极拓展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市场利用渠道,鼓励建筑垃圾回用于道路及海绵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再生资源高效利用。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餐厨垃圾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引导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集聚发展,构建完善区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持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污水收集率,新建排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制,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提升运营数字化水平。把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持续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采用堆肥、制建材、制陶粒等方式提升污泥综合利用水平。(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导二手商品流通交易便利化、规范化。鼓励汽车流通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重点国际性展会开拓国际市场,在主要目标市场建设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点。鼓励电器产品等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二手回收业务,扩大二手商品交易规模。鼓励“互联网+二手”、售后回购等模式,培育一批服务便捷、规范高效的二手商品流通龙头企业。鼓励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会同大型龙头企业、平台共同制定二手商品流通鉴定、评估分级、消毒清洗、翻新等相关服务标准,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加强二手商品市场监管和执法检查。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交易平台、销售者、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配合)

  (七)促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办公设备等再制造水平,推动盾构机、工业机器人、风电光伏等新兴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再制造共性关键技术。加强再制造产业的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提升再制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加快建立再制造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在履行告知消费者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在售后服务体系中应用再制造产品。(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废弃物能源化利用。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建设与前端分类相匹配的终端处理能力,逐步扩大厨余垃圾处理能力,提升废弃油脂等厨余垃圾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因地制宜推进农林生物质能源化开发利用,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利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和安全标准,且技术可行、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协同处置与农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物。加强对废弃物能源化利用项目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展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推进企业内、园区内、产业间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工业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结果应用。加强对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的支持力度。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工业集聚区产业循环链接,着力构建“石化资源循环链”“能源循环利用链”“水资源循环链”和“废弃物循环链”。积极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动东海岛石化园区、钢铁园区等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常态化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达标工作。积极推动养殖池塘升级改造,探索集中取排水和集中尾水处理模式,大力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模式。探索红树林种养耦合模式及多营养层次立体生态养殖模式,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循环。(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重点废弃物循环利用

  (十)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开展回收处理试点示范,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推动汽车绿色回收、零部件再制造、退役电池回收和梯次利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项目,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废弃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促进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开展清理废旧动力电池“作坊式回收”联合专项检查行动。(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

  (十一)加强低值可回收物循环利用。完善并向社会公布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目录。在生活垃圾分类中不断提高废玻璃、低值废塑料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准确率。按规定将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加工,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探索新型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路径。探索建立健全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鼓励风电、光伏设备生产制造、发电、运营、回收、利用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畅通回收和循环利用渠道。推进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废弃物循环利用。加强新型电器电子废弃物管理,依法核发废弃家电、电子产品拆解回收资质。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固体废弃物环境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等环境管理配套政策。(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培育壮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十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高水平建设现代化“城市矿产”基地和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引导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向园区集聚。持续推进既有产业园区(集聚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引导现有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或园区利用现有场地资源,构建可回收物精细化回收、精细化分拣、高水平循环利用产业链条。(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围绕循环利用全产业链培育或引进一批技术装备先进、管理运营规范、创新能力突出、规模效益良好、引领带动力强的行业骨干企业。推动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再制造、二手商品经销等企业升规纳统,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支持资源循环利用相关企业走出去。(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按单位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落实上级要求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规范管理。强化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监管,全面对接危险废物“一码到底”全流程环境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参与项目开发建设,依法打击再生资源回收、二手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单位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政策机制

  (十六)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统筹用好上级资金和本级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废弃物循环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政策,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结合实际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融资力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用地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统筹区域内社会源废弃物分类收集、中转贮存等设施建设,将其纳入环境基础设施或公共基础设施范围,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综合分拣中心等重点项目的用地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在工业园区预留一定比例土地,专项用于支持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结合村级工业集聚区改造升级、工业上楼等,积极探索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路权政策机制。完善废弃物回收车辆上路管理,保障废弃物回收车辆通行时间。引导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对负责收购和运输的车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合理划定废弃物回收专用临停车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机制。鼓励本地企业及研究机构开展技术研发、引进及产业化应用,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废旧蓄电池等废旧物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利用。积极培育废旧光伏组件、废旧风电叶片等新兴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鼓励企业拓展新兴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新路径。加强废玻璃等低值废弃物资源高值化利用关键技术研发。鼓励支持引导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上下游企业开展关键技术协同创新,围绕能源、战略性矿产、水资源高效利用等重点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研究,实施共性技术和关键设备攻关,部署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研究。(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法规标准规范。健全废弃物资源分类、回收分拣、回收站建设、分拣中心建设、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等领域地方标准规范。完善市级二手商品鉴定、评估、分级等行业流通标准。积极探索再生材料碳足迹核算标准与方法研究,支持相关企业参与制定废弃物循环利用行业减污降碳国际标准。按要求落实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统计制度,夯实废旧物资基础数据。(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再生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机制。以行业规范条件为标准,鼓励现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提质改造,开展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推动行业工艺升级。加快落实再生资源分级质控和标识制度,拓展再生原材料市场应用渠道。按规定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监督国有企业在利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时务必落实绿色采购政策,要求进行循环利用改造工程时所需产品应逐步满足绿色产品采购政策要求。引导本地相关企业在产品中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鼓励本地企业将再生材料应用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范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4〕57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24年6月29日


