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87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湛府〔2022〕21号) 1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教〔2022〕2号) 11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2022-2024年湛江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金〔2022〕18号) 19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科〔2022〕25号) 26
湛江市水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水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节约用水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水供水〔2022〕3号 33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建管〔2022〕10号) 37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湛府〔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3年24日
湛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21-2025年)
根据《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国发〔2021〕11号)和《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要求,为进一步激发市民健身热情,推动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中央工作部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贯彻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工作方针,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健康广东、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抓住“双区”建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重大历史机遇,在高质量加快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下,借助湛江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窗口期,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充分利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释放出来的改革红利、政策红利、人才红利,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布局、科学健身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普及健身、健康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健身理念和健康生活观,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展示湛江市文化软实力,实现健康中国、健康广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以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深化体教融合、体医融合、体卫融合、体旅融合,使全民健身成为促进湛江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着力推进体育公共设施资源的均衡化、便捷化、数字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的服务水平,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推动健康关口前移。到202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5平方米以上,实现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数比例达到40.5%以上,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32人,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比例不低于93%,农村行政村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向自然村延伸。
二、主要任务
(三)补齐短板,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
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纳入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共同推进湛江体育设施项目建设,实现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合理布局,均衡发展。落实城镇(街)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推进湛江健身场地设施增量、增质建设;优化区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布局,完善“市—县—镇(街)—村(居)”四级公共体育设施体系建设,实现体育公共资源均衡化、均等化发展。
加强资源整合,在城市公园升级改造、城市广场和道路等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中,因地制宜增加体育设施,构建以人为本、亲民便民、形式多样的城乡15分钟健身圈,在市区建成市全民健身中心,每个县(市、区)建成200公里以上的健身步道。充分利用山岭、荒草地、河漫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盘活公园、公共绿地、河湖沿岸、城市疏解腾退空间、老旧厂房等水、陆、空空间资源,新建或改建至少4个体育公园。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场地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健身需求,均衡配置满足其健身的场地设施。鼓励企业研发推广适合特殊人群健身需求的设施、器材和残疾人专用的康复健身器材。
提升存量公共体育设施品质,建立公共体育设施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加大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力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运营,将湛江市奥体中心——调顺岛文化中心——金沙湾——观海长廊——体育中心滨海圈打造成为集文化展示、滨海旅游、观光度假、运动体验、体育赛事、健身休闲、健康养生、亲子游乐等多功能、多主体、多元化于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工程,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型海湾城市运动新地标、潮流人士的网红打卡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打造全方位、多功能的体育综合体。
完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的评估监督。鼓励机关、企业、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新建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在规划设计时,创造向社会开放的条件,在全民健身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
(四)提质增效,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
加大科学健身指导和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国民体质测试常态化机制。建立广泛覆盖城镇乡村的体质测试平台,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将结果纳入社会统计指标和健康建设指标,依托体质监测数据库,建立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体系。拓宽渠道、创新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全民健身生活化,引领全民健身新时尚。促进体医结合和非医疗健康干预,加强体育运动指导,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康体、体质测定和运动康复等各类机构。
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机制,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制度与定期培训制度,鼓励体育教师和条件达标的体育爱好者考取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积极做好健身指导、运动康复、运动医学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为广大群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鼓励广东海洋大学、岭南师范学院等院校培养与地区体育项目发展相匹配的各类体育专业人才,以青少年体育学校为平台,开展各类体育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校企合作,多渠道培养复合型体育人才。支持有培训愿望和就业需求的退役运动员接受就业创业培训,鼓励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健身专业工作,鼓励乡镇(街道)、社区聘用体育专业人才从事群众健身指导工作。支持拓展体育产业人才的国际和区域交流与合作培养途径,利用专业院校的教学团队,巩固充实全民健身人才队伍建设。
(五)引导扶持,健全全民健身组织体系。
健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指导全民健身活动,传授运动健身技能,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培育和扶持在基层开展体育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形成架构清晰、类型多样、服务多元、竞争有序的现代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新局面。
各级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发挥其专业性、权威性优势,普及推广运动项目,组织举办赛事活动,培养健身专业人才,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在“两增一扩”上下功夫:即增加经常锻炼人群,增加社会体育指导员上岗率,扩大社会组织队伍,完善以体育总会为枢纽,单项协会为支撑,基层体育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网络。
