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5期政府公报(总第107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3〕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府〔2023〕14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市监规字〔2023〕1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工信发〔2023〕2号)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卫〔2023〕8号)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湛民〔2023〕102号)
政策解读
关于《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市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退出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市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储备粮给予支持和协助。
市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贷款利息)、检验费用等,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管理,对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将管理数据接入对应平台。
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下达给承储单位。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承储单位应当将收储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信息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扦样检验合格后,会同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实地核查验收确认。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在承储合同中约定轮换方式,原则上在一个承储期内不得更改。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并将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承储单位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轮换完成后按照第九条进行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承储单位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首次入库或变更储存地点的轮换须按第九条进行验收确认。
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
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主要由市直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承储,也可以遵循有利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其他企业承储。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必须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市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市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储存品质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承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廒间专仓储存。
市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式,结合实际实行专仓(专垛、专罐)储存,并按政府储备粮管理要求进行明确标识。
成品粮不得与原粮混存。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
信息卡应当标明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预警。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市级储备粮高效动用。
第二十五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及相关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单位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向承储单位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贷款利息)以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委托的市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市财政部门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级财政解决。
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财政定额包干的方式。管理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方式,根据粮食市场行情、物价指数及本地费用成本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管理费用补贴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管理费用补贴、检验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季度拨付的支付方式。
承储单位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根据市级储备粮实际库存情况提交上季度补贴申请,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后转报市财政部门;第四季度补贴采用先预拨再按实际清算的方法,承储单位在当季结束前15日内提出预拨补贴申请,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后转报市财政部门,在申请拨付次年第一季度补贴时再根据实际库存情况清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划拨给承储单位在市农发行开设的账户。承储单位实物库存数量达到规定比例以上可按计划数足额领取补贴,任何时点最低实物库存数量低于规定比例则不得领取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和承储单位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
市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承储单位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承储单位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市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照交易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更改。
市级储备粮被动用并完成补库后,应当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三十一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三十七条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对其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定期进行库存核查。承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
承储单位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市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府〔202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加快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引擎。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战略部署,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湛江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推动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关于开展“竞标争先”行动工作部署,坚持制造业当家,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聚焦我市绿色钢铁、绿色石化、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海洋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产业、智能汽车、农海产品加工、智能家电、绿色造纸、羽绒纺织等11个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按照“一企一策”“一行一策”“一链一策”“一园一策”的基本思路,坚持“五位一体”协同推进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构建“两大体系”筑牢全市数字化转型基石。通过推进实施六大重点工程,分类分批实施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重点培育工业互联网产业、智能硬件及装备、工业软件等数字化服务应用产业生态,打造粤西地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样板,争创全省智能制造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持续完善资金、人才等配套政策,采用政府引导、企业投入、金融扶持、平台赋能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数字化转型积极性。坚持企业主导和市场化的原则,以企业数字化转型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大中小企业协同推进数字化转型。
统筹谋划,稳步推进。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做好顶层规划布局和计划安排,统筹全市各部门、各地区、各产业数字化转型要素资源的调度和规划,制定重点转型任务清单。选择数字化基础好、转型需求迫切、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制造业企业优先推进。
分类实施,协同提升。按照“一企一策”“一行一策”“一链一策”“一园一策”的基本思路,结合全市11个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发展需要与生产运营特征,分类推进。以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与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为主要抓手,提升全市制造业数字化水平,形成龙头引领、中小企业联动发展的数字化转型新模式。
绿色发展,安全可靠。以双碳目标和绿色环保要求为指引,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对能源、钢铁、造纸等行业的绿色化改造,推进绿色制造。建立健全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形成覆盖终端、用户、网络、云、数据、应用的安全服务格局,实现全方位、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
(三)发展目标。
面向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实际需求,以试点示范为抓手,以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全市制造业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到2025年,建成粤西地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样板区,实现“两新两强一领先”的发展目标,全市制造业数字化水平居省内第二梯队前列,智能装备及硬件、工业软件等产业实现突破发展。
——数字化发展水平实现新突破。立足行业特点,以智能制造示范行动为关键抓手提高全市制造业智能化水平。到2025年,培育80个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建设20个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创建5个智能制造示范园区,新增超过1600台工业机器人,推动220人以上开展数据管理国家标准宣贯、11家以上企业开展DCMM贯标,积极争取省级小家电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争取建成全省智能制造先行区,智能制造示范工作引领粤西地区。
——工业互联网发展实现新局面。建成“1+N”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快速推进,形成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高效协同发展良好局面。到2025年,建成湛江市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新建4个重点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1000家以上制造业企业“上云上平台”。
