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9期政府公报(总第64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
若干规定的通知
(湛府规〔2020〕12号) 1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湛江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
(湛府函〔2020〕24号) 13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质量工作
考核结果的通报
(湛府函〔2020〕33号) 18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湛江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函〔2020〕23号 19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湛人社〔2020〕145号) 22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市监规字〔2020〕1号) 45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
若干规定的通知
湛府规〔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3日
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改革部署,为促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与择优,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评标、定标、中标公开制度。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在各个平台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均应保持一致。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报告进行公开公示。
对我市进入异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项目,也应当依照我市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档备案,并对所提供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设置同时兼备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三)将2个以上立项批准且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捆绑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票、信用证、保函、保险等能够实现保证目的的方式提交。招标人在评标结果中应公开公示投标担保凭证信息。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予以限制:
(一)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揽业务的;
(二)依法应当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予以限制:
(一)近一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被本市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近半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在本市工程项目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三)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四)近一年内(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且经主管部门确认的;
(五)依法可以限制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将前款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被拒绝的投标人名单及其违约行为。
招标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对方不诚信行为和不充分履约行为达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绝对方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招标人拒绝对方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或者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并抄送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施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备查。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无法提供专业工程的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暂估该部分工程的造价,并明确暂估价部分工程的定价方法或者结算原则,但暂估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本工程按照图纸计算的建安工程造价的15%。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暂估价项目及其招标主体,以及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第十五条 任职项目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项目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作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参与项目投标,否则该投标作废标处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连续参加若干施工项目投标,若存在两个以上项目中标的,则以投标截止时间较早的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身份为准,直至解除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身份为止,否则其后的项目均中标无效。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招标人不得随意延期开标、暂停或终止招标。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开标、暂停或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充分说明原因,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出有关公告。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具体如下:
(一)简易评标法,是指对投资较少的一般工程项目,或者邀请招标项目,只对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方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以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三)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后,按综合评估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同属一个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方案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设计行业人员作为专家参加评标,并依法做好相关回避和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评标专家独立评审意见;
(二)评标委员会集体意见;
(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名单(如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经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对管理能力强、决策约束制度完善、有持续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实施的大型、技术复杂的重点项目,试行评定分离制度,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3至7家不排序)自主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和定标原则予以明确,并在相关报告中详细说明评标和定标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实行评定分离制度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并自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招标人可以采用下列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评标方法中未包含价格竞争的适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服务类项目不得采用最低投标报价的方式定标;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委员会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于定标当日从2倍以上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从本单位直接指定一名定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人还应当组建不少于3人的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定标活动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的,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就投标文件进行质询,对应的质询评价报告可作为定标的参考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将定标报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定标报告参照评标报告内容编写。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的稽查工作,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网络在线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该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将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情况告知专家所在专家库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
(一)开标记录、暗标编号记录、专家抽取记录等相关招标投标过程记录资料;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资料;
(三)评标结果;
(四)定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资料(如有);
(五)定标结果(如有);
(六)中标通知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经核实后进行通报,作为评标定标的参考因素。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取消中标人2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等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是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资格审查、筛选入围名单、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或降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能力标准。
中标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经招标人核实和书面同意,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其更换后的人员应当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人员主要条件一致或更优。更换后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职称、业绩、奖项等按原项目评标评审方法评分低于被替换人员的,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二)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单位认为其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五)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任职企业的;
(六)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导致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七)死亡的;
(八)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达2个月以上的;
(九)依法必须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一)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在同一项目为两个以上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三)因编制招标文件造成招标投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或在招标活动中显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招标代理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四)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遇到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崩溃、网络中断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即时恢复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本项目招标监管部门投诉。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的投诉,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处理活动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投诉人应当采用实名书面投诉,未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在处理招标文件合法性问题、投诉行为等过程中,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合法性问题、投诉的参考依据。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过程中,除自行调查取证外,也可以向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调取其掌握的相关证据并作为查处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招标人不按本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监督小组的;
