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6期政府公报(总第108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湛府〔2023〕1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函〔2023〕88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金融支持海洋牧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3〕44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3〕50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企业赴北交所上市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3〕51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绿色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建科〔2023〕22号)40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建科〔2023〕23号)46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湛府〔202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注:正文请至“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查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函〔2023〕8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湛江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工作部署,激发我市企业活力,扎实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一)落实落细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继续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税费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服务,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二)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减按1%预缴增值税,支持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落实落细增值税行业支持政策。对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或小微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贯彻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四)严格落实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即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对2022年阶段性缓缴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2023年6月底以前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协办单位:湛江银保监分局)
(六)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积极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3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0.5%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补助。(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七)做好沟通对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通过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申请发放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贷款,大力争取利率贴息支持。充分利用“扶持实体经济企业转贷专项资金”和信贷风险补偿金、担保等风险分担机制,为企业增资增信。2023年累计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超2亿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优化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相关政策,逐步加大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撑作用,落实《省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管理协议》和《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联合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有关政策,对相关银行机构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给予一定的补偿。(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九)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补贴或奖励。(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湛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融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发挥出口信保项下的应收账款融资功能。(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湛江银保监分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二、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
(十一)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举办全市性汽车主题促消费活动,落实好阶段性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等政策,鼓励汽车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惠民活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二)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在新建住宅项目下达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等审批过程中,严格落实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求。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予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全力争取2023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120个。(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湛江供电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三)进一步优化二手车市场流通管理,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旧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落实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政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大力组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企业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的让利力度,推动我市家电升级换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十五)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改善性和新市民住房需求,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等要求,满足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和业务协同,强化信息互联互通,提升不动产交易登记便利度,促进房地产交易更加高效便民。组织到北上广深等地招商引进大型房地产及建筑企业到湛江投资,到东北、华北、西北及西南地区开展房地产销售宣传推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市自然资源局)
(十六)积极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重点推进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公司债券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落地见效,支持房地产企业用好股权融资政策措施。用足用好国家专项借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配套融资力度,全力以赴保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协办单位:湛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七)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加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补充企业资金流动性。(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办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十八)统筹用好中央和省文化、旅游、体育发展等专项资金,落实《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促进我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加快恢复。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2024年3月31日前继续按照100%比例暂退、缓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促进出入境旅游有序恢复。(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
(十九)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加快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科学布局建设农产品综合服务站。积极引导零售企业拓展县域市场、下沉品质商品和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协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充分发挥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全市重大项目的谋划建设工作,制定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项目清单,前100位重大项目细化分解落实全年投资任务,强化项目建设督导和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二十一)动态管理项目储备库。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导向、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投向、制造业当家等方面,立足我市工业基础和资源禀赋“按需补缺”,按照规划项目化、项目清单化的要求,实行储备库动态管理,确保我市需求和国家要求衔接更加紧密,争取我市更多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盘子”,积极争取国家土地、资金等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二)标准化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标准化指引有关要求,加大前期工作标准化指引宣讲工作力度,标准化推进我市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建筑、生态环保、新基建等领域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建设落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三)强化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机制。