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市政府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2〕32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农通〔2022〕154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湛环〔2022〕392号)
政策解读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22年10月22日
湛江市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4号),培育壮大新型消费,更好满足居民消费新需求,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加快补齐新型消费基础设施短板,提升配套服务能力,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推动新型消费扩容提质。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市新型消费供给体系建立健全,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消费体验和品质进一步提升,“互联网+服务”消费模式得到普及应用,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对促消费、稳就业、扩内需的支撑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服务”消费更加成熟完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新型消费成为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促进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
(三)推动电商消费线上线下加速融合。
1.积极组织开展“网红+农产品”直播带货活动,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带动农户接触农电商热情。大力开展农产品短视频拍摄及宣传推广培训,打造湛字号农产品IP,给予特色农产品更多赋能。
2.加快出台电商直播基地认定办法,按照《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建设和认定一批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推动直播电商新经济、新业态创新发展,助力我市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和打造品牌,促进消费升级。
3.推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打造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金牌项目1个,为农产品上行提供专业化供应链寄递服务。支持邮政快递等企业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配送渠道,与现代农业、电子商务等深度融合,提高农村地区寄递物流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
4.大力组织新型家电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的让利力度,推动我市家电升级换代。各县(市、区)应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
5.积极推进在春节、五一、端午、国庆、618、双11等重要的节假日通过发放电子消费券或举办促销活动等方式拉动消费,促进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领域消费,带动消费热潮。
(四)深入发展“互联网+文化旅游”。
6.加快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创新发展,提升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水平,创新发展数字化优质服务,推动提升移动应用服务能力。我市市、县、镇、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全部实行对外免费开放,对各类群体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完善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建设,积极推进免费上网设备及无线网络全覆盖工作。
7.鼓励和引导湛江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湛江市湖光岩风景名胜区、湛江市鼎龙湾国际海洋旅游区、湛江市雷州茂德公鼓城度假区等17家A级旅游景区开展智慧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积极运用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供无接触式服务、智能导游导览等智慧化服务,完善分时预约、流量预警、科学分流等智慧化管理机制。
(五)积极建设“互联网+教育”。
8.大力推进湛江市国家教育课程数字教材规模化建设,创建数字化教材多元模式,推动我市各级学校各学科教研员结合“粤教翔云”数字教材应用平台开展教研互动,推动教研转型和创新。进一步推广我市“互联网环境下城乡教育一体化”课堂,逐步实现教育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整合对接。
(六)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
9.加快推进湛江市全民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市级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互联互通,提供线上预约挂号、检查检验报告查询和个人健康档案查询等卫生健康服务统一入口。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普遍开展以数据为核心的智慧医院建设,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现代医院服务模式。
10.积极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构建医疗服务新模式。推动医学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创新应用。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通过互联网、国家医保APP、医保公众号、粤省事等渠道为参保人提供线上便捷服务。
11.积极建设电子处方流转系统,实现电子处方在医生、患者、药品、企业、配送企业之间闭环应用,实现医疗机构在线开具处方、患者凭外配处方线上多渠道自主购药,提升便民服务。
三、加快新型消费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
(七)培育建设新型消费载体。
12.积极推广使用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冷库通”,督促进口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上报进口冷链食品流向信息,实现对进口冷链食品从离开口岸到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管理及全链条追溯。
13.加快完善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健全“省级运营商-县级运营中心-益农信息社”益农信息网络和数字化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快在市区创建1家农产品配送公司。
(八)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
14.加快布局数字化消费网络。大力推进5G网络建设,优先在市区、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产业集聚区部署,按市区→各县(市、区)城区→镇区(街道)→农村重点区域的次序推进5G网络建设。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5G基站超1.86万个,实现主要城区、县城、产业园及乡镇镇区5G网络全覆盖。
(九)加快建设特色商业街区。
15.加快建设湛江海鲜美食综合体等商业街区,推进安铺“智农食谷”小镇等特色小镇建设,升级改造赤坎区“三民路”古商埠历史文化街区、霞山区历史旧文化街东堤片区、青岛路片区等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完善“夜间经济”配套设施,推动步行街特色化改造、成熟商圈上档升级。加快建设和完善金沙湾特色步行街(商圈)并申报第三批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
(十)补齐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短板。
16.加快推进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开展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和建设。
(十一)支持充电桩(站)建设。
17.优先建设客运站场、宾馆商超、景点园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建设。积极推进公务与私人乘用车用户结合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以满足基本充电需求。全力争取今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120条(按充电枪计)。
(十二)鼓励新型消费企业全面融入国际市场。
18.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扶持拓展跨境电商B2B业务,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海外仓业务。聚焦小家电、农海产品、羽绒、家具等优势产业,深入推进特色产业+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提升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完善新型消费发展保障机制
(十三)进一步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19.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商贸服务业、内外贸促进、物流业、电子商务发展、文化教育、旅游及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市支持新型零售业、服务业等中小微型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科技经费,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
20.优化税务政策服务举措,及时做好新型消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解读、培训和辅导工作。发挥“湛税易”纳税服务平台和“机器管事+团队服务”的优势作用。
21.积极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围绕新业态、新模式的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专项债券项目。
22.大力扶持新型零售业、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优做强,鼓励各县(市、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积极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
(十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23.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针对新型消费领域需求,创新推出专属信贷和保险产品。大力培育新型消费领域企业发行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24.积极引导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市场主体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加快推动电子支付市场建设,鼓励适应消费新业态需要的支付产品创新,进一步拓宽移动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重点便民场景的融合应用。深入推进移动支付示范镇建设。
25.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扶持新型中小微市场主体做大做优做强,依法合规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引导辖内商业银行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力度。
26.做好“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工作。按照省统一工作部署,依托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在我市地方法人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新业态、新模式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
五、优化提升新型消费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新型消费企业行政审批。
