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5期政府公报(总第83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2021〕93号) 1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发放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通知
(湛建保〔2021〕49号) 12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湛自然资(办)〔2021〕60号) 15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科〔2021〕153号) 29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21〕285号) 38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在赤坎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对中型及以上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湛公交通告〔2021〕1号) 44
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湛粮联〔2021〕13号) 45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的通知
(湛建保〔2021〕57号) 50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载体设立和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21〕298号) 54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202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
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办法另行规定。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三)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特定地区的管理机构;
(四)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检查;
(六)证明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公告”“规则”“细则”“规范”“意见”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于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论证,并对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
论证与评估情况和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协调。重大分歧意见协调不成的,应当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协调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发布载体。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草案。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再发布。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核(审查)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条文注释;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履行第十三条程序的相关材料;
(六)规范性文件解读方案;
(七)制定依据的文本;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提交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要求送审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将送审材料退回。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查),并出具审核(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书面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审核(审查)时限内。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提出审核(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提出不合法意见。
(三)有关机关对草案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提出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审查)意见后退回送审机关。
(四)草案主要内容重复上级文件的,提出不予制定的意见;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正在修改的,可以提出暂缓制定的意见。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其他合法处理方式的,可以在审核(审查)意见中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研究确定。
(六)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尚无明确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审核(审查)意见中明示法律风险,由制定机关研究决定。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作出不合法、予以修改、不予制定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前,应当听取送审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送审机关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及理由,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商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政府审议。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政府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办公机构依照国家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审核后,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办公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平台,《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载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电子标准文本。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报送备案工作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组织评估,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
第二十七条 评估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报告,作为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废止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简化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发布。
规范性文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的,应当重新登记编号,并报送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发现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现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监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湛江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政府和工作部门
湛江市人民政府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司法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海洋局)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湛江市港口管理局)
湛江市水务局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乡村振兴局)
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湛江市审计局
湛江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知识产权局)
湛江市统计局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湛江市信访局
湛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湛江市投资促进局
湛江市城市更新局
二、其他市级部门
湛江市国家保密局(湛江市密码管理局)
湛江市新闻出版局(湛江市版权局)
湛江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湛江市侨务局、湛江市港澳事务局)
湛江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湛江市外事局
湛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湛江市政府台湾事务局
湛江市气象局
三、法律法规授权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队
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四、市政府派出机构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湛江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湛江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湛江海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湛江市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发放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通知
湛建保〔2021〕49号
一、总则
为规范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函〔2016〕640号)的要求,制订本通知。
(一)湛江市市区指: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本通知适用对象:在本市市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且未享受任何形式政府住房福利政策的轮候家庭。
二、租赁补贴资金来源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上级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保障资金支付原则
每年3月31日前,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辖区内当年租赁补贴发放人数、金额等,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当年补贴资金。市财政局优先使用当年(或往年结余的)上级资金发放全市租赁补贴。上级资金使用完毕后,市财政全额支付赤坎区、霞山区的租赁补贴。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市财政按50%的比例,使用地方财政预算经费支付当年租赁补贴剩余金额。
四、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城镇户口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公租房轮候家庭,每月可领取10元/平方米的租赁补贴。