编制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任务清单,召集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面对面会商,为投资项目提供审批问题的解决方案,进一步巩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成果,落实省专班推行承诺制的有关要求,大力推行“一项目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全面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四)强化项目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统筹做好全市重大项目用地用海要素服务支撑工作,制定年度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服务保障清单,保障重大项目所需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林地定额等自然资源要素,压缩自然资源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确保重大项目如期依法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五)保障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合理用能需求,依规争取国家、省支持我市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对新上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市2020年单位GDP能耗控制水平的项目,全力保障项目用能需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技术改造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保障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用能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二十六)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以高质量储备项目为载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中央政策,在安排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时,给予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重大项目倾斜支持,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制定资金筹措方案,全力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确保项目资金形成闭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二十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全面梳理适用于民间投资项目的投资支持政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利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资补助等政策,在储备各类政策性资金支持项目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二十八)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吸引民间投资。围绕绿色钢铁、绿色石化、绿色能源等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先进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梳理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应用场景和创新需求,打造一批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资标的,提振民间投资信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
四、全力稳住外贸外资
(二十九)大力推动实施湛江市深化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行动方案,鼓励本地制造业企业利用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多式联运,畅通货物进出口渠道。(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十)持续做好物流保通保畅工作,不得限制货运车辆跨区域通行,确保交通路网稳定运行。完成湛江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验收,新增或加密以湛江为始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客运航线,推动开展国际航空货运业务。尽快恢复泰国、柬埔寨、越南、香港等国际(地区)航线,择机开通直达欧美、日韩、金砖国家等重点市场航线,为便利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湛江海关、湛江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湛江机场公司)
(三十一)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等重要展会线下展,用好省粤贸全球政策和市外贸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拓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贸促会、市工商联)
(三十二)用好国家和省进口贴息产品目录,做到应贴尽贴,促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有效扩大大宗商品、电子元器件、农副产品进口。(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十三)支持湛江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支持通关申报、海外仓等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应用平台与湛江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打造一批“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培育1个跨境电商产业园、2家超亿级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做好全市加工贸易重点企业“一对一”服务,进一步优化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湛江海关)
(三十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我市外贸企业拓展产业链承保,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依法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出口保险业务。优化重点产业、重点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和保单融资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湛江银保监分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湛江海关,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三十五)加快推进巴斯夫(广东)一体化基地项目等重大外资项目,在石化、先进制造、新能源等领域谋划引进一批重大外资项目,持续做好服务。建立完善与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对接欧美、日韩等驻华商协会及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展系列线上线下招商活动。(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
(三十六)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符合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湛江海关)
(三十七)建立外资制造业领域标志性项目清单,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在谈、在建和已投产制造业项目,充分发挥稳外资工作专班机制作用,重点解决用海、物流、用工用能、环评以及外籍员工入境等方面问题。及时推荐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列入省、市重大外资项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办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三十八)推动企业与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培育发展一批国家、省级实验室。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
(三十九)实施工业投资跃升计划,推动2023年全市工业投资实现两位数增长。建立市领导同志牵头联系重大项目工作机制,优化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全流程服务。2023年推动新开工投资额1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6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四十)实施湛江工业技术改造“双增”行动,2023年推动220家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80家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2.5个百分点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四十一)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累计建设省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27个以上。推进4.5万亩养殖池塘升级改造和渔港经济区建设。新增6家省级、20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出台专项措施大力发展现代海洋牧场和深远海养殖,加快推进深水网箱、大型海上养殖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十二)扩大“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影响力,培育若干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依托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发展研发设计,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投资促进局)
(四十三)成立湛江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建设指挥部,加快推动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遴选为省级重点主平台。高标准建设大型产业集聚区,提升市产业园承载能力,配套完善园区功能,建设一批亿元级项目,扶持一批十亿元级企业,发展1-2个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制定实施全市高新区、经开区、产业转移园等平台差异化支持政策,通过评价监测、定向考核落实正向激励、末位淘汰等奖惩措施,倒逼各园区提升建设质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四十四)建立健全招商引资“一把手”负责制,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活动,持续开展钢铁、石化、能源等战略性产业集群“链长制”招商,配合办好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交流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加大储能产业链招商,将湛江打造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型储能产业创新高地。动态更新招商数据库和招商地图,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工商联)