27.积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0.5个工作日,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0.5天办结,并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1枚,合计5枚,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十六)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服务机制。
28.积极跟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测信息分发系统”分发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聚焦民生和新消费领域中的热点问题,聚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为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29.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我市登记注册的消费领域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信用报告,以及通过双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交易风险,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严管目标,努力营造新业态新型消费的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十七)加强重点企业消费统计监测。
30.积极加强对我市限额以上单位网络零售额及重点网络零售企业的统计监测,每月底收集批零住餐前20强企业经营销售预测情况,协助省做好全市消费品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工作。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组织保障,务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压实压细责任分工,各职责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工作责任清单》各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推动我市新型消费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消费上新台阶。
附件: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工作责任清单
附件:
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工作责任清单
具体措施 |
2022年工作计划 |
2023年工作计划 |
2024年工作计划 |
2025年工作计划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积极组织开展“网红+农产品”直播带货活动,提高农产品知名度,带动农户接触农电商热情。大力开展农产品短视频拍摄及宣传推广培训,打造湛字号农产品IP,给予特色农产品更多赋能。 |
开展红橙电商营销工作。 |
1.结合“12221”市场体系建设,开展农产品电商人才培训。
2.打造湛字号菠萝、芒果IP。 |
邀请国内知名直播电商,开展十百千直播带货活动,提升我市直播带货水平。
|
1.结合“12221”市场体系建设,开展徐闻菠萝电商营销工作。
2.开展荔枝、芒果、火龙果等应季农产品电商营销工作。
3.通过举办和参加展会提升我市特色农产品知名度。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商务局 |
2.加快出台电商直播基地认定办法,按照《湛江市商务局关于湛江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建设和认定一批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推动直播电商新经济、新业态创新发展,助力我市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和打造品牌,促进消费升级。 |
1.开展年度认定组织工作。
2.认定首批湛江市电商直播基地。 |
1.组织开展年度认定工作,认定首批湛江市电商直播基地。
2.鼓励直播基地利用春节、五一、端午、国庆、618、双11等消费节点,通过直播电商等模式推广我市名优电商产品。 |
1.支持湛江市电子商务联合会组织企业到直播基地参观交流。
2.鼓励直播基地利用春节、五一、端午、国庆、618、双11等消费节点,通过直播电商等模式推广我市名优电商产品。
3.修订湛江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
培育一批优质的直播基地,鼓励直播基地加大对 MCN机构和直播电商团队招引力度,集聚一批直播机构、供应链企业及直播达人,发展“直播+企业”“直播+店铺”“直播+品牌”等直播业态,打造直播电商发展良好生态。 |
市商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3.推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打造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金牌项目1个,为农产品上行提供专业化供应链寄递服务。支持邮政快递等企业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配送渠道,与现代农业、电子商务等深度融合,提高农村地区寄递物流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 |
1.打造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湛江海鲜,争取实现快递年业务量超千万件,带动农业产值达到5000万以上,拉动就业人数500人以上。
2.顺丰牵头建设湛江水产便民寄递服务标准化网点,在2022年底投入营运并逐步推广复制。 |
1.打造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湛江海鲜,快递年业务量超千万,并发掘其他银牌项目(快递业务量超百万件),如廉江红橙。
2.推动开设湛江冷链快递运输直发线路,借助湛江机场高铁资源,大幅提升生鲜寄递时效(省内当天达、全国次日达)。 |
1.打造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湛江海鲜,快递年业务量超千万,并发掘更多其他银牌项目(快递业务量超百万件)。
2.不断推动企业下乡进村,下沉一线提供个性化定制寄递服务,进一步增强农产品产地市场集货交易、商品化处理和冷链物流服务能力。 |
1.打造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湛江海鲜,快递年业务量超千万,并发掘更多其他银牌项目(快递业务量超百万件)。
2.筹办宣讲活动,搭建快递企业与优质电商、农产品企业对接平台,不断创新产销对接机制,推进寄递物流服务网络与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融合发展。 |
市邮政管理局 |
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
4.大力组织新型家电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的让利力度,推动我市家电升级换代。鼓励各县(市、区)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 |
发放消费券,通过设置家电消费券,开辟湛江家电专场,鼓励支持家电销售企业推出优惠活动,加大对家电特别是绿色家电智能家电的让利力度。 |
1.指导家电销售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活动。
2.制定家电销售激励奖励办法。
3.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的让利力度。视省商务厅的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4.年内开展5场或以上家电促消费活动。 |
1.推动湛江家电品牌进商超。
2.指导家电销售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活动。
3.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的让利力度。视省商务厅的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4.积极组织湛江家电制造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拓展湛江家电品牌。 |
1.指导家电销售企业开展各类促销活动。
2.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的让利力度。视省商务厅的扶持政策给予奖励。
3.逐步建立家电销售奖励激励政策,用好用活省奖励政策。
4.年内开展5场或以上家电促消费专项活动。 |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5.积极推进在春节、五一、端午、国庆、618、双11等重要的节假日通过发放电子消费券或举办促销活动等方式拉动消费,促进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领域消费,带动消费热潮。 |
1.发放2000万消费券。
2.举办123年货节促消费活动。 |
1.举办春节促消费活动。
2.举办五一、端午、618促消费活动。
3.举办中秋节促消费活动。
4.举办国庆、双11促消费活动。
5.按照省商务厅的部署,开展消费券活动。
6.继续开展“湛江海鲜美食节”,打造湛江专属的消费节庆品牌。 |
1.按照省商务厅部署,开展四场省级促消费活动。
2.开展省级步行街(商圈)专题促消费活动。
3.积极发动金融机构,联合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
4.联合文广旅体部门开展文旅、体育等领域促消费活动。
5.继续开展“湛江海鲜美食节”活动。 |
1.按照省商务厅部署,开展四场省级促消费活动。
2.在重要节假日,联合有关企业开展大型汽车促消费活动。
3.利用省相关政策,对大力开展促消费活动的企业进行奖励。 |
市商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6.加快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创新发展,提升各级公共文化场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水平,创新发展数字化优质服务,推动提升移动应用服务能力。我市市、县、镇、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全部实行对外免费开放,对各类群体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完善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建设,积极推进免费上网设备及无线网络全覆盖工作。 |
1.各级公共文化场馆持续实行对外免费开放。
2.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进一步提升电子阅览室数字服务资源。
|
1.推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提档升级,基本实现各级公共图书馆具备移动应用服务能力、公共文化馆具备数字服务能力。
2.基本实现各级公共文化馆接入“文化在线——广东公共数字文化联盟平台”,实现与国家公共文化云平台互联互通。 |
1.持续开展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自有数字资源总量不少于2TB,能够提供可远程访问的数字资源。
2.市、县两级文化馆数字化服务类型不少于2种。 |
推动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基本形成移动互联服务新模式,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全民阅读推广和全民艺术普及活动,提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效能。
|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7.鼓励和引导湛江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湛江市湖光岩风景名胜区、湛江市鼎龙湾国际海洋旅游区、湛江市雷州茂德公鼓城度假区等17家A级旅游景区开展智慧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积极运用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供无接触式服务、智能导游导览等智慧化服务,完善分时预约、流量预警、科学分流等智慧化管理机制。 |
1.组织湖光岩风景区、鼎龙湾国际海洋度假区、雷州茂德公鼓城度假区、湛江螺岗小镇景区参加“2022年粤西智慧旅游惠民年卡”活动。
2.鼓励A级旅游景区利用湛江文化旅游体育全域数据中心搭建新型智慧景区。 |
1.争取国家、省、市各级资金用于支持湛江文化旅游体育全域数据中心平台升级。
2.引导湖光岩风景区、鼎龙湾国际海洋度假区、雷州茂德公鼓城度假区等景区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
|
1.推动A级旅游景区逐步实现景区电子地图、语音导览、扫码识景、预约预订、分时游览等智慧化服务。
2.鼓励A级旅游景区完善景区智慧化服务建设,为游客提供智能化服务。 |
1.争取国家、省关于智慧旅游景区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及资金,指导A级旅游景区参照《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指南》推进智慧旅游景区建设。
2.推进智慧旅游示范景区建设工作,积极参与国家、省关于智慧旅游景区示范项目的申报。 |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8.大力推进湛江市国家教育课程数字教材规模化建设,创建数字化教材多元模式,推动我市各级学校各学科教研员结合‘粤教翔云’数字教材应用平台开展教研互动,推动教研转型和创新。进一步推广我市‘互联网环境下城乡教育一体化’课堂,逐步实现教育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的整合对接。 |
