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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5期政府公报(总第115期)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4年第5期政府公报(总第115期)

时间:2024-07-19 10:52:05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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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区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4〕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2024〕2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元锋国等15名同志“湛江市名中医”称号的决定

  (湛府〔2024〕2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函〔2024〕114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湛府办〔2024〕6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4〕2号)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24〕75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24〕381号)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促进湛江市港口和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湛交港〔2024〕17号)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在湛江市区道路对中型及以上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湛公通告〔2024〕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区厨余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区厨余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2日


湛江市城区厨余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厨余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湛江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厨余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

  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餐厨垃圾,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指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

  第四条 厨余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属地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餐饮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易回收、可降解的外卖包装物,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积极回收外卖包装物。

  支持厨余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厨余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厨余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体单位应当宣传厨余垃圾知识,对违反厨余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候车亭、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建设工地围挡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展示厨余垃圾公益广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厨余垃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厨余垃圾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第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厨余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市市场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厨余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央、省驻湛单位应当参与做好厨余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厨余垃圾管理需要,及时配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进行评估,建立健全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有利于厨余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九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厨余垃圾的收运、处理行为。推广厨余垃圾减量化方法,将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条 个人应当承担居民家庭厨余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承担其餐厨垃圾投放的责任。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其他厨余垃圾投放责任。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将厨余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厨余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厨余垃圾投放。

  第十二条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分类规定投放厨余垃圾或者在厨余垃圾中混入纸巾、包装袋、牙签、一次性餐厨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不属于厨余垃圾的其他垃圾;

  (二)向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向河道、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倾倒厨余垃圾;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十三条 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收集、运输、处理管理

  第十四条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规定标准的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将厨余垃圾与非厨余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十五条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厨余垃圾产生台账,详细记录厨余垃圾的类别、数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集、运输单位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和频次,将厨余垃圾通过专用收集容器送至固定设置点或转运接驳点,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商辖区环卫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理设置厨余垃圾接驳点、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以便统一回收暂存,真正形成收运链条。

  第十八条 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运输作业,完成作业后及时将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

  (二)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厨余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厨余垃圾运输线路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需经转运站转运的厨余垃圾应密闭存放;

  (五)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厨余垃圾;

  (六)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厨余垃圾;

  (七)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设置运输车辆定位系统,纳入智慧环卫管理平台监管,如实记录厨余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从事厨余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发现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所交运的厨余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告知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厨余垃圾交由厨余垃圾处理单位集中或者就地就近采用生化处理技术、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厨余垃圾处理单位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

  (二)保持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厨余垃圾及时进行处理,防止或者减少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按照技术标准分类接收、处理厨余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厨余垃圾混合处理;

  (四)对厨余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土壤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按照规定进行修复;

  (五)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定期向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送接收、处理厨余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七)国家、省、市有关厨余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鼓励厨余垃圾处理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从事厨余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制度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除临时性检修、维护、维修、不可抗力等因素而暂停设施使用外,厨余垃圾收运、处理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确保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厨余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理。

  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厨余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停业、歇业前,落实应急保障及时收运、处理厨余垃圾的措施。


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专项规划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厨余垃圾集中接驳、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产生厨余垃圾相关单位自行设置厨余垃圾处理设备自行就地处理。利用厨余垃圾处理设备自行就地处理的项目建设、运营需将建设地址、服务范围、处理能力、处理对象、工艺产物去向等报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同时需按相关要求报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应当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理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处理过程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厨余垃圾管理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对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厨余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中发生的检查、处罚等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厨余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厨余垃圾管理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餐厅等厨余垃圾产生单位违反厨余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厨余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台账的,由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厨余垃圾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和湛江经开区的行政区域。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及湛江奋勇高新区的厨余垃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202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


湛江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和绿美湛江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鼓励引导我市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激发企业发展动能,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我市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扎实推进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到2027年,工业、能源、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持续增长;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全市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达4.5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11万辆。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进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重点聚焦钢铁、石化、化工、水泥、造纸等重点行业,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为重点方向,实施工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质增效行动。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和能效对标,推广应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加快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质及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脱硝升级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在电力热力、钢铁、石化化工、造纸等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建设及废水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实施小家电、家具、造纸、羽绒制鞋、农海产品加工等优势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工程,加快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安全生产、灾害事故救援等设施设备更新,加快推进老旧化工装置优化升级。严格落实能耗、排放、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各项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动能源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持续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支持配置碳捕集利用设备。逐步对集中供热设施、100t/h及以上锅炉、生物质发电厂及垃圾焚烧发电厂实施脱硝提标改造。推进已达或临近寿命期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设备退役改造,提升装机容量和发电效率。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城中村配电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逐步淘汰更新S9以下配变等落后低效设备。加快推动充换电老旧设施改造升级,推进油气勘探、开采设备更新。(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湛江供电局参与)

  (三)加快建筑领域设备更新改造。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加快小区及周边无障碍设施、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安防、消防、防灾避险等配套设施更新升级。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实施外墙保温、节能门窗、供热、二次供水、照明设施改造升级,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鼓励更新购置挖掘、起重、装载、混凝土搅拌、升降机、推土机等工程机械设备(车辆)。大力推进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参与)

  (四)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光纤网络等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升级,依托“雪亮工程”、“智慧城市”、“交通大脑”工程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交通流检测等安防设备改造。推动道路交通、照明系统、广播电视等数智化改造。有序推动地下管网、地下管廊、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网感知设备建设。加大供水水厂、管网和加压调蓄设施更新改造力度,提升水厂水处理工艺和安全等级,通过改造城市老旧市政管道和建设分区计量等方式强化供水管网漏损治理。系统开展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和清污分流、破损管网等改造修复,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处理设施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运行年限满20年的燃气管道应改尽改,核查小区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道和引导全面更换老化及不合格橡胶软管,提升瓶装燃气改管道天然气使用覆盖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推动城市公交车全面电动化,持续推进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机场转运车辆等电动化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换代。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淘汰更新,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加强低空经济装备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发展和示范应用。严格执行船舶报废和环保标准,依法依规淘汰高耗能、高排放、污染重的客船、货船等老旧船舶,研究出台鼓励新能源动力运输船舶新建或动力改造的补贴政策,以市场化方式推动LNG动力船舶应用,逐步扩大电动、绿色甲醇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同步推进港口码头新能源船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按计划建造更新4艘船舶。积极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升级改造,发展“服务区+”多场景平台生态。到2027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总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5%。(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邮政管理局、湛江海事局等参与)