(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每月可领取3元/平方米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的发放以户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1人户保障标准为20平方米,2-3人户保障标准为40平方米,4人以上户保障标准为50平方米。
五、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一)租赁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并在当季季末发放完毕。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与辖区内住房保障部门签订领取租赁补贴的协议,并按要求开设用于领取租赁补贴的个人银行账户,租赁补贴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由辖区内住房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划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申请人已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或拥有超面积自有住房的,应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获得自有住房合法证明的次月起,主动申报停发租赁补贴。
六、实行动态管理
(一)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查后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辖区内住房保障部门应停止发放补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向辖区内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二)申请人隐瞒或虚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湛自然资(办)〔2021〕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提升《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湛部规2019-25)(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1.在1.4 中增加“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按《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将2.2.4 第6款“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可完全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除外)及公用设施用地,兼容比例为100%,其开发强度参照兼容用地的指标执行”调整为“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居住、商业、商务、物流仓储用地可完全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医疗卫生用地A5除外)及公用设施用地,兼容比例为100%,其开发强度参照兼容用地的指标执行”。
3.修改商业服务业塔楼建筑密度控制要求,删除“2.5.1 注2”中“塔楼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20%”。
4.将2.6.3 “M0(新型产业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用地面积(包括其指标计算范围用地,下同)可适当放宽”调整为“M0(新型产业用地)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用地面积(包括其指标计算范围用地,下同)可放宽至不超过总用地20%,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5%”。
5.取消工业用地容积率指标上限限制,提高新型产业用地的容积率上限。将表2.6.5
表2.6.5 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调整为:
表2.6.5 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6.将“2.6.7 对于工业仓储等项目,在符合消防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可合理增加厂房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提高用地效率”调整为“2.6.7 对于工业仓储等项目,在符合消防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可合理增加厂房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提高用地效率。M0(新型产业用地)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7.将3.1 公园绿地(G1)“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公园绿地的建设要贯彻生态优先,经济实用原则,以植物街景为主,配套必要的休闲游憩设施。”调整为“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公园绿地的建设要贯彻生态优先,经济实用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配套必要的休闲游憩设施,并应符合《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的规定”。对应删除3.1 公园绿地(G1)其他条例中“需要符合《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的内容。
8.将3.1.1 “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8.0㎡/人,旧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5㎡/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80%”调整为“规划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宜小于12.0㎡/人,旧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5㎡/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90%”。
9.将3.1.3.1 “用地规模2000~5000平方米的社区公园服务半径为300米,用地规模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社区公园服务半径为500米。园中可设置花木种植区、游憩草坪、景观水体、凉亭、雕塑、休息活动设施等”调整为“用地规模2000~5000平方米的社区公园服务半径为300米,用地规模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社区公园服务半径为500米。园中可设置花木种植区、游憩草坪、景观水体、凉亭、雕塑、体育设施、休息活动设施等”。
10.3.1.6“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0米,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 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不宜配建管理用房。2 用地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可设置不大于6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但不宜设置管理用房”。删除其中的“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 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不宜配建管理用房。2 用地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可设置不大于6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但不宜设置管理用房”。
11.将3.2.2.4 “城市海岸、河岸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河涌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10米(旧城区受用地条件限制时不少于5米)”调整为“城市海岸、河岸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河涌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10米(旧城区受用地条件限制时,经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评审或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评审组审议认可,河涌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可不少于5米)”。
12.将3.4.1(3)“居住区绿地布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应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1 公顷以上居住用地应设置不少于建设用地面积2%(旧城区不少于用地面积1%)对外开放的组团式附属绿地(附属绿地大于800平方米的宜分散点状布局),作为公众休憩使用。”调整为“居住区绿地布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应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1公顷以上居住用地应设置不少于建设用地面积2%(旧城区不少于用地面积1%)对外开放的组团式附属绿地(附属绿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应集中设置,分散设置时每块附属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0平方米,附属绿地宜临街设置,按游园标准建设,配套坐凳、园道等简易设施),作为公众休憩使用”。
13.将3.4.5.1 “道路红线宽度40至5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20%”调整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须大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30%,道路红线宽度40至5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25%,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20%”。
14.将“4.3 中小学校的选址、布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和《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2013年版)。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建成区学校用地布局确有困难或学校规模较大的,学校服务半径可放宽50%”调整为“4.3 中小学校的选址、布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和《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2013年版)。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或者建成区学校用地布局确有困难或学校规模较大的,学校服务半径可增加50%”。
15.对“表4.3 配套设施设置标准”中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派出所的建设规模、服务人口规模、设置要求等做相应修订。中、小学校应按规范配建标准游泳池。
16.将“表4.3 配套设施设置标准”“注4 市中心城区用地紧张时,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模可按本表“一般规模”用地面积乘以0.8系数确定”调整为“注4 市中心城区用地紧张时,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模可按本表“一般规模”用地面积乘以0.8系数确定;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模可按本表“一般规模”用地面积乘以0.7系数确定”。
