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2期政府公报(总第80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湛府〔2021〕36号) 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湛府〔2021〕38号) 2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1〕4号) 4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湛江市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教〔2021〕9号) 17
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商务〔2021〕146号) 26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对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扶持政策的通知
(湛建房〔2021〕22号) 31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1〕1号) 32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1〕2号) 43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湛府〔202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业经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湛府〔2021〕38号
为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本级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名义,统一负责市辖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依法整合县(市)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名义集中行使。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各级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市、县(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责以及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行政权力事项通用目录,梳理、明确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市、县(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
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市区指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及湛江经开区,下同)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及房源筹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五)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七)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资金、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住宅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直管公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六)市区危旧公房经改造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土地储备等部门,拟订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逐级上报区、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医等公共设施配套的要求,合理安排区域布局。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有关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房产税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
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除外),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对象。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每户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1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市区城镇户籍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低于上年市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0%;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的住房、宅基地、未正在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住房货币补贴,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等;
(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限额;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且年龄达到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自有产权的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所称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租的单位住房、政府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七条 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以适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十八条 家庭总资产限额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金融资产(含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以及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36个月以上排气量为1.6升(含)以下的汽车)。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名下均未注册或开办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及非营利性组织(不含注册资本1万元以下的无雇员的家庭作坊、小卖部)。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市区城镇户籍居民,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经民政部门复审后,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的;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的住房、宅基地、未正在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住房货币补贴,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
(四)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年;
本办法生效前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按照申请时的住房保障资格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未满35周岁并从事医生或教师职业;
(二)申请人及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无自有产权的住房、宅基地,未正在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住房货币补贴,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四)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购买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
(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无自有产权的住房、宅基地、未正在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住房货币补贴,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在本市市区连续购买社会保险2年以上;
(三)已与市区内环卫公司或公交公司(含经公交公司确认后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岗工作12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新就业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将材料统一报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不受理个人单独申请。
申请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协助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并负责本单位人员的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的住房、宅基地、未正在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住房货币补贴,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低于上年市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在本市市区连续购买社会保险3年以上及购买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四)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限额。
第二十五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将材料统一报送到所在地民政部门,不受理个人单独申请。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移交到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申请经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协助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入住手续,并负责本单位人员的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递交材料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七条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并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第二十八条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同时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轮候配租环节;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章 轮候配租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市区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实物配租的,从拒绝配租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含患有精神疾病)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无监护人共居同住的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本市市区城镇居民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前,按保障对象类别分档次发放租赁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轮候对象配租。
