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6期政府公报(总第99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2〕24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2〕25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2〕26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2〕79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农通〔2022〕123号)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
(湛医保〔2022〕50号)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金〔2022〕99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混合用地审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湛更新(规划)〔2022〕53号)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市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的通知
(湛建办〔2022〕30 号)
政策解读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细则(试用)》的解读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深改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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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0日
湛江市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8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县级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级与县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切实提高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不断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市级科研,市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消防安全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市级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以及由市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地方科研,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县级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全市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市级应急指挥中心、灭火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救援装备及物资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及省、市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省和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区域性中心消防救援站(队)建设、市级区域性中心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应急航空备降点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救援装备及物资等,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消防救援站(队)建设、应急航空备降点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救援装备及物资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国、全省和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市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县级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将市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对县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要求,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级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救援和消防领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组织开展的应急救援和消防领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国、全省和全市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开展的各相关行业跨行政区域和重点地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级为国家和省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县级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县级为国家、省和市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实施的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县级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市级部门直接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相关支出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跨县域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的相关支出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辖区内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的相关支出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其他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市级将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加大对区域内财力困难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增强基层政府保障能力。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确定的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提升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保障工作水平。
(三)注重改革衔接,形成良性互动。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按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政策执行;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中央及省明确的中央、省与地方支出责任调整情况,对市以下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深改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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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1日
湛江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60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推动我市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湛江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性、市级组织开展的跨县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制定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省、市确定的重点环境质量、污染源、入海入河排污口的常规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专项监测,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包括市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点,国、省控生态环境监测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保障,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全市性生态环境专项监测调查,较大以上、跨县域的突发环境应急监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域范围内其他环境质量(省、市确定的重点环境质量之外的其他环境质量,如小流域、内沟河、黑臭水体、工业园区、声环境、酸雨和农村生态环境等环境质量)、污染源、入海入河排污口监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维,地域性强的生态环境专项调查,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包括县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其他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保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生态环境机构监管能力建设,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组织实施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振兴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等基础调查工作,市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环境状况公报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发布,市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应急管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安全管理,市级组织开展的合作交流,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镇(街)生态环境机构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公务用车、环境执法、信息化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域范围内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振兴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等基础调查工作,县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县域范围内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应急管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安全管理,县级组织开展的合作交流,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县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九洲江-鹤地水库、鉴江、南渡河、遂溪河等跨县域水体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市县组织开展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等其他污染防治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县级予以支持(对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补助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经市政府确定),县级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市级统筹,结合财力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对属于县级事权的,原则上由县级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确保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统筹协调。市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发展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2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深改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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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0日
湛江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权责清晰、财力协调、高效协同的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推动我市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资源及生态支撑。