(四十五)加大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专项计划,重点推荐1家以上省级“链主”企业、1家以上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培育省级创新型和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给予各项政策资源要素倾斜。推动80家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十六)出台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若干措施,优化企业创新生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实施企业基础研究补助,引导高校、科研机构、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新培育一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优化科技风投、信贷、保险、多层次资本市场助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措施。2023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超60家、备案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超50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四十七)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协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十八)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六、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四十九)出台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能力。及时了解反映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合理诉求,切实保障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市工商联)
(五十)积极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政府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市级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办单位:市工商联)
(五十一)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服务,健全中小企业维权工作体系,畅通中小企业诉求表达渠道,统筹解决企业发展相关问题。探索制定面向市场主体、企业家的交往正负面清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协办单位:市工商联)
(五十二)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鼓励远程开标,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十三)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落实省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的政策措施。制定涉企轻罚免罚清单,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无明显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
(五十四)紧密结合整治涉企违规收费与落实助企纾困政策,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办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十五)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协同治理和失信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单位:市市场督监管理局、市财政局)
(五十六)降低企业运输成本,鼓励和引导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继续执行现有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十七)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监测机制,对重点骨干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实施重点用工监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支持重点用工企业招工用工的激励措施。(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办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十八)与广州市建立营商环境对口帮扶机制,学习广州市的先进做法,共同制定帮扶的具体措施,推动我市对标广州市提升营商环境量化指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五十九)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清单化,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线上线下统一业务实施规范,推动部门间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推动涉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七、强化组织保障
(六十)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守土尽责抓落实,结合本地实际,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对于超出本地区职权的、需上级统筹解决的事项,及时提请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需省政府审定或协调事项要及时上报。要加大宣传力度和跟踪服务,提高群众对政策措施知晓度,推进政策直达基层。
(六十一)加强指导协调。市各牵头单位要对所牵头任务的落实工作负总责,各协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牵头单位近期要抓紧对本部门本领域的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对事权在国家、省的政策举措,各牵头单位要做好工作沟通衔接,及时跟进落实省厅局后续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要加强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查,对已出台、将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评估,避免产生收缩效应。
(六十二)加强跟踪服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要加强跟踪工作落实情况,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反映基层一线在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以上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工作分工中涉及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分工,其上级部门对其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意见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意见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实施或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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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金融支持海洋牧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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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
湛江市金融支持海洋牧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市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对海洋牧场建设发展的保障作用,助推全市海洋牧场加快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海洋经济,为湛江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力争各项主要工作指标迈入全省第一方阵贡献更多金融力量,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引导金融机构成立海洋金融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开通针对海洋牧场相关企业和项目的授信、审批、理赔等“绿色通道”,加大对水产种业、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饲料生产、海洋装备、海洋医药、冷链物流、水产品交易、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休闲渔业、渔港经济、智慧渔业等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海洋牧场重点企业名单和重点项目清单,充分利用信贷融资、产业基金、债券投资(承销)等产品,积极制订综合融资解决方案,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战略合作,充分利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加大对海洋牧场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在湛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船舶、大型设备及基础设施等融资租赁业务,满足相关企业发展融资需求。(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海洋牧场相关企业和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积极探索投贷联动等模式,通过银团贷款、专项贷款、联合贷款、同业合作或直接申请单列信贷规模等方式,优先满足海洋牧场各主体、各环节融资需求,确保信贷资金供给,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合理延长项目贷款期限,鼓励提供专属金融方案,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加大减费让利力度,提升信贷服务效率。对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海洋牧场相关企业,加强信用贷款投放支持。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金融工具,增加海洋牧场领域的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三、促进金融产品创新
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海洋牧场相关企业和供应链上下游,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优化信贷产品设计,灵活运用多种担保方式,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有效解决海洋牧场部分企业缺少抵质押物或缺乏有效担保的难题。探索开发“产业+保险+信贷”金融服务项目,为海洋牧场发展提供从贷前准入、平台确权,到贷中、贷后管理,再到保险缓释的全流程闭环式融资解决方案。通过产业园GBC合作模式、“龙头企业+基础+农户”服务模式、供应链服务模式、重点村整村推进模式等模式,支持一批海洋渔业企业和农户实现共赢发展。(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四、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抢抓国家资本市场改革的窗口期,加强上下联动,完善全周期服务体系,分层分类推进海洋牧场相关企业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挂牌。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9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按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分档次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最高给予17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并融资的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相关企业发行债券,对运作成熟、现金流稳定的海洋牧场项目探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五、优化融资担保和转贷服务
