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47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
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规〔2019〕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3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
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湛府〔2019〕3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2019-2022年)的通知(湛府〔20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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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工作制度的通知(湛工信技改〔2019〕205号)
湛江市司法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办法》的通知(湛司〔2019〕47号)
关于创建湛江市中小学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通知(湛教〔2019〕8号)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
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湛教〔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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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广使用
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
运输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规〔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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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
建筑垃圾运输车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止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湛江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湛办发〔2018〕22号)和《湛江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达标工作方案(2018-2020年)》(湛府办〔201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通过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智能化、标准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防控和治理扬尘污染,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湛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2019年7月1日前,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含海东新区)、湛江开发区(不含东海岛)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所有房建、市政、公路、水利等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一律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符合功能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律不得在上述区域运营。
(二)2020年7月1日前,各县(市)城区(含东海岛、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奋勇高新区)全部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不符合功能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在上述区域运营。
(三)2020年12月1日前,全市乡镇全部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不符合功能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营。
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要求
(一)禁止挂靠。个人名义购置和挂靠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
(二)严格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财务系统;严格选拔驾驶员,加强教育培训。
(三)风险自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理性购置车辆,自负盈亏,并提交规范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承诺书。
(四)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除了符合本工作方案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湛江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主要功能规范
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应当符合车辆密闭技术标准,顶盖为摇臂式的全密闭金属盖,并与车厢有效密闭(不飘洒、不渗水),车辆供能系统优先使用天然气等环保发动机,车辆要安装智能车载系统,后台终端要与监管平台实时对接,并有效对车辆进行监督和控制。准运车辆核发电子标识卡,在工地源头和消纳场所安装读卡设备,确保运输车辆按照指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装载物不得超过核定质量。
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具体功能规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湛江市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工作协调小组,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市代建局、市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市基建投资集团公司、市水务投资集团公司、市旅游投资集团公司为成员单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含海东新区)、湛江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奋勇高新区政府(管委会)率先做好在辖区报建的项目使用新车,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推广使用新车的维稳工作,确保新车平稳入市推进;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车推广使用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牵头制定全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准入、管理、考核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功能规范;负责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准入审批;牵头组织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联合整治执法行动;负责市区智慧渣土服务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做好新车运输时间、线路安排等相关服务工作;开展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日常督查和考核;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使用新车。
3.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本单位建设管理的项目使用新车;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途泄露、遗撒造成道路污染的违章行为;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联合整治执法行动。
4.市公安局:对不使用符合功能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办理运输线路审批等相关手续;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联合整治执法行动。
5.市交通运输局:查处违规违章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负责办理相关道路运输审批手续;负责审核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负责督促本单位报建管理的项目使用新车;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查验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在线情况和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联合整治执法行动。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排放标准的核定和尾气排放的监管;配合交警部门杜绝黄标车上路。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机动车检测机构按照全密闭新型智能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功能规范对新车进行检测。
8.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在水务部门报建管理的项目使用新车。
9.市公路局、市代建局、市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市基建投资集团公司、市水务投资集团公司、市旅游投资集团公司等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的建设项目带头推广使用新车。
10.市信访局:负责新车入市社情民意的收集与处置,并及时转交办。
11.各县(市)政府:参照本办法制订辖区新车推广使用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新车推广使用期间的维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工作推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区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联合整治工作力度。
(二)科学决策,稳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时,要遵循市场规律,摸清市场需求,科学计算运力,严控车辆准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市场恶性竞争,确保社会稳定。
(三)强化宣传,形成氛围。各相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属地宣传职责,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广泛宣传相关规定,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新车推广使用的紧迫性,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确保新车推广使用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监管,完善配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用信息化、智能化等高科技手段做好对建筑工地、运输车辆、消纳场的管理,抓紧建立配套的智能化信息监管平台,达到建筑工地出入口的污染可控、车辆运输过程可控、消纳场堆放可控的目的。
