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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9期政府公报(总第77期)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1年第9期政府公报(总第77期)

时间:2021-07-24 19:46:2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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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湛府〔2021〕25号)   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湛府规〔2021〕2号)   3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府〔2021〕29号)   7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湛府〔2021〕30号)   1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湛府函〔2021〕48号)   22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1〕21号)   24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湛府办〔2021〕14号)   28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民政局关于湛江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民〔2021〕84号)   36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的决定》的通知

  (湛环〔2021〕219号)   47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湛民〔2021〕94号)   49

  政策解读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55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湛府〔202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如下:

  曾进泽: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曹  兴: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交通运输、公路、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统计、重点项目、粮食和物资储备、电力工作。

  钟  力:市委常委,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国有资产监管、水务、雷州青年运河、气象、民政、残联、供销社工作。

  欧先伟:副市长,负责商务、口岸、科技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市场物业管理工作。

  陈伟杰:副市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海洋、土地储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公积金、城市更新工作。

  崔  青:副市长,负责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湖光岩风景区、地方志、妇女、儿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双拥工作;联系工会、共青团、关工委。

  黄明忠:副市长,负责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工业项目、通信、烟草专卖、投资促进、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57365线路检测中心工作;协助负责统计工作;联系军民融合、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对台、民族宗教。

  黄益斌:副市长,兼任市公安局局长,负责公安、司法、特运、信访、人民武装工作;联系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武警湛江市支队、湛江边防检查站。

  杨杰东: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市政府研究室工作。

  市政府领导同志联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海东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领导同志定点联系工作方案》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湛府规〔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以赴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任务全面落实,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及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作出积极贡献,培育形成一批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支撑,助力湛江经济发展。

  二、发展目标

  着力调整建筑业结构体系和产业格局,推进建筑产业化战略部署,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建筑业全产业链模式,促进企业明显提升规模实力,市内外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力争到2022年底,全市新增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5家,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10家,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30家,并新增和提升一批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到2025年底,全市新增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3家,实现本市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零的突破;实现年度建筑业增加值现价增长速度8%左右的目标。

  三、扶持政策

  (一)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鼓励现有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源整合,扩大企业规模,推动资质升级,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引导企业掌握装配式建筑建造技术,通过自主建设或与外地企业合作创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以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对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在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重点保障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用地。对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价。对建筑业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支持建筑企业拓宽经营业务。

  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依法依规设置招标条件,不得设置过高“门槛”和不合理条件排斥企业参与工程投标;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各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失信主体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三)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

  1.实施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湛江的建筑业企业,并办理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入库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政策扶持(企业当年在我市发生一般或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1)扶持新注册建筑业企业。对在我市新注册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达到500万元的,扶持10万元(仅扶持一次);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达到200万元的,扶持5万元(仅扶持一次)。新注册建筑业企业同时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按施工总承包资质扶持。

  (2)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800万元扶持;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企业同时晋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按晋升的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本项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支付。若企业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迁出我市的,应当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3)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注册落户。外地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存续2年以上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按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800万元扶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合法形式,将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合并在本企业资质中,按并入的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本项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支付。若企业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迁出我市的,应当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4)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创精品。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市内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2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承建市外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本项扶持资金只对承建(主建)单位进行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5)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出承接工程年度回湛财政贡献20万元以上(含)的建筑业企业,对当年度回湛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增长的,以上年度回湛财政贡献量为基数,按基数6%的标准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再按增量12%的标准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对当年度回湛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下降、持平,或当年我市新增企业,以当年度对回湛财政贡献量为基数,按基数5%的标准给予等额资金扶持。持资金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2.扶持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3.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本市建筑业企业每年6月底前向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自愿申报上一年度扶持奖励资金事项,填写申报表并附税收、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奖项、统计部门入库等材料。

  (2)审核和公示。每年7月底前,由注册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收集申请表格及材料,分别送同级税务、财政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缴税的额度,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量为基数提出扶持的额度,住建部门汇总审核其它扶持和奖励事项的额度,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3)汇总复查。每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将审核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经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复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让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发挥税收优惠导向作用,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同时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税务服务。

  (五)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各级政府金融部门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贷款、投标保函、提供担保方面给予支持。

  四、保障机制

  成立湛江市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与省、市、各县(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有关政策。企业年度可享受我市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