  (六)推动农业农村领域设备更新。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装备。持续实施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扎实推进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推进近海捕捞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动现有老旧、木质、水泥、钢质渔船更新改造升级为资源友好型及新材料渔船,推动渔业装备设施升级。持续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支持申报建设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七)推进教育教学设备置换更新。推动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制定设备更新计划,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设备和实验实训设备,试点推广教学设备租赁形式,拓宽设备更新渠道。以满足教学需求、配备标准、安全标准等为基本要求,推动学校安全防范设施、教学仪器装备、校园图书馆、数字化基础环境等分步实施改造提升,资源配置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倾斜。加强特色实验教学空间建设,推进先进互联网基础设施设备和网络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与)

  (八)推进文化旅游领域设备设施更新提升。以市场化方式为主推动赤坎金沙湾、湖光岩风景区、三岭山森林公园、鼎龙湾国际海洋度假区等重点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旅游观光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支持赤坎区、霞山区和麻章区等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旅游配套设施更新,利用数字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旅游消费场所。(市文广旅体局)

  (九)推进医疗设备设施迭代升级。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优化住院诊疗服务。探索推进医疗装备产品“购买技术服务”和设备租赁等新模式。(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三、实施新一轮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十)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落实全国汽车以旧换新行动,加强与省联动,组织开展汽车“报废换新”活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按照省汽车“置换更新”活动部署,组织开展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发动经销商叠加购车优惠让利,促进汽车更新消费。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市商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参与)

  (十一)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加强与省联动,结合我市实际,统筹用好各级财政资金,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专项行动,激发我市家电消费潜能,促进家电消费增长。鼓励家电生产、销售、回收等企业联合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活动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绿色智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出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金融产品,为消费者量身定制专属消费信贷方案,鼓励合理开发优惠利率、灵活分期等特色融资产品,扩大家电消费。鼓励企业创新家电产品消费新场景。落实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提升家电售后服务水平。(市商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单位参与)

  (十二)推动家具家装消费品换新。探索“金融+家装”等方式,依托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工作,支持试点社区开展旧房翻新和厨卫设施的局部升级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家具、家装企业加强上下游合作联动,打造线上样板间,提供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套餐。引导企业提高家装消费供给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多高品质、个性化、定制化家装产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四、实施全链条废弃物循环利用行动

  (十三)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因地制宜完善城乡回收网络,发展“换新+回收”等新模式,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利用售后服务体系推广上门回收模式。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人员、场地的“两网融合”,规范建设一批“两网融合”网点,提高低值可回收物的有效回收和再生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数量、种类等情况,规划建设一批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推动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规模化发展。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处理渠道。支持打造废旧产品设备线上交易平台。(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十四)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促进便利交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铺设国际营销网络,逐步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进一步打造更加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加强电子产品二手交易的信息安全监管,防范用户信息泄露及恶意恢复。支持企业拓宽海外市场渠道,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会等参与)

  (十五)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积极培育回收、再制造、再制造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产业链。加强旧件损伤检测与残余寿命评估、质量性能检测及智能运行监测、先进表面工程与增材制造成形等技术研发应用,提高再制造全过程溯源追踪的信息化水平和设备安全性能。推动盾构机、工业机器人、风电、光伏等新兴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十六)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推动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园区化发展,引导低效产能逐步退出。支持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废弃物循环利用龙头企业。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化回收利用,支持企业工艺设备提质改造。积极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持续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加强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研发应用。(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实施标准引领行动

  (十七)加快制修订一批地方标准。推动湛江市企事业单位参与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推动一批能耗、排放、地方特色食品、新兴产业食品以及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等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鼓励龙头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国际国家标准制修订。(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十八)加强标准实施监督。加强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标准的宣贯执行工作,重点加强涉及卫生、安全、环保等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严格贯彻落实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我市小家电、家具、造纸、羽绒制鞋、农海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的抽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监督严格执行燃气气瓶报废规定。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与)

  六、强化政策保障

  (十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用好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相关领域省级财政资金,加大对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升级改造的支持。谋划储备设备更新、循环利用等重大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等,加强中央和地方资金统筹协同,联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工作。落实老旧运营车船更新补贴,支持老旧船舶、柴油货车等更新。落实国家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农机装备购置和应用补助政策。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政策。推进机关单位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督促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绿色产品采购制度及加强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二十)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规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用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车购置、二手车销售和加速折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政策。(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一)优化金融支持。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和中央财政专项贴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落实国家有关部署,引导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综合运用银行贷款贴息、保险增信补贴、融资租赁补贴与贷款风险补偿等加强对技术改造的支持。推动融资租赁服务工业、教育、医疗、农业等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强化绿色信贷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利率水平和信贷额度。(人民银行湛江市分行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湛江监管分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要素保障。加强技术改造和循环利用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区域内废弃物分类收集、中转贮存等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予以保障。纳入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设施,要在详细规划、规划管理、规划核实等层面予以严格落实。完善废弃物回收运输车辆上路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划定废弃物回收专用临停车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上下联动,做好政策解读,充分利用中国品牌日、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活动,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协同配合和调度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接省上级部门,摸清底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元锋国等15名同志“湛江市名中医”称号的决定

湛府〔202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涌现出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医术高明、医德高尚、群众基础好的优秀中医人才。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全市广大中医药工作者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的信心和决心,营造“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的良好氛围,加快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授予元锋国等15名同志“湛江市名中医”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继续启古纳今、钻研学术,继续奖掖后学、传承技艺,为全市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再创佳绩。

  全市中医药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同志为榜样,不断弘扬大医精诚的医德医风,充分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助力全市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健康湛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湛江市名中医名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湛江市名中医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元锋国 湛江市第一中医医院

