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15期政府公报(总第98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湛府〔2022〕4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2〕11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水务局关于湛江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水农〔2022〕38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湛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湛发改〔2022〕575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湛江市“工改M0”项目产业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湛更新(规划)〔2022〕48号)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民〔2022〕151号)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教〔2022〕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湛府〔202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注:正文请至“湛江市政府门户网”(/)查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7日
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并在其产品和服务质量上取得重要改进,加快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引领湛江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湛江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指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扬通报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以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为目的,实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政府决策的评审程序。坚持自愿申报,不向申报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收费。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五年通过申报评选一次,奖项设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不超过5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按照国内、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模式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质量管理专家、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审议相关工作制度和评审工作情况,审议拟获奖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复制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大力推进质量变革,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第十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资料,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二)推荐。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地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的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将申报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出具推荐意见,经所在地质量强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秘书处。
(三)资格审查。
秘书处组织对申报组织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征询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材料评审。
秘书处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意见和材料评审分数,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候选名单,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五)确定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和材料评审情况等进行审议,综合材料评审分数和秘书处建议,确定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六)现场评审。
秘书处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对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实地对候选组织的质量管理实践等开展评价,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和现场评审分数。
(七)陈述答辩。
秘书处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对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对候选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具体举措和主要成效等开展评价,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和陈述答辩评审分数。
(八)确定建议名单。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秘书处根据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形成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组织的评审报告和最终评审分数,提请评审委员会集体审议。评审委员会综合最终评审分数和投票情况,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九)公示报批。
秘书处对获奖建议名单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秘书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在两届内不得重复申报,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推广、宣传活动,向社会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
第十四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并对其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申报组织通过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该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地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
获奖组织在获奖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资助资金,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开展自身宣传时应当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市政府质量奖荣誉及市政府质量奖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以及用于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5月4日实施的《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4〕1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水务局关于湛江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水农〔202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湛江市水务局关于湛江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水务局关于湛江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湛江市水务局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湛江市水务局关于湛江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依据】 为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提高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跨村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工程),不包括村民家庭自管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通过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农村集中供水的管理、监督和生产经营活动,按城市供水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实施。
农村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和输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道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满足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和村庄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二三产业用水需求为主,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其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监管、规范管理,供水到户、有偿使用,安全稳定、饮用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目标】 农村供水以实现城乡供水同标准、同质量、同服务为目标,遵循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运作、一体化管理、智慧化服务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统一管理】 农村供水应当建立县级统管机制,要以统一管护标准、统一管护制度、统一水价机制、统一监督考核为基础,明确统一管护主体,成立县级和镇级供水统一管理机构,负责县域或者片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分区分片管理,切实提高工程管护标准和管理能力。鼓励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机构参与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