湛江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实施新一轮标准提升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加快制修订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和培训,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助力各类生产设备、服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大高质量产品供给,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加大对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宣贯一批急需急用标准、组织实施一批涉民生领域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一批涉安全环保卫生等领域先进标准,明确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51项,拟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51项,拟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21项,通过配套政策协同发力,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扎实推动标准提升行动落地见效。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以高标准促进优质消费品升级。贯彻落实国家对汽车、家电、家居产品、消费电子、民用无人机等大宗消费品标准升级要求。支持涉及家电、家居、汽车、电动自行车、电池等产品更新换代和以旧换新等领域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推进以标准升级带动消费品升级,研究制定我市制修订标准清单,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标准研制。加快智能家电标准化建设,实施《广东省推动智能家电标准化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对我市家电产品、纺织品、塑料鞋等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推广宣贯实施我市小家电、纺织、塑料鞋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要求,严格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燃气软管、切断阀等燃气用具等产品强制性标准。推动电梯主要零部件报废标准等相关工作,促进节能低碳,减少安全隐患,推动15年以上老旧电梯更新,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湛江市城市空间规划,推进消防用地入库储备,筹集用好各类资金,进一步推进城市消防站建设,健全城市消防救援保障体系;推动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智能信息化系统设备更新换代,提高消防救援设施设备使用效能;加快制定城中村消防站建设管理标准,推动城中村微型消防站的统一规范化建设管理,保障城中村的消防安全,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加大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监督充装单位严格执行燃气气瓶报废规定。引导大型游乐设施经营者,对超设计使用年限大型游乐设施实施更新,提升设备安全。持续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加大对湛江甘薯、湛江蚝、湛江鸡等地方特色食品、新兴产业食品及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等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研制力度,建立完善“湛品”区域品牌相关标准,加快推进水产品预制菜等重点食品产业标准出台,顺应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趋势,着力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构建食品领域高质量发展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完善能耗排放标准。推进节能标准体系优化升级,严格落实国家能耗限额、产品设备效能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优化提升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推进生态环境、安全等领域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推动开展炼化、钢铁、化工、轻纺等方面标准研制,提升应用锅炉、电机、泵、冷水机组、数据存贮设备等重点用能设备的能耗标准,推广应用更新的检测方法标准。制定工业园区绿色低碳标准,开展绿色园区低碳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落实《广东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2023—2030年)》,加快制定碳测量、碳核算、碳评价等领域相关标准。组织实施《广东省节能标准化工作行动方案》《广东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等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标准,健全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推动能耗排放标准实施。(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循环利用标准供给。落实国家材料和零部件易回收、易拆解、易再生、易制造等绿色设计标准要求。提升企业标准化能力水平,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参与清洁生产、循环利用、能耗等领域标准制定和修订。推动制修订一批涉及废旧家电、二手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等产品设备和材料零部件回收利用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督促企业落实以旧换新、绿色低碳等相关标准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衔接。推进标准制度型开放,开展我国标准与相关国际标准比对分析,推动中国标准海外应用。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支持深海养殖平台等重点行业标准走出去,加强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国内国际标准衔接。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合作,继续拓展“湾区标准”深度广度,鼓励企业参与“湾区标准”的制定,以“湾区标准”引领产业提质升级。依据广东粤港澳大湾区认证促进中心划定的“湾区认证”项目,开展“湾区认证”宣传,提升“湾区认证”影响力;支持和鼓励认证机构在我市开展“湾区认证”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湛江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企业标准化能力。提升企业安全应急标准水平。推动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培育一批先导型、创新型企业。加强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制修订的资金扶持,引导企事业单位对标先进水平和标杆水平,积极参与对标达标工作。加强对新制定标准的宣贯,严格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的示范作用。(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检测等全过程加强质量管控,持续提升全生命周期质量水平。推动企业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以企业生产技术的整体提升,带动消费品品质提升。聚焦质量技术创新、质量管理水平提升、质量品牌竞争力增强等方面,选树一批精益求精、质量卓越的质量强市建设领军企业。充分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产品质量安全提升。深入推进重点产品区域产业集群质量整治,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安全等专项整治行动。选择部分消费品推动实施质量分级管理,推动产品向高端品质方向发展,实现产品优质优价,促进消费提质升级。贯彻落实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开展绿色建材、绿色家电下乡等活动,推广采用绿色产品。推动主流电商平台建立“质量安全共治、优质产品优先”合作机制。(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标准实施监督执法。开展燃气用具、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推动市内生产、销售的燃气用具、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探索在燃气用具、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电线电缆等重点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持续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切实落实电梯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集中整治非法电梯使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推动能源计量与碳计量工作衔接,探索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放单位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碳排放计量器具。开展能效、水效标识和供热、供能等计量器具计量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双承诺”活动,修订和宣贯完善“放心消费承诺”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规则。推动、引导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参与“以旧换新”活动并加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鼓励家电品牌企业积极加入“以旧换新”活动,助力我市家电消费提质升级。引导消费者关注了解“以旧换新”政策,提醒消费者注意家电产品安全使用年限等问题,鼓励消费者及时更换老旧家电。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促进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积极从源头化解消费纠纷。规范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处置消费者在“以旧换新”活动遇到的消费纠纷,提升消费者维权体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作用,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推进工作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支持标准制修订工作,切实推动标准落地见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对标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强化标准与财政支持等政策措施的协同,统筹用好各类资金。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鼓励各相关部门统筹各类资金用于支持本项工作。