  (三)建筑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应当退回已发放的资金,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对本意见有效期内发生的扶持事项均可申请奖励扶持,涉及分期奖励扶持措施的,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本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府〔20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市委的领导下,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切实承担起行政立法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湛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使命任务。

  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各立法项目负责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和请示。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起草阶段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召开各种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到基层调查、收集各方面资料等形式,摸清立法调整事项的现状、问题、缘由、出路和方案。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研究意见,深入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等;在形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起草条文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不断打磨完善。征求意见时,要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断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审议阶段,要密切配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做好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和修改完善等工作。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强化进度管理。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办,及时安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靠前安排常务会议议题,确保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年度立法任务。

  三、落实立法工作责任

  各立法项目负责部门要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做好草案起草的部署和安排,明确起草任务、时间、组织和责任,明确承担起草任务的人员和组织形式。对于当年拟完成项目,要抓紧起草,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和《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要求,最迟于8月底向市政府报送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对于预备项目,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对于调研论证项目,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调研论证工作,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最迟于10月底向市司法局报送调研论证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有关部门需要临时增加或者暂缓办理项目的,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理由。未列入计划的项目,负责部门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未与市司法局沟通协商,不得自行上报送审稿。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当年拟完成项目(3件)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1件)

  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市发展和改革局起草)

  (二)拟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2件)

  1.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自然资源局、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联合起草)

  2.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起草)

  二、预备项目(5件)

  (一)法规项目(3件)

  1.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市政府提案)

  2.湛江市城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市公安局起草)

  3.湛江市港口岸线保护条例草案(市交通运输局起草)

  (二)规章项目(2件)

  1.湛江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起草)

  2.湛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气象局起草)

  三、调研论证项目(2件)

  (一)法规项目(1件)

  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

  (二)规章项目(1件)

  湛江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市公安局承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参与)

  备注:

  1.预备项目条件成熟的,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出台项目的完成进度适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和打包修改,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有关部署进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湛府〔202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湛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与海南相向而行,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深度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与社会经济发展统筹衔接,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湛江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突出分类施策。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以湛江市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和主要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为导向,针对不同环境管控单元特征提出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实施动态管理。衔接国家、省级“三线一单”管理机制,配套建立“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共享和应用管理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其中:

  ——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95.60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2.23%;一般生态空间面积681.12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5.14%。全市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3595.06平方公里。

  ——环境质量底线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考、省考断面优良水质比例稳步提升,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100%达标。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全省前列,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目标内,臭氧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优良。

  ——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按国家要求在2030年底前实现碳达峰。

  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生态安全格局稳定,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环境管控单元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全市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89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3个,面积563.13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4.25%,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等区域,主要分布在廉江北部丘陵山地生态屏障,雷州半岛中部林地生态屏障,以及南渡河、雷州青年运河、鉴江干流、鹤地水库、东吴水库、龙门水库、大水桥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市域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吻合;重点管控单元40个,面积5193.66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39.15%,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26个,面积7507.77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56.60%,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全市共划定海域环境管控单元124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76个,面积3595.06平方公里,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管控单元18个,面积765.26平方公里,主要为用于拓展工业与城镇发展空间、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矿产能源资源的海域和现状劣四类海域;一般管控单元30个,面积8953.77平方公里,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海域。

  三、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区域布局管控要求。优先保护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一般生态空间内人工商品林,允许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择伐和树种更新等经营活动。筑牢廉江北部丘陵山地和雷州半岛中部林地生态屏障,加快推进以鉴江、鹤地水库-九洲江、南渡河、遂溪河等为骨干的绿色生态水网体系建设,严格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和中华白海豚、鲎类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严格保护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孵育场,大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推进森林、湿地、海洋、农田及城乡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全力推进以临港产业、滨海旅游、特色优势农业、军民融合发展为重点的湛江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推动湛江临港大型工业园等重大平台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智能家电、农副食(海、水)产品加工、家具建材、羽绒制鞋等四大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现代医药、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延伸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提升绿色钢铁、绿色石化、高端造纸、绿色能源等战略性支柱产业绿色发展水平,打造高端绿色临港重化基地。加强“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工业项目入园集聚发展。推进既有园区(集聚地)循环化改造,开展环境质量评估,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科学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优化雷州半岛畜禽养殖布局。