——数字化服务应用产业实现全面增长。抓住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大发展机遇,加快培育与引进一批软件与硬件企业,改变“硬件不硬、软件很软”的局面。到2025年,全市数字化服务应用产业实现突破发展,重点依托“粤西数谷”大数据产业园引进培育20家以上工业智能硬件及装备生产企业、50家以上工业软件企业和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硬件及装备产业、软件产业等数字化服务应用产业规模突破100亿元。
——数字化转型发展要素实现全面强化。以强化关键要素为先导,统筹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组建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服务联盟,增强全市数字化转型持续动力。到2025年,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总投入不低于50亿元。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区域领先。支撑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网络保障能力、创新发展能力、数据服务能力、安全防护能力全面提升。到2025年,建成1.8万座5G基站,重点产业园区实现5G网络连续覆盖,全市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标准机架达到5万个。
表1 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目标
(四)推进路径。
1.推进策略。
坚持场景、工厂、行业、园区、供应链“五位一体”协同推进,产业、设施“两大体系”高效支撑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策略。
“五位一体”协同推进。深入践行“一企一策”“一行一策”“一链一策”,实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程、工业互联网培育工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工程,全面开展智能场景、智能工厂的市级试点示范工作,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相关试点,加快推进11个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企业数字化转型。深入践行“一园一策”,实施产业载体智慧化建设工程,高标准建设、改造智慧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提高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
“两大体系”高效支撑。实施数字化服务应用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强化政策引导,加快建设“粤西数谷”大数据产业园,重点补强发展智能硬件和装备、工业软件产业,为加速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实技术和产品支撑。实施数字基础设施优化提升工程,加快推进“粤西数谷”大数据产业园、经开区等重点园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网络通信建设,优化升级通信网络设施,围绕11个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建设一批支撑工业互联网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创新中心,推进重点领域技术突破、工艺创新、场景集成和业务流程再造,为加速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实支撑。
2.推进步骤。
加快推进先行先试,积极推广优秀案例,通过“推进试点,打牢基础”“全面推进,整体提升”两个阶段有序推进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增强数字化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作用。
第一阶段(2023-2024年):推进试点,打牢基础。
建设“1+N”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成湛江市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和2个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全面推进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打造不低于40个智能制造场景、10个智能工厂、2个智能制造园区。推进350家规上企业、450家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以试点示范为主要抓手全面提升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化服务应用产业生态发展,“粤西数谷”大数据产业园开工建设。
第二阶段(2024-2025年):全面推进,整体提升。
依托湛江市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上云上平台”支持力度,全部规上工业企业实现上云,建成基本完善的工业互联网发展体系。加大对第一阶段智能制造场景、智能工厂、智能制造园区试点示范的经验总结和推广,继续推进相关试点示范工作,全市企业数字化水平全面提升。“粤西数谷”大数据产业园产业发展初见成效,为支撑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筑牢基础。
二、11个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方向
按照“一行一策”,从行业、企业数字化发展实际出发,优先推进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赋能各行业数字化转型最急迫、最有效、最重要的场景和环节,逐步推进全链条、全方位的数字化转型。
(一)绿色钢铁。
重点依托宝钢湛江钢铁基地,在生产作业、质量管控、设备管理、能源管理、安全管理、环保管控、物流运输等环节筛选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引导宝钢湛江钢铁公司建设行业云平台,并向产业链上下游提供平台服务,自动采集与实时监控钢铁行业生产运行系统、设备及仪表的数据,提高智能生产调控和生产管理能力。推进工业互联网在原材料管理、炼铁、铁水运输、炼钢、连铸、热轧、冷轧等过程的应用,提高钢铁质量缺陷预分析与报警、工艺在线监控、产品质量动态改进等能力,提升钢铁质量稳定性。支持建立企业级能源管控中心,开展能源综合管理,实现能源生产、输配、消耗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加快推进宝钢湛江钢铁零碳示范工厂百万吨级氢基竖炉工程建设。支持宝钢湛江钢铁打造5G全连接工厂,建设国家级智能工厂,争创“灯塔工厂”。依托“粤西数谷”大数据产业园建设面向全省的钢铁大数据中心,提升数据共享、数据价值挖掘分析能力,推动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生产运营管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湛江经开区管委会等)
(二)绿色石化。
重点依托湛江经开区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石化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重点推进生产、环保、能耗、供应链等环节智能场景建设。推动中科炼化、巴斯夫等企业设备智能化改造和智能传感器部署,强化设备互联互通,提升生产环节关键设备、关键流程数据采集和应用分析能力,全面实现智能排产、生产环节智能化和无人化控制。推进智能传感、大数据等技术在污染源管理与环境监测领域集成应用,开展固废处置与循环再利用全过程监控和追溯工作。支持石化企业推进数字孪生应用,构建数字孪生工业大数据模型,开展设备健康管理与预警、在线运行分析、故障诊断与预测、工艺优化与诊断工作,实现生产设备预防性智能维护。支持应用融合条码、物联网和5G等技术开展危化品智能管控,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湛江经开区管委会等)
(三)绿色能源。
重点依托雷州市、徐闻县等地风电和光伏企业共同打造绿色能源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研究建设绿色能源数据中心,打造智慧绿色能源示范基地。积极推进大唐火电、昊能光伏等能源企业运用数字技术开展“源网荷储”全环节的智能化改造,加快部署智能传感器和智能仪器仪表,构建全景实时智慧新能源系统。在发电侧,重点推进设备状态实时监测预警、生产设备数据多维立体融合,支持发电企业以数据流引领和优化业务流;在输电侧和变配电侧,重点推进无人机、智能视频、机器人巡检等方式开展智能监测、分析、调度和控制。支持国家电投、粤电等风电企业建设智慧海上风电场,实现对风机控制的自动化、设备状态感知及判断智能化、运维决策智慧化。支持光伏发电企业积极引入智能光伏组件,建设智能光伏发电监控系统,引入电站系统智能清洗机器人、智能巡检无人机等产品,提升光伏系统效率、降低运维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湛江供电局,雷州市人民政府、徐闻县人民政府等)
(四)先进装备制造。
面向麻章区、坡头区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重点区域,加快布局智能养殖装备、智能海洋装备、海上服务保障装备产业。支持德利车辆部件、恒润机械等装备制造企业构建从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到生产设计一体化的三维设计数字模型,推动新一代数字技术在装备制造业深化应用,围绕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过程开展智能化升级。支持装备制造企业联合市内外数字化服务企业共同开发面向特定场景的新技术与工艺结合的模块化生产单元,建设基于精益生产、柔性生产的智能车间和工厂,积极发展数字化设计、远程运维服务、个性化定制等模式。支持湛江湾实验室等机构研制海上智能养殖设备、海上智能传感器、远程智能监控以及海上维保机器人等智能装备,鼓励开展海上智能装备、智能维保等领域的标准制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湛江湾实验室,麻章区人民政府、坡头区人民政府、雷州市人民政府等)
(五)海洋生物医药。
面向药理分析、毒理分析、化学合成分析等药物研发关键环节,支持双林生物医药、南国药业等龙头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模拟筛选、成药性评价、结构分析和对比研究等工作,缩短药物研发时间,提升新药研发效率和质量。支持恒诚制药、同德药业等企业建立制造执行系统(MES)、生产质量信息实时监控系统,推动生产和产品质量数据的自动采集、管理和可追溯,推进远程控制和智能生产,建设无人工厂。依托湛江市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整合药物研发、生产制造、临床试验、售后服务等关键过程的数据,强化海洋生物医药行业产业链供应链管理能力,进一步完善药物生产、流通、消费等全流程的追溯机制与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霞山区人民政府、湛江经开区管委会等)
(六)电子信息产业。
重点依托“粤西数谷”大数据产业园,加快引进数据中心IT设备、5G终端和模组、工业机器人、半导体等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业,引导新引进企业重点围绕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检测、供应链管理、物流配送等环节建设智能场景和智能工厂。支持企业建立适应复杂电磁环境下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和主动安全防护系统,实现企业内数据可靠传输。推进电子产品专用智能制造装备与自动化装配线的集成应用,支持部署智能检测设备与产品一体化测试平台,建设智能物流配送系统,优化生产经营决策系统。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利用传感器、自适应感知、精确控制与执行等数据采集技术,开展覆盖设备全生命周期的实时态势感知、远程故障诊断和预测性维护等工作,降低设备运维成本,提高电子产品质量和生产可靠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麻章区人民政府、坡头区人民政府等)
(七)智能汽车。
抓住大力发展汽车产业契机,高起点、高标准推进新建企业的数字化工厂和生产线建设,支持德利、明迪、天隆机电等零部件配套企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检测、运维等环节开展协同制造、柔性生产、个性化定制。引导新引进汽车企业围绕人、车等要素构建数据资产应用标准体系,拓展精准投保、预测性维护、智慧营销、出行服务、车联网服务等新兴业务。重点依托湛江大型产业集聚区,引进配件交易平台、车载高精度传感器、车载智能终端等领域企业,建设智能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结合百度粤西运营中心Apollo Park项目开展智能汽车测试运行及示范应用,打造智能汽车产业生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投资促进局,赤坎区人民政府,湛江临港大型工业园建设指挥部等)
(八)农海产品加工。
重点依托雷州现代农业产业集聚区、徐闻产业转移工业园、遂溪产业转移工业园等,支持恒兴、国联等水产企业部署智能检测设备、工业机器人、智能AGV小车、PDA(掌上电脑)扫码枪等智能装备,推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仓储环节的智能化改造。培育和引进预制菜装备生产制造企业,加快预制菜生产关键装备的自主设计创新、制造工艺和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升级。支持全联集采牵头各水产企业联合打造农海产品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紫荆羽绒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平台在农海产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开展对产品种类、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等数据的采集与分析,推动农海产品领域实现来源可追溯、加工过程可管控、销售服务可查询。支持品先、虹宝等水产企业推进冷链设施数字化改造,部署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无线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及自动识别终端、监控设备、电子围栏等设备。鼓励全联集采水产品供应链平台整合市场供需信息,提供冷链车货匹配、仓货匹配服务。推动全市水产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加强冷链智慧仓储管理、运输调度管理等信息系统开发应用。按需推进数字技术在预制菜、制糖、天然橡胶、南亚热带果蔬、南药、粤式休闲食品等农产品加工领域的应用,打造智能制造典型场景与智能工厂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麻章区人民政府、雷州市人民政府、吴川市人民政府、遂溪县人民政府、徐闻县人民政府等)