  刘 芳 湛江市第一中医医院

  李银娣 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

  吴东明 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

  陆 磊 湛江市第一中医医院

  陈 文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陈升王 徐闻县中医医院

  陈琦翔 雷州市中医医院

  卓雄珍 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

  钟志国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洪 光 湛江市第一中医医院

  莫小余 湛江市第一中医医院

  黄 霞 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

  曾韵萍 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

  廖凯明 湛江市妇幼保健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函〔2024〕11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

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违法建设包括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处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或违反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二)临时建筑物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未获批准延期的,仍继续使用;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情形;

  第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是本行政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税务、供水、供电、消防救援、燃气、通信等单位依职责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明确辖区相关单位、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委会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对压占“四线”、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要组织从快立案,及时组织查处。建立健全同级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辖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对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监控,对违法建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需要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函告,对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核定意见、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办结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需要供水、供电、税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燃气、通信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配合查处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函告。对压占“四线”、妨碍重点建设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要及时采取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强制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第八条 社区、村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镇政府(街道办)。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层级职责,负责牵头组织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建立台账;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收集整理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情况,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单位。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转办的违法建设核定意见或案件线索,及时按属地管理原则转告区政府(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查处,并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跨区域联合执法,根据上级要求对重大案件组织查处。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批后管理,发现实际建设不符合规划的,将核定的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函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对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要核实的违法建设,配合出具定性意见。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层级职责,负责对市区房屋市政工程进行监管,对于未按要求办理施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将未按要求办理施工手续或未按审批事项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核定后,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要核实的违法建设,配合出具定性意见;责令预拌混凝土搅拌企业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停止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阻碍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依法处理;对暴力抗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镇政府(街道办)做好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设住宅行为的组织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部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对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不得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备案;对利用违法建设已取得的许可(审批)、备案,接到函告后应责令经营主体限期变更经营住所(经营场所),逾期不变更的依法依规给予撤(吊、注)销相关许可(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进行核查,发现逃避缴纳税款行为依法查处;对向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项目供应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涉嫌违反税务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案件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部门:加强用水、用电、燃气和通信管理,严把审查关,不得为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燃气和通信服务。对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已提供服务用于经营的,接到相关函告后,在不影响消防安全下应及时予以撤销服务。积极参与配合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的拆除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活动,履行自身职能,对违法建设“转供水”“转供电”或私自转接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章 追责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管委会)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二)没有履行违法建设管控主体责任,辖区内违法建设问题突出,季度新增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合计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不力的。

  (三)违法建设治理不力,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引发不良社会舆情、被上级挂牌督办案件的。

  (四)对相关单位移送的违法建设案件(线索)没有按要求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一)辖区季度新增违法建设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不力的。具体:季度新增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按一般过错追究责任;建筑面积1000至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的,按重大过错追究责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

  (二)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三)对函告的违法建设核定意见、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查处、拖延不办致使违法建设建成,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各区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考核不认真、马虎应付的。

  (二)对全市违法建设查处情况不按时收集汇总或收集的情况弄虚作假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的。

  (三)对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上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协调请求,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报告后,没有及时办理的。其中:超过5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一般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0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重大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

  (四)对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函告的违法建设案件线索,没有及时办理的。其中:超过5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一般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0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重大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接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函告需对违法建设进行性质认定,没有及时办理的。其中:超过5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一般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0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重大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

  (二)对建设工程批后监管不力,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向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的,或对违反审批事项的违法建设未经查处即通过核实的。

  (三)对违法建设未查处结案就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导致该建筑之后产生不动产登记纠纷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责令停止,并将违法建设行为核定意见通报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没有及时办理的。其中:超过5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一般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0个工作日不办理的,按重大过错追究责任;超过15个工作日不办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特别重大过错追究责任。

  (三)对违法建设未查处结案就给予办理或补发相关许可(审批)、备案,导致该建筑之后产生质量、安全或房屋预售、租赁纠纷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抵抗的警情后,不及时出警或不依法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没有落实指导、督促镇政府(街道办)做好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行为组织查处工作的,按照《湛江市违法用地管控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等部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已依法确定为违法建设后,仍为使用该违法建设的申请人办理有关许可(审批)、备案的,或不按本办法要求采取措施的,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税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影响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按层级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燃气和通信部门接到镇政府(街道办)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函告违法建设情况后,仍为该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按层级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追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追究建议。各级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相应的党委、政府或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究;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应的市、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通过以下渠道,发现需要追究查违工作中相关责任人责任时,可直接实施追责,相关部门做好配合调查工作并提出追责建议:

  (一)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

  (二)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的;

  (三)上级部门通报、曝光的;

  (四)有关单位、职能部门移交线索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三十一条 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查处的新增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按照《湛江市违法用地管控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各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施督查考核。

  (一)对各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按照季度通报、半年评估、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各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重点是辖区新增违法建设情况。新增违法建设如在规定期限或考核前作出行政处理并经核实的,不列入责任追究计算面积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区级相关部门、社区、村“两委”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奋勇高新区的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新增违法建设,是指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设的违法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1日起实施。《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湛府〔2012〕1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湛府办〔2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24年6月11日


湛江市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及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广东省“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为民办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湛江市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7)》。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全市两会精神,实施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育儿、交通、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安等“民生十大工程”,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强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创造高品质生活,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站稳人民立场,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有效增加普惠性公共服务供给,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增强发展均衡性、可及性、包容性。

  ——坚持问题导向。衔接“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等重大部署,找准十大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短板弱项,以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破解民生难题,牵引带动民生事业发展五年实现大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个性化、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为民办事长效机制和政策体系,将目标清单化、清单行动化、行动项目化,统筹需求与可能,一件事一件事办好、办出实效。构建多元化的民生工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鼓励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到2027年,十大民生领域落地实施一批重点民生工程项目,补齐一批民生短板弱项,破解一批民生难题,市县联动的民生服务保障制度体系全面建立,民生服务资源配置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运作更加顺畅,带动全市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区域公共服务差距进一步缩小,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湛江市“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目标表

领域

序号

指标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属性

就业领域民生工程

1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5

≥5

≥5

≥5

≥5

预期性

教育领域民生工程

2

公办在园幼儿占比(%)

>50

>50

>50

>50

>50

约束性

3

义务教育公办学位比例(%)