(二)定标监督小组非法干预定标的;
(三)定标委员会、定标监督小组擅离职守的;
(四)定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定标,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五)定标委员会、定标监督小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以及定标监督小组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或对自身行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涉及名额和日期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我市过去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湛江市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我市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进行更新,确定广东海洋大学等68家单位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现予以公布。
附件:湛江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附件:
湛江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质量工作
考核结果的通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质量工作考核的部署,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经初步评审、综合考核,确定了考核等级,现通报如下:
A级:廉江市、遂溪县、吴川市、赤坎区、坡头区。
B级: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麻章区、徐闻县、霞山区、雷州市、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以上结果同时通报市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各县(市、区)具体考核情况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印发。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全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质量第一理念,不断健全质量工作机制,全面加强质量监管,深化质量领域改革,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扎实推进质量强市建设,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为我市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作出新贡献。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进一步支持
配合湛江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配合湛江国家调查工作,充分发挥统计调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广东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0〕9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湛江国家调查工作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湛江国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湛江国家调查工作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协管统计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为领导责任人,县(市、区)统计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及时沟通解决国家统计调查工作,尤其是住户调查、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主要畜禽监测调查、价格调查等重点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统计调查工作质量,做到全面动态反映湛江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压实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国家调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没有设立调查队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实施本地的统计调查活动。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调查制度方法有关规定,加强台账建立、数据审核等工作,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报调查数据。
二、提供保障,积极支持配合国家调查工作
(一)加强调查基层基础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国家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粤调字〔2019〕90 号),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支持国家调查队开启调查网点网络,及时协调解决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业务管理,夯实基层基础,保障调查数据质量;要配足配强调查业务人员力量,其中住户调查和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应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调查力量不足的地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及时予以充实。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调查队开展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政策和部门数据等信息,并在调查对象联络、调查网点建设、工作宣传发动、报表催报核实等方面及时提供协助。国家统计局湛江调查队会同市统计局,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县级统计局承担的国家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湛江国家调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保障业务人员,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做到应统尽统,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县级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县级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三)落实调查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把国家调查队承担的为地方服务的调查项目,包括县级统计局承担的国家调查项目必需经费,尤其是住户调查、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农产量抽样调查等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调查工作正常开展。
三、强化统计法治意识,确保依法统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支持国家调查队独立开展调查,独立上报调查数据,独立开展统计执法监督;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切实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加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力度;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纳入领导干部的培训课程,做到应知应会、融会贯通。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地见效
国家统计局湛江调查队将联合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到位、工作被动应付、影响调查数据质量的县(市、区),将按规定程序启动执纪问责。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20年8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26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
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湛人社〔2020〕14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执行中的部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部分项目的补贴标准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
(二)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
(三)一般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
(五)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
(六)创业租金补贴:按不高于每年4000元内据实给予。
(七)创业培训补贴:创办企业培训每人补贴12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补贴2000元。
(八)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按参训职工每人1000元给予。
(九)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按每个村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按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00元给予;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十一)就业见习补贴:用人单位每月支付见习人员工作补贴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每月支付见习人员工作补贴不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每月实际支付见习人员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二、关于部分项目的补贴范围
(一)求职创业补贴中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是指在湛江市辖区包括省属驻湛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中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在所辖乡镇创业不包括县所辖镇、中心镇。
三、关于部分项目的补贴条件
(一)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2.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
(二)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20人以上。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四、关于补贴受理权限
本次政策制订,从申请者便于理解的角度,涉及企业补贴一般原则是按登记注册地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具体以操作办法为准)。原按用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或县(市、区)管理的,仍可按原渠道办理。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发挥落实就业创业政策阵地作用,方便孵化基地指导、协助基地内企业、创业者享受优惠政策,对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开通受理补贴绿色通道,本市创业孵化基地按初次认定级别(市区共建创业孵化基地按确定的日常管理权限),对基地内入驻的企业、创业者享受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可集中到相应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不受上述办理权限限制。
五、关于减少有关申报证明事项
(一)创业租金补贴中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应提交材料: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补贴过程中,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应核验信息”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县(市、区)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有关情况。
六、关于补贴项目的实施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涉及补贴标准变更的项目,除已发放到位的不予调整外,其余情形按新规定执行。
(二)关于部分有执行期限的项目。对执行至2020年底的项目,符合条件行为发生在2020年底前(如签合同、身份认定、参加培训等)的,可以在各自操作办法的申请时间内提出申请。
(三)关于部分项目省资金信息系统尚未能受理问题。目前,省厅正在推动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信息系统修改工作,将新项目、新规定全部纳入其中,在新系统正式上线之前,对暂时未能在省资金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的项目,各级补贴受理部门先允许申请人以递交纸质材料的形式提出补贴申请,以后再补录数据。
七、其他
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本通知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0〕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机制,提高企业和群众申请补贴便利程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贴项目
《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第一节第九条规定的“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第三节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第三节第四条规定的“外省(区、市)在粤劳务工作站服务补助”等项目,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实施,已受理的申请除外;第三节第三条规定的“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补助”并入“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内容和程序按照“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规定执行,当前未实施完毕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增加“吸纳就业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等项目。