(九)智能家电。
重点依托坡头区官渡工业园、湛江廉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小家电智能制造区域创新中心,推进微处理器、传感器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在电饭锅、电水壶等产品中的应用,研发自感知、自适应、远程控制的家电产品。完善并推广湛江工业互联网(小家电)行业云平台,建立用户参与产品功能、外观、性能等讨论与设计模式,大力发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生产。支持威王、华强、天启等骨干小家电企业生产设备向全面感知、设备互联、数据集成、智能管控等方向升级,建设信息集成的智能车间和工厂。支持全市小家电企业“上云上平台”,实现产品研发、配件生产、产品组装、质量检测、产品销售、物流配送的协同管理。引导家电企业加强与知名电商平台合作,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销售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坡头区人民政府、廉江市人民政府等)
(十)绿色造纸。
重点依托麻章区、湛江经开区等绿色造纸产业集聚区,推动造纸业智能化升级与节能减排协同发展,推进绿色智能制造。支持晨鸣纸业、冠豪高新等骨干企业加快推进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在制浆、造纸等环节推广应用智能化控制系统,推动纸张质量智能化检测。引导造纸企业利用湛江市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生产质量、产量、原料、质检、能耗等生产与管理数据,实现关键环节的数据分析和决策,推动生产质量检验、质量追溯、生产工艺等环节优化升级。推进造纸废弃物废物处理智能控制与监测,实现废弃物的无害化和减量化。强化绿色造纸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管动态化,实时监测水、气、泥、渣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筑牢生态环境保护防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麻章区人民政府、湛江经开区管委会等)
(十一)羽绒纺织。
重点依托吴川市羽绒纺织产业聚集区,推进羽绒纺织产业数字化和信息协同。加快推广紫荆羽绒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平台的应用,并基于节点平台建设羽绒纺织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提高库存优化管理、产品信息跟踪追溯、运输过程监视等数字化水平,强化羽绒纺织企业上下游协作能力。鼓励梦富仕、百如森等龙头企业建设自动化设备与生产线、质量管理系统、企业管理系统等设施,提升羽绒纺织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水平与质量管理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部署智能机器人,实现产品分拣与运送等环节的智能化。支持企业建立网上用户体验中心、在线设计平台、客户数据库等数字化设施,打造实时响应客户个性化需求的能力。鼓励全市羽绒纺织企业运用互联网手段开展产品宣传推广,持续推进精准营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吴川市人民政府等)
三、实施六大重点工程
(一)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作。
实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程,基于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需求,建设培育一批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场景、示范工厂、示范园区,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场景、示范工厂和示范园区。以点带面,有序推动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开展智能制造场景和智能工厂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按照“一链一策”要求,鼓励和支持全市制造业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与供应链管理一体化、智能化的生产运营模式,提炼最佳实践经验,梳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按照“一企一策”要求,支持重点行业的典型企业集成智能制造场景,建设具有行业特色的智能工厂,推进制造车间、生产工厂、制造业企业的智能化水平整体跃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开展智能制造园区试点示范工作。按照“一园一策”要求,支持基础条件较好、智能制造成效显著的产业集聚区、园区分阶段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园区。鼓励各示范园区完善资金、基金、人才等政策,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业企业的创新应用、深度融合,构建区域智能制造发展生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
实施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工程,打造“1+N”的全市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强化工业APP培育,积极引导制造业企业“上云上平台”。依托全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需求,积极发展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
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1”个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湛江市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全市制造业企业积极上平台、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有序接入。按照“一行一策”要求,加快推进湛江市工业互联网(小家电)行业云平台建设和推广,优先支持绿色石化、绿色能源、农海产品加工、羽绒纺织等产业优势相对显著的领域建设“N”个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推进羽绒纺织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优先支持农海产品、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建设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重点围绕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生产作业、设备管理、产供销、数据安全等领域加快培育工业APP,全面支撑湛江市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高效运营。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大型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部署数据安全要求高的关键数字化系统。(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展工业互联网产业。以全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需求为基础,积极引进国家“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分支机构,以工业互联网应用和数字化转型关键环节为切入点,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本地工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标识解析、应用开发和安全服务企业。(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工程,加快带动一批中小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企业,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
链现代化。“一行一策”推进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采用平台让利、政府补贴方式降低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成本,打造大中小型企业协同推进数字化转型局面,全面提高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水平。
推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结合全市制造业企业特点与发展需求,制定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产品目录,“一行一策”推进中小企业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鼓励湛江市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和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业务和服务模式创新,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应用设计、生产、营销、办公、财务等“小快轻准”、优质优价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引导聚焦细分行业、深耕细分领域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制定针对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的优惠措施。推动采用“云券”补贴方式降低中小企业“上云”门槛和成本,引导中小企业数据向云端迁移,按需租用存储、计算、网络等基础设施资源,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系统的建设、运维成本,提高应急响应、故障恢复、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实现基础设施资源的动态调配,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样板“小灯塔”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引导大型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协同推进数字化转型。坚持“一行一策”,引导大型企业开放自身技术、资本、市场,重点围绕研发设计工具和生产设备共享、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产业链供应链协同、供应链金融等为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构建创新协同、供应链互通的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积极推广大型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经验,重点支持农海产品加工、智能家电、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中小企业推进新型工业控制系统部署、生产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改造等数字化转型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建设智慧园区和产业集聚区。
实施产业载体智慧化提升工程,按照“一园一策”要求,制定智慧园区和集聚区建设标准,支持新建园区和集聚区高标准建设智慧化基础设施,鼓励已建产业园区和集聚区加快推进数字化改造。
统筹推进产业载体智慧化改造。完善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增强信息网络综合承载能力和信息通信集聚辐射能力,满足园区企业对网络服务质量和容量的要求。支持建设智慧园区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园区内人流、物流、能耗、环保、消防和生产安全的高效管理。设置统一应用门户,实时、直观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现生产资源信息集成和应用服务集成。推动“互联网+园区服务”,为入园企业提供政务代办、政策法律咨询、创业辅导、人才招聘、项目路演对接、融资、党建等公共服务,提升园区服务数字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积极打造智慧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标杆。以钢铁、石化、造纸、家电、羽绒等传统产业园区为重点,支持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园区建设5G+数字孪生园区,建设智慧园区新标杆。重点推进 5G 网络、感知网络、工业互联网、边缘计算、数字孪生底座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5G虚拟专网,推动5G+工业互联网、自动驾驶摆渡、无人物流小车等新应用落地。鼓励小家电行业争创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发展智能装备和工业软件。