  ——能源资源利用要求。推进廉江新能源项目安全高效发展,因地制宜有序发展陆上风电,规模化开发海上风电,合理布局光伏发电。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煤炭使用量。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推进湛江港、徐闻港等港口船舶能源清洁化改造,逐步提高岸电使用和港作机械“非油”比例。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新建、扩建“两高”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林业和服务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压减赤坎区、霞山区等地下水超采区的采水量,维持采补平衡。严格落实鉴江、九洲江、遂溪河、南渡河、袂花江等流域重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加快推进鹤地水库恢复正常蓄水位。

  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强化用地指标精细化管理,充分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大幅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推动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产出率。

  ——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施重点污染物减量替代。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行业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火电及钢铁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到可核查、可监管的超低排放标准,石化、化工及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工业炉窑降碳减污综合治理,推动工业炉窑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全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逐步开展35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燃气锅炉配套有效脱硝措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严格实施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分级和清单化管控。加强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制鞋、表面涂装、家具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推动源头、过程和末端的VOCs全过程控制。涉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治理措施。鼓励东海岛石化产业园等石化园区建设VOCs自动监测和组分分析站点。

  地表水Ⅰ、Ⅱ类水域,以及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拆除。严格执行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东海岛石化产业园、湛江钢铁基地、森工产业园等专业园区或基地应不断提升工艺水平,提高中水回用率,逐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稳步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基本实现全覆盖。

  统筹陆海污染治理,加强湛江港、雷州湾、博茂港湾等重点海湾陆源污染控制和环境综合整治。新建、改建、扩建的入海排污口纳入备案管理。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科学划定高位池禁养区,开展高位池养殖排查和分类整治,推动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要求。深化粤桂鹤地水库-九洲江流域,湛茂小东江、袂花江等跨界流域水环境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共同打击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南渡河、雷州青年运河等供水通道干流沿岸以及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环境风险防控,提高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水平,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加强湛江临港大型工业园、霞山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等涉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园区的环境风险防控,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监测,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化工企业、涉重金属行业和尾矿库等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控。鼓励东海岛石化产业园、湛江钢铁基地、森工产业园等专业园区或基地结合实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加快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与严格管控,加强农产品检测,严格控制重金属超标风险。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制度等。规范受污染地块准入管理。

  (二)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详见附件4。

  四、实施应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的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生态环境局要充分发挥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做好统筹协调;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技术团队,切实做好技术保障。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经费保障。

  (二)强化生态环境宏观管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将“三线一单”作为规划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以及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并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过程中做好应用,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以“三线一单”为基础,深化国家和省的环评改革措施,着力构建“三线一单”、区域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相互衔接的固定污染源全链条环境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三)建立评估更新和动态调整机制。

  “三线一单”原则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同步调整更新。市生态环境局要牵头组织做好“三线一单”评估更新和动态调整工作。5年内,因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的,及时调整更新。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及时更新“三线一单”相关数据信息。

  (四)强化数据管理及应用。

  市生态环境局依托省统一建立的“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应用平台,推动“三线一单”与环境质量、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有关部门业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切实做好“三线一单”成果数据管理及应用工作。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湛江市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2.湛江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湛江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4.湛江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此略

  5.湛江市环境管控单元图,此略

  

  附件1:

湛江市生态空间划定情况汇总表

序号

行政分区

陆域生态保护红线

一般生态空间

生态空间

面积

(km?)

比例

(%)

面积

(km?)

比例

(%)

面积

(km?)

比例

(%)

1

赤坎区

0.63

0.00

0.00

0.00

0.63

0.00

2

霞山区

10.16

0.08

0.00

0.00

10.16

0.08

3

麻章区

10.57

0.08

10.06

0.08

20.63

0.16

4

坡头区

2.69

0.02

13.95

0.11

16.64

0.13

5

雷州市

57.63

0.43

282.60

2.13

340.23

2.57

6

廉江市

184.51

1.39

142.87

1.08

327.38

2.47

7

吴川市

4.90

0.04

108.94

0.82

113.84

0.86

8

遂溪县

4.37

0.03

83.40

0.63

87.77

0.66

9

徐闻县

19.36

0.15

23.81

0.18

43.17

0.33

10

湛江经济

技术开发区

0.77

0.01

9.98

0.08

10.75

0.08

11

奋勇高新区

0.00

0.00

5.52

0.04

5.52

0.04

全市合计

295.60

2.23

681.12

5.14

976.72

7.37


  附件2:

湛江市陆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行政

分区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单元

数量

(个)

面积

(km?

