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2期政府公报(总第67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镇街综合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湛府函〔2020〕45号) 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湛江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湛府函〔2020〕46号) 2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成立湛江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
小组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0〕33号) 4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公布湛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
(湛府办〔2020〕15号) 6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调整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
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0〕38号) 9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节水中长期规划(2020-2035 年)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0〕40号) 13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
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湛教〔2020〕3号) 14
关于联合印发《湛江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农通〔2020〕6号) 17
关于联合印发《湛江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农通〔2020〕7号) 26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0〕2 号) 33
关于印发《湛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制度》的通知
(湛医保〔2020〕70号) 4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下放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经研究,确定了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告。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并以政府(管委会)公告形式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4日
(注:正文请至“湛江市政府门户网”(http:)查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湛江市农村
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湛江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曾进泽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关勋强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陈伟杰 副市长
成 员:陈才君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张宗胜 市纪委常委、市委巡察办主任
周 港 市委组织部四级调研员
黄 戈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 凌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陈 力 市委政策研究室(改革办)副主任
张慧慧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易凯旋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聂 兵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更盛 市教育局局长
王小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骆宏昭 市公安局副局长
车斯文 市民政局局长
颜战克 市司法局局长
李 曜 市财政局局长
吴松江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吴群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 刘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文光 市商务局局长
彭 晖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林华坚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林鋆明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 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易华富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抄送市委编办。整治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动撤销。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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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湛江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曹 兴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周 乔 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 进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胡毅华 市财政局三级调研员
成 员:陈华忠 市发展改革局三级调研员
苏 盛 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
李 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级调研员
钟 荣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韩其洋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 然 市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
王 海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何成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 奋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曾文平 市水务局副局长
黄 旭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 贤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彭国坚 市商务局副局长
林 兵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曾 海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陈任庆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姚胜鑫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艾五星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孙敏学 市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
刘利丽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王振亚 市地震局副局长
郭湘平 市气象局二级调研员
刘小平 湛江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
赖承聪 南宁局集团公司湛江车站站长
李国志 湛江机场公司副总经理
徐达艺 湛江供电局副总经理
廖 斌 湛江高铁西客站站长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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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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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粤府令第 184号)关于行政决策考核指标的要求,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成《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的程序实施,确保程序合法、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列入《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未列入本听证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听证要严格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要求进行。
三、湛江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四、纳入湛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目录的事项应当于2020年度完成,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的,组织承办部门应当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未完成原因及进度等情况函送湛江市司法局。
五、《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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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9日
附件1: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2: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调整市推进
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
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曾进泽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曹 兴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欧先伟 副市长
陈伟杰 副市长
陈才君 市政府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陈才君(兼)
成 员:各专题组、保障组组长、副组长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
(一)精简行政审批组。
组 长:洪 涛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李 陆 市发展改革局四级调研员
吴 敏 市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
叶 骞 市司法局副局长
邓 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 洁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二)优化营商环境组。
组 长:聂 兵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副组长:关 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
胡毅华 市财政局三级调研员
刘伟雄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林伟中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邓 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蔡里强 市商务局四级调研员