  (三)监督标准实施。积极开展检测评估标准实施成效和问题,加大力度普及强制性标准要求,推进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强对电子电器、儿童用品等重点消费品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

  (四)加大宣贯力度。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质量宣传周等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信等媒体,多渠道、多维度加大标准提升工作宣传力度。加强标准宣贯,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氛围。

  附件:

  1.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

  2.拟制定的推荐性地方标准清单

  3.拟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省地方标准清单

  

附件1:

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标准状态

主管部门

归口部门

所属领域

1

GB 16899-20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 规范

现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设备更新

2

GB 25194-2010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现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设备更新

3

GB 42295-2022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4

GB 42296-2022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5

GB 24155-2020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6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7

GB 811-2022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现行

公安部

公安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8

GB 15365-200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 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标准状态

主管部门

归口部门

所属领域

9

GB 17353-201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盗装置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10

GB 17352-201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 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11

GB 18100.2-2010

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2 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12

GB 17510-200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13

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 及测量方法

现行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14

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及测 量方法

现行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15

GB 20073-201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 方法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16

GB 40164-2021

汽车和挂车制动器用零部件技术要求及 试验方法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17

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现行

公安部

公安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18

GB 22757.2-2023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  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即将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19

GB 11551-2014

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标准状态

主管部门

归口部门

所属领域

20

GB 31241-2022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21

GB 24427-2021

锌负极原电池汞镉铅含量的限制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22

GB 40165-2021

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23

GB 38031-2020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24

GB 4706.18-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池充电器 的特殊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25

GB 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行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设备更新

26

GB 8897.5-2013

原电池第5部分:水溶液电解质电池的安 全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27

GB 28645.2-2012

危险品检验安全规范密封蓄电池

现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消费品以旧换新

28

GB 24462-2009

民用原电池安全通用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29

GB 8897.4-2008

原电池第4部分:锂电池的安全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30

GB 21966-2008

锂原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标准状态

主管部门

归口部门

所属领域

31

GB 19521.11-2005

锂电池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现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消费品以旧换新

32

GB 16914-202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即将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33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34

GB 35848-2018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

现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35

GB 6932-2015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36

GB 20665-2015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消费品以旧换新

37

GB 25034-2020

燃气采暖热水炉

现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38

GB 27791-2020

城镇燃气调压箱

现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39

GB 27790-2020

城镇燃气调压器

现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40

GB 30531-2014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消费品以旧换新

41

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现行

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消费品以旧换新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标准状态

主管部门

归口部门

所属领域

42

GB 16914-2012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现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43

GB 17905-20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现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44

GB 4706.94-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带有电气连  接的使用燃气、燃油和固体燃料器具的特 殊要求

现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45

GB 29410-2012

家用二甲醚燃气灶

现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46

GB 37219-2023

充气式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即将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设备更新

47

GB 8408-2018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现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设备更新

48

GB 5842-2023

液化石油气钢瓶

现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消费品以旧换新

49

GB 7512-2023

液化石油气瓶阀

现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消费品以旧换新

50

GB 35844-2018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现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消费品以旧换新

51

20221482-Q-339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即将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消费品以旧换新



附 件 2:

拟制定的推荐性地方标准清单

 

项目名称

年度

制定/

修订

性质

提出单位/主管部门

主导单位

所属领域

1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2024年

制定

推荐性

市场监管局

湛江市粤海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设备更新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

体系建设指南

2024年

制定

推荐性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备更新

3

方格星虫干制技术规程

2024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4

赤嘴鳘鱼鳔烫制技术规程

2024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广东湛江海洋医药研究院

消费品以旧换新

5

高良姜干燥技术规程

2024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6

甘蔗叶机械化粉碎还田技术规程

2024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设备更新

7

生态家庭农场评价规范

2024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8

穿心莲生产技术规程

2024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岭南师范学院

消费品以旧换新

9

长茎葡萄蕨藻采收技术规程

2024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湛江)