七、其他
(一)本工作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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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
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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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
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代建,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适用、经济、质优原则。
第五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代建项目属地将代建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办理项目供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核发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核发代建项目施工许可证。
使用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代建项目功能需求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及重大设备选型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综合管理、供电、供水、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办理代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八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协助使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
(二)组织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及报审,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三)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四)负责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及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等工作;
(五)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合同管理、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或参与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六)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八)组织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九)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十)向市直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并在项目立项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明确是否实施代建;
(二)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对项目功能需求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和重大设备选型及技术参数审定负责;
(四)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编制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负责代建项目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和申请土地确权工作,负责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供建设项目无争议纠纷的土地;
(六)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办理报建报批及验收等有关手续,并在相关资料上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七)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八)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
(九)积极参加项目建设管理,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与代建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保修和维护管理,负责项目使用的确权申报。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估算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
市政府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明确实施代建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须提前介入,协助使用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明确实施代建的项目,使用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0天内将代建项目相关资料(包括资金收支台账)列出清单移交给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协助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代建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禁压缩勘察、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的合理工期,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努力打造精品工程。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代建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编制和审核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严格执行计价规范。
第十四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应优化初步设计或降低建设标准。经优化初步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概算投资仍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由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严格做好投资总量和进度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协助使用单位提出,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一)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四)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超过预备费。
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稽察,会同市财政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调整概算。
第十六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使用单位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即视为移交使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档案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并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代建管理费的计取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核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在代建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控制及合同内容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湛府〔2012〕73号)同时予以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代建项目实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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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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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新一轮商事制度改革,创建覆盖企业准入、准营、退出全生命周期的商事制度改革新模式,优化湛江营商环境,构建推动湛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商事登记模式
(一)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压减办照环节;全面推开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做到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区域、业务、市场主体全覆盖,实现企业办照零跑动,申请材料无纸化;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商务、金融领域的应用,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互联网+”环境下市场主体的唯一网络身份认证和管理标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二)服务湛江建设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动商事登记“银政通”服务向海南拓展,推进商事登记服务前移、远程办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二、简化开办企业程序
(三)改革优化开办企业流程,将我市开办企业时间整体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搭建纵向贯通市、县两级,横向连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刻章网点、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打通开办企业全流程信息共享链条,建立以营业执照信息为基础、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建立开办企业“一网通办、并行办理”的工作机制。推动全面提升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服务效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税务局按照职责落实)
(四)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依据省开办企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建立开办企业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持续推动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走向深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税务局配合)