实施数字化服务应用产业创新发展工程,牢牢把握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的历史机遇,以本地市场需求为重要抓手,强化政策引导,发展数字化服务应用产业,争取在智能硬件及装备、工业软件领域取得突破发展。
智能硬件及装备产业。支持制造业领先发展的重点县(市、区)和“粤西数谷”大数据产业园积极发展支撑本地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智能硬件及装备产业,建立以“粤西数谷”大数据产业园为主体、重点县(市、区)有序发展的产业发展格局。重点面向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装备应用需求,发挥绿色钢铁、绿色能源产业链优势,重点推动芯片/模组、数据采集设备、工业传感器等基础零部件和装置的研发及产业化。积极引进可穿戴智能终端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检测装备、工业机器人等通用及专用智能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积极推动5G、人工智能、北斗等与装备制造产业融合发展,发展5G+智能海洋装备、5G+北斗+智能农机装备、5G+工业机器人等新型智能制造装备。(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工业软件产业。以“粤西数谷”大数据产业园为主要载体,以湛江经开区、赤坎区为重点区域,以工业应用软件为核心方向,引进、培育一批工业软件企业和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升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软件支撑能力。重点围绕工业设计、产品研发、生产管理与控制、供应链管理、模式创新等智能制造场景建设软件需求,推进“云化”新业态,重点发展设计类、管理类、控制类的工业应用软件产品,积极引进、培育针对工业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和分析应用的数据服务类软件企业。建立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供应商资源池,优化工业软件产业发展营商环境,助力软件产业在我市集聚发展。(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优化提升数字基础设施。
实施数字基础设施优化提升工程,优化升级通信网络设施,加快建设重点行业制造业大数据中心,谋划建设制造业数字化创新平台,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网络保障能力、创新发展能力、数据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优化升级通信网络设施。深入落实全国“双千兆”示范城市建设要求,加快推进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工厂、重点车间的千兆光纤和5G网络建设,筑牢制造业数字化发展“地基”。支持市内企业推进高质量内外网建设,开展现有工厂骨干网络、专线网络升级和工业现场“哑设备”的网络互联能力改造,提升多元工业数据采集、异构工业网络互通能力,推动信息技术(IT)网络与生产控制(OT)网络融合。探索部署公专并举、云网融合、确定性网络、IPv6、室分共享等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节点、安全设施等接入高质量外网。鼓励电信运营商创新5G商业模式,制定面向工业应用的5G资费减免政策,降低工业企业内外网改造和使用成本。(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加快建设新技术基础设施。支持建设提供弹性计算、存储空间和软件服务的重点制造业行业大数据中心,加快建设智能计算中心,为工业企业提供数据存储、数据加工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安全、网络分发、数据资产与算法库管理等数据服务业务。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建设一批支撑工业互联网建设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创新中心,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技术创新、标准研制、试验验证与产业化推广工作,壮大跨界协同创新生态,推进11个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行业技术突破、工艺创新、场景集成和业务流程再造。(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工作小组,建设湛江市数字经济发展监测与分析预警平台,统筹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作。依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五电子研究所等智库单位,开展全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围绕本行动计划部署的工作任务,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解决、亲自督促落实,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逐项落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资金引导。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市财政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统筹技改、民营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科技、人才等专项资金,支持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应用智能装备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人才支撑。
建立数字化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对在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改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参照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实施办法给予相应优惠便利服务。积极引导广东海洋大学、岭南师范学院以及其他在湛高校、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等加快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化领域相关学科和专业设置,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着力培养本地信息化专业人才。加强数字化人才政策宣传解读和社会舆论引导,营造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建设数字化转型创新联盟。发挥好国家、省级高新区以及各类数字化科研机构等创新平台作用,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在数字化转型整体规划、实施标准、量化统计、产品检测认证等方面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技术创新、标准研制、试验验证与产业化推广,设立湛江市数字化转型创新联盟,提供规划咨询、工业设计、产业监测、金融服务、信息安全、诊断评估、项目管理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强金融支撑。
完善金融长效支持机制。鼓励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应用企业,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领域倾斜,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发展。进一步完善支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投融资发展的长效机制。
强化政银企合作。加强信息交流,持续加大金融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力度,不断优化提升金融服务供给水平,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探索产融合作新模式,设计有针对性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优化发展环境。
组织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走进制造业企业、工业园区开展交流、咨询、宣贯活动,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知识培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扩大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范围,营造规范有序、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发展环境。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新技术融合应用,构建完善区域智能制造发展生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安全保障。
落实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支持湛江市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构建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及评估体系,建立风险特征库、失效数据库、安全生产评估模型和工具集,分阶段、分层次推进数字化安全体系协同提升。完善覆盖市、企业的多级工控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网络,加快构建“大数据、大支撑、大安全”安全生产平台,推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动态化、实时化,以及事故预判和风险防控自动化、智能化。落实企业安全防护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完善技术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支持重点企业建设安全态势感知和综合防护系统。深入开展制造业企业数字化安全宣标贯标、达标示范,定期开展制造业企业数字化安全培训。全面开展工控安全自查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计划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附件2:
名 词 解 释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聚焦制造业企业以及产业链、供应链,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以数据为驱动,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业务环节,进行软硬结合的数字化改造,推动制造业企业生产方式、企业形态、业务模式、就业方式的全方位变革,重构传统工业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催生新模式新业态。
11个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包括绿色钢铁、绿色石化、智能汽车、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海洋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农海产品加工、智能家电、绿色造纸、羽绒纺织。
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支撑广东经济稳定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产业、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等。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引领带动广东经济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包括: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等。
智能制造场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智能制造场景是指依托工厂或车间,面向单个或者多个制造环节,提炼关键需求,通过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北斗系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核心制造环节的深度融合。
智能工厂: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智能工厂是指围绕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全流程,带动实现制造技术突破、工艺创新、场景集成和业务流程再造的智能化工厂。
灯塔工厂:由世界经济论坛和麦肯锡咨询公司共同遴选“数字化制造”和“全球化4.0”的示范者。它的判断标准包括是否拥有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所必备的特征,具体包括自动化、工业物联网、数字化、大数据分析、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等技术。
中央工厂:汇聚各类生产要素资源,基于同一底层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把所有的设备、人、信息化系统、自动化系统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全面连通,实现制造资源和数字资源高度统一、集约高效的新型现代化工厂。