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社区体育健身团队等市民身边的体育健身组织,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服务,树立骨干典型。同时引导体育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规范群众性健身团队和全民健身站(点)建设,优化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健全全民健身组织体系。
(六)多举联动,丰富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体系。
创新办赛思路和方式,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分层分类引导运动项目发展,有效发挥体育活动在促进全民健身中的带动作用,掀起全民健身热潮。做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打造线上与线下比赛相结合、全社会参与、多项目覆盖、多层级联动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激发社区组织协办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体育俱乐部承办社区体育赛事,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承接社区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项目。
完善青少年体育竞赛体系,特别是拓展竞赛项目数量,强化比赛组织保障,提升比赛竞技水平,加快赛事体系整合,破除限制性政策,让青少年公平、自由参赛。加大教练员、裁判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从根本上保证制度透明、体制透明,形成架构清晰、类型多样、服务多元、竞争有序的现代竞技体育发展新局面。
树立“体育+”的理念,强化项目带动,积极培育环雷州半岛骑行、北部湾体育舞蹈大赛等一批体育旅游精品赛事,推广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广泛参与的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广场舞等赛事活动。发扬人龙舞、舞狮、毽球、太极拳等粤西地区非遗或传统项目;推动健步走、马拉松、网球等时尚休闲项目;引入帆船帆板、皮划艇、跳水、潜水、滨海马拉松、沙滩排球等高水平赛事。结合旅游资源、民俗节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力求每个县(市、区)办好一个赛事、打造一个亮点、培育一个品牌,使体育比赛活动接地气、暖人心,让体育运动覆盖全市各类人群,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足感、幸福感。
(七)融合聚力,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开展。
配合推进宜居环境建设工作,统筹规划建设公益性老年健身体育设施。研究推广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休闲项目,支持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及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老年人组织开展各类健身活动。试点推进社区老年人“体医融合”中心建设,提供健身、康复、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推广慢性病运动干预社区工作团队模式。
有效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发展,广泛开展适合各类人群身心特点的健身活动,将外来务工人员公共体育服务纳入属地供给体系,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全民健身服务供给,全方位、全周期发挥体育的健康服务功能。
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职工体育活动的指导,鼓励将健身休闲活动作为工会活动和职工福利内容,坚持实行工间操、课间操等健身制度,倡导每天健身1小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定期举办职工运动会或形式多样的健身赛事活动。
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使青少年提升身体素质、掌握运动技能、培养锻炼兴趣,形成终身体育健身的良好习惯。开齐开足体育课,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以青少年为重点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干预,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推动体教融合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体育培训机构等为学校体育课外训练和竞赛提供指导。以青少年足球改革为突破口,推动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田径等项目进校园,指导学生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能和球类、游泳、体操、武术等专项运动技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坚持文化教育和专业训练并重,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升重点项目竞技水平。巩固传统项目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地方环境与特色探索武术、舞龙舞狮、帆船帆板、皮划艇、潜水、跳水等独具粤西特色项目融合发展。
针对近视、肥胖、脊柱侧弯等青少年健康问题,实施“健康包”工程,针对体质健康问题推出系列运动干预方法,推广“近视防控操”,开展营养控制、运动减肥干预试点,针对部分学生开展体姿体态改善试点工程。
(八)优化环境,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体旅融合发展,充分挖掘和发挥全市体育旅游资源优势,全面布局体育旅游项目,推介体育旅游精品线路。以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生态体育公园、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为载体,拓展体育旅游融合发展空间,推动体育产业提质增效。围绕打造滨海旅游城市的发展目标,以精彩的体育旅游活动、独特的体育旅游产品、丰富的体育旅游业态,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旅游和健身健康需求。规范和引导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实施体育旅游精品示范工程,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精品赛事和示范基地,如游艇观光游线路、休闲海钓线路,全国帆船帆板锦标赛、全国跳水锦标赛以及帆船帆板冬训基地等。
以打造粤西滨海旅游环线和推动全域旅游为契机,以“旅游观光+户外运动+赛事体验”为实现路径,引导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体育和旅游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奥体中心和体育中心等体育场馆引进高水平体育竞赛表演项目,促进体育消费,带动经济发展。
推动新兴技术在体育制造领域应用,鼓励、引导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大力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高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入股、联合开发、共建科技实体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努力打造一批运行高效、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灵活、带动作用明显的体育用品研发制造中心。
(九)创新驱动,打造全民健身智慧化新亮点。
积极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有机融入全民健身服务管理,提升场地设施、体育组织、体育活动、健身指导、体质测定、运动处方、志愿服务等信息服务水平。依托智能化服务平台,运用市场化方式打造特色的品牌赛事活动,鼓励开展线上、线下社区赛事活动平台,支持线上运动平台发展,带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居家健身和网络赛事活动,为运动便利和身体健康护航。
鼓励条件成熟的场馆尝试探索构建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化服务平台,场馆管理运营方积极执行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建立完善查询预约、AR\VR沉浸式健身体验、健身指导等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信息及时、服务便捷、信息高效的全民健身智能化服务机制。
持续推动全民健身智慧化,建立市民运动数据库,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安装智慧健身设备,无感采集运动数据,为群众提供体质分析及运动数据查看,使健身更具针对性,实现大数据与医疗共享。社区运动健康促进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夯实体医融合、非医疗健康干预的基层联系,建立并完善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环境、不同身体状况的运动处方库,推动形成体医融合的慢性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
三、保障措施
(十)多部门协同,形成合力。
加强体育与教育、卫生、文旅、养老、环保、农业、科技等领域融合,将全民健身项目融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健康发展规划以及发改、财政、民政、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农业农村、城综、卫健、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发展规划,构建融合工作发展规划体系。
(十一)多渠道进入,完善队伍。
建立健全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者组成的社会体育公共指导服务体系,鼓励知名教练员、退役运动员、高校体育教师和大学生群体深入到基层开展全民健身服务;鼓励县市区与地方高校合作共建,加强培训力度,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地方院校创新体育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体育人才培养质量,为地方的全民健身事业输送专业化、系统化的人才队伍。
(十二)多层面聚力,加大投入。
加强支持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财政保障,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投入力度,保障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
依法把体育彩票公益金按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模式,通过管办分离、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等方式,逐步将公益性全民健身体育活动交由社会力量承办。积极推广和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促进社会资本参加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水平。