>95

>95

>95

>95

>95

约束性

4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98

>98

>98

>98

>98

约束性

医疗领域民生工程

5

县域内住院率达到85%的县(市)占比(%)

20%

20%

40%

40%

60%

预期性

6

达到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水平的县级公立医院数(个)

2

2

3

4

5

预期性

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亿人次)

0.23

0.23

0.24

0.24

0.25

预期性

住房领域民生工程

8

五年新增累计筹集建设保障性安居住房(套、间、户)

3103

3007

3147

2317

1802

预期性

养老领域民生工程

9

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

≥40%

≥50%

≥60%

≥62%

≥65%

预期性

10

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累计数(户)

≥7059

≥9859

≥10000

≥10000

≥10000

预期性

11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52%

≥53%

≥55%

≥57%

≥60%

约束性

育儿领域民生工程

12

孕妇系统管理率(%)

≥90%

≥90%

≥90%

≥90%

≥90%

预期性

13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3.9

4.7

5.5

5.5

5.5

预期性

14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

≥90%

≥90%

≥90%

≥90%

≥90%

预期性

交通领域民生工程

15

新增县道及通行政村、省级产业园区、3A景区公路等重要节点公路升级改造(公里)

451

640

226

268

268

预期性

16

新增改造农村公路危旧桥梁(座)

23

15

31

25

25

预期性

17

新增实施农村公路安全提升工程(公里)

330

102

90

150

250

预期性

食品领域民生工程

18

千人食品检验量(批次)

6.3

≥6.4

≥6.5

≥6.6

≥6.7

约束性

19

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

≥98

≥98

≥98.5

≥98.5

≥98.5

预期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民生工程

20

全市12345平台消费维权投诉按时办结率(%)

≥98

≥98

≥98

≥98

≥98

预期性

平安领域民生工程

21

八类刑事案件、每十万人命案发案数

逐年下降

预期性

22

群众安全感

保持高位

预期性

  备注:

  1.达到三级医院医疗服务水平是指达到“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评估”推荐标准。

  2.新增累计筹集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实施发放租赁

  补贴(即每年享受租赁补贴家庭户数合计)。

  3.八类刑事案件是指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

  二、重点任务

  (一)就业领域民生工程。稳步扩大就业容量,保障重点群体充分就业,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就业创业环境更加优越,劳动者技能素质显著提升,让每个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实施就业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稳定和扩大市场主体岗位供给,优化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体系,发挥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就业促进作用,稳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岗位供给。强化青年群体就业帮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强化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回湛来湛就业的政策激励。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提升青年就业能力。强化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帮扶,落实“万千农民素质提升行动”部署,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提供社会救助,加强兜底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使用。促进创业和灵活就业,优化创业孵化和支持体系,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行动,落实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优化灵活就业帮扶政策,推行“妈妈岗”等就业新模式。到2027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累计25万人以上,失业人员再就业累计13.5万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累计0.85万人以上。

  2.实施就业服务能级提升行动。对标省级标准化零工市场,推进“1+N”零工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搭建线上线下零工市场,强化“即时快招”零工招聘服务。推动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建设覆盖镇街的就业驿站服务体系,提供就近、灵活、便民的岗位推荐、政策落实等服务,构建“一刻钟就业服务圈”。推进“互联网+”就业服务,依托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管理一体化系统,深化本地人社数字化系统运用,实现就业失业登记、重点群体认定、岗位推荐匹配、政策申领享受等全链条就业公共服务“一网通办”。积极创建省级就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开展就业公共服务改革试点和应用创新,带动全市就业公共服务提质增效。

  3.实施技能人才产业支撑行动。夯实产业技能根基,紧密对接产业链建设人才供应链,探索推进“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指导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有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围绕“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等组织开展急需紧缺职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深入实施“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每年培训“粤菜师傅”2000人次以上,继续推进湛江市技师学院创建高水平技师学院。以母婴、居家、养老、医护等四大项目为重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南粤家政”综合服务示范基地、培训基地、产业园和基层服务示范站运行体系,打造“南粤家政湛江研修院”专业品牌。到2027年,全市技能人才总量达110万人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比稳步提升,与产业结构更加匹配。

  (二)教育领域民生工程。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持续缩小城乡、区域基础教育发展差距,不断构建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积极推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麻章区、遂溪县创建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县,推动坡头区、廉江市、遂溪县、徐闻县创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力争2027年实现创建目标。(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4.实施城乡教育布局优化行动。加强基础教育公办学位建设,以人口集中流入区域为重点,根据入学需求科学规划建设公办学位,推进消除中小学校大班额、大校额。优化城乡学校学位布局,推进以镇为中心适度集中办学,严格按程序撤并或恢复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适时调整优化现有中小学校办学规模、层次和结构,着力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和寄宿制初中(以下简称“三所学校”)。推动基础教育挖潜扩容,通过改扩建、整合周边教育资源等,扩大基础教育普惠性资源供给。到2027年,全市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5%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义务教育公办学位比例达95%以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达90%以上。

  5.实施“三所学校”和县域高中质量提升行动。改善“三所学校”办学条件,推动办学条件全面达标。选优配强校(园)长和教师队伍,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在人才项目、职称评聘、晋级晋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长期在乡村从教任职的教师予以倾斜,引导市县各级优秀校(园)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深入实施中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精准补充“三所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加强乡镇学校(园)长、优秀教师培养、培育、培训。实施全口径全方位融入式帮扶,开展“名优教师送教”下乡,为“三所学校”提供多元特色帮扶。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试点建设,探索推进试点以县域为单位的大学区化、县镇村一体化办学管理模式。实施县域高中发展提升计划,推动县域高中标准化建设,推进在职教师研究生学历提升专项行动,深化普通高中分类改革。到2027年,全市“三所学校”办学条件和师资全面达标,城乡教育共同体功能形态完善,内部资源调配无障碍,运行管理优质高效。