消费品以旧换新

10

湛江荔枝采收冷链技术规范

2024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设备更新

11

广藿香精油提取生产技术规程

2025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12

去皮菠萝包装贮运技术规范

2025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设备更新

13

甘薯淀粉加工技术规程

2025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14

鲜食甘薯采后商品化处理技术规程

2025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15

乌龙茶加工与品质控制技术规范

2025年

制定

推荐性

市场监管局

广东茗皇茶业有限公司

消费品以旧换新

16

城中村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范

2025年

制定

推荐性

市消防救援支队

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设备更新

17

甘蔗联合收获机械安全操作技术规范

2025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设备更新

18

菠萝叶纤维加工技术规程

2025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19

油茶籽干燥与贮藏技术规程

2025年

制定

推荐性

农业农村局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项目名称

年度

制定/

修订

性质

提出单位/主管部门

主导单位

所属领域

20

湛江蚝净化与低温保活流通操作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21

湛江蚝保鲜加工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22

南美白对虾苗种检疫技术规范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23

凡纳滨对虾白斑病抗性评价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24

南美白对虾SPF种虾培育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25

四指马鲅室内工厂化苗种培育技术规范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26

四指马鲅陆基圆桶工厂化养殖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27

鲜切火龙果加工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

28

鲜切菠萝加工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

29

真空冷冻干燥芒果干加工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项目名称

年度

制定/

修订

性质

提出单位/主管部门

主导单位

所属领域

30

黑鱼片加工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

31

雷州山羊舍饲化养殖羊舍建设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32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服务规范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33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服务规范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34

罗非鱼皮制备胶原蛋白肽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

35

罗非鱼鳞制备胶原蛋白肽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

36

甘薯粉丝加工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

37

黄皮采后保鲜与冷链物流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38

黄皮干加工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

39

广藿香加工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

40

橘红加工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

41

沉香精油提取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


 

项目名称

年度

制定/

修订

性质

提出单位/主管部门

主导单位

所属领域

42

餐厨垃圾饲喂黑水虻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

43

高良姜粉加工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

44

大田蔬菜无人机植保作业技术规范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45

农用无人机自动换电装置  技术操作规范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46

甘蔗种茎机械化切段生产技术条件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

47

宝岛蕉优质生产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湛品)

48

雷州山羊分子标记辅助选择育种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湛品)

49

去皮菠萝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消费品以旧换新(湛品)

50

湛江生蚝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湛品)

51

红江橙贮运技术规程

拟征集立项计划

制定

推荐性

待定

待定

设备更新(湛品)


  附 件 3:


拟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省地方标准清单

 

标准计划名称

标准类别

制定/修订

主导单位

所属领域

1

ISO/CD 20299-2橡胶包装用薄膜第2部分:天然橡胶和改性天然橡胶Film for wrapping rubber bales

Part 2: Natural rubber and modified natural rubber

国际标准

修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2

胶乳 5℃至40℃密度的测定

国家标准

修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设备更新

3

天然生胶和天然胶乳氮含量的测定

国家标准

修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4

浓缩天然胶乳碱度的测定

国家标准

修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5

浓缩天然胶乳 挥发脂肪酸值的测定

国家标准

修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6

天然橡胶平均分子量和分子量分布的测定 凝胶色谱法

行业标准

制定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设备更新

7

天然橡胶评价方法

行业标准

修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8

天然生胶 水溶物含量的测定

行业标准

修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9

芒果汁

行业标准

修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10

荔枝干

行业标准

修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11

去皮菠萝加工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

修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12

预制菜用菠萝加工技术规程

行业标准

修订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标准计划名称

标准类别

制定/修订

主导单位

所属领域

13

芒果品种鉴定 SSR分子标记法

行业标准

制定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

设备更新

14

机关事务实训服务管理规范

省地方标准

制定

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设备更新

15

角果木栽培技术规程

省地方标准

制定

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16

青皮栽培技术操作规程

省地方标准

制定

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17

劳务派遣服务规范

省地方标准

制定

湛江市劳务派遣协会

设备更新

18

大田蔬菜无人机植保作业技术规范

省地方标准

制定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设备更新

19

村镇规模级蔬菜产业基地宜机化建设技术规则

省地方标准

制定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设备更新

20

红花天料木栽培技术规程

省地方标准

制定

湛江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21

澳洲坚果采收及采后处理技术规程

省地方标准

制定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

消费品以旧换新


湛部规2024-16

  

印发《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市级荣誉疗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退役军人〔2024〕46号

各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直各军休所(中心):

  为规范我市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市级荣誉疗养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省级荣誉疗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市级荣誉疗养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3日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市级荣誉疗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粤退役军人发〔2021〕67号)、《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省级荣誉疗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退役军人规〔2023〕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 荣誉疗养坚持荣誉优先、贡献优先;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坚持集中组织、分批实施;坚持个人自愿、安全第一。

  第四条 疗养活动优先使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系统自有疗养资源,资源不足时,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省内外地方疗养机构以及具备疗养资质的医养机构为军休干部提供荣誉疗养、开展文体活动、安排时事政治学习、保健养生讲座、红色教育见学等。

  第五条 在服役期间荣获(含)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战区(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平时二等功以上、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和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含)以上表彰的军休干部,可以优先选择参加省级(含)以上荣誉疗养。