(十三)全方位监管,加强安全保障。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各类公共体育场地及健身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管,重大公共场馆要配套相关急救设备,坚持防控为先、动态调整,确保其在防疫、应急、疏散、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运转。
加强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赛事活动监管指导,组织者、承办者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赛四方案”报备制度,将安全关口前移,赛前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赛事组织方案,对赛事进行细致研判和评估。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促进科学办赛和科学参赛,切实提升赛事组织者、参与者的安全风险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健身场所管理者、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有关的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大群体工作格局,建立市级统筹协调机制和分区域协调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有关协调制度,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强化政策衔接,加大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作为主管部门,抓好全民健身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完善体育设施建设,抓好问题整改,推动全民健身工作向纵深方向拓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新闻媒体的积极正向引导,宣传普及全民健身政策法规、科学健身方法,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全民健身的认识,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通过体育大型赛事、体育影视作品、体育节目展播等,总结运动项目的文化特点,梳理运动项目的历史沿革,讲好群众身边的健身故事,传播体育好声音,推动体育文化正能量的传播。
(十六)实施绩效评估。
加强项目监管,开展绩效评价。将全民健身纳入各县(市、区)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督查,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到2025年,体育职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1—31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教〔2022〕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各中学:
现将《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教育局
2022年2月13日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7〕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充分发挥考试招生制度的正确导向作用,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打牢基础和个性发展创造条件。注重科学选才,提高选拔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满足学校多元化的人才选拔要求和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选择。
(二)坚持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善考试招生规则,健全监管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高效、有序实施。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功能、科目设置、体验性操作性实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设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四)坚持有序推进。按照“统筹谋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要求,统筹推进考试、招生和管理制度综合改革,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有重点、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各项改革,确保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稳妥进行、不断深化。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用于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继续实行初中毕业、高中招生“两考合一”,避免多次考试,减轻学生负担。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用于初中毕业与学历认定的,长期有效,用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当年度有效。
1.考试科目。涵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7-9年级,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规定的全部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历史、化学、道德与法治、生物、地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物理、化学和生物科目增设实验操作考试(以下简称“理化生实验操作”)。
2.考试内容及组织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历史、化学、道德与法治、生物和地理的笔试继续采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体育与健康、理化生实验操作、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由市教育局统一命题、统一考务规则、统一组织实施。
3.考试时间。省命题科目的考试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体育与健康、理化生实验操作、音乐、美术、信息技术考试时间由市教育局确定。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生物实验操作在初中二年级第二学期进行;体育与健康、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在初中三年级第二学期进行。
4.考试方式。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历史、化学、道德与法治、生物和地理采用笔试的考试方式;体育与健康采用平时成绩加现场测试的考试方式;理化生实验操作采用“过程性评价+仿真机试”的考试方式;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采用“过程性评价+综合素养机试”的考试方式。
5.成绩呈现。考试成绩采用分数与等级形式呈现。语文、数学、英语、体育与健康以分数呈现。物理(含实验操作)、历史、化学(含实验操作)、道德与法治、生物(含实验操作)和地理以分数和等级同时呈现;等级依据原始成绩划定,100~80分为A级,79~60分为B级,59~15分为C级,14~0分为D级,C级及以上人数不足70%时按70%确定C级最低分数线。音乐、美术、信息技术以等级呈现,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等级成绩仅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初中毕业标准要求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划定。
(二)改革招生录取模式
从2020年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1.录取计分科目和分值。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计分科目采用“4+3”模式,“4”指语文、数学、英语、体育与健康4个科目,“3”指物史(物理+历史)、化道(化学+道德与法治)、生地(生物+地理)3个科目组。录取计分科目满分760分,其中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00分,体育与健康80分,物史130分,化道120分,生地90分。折算科目组成绩时,先根据科目组内两科原始成绩的高低确定考生的高分科目和低分科目;考生的高分科目以原始成绩的特定比例计入科目组成绩;考生的低分科目要求达到C级,才能按照等级赋分计入科目组成绩,其中,物史和化道两个科目组,A级计50分,B级和C级计原始成绩*0.625,D级不赋分;生地科目组,A级计40分,B级和C级计原始成绩*0.5,D级不赋分。具体如下表: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普通高中学校录取采用“分数+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的办法,实行计分科目、等级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综合录取办法,将计分科目总分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择优条件;将等级科目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资格条件,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考生其音乐、美术、信息技术3个等级科目考试成绩要求达到合格等级;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或参考,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价要达到C等级。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录取则不限。
3.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其他要求。加大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情况、教育成果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让社会更全面了解职业教育。引导初中毕业生有序分流,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完善初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途径(含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鼓励我市国家级示范性中职学校“双精准”示范专业实施自主招生、择优录取。推进我市中职学校与企业协同开展现代学徒制招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三)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健全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管理制度,保障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确保考试招生安全、诚信、公平。