三、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五)在总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能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改革事项,由市级主管部门争取省直有关部门支持,提请国家、省有权机关授权或批准我市调整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快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各审批事项涉及的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国务院在全国实施的改革事项及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复制推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的改革事项,各单位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审批事项涉及的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对接省统一市场监管平台
(七)推动实现各市场监管职能部门、涉企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统一归集公示。将市现有综合监管平台连通省建设的市场监管平台,为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同提供支撑。在全省统一监管平台建成前,利用“全国一张网”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跨部门的后续监管协同,落实企业注册信息、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双告知”“双反馈”和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建立信息对接、认领、反馈的督查通报制度,将各审批部门认领企业信息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推进“以网管网”监管,实行网络经营主体实名制,引导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网店办理商事登记,规范网络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积极运用省级网络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和省级网络市场监管系统,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探索建立网络消费预警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五、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九)构建以信用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梳理我市失信联合惩戒事项,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编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清单。加快推广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将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实施联合奖惩措施等作为必要环节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业务流程当中。探索建立信用约束向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延伸制度,加快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国家统一认定标准及时认定我市红黑名单,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开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水平
(十)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部门要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主动向社会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要通过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推动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执法部门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程序,实现执法监督关口前移。(市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十一)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出台执法标准、执法尺度和执法程序规范。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对检查对象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次数达到该年度总抽查次数10%以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改革
(十二)进一步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动态完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权责清单。(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各市直、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十三)建立市市场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工作的总体指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八、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监管格局
(十四)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企业首负责任制,全面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和服务金保证制度。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行业组织的职责,指导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完善行业性约束惩戒机制,建立行业组织与政府部门沟通合作机制。(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促进个体私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五)建立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持续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信息共享平台,开通全流程“绿色通道”,建立全维度优惠政策体系。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证照变更登记、资产转移过户、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过程中,简化材料、合并程序、减免税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免征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契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不收缴工会费,依申请可延期缴纳税款等;各级财政可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给予奖补和补助,企业可申请使用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加大对转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规范服务收费,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提供融资服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保监分局配合)
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十六)深入调查摸清工商注册市场主体经营状况,加快推进“死亡”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清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配合)
(十七)进一步优化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强化部门间沟通衔接、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维护企业、债权人、投资人、企业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撤销登记程序,对提供虚假住所等失联企业、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废债务等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湛江海关、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配合)
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推动改革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求,机构改革期间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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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
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湛府〔2019〕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湛江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粤府〔2019〕11号)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湛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市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湛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湛江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组织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四、实施《湛江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要抓紧开展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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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产业园区
? 发展规划(2019-2022年)的通知
湛府〔201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2019-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附件:1.湛江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2019-2022年),此略
??????????? 2.湛江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2019-2022年)各县(市、区)子规划,此略