工业互联网: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系统全方位深度融合所形成的产业和应用生态,是工业智能化发展的关键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其本质是以机器、原材料、控制系统、信息系统、产品以及人之间的网络互联为基础,通过工业数据的全面深度感知、实时传输交换、快速计算处理和高级建模分析,实现智能控制、运营优化和生产组织方式变革。
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构建基于海量数据采集、汇聚、分析的服务体系,支撑制造资源泛在连接、弹性供给、高效配置的工业云平台。其本质是在传统云平台的基础上叠加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通过构建精准、实时、高效的数据采集体系,建设包括存储、集成、访问、分析、管理功能的使能平台,实现工业技术、经验、知识的模型化、软件化、复用化。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工业互联网标识通过赋予每一个产品、零部件、机器设备唯一的“身份证”,实现全网资源的灵活区分和信息管理。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类似于互联网域名解析,可以通过产品标识查询储存产品信息的服务器地址,或者查询产品信息以及相关服务。
上云上平台:围绕研发设计、生产管控、经营管理、售后服务等核心业务环节,利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工具、新模式,实施数字化转型升级,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排放、优化产业协同等。
数字化服务应用产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十四五”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数字化服务应用产业生态链是指支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硬件制造企业、信息通信技术集成企业共同组成的产业生态链。
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供数据采集、工业软件、行业解决方案、系统集成等各类解决方案服务,以及咨询、诊断、评估、培训、对接、金融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大中小企业融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大企业围绕供应链协同的纵向融通发展、依托区域生态的块状融通发展、基于创新能力共享的专业能力重构式融通发展、基于数据驱动的数字化转型融通发展四种典型模式带动中小企业发展。
感知网络:指通信网络能够感知现存的网络环境,通过对所处环境的理解,实时调整通信网络的配置,智能地适应专业环境的变化。
协同制造: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将传统的串行工作方式转变成并行工作方式,实现供应链内及跨供应链间的企业产品设计、制造、管理和商务等的合作,最终通过改变业务经营模式与方式达到资源最充分利用的目的。
共享制造:借助工业互联网平台,打破行业壁垒、打通行业信息不对称,将多种类型和规模的制造业企业联系起来,合理匹配、共享闲置设备、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形成有效的制造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产能匹配效率。
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以移动性、时延、用户感知速率、峰值速率、连接数密度、流量密度、能效为关键性能指标,支持eMBB(增强移动宽带)、mMTC(海量机器类通信)和uRLLC(超可靠低时延通信)等三大应用场景,是构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新型基础设施。
大数据:一种规模大到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方面大大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能力范围的数据集合,具有数据规模海量、数据流转快速、数据类型多样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
工业大数据:工业领域产品和服务全生命周期数据的总称,包括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环节中生成和使用的数据,以及工业互联网平台中的数据等。
云计算:分布式计算、效用计算、负载均衡、并行计算、网络存储、热备份冗杂和虚拟化等计算机技术混合演进并跃升的结果。云计算将计算任务分布在大量计算机构成的资源池上,使各种应用系统能够根据需要获取算力、存储空间和各种软件服务。
边缘计算:将计算能力延伸到生产现场,实现数据的分布式计算分析,形成本地的实时优化决策。其应用程序在网络边缘侧发起,产生更快的网络服务响应,满足行业在实时业务、应用智能、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需求。
人工智能: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技术科学,其内涵包括脑认知基础、机器感知与模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与理解、知识工程等方面。
区块链: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也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是一种在不可信的竞争环境中低成本建立信任的新型计算范式和协作模式。
数字孪生:以数字化方式创建物理实体的虚拟模型,借助历史数据、实时数据以及算法模型等,模拟、验证、预测、控制物理实体全生命周期过程的技术手段。从本质上来看,数字孪生是一个对物理实体或流程的数字化镜像。
虚拟现实:借助计算机系统及传感器技术生成一种模拟环境,通过交互式的三维动态视景和实体行为仿真,用户借助必要的装备与虚拟环境中的物体产生交互,从而获得等同真实环境的感受和体验。
增强现实:把原本在现实世界的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很难体验到的实体信息,通过科学技术模拟仿真后再叠加到现实世界被人类感官所感知,从而达到超现实感官体验的一种技术,与虚拟现实最大的不同是其中多了现实世界的东西,现实与虚拟融合。
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
五位一体:指场景、工厂、行业、园区、供应链五位协同推进。
两大体系:指产业、设施两大体系。
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45号)有关要求,为落实《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3-2025年)》,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工业互联网
(一)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
支持建设湛江市数字经济发展监测与分析预警平台、湛江市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钢铁、石化、农海产品加工、羽绒纺织、绿色能源等重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推广湛江工业互联网(小家电)行业云平台,对入选市级以上(含市级)标杆示范的予以奖补。
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应用推广。重点围绕全生命周期优化、产品可追溯、产品精益化管理、产品服务化延伸、远程计量与核验、供应链金融等方面,支持推广一批标识应用,支持企业应用标识解析服务。对使用湛江本地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平台的企业,且标识注册总量达到10万个以上、日均解析量不少于1000次和具备 1 个以上标识创新应用案例的予以奖补。
支持“双跨”平台公司落户湛江,对总部落户湛江或在湛江设立控股子公司的予以奖补。
二、智能制造
(二)积极推进应用智能装备。
用好技术改造资金,持续推动企业应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全面提升生产设备数字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等关键指标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新设备项目,按照购置新设备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补。
(三)精心培育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和智能工厂。
支持企业运用5G等网络技术开展内网改造,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构建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与供应链管理一体化、智能化的生产运营模式,提炼最佳实践经验,梳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对获评市级以上(含市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予以奖补。
支持重点企业集成智能制造场景,建设具有行业特色的智能工厂。对获评市级以上(含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予以奖补。
(四)大力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
结合全市制造业特点与发展需求,采用平台让利、政府补贴方式,降低“上云”门槛和成本,推进企业“上云上平台”。全市统一制定“上云上平台”产品目录和奖补标准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对企业购买“上云上平台”产品目录的按标准予以奖补。
(五)推进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
开展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DCMM)工作,定期开展(DCMM)宣贯,支持重点企业开展DCMM贯标,对通过2级、3级、4级、5级贯标认定的企业分类予以奖补,并优先享受本政策中其他支持。
三、数字化应用服务产业
(六)大力支持工业软件发展。
支持湛江市本地企业面向企业管理、计划调度、生产作业、仓储配送、质量管控、设备管理等数字化转型需求,开发工业互联网软件与工业APP,推动工业APP向平台汇聚。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APP优秀解决方案的项目予以奖补。
引进、培育一批工业软件企业和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对服务10家以上本地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湛江市工业软件企业和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按照服务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研发补贴。
建立湛江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由市制定遴选标准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思路,对首次入选企业、评价为优秀的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纳入省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服务商分别予以奖补。
(七)攻坚开展智能装备研发与应用。
支持湛江市发展芯片/模组、数据采集设备、工业传感器、可穿戴智能终端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检测装备、工业机器人等智能硬件及装备产业。对采用本地企业生产的智能硬件和装备产品的数字化类项目,按其采用的智能装备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引进、培育一批智能硬件及装备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不含土建)的智能硬件及装备企业在湛江落户的,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行业市场占有率前10名在湛江落地子公司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四、公共服务
(八)大力实施人才培育与引进工作。
鼓励在湛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支持其与湛江市软件企业、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等加强合作,建立数字化转型所需人才培训基地。按照《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5号)文件要求,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学徒培训,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人才认定,培训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补贴标准按照《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加大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引进培育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化转型人才的相关补贴参照《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
(九)加大企业融资力度。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数字化转型融资贷款的支持力度,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针对中小企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用于本企业数字化转型(包括购买数字化、智能化装备及其配套软件系统等)的项目,予以一定额度贴息。
(十)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园区。
支持基础条件较好、智能制造成效显著的产业集聚区、园区分阶段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园区、数字经济示范园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园区评定的予以奖补。