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级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建设、地质调查、海域海岛调查的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负责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及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级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定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及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县级负责的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服务与管理、卫星导航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自然资源卫星应用技术中心节点建设、地质调查、海域海岛调查、区域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在未成立土地收储机构前,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的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市政府受中央及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级政府(管委会)受上级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规划的编制与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制订,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和评估,海洋产业发展推进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所有权委托代理,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域海岛审核报批,全市性海洋经济发展及相应统计核算、运行监测、调查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政府(管委会)受上级政府委托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法律授权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地方性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规划的编制与监督实施,地方性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制订,地方性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域海岛动态监视监测和评估,海洋产业发展推进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全市性、跨县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报市政府审批的县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全市性市级公益林调整和布局优化,市级直管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总体规划编制,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与管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明确由我市落实的任务,市县共管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和总体规划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级落实的任务,县级管理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和总体规划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人民政府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省性或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受县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区域内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古驿道保护修复,市级直管、市级与县级共管自然保护地及市县管理国家级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区域外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国土综合整治、古驿道保护修复,县级管理自然保护地(不含县级管理的国家级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建立省级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由地方负责的省级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负责的矿业权许可审批、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市政府受中央和省政府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及节约集约利用监管,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监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非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与保护,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监管,市级重点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负责的矿业权许可审批、矿业权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及地理信息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市地质灾害、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林业防灾减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级直管自然保护地、市属国有林场等重点区域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及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全市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海洋观测站建设与管理、海洋预报,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市县共管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重大和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监测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辖区内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及森林火灾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海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及其他海洋观测预报与防灾减灾,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级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方案要求,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各地要坚持将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职责履行到位。对属于县级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管委会)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确保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协同深化改革,突出绩效导向。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趋势和情况变化,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实施、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并动态调整。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适时开展事前评估,严谨设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加快支出进度,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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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7日
湛江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2022—202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预防工作,有效减少、控制残疾的发生、发展,助力健康湛江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粤办函〔2022〕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系统推进、早期干预的原则,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民动员、科学施策、依法推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到2025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社会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防控指标全面落实。
二、主要行动及职责分工
(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1.建立完善残疾预防科普知识资源库。推动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工作者等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形成残疾预防知识科普骨干队伍,确保残疾预防知识规范、有效传播。针对重点人群、主要致残因素定期更新、发布残疾预防核心知识。(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面向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主动提供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科普知识,普及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致残预防的科学知识、方法;面向伤病者、残疾人,加强康复知识宣传普及,着力提升康复意识、能力;面向麻风病患者,普及麻风病发生、发展及畸残预防科学知识;针对有畸残的麻风病患者及康复者,加强畸残康复知识培训,提升康复意识和能力。(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织实施重点宣传教育行动。持续开展残疾预防日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爱耳日、爱眼日、世界噪音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精神卫生日、世界防治麻风病日、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通过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广播电视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方式,加强残疾预防知识专题宣传,提升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影响力、实效性。深入推进阳光助残志愿服务,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承接运营包括残疾预防知识科普在内的助残志愿服务项目。推动残疾预防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一步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意识,广泛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残疾预防的良好氛围。(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婚前、孕前保健。推进婚前保健,2022年底,全市县(市、区)全面实行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紧邻婚姻登记处的“一站式”婚育健康医学检查场所。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指导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建设,加大健康婚育指导力度。发挥妇女儿童之家等服务阵地作用,积极开展婚育健康宣传教育服务。加强疾病预防和优生优育管理。深入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导科学备孕,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产前筛查、诊断。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加强对常见胎儿染色体病、严重胎儿结构畸形、单基因遗传病、地中海贫血病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等制度,强化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3.加强儿童早期筛查和早期干预。全面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G6PD缺乏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和新生儿听力、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进早筛、早诊、早治。规范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加强对家庭和托幼机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的指导,深入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大力推进0—6岁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不断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牵头,市教育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生育服务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科学育儿指导团队,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帮助家长解决在育儿中遇到的营养、健康、情绪、心理、安全、照护、早期学习等问题。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提倡戒烟限酒、合理膳食、均衡营养、科学运动,减少每日食用油、盐、糖摄入量。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做好并发症筛查和干预。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推进基层慢性病医防融合管理。持续开展脑卒中等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项目。着力做好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开展全民健身行动,发挥好体育健身在主动健康干预、慢性病防治、康复中的作用,加快促进全民健身与残疾人康复体育深度融合,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构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和个体危机干预,加强群体危机管理,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妇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强化基础排查,落实监管责任,严防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建立在册精神障碍患者外出流动报告机制,及时掌握流动信息,防止流浪走失。