比例

(%)

单元

数量

(个)

面积

(km?

比例

(%)

单元

数量

(个)

面积

(km?

比例

(%)

1

赤坎区

0

0.00

0.00

1

57.25

0.43

0

0.00

0.00

2

霞山区

1

7.02

0.05

3

96.72

0.73

0

0.00

0.00

3

麻章区

3

9.66

0.07

3

326.57

2.46

3

140.47

1.06

4

坡头区

2

9.47

0.07

3

370.43

2.79

2

184.99

1.39

5

雷州市

4

154.32

1.16

4

1008.80

7.61

4

2406.74

18.14

6

廉江市

5

180.56

1.36

5

1545.66

11.65

5

1140.31

8.60

7

吴川市

2

107.36

0.81

4

374.12

2.82

4

388.49

2.93

8

遂溪县

3

47.23

0.36

3

484.09

3.65

3

1603.67

12.09

9

徐闻县

1

43.69

0.33

4

296.77

2.24

4

1637.97

12.35

1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0

0.00

0.00

7

503.86

3.80

0

0.00

0.00

11

奋勇高新区

2

3.82

0.03

3

129.39

0.98

1

5.13

0.04

全市合计

23

563.13

4.25

40

5193.66

39.15

26

7507.77

56.60


  附件3:

湛江市海域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序号

行政分区

优先保护单元数量(个)

重点管控单元数量(个)

一般管控单元数量(个)

1

湛江市

76

18

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函〔2021〕4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省政府令第15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经研究,确定了《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现公告如下:

  一、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我市将县级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由乡镇街道一并实施。本批事项下放涉及赤坎区、坡头区、雷州市、廉江市、遂溪县、湛江经开区等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三、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乡镇街道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协调衔接,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调配和充实专业执法人员,保持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上线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此略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府办函〔2021〕21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部署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粤办函〔2021〕1号)要求,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17类交易项目。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级平台暂未具备交易条件的,应督促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参与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应及时归集到信用广东平台。

  二、未纳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的交易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上述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且满足交易服务范围的情况下,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进入平台交易。

  三、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21年5月8日


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规模标准及范围

行政监督部门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交通运输工程

交通运输部门

水利工程

水利部门

其他工程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土地使用权交易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矿业权交易

3

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

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权按照《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租赁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等所有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出让

财政部门

4

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

分散采购项目

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商务部门

6

海洋资源交易

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出让

7

林权交易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8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全部

农业农村部门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9

无形资产交易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全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全部

10

排污权交易

定额出让排污权

按照《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门

公开拍卖排污权

11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

全部

生态环境部门

12

用能权交易

用能权交易

全部

能源部门

13

涉法涉诉资产处置

司法机关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全部

司法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没资产处置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14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不含政府采购项目)

药品采购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医保部门

医用耗材采购

15

河流资源交易

河流、经营性河城、滩涂、湿地等有限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出让,养护权承包项目的出让、转让、合作

全部

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

河砂开采权出让

全部

水利部门

水权交易

按照《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水利部门

16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项目

全部

自然资源部门

17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涉及的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的选取

按照《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湛府办〔202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21年6月18日


湛江市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抓住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重要窗口期,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路径,坚持“企业主动、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中介联动”的原则,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健全上市工作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企业上市服务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和孵化培育体系,打造具备地方特色和富有活力的资本市场“湛江板块”,支持湛江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全市新增上市公司6家以上,上市公司数量达到8家左右,实现翻两番,后备企业形成梯队上市良好态势,上市公司质量和综合实力整体提高,引领带动产业发展作用显著增强。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全市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5家左右。

  三、工作路径

  (一)储备一批。对全市达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定潜力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按照“能进皆进”原则,将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特别是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中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优质税源、成长型企业,根据上市挂牌条件,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入库企业按照培育阶段、股改阶段、辅导阶段、申报阶段进行梯队化管理。对新招引落户的企业,引导其初始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储备。2021年-2023年,动态纳入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保持在100家以上,其中:廉江市、湛江经开区各15家以上,霞山区、麻章区、雷州市、吴川市、遂溪县各10家以上,赤坎区、坡头区、徐闻县、湛江奋勇高新区各5家以上。