1.开展数字教材示范校遴选和数字教材学科教研活动,完成秋季数字教材各学校使用情况绩效评估,落实师生账号开通率、教师培训参与率和数字教材下载率三个100%指标。
2.配备“一体化”课堂教学设备的教室达到普通教室数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实现支撑“一体化”课堂应用基础环境基本覆盖全市中小学校。预计资金投入500万。 |
1.全面推动我市各学科结合“粤教翔云”数字教材应用平台开展教研活动,全市教师使用率达到80%以上。
2.推动基于“粤教翔云”数字教材应用的教研活动常态化落地。
3.加强对“互联网环境下城乡教育一体化”的统筹管理,推进一体化平台与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平台融合互通,全年开设三个课堂400节以上。预计资金投入1000万。 |
1.推动粤教翔云数字教材应用平台新年度新版本升级,并在各中小学教师中深入应用,全市学生使用率达到60%以上。
2.在粤教翔云数字教材应用平台上建立湛江专区,收录多学科优秀案例,收录优秀学科案例100节以上。
3.加强系统平台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缺师少教的薄弱学校和教学点,按教学班配齐接收端教学设备。预计资金投入1000万。 |
1.探索数字教材多元应用模式,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的应用力。
2.引入人工智能、创客等乡村学校无法开展的特色课程。
3.把“城乡一体化课堂”纳入日常教学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与调度。确保主课堂、分课堂每周平均开课率达到每学科标准课时的50%。
|
市教育局 |
各县(市、区)教育局 |
9.加快推进湛江市全民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市级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互联互通,提供线上预约挂号、检查检验报告查询和个人健康档案查询等卫生健康服务统一入口。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普遍开展以数据为核心的智慧医院建设,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现代医院服务模式。 |
建立市全民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基本框架,30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数据采集,3家医院开展“湛健通”小程序上线使用试点,为群众提供线上预约挂号、检查检验报告查询和个人健康档案查询等卫生健康服务统一入口。推动5家医院开展智慧医院建设。 |
市全民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通过网络安全三级等级保护测评。“湛健通”小程序接入医疗机构数量达到10家。开展智慧医院建设的医院达到10家以上。 |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遍接入“湛健通”小程序,深化“湛健通”小程序应用。持续推进二级及以上医院智慧医院建设。 |
市全民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力争通过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四级甲等测评。继续推进“湛健通”小程序应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遍开展智慧医院建设。 |
市卫生健康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积极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构建医疗服务新模式。推动医学人工智能、5G、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创新应用。(市卫生健康局牵头) 积极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通过互联网、国家医保APP、医保公众号、粤省事等渠道为参保人提供线上便捷服务。(市医保局牵头) |
1.8家医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1家医院开展“5G+医疗健康”试点。
2.配合省医保局,加紧与福建省进行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跨省关系转移接续功能测试和粤医保小程序生育报销测试工作。 |
1.“互联网+护理服务”扩大到10家,应用医学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的机构达到3家。
2.争取2023年底40%医保服务事项实现网上申请和办理。 |
1.“互联网+护理服务”扩大到13家,应用医学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的机构达到7家。
2.争取2024年底70%医保服务事项实现网上申请和办理。 |
1.“互联网+护理服务”扩大到15家,应用医学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的机构达到10家。
2.争取2025年底90%医保服务事项实现网上申请和办理。 |
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11.积极建设电子处方流转系统,实现电子处方在医生、患者、药品、企业、配送企业之间闭环应用,实现医疗机构在线开具处方、患者凭外配处方线上多渠道自主购药,提升便民服务。 |
3家医院开展电子处方流转系统试点应用。 |
电子处方流转系统接入机构数量达到10家。 |
电子处方流转系统接入机构数量达到15家。 |
电子处方流转系统接入机构数量达到20家。 |
市卫生健康局 |
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12.积极推广使用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冷库通”,督促进口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上报进口冷链食品流向信息,实现对进口冷链食品从离开口岸到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管理及全链条追溯。 |
督促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生产经营、贮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冷库通”注册并使用“冷库通”系统上报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库信息。 |
督促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生产经营、贮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冷库通”注册并使用“冷库通”系统上报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库信息。 |
督促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生产经营、贮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冷库通”注册并使用“冷库通”系统上报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库信息。 |
督促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生产经营、贮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冷库通”注册并使用“冷库通”系统上报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库信息。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交通运输局、湛江海关 |
加快完善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健全“省级运营商-县级运营中心-益农信息社”益农信息网络和数字化农产品流通体系。(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加快在市区创建1家农产品配送公司。(市供销社牵头) |
1.完善信息进村入户体系建设。
2.加快湛江供销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建设,争取年底正式投入运营。 |
1.开展信息员培训,提升益农信息社和县级运营中心能力。
2.争取湛江供销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2023年交易额约3000万元。 |
1.依托省级运营商,发动益农信息社开设线上商城,直播带货。
2.争取湛江供销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2024年交易额约为5000万元。 |
1.进一步完善省级运营商-县级运营中心-益农信息社”运行闭环,构建农产品数字化流通体系。
2.争取湛江供销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2025年交易额约为8000万元。 |
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
市商务局 |
14.加快布局数字化消费网络。大力推进5G网络建设,优先在市区、重点产业园区、重点产业集聚区部署,按市区→各县(市、区)城区→镇区(街道)→农村重点区域的次序推进5G网络建设。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 5G 基站超1.86万个,实现主要城区、县城、产业园及乡镇镇区5G网络全覆盖。 |
年度累计5G 基站9000 个。 |
年度累计5G 基
站12000个。 |
年度累计5G基站15000个。 |
年度累计5G基站18600个。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中国移动湛江分公司、中国电信湛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湛江分公司、中国铁塔湛江分公司 |
15.加快建设湛江海鲜美食综合体等商业街区,推进安铺“智农食谷”小镇等特色小镇建设,升级改造赤坎区“三民路”古商埠历史文化街区、霞山区历史旧文化街东堤片区、青岛路片区等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完善“夜间经济”配套设施,推动步行街特色化改造、成熟商圈上档升级。加快建设和完善金沙湾特色步行街(商圈)并申报第三批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 |
1.申报第三批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申报茂德公美食街。
2.完善金沙湾商圈的配套设施。 |
1.推动金沙湾商圈持续提质升级。
2.培育霞山人民南商圈申报省级示范商圈,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集聚湛江。
3.申报省级美食街,提高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
|
1.加大对“智慧商圈”“夜间经济”的调研。加大“智慧商圈”创建的推动力度,提高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
2.围绕“高端化、个性化、特色化”,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引进知名品牌旗舰店、体验店和连锁店,发展品牌经济,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集聚湛江。
|
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将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加快拓展夜间消费场景。 支持鼓励各县(市、区)引进知名品牌旗舰店、体验店和连锁店,发展品牌经济,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集聚湛江。 3.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直播带货等商业新模式。 |
市商务局 |
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旅控集团公司 |
16.加快推进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开展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和建设。 |
1.加快对完工待验收的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开展验收工作。
2.完成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和资金兑付。
3.加快推进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4.做好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工作,争取政策资金扶持。 |
1.组织指导各有关县(市、区)开展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
2.完成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和资金兑付。
3.配合省开展农产品冷链物流重大项目建设。 |
争取建设1-2个国家级农产品产地冷藏物流中心项目。 |
1.推进1-2个国家级农产品产地冷藏物流中心项目建设。
2.做好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工作,争取政策资金扶持。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17.优先建设客运站场、宾馆商超、景点园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建设。积极推进公务与私人乘用车用户结合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以满足基本充电需求。全力争取今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120条(按充电枪计)。 |