第六条【政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出台行政管理、行业监管、市场管理、运行管理、服务标准、水价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办法,组建县级或者片区农村供水统一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统管单位),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技术服务体系。统管单位优先由现有水务公司或其他县属单位或新组建县属国有企业承担,暂时没有条件引进或组建统管单位的,要落实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经费,明确县级或者片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主体,承担县域或者片区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指导工作。要组织有关县级职能部门对统管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压实统管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展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的培训、运行管护和卫生健康部门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经费保障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已划定保护区的农村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源涵养林保护监管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取水点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测情况,并根据监测发现的问题提出水质改善建议。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执行的监管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供水工程所在村庄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第八条【供水管护责任单位】 统管单位(机构)负有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责任,是县域或者片区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投诉举报整改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管辖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从“源头”到“龙头”的运行管护职责,根据投资渠道、受益群体、工程产权及工程规模,因地制宜主要采取以下管护模式:
(一)利用城市供水管网延伸或乡镇供水工程(水厂)扩网进行农村供水的,由现有管理单位负责。
(二)跨村或单村工程,由县级或者所在片区统管单位负责,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购买服务、按需配备村级供水工程管水员等方式,落实工程管护职责。
(三)由企业(个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工程运行管护责任主体为投资者,在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县级或者所在片区统管单位可通过产权回购或委托管理等方式将其纳入统管范围,落实工程管护职责。
第九条【优惠政策】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鼓励和扶持。
第十条【权益与义务】 农村供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凡使用农村供水工程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供水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防止返贫检测对象等弱势群体可以按水费减免政策收费)。用水户享有农村供水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且有义务保护饮水水源和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推行节水与信息化管理】 鼓励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农村供水水质,推进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第十二条【宣传与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饮水安全、节约用水及保护供水设施意识。在农村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监督举报】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监督电话,处理群众反映有关农村供水问题的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源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维修养护经费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制度,明确经费来源,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在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时,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统管单位与属地镇、村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与用水户依法签订供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规定;
(四)按核定或者约定的价格收取水费;
(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开展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查维护,做好运行管护记录,保障正常供水;
(六)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七)编制包括组织指挥体系、预警机制、处置措施、保障机制等在内的应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演练;
(八)推进智慧化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管理权限界定】 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人应安装入户水表。入户水表至取水口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入户水表至用水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入户水表等供水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计量设施合格准确灵敏。
第十七条【供水管网管理】 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设施与农村供水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第十八条【供水设施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供水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启封、损坏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因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的,需及时采取措施,按现行标准恢复供水设施。
第十九条【停水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约定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实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因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条【用水户权利】农村居民享有平等获得饮水安全保障的权利。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不按核定或者约定价格收取水费的,用水户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用水户义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供水用途;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停止用水,应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不得私自拆装、改装计量设施。
第二十二条【定价机制】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内容及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筹考虑供水成本、农民承受能力、财政支撑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农村供水价格。
第二十三条【水价核定】 农村供水价格的定价方式、定价程序、成本监审等事项根据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供水价格公示与变更程序】 农村供水价格应当向用水户公开,需要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水质要求】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设置水质净化和消毒等水处理设施,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用水户所在当地村民委员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进行定期抽样检测,工程名单和检验频次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水源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农村供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因供水水源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供水事故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利(水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供水监督检查制度,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供水质量、卫生安全和水费收缴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信息沟通】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互相通报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按照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湛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湛发改〔2022〕5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湛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湛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2日