  (二)培育一批。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跟踪服务和业务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上市政策、资本市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宣讲培训活动,在企业中形成想上市、谋上市、争上市的浓厚氛围。根据上市后备企业规模、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的不同,积极引入主办券商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上市指导,分别瞄准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四板等不同层次,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股改和上市挂牌方案。有序推动上市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培育一批优质规范的上市挂牌主体。2021年-2023年,全市新增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并完成股份制改造企业30家以上,其中:廉江市、湛江经开区各5家以上,霞山区、麻章区、雷州市、吴川市、遂溪县各3家以上,坡头区2家以上,赤坎区、徐闻县、湛江奋勇高新区各1家以上。

  (三)辅导一批。对正式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帮助企业做好与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衔接,督促中介机构依法合规进行上市辅导,加强与广东证监局沟通协调,为企业向广东证监局提交辅导备案材料和进行辅导备案登记做好协调服务。对重点培育企业募集资金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规划编制、项目供地、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方面予以政策和技术支持。2021年-2023年,全市新增上市辅导备案企业15家以上,其中:湛江经开区各3家以上,廉江市、遂溪县各2家以上,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雷州市、吴川市、徐闻县、湛江奋勇高新区各1家以上。

  (四)上市一批。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举,上市和挂牌并重,引导企业选择合理路径上市挂牌融资。对企业上市申报审核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协助配合和出具专项证明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全力支持。落实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及时拨付企业上市挂牌各阶段扶持奖励资金。2021年-2023年,湛江经开区新增上市公司3家,霞山区、遂溪县、湛江奋勇高新区各新增上市公司1家,其他县(市、区)推动入库企业启动上市程序取得积极进展。

  四、重点任务

  (一)精准筛选上市“金种子”企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筛选推荐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竞争能力较强、科技含量较高、具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后备企业。市金融工作局每年汇总、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实现上市条件和要求优中选优、动态管理,精准确定一批重点企业,作为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集中政策和资源予以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指导推动企业进行规范股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主体责任,重点指导和推进上市后备企业实施股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建设,特别是规范财务管理,为上市打好基础。对已聘请中介机构并实质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尽快制定上市工作计划和股改方案,对照发行上市要求梳理问题清单,研究合理解决方案。对初具上市条件的企业,指导建立企业股改上市工作专班,加快启动股改上市计划。市场监管部门要为企业办理股改登记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引导企业多渠道多形式上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上市进行分类指导。对业务成熟稳定、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支持推动到主板上市;对符合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支持推动到创业板上市;对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支持推动到科创板上市;对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引导到香港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对近3年内尚无法满足上市条件、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鼓励到新三板挂牌,聚焦精选层公开发行及挂牌和转板上市;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推荐到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托管、转让、交易及融资,为更高层次资本市场输送上市资源。鼓励引进优质上市、挂牌企业搬迁落户湛江。(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企业上市奖励补助政策。根据《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对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9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上市企业,根据首次募资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17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新三板转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上市条款给予奖励。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上市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落实企业上市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上市过程中,改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种子”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延期缴纳税款。“金种子”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重点保障企业上市项目用地需求。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鼓励类的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项目报批,优先项目供地,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实现项目用地重点保障。鼓励“金种子”企业对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以按照划拨补办出让的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对于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当场登记。对“金种子”企业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社保、国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账户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出具有关证明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办结。证明文件过期需重新申请出具的,要简化企业申请材料。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环保、资产转让、产权确认、证照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各类根据上市条件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办法,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有关手续,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予以及时妥善解决。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开展访谈的,相关职能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八)做好企业上市金融综合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为上市后备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工具融资。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上市后备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建设高素质的券商、会计、法律、咨询等企业上市专业化顾问团队,全过程、多维度服务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湛江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做好企业上市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考评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抓好落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要亲自挂点服务上市后备企业,建立“一企一专班”工作机制。加强金融工作人才智力支持,配备懂金融和资本市场工作业务的领导干部,在各级干部中努力形成“抓上市就是抓招商引资、抓上市就是抓重大项目、抓上市就是抓高质量发展”的共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推动企业上市奖补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强化企业上市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督导考核。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整改,严肃问责。压实属地责任,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县(市、区)落实“四个全面”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工作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企业上市宣传工作,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企业上市有关信息,帮助拟上市企业做好媒体沟通对接,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工作局)