17.将“表4.3 配套设施设置标准”“注8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且无偿移交政府配套设施用房可不计算容积率(如居委会、垃圾站、公厕等)”调整为“注8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且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用房可不计算容积率(配套设施类别见表4.3)”。
18.将“4.4 居住人口达到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级人口规模的,应按表4.3配套中小学校”调整为“4.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文),学位需求测算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分别不低于40个、80个、40个为标准。居住人口达到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级人口规模的,应按表4.3配套中小学校。”。
19.将“4.5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规划配套但尚未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权属属于开发单位,开发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或辖区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且由地块开发单位出资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该项目用地可按可开发地块容积率作为奖励纳入建设单位项目开发地块容积率计算,且项目开发地块按标准配套的学校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如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权属不属于开发单位但由地块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的,仅按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奖励给开发单位。”调整为“4.5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范围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规划配套但尚未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权属属于开发单位,开发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或辖区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且由开发单位出资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补偿政策按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20.将“4.6 居住用地每4500人以上地块应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幼儿园规模和用地标准按表4.3确定。为鼓励开发项目扩大幼儿园建设规模,超出应配建规模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建设用地开发总量达不到4500人的住宅项目,应结合周边用地统一规划设置幼儿园用地”调整为“4.6 居住用地每4500人以上地块应设置一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7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含2至3岁幼儿托班),幼儿园规模和用地标准按表4.3确定。规划居住人口达3000户及以上的居住小区应当配建小学,规划居住人口达100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单独配建中学。新建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按每千人不少于6个托位,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为鼓励开发项目扩大幼儿园建设规模,超出应配建规模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建设用地开发总量达不到4500人的住宅项目,应结合周边用地统一规划设置幼儿园用地”。
22.原条款:5.2.1.5(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本次修订稿:5.2.1.5(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23.原条款:5.2.1.5(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本次修订稿:5.2.1.5(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24.原条款:5.2.1.9(2)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东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应小于18米。
本次修订稿:5.2.1.9(2)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应小于18米。
25.原条款:5.2.1.9(4) 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21米。
本次修订稿:5.2.1.9(4) 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东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21米。
26.“5.3.1 非住宅建筑间距(净距)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调整为“5.3.1 非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技术规范中的防火间距要求,正面间距(净距)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27.原条款:5.4.5 医院病房、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特殊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表5.6.3 最小间距的1/2。当住宅建筑与特殊建筑相邻且为遮挡建筑时,住宅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应按特殊建筑最小间距的1/2退让。
本次修订稿:5.4.5 医院病房、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生活用房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特殊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表5.3.3 最小间距的1/2。当住宅建筑与特殊建筑相邻且为遮挡建筑时,住宅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应按特殊建筑最小间距的1/2退让。
28.将“5.5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调整为“5.5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29.将5.5.1中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调整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30.修改“表5.5.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原表格:
表5.5.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本次修订稿:表5.5.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31.将“5.5.1注2 建筑退让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退让道路应同时满足住宅建筑间距要求”调整为“5.5.1注2 建筑退让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退让道路应同时满足住宅建筑间距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其权属用地内增加的14米以下的对外开放的街坊路(小区支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受此限制,但要符合市政设施建设和建筑间距的要求”。
32.原条款:5.5.2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立交的,建筑退让按9.2.6条款执行。
本次修订稿:5.5.2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立交的,建筑退让按9.3.6条款执行。
33.将“5.7.4 建筑退让普通铁路轨道边线不少于30米,退让高速铁路轨道边线不少于50米。沿线结合铁路立体综合开发的除外。”调整为“5.7.4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线的距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4.将“6.6.2 符合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的商业服务业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按建筑高度分段计算:
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且建筑高度150米以上不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的50%。”
调整为“6.6.2 符合超高层建筑设置条件的商业、办公服务业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按建筑高度分段计算:
建筑高度小于10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在100~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计入容积率,建筑楼层地板面高度大于15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35.将“6.7.1 建筑设计应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按《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按照《广东省湛江市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应达到100%。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应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中的规定”修改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绿色建筑的设计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15-201-202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378-2019),以及湛江市关于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要求执行。建设项目应当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编制审批、土地出让(划拨)、立项、审图、建筑和管理,应当在总平面与建筑单体设计、初步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阶段开展绿色建筑设计编制工作,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36.删除“6.7.6 新建住宅项目全装修的住宅户数必须不小于50%”。
37.将6.7.7条修改为“绿色建筑项目宜申报运行标识。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378-2019)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含一星级)进行建设”。
38.将“6.7.8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单独编制各层次规划相应内容和深度要求的绿色建筑篇章,提出实现低碳生态、绿色空间、绿色建筑级别标准、指标体系和实施建设等要求”修改为“6.7.8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要求纳入,单独编制各层次规划相关内容和深度要求的绿色建筑篇章”。