全力争取2022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120条(按充电枪计)。 |
全力争取2023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120条(按充电枪计)。 |
全力争取2024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120条(按充电枪计)。 |
全力争取2025年新增建成公共充电桩超过120条(按充电枪计)。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湛江供电局 |
18.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扶持拓展跨境电商B2B业务,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海外仓业务。聚焦小家电、农海产品、羽绒、家具等优势产业,深入推进特色产业+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提升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 |
1.对接深圳、广州等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到湛江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2.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商海外仓首单业务。
3.开展跨境电商综试区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
1.修订湛江市跨境电商发展扶持办法。
2.拓展跨境电商 B2B 出口业务。
3.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海外仓业务。
4.开展跨境电商综试区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
1.实施新的湛江市跨境电商发展扶持办法,鼓励我市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壮大。
2.鼓励企业开展做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
3.开展跨境电商综试区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
1.培育一批跨境
电商产业园区(跨境电商直播基地)。
2.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服务产业链业务。
3.对接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拓展我市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4.开展跨境电商综试区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
市商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19.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商贸服务业、内外贸促进、物流业、电子商务发展、文化教育、旅游及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市支持新型零售业、服务业等中小微型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科技经费,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 |
1.争取下达2022年市科技发展专项预算资金。
2.编制2023年市科技发展专项预算。
3.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2000万元尾款用于遂溪和廉江国家级电商示范县建设。
4.做好乡村振兴项目谋划储备,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
5.争取国家、省、市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
1.合理编制预算,在市财政资金落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2.争取并落实省厅电商发展扶持政策。
3.做好乡村振兴项目谋划储备,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
4.争取国家、省、市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5.积极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用好用活中央扶持资金。
6.继续利用省级消费枢纽专项财政资金,推动我市消费市场持续平稳发展。 |
1.合理编制预算,在市财政资金落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2.争取并落实省厅电商发展扶持政策。
3.做好乡村振兴项目谋划储备,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
4.争取国家、省、市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5.继续争取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专项资金。 |
1.合理编制预算,在市财政资金落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2.争取并落实省厅电商发展扶持政策。
3.做好乡村振兴项目谋划储备,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
4.争取国家、省、市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5.继续争取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专项资金。 |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 |
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
20.优化税务政策服务举措,及时做好新型消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解读、培训和辅导工作。发挥“湛税易”纳税服务平台和“机器管事+团队服务”的优势作用。 |
1.争取实现湛税易接通率保持在90%以上,话务小结率提升至85%以上。
2.进一步优化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 |
1.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
2.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 |
1.争取实现湛税易接通率提升至95%。
2.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
1.打造“智能交互+智慧流转+智库支撑”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建立线下、线上、网上、掌上贯通的一体化税费服务体系。
2.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 |
市税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21.积极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围绕新业态、新模式的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专项债券项目。 |
组织加强新业态、新模式的新型基础设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及储备培训工作,确保该类型储备项目的质量,提高通过国家专项债券储备项目的通过率。 |
强化培训,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新业态、新模式的新型基础设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在2022年储备项目基础上确保我市上述领域债券项目有增加。 |
强化培训,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新业态、新模式的新型基础设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在2023年储备项目基础上确保我市上述领域债券项目有增加。 |
强化培训,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新业态、新模式的新型基础设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在2024年储备项目基础上确保我市上述领域债券项目有增加。 |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22.大力扶持新型零售业、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优做强,鼓励各县(市、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积极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 |
第三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30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30万元;
第四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30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30万元。 |
第一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40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40万元;
第二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40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40万元;
第三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45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45万元;
第四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45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45万元。 |
第一季度: 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45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45万元;
第二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45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45万元;
第三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50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50万元;
第四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50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50万元。 |
第一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55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55万元;
第二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55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55万元;
第三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60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60万元;
第四季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额6000万元,对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补助60万元。 |
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23.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针对新型消费领域需求,创新推出专属信贷和保险产品。大力培育新型消费领域企业发行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
1.将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型消费领域企业融资需求清单推送银行机构,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对接企业需求。
2.根据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名单,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
|