二、简化证明材料
省按照国家“减证便民”部署精神,制定了《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下简称指导清单,见附件),对国家和省现行、可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项目,按照条件、对象、期限、应提交材料、应核验信息、申请程序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各地要参照指导清单,开展本地区就业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简化工作,在本通知印发后3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清单或办事指南等,并及时在省政务服务平台公开有关内容。
三、优化办事流程
各地要依托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补贴申领实现包含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结果反馈等功能的全流程“网办”要求,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要加快审核效率,对就业创业补贴等项目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家审核、一次公示”,财政部门不作复核,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补贴申请。对具有一定期限的补贴项目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领”,同一补贴对象初次申请时审核全部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四、加强资金监管
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对本级及下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通过制定监管计划,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每年度按规定开展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错发、漏发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社、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一、基本原则
(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地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规范基本身份证明。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三)强化社保账户运用。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
(四)简化材料资质要求。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二、补贴类项目
(一)社保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户籍属于本省或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下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2)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落款日期起算)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2.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含创业者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4)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5)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确定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执行,下同】。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家政服务(不含专兼职从事家政管理工作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员工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6)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岗位除外)。2.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同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在申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时可一并代为申请。
(二)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受此限)。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20年底前,补贴期限届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4)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5)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自2021届起)。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四)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非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在珠三角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下同)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六)见习留用补贴。
补贴条件:1.见习单位在见习结束后(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超过24岁且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需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已申请过见习补贴的,可仅提交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见习补贴申请情况(仅提交劳动合同的须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七)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退役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助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3.招用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有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项目实施期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八)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本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2.劳动者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3.劳动者连续就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是否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建档立卡贫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九)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户籍地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中无乡镇的可适当调整)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在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有关地市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将县所辖镇、中心镇除外);
第三类:户籍地为第一项列举地区以外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2)有一名以上在职员工连续3个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一、三类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涉及“正常经营”的纳税、社保缴纳等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复退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3.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核验建档立卡贫困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有条件核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地区,可不用提交场地租用合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
(十一)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十二)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孵化基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孵化服务。2.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3.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入孵创业实体入驻基地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创业孵化基地与人社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应核验信息: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三)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属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2.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1.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3.经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是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应提交材料:补贴对象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应核验信息:对接核验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信息系统的培训管理和培训考核模块中的报班信息审批、培训过程验收、考试成绩审批等信息。
申请程序: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执行。
(十四)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补贴条件:1.属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2.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所在地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中职业(工种)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按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在校期间仅可享受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五)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条件:1.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
应核验信息:建档立卡贫困信息(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在自行(或委托)申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一并提出本项补贴申请。
(十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2.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七)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已办理失业登记,处于失业状态。2.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3.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且未领取失业补助金。4.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零就业家庭证明、建档立卡贫困证明等);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条件书面材料(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申请人需提供)。
应核验信息:失业登记情况;失业保险参保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在失业期间向失业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八)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符合享受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条件。2.用人单位组织在岗职工参加1-6个月与岗位技能需求相符的在岗培训。3.培训计划、培训名单及培训结果(职工按计划参加培训且仍处于就业状态)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参训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规模、时间、人员和培训后达到的效果等内容);开展培训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教师签名的授课内容清单、培训教师资质证明、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记录);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审核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培训开始前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预申报,提交有关培训计划,预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开展培训;培训完成后,受影响企业应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开展培训证明材料。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预申报应于2020年底前提出,2020年底前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可跨年度执行。本项目与适岗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示范性奖补项目。