39.将“6.8.2 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湛江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要求,将控制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修改为“6.8.2 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最新省、市建设任务目标文件及湛江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要求,将控制性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40.将6.8.3 “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即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省、市相关标准)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部分建筑面积可按不超过3%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修改为“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且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即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省、市相关标准)的建设项目,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筑面积按3%给予计容建筑面积补偿”。
41.增加“6.8.4 实施装配式建造项目,应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42.删除8.5.3 中的“机动车出入口设置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9.4.4条款规定”。
43.将9.2.19 中“弹性道路与用地外部道路的衔接点须按上位规划落实,不得改变”调整为“弹性道路与用地外部道路的衔接点可结合上位规划及建筑布局灵活设置”。
44.在9.5.5 中,将普通住宅的配建停车位由1.0车位/100m2调整为:“赤坎区、霞山区以及开发区核心区为1.2车位/100m2,麻章区、坡头区为1.0车位/100m2。行政办公的配建停车位由1.5车位/100m2调整为2.0车位/100m2。商务办公的配建停车位由1.1车位/100m2调整为1.5车位/100m2。
增加“注 4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小汽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为:住宅1.0个/100m2,商业1.2个/100m2”。
45.将12.5.4 中“县(县级市)和地级市直辖镇规划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调整为“县(县级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46.在“12.7.5 河堤自内、外坡脚线外延8~15米为护堤地;防潮海堤自内坡脚线外延30~50米及外坡脚线外延50~80米为护堤地。护堤地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防洪防潮抢险通道。”后增加“在保证公共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的前提下,经过论证,可适当减少堤防宽度。”
47.增加“13.3 建设项目应在总平面与建筑单体设计、初步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设计阶段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的分项设计。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海绵化建设控制指标按照《湛江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技术指引》执行”。
48.删除“14.1 本技术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49.将“14.2 本技术规定颁布施行前已经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湛江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原规定没有明确相关要求的,按本技术规定执行。”调整为“14.2本技术规定颁布施行前已经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湛江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评审组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市政府已批复同意开展单元规划编制工作的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按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原规定没有明确相关要求的,按本技术规定执行。在本次局部修订前已经下达规划条件的地块、市政府已经明确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决定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50.增加条款“14.4 仅涉及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者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由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
51.“14 附则”中增加“14.6 涉及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规定,本技术规定与《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办法(暂行)存在冲突的,以《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办法(暂行)为准”。
52.将“附录1 计算规则”中“1.0.13 建设项目权属用地范围内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道路防护绿地及公园绿地,并由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该用地面积可按50%纳入项目用地容积率计算”调整为“1.0.13 属于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项目权属用地范围内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道路防护绿地及公园绿地,并由地块开发单位投资建设的,其补偿政策按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53.将“附录1 计算规则”中以下内容:
“2 建筑高度计算
2.0.1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应从被遮挡建筑的首层室外地坪计至遮挡建筑女儿墙或檐口,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平屋顶面建筑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面。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顶檐口;屋面坡度45度以上的,建筑高度按室外自然地坪至坡屋顶斜坡面一半高度处计算。
(3)两幢前后相邻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按遮挡建筑相对被遮挡建筑室外地台高差加上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确定。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4)被遮挡住宅建筑首层为商业等其他非居住用房时,计算建筑间距可扣除首层非居住用房高度。当同一裙楼之上布置数幢塔式建筑时,其之间的建筑间距计算建筑高度可从裙楼屋顶面起算。
2.0.2当建筑物屋面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楼梯间、设备用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物,层高2.2米以上的(包括围护结构),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1)附属建筑物单边累计长度大于相应主体建筑边长1/2的;
(2)附属建筑物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大于屋面水平面积1/4的。”
调整为:
“2 建筑物高度计算
2.0.1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物高度应从被遮挡建筑的首层室外地坪计至遮挡建筑女儿墙或檐口,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平屋顶面建筑物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面。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物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顶檐口;屋面坡度45度以上的,建筑物高度按室外自然地坪至坡屋顶斜坡面一半高度处计算。
(3)两幢前后相邻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按遮挡建筑相对被遮挡建筑室外地台高差加上遮挡建筑的建筑物高度确定。
(4)被遮挡住宅建筑首层为商业等其他非居住用房时,计算建筑间距可扣除首层非居住用房高度。当同一裙楼之上布置数幢塔式建筑时,其之间的建筑间距计算建筑物高度可从裙楼屋顶面起算。
2.0.2当建筑物屋面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楼梯间、设备用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物,层高2.2米以上的(包括围护结构),计入建筑物高度和层数:
(1)附属建筑物单边累计长度大于相应主体建筑边长1/2的;
(2)附属建筑物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大于屋面水平面积1/4的。”
54.附录2中“4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高度(计算规则见附录2.0.1)”调整为“4 建筑高度:当建筑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但确定建筑间距时的建筑物高度计算规则见附录2.0.1。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55.在“附录4 注:”中增加“旧城区及城市更新(“三旧”改造 )项目的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条件下,可按本技术规定数值的0.9倍确定。”
56.个别条文序号和文字做相应调整。
57.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8.《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此略)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20日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科〔2021〕153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湛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运行与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湛江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2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湛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是湛江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配备先进科研装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和运行。根据依托单位、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设,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湛江市源头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创造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湛江市产业技术创新升级提供强大支撑。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湛江市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聚焦湛江市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与学科类重点实验室的协同与衔接,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三)为进一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带动区域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本市创新主体联合区域优势创新主体建立联合实验室,主要面向湛江已有或亟需的优势学科、产业技术,建设的学科类、企业类联合实验室按照同类型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重点实验室遵循动态调整、定期评估、择优持续支持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依托单位应当保障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事后资助;鼓励市重点实验室通过科研成果转化等方式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的建设引领科学发展,鼓励条件具备的市重点实验室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施市重点实验建设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编制发布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管理政策。建立协同、衔接发展机制,定期组织全市重点实验室交流活动;