  (三)医疗领域民生工程。加快县域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实现卫生健康服务更加优质高效、更加公平可及。(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6.实施基层公共卫生体系能力提升行动。强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以达标(国家推荐标准)促提升,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建设高质量县级医院。在县域医共体内探索推进医疗设备共用共享、医疗设备租赁,研究实施带量集中采购,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推进远程医疗。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创优活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室设置、住院床位、装备配备,完善功能布局,深入推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提档升级。促进村卫生站固本提升,加快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运营,夯实基层医疗卫生网底。提升县级疾控中心流调核心能力,增强新发突发传染病、重点急性传染病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开展肝炎防治工作,落实全省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到2027年,全市不少于5家县级公立医院达到推荐标准,县域内住院率达到85%的县(市)占比达到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不低于2500万人次,县级疾控中心的现场流调和应急处置等核心能力足以高效应对处置各级各类突发疫情。

  7.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万名医师下乡”工程,县(市)县域医共体总医院每年帮扶不少于2个团队,不少于16名医师,通过坐诊带教、临床查房、药品质量管理、医疗设备规范操作、技能培训、病例书写规范、日常诊疗、手术等方式进行帮扶工作,提升县域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水平,提高患者信任度和满意度。

  (四)住房领域民生工程。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好满足城镇新市民、青年人多层次住房需求。聚焦房屋建筑安全和功能,持续改善城乡居住环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制定和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政策,用好土地、财税、金融等各类优惠政策,进一步挖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资源潜力,推进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闲置住房、自有物业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挥国资国企作用,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做好公租房保障,优化公租房保障方式,推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对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规范租赁补贴发放,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2023—2027年,新增累计筹集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13376套(间、户),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6890套(间)、公租房1356套,实施发放租赁补贴5130户。

  9.推进建设宜居安全的居住环境。积极稳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力争完成2005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小区居住功能,优化提升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完整居住社区。2023—2025年,新开工改造超过186个小区。深入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规范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审批管理,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巡查,压实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房屋,采取停用封闭、除险加固、依法拆除等方式落实严密管控和销号整治,坚决遏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扎实推动农房质量安全风貌提升和农房建设试点行动,加强新建农房风貌管控,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和制定农房风貌指引,推进存量农房微改造,强化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推进绿色农房建设,探索装配式农房、建设光伏一体化农房等新型农房建造方式。

  (五)养老领域民生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扩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基本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10.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提质行动。推进县乡两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增加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普惠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27年,全市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5%以上,其中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乡镇覆盖率达到65%以上。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制度体系,统筹利用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加快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到2027年,全市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1万户。开展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试点,推动设施增量、服务提质、机制创新,逐步健全县乡村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发展乡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型养老。到2027年,全市打造不少于1个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11.实施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行动。推进养老机构照护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改造提升,扩大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规模,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职能,更好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到2027年,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有率达到100%,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星级覆盖率提升,发挥星级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体提升。到2027年,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级标准,评定为一级(即一星级,下同)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维持在80%以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常态化,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全面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运营秩序、养老资金使用和从业人员监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推动全市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12.实施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提升行动。全面开展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优先对特困、低保老年人进行全面能力综合评估,实现结果跨部门互认共享,便利养老机构精准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服务。到2027年,实现80岁以上有集中供养意愿及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申请集中照护服务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全覆盖。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南粤家政”工程强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养老人才激励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推行养老机构院长、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培训,更好满足老年人护理需要,促进养老服务行业整体质量提升。到2027年,经认定的“南粤家政”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不少于2家,全市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达到1.75万人次,全市养老机构院长和养老护理员培训上岗率均达到100%。

  (六)育儿领域民生工程。优化生育服务体系,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加强儿童健康服务保障,一体推进优生优育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13.实施生育服务体系优化行动。健全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到2027年,市县均设置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湛江市妇幼保健院和吴川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力争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的标准。完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体系,依托“云上妇幼”平台提升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落实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机制,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全面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等出生缺陷防控项目。

  14.建设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普惠托育指导体系,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技术支持建设示范性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县级托育服务机构,统筹引导全市托育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多渠道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推动社会力量、公立医疗机构等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幼儿园多种形式办托,出台普惠托育服务补贴政策,力争到2027年全市备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不少于100家。开展托育服务示范创建,推动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打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县区,开展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评审。到2027年,全市经评定的省级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市级优质服务托幼机构不少于12家。大力开展托育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体系,推动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全员培训上岗。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完善部门综合监管机制,严防消防安全事故。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和技术指导力度,推动托育机构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顺利完成,系统提升托育服务行业安全水平。到2027年,全市备案托育机构占比不低于60%。

  15.实施儿童健康服务促进行动。做好儿童健康管理,为适龄儿童提供免费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加强儿童视力、口腔、孤独症筛查等医疗保健服务。到2027年,全市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夯实县镇村三级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大力培养儿科医生,增加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到2027年,全市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到0.7名。加快建设一批儿童友好医院。完善儿童就医环境,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建设一批尊重儿童、满足需求、保障权利的儿童友好医院。到2027年,全市打造不少于3家儿童友好医院。

  (七)交通领域民生工程。稳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农村公路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为“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基础设施保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6.推进农村公路骨干路网提档升级。构建完善农村公路基础网络,推进具备条件县道和通行政村、省级产业园区、3A级旅游景区等联结重要节点的公路升级改造,具备条件的按照四级路“单改双”及“四升三”的技术标准改造,大幅提升路网覆盖范围、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将农村公路建设成为产业振兴路、旅游路、资源路。2023—2027年,新增实施县道和通行政村、省级产业园区、3A景区公路等重要节点公路提档升级超过1853公里。

  17.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能力。实施农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逐步消化2022年底前省级入库的存量农村公路四、五类危旧桥梁,及时处置新发现的四、五类农村公路危旧桥梁,稳步提高农村公路一、二类桥梁比例。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聚焦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侧险要、平交路口等重点路段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抗灾能力。2023—2027年,完成农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119座,完成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工程922公里。

  18.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改造。加快推动在建和新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开通营运,进一步推动已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提质升级,拓展服务功能,形成与高速公路网络相匹配的服务区体系。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我市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间距偏大、规模不足等问题,推动服务区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环境和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到2027年,新建及提升改造高速公路服务区6个。

  19.加快推进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加密、优化;普通干线公路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已建服务区逐步增设充电基础设施。到2027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总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2.5%,普通国道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总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0%。