???????? (注:附件请至“湛江市政府门户网”(http:)查阅。)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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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部规2019—07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湛工信技改〔2019〕205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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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湛江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7〕176号)、《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经信财务〔2018〕31号)及《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8〕3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的切块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安排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评审、审批和计划下达、项目监管和验收。
第二章? 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订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扶持专题、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并通过本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料、项目真实性、申报条件等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复审(即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扶持专题,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等。未通过复审的项目不予受理,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抽取5-7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到现场开展实地查验核实,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资金安排应按规定实行集体审议研究),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 在本局门户网站(或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台帐,定期跟踪项目建设情况,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重大技改投资项目,要重点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跟踪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单位应按省、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建成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月内,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单位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本局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完工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完工验收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完工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评价,形成验收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级项目验收结果负责,省级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工业信息化局在现场验收后1个月内对项目单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工业信息化局根据整改情况组织专家进行核对验收。
第二十条? 逾期未整改或未通过整改验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该项目安排计划,项目单位必须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省、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对因故需要中止的,由项目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按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具体办法参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8〕3 号)执行,省级财政的切块专项资金已明确具体实施办法的,按省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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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部规2019—6
湛江市司法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湛江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补贴办法》的通知
湛司〔2019〕47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我们制定《湛江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湛江市司法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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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湛江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包含基本劳务费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文印费、误餐费等成本费用,不包含聘请专家、鉴定、翻译、社工的费用。
第四条? 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办理的下列法律援助事项给予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五)申诉案件代理,包括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刑事申诉案件;
(六)代写法律文书;
(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值班;
(八)法律咨询。
第六条? 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计算单位是:
(一)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以每一指派事项为一件案件;
(二)第五条第(六)项按每一份为计算单位;
(三)第五条第(七)、(八)项按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可能具有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地、被告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审判机关所在地、开庭地点、强制执行机关所在地、强制执行地、调查取证地等九项特征中,所有项在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为本地案件;有一项以上在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所有项在所在湛江市内的为跨县案件;有一项以上在湛江市外但所有项在广东省内的为跨市案件;有一项以上在外省的为跨省案件。
湛江市法律援助处、赤坎区法律援助处、霞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案件所有项在赤坎区、霞山区、湛江开发区(东海岛除外)、麻章区麻章镇、坡头区南调街道内,麻章区法律援助处、坡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案件所有项在赤坎区、霞山区、湛江开发区(东海岛除外)内,按本地案件补贴。
第八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
1.本地案件每件补贴1200元;
2.跨县案件每件补贴16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本地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
2.跨县案件每件补贴1900元。
(三)审判阶段
1.本地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2.跨县案件每件补贴2500元。
(四)担任刑事自诉人代理人的案件,按本条第(三)项标准执行。
(五)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又同时担任被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按本条第(三)项标准支付补贴之外,每件增加补贴1500元。
只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补贴。
第九条? 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每件补贴2500元;
(二)跨县案件每件补贴3000元。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民事、行政案件,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条? 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每件补贴2500元;
(二)跨县案件每件补贴3000元。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一条?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每件补贴2000元;
(二)跨县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每件补贴2600元。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按前款标准以一个事务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二条? 办理执行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二)跨县案件每件补贴2600元。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执行案件,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三条? 申诉案件代理的补贴标准:
(一)申诉案件代理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补贴;
(二)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或决定重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按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标准补贴。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申诉案件代理,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四条?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支付该条规定的补贴之外增加支付补贴:
(一)案情复杂、工作量大或者办理时间长,办案成本明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疑难复杂案件且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提高补贴的,以该条规定的补贴标准两倍以内支付补贴。