(二)明确重点实验室的申请条件、资助数量、资助金额等内容,负责市重点实验材料受理、评审、验收等工作,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变更、调整、撤销;
(三)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开展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考核等工作,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奖励补助工作。
第九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推进本地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二)鼓励各县(市、区)财政对市重点实验室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依托单位是承担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制,主要职责是: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人员、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
(二)对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及运行经费中的财政经费,依托单位给予不低于同等金额的经费支持并纳入验收考核;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相应的自主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并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四)开展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对考核、评估、检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五)建立健全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督促落实资助经费、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主管部门批准;
(七)加强推进与协调评估后续工作,对评估优秀、良好的市重点实验室在人才引进、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督促评估合格、基本合格(整改)的市重点实验室制订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推进健康发展;
(八)履行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有序推进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湛江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需要以及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编制申报指南,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在任务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创新链条不同环节上协同推进。
第十二条申报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湛江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学科类重点实验室成员近三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且各类项目总经费不少于200万;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近三年中每年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每年不低于300万元;
(三)重点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且不与现有市级及以上已建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四)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等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中,固定人员应当在10人以上,其中学科类重点实验室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不少于4人,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不少于2人;
(五)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相关领域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设
(一)市科技局根据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按照湛江市科技项目评审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二)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并按权重计分,依程序择优确定拟批准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名单及资助金额;
(三)市重点实验室批准建设后,依托单位应当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建设内容、经费使用、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批准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实行定额资助,单个资助额50万元。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3年,建设期满,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湛江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Zhanjiang Key Laboratory of ××”,其中“××”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批准建设后由承担单位按照牌匾标准自行设计挂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拥有独立学术管理权,鼓励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
市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主任和副主任应当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主任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二届。主任调离或因其它原因不在实验室工作的,依托单位须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不超过13人,须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主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连续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在在每年1月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无正当理由拒绝填报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者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市科技局审批。市重点实验室变更主任、副主任,应当报市科技局备案。其他人员变更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启动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所需的购置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及其更新改造、实验耗材、开放课题、交流合作等。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造册。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经费台账、专款专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术论文、著作、软件、数据库、提交的技术标准文稿等研究成果,应当标注该成果属于相关湛江市××重点实验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主要完成人,为市重点实验室固定科研人员;
(二)主要科研活动在市重点实验室完成;
(三)主要内容属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或者工作任务。
对市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合作项目等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公布工作动态、科研成果和年度开放课题指南等信息。
除涉密或者国家特殊规定外,市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管理办法,向社会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资源,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与湛江市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的合作。鼓励市重点实验室之间以及与各类创新平台开展合作交流,在相关领域建立实验室联盟。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制定考核评估指标,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及应用、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树立创新质量与贡献的评价导向。评估实行代表作制度,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现场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进行业务骨干访谈等。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三十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对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单个30万元补助,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单个20万元补助;进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的市重点实验室获评省评估考核优秀等级的,给予单个50万元补助。