  (八)食品安全领域民生工程。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落地,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风险防控,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0.开展食品安全放心重点行动。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常态化实施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加强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加强重点餐饮服务单位、网络订餐等餐饮新业态日常监管,支持餐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推进餐饮经营单位“明厨亮灶”建设。食品经营单位实现信息化动态风险分级管理100%。实施重点食品专项治理行动,开展食品添加剂“两超”问题整治,实施花生油、湿粉、蔬菜制品等重点食品专项治理。开展食品生产提质行动。实施食品生产行业“诊脉工程”,持续推进乳制品、肉制品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提升,推动食品小作坊提档升级。到2027年,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率达100%,食品小作坊电子登记证率、监督检查与抽检覆盖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达100%。

  21.开展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提升保障行动。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推行“三张清单两项承诺书”制度,夯实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食品抽检效能,聚焦“米袋子、菜篮子”和农村、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加大食品抽检力度,推进“检管结合”“以检促管”,严格开展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加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以点带面促进全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稳步提升。健全食品安全共治体系,创新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到2027年,千人食品抽检量不少于6.7批次/千人,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5%以上。不少于2个县(市、区)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民生工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让居民愿消费,促进消费潜力进一步释放。开展放心消费“双承诺”活动,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每年新增20%以上,到2027年,全市12345平台消费维权投诉按时办结率保持在98%以上。(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按分工负责)

  22.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升消费者维权处理效能,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12345热线及时接收和处理消费者维权诉求。畅通消费维权司法救济渠道,探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简案快办”“繁案精办”。落实消费投诉限时办理制度。实施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创新完善司法诉讼解决机制,建立健全集体诉讼和支持消费者诉讼机制。开展放心消费“双承诺”活动,发动行业企业主动作出“放心消费承诺”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到2027年,全市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数量达到1万家以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数量达到3000家以上。

  23.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实施消费领域信用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严格落实信用约束和信用修复制度,让失信经营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大力度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对重大消费维权事件予以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置,重点加大对食品药品、商业零售、银行保险、文化旅游、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个人信息等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杜绝“以调代罚”现象,做到违法必究。

  (十)平安领域民生工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进重点领域、重点隐患治理,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水平,加快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分工负责)

  24.提升社会治安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社会治安巡防管控“四个一”体系建设应用,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档升级,构建“市、县”公安机关现代警务体系基座。提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打击效能,建立“1+4+N”警务实战模式,带动全市各县(市、区)全力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常态化开展对境外窝点研判打击、刑事技术支撑打击、涉诈网络生态链打击工作。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律师、仲裁、公证、行政复议防范风险维护稳定,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到2027年,社会治安治理能效得到新提升,实现“八类刑事案件、每十万人命案发案数”逐年下降,“群众安全感”持续保持高位的工作目标,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破案率达到90%以上。

  25.提升公共安全重点领域治理能效。深化安全生产风险整治,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森林火灾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排查管控。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聚焦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火灾防范重点场所,紧盯“三合一”场所、老旧商住楼、无人管理小区、村民自建房、群租房等低设防区域,完善消防设施,畅通消防车道,建立健全新兴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联合监管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提升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加快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核心骨干、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为补充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填补乡镇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单位要牢牢站稳人民立场,把“民生十大工程”作为推进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的主抓手,加强组织协调,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并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做好衔接。各领域牵头单位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和督导落实,定期向分管市领导同志报告重点任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推动重点民生项目落地见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市的做法,细化责任分工,抓好本地区民生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健全推进落实机制。各领域牵头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台账。强化与市“十件民生实事”项目统筹衔接,市“十件民生实事”项目主要从五年行动计划中遴选确定,以小切口推动“民生十大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激发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托数字政府平台建立“民生十大工程”数字化支撑体系,集合业务分析、情况展示、任务督办、数据报送、满意度监测等功能,服务管理协同、政策优化。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统筹财政资源,优化支出结构,在年度预算编制中结合项目等情况予以重点保障。各部门要扎实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推动更多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的计划,积极争取新增债券、增发国债、上级专项资金等更多资金支持民生项目。聚焦保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项目引入集体、社会资本和公益力量,撬动更多力量投入到民生事业上来。加大土地政策倾斜力度,强化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用地等要素保障。

  (四)强化跟踪督导评估。各领域牵头单位会市财政局对责任单位和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建立健全通报跟踪督导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开展“民生十大工程”中期评估,结合新任务新要求,视推进实施情况动态调整民生项目和行动目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4-11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4〕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奋勇分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审批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减负增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粤府办〔2023〕11号)及《湛江市落实〈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分工方案》(湛发改体改〔2023〕905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注册科反映。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审批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减负增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粤府办〔2023〕11号)及《湛江市落实〈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分工方案》(湛发改体改〔2023〕905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在确保食品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审批,即一张许可证可载明多个生产地址(经营场所),解决许可证办理次数多、周期长、管理成本高等问题,构建政府、社会、企业多元共治新格局。

  二、具体内容

  本实施方案所称“一证多址”,是指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具有多个生产地址(经营场所)的,根据企业意愿选择是否进行“一证多址”整合。

  三、适用范围

  (一)食品生产许可:同一企业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生产地址,或在其住所以外增加生产地址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一证多址”。

  (二)食品经营许可:在湛江市同一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内,拥有5家以上连锁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的超市、便利店、连锁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其总部或分支机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

  四、不适用情形

  (一)特殊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在经营场所以外承接他人自办且非营利性宴席等群体性聚餐的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主体业态,不适用“一证多址”。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监管执法部门反馈风险等级高、曾作出虚假承诺、重大风险隐患、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行为、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形,不适用“一证多址”。

  五、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

  (一)办理方式

  1.食品生产企业的住所和所有生产地址在同一县(市、区)内的,企业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的核发、变更及延续申请材料。

  2.食品生产企业的住所与生产地址不在同一县(市、区)内的,向生产地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的核发、变更及延续申请材料。

  3.食品生产企业已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增加跨县(市、区)生产地址的,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发证机关及时函告新增地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新增地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核查结果(含核查材料)反馈至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对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准予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生产地址。

  4.食品生产企业申请新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存在两个以上跨县(市、区)生产地址的,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任一生产地址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发证机关,向其提交申请。接收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即发证机关)对本辖区内生产地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函告另一生产地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另一生产地址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核查结果(含核查材料)反馈至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对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准予在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生产地址。