(二)全案开庭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的,每增加一个工作日,本地案件增加支付补贴300元,跨县案件增加支付补贴500元。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三)除雷州市法律援助处外,湛江市法律援助处、其他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到徐闻县域办理的案件,徐闻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到湛江市区、除雷州市外的其他县(市、区)域办理的案件,增加补贴500元。
具有受援人人数特别多、法律援助人员众多、案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和办理时间特别长等特征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可就办案经费、支出和补贴标准按程序另行报批。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补贴。
第十六条? 跨省、市案件应通过省、市际协作机制委托外省、市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支付补贴和相关费用。
无法通过省、市际协作机制委托外省、市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跨省、市案件,按一般公务员出差标准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补贴办案成本并支付基本劳务费,跨市案件的劳务费为3000元、跨省案件的劳务费为5000元。
第十七条? 代写法律文书,每份补贴500元。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代拟法律文书,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接受指派承担值班任务,每个工作日补贴300元。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接受指派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对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见证证据开示等法律帮助的,按刑事审判阶段案件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不再发给当天的值班补贴。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每个工作日补贴300元。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未完成至少一个办理环节的,不支付补贴;已完成一个办理环节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减半支付补贴;已完成二个和二个以上办理环节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全额支付补贴。
前款所称“办理环节”,是指刑事案件至少一次的会见、阅卷、开庭或者调查取证;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答辩、组织调解、开庭或者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补贴金额进行综合计算并支付补贴。
因办案需要先予支付补贴的,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结案前先予支付。
先予支付补贴后,按本办法规定减少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应退回多支付的补贴;按本办法规定增加补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支付增加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种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二)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或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五)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要求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和相关费用,不得拒付、克扣、拖延。
法律援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需要翻译、鉴定、专家、社工服务的,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不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限制。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报湛江市司法局和湛江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司法局、湛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湛江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湛司〔2006〕38号)、《关于调整我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湛司〔2018〕77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如司法部、省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高的补贴标准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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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部规2019—9
关于创建湛江市中小学市级艺术教育
特色学校的通知
湛教〔2019〕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改革发展,加快新时代学校美育特色建设,根据《教育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学校美育改革与发展备忘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创建艺术教育工作特色的通知》(粤教体函〔2017〕40号)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开展湛江市中小学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创建活动。现将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
全面加快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是新时代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要求。从2019年起,我市决定参照省教育厅的做法,每年创建30-40所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同时建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县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通过发挥区域内不同层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新局面以及具有区域特色的现代化美育体系。
二、规范建设标准
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和《广东省中小学创建省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实施办法》要求,申报湛江市中小学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计划,开齐开足上好艺术类课程。
(二)课外艺术活动丰富多彩,学生参与面广。学校每年举办一届校园艺术节。
(三)拥有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兼职艺术教育师资队伍。
(四)注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好,形成本校艺术教育特色。
(五)艺术教育设施设备等条件达到国家和省的要求,艺术教育场室能够满足艺术教育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的基本需要。
三、凸显特色内涵
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和优势,围绕“一校一品”“一校多品”艺术特色要求,还应注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非遗文化,特色项目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朗诵、相声、戏曲、绘画、书法、雕塑(陶艺)、篆刻、工艺、设计、剪纸(衍纸)、纺织、媒体艺术、民俗传统艺术等,注重与发展地方戏曲、民间艺术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艺术项目相结合。同时,创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要不断丰富和发展学校艺术教育内涵,推动学校艺术教育与科技、艺术教育与创新、艺术教育与互联网+、艺术教育与未来生活、艺术教育与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结合,不断创新艺术教育工作特色。
四、申报组织管理
(一)申报范围。全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二)申报名额。各县(市、区)每年申报名额:赤坎区、霞山区、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各4所,南三区1所,其余县(区)各3所,市直属学校符合条件可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三)申报材料。申报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应提交:1.《湛江市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汇总表》(附件1);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材料;3.《湛江市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附件2);4.《湛江市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考评表(自评)》;5.申请报告(加盖学校公章),内容包括本校近年来创建艺术教育特色简要说明,重点描述创建艺术教育特色的做法、特点及优势等,字数不超过3000字;6.佐证材料(含文字及图片,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提交纸质件及PDF版电子件。
(四)认定标准。按照《湛江市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考评表》(附件3)的要求和条件。
(五)认定办法。湛江市教育局每年6月1日至15日接受各单位申报,具体如下:
1.自主申报。凡达到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基本条件的中小学校,可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2.县级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安排名额和要求,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核遴选、公示,并将确认的学校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市教育局。
3.抽查确认。市教育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审核并按申报学校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如果抽查过程中发现不达标或弄虚作假的学校,将对该县(区、市)审核认定的同一批学校不予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名单并公布。市直属学校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审核确认。