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对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单个20万元补助,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单个10万元补助,进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的市重点实验室获评省评估考核良好等级的,给予单个30万元补助。
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下一评估周期实验室运行、开放课题、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不提供财政经费补助。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拟定资助项目名单,按程序下达奖励补助通知,拨付资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撤销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由市科技局追回全部财政资金。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律,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自动放弃及第三十条被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的,其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具有违法行为、违反科研伦理、科技安全或者到期拒不参加评估等违规情形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其依托单位5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市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诚信管理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21〕28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湛府〔2021〕31号),进一步规范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评审和管理,有效落实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政策,营造良好创业氛围,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我局制定了《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管理办法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湛江市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支持创业创新,根据《湛江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湛府〔202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优秀创业项目(下简称优秀项目)资助,是指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评审产生的优秀项目给予适当资助,所需经费在年度预算安排市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优秀项目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产生:
(一)大赛选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特定奖项的优秀项目。
(二)落地注册。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前三名,并于获奖后两年内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优秀项目。
(三)社会征集。通过公开征集、社会推荐、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的优秀项目。
同一创业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秀项目资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6月底前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当年度优秀项目产生途径(可采取第二条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途径)、重点行业和评审标准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对残疾人士创业创新项目、助残等公益类创业创新项目,以及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项目,在项目范围、参评条件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章大赛选拔项目资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创业项目(大赛范围和具体条件以当年度大赛通知规定为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企业组(或相应组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相当奖级)分别按8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资助。
(二)团队组(或相应组别)实行分段资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相当奖级)第一阶段分别按4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标准给予资助;项目2年内在湛江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别申请第二阶段4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资助。
第七条 申报及程序:
(一)资助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当年度通知要求进行项目资助申报。
(二)资格审核。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赛事前三等奖(或相当奖级)的条件。
(三)申请人申报项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大赛选拔项目资助申报函(附件1);
2.获奖项目按照参赛报名要求提交的各项原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申请人可自行提供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章 落地注册项目资助
第八条 资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项目可申请落地注册项目资助:
(一)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前三名;
(二)获奖时创业项目未在湛江市内登记注册,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湛江市内登记注册;
(三)项目属初创企业(指在湛江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下同);
(四)获奖项目登记注册满6个月以上;
(五)获奖项目吸纳就业2人或以上。
第九条 赛事范围。本办法第八条所称市级(含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赛事(具体赛事名单以申报通知为准):
(一)由湛江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参与主办的创业大赛;
(二)由市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的创业大赛。
第十条 资助标准。落地注册项目资助标准为1.5—8万元,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后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报项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落地注册项目资助申报书(附件2);
(二)项目负责人(应与获奖项目负责人一致)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团队创业的需同时提供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的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员工花名册复印件、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可自行提供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资助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当年度通知要求进行项目资助申报。
(二)资格审核。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获得符合条件赛事的前三名。
(三)评审确定资助金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根据需要举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确定各项目资助金额。
第四章 社会征集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申请社会征集项目资助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导向,具有较好的开发价值,发展前景良好;
(二)项目属初创企业;
(三)规范经营,已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吸纳就业2人或以上;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管理团队能力较强,有较为健全的财务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资助标准。评选项目资助标准为3万元、5万元两个等级,各等级具体数量根据当年度申报项目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后确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报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征集项目资助申报书(附件3);
(二)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团队创业的需同时提供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的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员工花名册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可自行提供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资助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当年度通知要求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可向所在学校就业指导部门提交,由学校统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报送,中央部属、省属高校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报送。
(二)资格审核。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含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及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评审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根据需要举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确定优秀项目名额及资助额度。