祝朝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宋 满 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胡宝良 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李承康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志翔 湛江海关综合业务处副处长
(三)激励创业创新组。
组 长:聂 兵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副组长:夏开晓 市教育局副局长
宋加坤 市科技局副局长
陈 坚 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局长
李兴进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周新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周志怡 市国资委副主任
罗 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宋 满 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李 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湛江监管分局副局长
(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
组 长:林鋆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范智敏 市发展改革局三级调研员
陈志彪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刘伟雄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尚志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龙锦贤 市农业农村局调研员
林 兵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杨 雄 湛江海关法规处副处长
戴 航 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五)改善社会服务组。
组 长:周才达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副组长:黄贤伟 市教育局总督学
易建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成儒 市民政局副局长
罗卓琴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李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宋修林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银 昌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三、协调小组保障组组长
(一)综合组。
组 长:周 乔 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法治组。
组 长:颜战克 市司法局局长
(三)督查组。
组 长:王 薇 市政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四)专家组。
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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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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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中长期规划(2020-2035 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节水中长期规划(2020-2035 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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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1日
[注:正文请至“湛江市政府门户网”(http:)查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4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
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
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
湛教〔2020〕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学校:
为加强对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精神、《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有针对性地做好教师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教师厅函〔2020〕2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对我市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对象
本通知所称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指我市(含驻湛部队医院)赴鄂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任务的一线医务防疫人员子女。
二、组织协调
由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建立湛江市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服务工作小组,统筹全市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服务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3211209、3364475)和市卫生健康局人事科(联系电话:3288526)。
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申请受理、统计、分类和审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优待对象的公示、复审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各有关医院和市教育局共同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市教育局予以优待。
三、优待办法
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三年内可享受一次子女就学优待。对在防疫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立功嘉奖表彰的一线医务人员,照顾政策适用年限适当延长。
申请子女入读幼儿园的,按照家长意愿优先安排入读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优质幼儿园;申请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按照家长意愿予以优先解决;申请入读民办中小学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在市内就读中职学校的,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直接录取。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升学考试入读普通高中学校的,参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规定中最高加分项目予以加分照顾录取。
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子女需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的,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家长的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到优质教育学校就读。
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要给予人文关怀,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等专项服务;就读初、高三毕业年级的,协调所在学校对其备考应考、志愿填报等环节提供全程专项服务。
四、工作要求
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健康局加强对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子女优待工作的检查监督,确保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要严格标准条件,规范审核程序,认真审核把关,严格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方式,及时处理、核实举报,切实把优待政策用好用实。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卫健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优待相关工作,对落实政策不积极或拒绝接收子女的学校,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五、其他事项
对于我市定点收治新冠肺炎病例的医院和发热门诊重点医院的一线医务人员,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掌握了解其子女的学习生活困难,组织本地本校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关心和辅导。鼓励学校因地制宜组织教师对防疫一线医务人员子女进行看护和教育,帮助他们在疫情防控期间学有所获、健康成长,为一线医务人员解除后顾之忧。
本通知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在实施期间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则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附件:湛江市赴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此略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20日
湛部规2019—48
关于联合印发《湛江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农通〔20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湛江监管分局
2020年1月17日
附件:
湛江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覆盖面,加快推进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参照《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和省关于大力发展涉农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的政策性渔业保险是指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渔业保险。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渔业发展、推进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积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切实减轻渔民经济负担,完善渔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全面提高渔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构筑平安渔业,促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风险可控。政策性渔业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以保生产成本和保自然灾害损失为主要实施目的。
(二)政府引导。为引导渔民积极参与政策性渔业保险、减轻渔民负担,省市县财政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渔民实行保费财政补贴。
(三)市场运作。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要以经办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保险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四)广泛参与。引导符合条件的渔民积极投保,鼓励渔民(船东)购买渔船财产保险,引导渔民(船东)办理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纳入政策性渔业保险范围。