1.切实做好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根据区域学校布局合理、学校规模和班额适宜等原则科学核定招生计划。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明确招生条件、招生范围等基本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和擅自提前组织招生,严禁利用中介机构非法招生,严禁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坚持指标到校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导向,根据考生人数比例将优质普通高中学校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分配到招生区域内的所有初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指标生招生采用单独批次、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不设置“限制性”分数线。
2.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给予有条件的普通高中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招生学校须提前主动公开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并根据招生方案,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束后开展自主招生,主动公开自主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各环节的监管,做到招生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3.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及分值。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规范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等加分政策,严格限定加分范围,严格控制加分分值,规范资格审核程序,实行加分项目、分值、资格和名单公示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4.加强招生信息监管。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条件、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招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杜绝虚假招生,宣传欺骗等误导学生的行为。规范成绩发布,不得炒作考试“状元”和升学率。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排名排队、表彰奖励。
5.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建设,加大学校诚信机制建设,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提高考试招生法治化水平。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监督检查、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按照国家规定严肃查处、坚决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完善诚信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违规违纪事实记入诚信档案。健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6.完善随迁子女中考政策。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人口及教育资源变化逐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政策,做好报考宣传、资格审核及招生录取等工作,保障随迁子女享有公平接受高中阶段学校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改革工作的实施。根据改革要求,指导相关部门和学校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和细则,扎实推进课程改革、师资调配、硬件配置、信息支持、舆论引导等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严禁压缩课程课时。加强初中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切实推进素质教育,提升教书育人水平。积极发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对初中教育教学质量检测和诊断的功能,促进初中改进教育教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三)提升保障能力。加强学校师资配备、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加强考试条件建设,开展标准化考点建设,维护平安考试的良好环境。确保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所需经费,学校承担部分可从生均公用经费中开支。加强考试机构及其考务组织、招生录取等工作的基本能力建设。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部分科目题库卷库建设,建立和完善命题组织保障和审查制度,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提高考试命题质量和水平。严格对试卷命题、印制、运送等环节的保密要求,确保试题试卷安全。加强技术保障,提高考试招生的信息化水平。
(四)重视宣传引导。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各县(市、区)和中学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及传统媒体等多方平台力量,认真做好考试招生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要全面准确宣传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关键措施、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关注改革、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2—6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2022-2024年湛江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金〔202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湛江银保监分局,驻湛各市级保险公司,湛江市保险行业协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2-2024年湛江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2月23日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关于2022-2024年湛江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帮助农村受灾居民灾后重建住房,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金监〔2021〕79号)、《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赔偿标准(2022-2024年)的通知》(粤金监〔2021〕8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2-2024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下简称“农房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引导作用及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功能,创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模式,帮助受灾农户重建家园,促进乡村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助力构建具有湛江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加强对农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完善制度建设,积极宣传推广,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乡村振兴为目标,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市场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确保个人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投保权。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
(四)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房保险工作,健全完善协调机制,确保支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采取有力措施,增强农村地区和农村人口抗灾减灾能力。
三、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为全市范围内具有湛江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以下统称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被保险人一户在湛江市境内有多处农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处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额保障,多处房屋总保险金额以每户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11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按照农房建筑结构类型分为一类结构房屋保险金额80,000元,二类结构房屋保险金额5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2,000元;对房屋达到Ⅱ级和Ⅲ级倒塌或损毁的农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租房费用。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财政情况,适当提高农户的保障程度或扩大保障范围,具体标准与承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保险方案明细表
其中:
一类结构房屋为使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框架结构的房屋;