第五章 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对拟资助优秀项目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优秀项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对项目经营情况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申报项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与优秀项目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对优秀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绩效评估。申请人对有关部门开展的检查评估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4日。原《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湛江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湛人社〔2018〕7号)已到期失效。
附件:1.大赛选拔项目资助申报函(示例),此略
2.落地注册项目资助申报书(参考内容),此略
3.社会征集项目资助申报书(参考内容),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在赤坎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对中型及以上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湛公交通告〔2021〕1号
湛江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为国家级4A景区,为确保休闲旅游区内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提升旅游城市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赤坎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内对中型及以上货车限制通行,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型:中型及以上货车(黄牌货车)。
二、限制通行起始时间:2021年12月1日起。
三、限制通行时段:全天24小时。
四、限制通行范围:湛江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具体范围:海滨大道北路(不含)以东至金沙湾观海长廊观海北路、体育北路及广州湾大道金沙湾段;军民路(不含)以南至体育南路东延长路金沙湾段。
五、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区域内通行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从2021年12月1日零时起施行,期限至2026年11月30日止。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1月26日
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湛粮联〔2021〕13号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各单位、广东金海粮油有限公司、湛江市粮食行业协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高我市粮食经营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我市粮油品牌建设,推动粮食经济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粮食安全质量监管办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和《“广东好粮油”产品遴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补贴以下三类企业:
(一)粮食经营企业;
(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包括粮食应急供应企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运输企业)。
(三)“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中国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广东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
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补贴资金总金额为30万元:“好粮油”生产企业补贴资金定为每年每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粮食经营企业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定为每年每个企业不超过4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补贴。
第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在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粮食经营企业补贴资金:
(一)企业管理:
1.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2.粮食经营企业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粮食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上一年度未发生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粮食经营者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保留粮食台账的期限不少于三年,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的规定,且库存粮(油)应当符合国家、省粮食仓储相关规定。
(二)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粮食供给渠道;全年粮食购销10000吨(折原粮,下同)以上,或食用植物油1000吨以上(含购进油料加工的成品油)。
(三)粮食质量:购进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经检验抽验合格。
第五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点的粮食应急供应、应急加工、应急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的,可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补贴。
(一)粮食应急供应企业条件:
1.供应网点完善,供应主要品种齐全,年购销成品粮5000吨以上,或食用植物油500吨以上,且营业额250万元以上,并做到不停供,不断供;
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相关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相关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条件:
1.加工设备维护良好,生产人员队伍稳定,企业能随时开工生产,日加工能力100吨以上的;
加工企业加工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设有检验人员和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品质检测机构提供常年服务;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自行检验报告,所加工的成品粮油质量符合标准;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相关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相关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
(三)粮食应急运输企业条件:
1.运输车辆保持良好状态,运输能力达到每次100吨以上;
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相关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相关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
第六条 “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在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好粮油”企业补贴资金:
1.由湛江市粮食行业协会根据《“广东好粮油”产品遴选实施办法》推荐,通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好粮油”遴选工作专家评审,并获得“好粮油”产品称号的;
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相关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相关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
第七条 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申报表》;
(二)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粮食应急运输企业免予提供);
(三)上一年度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成品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粮食应急运输企业免予提供);
(四)上一年度粮食经营台帐、粮食(油脂)流通统计报表、广东省粮食经营者最高和最低库存核定表,粮食收购凭证复印件,市外购(调)进粮食发票或运输凭证复印件,或品牌建设荣誉证书及其复印件(粮食应急运输企业免予提供);
(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 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的“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资金补贴申请表》;
(二)“好粮油”产品申报书及其复印件;
(三)“好粮油”产品信息汇总表及其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粮食行业协会发布的“好粮油”文件和产品名单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于每年4月1日前向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地通过初审的粮食经营企业汇总(一式两份)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审核: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的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视情况实地调查或抽查。根据审核结果拟定补贴对象,并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经查证不属实的,将获得补贴企业名单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并通知相关企业。
(三)拨付: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请款,于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或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及“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利用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补贴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本办法由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6〕16号)已失效。
附件:1.湛江市粮食流通企业资金补贴申报表(粮食经营类),此略
2.湛江市粮食流通企业资金补贴申报表(应急保障供应类),此略
3.湛江市粮食流通企业资金补贴申报表(应急保障运输类),此略
4.湛江市粮食流通企业资金补贴申报表(应急保障加工类),此略
5.湛江市粮食流通企业资金补贴申报表(“好粮油”产品类),此略
6.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此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的通知
湛建保〔2021〕57号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湛江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12月3日