(五)协调推进。把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同其他惠农(渔)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起来,协同推进,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渔)政策的综合效应,确保取得成效。
三、实施期限
本方案公布前参照《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实施方案》(粤农农〔2019〕49号)及《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543号)要求实施,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按本方案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承保险种
(一)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雇主责任保险。
(三)渔船财产保险。
(四)水产养殖保险。
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
五、实施内容
(一)参保对象
1.凡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全市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含港澳流动渔民),均可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凡市内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含港澳流动渔民)均可参加雇主责任保险。
3.凡20马力以上、证件齐全合法有效且具备适航条件的、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的机动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均可申请投保参加渔船财产保险。
(二)保险责任
1.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从事渔业工作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伤残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渔船财产保险:入会渔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凡参加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因战争、敌对行动、政府扣押、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船舶不适航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证件的船艇和机动交通工具;自杀、自然死亡、精神失常、酗酒、吸食毒品或斗殴、走私、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疾病、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赔偿。
5.凡参加雇主责任保险的,因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战争、敌对行动、政府扣押、军事行为、海盗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船舶不适航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诈骗行为;被保险人的雇员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证件的船艇和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的雇员自杀、自然死亡、精神失常、酗酒、吸食毒品或斗殴、走私、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被保险人的雇员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违反禁渔、休渔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赔偿。
6.凡参加渔船财产保险的,因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战争、军事和暴力行为;政府征用、罚没及法院扣押;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偷窃、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锚、舵、尾轴、螺旋桨、通讯导航设备、机械设备的单独损坏和丢失;其他非意外的损害和损失,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保险赔偿。
(三)保险金额和保费
1.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按作业区域分为海洋渔民和内陆渔民,海洋渔民保额50万元,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100元;内陆渔民保费补贴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为保额25万元,保险费为每人每年500元;第二档为保额50万元,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000元。
2.渔船财产保险按照船龄不同估算其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的60%-80%确定保险金额。具体费率如下:
(四)保费补贴
1.省财政补贴比例为30%,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为5%,县级财政补贴比例为5%。
2.渔船财产保险每艘渔船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上限为10000元。
3.除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以外的保费,由雇主或渔民自行承担。雇主或渔民不参保,政府不予补贴。
4.市、县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从《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88号)切块下达的财政资金中安排。
(五)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渔业保险理赔规程》,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发生保险范围内灾害事故时,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数量,做好记录,并及时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并支付赔款。
承保机构在未收到财政部门保费补贴前若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灾害事故,理赔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承保机构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543号)确定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承保机构。
(七)风险控制
1.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参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省政策性渔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承保机构自留保费的3%。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按《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执行。
2.办理再保险。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六、实施步骤
(一)申请参保
1.渔民人身意外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由投保人凭船舶有效证书,向船籍港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核准后按每船实际总人数,根据参保渔民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投保,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该机构签发保单。
2.渔船财产保险
由投保人凭船舶合法有效证书,向船籍港的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付清保费,由该机构签发保单。
(二)签单收费
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单收费,对保险标的要有明确的登记,并归档保存。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根据当地政府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分别计算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投保单经承保机构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投保人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
七、资金结算拨付
(一)各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县(市、区)财政、渔业主管部门要掌握当地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进度情况,及时向市财政、渔业主管部门报备。各级保险承办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县(市、区)政府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相关情况将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
(三)保费补贴按季度拨付。资金按季度清算,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承保机构填报各县(市、区)《政策性渔业保险承保季报表》(附表1、2)连同请款报告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县级、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盖章,承保机构直接向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每年市渔业主管部门将省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按因素法切块进行分配,由市财政局下达至各县(市、区)。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0月至11月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底拨付,12月补贴资金于下年第一季度终了后拨付。
八、各有关方面职责
(一)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性渔业保险顺利实施。
1.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渔民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办事服务水平。
2.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
3.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渔业企业、渔民尽早恢复生产。承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渔民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渔业保险知识,督促渔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5.独立建账、单独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省渔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二)渔业主管部门
1.市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我市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牵头组织部门,应加强对全市渔业保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政策性渔业保险属地主管部门,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对保险经办机构编制本区域承保、理赔情况进行核验核查,确保投保、理赔数据真实准确。
3.渔业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共同负责本区域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扩大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覆盖面。