二类结构房屋为除上述一类结构房屋以外的房屋,如:砖木、砖土、泥瓦等结构的房屋。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我市农房保险保费每户每年保费不高于8.3元,由农户和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3元、县(市、区)级财政承担1元,农户承担2元,《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金监〔2021〕79号)要求,省级财政承担4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级财政对农户承担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当地农户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并鼓励农户自愿缴费增加保障金额。对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原建档立卡的脱贫户等困难农户,要适当提高保障程度,由县(市、区)级财政对其自负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各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的农户数与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
(四)承保机构选择。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负责,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本次招标承保周期为2022-2024年,共3年。农房保险属于社会公益性项目、重点保障民生事项,委托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本次招投标分为3个包组(详见附件),全市中标承保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三家,每个县(市、区)只能由一家公司承保。参与招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并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承保机构考量因素以服务能力(服务网络、偿付能力、专职人员配备、车辆配备),服务方案(承保方案、防灾减灾方案、定损方案、理赔方案、救灾方案、创新方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案),管理水平(管理架构、信息化水平)等因素为主。结合我市实际和过往农房保险工作经验,农房保险招标工作参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广东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招标指引〉的通知》(粤农保办〔2020〕3号)规定执行。确定承保机构后,市金融工作局与承保机构签署为期3年的承保协议,并将承保协议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2020-2021年招标周期承保机构继续承保至本次招标工作结束。
(五)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各县(市、区)要继续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承保机构应加强对协保机构、协保人员的培训指导,按照保险合同以及承保机构与政府之间的有关协定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协保工作经费标准不低于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主要用于协保机构和经办协保人员开展工作,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协保工作经费支付协保人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宣传推广农房保险工作。
(六)加强农房保险信息化建设。鼓励承保机构加大技术投入,运用大数据和电子化技术,建立包括承保、定损理赔等功能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借助互联网工具发布灾前预警、防灾防损等灾害防范信息,提升我市农房保险风险管理服务水平。
(七)鼓励探索农村居住环境多元化保障。鼓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农村治安保险等一揽子涉农综合保险,将乡村基建设施、农房风貌附属改造设施、文娱健康设备、公共卫生设施等分批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增强农村地区综合抗灾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市金融工作局牵头负责推进我市农房保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湛江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地区农房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将保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组织好当地有关部门和行政村,协助承保机构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金融工作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湛江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县(市、区)农房保险工作调研指导,加强业务交流,充分学习吸收和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掌握全市农房保险动态,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解决农房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各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房保险知识,包括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全市农户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积极性。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附件:2022-2024年湛江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招标分包表
湛部规2022—7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科〔2022〕25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践行“三化三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市科技局制定了《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4日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主要依托我市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工程中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市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提供共性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制、标准制定、检验检测、信息技术应用和科技创新人才培育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企业类市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二)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开展攻关,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可规模化生产的成套技术、标准、工艺、装备,辐射带动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结合,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技术输出成果进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科技人才培育,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为科研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五)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五条 公益类工程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研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重点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省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要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三)为本行业或领域相关对象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技术信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等服务,参与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四)培养、集聚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领域、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育。
第六条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评估和考核等工作。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中心的培育、推荐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科技局定期对工程中心运营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七条 申报企业类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向对象。在湛江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三)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且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专职科研或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四)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五)管理机制。研发机构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申建公益类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面向对象。在湛江市内注册登记的非企业独立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和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机构。