推进工业园区/集群智慧化建设,建设一批智慧园区标杆。开展智慧园区试点示范认定申报,单个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投入总额一定比例予以扶持。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内容,由责任单位
另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3-6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12号)、《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5日
附件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12号)、《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22〕61号)精神,进一步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在我市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法申请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转型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个转企”时,转型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中应包含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奋勇分局,下同)一并申请办理转型升级为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四条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同时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先办理前置许可。
第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切实为“个转企”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有效期内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仍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1万元。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前成立已满6个月;
(二)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并按规定报送企业年报;
(三)转型企业能连续申报纳税;
(四)转型企业必须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后再申请扶持资金;
(五)转型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
(六)至发放扶持资金前,转型企业仍为登记存续状态,住所(经营场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转型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湛江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纳税申报表(可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印);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以上申报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原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第九条 扶持资金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扶持条件的转型企业可于办理“个转企”登记的下一年度5月份填报《湛江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如转型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跨年度提出申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转型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6月10日前对转型企业在当年5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填写《湛江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将《湛江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湛江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在6月20日前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其转型升级日期通过网络或其他有效的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审核情况及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征求湛江市财政局意见,并出具审核结果。
(五)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审核结果及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呈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扶持资金。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
附件:
1.湛江市“个转企”扶持资金申请表,此略
2.湛江市“个转企”扶持情况汇总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 2023-8
关于印发《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工信发〔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投促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9日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本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符合条件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地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或在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统计表”中项目行业编码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行业),申报期内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按省文件参考标准进行测算并向市申报重大投资奖励资金;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重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评审遴选予以支持的项目。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但支持项目原则上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测算项目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100亿元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先申请省级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待达到100亿元后可按要求申请重大投资奖励资金。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经市政府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市重大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预论证评估、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额核定、上报等工作;支持项目遴选评审、项目入库、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按要求开展奖励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指南推荐申报,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测算项目奖励条件
第九条 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亿元及以上且符合战略性产业集群方向,或属于稳产业链供应链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按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依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核算奖励额度,予以事后奖励。
第十条 奖励条件。测算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十四五”期间总投资100亿元且符合战略性产业集群方向,或属于稳产业链供应链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
(三)测算项目应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具有产业带动性强、技术水平先进、市场前景好、绿色低碳、节约集约用地等特点;生产产品有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优于标准的先进值。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不得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
(四)测算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一条 项目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项目台账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四章 支持项目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项目经营使用的配套建设。
(二)支持项目新购置的设备。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事后奖补。对支持项目的配套建设和新购置的设备投入进行奖励,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支持范围。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一)支持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获得的投资奖励资金以测算项目在申报期内获得的奖励资金为限;
(二)支持项目“十四五”期间最终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测算项目在本政策执行期间所产生的投资奖励资金额度。
第五章 项目预论证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文件要求按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预论证工作,将预论证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由省政府组织正式论证工作。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围绕重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提前做好组织评审遴选支持项目等工作,由市政府向省工信厅上报具体支持项目清单。
第六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投资奖励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重大投资奖励资金实行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投资奖励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重大投资奖励资金分配结果;