4.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财务报表,并签署盖章确认。
5.及时了解渔业保险情况,掌握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6.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的调查研究,根据渔业科学发展的需要和渔民群众的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财政部门
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渔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金融、保险监管部门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渔业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渔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渔业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2.及时了解我市渔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承保机构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真实,资金流向明晰。
九、责任追究及处罚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渔业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各级渔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渔业保险承保机构应加强保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事政策性渔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和当地渔业部门要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承保机构每季度向省、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市渔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十一、有效期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附表:1.____市(县、区)政策性渔业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承保季报表,此略
2.____市(县、区)政策性渔业保险(渔船财产保险)承保季报表,此略
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543号),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19—49
关于联合印发《湛江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农通〔2020〕7号
廉江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农业农村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湛江监管分局
2020年1月17日
附件:
湛江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
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我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开展,参照《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省关于大力发展涉农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水产养殖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案。
本方案中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是指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水产养殖保险。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水产养殖业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探索水产养殖业风险转移分散机制,提高水产养殖业抗风险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为我市全面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风险可控。政策性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试行期间以保生产成本和保自然灾害损失为主。
(二)政府引导。为引导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减轻其负担,省市县财政对参加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保费财政补贴。
(三)市场运作。水产养殖保险业务要以经办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保险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四)稳步推进。我市水产养殖业风险较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采取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后再稳步推进的方式开展。
三、试点范围
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试点的养殖模式为深水网箱、池塘(淡水鱼类)和苗种场。根据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在廉江市开展试点工作。
四、试点期限
本方案公布前参照《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粤农农〔2019〕49号)及《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543号)要求实施,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按本方案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银保监湛江监管分局及时总结实施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具体内容
(一)投保条件
参加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企业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的合法证书或批文、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
2.养殖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3.养殖生产和技术管理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4.品行端正,无欺诈和失信记录。
生产规模较大、技术设备完善且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个人,可优先参保。
(二)保险责任
1.深水网箱养殖:承担深水网箱养殖设施及养殖品种因风灾、赤潮、低温、暴雨、洪水、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病害造成的损失;
2.池塘(淡水鱼类)和苗种场养殖:承担池塘(淡水鱼类)和苗种场养殖品种因风灾、低温、暴雨、洪水、泥石流、冰雹、雷击、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1.深水网箱养殖设施根据购置价格和使用时间估算其实际价值,试行期间按实际价值的50%-80%确定保险金额,费率为4%-6%;
2.养殖品种根据不同的生物种类,对其苗种、饲料、水电费、人工费及其它必要费用进行测算,确定保险金额,费率为6%-10%。
(四)保费补贴
1.省财政补贴比例为50%。(试点期间省每年补助保费资金规模为100万元),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10%(试点期间市每年补助保费资金规模为2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10%。
2.除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以外的保费,由参保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或个人不参保,政府不予补贴。
(五)理赔服务
承保机构制定《广东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理赔规程》,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发生保险范围内灾害事故时,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数量,做好记录,并及时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并支付赔款。
承保机构在未收到财政部门保费补贴前若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灾害事故,理赔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承保机构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543号)确定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承保机构。
(七)风险控制
1.建立大灾风险准备金。参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我省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承保机构自留保费的3%。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按《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执行。
2.办理再保险。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3.试点期间设定赔付限额。单个险种当年赔付大于当年保费收入的5倍时,超出5倍部分承保机构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5倍(含)以内的赔付由承保机构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六、实施步骤
(一)申请参保
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凭有效的合法证书或批文、租赁合同向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审核后一次付清自负部分保费,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发保单。
(二)签单收费
由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签单收费,对保险标的要有明确的登记,并归档保存。承保机构(或代办机构)根据当地政府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分别计算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投保单经承保机构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投保人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
七、资金结算拨付
资金按季度清算,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承保机构填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季报表》(附表),连同请款报告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县级、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盖章,承保机构直接向廉江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市财政局将市渔业主管部门分配的省、市财政补贴资金下达至廉江市。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0月至11月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底拨付,12月补贴资金于下年第一季度终了后拨付。
八、各有关方面职责
(一)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顺利实施。
1.加强业务宣传,认真向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办事服务水平。