附件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湛江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以下简称核备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发改投资〔2020〕1439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1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性质类别分为基本建设(包含新建、扩建、改建)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包括:
(一)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
(二)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广东核准目录》)确定。
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但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按照性质类别,基本建设项目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通过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以下合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八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代码是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各地各部门应当引导项目单位登录在线平台获取代码并校核验证。各级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应当标注项目代码,项目的审批、监管(处罚)、建设实施进展等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二章 项目核准
第九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要求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及各股东方情况(含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信用情况等);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产品方案、工程技术方案、项目总投资(含用汇)及资金筹措方案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对拟建项目的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资源能源再利用与再循环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及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等;其中,对列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其中,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对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可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须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仅指建设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
(三)招标投标材料(仅指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采用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和依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向相应的核准机关报送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并上传加盖印章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通过在线平台出具电子凭证,同时注明项目代码。
第十三条 核准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确需进行评估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或联合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后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后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评估评议所需时间通过在线平台或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管理、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属于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的核准项目,办理机关需将核准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并上传在线平台,确有必要的可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总投资或者建设规模变化在20%及以上、建设内容发 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二十条 核准的项目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及时督促项目单位申请撤销原核准文件,再按备案程序办理。
经核准的项目变更后,按照《广东核准目录》不属于原核准机关权限的,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及时督促项目单位申请撤销核准文件,再报有权核准机关重新申请核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同时上传在线平台。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项目在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长期有效。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首个行政审批事项前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陆在线平台。项目单位登陆在线平台,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广东核准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确认其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且属于按照国家和省的投资和产业政策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类项目。
(二)填报项目信息。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项目备案信息填报后,在线平台实时生成备案表,项目单位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上传备案材料。将加盖印章后的备案表扫描上传在线平台。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需按产业政策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文件。
(四)提交承诺声明。项目单位根据在线平台指引,承诺拟备案项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市场准入标准等要求,不属于禁止准入和核准准入项目,声明对其填报内容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提交备案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将项目相关信息按照项目属地原则提交相关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信息后的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核查项目相关信息。发现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或其他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逾期未告知要求补正纠正的视为备案完成。
备案证明文件仅代表备案机关确认收到建设单位备案信息的证明,不具备行政许可效力。
第二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对备案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已完成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
(五)需要对项目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二十六条 备案项目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的,应先撤销备案,再按核准程序办理。
备案项目变更后不属于原项目备案机关管理的项目由原项目备案机关转权限备案机关办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二十八条项目自备案或者完成项目备案变更后2年内(含)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延期开工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备案证长期有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三十条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经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三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五)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列入《广东核准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备案权限的机关,由有权机关依照核备条例、核备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核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依规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加强对项目的在线监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核准、备案过程中签署盖章的承诺申明及其履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信用监管,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向社会公开。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按照核备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及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建设项目的,分别按照核备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建设、市场监管、行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核备条例、核备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湛江市“工改M0”项目产业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湛更新(规划)〔202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湛江市“工改M0”项目产业准入指引(试行)》已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湛江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湛江市“工改M0”项目产业准入指引(试行)》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