  第六条 军休干部申请荣誉疗养需本人自愿、家属同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年龄原则上在80周岁以下,无传染病、无重大基础性疾病,生活能完全自理,能参加户外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贡献大、年龄长以及未参加过疗养活动的军休干部。军休机构应结合每年体检、健康档案等材料,严格审核参加荣誉疗养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对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疗养的军休干部,不予经济补偿,军休机构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七条 荣誉疗养原则上5年为一个周期,适用对象为湛江市接收安置的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军休干部,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每年度开展一期,每期疗养时间不超过10天(含报到、往返时间),每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含服务保障人员),一个疗养周期内已参加过荣誉疗养的人员不再安排。

  第八条 服务保障人员(含医务人员)和军休干部比例原则上按1:10配备,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服务保障人员,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体荣誉疗养方案和时间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下发。遇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不可抗力事故灾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承办机构研判后,确定是否组织荣誉疗养。

  第十条 承接荣誉疗养的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开展荣誉疗养必需的活动场地、设备和专业保障团队,无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疗养机构针对荣誉疗养活动,建立健全荣誉疗养对象出入登记、饮食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提供温馨、优质、高效、安全的疗养服务。同时,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荣誉疗养对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相关要求和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 疗养机构须制定内容丰富、形式活泼、涵养身心的疗养方案,合理安排食宿,稳妥组织教育学习、参观见学、文体活动等,有条件的可安排常规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荣誉疗养对象突发疾病的,疗养机构按照当地卫健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协助服务保障工作人员护送其返回;疗养期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意外情况时,服务保障工作人员、疗养机构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工作指引应急处置,妥善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军休干部荣誉疗养所需经费,根据实际需要,从中央财政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经费使用应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科学、节约、高效的原则,经费支出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荣誉疗养经费按照实际疗养人数(含服务保障工作人员)和标准结算,标准为5000元/人次。包含:食宿费、体检费、交通费、常用急用药品购置费、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疗养机构组织集体外出活动、文体活动等费用。荣誉疗养对象需全程陪同,服务保障工作人员与荣誉疗养对象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非组织安排的个人活动产生的费用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荣誉疗养人员经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年内未完成疗养计划的,剩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转年限不超过1年。荣誉疗养对象在荣誉疗养期间因突发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军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军休机构按照要求负责遴选参加荣誉疗养人员,加强审核把关,服务保障工作人员负责往返途中及协助疗养机构在疗养期间的服务保障和交通安全。疗养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疗养对象的人员登记、食宿安全、医疗保障、活动组织和突发事件、意外情况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八条 疗养对象应如实报告个人思想、身体状况,严格遵守疗养活动相关规定,并自愿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疗养对象隐瞒病史、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个人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荣誉疗养工作责任,对参加荣誉疗养人员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玩忽职守、发生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参照军休干部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有效期限5年,自印发之日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4-18

印发《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商贸流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商务〔2024〕165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23〕408号)精神,加快推进湛江市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商贸流通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意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商贸流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商务局

  2024年7月11日


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商贸流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商贸流通企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意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建函〔2023〕408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39450-2020)、《商贸流通企业商务诚信评价指标体系》(DB44/T 2165-2019),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适用对象

  在湛江市注册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评价指标

  商贸流通企业商务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具体如下:

  一级指标包括诚信意愿、诚信能力、诚信行为。

  二级指标包括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建设、基本情况、管理能力、商品质量控制能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公共管理、履约情况、公益支持。

  三级指标包括诚信目标、领导层情况、诚信承诺、诚信宣传、成立年限、证照情况、荣誉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商品质量、商品流通追溯、客户管理制度、客户满意度、售后服务渠道、投诉处理能力、售后管理、知识产权能力、行政管理、企业信用记录、合同履约、劳资社保、公益活动参与。

  三、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

  四、商务信用等级划分

  根据商务信用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对商贸流通企业的基本情况、诚信状况、信用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按照计算评分所处的区间,确定相应的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AAA、AA、A、B、C等五个等级。

  评分在90分(含)-100分(含)之间,评为AAA等级;

  评分在80分(含)-90分(不含)之间,评为AA等级;

  评分在70分(含)-80分(不含)之间,评为A等级;

  评分在60分(含)-70分(不含)之间,评为B等级;

  评分在60分(不含)以下的,评为C等级。

等级

计分范围

商务信用评价等级提示

AAA

[90,100]

信用程度优良,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保障,违约风险极低。

AA

[80,90)

信用程度良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好的保障,违约风险低。

A

[70,80)

信用程度较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较好的保障,违约风险较低。

B

[60,70)

信用程度一般,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一般的保证,存在违约风险。

C

[0,60)

信用程度差,履约能力弱,有重大的违约风险。

  五、评价程序

  商贸流通企业商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申请评价

  在湛江市注册运营满1年,诚信守法的商贸流通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商务信用等级评价申请。

  (二)受理初审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盖章齐全且真实有效)的企业评价材料转报市商务局。

  (三)评分公示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转报的企业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对照各项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企业拟评定信用等级等次的建议,形成初审结果并反馈申报企业。如申报企业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申请及复核材料,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市商务局进行复审形成终审结果,并在湛江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AA等级以上的企业,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结果公布