2.严格承保条件,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投保价值。
3.建立健全承保、理赔服务、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保险条款开展理赔工作,对保险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及时支付保险赔款,协助渔业企业、渔民尽早恢复生产。承保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相关的各项制度、细则及风险管控措施,并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提供防灾防损培训,普及水产养殖保险知识,督促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5.独立建账、单独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省、市级渔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水产养殖保险保费收支执行情况。
(二)渔业主管部门
1.市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我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牵头组织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县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2.试点县渔业主管部门作为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属地主管部门,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对保险经办机构编制本区域承保、理赔情况进行核验核查,确保投保、理赔数据真实准确。
3.试点县渔业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共同负责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宣传推动,扩大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覆盖面。
4.认真审核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业务、财务报表,并签署盖章确认。
5.及时了解水产养殖保险情况,掌握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的督促指导,切实维护水产养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组织有关部门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勘察定损、保险标的日常管理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的调查研究,根据水产养殖科学发展的需要和渔民群众的诉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财政部门
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加强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金融、保险监管部门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水产养殖保险监管体系。加强对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强化风险防范,督促承保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机构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切实维护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
2.及时了解我市水产养殖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承保机构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承保机构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真实,资金流向明晰。
九、责任追究及处罚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各尽其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水产养殖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或财政资金流失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各级渔业、财政、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水产养殖保险承保机构应加强保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保障措施
(一)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事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和当地渔业部门要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承保机构每季度向省、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度,市渔业主管部门定期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十一、有效期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表:______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季报表,此略
关于做好政策性渔业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543号),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 2020—40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
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修订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强化了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扶持的精准性,进一步严格了政策扶持范围。司法局已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28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造、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有效促进我市地理标志商标的申报和运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知识产权促进工作,主要包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内容。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的工作经费,在每年市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实施资金绩效评价自查。市审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利申请与维持资助
第五条 通过对专利申请、维持进行资助,激励单位、个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作为国内外专利第一申请人,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
(一)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固定居所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的非本市居民。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中小学学习的学生。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4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33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1个境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后,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万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
(四)对持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或维持有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单位,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由专利权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以在费用实际发生额范围内给予增加资助,以利于更好地鼓励我市大专院校、中小学等在校学生开展发明创造。
第三章 企业专利工作资助
第八条 通过对企业的专利工作进行资助,培育本市一批专利创造、保护、运用、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申请专利工作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
(三)积极参加开展专利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条 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含省同类资助)。
第十一条 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资助10万元和5万元;当年获得湛江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资助3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资助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办法,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和首件PCT国际专利授权的,给予申请费全额补贴。
第四章 专利项目奖励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实施专利保护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激发社会提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专利奖励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5项,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当年内申报的专利扶持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
第十六条 促进对象
于2019年1月1日后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权人;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须在我市注册登记,且均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促进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二)新获得注册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每件资助2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多项中国驰名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超过5项。
第六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加快本市知识产权技术的转化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知识产权必须属于我市且在本地转化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备案登记,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达成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核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案设计服务,协助放贷、银行贷后资金使用监管、质物风险处置等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经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和备案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融资和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知识产权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的0.5%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的,在湛江实施并开展了质押融资的,按知识产权资产交易额的0.5%给予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利息补贴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章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