加强救治救助工作,发现流浪、乞讨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开展身份信息比对、护送救治、协助寻亲等工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妇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防控。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继续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安全有序实施预防接种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控,做好传染病报告及患者医疗救治。全面开展麻风病症状监测,加大麻风病早期发现力度,规范全市麻风病例联合化疗、麻风反应等诊治。实行重点地方病监测全覆盖,巩固维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控制饮水型氟中毒,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氟骨症等重大地方病致残。(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加强职业病致残防控。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机制。深入开展职业性噪声聋、尘肺病和化学中毒多发高发的重点行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有效降低重点企业职业病发生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加强重点人群职业健康保护。(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三年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排查整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持续改善工矿商贸行业劳动条件。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创新推动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宣传活动。实施湛江市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减少事故伤害,预防工伤致残。加强对客运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提高防范火灾能力。(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扎实做好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增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预测预警能力,加强道路运输指挥调度、路面管控、应急处置,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性评价体系和评价制度。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营运车辆、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大力推进“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预警融合平台推广应用。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伤者救治绿色通道建设,提高救治水平。加大公路治超尤其是“百吨王”治理、货运乱象整治、打击非法营运等执法力度,支持汽车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安全技术标准,加强机动车生产、改装、登记、检验等环节监管。(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完善儿童伤害预防工作网络,推广“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模式,积极开展针对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风险的安全教育,提升家长看护能力,强化家长监管责任,培养儿童避险意识,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监督和管理。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实施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老年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强化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和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加强老年友好环境建设,鼓励家居环境适老化改造,推进养老机构无障碍建设,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探索推进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工作机制,提高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加强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依托现有资源,推动建设应急救援医疗平台,提高突发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进行政村(社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十个有”建设和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示范社区建设。完善应急医疗技能实战训练、救援人员康复治疗技能培训、移动医院和医疗救援装备储备等。(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聚焦突出问题,防范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现代化。完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管工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研判,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体系,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推进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无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安全风险主动监测机制,及早发现并处置质量安全隐患。(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保障供水安全。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设施配套建设,提升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提质增效工作,提高农村供水规模化和城乡供水一体化水平。加强城市供水厂出水水质监测,推动城市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固定源和移动源综合整治,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按省级工作要求做好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1.加强康复医疗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健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康复医疗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创新康复医疗服务模式,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推动康复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2022年,建立一支数量合理、素质优良的康复医疗专业队伍,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达到6人、康复治疗师人数达到10人。到2025年,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人数达到8人、康复治疗师人数达到12人;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康复门诊,社区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不断拓展康复医疗服务领域,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方式。(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开展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状况调查,持续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着力推进精神障碍、智力残疾等社区康复服务。健全基本康复服务、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标准规范,持续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7—17岁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康上门”服务,实现持居住证的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修订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调整完善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丰富辅具适配供给,加大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医院、残疾人康复机构、养老机构采购康复辅具产品。(市残联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长期照护服务。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推进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保障。改善失能老人照护服务质量,延缓残疾发生、发展。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作,开发商业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满足参保人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湛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加强无障碍建设,持续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实施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绿色社区创建开展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因地制宜建设无障碍设施,提升出行安全性。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加快普及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行动方案,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开展调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保障工作条件,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实现各项任务目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所承担的残疾预防工作任务纳入重点工作安排,逐项抓好落实。(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建立市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咨询、评估、宣教等任务,为本方案实施提供技术支持。针对残疾预防重点、难点,开展相关科技攻关、示范应用,结合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省科技发展专项给予支持。强化残疾预防信息支撑,推动残疾预防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确定残疾预防重点联系地区,加强监测,探索经验,开展残疾预防新技术示范应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考核评估。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组织按职责分工做好任务指标年度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反映相关任务落实情况的数据和信息,确定一位联络员,每年底将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残工委秘书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中期及终期评估,对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区县、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方式,强化舆论宣传,宣传介绍实施本行动方案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加强行动方案实施效果、成功案例总结推广,积极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湛江市残疾预防工作主要指标
附件:
湛江市残疾预防工作主要指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农通〔2022〕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5日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及其他涉农企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第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申报企业条件及标准:
(一)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市、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三)申报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四)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六类考核指标,包括企业规模、企业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自有生产基地等,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标准见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表。
第六条企业类型分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休闲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及其他涉农企业。
第七条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企业;综合得分75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企业。
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自愿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
(三)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经当地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向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核对意见和相关材料。