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省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时,优先推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是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创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活动的组织领导,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创建艺术教育工作特色的通知》关于“建设一批县级、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逐步形成区域艺术教育特色,推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改革发展”要求,积极开展县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创建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域美育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区域内中小学校创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特色及成效纳入学校工作考核,并作为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条件和依据。
(二)加强典型宣传。我市目前已成功创建为省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14所中小学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主动加强校际间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帮扶活动,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学校艺术教育建设。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交流、推广、宣传先进典型,大力营造创建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的良好工作氛围。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地推进创建艺术教育特色工作进行督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
附件:1.湛江市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此略
2.湛江市市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申报汇总表,此略
3.湛江市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学校考评表,此略
4.湛江市成功创建省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名单
湛江市教育局
2019年4月16日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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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湛江市首批省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共7所) | |
赤坎区 |
湛江市第二十八中学 |
湛江市第三十二小学 | |
霞山区 |
湛江市第四中学 |
湛江市第二十五小学 | |
麻章区 |
湛江市麻章中心小学 |
廉江市 |
廉江市第二中学 |
市直属 |
湛江第一中学 |
二、湛江市第二批省级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共7所) | |
赤坎区 |
湛江美术中学 |
开发区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觉民中学 |
廉江市 |
廉江市第一中学 |
雷州市 |
雷州市唐家中学 |
吴川市 |
吴川市第二中学 |
吴川市吴阳中心小学 | |
市直属 |
湛江市二中海东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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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部规2019—13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初中
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的通知
湛教〔2019〕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市直属有关学校:
为积极稳妥做好我市2019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我市新一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6〕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70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9〕71号)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招办〔2019〕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和考试
我市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两考合一”(以下简称“中考”),全市统一报名、统一考试。
(一)报名。按照《关于2020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地理生物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湛教函〔2019〕110号)和《关于2019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湛教函〔2019〕109号)执行。根据《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湛教函〔2019〕146号),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在我市参加中考,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
(二)考试。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县(市、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1.考试科目及分值。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生物、地理、体育,其中生物和地理安排在八年级考试。科目分值: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各12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各100分,生物、地理各50分(卷面分值各100分,分别以50%计入总分),体育80分,总分940分。
体育考试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考试办法,具体按《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方案的通知》(湛教〔2019〕6号)执行。其他考试科目委托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和制卷,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和统一公布成绩。
报考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考生,除参加上述各科目考试外,还须参加体育、艺术术科考试,术科考试方案由县(市、区)、市直属学校根据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2.考试时间安排。
中考考试时间为6月20日至22日,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 ? ? ? ? |
考试时间 ? ? ? ? |
科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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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 ? ? |
上午 ? ? ? |
09:00-10:00 ? ? ? |
60分钟 ? ? ? |
地理(初二) ? ? ? |
10:50-11:50 ? ? ? |
60分钟 ? ? ? |
生物(初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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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 ? |
15:00-17:00 ? ? ? |
120分钟 ? ? ? |
语文 ? ? ? |
|
(星期五) ? ? ? |
上午 ? ? ? |
09:00-10:20 ? ? ? |
80分钟 ? ? ? |
化学 ? ? ? |
10:50-12:10 ? ? ? |
80分钟 ? ? ? |
道德与法治 ? ? ? |
||
下午 ? ? ? |
15:00-16:40 ? ? ? |
100分钟 ? ? ? |
数学 ? ? ? |
|
(星期六) ? ? ? |
上午 ? ? ? |
09:00-10:20 ? ? ? |
80分钟 ? ? ? |
物理 ? ? ? |
10:50-11:40 ? ? ? |
50分钟 ? ? ? |
历史 ? ? ? |
||
下午 ? ? ? |
15:00-16:40 ? ? ? |
100分钟 ? ? ? |
英语 ? ? ? |
3.考试成绩呈现方式。中考成绩既是衡量考生是否达到义务教育毕业标准要求的重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以中考单科和总分的原始分数形式呈现。②初中学业考试各考查科目成绩按卷面分数换算成等级成绩呈现(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占比依次为:A级25%、B级35%、C级25%、D级10%、E级5%,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③特长生术科考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的等值成绩后,以第一批次学校术科合格线65分、第二批次学校术科合格线50分的标准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对于特长生报考人数超过招生计划较多的第一批次和第二批次学校,应按不低于特长生(分术科专业)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划合格线确定合格考生名单。招生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到市教育局指定的系统,打印术科合格考生名单加盖学校公章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
4.成绩公布及复查。中考成绩和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初中学校申请复查,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集中送市教育局复查。
二、志愿填报
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按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凡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学生应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
(一)志愿批次。志愿设提前批、第一批和第二批共三个批次。提前批设一个志愿,为中高职贯通五年一贯制(以下简称“五年一贯制”)公费定向单独招生,招生院校和专业有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生源地为廉江市、吴川市)、岭南师范学院小学教育专业(生源地为遂溪县、廉江市、雷州市、吴川市)。第一批设3个志愿组,其中第一志愿组为普通高中特长生,设2个志愿;第二志愿组为普通高中指标生,设4个志愿;第三志愿组为普通高中统招生,设4个志愿。第一批招生的学校为广东实验中学、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及经市教育局批准在该批次录取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第二批设3个志愿组,第一志愿组为普通高中特长生,设2个志愿;第二志愿组为普通高中统招生,设5个志愿;本批次第一、二志愿招生的学校为市一级及以下普通高中学校,第三志愿组设4个中职学校志愿。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申请选择招生批次及每个批次的招生计划。