第二十二条 通过对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提高我市专利、商标代理质量。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按程序备案、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二)建立规范的专利、商标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三)上一年度无涉及非正常专利、恶意商标申请行为。
(四)服务到位,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妥善处理,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机构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代理湛江地区专利申请,专利授权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增长率都在50%以上,给予资助5万元;专利授权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增长率都在100%以上,给予资助10万元。商标注册量同比增长率在50%以上的,给予资助2万元。
(二)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在其开展业务后第2年,本地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给予其专利代理机构每件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或省专利金奖的,给予其代理机构每件奖励2万元。
第八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专利权人根据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资助申请通知提交申请材料,资助(或奖励)经费给予专利权人。
(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查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要求资金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说明材料。如有违反下列情况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停止拨款,收回以前拨付的资金,通报有关部门纳入征信记录;涉嫌造假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财经纪律。
2.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
3.项目实施主体与资金申报主体不符。
4.假借湛江企业名义骗取财政资金。
5.其他与湛江市知识产权扶持资金规定不符的不当行为。
(三)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资助,专利奖励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其他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撤回申请。
(四)形式审查合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项目、国家及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奖励项目、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资助项目,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确定拟资助(或奖励)项目及资助(或奖励)额度后,提出资金申请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并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地理标志产品资助申报程序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或:县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进行汇总统一向窗口申请)。
(二)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审窗口受理的申报材料后,确定奖励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
(三)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提出资金申请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申请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办理两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跨年度申请专项资金。
第九章 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工作
第二十七条 湛江市常住人口中,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并在湛江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专利代理师1万元。
第二十八条 为推进人才战略深入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人员和知识产权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在参与职称评审时,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广东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荣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在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申报中级资格可免去论文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资助(或奖励)标准,国家和省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资助办法》(湛市监促〔2019〕278号)同时废止。
湛部规2020—44
关于印发《湛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制度》的通知
湛医保〔2020〕70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湛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1日
湛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障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和医疗服务供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保、患三方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粤社保函〔2012〕1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尊重、维护参保人就医权利的义务,约束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行为督察和检查工作,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障目标。
第二章 资格与职责
第三条 湛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签订《湛江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熟悉并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愿意为医疗保障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四条 医保医师可在湛江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除急诊、急救外,医保经办机构拒付不具备医保医师资格和已被撤销(注销)登记资格的医师为参保人员诊治的相关服务费用,该费用由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申请成为医保医师: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能自觉遵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经行政授权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近两年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没有违规记录;
(四)参加统一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医保医师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住院(特定门诊)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符合我市医保专家条件的医保医师,应主动申请成为医保专家库专家,并认真完成专家各项业务;
(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
(六) 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
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
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
4.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等10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5.特殊情况下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提前或延迟出院;
(八)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住院参保病人(或家属)告知、签字同意制度和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大病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相关规定。
(九)施诊时应认真审核参保人身份信息和就诊记录,确保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诊、住院等现象,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分解治疗,套取医保基金。
(十)能够协助医保部门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工作,自觉配合开展医疗行为检查、医保费用审核评估、公共卫生与慢性病管理等工作。
(十一)承担为参保人开展相关的健康教育、医学科普的责任与义务。
(十二)其他按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医师实行集体准入制度。申请办法如下:
(一)填表。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湛江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申请登记表》,并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
(二)初审。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资格初审,对医师申报材料收集、汇总登记并审核盖章后,再向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报送《湛江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申请登记表》《湛江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
(三)审批。医保经办机构对上报名单及资料校对,报请市医保局审批,经确认后登记备案,颁发医保医师证照,即可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医保医师持照上岗工作,及时做好新增医师申请登记;因退休、离休、调动的医保医师,及时申请办理撤销(注销)登记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与医保医师签订《湛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有效期限为两年。协议期满后,若无被取消资格记录的医保医师可以自动续签协议。