深入推进政银担合作,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海洋牧场相关企业贷款增信,合理分担贷款风险。发挥好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的作用,对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海洋牧场相关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3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5%的海洋牧场相关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积极对接省有关部门按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六、增强保险风险保障能力
引导保险机构扩大对海洋牧场相关产业发展的保险覆盖范围,积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巨灾保险、渔业智能养殖平台财产、海水养殖风灾指数、海水养殖碳汇、安全生产责任、人身意外、海洋牧场波高指数、海洋货物运输、海产品预制菜食品安全等保险服务,探索发展港口、航运、船舶、海洋环保责任、滨海旅游、水产养殖气象指数、完全成本、价格指数等保险产品,对海洋牧场龙头企业、重点项目提供保险资金支持、融资增信和风险保障等一揽子保险服务,争取省财政部门加大对海水养殖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重点保障金鲳鱼、石斑鱼、军曹鱼、对虾和生蚝等重点海水养殖品种的种业补贴。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推动建立完善海洋渔业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发展海洋牧场相关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适当给予企业海洋渔业保险补贴,规范发展渔船、渔工等渔业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减轻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湛江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七、加强政银企常态化对接
广泛开展海洋牧场投融资对接活动,加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三清单一桥梁”(企业资金需求清单、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金融产品信息清单和搭建政金企投融资桥梁)机制,推动优质项目与金融资源精准对接。推动数字金融与海洋牧场、电子政务深度融合发展,推广应用“中小融”、“首贷服务中心”、“湛融码”等融资服务平台,加强数字人民币在海洋牧场领域的应用,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各类线上线下融资对接平台,精准有效对接海洋牧场相关企业的融资需求。(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八、加大多方资本支持力度
依托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和政策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投入,引入创业投资、私募股权等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牧场相关企业股改、并购、定增等环节,优化企业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加大对集约化、工厂化循环水、深远海智能网箱养殖、远洋渔业等行业的投资力度,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支持相关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技术、装备、品牌优化升级,加快提升海洋牧场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九、推进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
引导金融机构聚焦海洋牧场相关碳汇项目的生产、收储、交易等环节,提供全链条投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海洋牧场碳汇保险,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为海洋牧场碳汇开发和交易提供保险保障。(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十、强化科技信贷支撑
优化执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相关政策,逐步增强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对海洋牧场领域发展的支撑作用,对合作银行机构为海洋牧场领域内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给予一定的补偿。(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十一、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推进海洋牧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机制,充分发挥湛江市海洋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促进相关企业融资增信。加大在海洋牧场领域的信用建设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经营户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分解,做好相关措施宣传解读和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确保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有效发挥金融“活水”作用,全面激发海洋牧场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措施中各条款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申领兑现及具体操作按有关规定实施或由责任部门制订相应执行文件。具体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3〕50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工作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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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4日
湛江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工作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工作方案(2022-2025)的通知》(粤府办〔2022〕42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有序、适度超前推进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并抓紧启动实施一批老化更新改造项目。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抓紧推动城市供水、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健全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长效机制。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城市供水、排水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市级组织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总结评估。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聚焦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设施,全面细化更新改造对象范围:
1.燃气管道和设施。灰口铸铁管道及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原为输送其他气体后改为输送天然气的燃气管道,运行年限满20年存在安全隐患、未满20年经检验机构认定非允许使用或无法落实安全管控措施的钢质及聚乙烯燃气管道,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燃气场站和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供水管道和设施。水泥管道、石棉管道、镀锌钢管、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及附属设施,运行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及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次供水设施。(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3.排水管道和设施。平口混凝土、无钢筋的素混凝土管道,存在混错接等问题的管道,运行年限满50年的其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等排水设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明确更新改造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围绕消除安全隐患、满足使用需求的目标,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适当提高更新改造要求,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选用符合标准的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升管道设施质量及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更新改造时在燃气管道、场站等重要节点、关键部位同步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进一步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和智能化感知数据共享。增强防范火灾等事故能力,推动居民用户橡胶连接软管更换为金属连接软管,督促餐饮用户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城市供水、排水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参照以上原则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按照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要求,统筹开展普查工作,组织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和专业经营单位对普查成果进行评估。按照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导则等文件指引,全面摸清各类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权属、构成、规模等基础信息,摸清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掌握工作底数,保持动态更新。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共享应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测绘成果开展检查。同时,结合正在推进的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平台间信息联动、动态更新。(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通建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编制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科学制定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各类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应充分对接、同步实施。区分轻重缓急,明确更新改造项目清单和各年度改造计划,并将其作为更新改造方案的附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有关项目要纳入当地“十四五”重大工程并按规定和程序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五)谋划做好前期工作。加大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提高储备项目质量和数量,有序滚动实施,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进一步精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优化办事流程。为符合条件的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可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六)统筹实施更新改造。