(二)填报方式。考生按时登录湛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网站自主填报志愿。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后,要在家长或监护人的指导下认真核对报名点(初中学校)打印的志愿校对表,签名确认,交回报名点(初中学校)存档备查。具体填报志愿办法和时间安排另文通知。
(三)填报要求。考生只能填报面向报名所在区域招生的高中阶段学校。报考第一批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是直升应届初中毕业生。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外,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按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择优录取,凡选择民办高中志愿的考生,须先了解学校的收费标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后方可填报,并对志愿负责。报考特长生的考生须同时填报普通生和特长生志愿,但在同一批次限报2所普通高中学校特长生志愿、每所学校限报一个专业,否则视为无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志愿填报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志愿填报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学生自主上网填报志愿;要加强对毕业班班主任、学生和家长的中考招生政策宣传,指导学生合理填报志愿。
三、录取管理
(一)录取组织工作。市教育局统筹全市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工作,并负责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组织工作;市技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技工学校的招生组织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所辖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组织工作。具体录取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明确招生范围。市直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面向全市招生;继续实施市辖区(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湛江开发区和麻章区)所辖公办普通高中面向所有市辖区的大区域招生政策;其他县(市)所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县(市)域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招生,未经批准任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
(三)编制招生计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统筹管理,并负责编制市直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编制所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另行通知。
1.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我市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优质学位分配机制(简称“指标到校”)继续执行50%的分配比例。即将各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50%分配到招生区域内初中阶段学校(含民办),其中,除湛江市实验中学以外,市直属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初中学校分配(湛江市实验中学的生源主要来自雷州市,该校指标生计划只面向雷州市初中学校分配);市区其他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计划面向市区初中学校分配;县(市)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计划面向本县(市)初中学校分配。分配办法如下:某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某初中学校的指标生名额=(该初中学校中考考生数÷该普通高中学校分配指标生区域的中考考生数)×该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相应招生区域的指标生名额。
2.普通高中特长生计划。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可根据办学特色申请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的特长生计划优先安排传统项目;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可按不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总数10%的比例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办学条件等因素拟定特长生招生计划。
3.中职学校招生计划。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包括本地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和向珠三角中职学校输送生源计划,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招生任务和各中职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因素制定。
(四)投档录取原则。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分数优先,依照志愿顺序”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依批次、志愿组进行投档录取,顺序依次为提前批,第一批的第一志愿组、第二志愿组、第三志愿组,第二批的第一志愿组、第二志愿组、第三志愿组。
1.五年一贯制公费定向单独招生录取。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9〕5号)执行,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2.普通高中指标生录取。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采用单独志愿组、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市教育局根据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指标生计划,对成绩达到市教育局划定的全市第一批次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指标生分配条件(参加今年我市中考、连续三年在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就读且具有就读学校三年完整学籍)、填报了分配指标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的考生,按其成绩和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投档。如果某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某初中学校的指标生计划数末位有多位考生总分相同,则按 “同分比较”原则确定该初中学校优先投档者。各初中学校和有关普通高中学校要将指标生录取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市教育局根据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按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划定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统招生分数线”)。投档划线顺序依次为第一批次志愿学校、第二批次志愿学校。第一批次和第二批次录取学校均按招生计划与录取人数1∶1的比例划线;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合理调控普职比、确保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市教育局将继续划定全市各批次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严格执行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如果招生学校投档计划数末位出现多位考生总分相同,则按照 “同分比较”原则确定优先投档的考生,即先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若三科总分相同,再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的顺序比较单科成绩,确定优先投档者。
4.普通高中特长生录取。各批次特长生实行同批次提前划线录取,被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普通生志愿学校的投档和划线。特长生的录取办法:①具有国家一级、二级运动员资格的体育特长生和备战广东省中学生运动会学校的运动队考生可免试入学,由招生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对其报名资格(含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审定,录取结果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公示;②其他特长生要求术科成绩达到合格以上、且中考成绩达到市教育局划定的全市同批次普通高中普通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90%才具备相应批次的录取资格,以中考成绩、术科成绩合成的总分(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中考成绩×30%+术科成绩×9.4×70%)与志愿为依据,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投档和划线,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依照志愿顺序进行录取。未被当批次特长生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按其同批次普通生志愿参与划线。招生学校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回收纳入该校统招生计划中。
(五)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给予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招生学校须提前主动公开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招生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按照经备案的招生方案根据学生中考成绩开展自主招生,并主动公开自主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公办学校自主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
1.普通高中实验班招生。湛江第一中学、湛江市第二中学(以下简称“两校”)在全市范围内提前各招收一个实验班52人。实验班招生原则上不组织考试,由两校自主采取面谈的方式,确保公平公正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面谈时间由两校自主确定,但要在7月4日前完成拟录工作,并上报拟录名单。
两校须与被拟录的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普通高中实验班拟录确认书》(详见附件2),同时在“湛江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及时录入拟录取学生的相关信息,上传《普通高中实验班拟录确认书》扫描件予以确认。如果学生同时与多间自主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签订录取确认书,则以最先在“湛江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录入的学校为最终录取学校。