第三十二条实物配租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住房证,并签订《湛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配租对象确定后,由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湛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三条优抚对象、消防救援人员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配租时应当优先安排。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楼层。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单身和2人夫妻家庭可配租一房一厅户型,其余家庭可配租二房一厅户型。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水平的60%–80%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天然气费、车辆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责任;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三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一)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在选房现场临时放弃的;
(三)参加选房但不接受选房结果的;
(四)已选房但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五)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六)两次拒绝参加选房的。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并退出。
新就业人员租赁合同期满后除符合其他申请对象的条件外,不予续租。
第四十条 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实行年度核查。
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年度核查,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向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审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新领取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可以申请适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或领取廉租住房补贴;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被取消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再适用廉租住房租金优惠或领取廉租住房补贴。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延长期后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四十二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处理。
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十九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享受租赁补贴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补贴资金或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连续或累计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2012年颁布的《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湛府〔2012〕84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湛江市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教〔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教育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等6部门制订了《湛江市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新闻出版局
2021年7月30日
湛江市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居高不下、不断攀升,近视低龄化、重度化日益严重。为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粤教体〔2019〕14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订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力争实现全市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近视高发县(市、区)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到2030年,实现全市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视力健康整体水平显著提升,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下降到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下降到70%以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秀率达28%以上。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湛江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全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县(市、区)成立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领导辖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
(二)成立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中心
成立湛江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中心,设在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中心接受市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承担全市性的儿童青少年近视筛查指导、实施全市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建设和数据管理、设计并编写全市眼保健科普知识宣传资料、开展视力健康教育等工作,并在各县(市、区)人民医院等公立医疗机构设置服务点,组织实施“家校卫”近视防控健康促进工作。
三、任务与措施
(一)家庭
时刻关注孩子视力健康。按照《中小学(幼儿)家庭用眼卫生监督手册》要求,积极了解科学用眼护眼知识,提供良好的居家视觉环境,以身作则,带动和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用眼习惯。家长应重视孩子早期视力保护与健康,一旦发现孩子有视力问题,应及时带其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遵从医嘱进行科学近视防控,做到早发现早干预。尽量在眼科医疗机构验光,避免不正确的矫治方法导致近视程度加重。
增加户外活动和锻炼。积极引导孩子到户外阳光下进行活动或体育锻炼,使其在家时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的时间达60分钟以上。已患近视的孩子应进一步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延缓近视发展。鼓励支持孩子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督促孩子认真完成寒暑假体育作业,使其掌握1―2项体育运动技能。
控制使用电子产品。有意识地控制孩子特别是学龄前儿童使用电子产品,非学习目的的电子产品使用单次不宜超过15分钟,每天累计不宜超过1小时,使用电子产品学习30―40分钟后,应休息远眺放松10分钟,年龄越小,连续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应越短。
减轻课外学习负担。合理安排学习和锻炼身体的时间,配合学校切实减轻孩子课业负担。
避免不良用眼行为。监督并随时纠正孩子不良读写姿势,读写连续用眼时间不宜超过40分钟。
保障睡眠和营养。确保小学生每天睡眠10个小时、初中生9个小时、高中阶段学生8个小时。提供均衡膳食。
(二)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
加强视力健康管理。校长是学校近视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学校视力健康管理队伍,制订近视防控实施细则,明确和细化工作职责。将近视综合防控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卫生室、保健室、校医院等力量,按标准配备校医和必要的药械、监测检查及电脑等设备。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严格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安排教学活动,严格按照“零起点”正常教学,注重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不拖堂,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统筹管理作业数量、时间和内容。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强化基础性实践性作业,减少机械、重复训练,不得使学生作业演变为家长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以中等学习水平学生为标准,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完成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初中不得超过90分钟,高中阶段也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寄宿制学校学生晚上学习时间,小学不应超过1小时,初中不应超过2小时,高中阶段不应超过2.5小时,且应合理安排课间休息。
加强考试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坚决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校内统一考试次数,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不得超过1次,其他年级每学期不得超过2次。严禁以任何形式、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严禁以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严禁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
改善视觉环境。严格按照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落实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等采光和照明要求。2023年,学校教室照明要100%达标。每月调整学生座位,每学期对学生课桌椅高度进行个性化调整,使其适应学生生长发育变化。加快消除“大班额”现象。