(二)研发投入。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近3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600万元。
(三)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具备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且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较高的研发团队,专职科研或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四)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牵头或参与承担过本领域市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2项。
(五)管理机制。研发机构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组建工程中心。同一企业根据主营业务方向限建立一个工程中心。申请公益类的工程中心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为该单位重点支持建设的技术领域(如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工程中心的领域不能重复申报。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湛江市+核心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命名不能与市已有的工程中心重名)。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可行性报告》。
(二)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上一年度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
(四)研发仪器设备购置发票或专审报告。
(五)知识产权。
(六)公益类工程中心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研发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报告、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七)成果转化: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报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
(八)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履职记录(近3个月社保或纳税)。
(九)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十)产学研合作:公益类工程中心的申报单位需提供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成果,且不少于2项;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申报常年受理,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分批审理组建。
第十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科技局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发动辖区内单位积极申报。申报单位填写《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可行性报告》及佐证材料,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科技局(依托单位为驻湛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认定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认定为工程中心。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同一工程中心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财政资金补助,已获得省级工程中心认定的不得享受市级同类财政资金补助)。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市级科研机构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为驻湛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进行日常管理,其余工程中心由依托单位所属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主任变更等重大事项须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在岗在职、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由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任命并保持相对稳定。工程中心需设立5人以上、长期稳定的技术专家顾问团队,由国内外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经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和工作进度,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获得财政经费后补助的,按资助单位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认定的工程中心根据其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标准参照当年工程中心认定标准实施),重点评价其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为优秀、合格等级的保留工程中心资格,对考评不合格等级的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能重复申报工程中心认定。自认定年度后3年内通过省级工程中心认定的,可直接视为通过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获得财政资金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建设方案等规定内容,完成有关工作任务,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湛江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湛科〔1998〕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按本办法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湛部规 2022—05
湛江市水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水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节约用水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水供水〔2022〕3号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水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节约用水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湛江市水务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水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节约用水的奖励办法(试行)
湛江市水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8日
附件:
湛江市水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节约用水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节水水平,提高公众节水意识,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湛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节水器具,个人或者单位积极使用节水器具,节水效果明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以及由市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型居民小区奖,节水型单位(企业)奖。
第四条 个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生产生活中积极使用节水器具,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的先进值的;用水定额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执行;
(二)在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可文件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按《湛江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进行回收,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三)在研究、应用和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的专利证书或认可文件等证明材料的;
(四)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可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获得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可以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
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取得省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证明;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第六条 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合格并获得省级节水型单位(企业)称号的,可以申报节水型单位(企业)奖。
申报节水型单位(企业)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水量平衡测试合格报告;
(二)取得省级节水型单位(企业)称号的证明;
(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四)单位生产、生活规模的证明材料;
(五)水费单据。
第七条 节约用水奖励标准:
(一)节水先进个人奖:不高于2000元/人;
(二)节水型居民小区奖:不高于10000元/个;
(三)节水型单位(企业)奖:不高于20000元/个。
具体各年度奖励金额标准,根据市财政局所安排的年度总资金核定。