2022年8月4日
附件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湛江市“工改M0”项目产业准入指引(试行)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改M0”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21〕6号),为规范湛江市工业用地改成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以下简称“工改M0”)的产业准入认定和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纳入城市更新(“三旧”改造)范围,改造后用于新型产业项目的工业用地。
二、产业准入条件
(一)申报主体准入
(二)产业类型准入
“工改M0”的产业类型准入符合我市“工改M0”项目产业类型要求(附件2)。
(三)投入产出准入
1.“工改M0”的投入产出一般准入标准为市辖区下限标准(详见附件1:湛江市“工改M0”项目产业一般准入控制指标)
2.各区政府(管委会)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发展需要,制定本区域的具体准入标准,提高投入产出一般准入标准。
三、流程指引
(一)申报受理
1.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辖区“工改M0”产业准入认定的主体,负责组织本辖区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改M0”的产业准入审查工作。
2.申报主体申请产业准入审查时,应报送如下项目材料:
①关于申请批准工改M0项目请示报告;
②填报湛江市“工改M0”项目产业准入申请表(附件3)。
3.为便于申报主体开展申报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指定“工改M0”产业准入审查的牵头部门。
(二)准入审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工改M0”产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查。
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审查申报主体行业资质;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的产业类型、信用情况;
3.行使投资促进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投入产出情况。
(三)准入审定
经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的“工改M0”产业项目,向申报主体出具《湛江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确认书》。申报主体按照《湛江市“工改MO”管理试行方案》有关要求开展下一步工作。
四、有关事项
本方案自2022年8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附件:1.湛江市“工改M0”项目产业一般准入控制指标
2.“工改M0”项目产业类型(建议)
3.湛江市“工改M0”项目产业准入申请表(模板),此略
附件1
湛江市“工改M0”项目产业一般准入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亩
附件2
“工改M0”项目产业类型(建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
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
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民〔2022〕15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事务局)、财政局、老龄办: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发改委对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情况的整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附件: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工作方案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附件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5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发改委对于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情况的整改要求,拟重新修订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制度。为规范管理,健全我市养老护理、服务补贴政策和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护理服务发放对象
具有湛江市户籍的以下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1.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人;
2.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二、护理服务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等级自主确定,原则上:
1.低保家庭中满65周岁的轻度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中度失能按不低于150元/月·人、重度失能按不低于2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低保家庭中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护理服务对象分类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护理服务对象分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
(一)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
(二)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
(三)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
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县(市、区),评定为“能力完好”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按补贴标准由银行代发放至老年人银行储蓄卡或相关护理服务的机构。
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残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补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到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老年人补贴申请表》(附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特征、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必要,可将核查结果通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各县(市、区)民政局。
3.审核。各县(市、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街道)的初审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补贴资格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经审核评估,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应当将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网站、公告栏等一定形式予以长期公开;对不予享受补贴的,应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补贴对象因故亡、户口迁移、已不符合补贴条件以及其他原因等不能享受补贴的,应及时更新公开的名单。
本方案印发实施后,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湛江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系统建设,尽快开通线上申请办理方式,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高龄老人亲属、村(居)委工作人员、双百社工和志愿者可使用“粤省事”中“为他人代办”功能协助高龄老人完成线上申请,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完成申请审批流程。
五、保障发放措施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按照上级《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发〔2016〕43号)的工作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评估工作,尽快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健全我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机制。民政、财政、老龄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进行摸底调查,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六项指标初步进行评估。对不能自主完成其中一项及以上的老人,要及时报送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便尽快落实补贴政策。
(二)完善补贴发放方式。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在数字财政系统采取到人到企的方式,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护理补贴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的,由乡镇(街道)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条款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服务提供机构;由乡镇(街道)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民)委员会、邻里等提供照看护理服务的,按照与受托人签订的照料服务协议约定的护理费用标准,收集服务提供方的姓名、银行账号及当期护理经费清单,按月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拨付到护理服务提供方。
(三)完善提供护理服务机制。支持鼓励借助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要不断完善护理服务项目,确保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以低于市场价格为老人提供服务,不断丰富低偿或无偿类服务项目。