市属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当地政府同意后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对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二)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提出意见后,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保、人社等部门意见,审核通过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名单,在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等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将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企业名单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农村局57365线路检测中心栏上公布,对评定企业授予“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牌匾。
第四章监测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帮助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在日常调查中发现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对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上半年前填报《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按第八条所列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属企业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三)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市被考核监测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上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四)湛江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被监测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审定。经市农业农村局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等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后,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农村局57365线路检测中心栏上公布名单。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违法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有下列第5目行为的,从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4.环保不达标,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且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5.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6.因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7.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8.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除外);
9.其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湛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湛农通〔2016〕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表
附件
湛江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细则(试行)》的通知
湛医保〔2022〕50号
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细则(试行)》(湛部规2022-28)。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2日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裁量;没有规定,按本细则及附件《湛江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进行裁量。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或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同类别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适应。
(三)程序法定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适用规则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选择适用;没有规定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满十四周岁的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在当事人交待前尚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知悉的;
(五)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程序规则
第十一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作书面的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标准、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追究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细则和《湛江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湛江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湛江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金〔2022〕99号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9月22日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决定设立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下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贷资金是指专门为湛江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国统字〔2017〕213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择优委托本市一家具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的受托管理机构(下称受托机构)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受托机构要建立转贷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制度,制订《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操作规程》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及合同文本、申请表格等;与银行签订《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合作协议》;开立转贷资金专用账户;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设立转贷资金使用台账,每季度向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三条 转贷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转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安全。
(二)受托机构要编列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三)转贷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的产业方向适当倾斜,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四)转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享受过转贷资金服务的优先于已享受过服务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管理单位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负责筹集转贷资金,并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转贷资金使用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协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工作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与受托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委托受托机构负责财政转贷资金的运营管理。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与受托机构签订专项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受托机构负责转贷资金的运营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转贷资金使用工作。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决定筹措转贷资金,将转贷资金拨付至受托机构开设的转贷资金账户,监督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市自然资源局:设立抵押登记“绿色通道”,确保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四)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指导、协调和支持银行参与转贷资金合作,服务实体经济企业转贷。
第四章服务对象
第五条 转贷资金服务对象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法人企业(房地产业除外);
(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承诺保证转贷资金安全。
第五章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湛江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转贷资金的责任;
(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与合作银行的协议中,应当约定: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由受托机构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经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同意后,可延长资金使用时间。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转贷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转贷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转贷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受托机构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 资金使用额度: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资金使用期限: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自然年)申请使用转贷资金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费: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无需缴纳资金使用费。
第十二条 担保费:受托机构对转贷项目提供担保,担保费由转贷资金使用企业支付给受托机构,按担保期限不超过30个自然日,担保费率不超过年化2%收取。
第七章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三条 企业应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
(一)《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全部对外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七)《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委托划款授权书》。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续贷条件,是否符合转贷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转贷的企业,合作银行在《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申请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受托机构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材料后,根据《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审批。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完成审批后,受托机构与合作银行、申请企业三方在约定时间、地点集中实行封闭运作还贷:即受托机构开出银行转账支票交合作银行或通过网银转账至合作银行指定账户,由合作银行将资金转入申请企业还贷账户,同时由合作银行即时扣还,完成申请企业还贷程序。
第十七条合作银行完成企业还贷程序和重新贷款手续后(原则上应在实施转贷资金扣划程序前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托机构与合作银行、申请企业三方约定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实行封闭运作完成放贷与归还转贷资金:即合作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申请企业贷款账户,与此同时,合作银行根据之前申请企业向该银行出具的委托划款授权书的授权,将申请企业重新获得的贷款资金扣还给受托机构,完成转贷资金的回收过程。
第十八条 每笔转贷业务完成后,受托机构应将转贷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册,留档备查。