  (五)加强合作交流构建广州、湛江“核+副中心”资本市场动力机制,积极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南方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州服务基地、新三板广州服务基地、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平台开展对接合作。加强与资本市场学院的合作交流,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上市辅导培训。组织重点拟上市企业参加境内外企业上市推介会、专题研讨会。(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六)加强风险防控。完善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防控化解重大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附件:湛江市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目标任务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1—12

关于印发《湛江市民政局关于湛江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民〔202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民政局关于湛江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湛江市民政局

2021年5月31日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湛江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非我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信息公开,合理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管、医保、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居民及经常居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第六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主要包括:

  (一)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第七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一)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和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

  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及证明申请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材料。

  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材料。因教育、医疗等支出型困难还需提供已接受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和伤害等情况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其它认为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或受委托单位经办人介绍信、身份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履行相应的审核和审批手续。因救助对象在救治过程中去世、长期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实施先行救助,并在履行救助职责后补齐相关手续,将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

  2.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3.名下均无机动车辆(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小型农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4.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视为无商事登记。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助流程审核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全体或部分成员无户籍的,对无户籍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发放到位;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十八条 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的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6个月。

第二节 紧急程序

  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发放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存档等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年。

第五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临时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出现以下情形,经办人员与救助对象的家人或监护人未能取得联系,或虽已取得联系但无法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

  1.救助对象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

  2.救助对象身体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存款的。

  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标准,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个人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地10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年度家庭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地1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教育支出救助:经教育部门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每学生每学年可按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临时救助,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规定上限。

  2.医疗支出救助: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前12个月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和医疗救助后,可以家庭为救助对象进行临时救助,家庭年度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地1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金额不应高于家庭实际自付医疗费用。

  3.其他支出型救助: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和家庭人口给予过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情形较重或特别严重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个人救助对象最高不超过当地10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救助对象最高不超过当地1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二条  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县级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以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救助,提高资金发放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

  县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增强救助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强化救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六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临时救助获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救助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缺失相关信息数据等原因,导致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适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后,在补齐经办和审批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或生活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骗取的钱款,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对临时救助的救助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救助标准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部署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湛江市民政局关于湛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湛民〔2015〕14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1—14

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的决定》的通知

湛环〔2021〕219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的决定》业经湛江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的决定》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的决定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制定,《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的通知》(湛部规2019-47号)(湛部规2019-47号)已无法继续适用。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7号令)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的规定,我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的通知》(湛部规2019-47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的通知》(湛部规2019-47号),此略


湛部规2021—15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湛民〔202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湛江市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


湛江市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推动我市高龄老人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湛江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人),以及具有湛江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部队服务管理已移交和计划移交尚未移交湛江市安置的军队高龄离退休干部,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二、发放标准

  坚持“广覆盖、可持续、普惠性”的原则。80—89周岁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及以上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发放;10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节日慰问金(春节、重阳)按每人每次300元发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财力及高龄老人数量自行制定高于市级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

  三、发放时间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实行按月份发放。

  四、计发时间

  高龄津贴自高龄老人提交申请当月起计发。

  五、发放方式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申请与审批

  高龄津贴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申请方式。

  (一)线上申请通过“粤省事”办理。高龄老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养老退休”中的“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服务事项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真实、准确个人信息及银行账号等资料,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完成申请审批流程。高龄老人亲属、村(居)委工作人员、双百社工和志愿者可使用“粤省事”中“为他人代办”功能协助高龄老人完成线上申请。

  (二)线下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1.申请。高龄老人(或代理人)向老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签署《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承诺书》,提交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相片一张以及本人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2.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并初审后,填写《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公示表》,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核实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再次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批并汇总造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结束后7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批结果及理由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已领取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在年龄达到新的发放标准档次时,直接按新标准档次发放,无需另行申请。高龄津贴的审核、审批等发放管理工作依托“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七、资金拨付

  对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的资料,同级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资金拨付,及时将高龄津贴拨付到高龄老人银行账户。