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型消费领域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召开融资对接会。 推出预制菜企业专属保险产品,为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3.利用“企业上市服务日”,联合有关部门定期走访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精准培育,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
1.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与省级机构沟通对接,结合新型消费领域需求,创新推出信贷产品。
2.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层次开展3-4场资本市场培训活动,协调帮助拟后备企业解决上市问题。
|
积极推广现有的新型消费领域专属信贷产品,不断优化现有的新型消费领域信贷和保险产品。 落实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形成问题台账,切实解决后备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快推进后备企业上市步伐。 |
市金融工作局 |
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 |
24.积极引导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市场主体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加快推动电子支付市场建设,鼓励适应消费新业态需要的支付产品创新,进一步拓宽移动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重点便民场景的融合应用。深入推进移动支付示范镇建设。 |
1.鼓励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市场主体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工作。
2.做好我市3个精品示范镇、12个移动支付示范镇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拓宽移动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重点便民场景的融合应用。 |
1.继续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工作。
2.积极探索“移动支付+三农”模式,推动移动支付由服务民生向服务农业生产延伸,推动中国银联产销服务平台、农产品线上销售平台等为农户提供农产品收购、线上销售服务。
3.以“移动支付+”智慧旅游场景为切入点,打造“食、游、购、娱”一站式支付体验模式,支持美丽乡村建设。
|
加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工作的督查暗访和抽样回访,跟进降费措施实施效果,同时督促市场主体“降费不降服务”。 持续优化基础设施和移动支付场景建设。加快推动云闪付APP和银行、支付机构移动支付APP应用场景互通共享,推进移动支付“一码通用”。 3.持续完善消费支付服务环境。继续开展电子支付促消费专项活动,发挥移动支付扩大消费的积极作用,紧密结合移动支付便民工程,配合开展政府消费优惠券、激励补贴等发放与使用。
|
1.大力推进移动支付便民工程。进一步拓展移动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生活、智慧养老等城乡重点领域和便民场景的深化应用,促进便民场景互通共享。
2.组织银行、支付机构持续开展电子支付促消费活动,通过配合政府发放消费券,促进城乡消费提质扩容。
3.营造良好的支付市场环境。组织银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加大技术和人员投入,优化丰富线上服务产品,保障支付系统通畅运行,确保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消费领域支付业务安全、连续、便捷,为企业与社会公众提供便利的支付服务。 |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
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湛江银保监分局 |
25.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扶持新型中小微市场主体做大做优做强,依法合规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引导辖内商业银行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力度。 |
1.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全年总体实现“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辖内银行机构总体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即辖内银行机构总体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两个目标。
2.做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总体上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
1.督促地方法人银行坚守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的定位,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督促银行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对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符合续贷条件的,继续给予支持。
2.持续加强金融服务乡村产业和乡村建设力度。推动构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农村产业体系。总体上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
1.持续抓好对信贷投放的监管考核督导。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增加首贷,平稳续贷,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占比。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普惠型小微企业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做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总体上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
1.持续提高对重点领域和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强化创新驱动战略,落实工业振兴等产业政策,支持银行机构主动精准获客、量身定制金融产品。
2.着力强化和改善“新市民”金融服务。重点聚焦吸纳“新市民”较多的小微企业、区域以及为“新市民”提供各项保障服务的行业,围绕“新市民”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金融需求,指导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地研发信贷产品,优化“新市民”金融服务环境。 |
湛江银保监分局 |
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
26.做好“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工作。按照省统一工作部署,依托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在我市地方法人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新业态、新模式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 |
依托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省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政策。 |
根据省政策落实申请贴息补助。(根据省政策规定,该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贷款的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该项工作目前不清楚2023-2025年省政策将作何规定。) |
根据省政策落实申请贴息补助。(根据省政策规定,该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贷款的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该项工作目前不清楚2023-2025年省政策将作何规定。) |
根据省政策落实申请贴息补助。(根据省政策规定,该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请贷款的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该项工作目前不清楚2023-2025年省政策将作何规定。) |
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27.积极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0.5个工作日,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 0.5天办结,并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1枚,合计5枚,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
1.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增强办事群众获得感,实现企业开办0.5个工作日。
2.市级实现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公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 1枚,合计 5 枚,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
3.加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成立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
1.持续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2.推动全市范围内大部分县(市、区)为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 5 枚印章,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
3.加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建立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
1.推行商事主体设立登记智能审批。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地址信息标准化、申请文书格式化,推动商事主体登记标准化,推动实现智能审批。
2.持续加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推进接续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到位。 |
1.持续深化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部署安排,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实现准入准营同步提速。
2.全面提升“一网通办”效能。提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和粤商通移动端使用效率,增强企业获得感。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 |
28.积极组织开展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聚焦民生和新消费领域中的热点问题,聚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为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
打击互联网平台虚假宣传行为。2.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仿冒混淆行为。 3.打击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
1.查处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2.查处互联网平台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打击网络商业贿赂行为。
4.加强对商业促销行为监管。 |
1.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仿冒混淆行为。
2.打击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3.查处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4.查处互联网平台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5.打击网络商业贿赂行为。
6.加强对商业促销行为监管。 |
1.打击互联网平台虚假宣传行为。
2.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仿冒混淆行为。