第八章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市金融工作局每年定期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转贷资金的运行情况和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合规性进行审计,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受托机构、各合作银行对可能使转贷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当转贷资金发生损失时应叫停转贷业务,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必须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取虚报、瞒报、骗取使用转贷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给予转贷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扶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受托机构、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转贷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偿还转贷资金的;
4.受托机构相关人员在转贷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小组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政府申请对转贷资金总体规模额度进行调整或停止转贷资金运行。
第十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混合用地审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湛更新(规划)〔202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混合用地审批的补充规定》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
2022年9月28日
《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混合用地审批的补充规定
为明确《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湛府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关于改造为混合用地(以下简称“混合用地”)的面积、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以及移交公益性用地的审批问题,体现支持工改M0、工改商、严控工改居原则,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混合用地改造面积界定
(一)混合用地中居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大于40%的,湛江市城区改造地块面积应不低于10000平方米、县(市)城区改造地块面积应不低于5000平方米,乡镇改造地块面积应不低于2500平方米。
(二)混合用地中居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40%及以下的,湛江市城区改造地块面积应不低于5000平方米、县(市)城区改造地块面积应不低于2500平方米,乡镇改造地块面积应不低于1250平方米。
(三)微改造和混合用地中不含居住用途的不受用地面积限制。
二、混合用地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与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
(一)工改商住混合用地中居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大于40%的,按《管理办法》中按“工改居”项目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须同时执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关于土地价款计收的相关规定;项目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积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居”项目要求执行。
(二)工改商住混合用地中居住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40%及以下的,居住部分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居”项目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商业部分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商”项目核算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须同时执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关于土地价款计收的相关规定;项目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积按《管理办法》中“工改商”项目要求执行。
(三)其他混合用地按《管理办法》相应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要求
(一)旧工厂用地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实际使用未满20年的,不允许改造为含有居住用途的混合用地。
(二)对于改造地块不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确实不能与周边地块整合且满足用地规划条件规定的混合用地,可以进行城市更新(“三旧”改造)。
(三)审批流程及其他要求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事项
本方案自2022年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市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的通知
湛建办〔2022〕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秩序,为政府更好地对商品房屋租赁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培育和活跃商品房屋租赁市场,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商品房屋租赁双方提供市场租金参考价,引导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公平合理议定租金,规范市场商品房屋租赁行为,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的规定,现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市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公布如下:
一、湛江市市区商品房屋租赁用途、结构、租金、地段指导性租金表
(单位: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
二、湛江市市区出租商品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
三、本租金指导价仅作为租赁双方租金议定的参考依据,非政府强制定价标准。
四、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6日起执行,期限3年,通知执行期间若市区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变化较大时另发文调整。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细则(试用)》的解读
现将《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细则(试用)》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明确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定义和原则。《适用细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第二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定义,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体,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的原则。
二是重点理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适用细则》第八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七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并且明确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九条规定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五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条规定了“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等五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是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部分细则、相关程序和适用单位。其中,《适用细则》第十一条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的程序要求;第十二条明确了“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的程序要求;第十三条强调了“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自由裁量有关情况予以说明”的程序;第十四条强调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的程序;第十六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相关工作要求;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追究;第十九条明确了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湛江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细则》。
四是《湛江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明确各种具体违法行为的类型、违法情节(程度)和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以欺诈伪造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待遇和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裁量标准主要包括责令退回违规医保基金;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暂停参保个人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等。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关于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8月23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扶持作用,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到期“转贷难、转贷贵”的痛点问题,市政府决定设立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下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印发《湛江市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0章23条,主要对转贷资金安排、运营管理职责、服务对象条件、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资金使用规定及流程、监督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总则”。本章节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目的、转贷资金的定义、受委托管理机构的条件、权利及义务等,规定由湛江市金融工作局择优委托本市一家具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安排”。本章节主要是明确转贷资金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规定转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安全;受托机构要编列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转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可根据政府扶持的产业方向适当倾斜,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企业;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享受过转贷资金服务的优先于已享受过服务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管理单位”。本章节主要是明确转贷资金管理工作小组的职能及人员构成,并规定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等成员单位的职责。
第四章“服务对象”。本章节主要是规定转贷资金服务对象需符合的条件。一是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微法人企业(房地产业除外);二是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承诺保证转贷资金安全。
第五章“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本章节主要是明确合作银行应当符合的条件和应当承担的义务。约定转贷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由受托机构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经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同意后,可延长资金使用时间。
第六章“资金使用”。本章节主要对资金使用额度、资金使用期限、资金使用费、担保费作了规定。资金使用额度: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使用期限: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自然年)申请使用转贷资金不得超过2次;资金使用费: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无需缴纳资金使用费;担保费:受托机构对转贷项目提供担保,担保费由转贷资金使用企业支付给受托机构,按担保期限不超过30个自然日,担保费率不超过年化2%收取。
第七章“资金使用流程”。本章节主要对转贷资金申请、审批、放贷、回收等各流程作了规定。明确由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续贷条件,由受托机构进行审查、审批。在审批后由受托机构与合作银行、申请企业三方约定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实行封闭运作还贷及归还转贷资金。
第八章“监督和风险管理”。本章节主要对转贷资金监督审计、风险管理、责任追究等作了规定。提出建立定期审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追究情形作了明确说明。
第九章“附则”。本章节主要规定工作小组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政府申请对转贷资金总体规模额度进行调整或停止转贷资金运行。
第十章“其他”。本章节主要是规定本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