  八、经费保障及资金管理

  (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市辖区财政按比例进行补助。

  (二)资金补助比例。80—99周岁高龄老人补助资金,市财政和市辖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县(市)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人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四)100周岁及以上老人节日慰问金(春节、重阳),由各县(市、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

  (五)资金管理。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高龄津贴申请对象的审定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做好高龄津贴社会化发放工作,加强资金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进行社会化发放,加强资金绩效评价。

  九、续领认证

  除当年首次申请外,其他已成功申请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应每年进行一次高龄津贴续领认证。高龄老人可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养老退休”中的“高龄老人津贴续领认证”事项进行认证,也可以向村(居)委或乡镇(街道)提交资料进行认证。高龄老人续领认证有困难的,可采取工作人员上门、提供视频、照片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次年度续领认证。年度续领认证完成后,高龄老人高龄津贴发放至次年12月。期间未进行续领认证的,从次年1月起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待高龄老人完成续领认证后,津贴恢复正常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需补发的,予以一次性补发,补发月份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续领认证工作在市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十、终止发放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当高龄老人不再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时,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终止其高龄津贴发放。

  (一)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辞世后,村(居)委会要及时将《终止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报告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再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从高龄老人辞世的次月起停止高龄津贴发放。

  (二)高龄老人户籍迁出湛江市后,村(居)委会要及时将《终止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报告书》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再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从高龄老人户籍迁出湛江市当月起停止高龄津贴发放。

  十一、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高龄津贴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高龄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申请审批工作,对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的发放肩负管理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工作,对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的发放负有核查责任;村(居)委会负责受理高龄津贴申请,对本辖区内高龄老人的生存状况、信息变动等负有第一责任。

  (三)高龄津贴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挪用。

  (四)在核定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自本方案施行之日起,《湛江市民政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民〔2015〕68号)之规定“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央企和省属驻湛企业、驻湛部队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由所在单位发放”不再执行,符合我市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条件的高龄老人,其高龄津贴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我市各类单位不再承担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已在我市各类单位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需按上述高龄津贴申请程序重新向老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提出申请,实行统一管理。如申请有困难的,可由原离(退)休单位协助办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高龄津贴政策知晓率。

  (七)强化监督,建立问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高龄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高龄津贴。行政机关、高龄津贴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龄津贴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本方案由湛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视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民〔201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此略

            2.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承诺书,此略

            3.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公示表,此略

            4.终止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报告,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21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对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意见。广东省住建厅于2017年6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领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工作方案(2017-2020)的通知》(粤建市〔2017〕139号),于2018年7月27日又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在省级政策层面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和措施。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制订了《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二、内容概述

  《若干意见》借鉴了省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当前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旨在通过政策扶持,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鼓励创建亮点精品工程等;以“干货”措施为主,尽可能从我市建筑业实际以及建筑企业的现实需求出发,从政策内容以及文字表述上都以激励引导型为主,没有限制性条款和表述;主要包括扶持新注册建筑业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市注册落户、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创精品、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等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三、重点措施

  (一)扶持新注册建筑业企业。对在我市新注册且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达到500万元的,扶持10万元(仅扶持一次);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累计达到200万元的,扶持5万元(仅扶持一次)。新注册建筑业企业同时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按施工总承包资质扶持。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800万元扶持;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企业同时晋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按晋升的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本项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支付。若企业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迁出我市的,应当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三)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在我市注册落户。外地建筑业企业迁入我市存续2年以上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按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800万元扶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通过合法形式,将市外建筑业企业迁入合并在本企业资质中,按并入的最高等级资质扶持。本项扶持资金分3年平均支付。若企业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5年内迁出我市的,应当全额退回扶持资金。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创精品。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市内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2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承建市外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本项扶持资金只对承建(主建)单位进行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出承接工程年度回湛财政贡献20万元以上(含)的建筑业企业,对当年度回湛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增长的,以上年度回湛财政贡献量为基数,按基数6%的标准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再按增量12%的标准给予等额资金扶持;对当年度回湛财政贡献量比上年度下降、持平,或当年我市新增企业,以当年度对回湛财政贡献量为基数,按基数5%的标准给予等额资金扶持。扶持资金在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四、其他说明

  扶持资金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奖励或者扶持资金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1年第9期政府公报(总第77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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