坚持眼保健操等护眼措施。学生每天上下午各做1次眼保健操。教师要教会学生正确掌握执笔姿势,督促学生读写时坐姿端正,及时纠正学生不良读写姿势。教师应及时了解和发现学生的视力异常情况。
强化户外体育锻炼。严格落实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确保小学一二年级每周4课时,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阶段每周2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课时间安排与体育锻炼无关的内容。中小学校每天安排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确保中小学生在校时每天1小时以上体育活动。有序组织和督促学生在课间时到室外活动或远眺,防止学生持续疲劳用眼。鼓励学校每天布置适量的体育家庭作业;全面实施寒暑假学生体育家庭作业制度,确保假期学生每天2小时以上户外体育活动。支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种体育赛事活动。
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按照要求,开齐开好健康教育课,多形式开展对学生和家长用眼护眼的健康教育。培训和培养健康教育教师,开发和拓展健康教育课程资源。定期组织校内爱眼护眼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学生近视防控“同伴教育”。
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学校应制订电子产品和教辅软件使用管理细则,指导学生科学规范使用电子产品。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要统一保管。学校教育本着按需的原则合理使用合格的电子产品。教学和布置作业不依赖电子产品,使用电子产品开展教学时长原则上不超过教学总时长的30%,原则上采用纸质作业。学生探究式学习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应控制在每天30分钟内。
定期开展视力监测。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严格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每学期2次视力监测制度,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视力筛查。对视力不良学生进行分档管理、分类指导,并及时告知家长带学生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小学要接收医疗卫生机构转来的新入学儿童视力健康电子档案。要将学生视力健康状况纳入学生健康体检档案,确保一人一档,并随学籍变化实时转移。做好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新发率等的报告和统计分析。
(三)幼儿园
倡导科学保育保教。严格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重视生活和游戏对3—6岁儿童成长的价值,严禁“小学化”教学。要保证儿童每天2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为儿童提供营养均衡、有益于视力健康的膳食,促进视力保护。幼儿园定期组织家长爱眼护眼知识普及宣教活动。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工作时要主动控制使用电视、投影等设备的时间。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幼儿视力健康检查和建档工作。
(四)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视力档案。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要求,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在学校配合下,认真开展中小学生体检和视力筛查工作,检查出眼部和视力异常的,要提供科学的防控方案。上述工作形成的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需随儿童入学转学实时转移。
规范诊断治疗。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普遍开展眼科医疗服务,认真落实《近视防治指南》等诊疗规范。对近视儿童青少年制定跟踪干预措施,检查和矫治情况及时记入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电子档案。积极开展近视防治相关研究,加强防治近视科研成果与技术的应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结合湛江实际,推广应用中医药特色技术和方法。
加强健康教育。发挥卫生健康相关领域专家的指导作用,开发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教育资源。依托医疗机构和学校创建儿童青少年眼健康科普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青少年眼健康教育。
(五)学生
强化健康意识。每个学生都要强化“每个人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主动学习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等健康知识,自觉做到爱眼护眼,并向家长宣传。积极关注自身视力状况,自我感觉视力发生明显变化时,及时告知家长和教师,尽早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和治疗。
养成健康习惯。遵守近视防控的各项要求,认真规范做眼保健操,保持正确读写姿势,用眼时注意视近与视远间隔调节,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户外活动,每周参加中等强度体育活动3次以上,养成良好生活方式,不熬夜、少吃糖、不挑食,自觉减少电子产品使用。
(六)有关部门
1.教育部门:把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纳入工作规划,严格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相关要求,成立市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小组,统筹指导学校科学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和视力健康管理等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推进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试点工作,强化示范引领。按职责推动国家有关强制标准落实。
强化学校体育。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发展制度和体系,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加快体育与健康师资队伍建设,聚焦“教”(教会健康知识和运动技能)“练”(经常性课余训练和常规性体育作业)“赛”(广泛开展班级、年级和跨校体育竞赛活动)“养”(养成健康行为和健康生活方式),深化学校体育、健康教育教学改革。结合学校自身条件,积极推进校园体育特色项目建设。监督学校开足开齐上好体育与健康课程,保证中小学生每天校内1小时体育锻炼的时间和质量。
加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校医室(卫生保健室)建设。强化现有的市、县(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特别是按编按岗配齐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各级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在儿童青少年近视眼防控工作的作用,加强校医和保健教师的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学生年度健康体检和视力筛查的协调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学生近视率数据调查。
加强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域内涉及到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的教育部门、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等单位和部门开展检查督查,定期对学校教室采光照明、课桌椅配备、电子产品等达标情况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监督、指导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改善教室照明环境,确保2023年实现学校教室照明全部达标。加强学校电教设备管理。坚决治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专项督导检查,着力解决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及相关设备配备不足问题。
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支持驻湛高校特别是广东医科大学、岭南师范学院开设眼视光学、眼视光医学、健康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培养近视防治、视力健康管理专门人才和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管理相关研究。
2.卫生健康部门:监督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普遍开展眼科医疗服务,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防控站点。加强基层眼科医师、眼保健医生、儿童保健医生(含托幼机构保健医生)培训,提高视力筛查、常见眼病诊治和急诊处置能力。加强视光人员的在职培训,确保每个县(市、区)均有合格的视光专业人员提供规范服务,能为儿童青少年近视患者提供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法。加强全市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及其相关危险因素监测网络建设与数据收集。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指导的协同工作机制,指导近视防治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广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以“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检、记录并公布。
3.体育部门:增加适合儿童青少年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的场地设施,持续推动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积极组织各类冬夏令营和体育赛事等活动。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和家庭体育活动。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动员家庭参与各类儿童青少年体育活动。动员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广大儿童青少年参与体育锻炼提供指导。按职责推动国家有关强制标准落实。
4.财政部门:合理安排投入,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儿童青少年健康体检、儿童青少年视力监测、学生体育竞赛、学生近视防控干预、学校教室照明及视觉环境改善、校医和保健教师培训等近视综合防控工作。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调研指导我市中小学校医、保健教师和健康教育教师职称评审和职业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职称评审政策,大力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验光配镜行业监管,不断加强眼视光产品监管和计量监管,整顿配镜行业秩序,加大对眼镜和眼镜片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执法检查力度,规范眼镜片市场,防止不合格眼镜片流入市场。加强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近视防控产品广告。按职责推动国家有关强制标准落实。