(四)落实资金保障。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列入户籍地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五)定期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定期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规定公开,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要组织开展护理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建立市、县、镇三级定期巡查制度,市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月、乡镇(街道)至少每周对辖区内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一遍,确保其提供的护理服务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站、57365线路检测中心栏、报刊杂志、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要充分考虑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尤其是失能、半失能人员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及其亲属知晓政策。各地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做好业务开展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处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制定符合本地实情的补贴发放方案,确保补贴对象实实在在享受到政府的养老护理、服务政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教〔2022〕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有关学校:
现将《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教育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发展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观察、记录、分析初中学生全面发展状况、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是全面反映学生初中阶段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展现学生个性特长,形成学生在初中阶段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档案,作为学生发展指导、毕业升学、学校育人质量评价的依据或参考。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有利于帮助和促进学生自我认识、自我评价和自我发展;有利于促进学校和教师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切实转变育人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社会和家庭形成正确的育人观,形成多方协同育人局面;有利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建立科学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教育评价制度和机制,培养学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方向性和指导性。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教育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尊重学生个性特点和成长需要,加强学生的自我评价,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发展自我,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二)坚持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坚持五育并举,着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定基础。既重视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也反映学生个体的主要特点和突出表现,在面向全体学生的同时为每一个学生的个性特长发展提出针对性的指引。
(三)坚持真实客观和公正有效。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评价,确保评价内容客观真实。严格规范评价程序,注重师生全员参与,强化有效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坚持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可信可用。
三、评价内容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整体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
(一)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坚定理想信念、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责任担当、热爱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道德品质和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方面的状况。重点记录学生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文化教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遵守公民道德和公共秩序,参加学校班、团、队活动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二)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通过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以及相关专题课程学习,在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认知能力、思维发展、创新意识特别是学科核心素养形成等方面的状况,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重点记录国家课程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实验操作成绩)、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学习经历与成果,以及学习态度、习惯、能力、效果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三)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基本身体机能与运动技能、体育锻炼习惯与健康生活方式,以及心理健康状况、安全素养等。重点记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体育课出勤情况,体育运动技能掌握情况,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表现及课余体育训练、竞赛情况,参加学校安全教育活动情况,以及自我认知与管理、人际关系、情绪调节、青春期适应,安全知识与相关技能等。
(四)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与鉴赏、参与和表现的能力。重点记录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戏曲、影视、播音、主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民间艺术与民俗活动等方面的兴趣特长表现,参加艺术活动(包括参观艺术场馆、参加艺术学习、欣赏或参与艺术表演、学习民间艺术、参与有意义的民俗活动等)的经历与成果等。
(五)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的社会认知、社会实践、社会适应状况,形成的劳动素养、实践能力等状况。重点记录学生在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参观学习、研学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中表现出的意识、能力和成果等。
四、评价方式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通过学生自我陈述评价、教师评语评价与重要观测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生自我陈述评价。学生自我陈述评价是学生在对自己的成长写实记录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整理遴选的基础上撰写的,是对自我成长过程的总结梳理,是促进学生自我评价、自我教育和主动发展的过程。写实记录是学生在思想品德发展、学业水平表现、体育运动、艺术素养提升、社会实践等方面活动的记录,包括对事件的客观记录、自己内心体验与感受以及活动形成的成果(见附件1)。每到学期结束或毕业前,学生要对自己的综合素质发展、兴趣发展、个性成长等方面的情况做综合陈述。自我陈述要突出个性特长,有重点地介绍自己在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用证据说话,有助于他人在较短时间客观全面地了解陈述者,并留下深刻印象,避免泛泛而谈。学生自我陈述评价示例(见附件2)。
(二)教师评语评价。教师评语评价是指教师在全面了解学生成长情况的基础上,以发展的眼光,分析记录学生发展的信息,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发展水平和个性特点,突出正面引导,鼓励学生不断进步。学期教师评语由学校班主任、任课教师、社团指导教师等共同承担,具体由学校统筹安排;毕业评语反映学生初中阶段整体发展情况,由班主任填写。教师评语评价示例(见附件2)。
(三)重要观测点评价。根据学生的学段和年龄特点,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五个一级指标中,分别选取具有较强代表性、典型性、可测量、可评价的写实记录作为重要观测点,按学期进行评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依据重要观测点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照《湛江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评价重要观测点评分标准》予以评分,并赋等级评定。具体评价操作细则由各学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等制定。
综合素质表现评价五个方面内容均设定5个重要观测点,按学期计分(第六学期不计分)。五方面实行各自计分且各学期得分可以累加,五方面得分不作汇总。重要观测点计分由所在班级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机构要负责严格管理审核。
1.学期计分。每学期五个方面最高得分值均为20分,其中每个观测点满分值为4分,根据达成情况,分别计0分、2分、4分。根据每学期末计分情况得出评价结果,分A、B、C、D、E五个等级,15-20分为A等,11-14分为B等,7-10分为C等,3-6分为D等,0-2分为E等。
2.毕业汇总。初中学段结束时,将第1-5个学期五方面得分各自汇总,五方面均分A、B、C、D、E五个等级,70-100分为A等,50-69分为B等,30-49分为C等,10-29分为D等,0-9分为E等。
五、评价程序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包括学期评价和毕业评价。各学期结束时实施学期评价,学期评价反映学生各学期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根据各学期评价情况给出毕业评价结果。评价实施过程主要由录入记录、审阅完善、提交评语、公示确认、形成档案等五个基本环节组成。依托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的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一)录入记录。学生根据学校规定时间安排,在家长或老师的协助下,在信息平台中录入个人写实记录及佐证材料。在学校未进行审核前,学生可反复修改完善写实记录。
(二)审阅完善。由班主任老师或有关教师对学生提交的写实记录进行审阅,了解学生成长情况。班主任及有关教师应指导学生整理好个人写实记录材料,并遴选出不超过规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包括重要观测点达成情况),完善有关佐证材料。学生无某方面记录或事迹不突出的,可以减少数量或空缺。