第十条 经所在单位组织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发放《湛江市医保医师服务证》,同时网上可查询。
第十一条 医保医师应自觉参与湛江市医疗保障局与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各种培训与考核,其履行《协议》情况是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与医保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意见箱、监督投诉电话或网站、发放调查问卷等监督措施,及时掌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与医保医师协议管理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每年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培训情况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通报。
第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在湛江市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建立全市医保医师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医保医师拥有终生服务档案,医保医师为参保人提供服务时,将所开处方、经治医师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一并输入计算机,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计算机确认、管理、审核与结算。
第十五条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医保经办服务机构对医保医师医疗服务行为实行积分制动态管理,在协议期间实行违规行为扣分累计制度。医保医师每年度初始积分为100分,考核时根据本年度考核查实的违规情形进行扣分,扣分分值记录在考核年度,积分和扣分不跨年度累积,多点执业的医保医师在不同执业地点违规,扣分分值累计计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扣40分/次:
1.将门诊病人挂床住院,其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范围内报销的;
2.故意或者因责任心不强发生冒名顶替就医、住院骗取医保基金的;
3.将非医疗保险病种、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故意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4.为参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住院票据套取医保基金的;
5.以医谋私,串通药商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参保人权益,被举报查实的;
6.故意曲解医保政策和管理规定,挑动参保人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7.以患者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串通患者不取药品而兑换现金或其他物品的;
8.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
9.受到卫生行政部门暂停或相关处罚,但未吊销医生执业资格的;
10.将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转借、转租给其他医药机构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扣20分/次:
1.造成或协助参保人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或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收治入院、变通住院的,或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病人以定额或其他理由强制出院的;
2.经查实,因拒收或推诿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的参保病人,导致病人或其家属投诉的;
3.不因病施治,乱开检查、开虚假处方、大处方、人情方的;
4.未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人为“高套病种、诊断升级”、“增加诊断”,造成基金损失的;
5.编造假病例调换药品或将住院参保病人检查、药物及其它治疗用于他人的;
6.违反规定,将医保医师编码转借给被中止、解除或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开具医保处方,冒用其他医保医师服务编码开具医保处方,或替非协议管理医师开具医保处方的;
7.成为医保专家的医保医师,没有履行有关职责,被取消医保医师专家资格的;
8.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3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扣10分/次:
1.违反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乱收费,分解处方,虚列收费的;
2.医嘱及处方存在变通收费、分解收费、过度检查、重复检查现象的;
3.医疗收费与病历记录、医疗操作不符的;
4.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不经患者同意或不履行告知义务,被参保人投诉的;
5.故意曲解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管理规定,挑动参保人上访,造成较坏影响的;
6.不配合医保经办机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医保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等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7.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扣5分/次:
1.不按规定核验就诊人员身份,导致冒名顶替就医的;
2.处方、病历等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或无法辨认的;
3.违反医疗保险药品配药量规定超剂量配药,违反限制使用条件规定范围用药的;
4.不按规定查看既往就诊记录、记载门诊病历,不按病情需要,导致重复配药、重复检查的;
5.让住院参保人带医疗检查或治疗项目出院的;
6.不执行门诊处方外配制度,拒绝为参保病人开具外配处方的;
7.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参保人投诉的;
8.由于工作疏漏,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9.不按规定参加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举办的医疗保险业务培训的;
10.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医保行政部门、医疗经办机构以及经行政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可以通过日常管理、网络监控、专项检查、费用审核、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对医保医师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七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积分在80<分值≤90范围内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责成其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积分在70<分值≤80分范围内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3个月;积分在60<分值≤70分范围内的,暂停医保医师医保服务6个月;积分60分及以下的,取消医保医师资格,终止医保服务协议。暂停服务期限可跨年度执行。
第十八条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不满5000元的,注销医保医师登记资格,终止医保服务协议。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5000元以上,情节恶劣、影响严重的,注销医保医师登记资格,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第十九条 首次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的医师,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成为医保医师;第二次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者,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申请成为医保医师;第三次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者,则不再获得成为湛江市医保医师的资格。因诈骗医保基金取消医保医师资格的,不再获得湛江市医保医师的资格。
第二十条 医保医师被暂停医保服务后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市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并认真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待暂停期满后,可重新申请医保医师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委托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保医师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对考核、违规处理等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县(市、区)发现的医保医师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和湛江市医疗保障局报告。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卫生、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应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相关处理决定告知违规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违规医师本人。
第二十三条 医保医师对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做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单位向湛江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医保医师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被中止或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的,该医疗机构的医保医师服务权限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把医保医师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履行服务协议、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及参保人员评价满意度等情况,与其年度考核、工资待遇、职称评审、职务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当建立优秀医保医师激励机制。湛江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开展年度优秀医保医师评选活动,对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医疗服务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年度优秀医保医师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一体化管理的在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执业,且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医保医师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湛江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申请登记表,此略
2.湛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范本),此略
3.委托协议(范本),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