7.新闻出版部门:落实国家网络游戏的总量调控、控制新增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数量的要求,落实国家制定的适龄提示制度,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时间。充分发挥报刊等出版物的宣传作用。按职责推动国家有关强制标准落实。
8.广播电视等部门:积极动员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主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推广近视防治知识。引导儿童青少年健康、节制的观看电视节目。按职责推动国家有关强制标准落实。
四、评估通报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的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省关于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总体近视率和体质健康状况等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要求,将视力健康纳入素质教育,将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课业负担等纳入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严禁各级人民政府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确保工作成效。
(二)实行评估通报制度。参照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制订对县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区)儿童青少年防控近视工作进行监测评估,其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实现年度学生防近工作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进行通报;对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学校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自2021年7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将修订方案以完成省有关目标任务限期要求。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商务〔2021〕146号
各县(市、区、湛江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引导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经市司法局审查,《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以湛江市商务局名义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湛江市商务局
2021年8月3日
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规范和引导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梅州)等7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1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应主营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专业特色和产业规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与产业相适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并达到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等产业载体。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分为功能型与产业型两类。
第三条 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宜的总体原则。同时,各园区应做好产业规划,把握产业定位,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同本地优势产业相结合,形成产业特色,避免重复和雷同。
第二章 园区的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按照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年组织一次湛江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申报、命名工作。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申报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及提出推荐。
第五条 申请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应先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规划科学合理。园区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园区运营主体必须是在湛江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基础设施先进。具备与跨境电商业务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公共服务完善。具有明确的服务于本园区企业的专门区域和服务内容。园区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统计数据和资料,配合市商务局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辐射能力突出。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功能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海关部门已进驻;
(二)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产业型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配套服务要求,入驻的跨境电商企业园内跨境电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运营企业及物流、支付、金融、翻译、培训等服务型企业)不少于20家(以企业登记注册地址为准);
(二)园内企业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报管理及认定工作遵循“各级负责、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具备认定条件的园区,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园区申报。园区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及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园区申报表、园区登记表、园区数计表、园区申报书等。
(二)县区推荐。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实相关申报资料后,出具推荐意见报请市商务局。
(三)组织评审。市商务局在收到园区申报材料后,按相关程序委托第三方组织评审,由第三方组织在材料评审和实地走访评审基础上出具评审意见。
(四)征求意见。市商务局审核第三方组织提交的评审结果后,征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同时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五)正式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意见处理完毕,通过评审后,由市商务局正式公布评审结果,并在政务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布名单。园区正式认定后由市商务局出具认定通知书。园区须向市商务局定期报送经营数据。
第三章 冠名机制
第九条 园区经认定后,名称冠以“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XX县(市、区)XX园区”字样,具体冠名规则为:
(一)冠名规则:各县(市、区)获得认定的产业园区,可冠名为“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XX县(市、区)XX(企业商号简称)园区”。“XX”经相关园区的县(市、区)政府同意,可优先使用园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使用企业商号简称。功能园区也可选择“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XX(企业商号简称)园区”。
(二)园区牌匾材质为不锈钢,规格为(长)60*(宽)40*(厚)1.5cm,名称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统一为黑色,字体大小150号。园区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背景。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及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对已认定的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复审制度,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被认定园区每年1月15日前将园区上一年度的统计表、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园区的建设发展进度、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驻动态情况、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度、创新管理机制等)等复审资料递交市商务局,并抄送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市商务局收到复审资料后,委托评审小组在第一季度内组织审核汇报材料,并以组织园区入驻企业代表座谈、实地回访考察等形式进行复审。
(三)对于复审不通过的园区,取消园区资格称号,并在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或其他网络媒体公示。
(四)对已经授牌的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如发生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或年度、季度统计数据逾期不报且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的,予以摘牌。
(五)已经取消资格称号的园区,不得再以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的名义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和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六)对于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市商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对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扶持政策的通知
湛建房〔2021〕2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
为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我市建筑业发展提速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湛府规〔2018〕5号),参照合肥、深圳、珠海、佛山等地市做法,决定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如下:
一、已开盘项目的预售款各监管环节留存额度可申请下浮,最大幅度不超过50%;
二、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特此通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1〕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湛府〔2021〕9号),为规范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合理高效使用专项资金,经司法局审核通过,现将修订的《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3日