明确不同权属类型老化管道设施更新改造的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实施更新改造的专业经营单位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好任务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同时,强化总体统筹,结合本地城市更新工作任务目标,做好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消防和通信基础设施补短板等工作的衔接。合理有序安排施工,尽可能片区同步施工,避免零敲碎打、工程碎片化。加强道路开挖过程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制定管道保护方案、签订安全保护协议,避免造成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尽可能减少项目施工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通建办、市发展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七)抓好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强化对水平定向钻和顶管施工、基坑工程、隐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把工程验收、竣工资料移交等环节。做好压力管道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和供气、供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及时消除工程施工隐患,坚决防止改造中、改造后出现安全事故。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完成后,鼓励相关各方开展一次性联合验收。(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八)实行全生命周期运维养护。严格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和属地政府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城市管道运维养护制度,规范专业经营单位运维养护和资金投入,切实做好相关基础设施保护工作。督促燃气企业依法组织实施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依法对使用的燃气压力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督促其他专业经营单位开展供水、排水等管道设施的巡检,防止管道设施“带病”运行。支持燃气企业承接非居民用户燃气等管道设施的运维管理,承接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管道设施的运维管理及更新改造。支持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燃气企业取得管道检验相关资质,积极参与对燃气管道设施的检验检测。指导燃气企业等专业经营单位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升涉城市管道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各类专业经营单位、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加强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产品、器具、设备的质量监管,加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和生产环节抽检频次,源头治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及配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保障措施
(十)建立高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市政府统筹、专业经营单位实施、属地县(市、区)及镇(街)大力参与、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更新改造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党员的战斗力量,统筹协调专业技术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用户等,搭建实体化的沟通议事平台,共同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指导督促,跟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对进度缓慢、成效不大的及时提醒;对弄虚作假、问题严重的,约谈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一)建立更新改造资金合理共担机制。按照“谁运营、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结合管道设施权属,专业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主体出资责任,政府对规模大、标准高的老化更新改造项目适当出资、体现激励,用户对提升用气安全的保障举措合理出资,切实体现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的合理共担机制。按照“谁生产经营、谁保障安全”原则,工业和商业用户承担自身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二)加大财政和价格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出资责任,用足用好国家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适当、平稳有序调整供气、供水价格,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投资、维修及安全生产投入等成本费用按规定计入定价成本,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监管周期进行补偿。落实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三)落实金融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鼓励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管道等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广泛吸引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改造工作。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宣传及辅导,提升税收服务水平,为企业发展赋能添力。更新改造后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等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费用应当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市发展改革局、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参与)
(十四)强化更新改造各方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把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健全工作机制,保持支持政策的一贯性、延续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部门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完善项目审批、技术支撑等配套措施。各专业经营单位,特别是地方供水、排水、燃气特许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协议约定,落实出资责任、实施责任,发挥专业力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广大市民了解工作的必要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推动将政府对燃气安全等的重视有效转变为全社会的共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主动参与、支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附件:
1.湛江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计划表
2.湛江市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计划表
3.湛江市城市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计划表
附件1:
湛江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计划表
备注:据统计,2022年燃气管道已完成改造长度107.23千米,花费资金2468万元,以上数据依照广东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计划进行制定。
附件2:
湛江市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计划表
备注:据统计,2022年供水管道已完成改造长度21.1千米,花费资金2957.6万元,以上数据依照广东省城市供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计划表进行制定。
附件3:
湛江市城市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计划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3〕51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企业赴北交所上市专项行动计划
(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推进企业赴北交所上市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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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7日
湛江市推进企业赴北交所上市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抢抓国家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扩容、新三板提标的发展机遇,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赴北交所上市“快车道”,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打造全链条企业上市培育体系,着力推动一批盈利能力强、成长性良好、创新能力突出的优质企业跑出新三板挂牌“加速度”,迎来北交所上市小高潮。至2025年末,力争实现全市新增2家以上企业在北交所挂牌上市,新增6家以上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的挖掘和培育。
1.建立企业上市后备库动态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对照北交所上市条件,聚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四上”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独角兽”企业等,摸排、遴选出一批盈利能力好、创新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立市、县两级北交所“金种子”企业名单;动态摸排筛选出一批具备高成长性的优质企业,滚动建立市、县两级“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
2.强化企业北交所上市普及培训辅导。瞄准重点领域深挖上市资源,深耕企业培育,依托北交所南方基地,打造北交所上市全周期服务体系。加强政策宣讲、典型推介和专项服务,持续营造新三板挂牌、北交所上市的良好氛围。聚焦北交所上市重点培育对象,市县联动举办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上市普及培训辅导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引导企业全周期规范化经营。在企业培育孵化期即通过行政指导、窗口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在财务、生产、业务等方面实现规范化经营,逐步建立健全内控管理体系,为满足新三板挂牌、北交所上市目标奠定扎实“内功”。(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
4.分类分层加速推进企业北交所上市进程。抢抓北交所扩容改革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新三板挂牌快速直通机制、新三板转北交所直联机制的发展机遇,积极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塔基功能,大力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专精特新板”、“科技创新专板”、“乡村振兴板”等特色板块挂牌,对接股权托管、股改融资、规范培育等服务;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或通过直通机制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12+1”直联机制,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后尽快申请到北交所上市,形成层层推进挂牌上市的良好态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5.赴“新三板”挂牌、北交所上市奖励政策。