  对获得AAA等级、AA等级的参评企业,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公布(注:对评为其他等级的参评企业,市商务局将书面通知等级结果)

  六、动态管理

  (一)评价等级有效期为2年(自结果发布之日起计算);

  (二)评价等级有效期结束后,企业原信用等级评定废止,需重新向商务部门申请信用等级复核。

  (三)AA级及以下的企业,可在评价等级有效期结束前向商务部门提交提升信用等级申请。市商务局将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提升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如决定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将重新计算2年有效期,书面通知企业。如企业信用等级提升至AA级及以上,将在湛江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企业提升后信用等级。

  (四)市商务局将动态监测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情况,对出现可能造成企业信用降级的情况,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如决定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将重新计算2年有效期,书面通知企业,并公示废止该企业原有信用等级。

  七、结果运用

  (一)对信用为AAA等级的商贸流通企业,在申请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予以重点支持;在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如有两个以上同等满足活动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优先支持AAA等级的企业;在信用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鼓励参加国内外展会,提升企业知名度;

  (二)对信用为AA等级的商贸流通企业,在申请政府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予以重点支持;在行政检查中,适度优化检查方式、降低检查频次;鼓励其参加国内外展会,提升企业知名度;

  (三)对信用为A等级的商贸流通企业,鼓励其参加行业内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服务水平;

  (四)对信用为B等级的商贸流通企业,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信用水平;

  (五)对信用为C等级的商贸流通企业,指导企业认真学习信用体系相关制度文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信用水平;鼓励参加商务部门的信用提升培训。

  八、附则

  本实施方案试行3年,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附件:商务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附件

  商务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说明

分值

评分标准

诚信意愿

诚信理念

(8分)

诚信目标

企业诚信方针、目标建立情况、目标具体、可量化并且有实施方案

4

企业自成立起每年均有制定具体的可量化实施的诚信目标,得4分;企业只有目标无每年制定量化实施具体方案,得2分;无目标无每年制定量化实施具体方案,得0分

领导层

情况

企业领导层人员稳定性

4

社保缴纳年限大于等于3年的管理人员占管理人员总人数比例(X):

X≥30%,得4分;X<30%,按X*100/30*4计算得分。

诚信文化建设

(12分)

诚信承诺

参加诚信承诺、质量承诺、服务承诺、信用自律等活动的情况

4

参加信用诚信承诺、质量承诺、服务承诺、信用自律等活动的情况,每参加一项活动,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诚信宣传

诚信教育培训、宣传推广情况

8

诚信教育培训:企业累计开展过10次及以上诚信教育培训,得4分;累计开展过5次以上10次以内的,得2分;累计开展过1次以上5次以内的,得1分;未开展过的,得0分。

诚信宣传:举办、参与诚信兴商等诚信系列宣传活动,得4分。

诚信能力

诚信能力

诚信能力

基本情况

(12分)

成立年限

企业在湛江市登记注册成立公司至今年限

4

成立年限(X):X≧5年,得4分;X﹤5年,按(X/5)*4计算得分。

证照情况

企业经营所需的证件是否齐全(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和工商年报公示情况等

2

企业经营所需的证件齐全且工商年报公示情况正常,得2分;否则0分。

荣誉情况

企业获得荣誉情况(商标荣誉、法定代表荣誉、纳税先进、文明单位、专利、知识产权等)

6

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每项得2分;获得省级荣誉的,每项得1.5分;获得市级荣誉的,每项得1分;获得县级荣誉的,每项得0.5分;

近三年无任何荣誉得0分,累计不超过6分。

管理能力(8分)

管理制度

制度完善且满足企业管理需求,包括诚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的制定情况

6

每制定一项制度,得2分,累计不超过6分;未制定制度,得0分。

落实情况

企业在制度、政策、诚信承诺方面贯彻实施、落实到位

2

企业在制度、政策、诚信承诺方面贯彻实施、落实到位且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每提供一项落实到位佐证材料,得0.5分,累计不超过2分。

商品质量控制能力(8分)

商品质量

严格质量准入,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资证齐全,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持商品质量

4

严格质量准入,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资证齐全,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持商品质量,近3年未因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得4分。

商品流通追溯

商品流通全流程追溯和可供查询的情况

4

建立商品流通全流程追溯体系,得4分。

服务能力(22分)

客户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有应急处理机制,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企业主要领导作为责任人之一,能够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6

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得3分;有应急处理机制,企业主要领导作为责任人,能够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得3分。

客户满意度

客户满意度的测评,管理情况及客户满意度的提升情况

5

企业累计开展3次及以上客户满意度评价且客户满意占比90%及以上,得5分;企业累计开展2次客户满意度评价且客户满意占比90%及以上,得3分;

企业累计开展1次客户满意度评价且客户满意占比90%及以上,得2分;

企业未开展客户满意度评价,得0分。

售后服务渠道

有售后服务电话、在线售后服务等渠道

3

有售后服务电话、售后服务线上客服等渠道,每类渠道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

投诉处理能力

投诉处理率:提供高质量客户服务,并建立有效投诉渠道及途径,引导良性投诉

4

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得2分;