(三)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及整改等工作,负责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对重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评审、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适时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重大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3-10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卫〔2023〕8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湛江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业管理局,湛江奋勇高新区社会管理与侨务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规〔2022〕4号)等要求,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建设诚信规范的医疗服务环境,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29日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建设诚信规范的医疗服务环境,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信用监管,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承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能的受委托执法机构,下同)根据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兑现信用承诺的能力和程度对医疗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是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医疗卫生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依法履行卫生健康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医疗卫生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医疗卫生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存储、归集、分级、修复、移除、使用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应当遵循分类推进、属地管理、安全合法、客观准确、部门联动、及时有效、科学审慎、社会参与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查询、应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分级管理并依法公布分级结果,报送信用信息。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医疗卫生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应当及时提供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
信息归集报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要求保证数据真实性和数据质量 。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分类
第六条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统一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编制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目录进行归集。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录入、归集信息。需归集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类信息:政务服务类事项设立、变更、校验等信息,实施医疗卫生许可、备案等告知承诺的,取得行政许可、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与许可、备案告知承诺信息一致性情况。
(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等各类监督执法信息,包括监督检查抽查结果、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责令整改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落实情况等。
(三)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及其履行信息。
(四)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各专业分级分类评价结果和同级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的与 医疗卫生相关联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司法判决信息:涉及医疗卫生的刑事判决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判信息等。
(七)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如: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考核结果等信息,质量控制组织质量管控信息和行业学(协)会自律,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信息等信息。
第八条医疗机构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不良信息、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九条 医疗机构信用基础信息是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以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具有从事特定活动资质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登记注册类基本信息;
(二)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信息;
(三)在接受行政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
(四)信用评价结果等能反映医疗机构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医疗机构信用增信信息是指医疗机构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
(一)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信息;
(二)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开展的与卫生健康相关的义诊、扶贫、对口支援、抢险救灾、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三)参与无偿献血、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捐献等社会公益捐献活动和见义勇为等信息;
(四)参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行业评定或评价,被评为最高等级的信息;
(五)主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接入在线监测、智能监管等非现场监督执法设备设施的信息;
(六)被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为“健康企业”;在争做“职业健康达人”和职业健康传播作品征集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奖励的信息;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信用不良信息是指医疗机构违反信用承诺、未落实卫生健康管理政策要求和轻微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违反告知承诺、信用承诺的相关信息;
(二)未按照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等未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的信息;
(三)未制定、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信息;
(四)未按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单位员工进行定期培训、考核等信息;
(五)在医疗服务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群众投诉较多、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改变执业许可(备案)内容和许可(备案)条件的信息;
(七)违反科研诚信和定向培养等行政合同(协议)的违约信息;
(八)因违反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信息;
(九)因存在不良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记分的信息;
(十)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且拒不改正的信息;
(十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漏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十二)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
(十三)因违法违规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报批评的信息;
(十四)行政处分信息;
(十五)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医疗卫生监督抽查、监督管理的信息;
(十六)社会公众对管理相对人的服务满意度评价结果为“差评”的信息;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信用失信信息是指医疗机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仅限普通程序)、刑事处罚的信息,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信用严重失信信息是指信息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被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签订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认定的惩戒对象范围的信息和省级依法制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主要包括: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无证照经营、虚假广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医疗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级(诚信)、B级(守信)、C级(警示)、D级(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类。
国家卫生健康委或省卫生健康委部署开展的考核、评估,以及省、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最低等次的,不能评为A、B级。
信用等级可跨级下调,但需逐级上调。
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时,应即时下调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评价年度内(近1年内,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评为A级(诚信):
(一)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增信信息之一;
(二)无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信息记录。
第十六条 评价年度内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信用等级评为或降为信用C级(警示):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息记录3条次(“差评率”≥20%的,视为1条信息记录,下同);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息记录2条次。
第十七条 评价年度内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信用等级评为或降为D级(失信):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息记录4条次;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息记录3条次;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息记录且情形恶劣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自动定为D级(失信)。
第十八条 评价年度内,《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明确的惩戒对象名单评为E级(严重失信)。
第十九条不满足以上A、C、D、E级条件的单位,评为B级(守信)信用单位。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可结合医疗机构校验进行。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广东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管系统-信用监管系统每年定期归集医疗机构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不良信息、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等信用信息,系统根据信用等级条件设置,自动生成机构信用等级结果。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的书面异议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严重失信医疗机构名单的认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实施,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