(三)提交评语。每学期末结束时,学生和班主任老师应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学生自我陈述和教师评语。学生的自我陈述由学生自行导入信息平台,教师评语由班主任老师导入信息平台。
(四)公示确认。各学校要按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对遴选出来的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写实记录材料(含重要观测点)在信息平台或教室、学校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工作原则上在每学期末或下学期初进行,具体时间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公示期结束后,学生、班主任及有关教师要对个人写实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统一在信息平台中及时提交审核。公示材料一经审核,相关记录不可更改。
(五)形成档案。写实记录、学生自我陈述、教师评语、重要观测点评价等经信息平台汇总,形成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
六、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作为指导学生成长的依据。学校、教师和家长要充分利用写实纪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引导学生发现自我,建立自信,指导学生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充分发挥评价过程的教育功能,促进学生健康多元发展。
(二)作为学生毕业升学依据或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是学生发展状况的重要证据支持,要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中的使用。
1.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标准。学校必须将每位报考的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级及分数)记录并录入该生的报名信息表。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五方面得分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
2.作为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和名额分配招生的重要参考。普通高中学校应在自主招生说明中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高中阶段学校在自主招生时可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主要依据,可以采用初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也可以另行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按要求对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作出客观评价,并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名额分配时,可参考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三)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学校和教师要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改进教育教学行为,全面落实素质教育,提高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要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区域教育发展和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提供数据支撑。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市、县(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共同负责、协调、落实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协调各方面专业力量,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予以指导,为学校提供支持与帮助。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研究、培训和实施等方面的经费保障力度,为学校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相应支撑。要强化督导,把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评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坚持常态化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要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指导和记录规章制度,明确本校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措施以及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和办法,建立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责任制。学校要主动创造条件,深化课程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有利于学生成长的各类活动,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提供支撑。学校在考核管理中要纳入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内容,激发全体教师参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积极性。每个班级要建立由年级长、班主任、相关教师、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等组成的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所在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及时记录和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自我教育和自主发展,避免集中突击。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团组织、学生组织的作用。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帮助和督促学校使用信息平台,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素质表现评价电子档案,实现信息化管理。由外地转入我市初中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表现评价信息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导入信息平台。
(四)开展全员培训。我市选择应用省级信息平台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加强省级信息平台操作使用培训,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纳入教师全员培训内容,提高教师自身综合素质评价能力、指导学生做好综合素质评价相关工作的能力。要引导所有任课教师参与到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来,形成教育合力。要加强对信息平台使用的培训,使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能够有效使用平台。要着力提升教师科学应用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因材施教、指引学生健康成长的能力。
(五)发动各界力量支持。要加强宣传引导,争取社会各界和家长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帮助孩子全面发展,关注孩子的成长变化,指导孩子写好写实记录和学生自我陈述;学校要结合实际,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等各界力量为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提供机会和平台,共同为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社会服务活动、劳动实践活动、体育艺术科技活动等提供支持。
(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公示制度,学校要及时将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人员、规章制度等进行公示,提升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要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的公示办法,既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与信息隐私,也要畅通举报渠道确保材料真实可信。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学生或其监护人等对评价工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要依法依规进行核查确认并反馈意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站。建立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2021年及以前入学初一级学生不需补充填写2022年9月之前相关内容。
附件:1.广东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写实记录指引
2.广东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学生自我陈述和教师评语评价示例
3.湛江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重要观测点评价指标体系
4.湛江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评价重要观测点评分标准
附件1
广东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写实记录指引
学生在教师和家长指导下,选择记录学习生活过程中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与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并上传有关佐证材料。
一、思想品德
重点记录学生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文化教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遵守公民道德和公共秩序,参加学校班、团、队活动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例1:2020年10月12日下午,我参加了由学校共青团组织的第六期红色革命基地教育活动,参观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南路与东园横路交界处的“团一大”纪念广场。我主动担任讲解员,得到大家一致好评。活动结束,我递交了入团申请书,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共青团员。
例2:这周一由我们班负责升国旗,我心情有点小兴奋。清晨,我穿戴整齐,早早赶到学校,和同学们一起重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升旗的内容和要求,仔细打扫升旗台卫生,做好一切升旗准备工作。升旗礼进行得十分顺利,当看到五星红旗在同学手中冉冉升起的时候,心里既骄傲又激动,这里面也有一份我的付出和功劳啊!