实验班拟录的学生须参加今年中考,其中考成绩不低于两校在相应招生区域统招生分数线的95%方能被正式录取;被实验班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再参与全市统一投档划线,但占两校在相应招生区域的统招生名额。两校拟录的实验班考生如其中考成绩未达到实验班最低录取分数,不符合实验班录取资格,则由市教育局退档,按其中考成绩和志愿参与统一投档划线。未完成的实验班名额收回到两校在相应招生区域统招生计划中。
2.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特色和实际申请参加自主招生。选择自主招生的学校须制定具体的自主招生方案(含自主招生计划),并在5月20日前报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自主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与被录取的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详见附件3),并在“湛江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及时动态录入录取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上传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和学生注册缴费单据电子扫描件予以确认。每名学生只能与一所自主招生学校签订确认书,否则以最先录入自主招生系统的学校为最终录取学校。自主录取学生的相关纸质资料由录取学校存档备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在7月4日前完成自主招生工作、上报录取名单。
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参与全市统一投档划线,但需参加中考,其考试成绩作为初中毕业学业成绩。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可在全市统一补录阶段参加补录。
(六)中职学校招生。中职学校招生工作执行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职学校优先录取参加了当年中考的考生;生源不足的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对没有报名参加中考的人员和初中往届生、高考落榜生,采取凭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高中毕业证书注册入学和多次录取等形式进行招生。技工学校除按上述规定录取外,还应按照劳动预备制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结)业生报读。
(七)普通高中补录。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完成招生计划或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的,可申请统一补录。补录面向当年未被录取的本市学生,补录范围与高中学校招生范围一致;补录学校名单和补录计划通过市教育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录同样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因志愿填报不合理或不填报志愿而落选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补录;已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但未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注册的学生视为自愿放弃普通高中录取资格,不能参加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但可根据个人意愿报读中职学校。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统筹组织落选考生补报志愿工作,市教育局根据普通高中学校补录计划、考生成绩和补录志愿统一划定各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分数线。具体补录办法另文通知。
(八)录取优待政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继续执行有关优待政策,优待项目详见《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和照顾录取分类一览表》(附件1),优待考生材料报送和审核公示办法按《关于进一步调整中考加分优待项目和规范办理程序的通知》(湛教〔2015〕84号)执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中考加分优待继续参照其转制前有关军人优待政策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考试招生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报名、填报志愿、考试、奖励、输送生源和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严格执行中考考风考纪责任制度、考试招生承诺制度、招生录取公开制度和招生责任追究制度,坚决落实各项招生工作禁令。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隐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严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控制学校的志愿填报工作;严禁招生学校强制考生填报本校志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填报志愿工作结束后篡改考生志愿;严禁违规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任何普通高中学校未经批准,不得以承诺录取、与学生签订协议、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违规提前招生,对于学校违规提前招收的学生和未经批准自主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学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和学生自行承担,并追究校长责任;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任何学校在中考成绩公布后通过非正当手段抢挖生源恶性竞争;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 “挂读生”、择校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封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普通高中挂靠中职学籍进行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和《广东省委宣传部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的要求向审批机关报备招生简章和广告,严格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二)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咨询方式、监督举报电话、中考优待对象审核结果、中考成绩及招生录取结果,特长生和指标生录取学生审核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平安稳定;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机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教职成厅〔201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秩序的意见》(粤教职〔2009〕81号)、《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严肃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粤招〔2006〕1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粤教基〔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依法监管、从严查处原则,加大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监管力度,完善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管的有机统一,严肃招生纪律,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工作,特别是加大对普通高中(含民办)违规跨区域招生、招收复读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对经查实封锁中考招生政策、故意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的初中学校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学校当年中考评优评先资格;对经查实违规招生、且拒不按要求纠正的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全市通报,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对严重违反招生政策的民办学校,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湛江市教育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湛江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0759-3211909,招生考试科:0759-3339667,基础教育科:0759-3364475;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中阶段学校(技工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759-3119223。
(三)落实招生任务,巩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状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控制好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的招生比例,将年度招生任务和输送生源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初中阶段学校,明确各级目标任务。各地要强化“政府组织、教育主责、部门联动、镇村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教育行政部门、高中阶段学校、初中阶段学校主体责任,抓好高中阶段学校尤其是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圆满完成高中阶段学校年度招生任务,进一步巩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考试招生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中阶段学校、初中阶段学校要将考试招生政策及时、准确、全面传达到有关师生和学生家长;要通过本地主流新闻媒体、单位网站等渠道,采取现场回复、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招生政策解读工作和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市教育局将通过编印中考招生材料、在网站公布中考招生文件、在新闻媒体公开解读中考招生政策和及时报道中考招生每个阶段工作动态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1.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优待项目一览表
??????????? 2.普通高中实验班拟录确认书,此略
??? 3.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此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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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招生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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