  食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申请材料。通过线上申请的,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核发、变更及延续;通过线下申请的,向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的核发、变更及延续申请材料。

  (二)提交材料规范

  1.新办《食品生产许可证》时申请“一证多址”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已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增加生产地址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已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同时增加生产地址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受理及审批流程

  1.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补齐补正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要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已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核发或新增生产地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按时限要求完成现场核查。同时申请多个生产地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所有生产地址进行现场核查。

  4.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指南公示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证多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在每个生产地址后加括号注明该地址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名称,并在《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食品类别的生产地址。

  六、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一)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核发、变更及延续;

  线下办理:申请人直接向辖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的核发、变更及延续申请材料。

  (二) 提交材料规范

  1.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一证多址”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

  3.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同时增加经营地址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参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

  4.对取得告知承诺制评审确认的连锁餐饮服务单位,对直营门店申请“一证多址”的,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申请。申请人除按上述第1-3项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食品连锁餐饮企业承诺书》。

  (三)受理及审批流程

  1.一般流程

  (1)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要求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退回补正处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要求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已受理的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或新增经营地址申请,发证机关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按时限要求完成现场核查。同时申请多个经营地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所有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核查。

  4.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事指南公示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告知承诺流程

  (1)申请人满足告知承诺条件,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程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免于现场核查,并于1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2)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栏目中标注“一证多址”字样,并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逐一载明各个地址,涉及的各门店可通过悬挂“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实现“亮证”。

  (三)变更、延续与注销

  “一证多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注销的,由持证企业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管理

  (一)落实证后监管

  1.对于获得“一证多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由各地址所属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属地监管。

  2.申请人获证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日常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2、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等方式取得许可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发放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的所有经营地址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其现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承诺内容、许可核准事项相一致。对实际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与许可核准事项不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信用监管

  1.“一证多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职责应由日常监管部门按照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履行。

  2.“一证多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及延续的,除变更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实际地址不变)等登记事项外,市场监管部门均需对许可证上载明的所有地址进行现场核查。

  3.“一证多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任意一个地址有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等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均需对许可证上载明的所有地址进行现场检查。

  (三)严格执法监管

  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执法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地址(经营场所)未在许可证上载明的,视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作出调查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推动改革落地。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积极有效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一证多址”工作,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地落实。

  (二)严格日常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许可与监管工作的衔接,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引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辖区食品质量安全。

  (三)及时总结经验,提升服务效能。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实行“一证多址”改革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沟通、协调解决。要总结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对改革工作有关意见或建议,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反馈。

  九、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食品连锁餐饮企业承诺书,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4-12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2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要求,按照2024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45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678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334元/人月。(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75%以上,严格执行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市制定的标准和当地现行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四、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新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要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对象名册对2024年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对2024年新纳入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完成提标任务和补发工作,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县(市、区)应当按月发放救助资金,每月20日前发放到账户;低保救助资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发放至对象社保卡账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支付到照料服务人社保卡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和照料护理费要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按照《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24〕1号)要求,落实特困人员认定,严格执行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等程序。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定期开展分散供养人员探视巡访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纳生活不能自理和有住房困难的特困人员;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要协助入住具备相应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或精神病医院。对于供养服务机构,各地要落实市、县、乡镇三级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遇到强降雨、台风、寒潮等极端天气,加大巡查巡访频度,确保特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六、统筹兼顾加强有效衔接。各县(市、区)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障的合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

  附件:

  1.湛江市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表


  湛江市民政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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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部规2023-31

关于印发湛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24〕381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湛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5日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湛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机动车停放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并核定所辖城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市)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县(市)管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管理。

  第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一、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四)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

  二、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条属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停车设施进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前,经营者应提供相关资料,报发改部门核定。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停车设施收费书面申请书。详细说明停车场的基本情况(停车场性质、规模、车位数、管理方法等)及申请的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等。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停车设施权属证明,属委托经营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依据。

  (四)停车设施依法设立的依据以及规划平面图。

  (五)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发改部门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听取社会意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或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放泊位数的差别,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时办法,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并可设置最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实施差异化收费。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机动车停放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放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鼓励推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一)停车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停放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延长时限由市、县(市)发改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

  (三)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第十一条 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以显著方式设置标价牌等,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计价方法等,并按规定对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二)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交纳停放服务费。

  (三)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服务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健全收费配套监管措施。

  (一)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机动车停放服务质量。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停车设施经营者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失信惩戒,逐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鼓励机动车停放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三)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停车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由停车设施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与本实施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4-14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促进湛江市港口和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湛交港〔202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航集团,湛江港集团: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促进湛江市港口和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26日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促进湛江市港口和

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港,加快湛江港航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23〕6号),我市加强扶持港口和航运业发展。主要措施如下:

  一、鼓励港口集装箱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鼓励班轮及货代公司进驻

  集装箱班轮公司在湛江设立区域(华南、西南、粤西、北部湾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50万元;对大型集装箱物流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在湛江设立区域(华南、西南、粤西、北部湾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80万元。

  (二)支持航线运营

  1.支持新开班轮航线

  对船公司每新增开1条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开航满一年且不低于36个航次的,一次性补助不高于200万元,低于规定航次的,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不高于4万元。

  对船公司每新增开1条内贸集装箱干线,开航满一年且不低于45个航次的,一次性补助不高于150万元,低于规定航次的,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不高于2.5万元。

  2.支持湛江-大湾区(香港除外)航线

  对船公司开通珠三角直达航线(中转支线除外),年度内不低于50个航次,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不高于3000元。

  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对船公司开展培育湛江-大湾区外贸驳船天天班的,年度内达到30航次、小于100航次的,对所有实际航行航次按照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不高于1万元;年度内100航次及以上的航次,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不高于2万元。

  3.中转航次奖励

  对船公司经营以湛江港口为基本港的中转航线,中转箱量占比不少于该航次总箱量的30%的航次,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不高于3500元。

  (三)支持增加箱量

  1.船公司箱量奖励

  内贸船公司年度完成箱量达30万标箱的,补助不高于100万元;完成箱量在30万-50万(不含)标箱之间的,每增加1标箱,增加补助不高于10元;完成箱量在50万-80万(不含)标箱之间的,每增加1标箱,增加补助不高于20元;完成箱量达80万以上的,每增加1标箱,增加补助不高于30元;