湛江市优抚对象住房保障优待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完善优抚对象的住房保障优待政策,根据《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及《关于印发湛江市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退役军人组办)〔202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各县(市、区)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待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申请3条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二)优待对象范围包括: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优待方法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抚对象,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二)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予以安排入住。
(三)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期间的优抚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三、申请优先安排及廉租住房租金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及审核。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优抚对象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优待申请材料,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每月20日前将申请表统一汇总报送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区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身份核实认定。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名单后,对优抚对象的身份进行核实认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并反馈给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落实优待政策。经审核,情况属实并符合本办法优待范围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落实优待政策。经审核不符合优待范围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湛江市优抚对象公租房优待申请表,此略
2.办理流程
附件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载体设立和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21〕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载体设立和资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8日
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载体设立和资助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粤菜师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187号)《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印发<关于深入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湛办字〔2020〕50号)《中共湛江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发〔2018〕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湛府〔2021〕3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市“粤菜师傅”培训载体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基地
(一)申请设立条件(须同时具备)
1.设立培训基地的学校、培训机构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有具体的培训教学大纲。
2.年培训“粤菜师傅”的规模在300人以上,培训基地设置粤菜相关专业(工种)2个或以上。
3.所设专业(工种)教师不少于3人(含3人)。教学师资具有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的应当占5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占10%以上。
4.实际教学和实训场地的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其中,有满足教学要求的专用教室,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粤菜工种基本操作和实训教学需要的实训场地,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5.与5家以上餐饮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深度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开展“粤菜师傅”培训协议,共同研究确定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培训课程,共建培训合作基地,共享师资资源,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技师、高级技师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指导教师。
(二)申请设立程序
1.申报。每年1-6月,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应对照上述条件向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基地设立和资助申报表》(详见附件1)。
2.组织评审。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拟定候选名单。
3.属地初审。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情况,每年8月底前确定设立培训基地单位初审名单。
4.名单公示。设立培训基地单位名单在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培训职业(工种)、工种等级等。
5.市级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经复核同意后,授予“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基地”牌匾。
(三)批准设立后的资助程序和标准
根据申请设立时填报的单位账号,直接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元。
(四)培训工作内容
“粤菜师傅”培训基地设立后,应以培养“粤菜师傅”为目的,开展粤菜烹饪技能提升、技能研修等工作,每年至少开展“粤菜师傅”培训、技能研修等相关活动10场次以上,培训“粤菜师傅”500人次以上。完成各级部门下达的“粤菜师傅”技能培训、考核评价、技能竞赛、课程开发及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积极参与菜式研发。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评审。如未能通过实地核查,或未能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将取消其“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基地”称号。
二、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
(一)申请设立条件(须同时具备)
1.当地传承成果显著、菜系品牌突出的机构(含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可申请设立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
2.本单位具有1名以上社会公认、技艺精湛,并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且被评为技师或高级技师的“粤菜师傅”,或属于湛江市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评审过程中优先考虑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湛江市技术能手”“星级粤菜师傅名厨”等奖励或荣誉的粤菜师傅。
3.在湛江市范围内从事粤菜制作。
4.授艺带徒1名或以上。
5.具备进行粤菜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
(二)申请设立程序
1.申报。每年1-6月,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应对照上述条件向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的申请,并填写《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设立和资助申报表》(详见附件2)。
2.组织评审。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8月底前拟定候选名单。
3.属地初审。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情况,确定设立“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单位初审名单。
4.名单公示。设立“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单位名单在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培训职业(工种)、等级等。
5.市级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经复核同意后,授予“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牌匾。
(三)批准设立后的资助程序和标准
根据申请设立时填报的单位、个人账号,直接对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元。
(四)培训工作内容
“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设立后,应开展“粤菜师傅”高技能人才培养、菜式研发、菜系研究等工作,每年至少开展“粤菜师傅”培训、技能研修等相关活动5场次以上,培训“粤菜师傅”300人次以上。积极参与本市“粤菜师傅”技能培训、考核评价、技能竞赛、课程开发及成果交流展示等活动。社会保险关系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评审。如未能通过实地核查,或未能完成当年培训任务的“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将取消其“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称号。
三、其他事项
(一)单位在项目资金申报、领取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等骗取资助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粤菜师傅”培训载体资助、组织专家评审等经费在湛江市人才发展资金或三项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核发的资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每年认定培训载体数量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情况确定,资助资金支出、管理和监督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鼓励接受本办法资助的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基地、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在年度培训人员中优先接收脱贫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员。
(四)本办法提及的“以上”表述均包含本数(本级)。
(五)本办法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湛江市“粤菜师傅”培训基地设立和资助申报表,此略
2.湛江市“粤菜师傅”大师工作室设立和资助申报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