1.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补贴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平方米以上)。(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万元以上)。(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3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实施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选,评选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进行资金支付。
2.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补助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10人以上。(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实施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做好资金支付。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奖补和本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3.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补助。
补助条件:(1)各地人社、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在农村扶持建设的电商服务站点(平台);(2)有固定办公场所,建设面积原则上应在100平方米以上,配备电脑、网络通讯等必需的设备设施,有稳定的运营团队;(3)面向当地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初创人员提供基本的实操技能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4)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农产品品牌设计、包装策划和宣传推广,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5)联合当地农户和企业,将特色农产品入驻电商平台,推进农产品上行,服务站点年度上行业务量达到1000单或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有相关服务台账和记录。
补助对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按照每个村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开展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的工作台账;网商交易记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站点(平台)场地情况、品牌建设情况。
实施程序: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情况和资金规模,统筹组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经办,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规定提出补助申请。满足第1-4项条件的新建服务站点,并承诺建成当年度达到第5项条件的,可先申请补助。
4.其他示范性奖补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创业学院、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省优秀家政服务员、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示范性奖补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不高于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应提交材料: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
应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程序:监测点可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季度(半年或年度)补贴申请。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形式开展就业失业监测的地区,可根据实际优化办事程序。
(四)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相关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单位。
补助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实施程序: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供养的除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服务补助;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购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服务验收通过后给予服务补助。
(五)其他服务补助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职业技能大赛补助、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以及其他服务类补助,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在校学生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且符合相应补贴条件的,应按本清单“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规定的条件、程序等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且符合相应补贴条件的,应按《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的规定提出补贴申请。
(二)本清单及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三)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以往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涉及补贴标准变更的项目,除已发放的不予调整外,其余情形按新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2020—24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证照
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业务科室、派出机构:
现将《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粤府函〔2019〕405号),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3号)要求,全面扎实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结合本部门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时间和内容
自方案实施之日起,除涉及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外,对我市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两种方式推进改革。
三、落实分类改革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编制事项清单。根据《广东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2019年版),梳理形成我局事项清单共12项。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市局许可注册科牵头,各县(市、区)局、计量标准科、广监产权保护科、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特种设备科、药品监管科、械妆监管科配合)
(二)分类推进审批事项改革
1.稳步抓好告知承诺事项的试点改革。
实施告知承诺试点启动后,各事项审批部门应及时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具体条件并依法公示,一次性告知企业许可条件、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以及违反承诺的后果,更新办事指南,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市局承担对各事项所涉业务予以指导职责的业务科室负责公布本级许可具体条件并对下级审批部门公布的下级相关业务许可具体条件予以指导监督。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批证书有关信息和企业承诺内容,供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企业领证时要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此类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享受同等监管,不给予差别性待遇,但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市场监管局将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监管科室对企业的监管标准和规则必须与告知内容保持一致。 (许可注册科、信用风险科、计量标准科、广监产权保护科、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特种设备科、药品监管科、械妆监管科按职责负责)
2.妥善做好承接上级部门下放或委托审批权限事项的办理。许可注册部门应依法对上级部门下放或委托的事项进行审批,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形门槛,持续加强人员培训。作出审批决定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批证书有关信息,便利公众查询,加强社会监督。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确保下放或委托的事项接得住、管得好。(许可注册科按职责负责)
3.深入推进优化审批服务事项的实施
及时制定、更新优化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在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合并检查检验等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的创新举措,坚决取消“奇葩证明”,优化审批服务。(市局许可注册科牵头,各县(市、区)局、计量标准科、广监产权保护科、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特种设备科、药品监管科、械妆监管科按职责负责)
(三)完善改革配套措施
1.深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充分运用检查、检验、监测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承诺、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持续依法合规经营。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时限内不予受理相应许可申请。(信用风险科、计量标准科、广监产权保护科、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特种设备科、药品监管科、械妆监管科、许可注册科按职责负责)
2.创新监管工作模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共享相关信息。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按照信用监管要求,加强对检查结果的运用,对守信企业实行联合激励、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场秩序治理。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市场秩序治理。(信用风险科、计量标准科、广监产权保护科、网监科、食品生产科、食品经营科、特种设备科、药品监管科、械妆监管科按职责负责)
3.持续提高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形门槛。深入推进“五个网上”政务服务方式,强化申请、受理、审评、审批、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理念。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许可注册科牵头,各县(市、区)局按职责负责)
4.坚持依法有序推进改革。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情况,以及国家总局、省局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我局事项清单。各县(市、区)局对市局已委托事项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持续抓好落实。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并报告。(政策法规科牵头,各县(市、区)局按职责负责)
四、切实抓好改革政策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市局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重要事项决策、审议进展情况等工作;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许可注册科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信息收集及上报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局抓好工作落实,推动改革试点工作落实落细见实效。市局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好改革试点工作,按要求上报改革试点工作进展。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单位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做好改革宣传和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工作,提升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过程中,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总结试点情况,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本方案自2020年7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此略
2.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