3.打击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4.查处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5.查处互联网平台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6.打击网络商业贿赂行为。
7.加强对商业促销行为监管。
8.强化对互联网平台的整体监管效能。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29.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依托“信用湛江”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向社会公示我市登记注册的消费领域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信用报告,以及通过双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交易风险,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严管目标,努力营造新业态新型消费的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
1.推动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依托“信用湛江”平台加大消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力度。梳理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归集主体基本信息、“双公示”信息、五类行政管理信息、司法信息、信用评价信息,持续完善消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开放信用查询和数据接口服务,为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提供数据支持,并依法依规将可公示信息通过“信用湛江”网站向社会公示。
2.加强对消费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
1.持续优化“信用湛江”平台,实现消费领域市场主体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全部归集。持续完善消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推动信用查询和数据接口服务嵌入各监管环节,为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提供数据支持,并依法依规将可公示信息通过“信用湛江”网站向社会公示。
2.加强对消费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
1.持续优化“信用湛江”平台,将归集的消费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承诺信息及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向社会公示。建立信用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将消费领域信用信息纳入本地企业信用评价。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推动消费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部门间应用,为各部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2.加强对消费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
1.深化消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探索建立消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恶意失信行为主体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失信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引导失信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2.加强对消费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
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30.积极加强对我市限额以上单位网络零售额及重点网络零售企业的统计监测,每月底收集批零住餐前20强企业经营销售预测情况,协助省做好全市消费品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工作。 |
积极做好我市网络零售额及重点网络零售企业统计监测工作。 |
积极做好我市网络零售额及重点网络零售企业统计监测工作。 |
积极做好我市网络零售额及重点网络零售企业统计监测工作。 |
积极做好我市网络零售额及重点网络零售企业统计监测工作。 |
市统计局 |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农通〔2022〕154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农业事务管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1日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个部委局《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个厅委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粤委农办〔2020〕30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等文件精神,培育示范典型,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家庭农场属地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并组织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其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四)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有效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8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4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24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800头以上,羊年出栏32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8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24000羽以上,水产养殖40亩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者使用,或取得国家、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所。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
(六)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依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通知,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湛江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授予“湛江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及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与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佐证材料。
(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无误、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湛环〔2022〕392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本清单已经湛江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
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
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1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
44021307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2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44021304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3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44021304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4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44021304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5 |
对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
440213126000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全部完成;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6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44021303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仅一个B类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0.1倍以下或仅pH值超过标准,且数值在5-10以内或仅色度超过标准,且超标倍数在1倍以下;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7 |
对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44021310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因突发故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停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标;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8 |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44021303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仅一个B类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且超标排放的倍数在0.1倍以下;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9 |
对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44021305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因突发故障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停产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标;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10 |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政处罚 |
44021305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未按要求进行密闭的,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
(2)无法密闭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11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政处罚 |
44021306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12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
44021309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年度内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13 |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44021309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14 |
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政处罚 |