制作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决定书,决定文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和救济措施等,并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最终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确认和共享。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依法公开上一年度信用分级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信息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不超过3年,严重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不超过5年。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再作为惩戒依据,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后,医疗机构存在重大医疗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重新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价,给予降级,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发现信用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并向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修改后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认为其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信息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一)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关键信息记载错误或者遗漏;
(二)信息超过规定期限仍在披露;
(三)不符合严重失信名单条件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应当移除未被移除严重失信名单;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收到异议申请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或撤销。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复核。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信用核查、开展专题培训等,建立有利于失信医疗机构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鼓励医疗服务行业协(学)会组织会员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倡议等,引导医疗服务行业增强诚信执业意识。
失信、严重失信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修复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失信和严重失信的医疗机构可以向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信用等级修复的书面申请:
(一)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信用修复要求。
(三)自失信信息或严重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二条 符合信用等级修复规定的医疗机构提出修复申请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医疗机构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实。对于不符合信用等级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对符合信用等级修复条件的,予以修复,并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医疗机构发放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同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信用等级修复确认通知书发放后,作出确认修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同时终止公开该医疗机构原信用等级信息,并调整对医疗机构实施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五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引导、鼓励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依法诚信服务。
第三十五条对信用等级A级(诚信)医疗机构,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按有关规定在安排卫生健康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上予以优先考虑;
(二)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医学科研立项;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推荐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四)减少监督执法频次和监督抽检批次;
第三十六条对信用等级B级(守信)医疗机构,坚持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减少监督抽检批次;
(二)按政策规定,优先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推荐参与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C级(警示)医疗机构,坚持自律和监管相结合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二)保持正常监督抽检频次;
(三)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D级(失信)医疗机构,坚持强化监管原则,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保持正常监督抽检频次;
(二)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三)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E级(严重失信)医疗机构,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履行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职责,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和应用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加强日常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的,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书面催促提供,经催促仍不提供的,责令改正并内部通报。
第四十二条 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危害信用信息安全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归集、共享信用信息职责,或者在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公开、共享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或者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或者加重惩戒的;
(四)未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医疗卫生信用修复申请书(参考样式),此略
2.医疗卫生信用修复确认(不予确认)通知书(参考样式),此略
湛部规2023-11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23〕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要求,为落实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57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7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0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326元/人月。(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严格落实提标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市制定的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要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对象名册对2023年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对2023年新纳入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发工作。各县(市、区)每月20日前将低保补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社保卡账户,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全面摸排集中供养需求。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排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逐人逐户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详细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对于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征求其照料护理人意见,并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料护理落实情况,综合评估其集中供养需求。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要及时安置到位,确保不漏一人。
六、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运用信息系统,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
附件:
1.湛江市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23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表
湛江市民政局
2023年5月31日
关于《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建设诚信规范的医疗服务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规〔202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精神,为加强我市医疗服务行业监管,建立健全诚信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我局组织制定了《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监管主体产生或获取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客观、科学、公正地形成卫生健康管理相对人的信用分级信息,实施分级评价分类监管,加强信用分级结果协同运用,进一步推动医疗服务监管从传统卫生监督执法向综合监管转变,促进医疗机构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自觉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2.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规〔2022〕4号)、《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粤卫办监督函〔2022〕9号)。
三、主要内容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共包含七章内容,细化成44条条款,旨在公正、科学、客观、有序地组织开展湛江市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工作。其中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开展医疗机构信用监管的依据目的、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情况;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与分类”,明确了开展医疗机构信用监管需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其分类;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明确了开展医疗机构信用监管的评价等级、条件、周期、初评和复核等情况;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明确了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纠错、异议以及信用修复等情况;第五章“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说明了医疗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第六章“监督管理”,说明了信息的安全管理、提供规定、责任追究等情况;第七章“附则”说明了开展医疗机构信用监管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