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促进标准创新驱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为规范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21-2025年)》,每年市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遵循公开透明、择优资助、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事后奖励的资助方式,凡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湛江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七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及进行项目公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湛江市财政局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接受资助的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三章 资助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有利于提升全市产品在国内及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化,实现产业化。
(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市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发展低碳经济,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研制技术标准项目。
(二)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
(三)承担标准化活动组织项目。
(四)推进标准化项目。
(五)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六)承办标准化活动论坛及学术活动项目。
(七)承担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防护体系预警及信息通报项目。
(八)开展对接“双区驱动”战略和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标准化项目。
(九)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及按照国家、省、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研制技术标准项目的条件和标准
1.国际标准
①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和国际电信联盟( ITU ),以及由ISO 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修订)的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3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25万元。
2.国家标准
①条件:已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2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15万元。
3.行业标准
①条件: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15万元,资助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9万元。
4.省级地方标准
①条件:已由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省级地方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10万元,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6万元。
5.市级地方标准
①条件:已由地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市级地方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5万元,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3万元。
6.团体标准
①条件:按有关规定制定,并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团体标准。
②额度:每制定(修订)一项团体标准,资助主导制定单位不超过5万元,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不超过3万元。
7.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标准
①条件:经有关部门登记的科研成果,或拥有有效专利授权的项目转化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省/市级)、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自我声明公开)。
②额度: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国际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10万元;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国家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8万元;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5万元;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地方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3万元;科研成果、专利转化成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资助不超过2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的,资助主导单位和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协助制定单位同时申请资助的,可按一个协助制定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助主导单位和第一、第二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资助主导单位和第一协助单位。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其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单位,“前言”中排序第二位及以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单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的视为主导单位;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协助制定标准”的证明,且申报单位能够提供其提案被采纳为该标准重要内容或能够提供参加了该标准制定(修订)相关会议的资料的视为协助单位。
(二)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1.条件:经相关国家、省或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研究、技术标准研究、标准化服务平台建设等标准化科技项目,且项目已结题验收合格。
2.额度: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主持单位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协助单位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主持单位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协助单位不超过9万元的资助; 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主持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协助单位不超过6万元的资助。
多个单位同时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只对主持单位(项目书中排名第一承担单位)和第一协助单位(项目书中排名第二承担单位)进行资助。
(三)承担标准化活动组织项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1.条件: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权威机构或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正式批准成立文件。
2.额度:
①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②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③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推进标准化项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1.开展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
①条件:瞄准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开展企业实施标准与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相关指标优于或达到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国家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信息平台完成对标结果声明公开的单位;瞄准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研究制定对标技术方案并经国家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信息平台审核后发布的单位。
②额度:
完成对标结果声明公开的单位,给予每项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完成对标技术方案研制并发布的单位,给予每项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2.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①条件:通过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获得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
②额度:
获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获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获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
3.承担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①条件: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湛江市企业,且该企业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执行该标准。
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3个项目。
(五)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1.条件:经国家、省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业示范区、服务业试点或工业综合标准化试点等项目,且项目已结题验收合格。
2.额度:
①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②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③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承办标准化论坛及学术活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1.条件:承办由国家、省或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标准化论坛及学术活动的单位,活动地点应设在湛江地区。
2.额度:承办地市级以上的论坛及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资助。
(七)承担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及通报系统项目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1.条件:承担湛江市标准信息检索和提供、标准查新,拥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数据库,并实现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通报,承担WTO/TBT-SPS技术研讨会,开展WTO/TBT-SPS通报评议、开展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应对策略研究并提出有效应对措施的机构。
2.额度:承担湛江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技术贸易壁垒(WTO/TBT-SPS)预警及通报体系建设和维护等职能的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40万元。
(八)开展对接“双区驱动”战略和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标准化项目
1.条件: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工作的相关标准化项目或重大活动
2.额度: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海南自贸区(港),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体系、现代农业标准体系、旅游和港口物流运输服务业标准体系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研究或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开展上述重点领域相关标准化论坛或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九)确需资助的其他标准化项目
1.条件: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或湛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资助的物流标准化、社会管理与公务服务标准化、安全标准化等其它项目或承办湛江市重大标准化活动的项目。
2.额度: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或湛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的其他有较大影响力、实施效果明显、社会效益大,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的标准化项目,一次性奖励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承办湛江市重大标准化活动的项目,一次性奖励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十)对以上第(一)至(九)项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20%。
第十二条 每年在专项经费中安排40万元资金,用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标准化项目的专家评审、委托专业机构或中介组织参与项目审核及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标准化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等内容,按照《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县(市、区)单位的项目资助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其他单位的项目资助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一
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查制度。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根据项目是否对我市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政策方向,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并对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进行评价,分别确定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标准。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审查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初审结果,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拟资助项目建议,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决定拟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及主要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复核后发现确实有误的项目,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相关内容进行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每年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拟资助项目计划,在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拟出资金分配计划,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湛江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的绩效管理机制。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财政局申请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湛财行〔2016〕2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1〕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南三、奋勇分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经2021年7月3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1年8月12日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决定对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提出减轻、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如下:
一、适用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鼓励和引导行政相对人预防和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适用范围。湛江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意见;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市场监管领域法律规范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减轻处罚的幅度
减轻处罚的幅度分为以下三种,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幅度的,按罚款最轻的幅度裁量:
一级减轻:违法行为非常轻微的,减轻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以下;
二级减轻: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减轻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以上至70%;
三级减轻:违法行为比较轻微的,减轻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70%以上。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裁量要点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情况下,有行动、无效果的,可以从轻;有行动、有效果的,可以减轻。
1.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召回70%以上适用一级减轻;召回30%以上、70%以下的适用二级减轻;召回30%以下适用三级减轻。
2.案件来源于消费和侵权纠纷,自行和解的适用一级减轻;经调解达成和解的适用二级减轻。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根据有无明显危害后果,适用一级、二级减轻。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参照《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确定的奖励等级A类、B类、C类认定方法,对应确定减轻幅度一级、二级、三级。
四、违法行为轻微的裁量要点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初次违法的,可按如下方式裁量:
(一)自然人: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元以下的,为非常轻微;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以上、400元以下的,为显著轻微;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400以上、600元以下的,为比较轻微。
法人和其他组织: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为非常轻微;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为显著轻微;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以上、3000元以下的,为比较轻微。
上述认定方式中的货值金额或违法所得,要与相应法律责任中的自由裁量基准对应。
(二)市场准入和广告相关的违法行为持续1周以下的为非常轻微;持续1周以上、2周以下的为显著轻微;持续2周以上、1个月以下的为比较轻微。
(三)其他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要符合一般人认知标准,要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既要实现个案公平正义,又要充分回应社会关切。
五、《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的裁量要点
近两年内,在本部门办理的案件中第一次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根据法律的不同,可以多次认定初次违法。
六、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相对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实施应对措施,经调查无证据证明存在主观过错的,应当不予处罚。
《湛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应当免予处罚,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教育。
七、本意见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湛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附件:
湛江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