440213211000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所涉危险废物不超过0.1吨;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所涉危险废物不超过0.01吨;
(3)所涉危险废物不属于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15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行政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0日;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本事项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认领,现于事项系统中尚未发布,待发布后补充基本编码 |
16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44021320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0日;
(3)所涉固体废物不属于A类污染物;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17 |
对不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行政处罚 |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本事项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认领,现于事项系统中尚未发布,待发布后补充基本编码 |
18 |
对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行政处罚 |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本事项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认领,现于事项系统中尚未发布,待发布后补充基本编码 |
19 |
对排污单位未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已公开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0日;
(3)所涉污染物不属于A类污染物;
(4)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本事项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认领,现于事项系统中尚未发布,待发布后补充基本编码 |
20 |
对已建立台账记录制度,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行政处罚 |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0日;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本事项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认领,现于事项系统中尚未发布,待发布后补充基本编码 |
21 |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440213041000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首次违法;
(2)无超标排污,无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污,且所涉污染物不属于A类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
(3)投入生产运营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或超过3个月但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或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危害后果轻微的;
(4)现场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
(5)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包括采取拆除部分生产设施等措施,使建设项目保留的生产工艺及其内容均符合豁免环评手续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或者自行关闭(符合“两断三清”要求)建设项目的。
建设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或者属于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的除外。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22 |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次违法; 排放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原排污许可证许可浓度,且仅排放B类污染物; 违法时间未超过3个月;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本事项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认领,现于事项系统中尚未发布,待发布后补充基本编码 |
23 |
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政处罚
|
440213021000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24 |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
440213106000
440213053000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已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并组织开展自行监测,但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不含重点排污单位的有关违规行为,不含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单位的有关违规行为,不含排放含一类污染物或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的单位的有关违规行为); 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25 |
对未按照规定将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310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26 |
对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行政处罚
|
44021310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属首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未引起群众投诉且未造成社会舆论影响。 (3)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27 |
对未按照规定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305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1)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3)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28 |
对装卸物料未依法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政处罚
|
44021307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属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29 |
对相关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且无其他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本事项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认领,现于事项系统中尚未发布,待发布后补充基本编码 |
30 |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政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属于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出于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未在用途变更前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是在用途变更后且建设动工前及时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结果为土壤状况良好未被污染并已经通过专家评审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本事项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认领,现于事项系统中尚未发布,待发布后补充基本编码 |
31 |
对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
440213016000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属于首次违法; 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 未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 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32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440213028000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依法予以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33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
440213022000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
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属于首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0日;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普法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
|
备注:一、“首次违法”指的是五年内第一次实施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改正违法行为”包括主动改正和被责令改正两种情形,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作出的书面指正、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进行认定。
四、其他未列入清单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或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适用。 |
二、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
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所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 |
|
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 |
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幅度裁量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2 |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情形除外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 |
|
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
(1)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
(3)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情形除外。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
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三、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
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所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项 |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 |