投诉处理率(X):企业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前一年办结工单/前一年投诉工单总量*100%

X≧90%,得2分;

X﹤90%,按X*100/90*2计算得分。

售后管理

售后服务水平、客户对售后服务的评价和被投诉情况的数据管理

4

售后满意度(X):企业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前一年办结工单好评量/前一年办结工单总量*100%

X≧80%,得4分;

X﹤80%,按X*100/80*4计算得分。

创新能力(2分)

知识产权能力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方面的能力

2

无知识产权纠纷、专利侵权情况,得2分。

诚信行为

公共管理(18分,该项合计扣完18分为止)

行政管理

企业在税务、质量、环境及资源保护、安全、卫生、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守法行为、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信用记录情况

10

行政处罚记录:根据近三年发生未修复失信记录严重程度扣分:

有一般失信记录的,每项扣1分;

有严重失信记录的,每项扣3分;

有特定严重失信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安全生产记录:属地商务部门历次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在整改期整改完毕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企业信用记录

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8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存在被执行人记录,每条扣1分,扣完为止;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属于限制高消费人员,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在“信用湛江”平台查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中级”的企业扣2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差”的企业扣4分

履约情况(4分)

合同履约

企业对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各种经济合同条款的遵守情况

2

企业遵守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各种经济合同条款,无因违反经济合同条款产生经济纠纷,得2分。

劳资社保

依法执行劳动合同情况

2

近2年没有被劳动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得2分。

公益支持(6分)

公益活动参与

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扶贫、慈善捐助等),计划、活动记录、捐助证明、社区服务投入等记录

6

企业近三年举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扶贫、助农、慈善捐助等),每场得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企业近三年为残疾人或退伍军人等提供就业岗位的,得3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4-20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24〕3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有效提高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实际,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额度调整。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90万元。第二次贷款额度和第一次贷款额度相同。

  最高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相关联,具体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A=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6(申请日余额,含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

  贷款额度B=各缴存年限的贷款额度(见下表)

缴存年限

贷款额度

6个月—1年(含)

20万元

1年—3年(含)

35万元

3年—5年(含)

50万元

5年以上

60万元

  (一)单方缴存

  贷款额度A与贷款额度B两者中的最大值为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二)双方缴存

  按单方缴存计算的贷款额度相加,相加之和为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90万元。

  二、异地贷款政策调整。扩大异地缴存贷款对象,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与我市缴存职工标准一致。

  三、其他未作调整的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4-19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湛自然资(建管)〔2024〕362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2日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湛江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流程,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标准,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包括图纸和规划设计说明。图纸包括规划总平图、绿化规划总平图、道路竖向规划图、交通组织分析图、工程管线(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规划图、规划设计说明、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全景效果图、夜景灯光效果图和三维效果材料等。规划设计说明应包括树林保护专章、绿色建筑专章及海绵城市建设专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湛江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社会投资类和政府投资类用地的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项目(不含道路、交通、水利、能源及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对于带方案出让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尺度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等有特殊需要的建设项目,经相关论证后,以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设计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合理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五条 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二章 规划设计方案内容

  第六条 方案图纸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加盖有效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注册建筑师章。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经济技术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绿化用地、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第八条 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须按湛江市规划电子报批技术指引规定提供规整成果,包括图纸与电子光盘。

  第三章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采用联合评审制度。

  建设单位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后,应当将规划方案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统一征求交通运输、教育、交警、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城乡建设、卫生、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人防、生态环境、市政、水利、电力、园林、环卫、海绵城市建设、邮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集齐各部门意见后,如项目需提交相应委员会审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相应委员会审议。参与联合审查的各部门出具的意见可以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证明材料。

  带方案出让的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后,将规划设计方案送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已经相关部门联合评审的,可不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经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后,视作规划设计方案已稳定,再办理下一步的报建审批手续。联合评审不通过的建设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继续按相关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参与联合评审的各部门应从行政审批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等层面进行充分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按照“谁提出,谁指导”的部门协同原则,由提出意见的审批部门牵头指导落实,以推进项目落地。

  第十条 方案设计应严格遵循已批复的具有时效性的规划条件,同时应符合《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条件

  (一)属带方案出让的项目规划方案在申请方案审查时需取得规划条件并已按照规划方案的设计深度要求完成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

  (二)其他项目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需满足如下条件:

  1.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且规划条件已成为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2.已取得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3.已经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已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二条 审查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已批复的规划条件、相关会议审定的规划方案、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

  第十三条 审查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落实其他部门对规划方案提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公顷以上的项目;非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公顷以上的项目需提交湛江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作为终审会议)。

  第十六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公共建筑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 针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

  (一)审查合格的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行政许可及批复。

  (二)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需要进行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等特别程序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审查。

  第十八条 因优化和深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需要,对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或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终审通过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局部调整的,在确保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不突破原批准的规划条件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如果方案涉及项目规划指标、总平面布局、建筑外立面总体效果等较大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要求提交审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4-21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战略性