分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1)企业被准许进入市级上市后备库,完成股改并设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新三板”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给予40万元奖励。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4)企业与证券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获得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5)企业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正式受理的,奖励200万元。
(6)企业经核准或注册等方式在北交所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7)企业正式在北交所上市,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含1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北交所上市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新三板奖励资金来源参考《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湛府规〔2020〕2号)规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政策。
对实现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奖励资金来源参考《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湛府规〔2020〕2号)规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大力支持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北交所上市前融资。
7.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培育作用。推进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加快企业赴北交所上市步伐。大力引进国内外领先或行业知名的股权投资机构在湛江设立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培育发展本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股权基金。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发掘本土优质企业,参与企业股改、并购、定增等环节,优化企业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助力本地优质企业快速成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引导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工具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四)优化企业挂牌上市政务服务环境。
9.打造北交所南方基地服务平台。加强与北交所南方基地在宣传培训、调研走访、上市培育等方面的合作交流,着力打造区域性多功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组织举办现场培训会、“一对一”座谈会、“走进交易所”、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的上市培育活动。为上市后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高效率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10.组建企业上市专家服务团。在金融、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创业投资等领域,公开遴选规范意识强、执业水平高、服务意识好的资深专家,组建企业上市专家服务团,结合企业需求匹配各领域专家,深入产业园区、重点企业提供免费咨询及上市辅导培训服务,为企业现场答疑解惑,帮助解决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1.保障企业上市项目用地需求。对企业新三板挂牌、首发北交所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鼓励类的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项目报批,优先项目供地。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对用地报批、规划调整、供地审查、项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做好快审快批,实现项目用地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金融工作局)
12.妥善解决企业上市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引导和协助上市后备企业明晰房产、土地产权、规范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工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在土地、房产、税务、社保、公积金、国资、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方面查询信息和出具相关证明提供便利。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确权、企业改制、税费缴纳、环保、资产转让、证照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办法,依法及时妥善解决。支持配合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上市事项访谈。(责任单位:湛江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湛江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市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的协同联动,做好集成配套服务,凝聚推进企业赴北交所上市最强合力。把推进北交所上市作为资本市场重点工作,做好全程谋划、扎实推进,出台扶持激励政策,以务实高效服务推进北交所上市工作实现突破。(责任单位:湛江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督导考核。鼓励各县(市、区)参照市级政策制定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推动设立企业上市发现机制、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将推动企业赴北交所上市工作纳入县(市、区)落实“四个全面”绩效考核,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激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工作局)
(三)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全市拟赴北交所上市重点企业信息跨部门收集共享机制,提取关键信息生成企业“上市画像”,全方位、多角度掌握我市后备资源培育情况。建立各县(市、区)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及时通报推动企业赴北交所上市落实情况、创新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责任单位:湛江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文中关于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程序,由市金融工作局参照《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湛府规〔2020〕2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实施或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湛江市推进企业赴北交所上市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工作任务分解表
湛部规2023-12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绿色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建科〔2023〕2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绿色建筑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绿色建筑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规范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充分发挥绿色建筑专家的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作用,加强绿色建筑工作监督与管理工作,推动湛江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湛江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湛江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纳入湛江市绿色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绿色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本办法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具体工作包括: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内容;
(二)收集并审核申请加入专家库人员递交的资料,并向社会公布专家库人员名单;
(三)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要求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项目评价认定与方案评审工作;
(四)对专家参与认定和评审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不定期对专家综合能力进行考核;
(五)组织专家参与培训和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六)维护和掌握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绿色建筑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纳入专家库的专家按照规划、建筑(包括建筑材料、建筑物理)、结构、暖通、电气、给排水、可再生能源、造价、检测、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十一个工作类别进行分类。原则上每人最多担任三个专业类别的专家。
第二章 专家入库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富有社会责任感,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绿色建筑发展方向、政策动态、标准规范;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正高级职称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三)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工程系列注册类职业资格(二级注册师除外);
3.曾主持过省级以上绿色建筑课题研究或标准规范编制工作。
第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申报入库:
(一)曾在与绿色建筑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人员除外)。
第七条 绿色建筑相关专业的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主持或主编过国家级绿色建筑重点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的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条件限制。经本人申请,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后直接纳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申请入库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征集专家通知要求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申请;