二、学业水平
重点记录国家课程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实验操作成绩)、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学习经历与成果,以及学习态度、习惯、能力、效果等方面的突出表现。
例1:本学期我被语文老师评为“发言智多星”。下学期我要继续努力、争取拿下“笔记小能手”和“阅读小博士”,成为本年度的“学习之星”。
例2:我组织张××、李×、王××、秦×等同学组成五人探究小组,开展“瑶族长舞鼓”的由来及其意义探究活动,成果获得老师们的充分肯定,入选学校“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成果汇编。
三、身心健康
重点记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体育课出勤情况,体育运动技能掌握情况,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表现及课余体育训练、竞赛情况,参加学校安全教育活动情况,以及自我认知与管理、人际关系、情绪调节、青春期适应,安全知识与相关技能等。
例1:2020年10月16日,我参加学校田径运动会的平板支撑挑战赛,获第一名。
例2:我独创了一套情绪舒缓减压操,得到老师同学们的一致认可,在全班推广。
四、艺术素养
重点记录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戏剧、戏曲、影视、播音、主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民间艺术与民俗活动等方面的兴趣特长表现,参加艺术活动(包括参观艺术场馆、参加艺术学习、欣赏或参与艺术表演、学习民间艺术、参与有意义的民俗活动等)的经历与成果等。
例1:2021年2月10日,在××村迎新春民俗表演活动中,我参加了舞狮表演,既强健了体魄,又丰富了文化知识。
例2:2020年9月30日,作为学校合唱团的一员,我参加了全镇“国庆大合唱”汇演,这是我们第一次在学校外面登台演出,大家都很紧张。我和同学互相加油打气,最终顺利完成了演出。
五、社会实践
重点记录学生在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参观学习、研学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中表现出的意识、能力和成果等。
例1:2020年10月11日下午,我参加了五福社区关爱孤寡老人活动,帮他们打扫卫生,和他们谈心、讲社会新变化,老人们特别开心。
例2:2021年3月下旬,我参加学校团委组织的“护河小卫士”活动。在专业人士带领下,我们开展了持续一周的武江曲江区部分河段排污口调查、水质监测、水生态现状研究等活动,我们合作撰写的《武江曲江区河段水生物现状及改善建议》获得曲江区河长办公室的高度认可。
附件2
广东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自我陈述和教师评语评价示例
学生自我陈述和教师评语评价是学生阶段性发展结果评价,可以分为学期评价、毕业评价等。示例如下:
一、学生自我陈述评价
(一)学期评价。本学期以来,我在各个方面都有进步,思想水平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本人性格开朗,诚实守信,富有正义感。在学校,我与同学相处融洽,尊敬师长,乐于助人,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勇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认真听课,不懂就问,能按时完成作业,善于在学习中总结与反思。经常自觉锻炼身体,上体育课时认真刻苦,不偷懒。在义务劳动中关心和尊重他人,具有合作的意识和行为。在家尊老爱幼,经常帮父母做家务,是一个很少让父母担心的人。在学习之余,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培养自己的实践创新能力;对艺术有浓厚的兴趣,具有较好的审美能力。希望能在以后的日子里,越来越出色。
(二)毕业评价。短短三年的初中生活,让我获益良多。从不懂事的小学生变成独立自主、积极向上的初三学生,生活能力变强了,遇到困难能自己学会解决。从小个子变成高大的小伙子,身体变结实了,性格也变得更加开朗幽默,与同学相处融洽。学习上虽然不是名列前茅,但也用功努力。能听老师的话,改正许多不良习惯。在家长心中是个听话的好孩子。如果能更合理地安排学习和休闲,我相信会做得更好。人生的风帆刚刚扬起,我将在今后的学习中提高对自己的要求,以更专注的态度和更雄健的脚步迈向未来!
二、教师评语评价
(一)学期评价。你是一个心灵手巧的好孩子,你画的小动物个个活灵活现,连老师都自叹不如你,同学们欣赏了你那幅惟妙惟肖的作品后,都在夸你,暗暗羡慕你。你还能歌善舞,在新年主题班会上,你那可爱的模样,甜美的歌声给老师和同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你学习也很棒,课堂上,你发言积极,那独到的见解令同学们刮目相看。多少回天一亮你就到教室值日。你就是这样一位女孩子,积极进取,在各方面不断的努力着。“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只要勇于挑战,胜利的春天必将到来!
(二)毕业评价。你是一个活泼大气的男同学。三年以来,你逐渐从少不更事的懵懂少年,成长为一个志远担当的班干部。三年来,你一直承担班级劳动委员的工作。在劳动中,你不但身先士卒、积极肯干,而且讲究工作方法,带领同学们协同合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在上课时,你开动脑筋,举手发言,珍惜每一次锻炼的机会。最让我满意的是,只要谁需要帮助,你都会伸出援助之手。成功从来没有捷径,老师希望你能沉住气,继续努力,在书写方面再下功夫,争取更大的进步!
附件3
湛江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重要观测点评价指标体系
说明:出勤率计算时不含正常的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