  外贸船公司年度完成箱量达3万标箱的补助不高于20万元;完成箱量在3-5万(不含)标箱之间的,每增加1标箱,增加补助不高于10元;完成箱量达到5万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标箱,增加补助不高于20元

  2.中转重箱奖励

  对船公司通过水路运输经湛江港口中转的重箱,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补助不高于50元。

  3.外贸重箱奖励

  对广东省内客户(含当年新客户)年度经由湛江港进出口的外贸重箱比上年度增量的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补助不高于50元。

  对组织广东省外经济腹地的外贸箱源(不含海铁联运)经由湛江港口进出的经营人或代理人,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补助不高于300元。

  4.“散改集”奖励

  对开展货物“散改集”的经营人或代理人,年度箱量比上年度增量的部分,每增加1个标准重箱补助不高于100元。(该项“散改集”奖励金额封顶200万元,申报金额超过封顶金额后按比例分配200万元,货类:矿产砂石类、粮食饲料类、钢材类、煤炭类、化肥类)

  上述港口集装箱运输领域奖励对象为省内外生产企业、贸易商,及与湛江市行政管辖港口签订“货物港口作业协议”且与港口直接结算的航运企业、货主或货代。

  二、鼓励航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

  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增自有并经营单船3000载重吨以上、船龄15年(含)以内的货运船舶落籍我市的,予以新增运力补助(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视为自有船舶运力)。

  新增货运船舶船龄1年以内的,3万载重吨以上的,每年每载重吨补助不高于25元;3万载重吨以下的,每年每载重吨补助不高于20元。船龄每增加一年,每载重吨相应减少补助1元。按年补助,未满一年的部分不补,最多补5年,迁出我市后不补。

  新增货运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发证日期为准;船龄以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的船龄为准。

  (五)鼓励航运企业提高船舶周转效率

  对我市航运企业,以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数据为准,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5亿吨公里以上10亿吨公里以下,且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9%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不高于10万元,同比增长12%以上的,增加补助不高于5万元;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10亿吨公里以上,且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9%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不高于20万元,同比增长12%以上的,增加补助不高于10万元。

  对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完成100亿吨公里的企业给予奖励不高于60万元。

  (六)加大航运人才培训力度

  对在湛江市开展船员培训业务的船员培训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培训沿海普通船员,考试科目全部通过的,给予每年每人次不高于500元奖励;培训沿海高级船员,考试科目全部通过的,给予每年每人次不高于1000元奖励。每个机构每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加大航运业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

  (八)重大事项“一事一议”

  为鼓励大型航运企业落户,对湛江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企业、机构、协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支持资金安排

  (九)资金总额。每考核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金额为3750万元,申报金额超过封顶金额后按比例分配。

  (十)支持资金的申请发放。每年度结束后的首季度内,港口集装箱运输领域补助资金由申请补助的企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各港口(集团)公司核对,再报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核批,支持资金由各港口(集团)公司代为发放。航运领域补助资金由申请补助的航运企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按程序核批后,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航运企业。

  (十一)支持资金核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上一年度的支持资金申请材料,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年度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再按程序报批。

  (十二)支持资金保障。港口和航运业措施奖励补贴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年度预算申报工作,市财政局结合财力状况以及港口和航运业发展实际统筹保障。

  四、监督管理

  (十三)各申报企业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发现伪造相关材料,弄虚作假,套取支持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收回已领取的支持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支持资金。

  (十四)支持事项不能重复领取支持资金(含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支持政策相同事项)。支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十五)支持资金审核意见在湛江市交通运输局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领取支持资金资格。

  (十六)本措施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的支持措施,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由湛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4-15

湛江市公安局关于在湛江市区道路对中型及以上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湛公通告〔2024〕1号

  为确保湛江市区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湛江市公安局决定在湛江市区道路实行对中型及以上货车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型

  中型及以上货车。其中,对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及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不予限行。

  二、限行时段

  市区主城区、坡头区和麻章区部分道路每天6时至22时限行。赤坎区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全天24小时限行。

  三、限行范围

  (一)市区主城区6时至22时限行范围:

  东界线:以赤坎区海田路--振华路--海湾路--军民路--观海北路--广州湾大道-霞山区海洋路--观海路--海淀路--海滨大道海淀路口至汉口路口--东堤南路的连线为界;

  南界线:以霞山区东堤南路--洪屋路--人民大道广州湾天桥路段至港务局--友谊路连线为界;

  西界线:以霞山区友谊路湖光路环岛路口--建设路(不含)--东新路(不含)--椹川大道东新路路口至赤坎区北站路路口(不含)--北站路(不含)--站前路(不含)--康宁路铁路桥(不含)--麻章区瑞云路--瑞云路与228国道交叉路口的连线为界;

  北界线:以麻章区瑞云北路路口至赤坎海田路路口连线为界。

  (二)麻章区和坡头区6时至22时限行道路:

  麻章区:瑞云路、政通路。

  坡头区:南调路、灯塔路、鸡嘴山路、奋勇大道、湛江海湾大桥、海川快线大桥收费站至奋勇大道路口路段。

  (三)赤坎区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24小时限行范围:

  东界线:观海北路军民路口--广州湾大道体育南路口沿线海岸线;

  南界线:体育南路(海滨大道路口至广州湾大道连接段);

  西界线:海滨大道北(不含)--军民路至海湾路口段(不含);

  北界线:海湾路--军民路(海湾路口至观海北路口)。

  四、绕行路线

  受限行的车辆可绕行调顺跨海特大桥、228国道、疏港大道、湛江大道等。

  五、特殊通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的受限行车辆,须在“交管12123”APP提前申请办理电子通行码或持资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六、处罚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从2024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期限至2029年7月31日止。自施行之日起,2012年发布的《关于在赤坎区、霞山区、开发区主城区对中型及以上货车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2015年发布的《关于湛江市市区扩大中型及以上货车限行区域和调整限行时间的通告》、2021年发布的《关于在赤坎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对中型及以上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

  2024年7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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