(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库资格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通过资格审核拟纳入专家库的申请人,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其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 申请专家入库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专家的个人学历、职称、专业能力、业绩、身份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专家入库后,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专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专家的工作任务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绿色建筑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的编制,为科研(建筑)项目的咨询、论证、决策提供服务;
(二)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
(三)参与绿色建筑项目评价的评定和咨询工作;
(四)参与绿色建筑有关学术交流、宣传培训工作;
(五)协助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与绿色建筑有关的检查、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二)在专业技术服务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参加我市绿色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四)按照湛江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工作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
(二)积极参与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五)对作为专家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所知晓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录专家的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不良行为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组织对入库专家的工作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入库申报工作,入库专家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 专家应积极参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绿色建筑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已接受邀请参加工作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或未提前请假的;
(二)两次无故不参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工作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六)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绿色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七)恶意索取不合理评审酬劳,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其担任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调整出专家库,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与其他专家相互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工作的;
(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故意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六)评审认定或咨询意见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九条 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二十条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3-13
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建科〔2023〕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加快湛江市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纳入湛江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专家管理办法,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具体工作包括: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装配式建筑有关标准和内容;
(二)收集并审核申请加入专家库人员递交的资料,并向社会公布专家库人员名单;
(三)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预评价认定与方案评审工作;
(四)对专家参与认定和评审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不定期对专家综合能力进行考核;
(五)组织专家参与培训和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六)维护和掌握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纳入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专家由从事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构件生产、审图、造价、咨询、装饰装修和科研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章 专家入库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富有社会责任感,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政策动态、标准规范;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正高级职称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三)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工程系列注册类职业资格(二级注册师除外);
3.曾主持过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课题研究或标准规范编制工作。
第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申报入库:
(一)曾在与装配式建筑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人员除外)。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的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主持或主编过国家级装配式建筑重点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的人员、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专家,可不受第五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条件限制。经本人申请,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后直接纳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申请入库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征集专家通知要求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申请;
(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库资格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通过资格审核拟纳入专家库的申请人,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其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 申请专家入库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专家的个人学历、职称、专业能力、业绩、身份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专家入库后,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专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专家的工作任务及其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与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的编制,为科研(建筑)项目的咨询、论证、技术认定提供服务;
(二)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
(三)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及产业基地的评审认定和咨询工作;
(四)参与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训工作;
(五)协助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检查、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二)在专业技术服务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参加我市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四)按照湛江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工作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
(二)积极参与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五)对作为专家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所知晓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录专家的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不良行为情况、继续教育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对入库专家的工作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应积极参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装配式建筑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已接受邀请参加工作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或未提前请假的;
(二)两次无故不参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工作活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六)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七)恶意索取不合理评审酬劳,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其担任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调整出专家库,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与其他专家相互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工作的;
(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故意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六)评审认定或咨询意见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八条 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十九条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