第八条 个人或者单位按照每年度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向市水务部门申报奖励,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重复申报无效。本办法第四条每一项可单独作为一个项目。
第九条 市水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条 入选名单确定后,市水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水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入选个人或者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
(二)公示:市水务部门将申报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长7个工作日;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水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市水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务局年度取用水户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水费)征收的额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节水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划拨至市水务局账户,由市水务局发放。
第十二条 个人或者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水务部门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个人或者单位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霞山区、赤坎区、坡头区、麻章区、经济开发区,各县(市)水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辖区节约用水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2—8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建管〔2022〕10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湛江市工程造价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管理办法》(湛部规2022—8)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8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建市〔2021〕6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情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公开、信用考核等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包括:收集、核实、录入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评定本地区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 造价咨询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造价主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收集的反映单位及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用于识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反映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状况、工作业绩、商业信誉及其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造价咨询机构登记注册基本状况,经营主项及增项,经营状况等;注册造价工程师登记身份证、学历(学位)、注册证书、职称、工作履历等信息。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咨询类型、咨询合同标的额等。
(三)良好行为记录。指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相关专业部门及工程造价协会等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具体见附件1《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诚信记录记分标准》和附件2《湛江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四)不良行为记录。指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以及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中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具体见附件1《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诚信记录记分标准》和附件2《湛江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第七条 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及时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提供、变更本企业及个人的相关信息。
(二)业绩情况的获取。造价咨询机构的由其根据本单位完成的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由本人根据个人完成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由机构负责上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由个人负责上报。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表示信用优秀,B表示信用良好,C表示信用一般,D表示不定信用级。
第九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减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为100分,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即得基本分,不满足评价基本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最高加分不限限额。
第十条 原则上150分(含150分)以上的为A级;120~149分的为B级;90~119分的为C级;不满90分和未在我市造价诚信系统登记或登记后撤销的为D级。诚信分数为适时动态分数随时公布。
第十一条 “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是全市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咨询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在将行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前,应将《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行为通知书》送达单位及个人。单位(个人)认为本单位(个人)诚信行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在收到诚信行为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行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行为通知书或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对要求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以实名制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投诉造价咨询业失信行为,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投诉属实的,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造价咨询机构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投诉者是造价咨询机构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该造价咨询机构或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评价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优秀(A级)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2.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3.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4.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
5.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6.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对信用良好(B级)的采取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
(三)对信用一般(C级)和不定信用级(D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利用诚信评价成果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非公开招标,应优先从参加诚信排名的造价咨询企业中择优选用服务单位。
(二)国有资金投资(非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可参照上述办法,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并对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有相应诚信等级要求。
(三)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可作为企业评优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2.湛江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3.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行为通知书,此略
附件 1
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良好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表
附件 2
湛江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良好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表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