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工信函〔2024〕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5日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战略性

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市的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建立通过“链主”企业推动产业链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传导机制,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构建良好产业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围绕我市绿色石化、先进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与食品、智能家电等5个战略性产业集群,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若干条重点产业链,每条重点产业链遴选2-3家“链主”企业,构建“5个战略性产业集群+N条重点产业链+多链主”体系。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提升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构建良好产业生态。

  二、申报条件

  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市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申报条件如下:

  (一)属地原则:依法在湛江市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规模实力: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三)领军地位:企业(或企业的母公司)在国内同行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行业领导地位,属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国家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大型骨干企业或其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列的企业。

  (四)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或企业的母公司旗下拥有独立的研发机构支撑,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拥有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优先考虑。

  (五)持续经营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产业带动能力:产业链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在市内配套的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达到10家及以上的优先考虑。

  (七)其他要求:企业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

  (二)产业链培育发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绘制产业链图谱,梳理产业链供应链长板短板。协助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梳理产业链并绘制产业链图谱,系统分析产业链供应链断点、堵点、痛点,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招商重点、攻关清单。

  2.牵头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破解“卡脖子”难题。围绕产业链稳链补链强链控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大重要产品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快工程化产业化突破,切实解决关键原材料、核心零部件、高端装备、先进工艺等受制于人的问题。

  3.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带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会同行业协会等开展产业链对接活动,促进大中小企业在信息联通、产能对接、品牌共建、知识产权和销售渠道共享等方面开展协作,带头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新技术、新场景应用,构建以大带小、以小促大、以优助强的融通发展格局。

  4.深化产业链国际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推动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产业、科技、金融、人才等领域加强投资贸易合作,提升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5.其他主动承担的产业链培育发展任务。

  (三)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申报产业链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六)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说明材料、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领军人才名单,引进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等证明材料;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标准目录;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拥有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证明材料。

  (七)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证明材料;

  (八)上一年度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

  (九)在“信用(广东湛江)网站”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十)有助于佐证“链主”企业评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组织实施

  湛江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可选择申报不超过3个重点产业链的“链主”企业。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链长”审定后公示发布遴选结果。

  (一)组织申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就所牵头负责的产业集群分别下发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二)初审推荐。各县(市、区)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出具推荐意见,按“链主”所属战略性产业集群类别分别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专家评审。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依托相关专家分别组成“链主”企业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提出“链主”企业建议名单。

  (四)“链长”审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将专家评审意见和“链主”企业建议名单报所属产业集群“链长”审定。经“链长”审定同意后,专家评审意见和“链主”企业建议名单随同推荐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

  (五)公示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将拟选定的“链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告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有效期三年。

  (六)动态管理。获得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相关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自身持续发展、自主创新、市场影响力、带动产业链发展等有关情况。市相关战略性产业集群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年度发展报告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一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内部提醒,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取消其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库,将获得“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纳入“链主”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发展。 定期梳理汇总“链主”企业诉求,完善企业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将更新的“链主”企业库名单推送给有关单位,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等领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予以重点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评审小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取消湛江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称号,并将其从“链主”企业库中移除: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2.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

  3.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七条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处罚类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5.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不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被卫健部门查处有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

  六、实施期限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我市出台《工作方案》,旨在通过遴选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的“链主”企业,建立“链长”通过“链主”企业抓产业链进而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企链群”传导机制,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稳定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集群培育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切实提升我市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为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支撑。

  二、什么是链长?

  定向联系负责产业集群的分管市领导。

  三、什么是链主?

  本办法所称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市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四、重点产业链怎么确定?

  自《工作方案》出台后,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在“十四五”期间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围绕围绕我市绿色石化、先进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与食品、智能家电等5个战略性产业集群,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确定若干条重点产业链。

  五、申报条件是什么?

  (一)属地原则:依法在湛江市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规模实力: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三)领军地位:企业(或企业的母公司)在国内同行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和行业领导地位,属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国家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大型骨干企业或其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列的企业。

  (四)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或企业的母公司旗下拥有独立的研发机构支撑,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拥有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优先考虑。

  (五)持续经营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产品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产业带动能力:产业链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在市内配套的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达到10家及以上的优先考虑。

  (七)其他要求:企业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没有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环境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六、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

  (二)产业链培育发展方案;

  (三)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申报产业链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

  (六)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说明材料、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领军人才名单,引进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等证明材料;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标准目录;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拥有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证明材料。

  (七)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证明材料;

  (八)上一年度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

  (九)在“信用(广东湛江)网站”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十)有助于佐证“链主”企业评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七、入选“链主”企业有什么扶持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湛江市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库,将获得“链主”企业称号的企业纳入“链主”企业库管理,予以重点扶持发展。 定期梳理汇总“链主”企业诉求,完善企业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将更新的“链主”企业库名单推送给有关单位,在产业促进、产业空间、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金融服务、土地和人才保障、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等领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定予以重点支持。

  八、政策有效期多久?

  《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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