减轻后的处罚金额不能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80%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 |
|
备注:适用减轻处罚情形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办理。
|
四、免强制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强制
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
44031300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规定的;或者属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进行教育,依法立案查处 |
|
2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的查封、扣押
|
44031300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规定的;或者属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进行教育,依法立案查处 |
|
3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
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规定的;或者属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进行教育,依法立案查处 |
本事项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认领,现于事项系统中尚未发布,待发布后补充基本编码 |
4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规定的;或者属首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进行教育,依法立案查处 |
本事项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认领,现于事项系统中尚未发布,待发布后补充基本编码 |
5 |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 |
440313010000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暂扣: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没有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没有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并于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现场检查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进行教育,依法立案查处 |
|
6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 |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经催告后及时履行的,可以不予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进行教育 |
本事项应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认领,现于事项系统中尚未发布,待发布后补充基本编码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个部委局《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个厅委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粤委农办〔2020〕30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等文件精神,培育示范典型,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下简称“市认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市认定办法共分五章12条。第一章总则(第1-4条),主要是阐述目的意义、家庭农场的界定、认定原则、认定管理;第二章条件要求(第5条),包括认定标准和要求;第三章评选认定(第6-7条),主要包括认定程序、提交所需材料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8-11条),包括监测时间、监测程序、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情形、扶持政策;第五章附则(第12条),包括解释权和有效时间。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家庭农场定义: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明确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原则、认定方式和管理机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三)明确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责任和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要求。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家庭农场属地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并组织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管理工作。
(四)明确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一是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二是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其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三是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四是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有效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以流转合同为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水果、茶叶种植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8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4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24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800头以上,羊年出栏32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8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24000羽以上,水产养殖40亩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五是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有详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能实现农场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有效对接。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者使用,或取得国家、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所。产品销售渠道稳定,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六是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相当于或高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五)明确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频次及程序:频次: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程序:一是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依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通知,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是初审推荐。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湛江市农业农村局。三是评选认定。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选认定。四是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湛江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后无异议,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授予“湛江市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六)明确了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料要求:一是湛江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二是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及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与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三是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是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照片等);五是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六是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参加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的培训等佐证材料。七是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八是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九是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佐证材料;十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获得各类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十一是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七)明确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动态管理制度。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无误、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八)明确了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情形。一是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二是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三是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四是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九)明确了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重新参与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情形。一是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二是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三是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十)明确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工作展望
市认定办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下一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将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按照该规定适时对市认定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2年第18期政府公报(总第101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