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1期政府公报(总第54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4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9〕10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方案的通知(湛教〔2019〕6号)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关于向湛江市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湛教〔2019〕7号)
关于修订《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湛教〔2019〕1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湛江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1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
湛江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破解城区学位不足难题,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应当优先规划教育发展、优先安排教育投入、优先保障教育用地、优先建设教育设施。
第二条 为促进我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包括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下同),均衡城市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以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给每个孩子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审批和移交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市更新、土地储备管理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和职能分工,本着“优先、统筹、联动、可行、公平”的原则,做好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审批和移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创建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打造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要求,科学编制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及制定年度教育设施建设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严格落实教育设施布点规划。
第七条 市土地储理管理机构和区政府优先收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新建学校的建设计划,制定相应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做好土地征收(回收)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征地和收储工作完成情况,会同市自然资源、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年度教育设施建设计划,将相应教育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保尽保”的原则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教育设施建设。对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教育用地规划未能满足学位建设需求的片区,在土地出让时应当优先预留教育用地。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拟出让或划拨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就配套建设教育设施问题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地块所在区政府意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地块所在区政府根据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及年度教育设施建设计划,结合地块所在片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情况,提出中小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建设需求。
10000户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住宅小区,应当单独配建中学;3000户以上或面积达170亩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建小学;规划居住人口达4500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建幼儿园。学位测算标准按照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千人学位数分别不低于40座、80座、40座执行。
第九条 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三旧”改造范围和制定未来5年的“三旧”改造计划时,按照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年度教育设施建设计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将拟建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纳入其服务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实行一并改造。“三旧”改造、农村集体用地、“商改住”等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按照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项目,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项目所在区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设施配建方案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未经市自然资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区政府同意,不得擅自修改配套教育设施设计方案。
规划条件中未要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项目,鼓励项目用地权属单位利用住宅小区用地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由区政府协调解决中小学及幼儿园学位问题。
第十一条 住宅项目申请调整规划方案,调整后居住总建筑面积突破原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并且居住总人口达到中小学校或幼儿园配建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为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住宅配套相应的教育设施;调整后居住总人口未达到中小学校或幼儿园配建条件的,应当由区政府协调解决中小学及幼儿园学位问题。
第十二条 旧城区教育设施改扩建项目在满足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改扩建项目生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项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监管协议由地块所在区政府负责起草,经征求市教育、市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与宗地竞得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时签订。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项目,教育设施与项目或项目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移交方案。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及监管协议要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同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才能重新申请竣工验收。项目采取分期开发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首期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必须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移交方案。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建成后均应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政府。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实行“交钥匙”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监管协议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要达到国家标准,设计方案要达到国家规范,装修标准要符合教育教学使用要求,校门、围墙、校道、运动场地、校园绿化、办公及教学设备设施、水、电、网络等按照学校建设标准配套完善,移交的教育设施应具备入学(园)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区政府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配套教育设施,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或不按规定使用。
项目所在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进行共同验收。经验收,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符合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并签订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移交协议。
区政府指定其一个部门使用和管理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经区政府指定部门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监管协议,将教育设施产权办理在指定部门名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指定部门办理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不动产登记。
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移交后,指定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承担移交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整体产权无偿移交的,产权移交涉及的税费依法予以减免。
第十八条 区政府作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的监督主体,对不按照监管协议要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开发项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同步建设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工程质量,并将不按规定同步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责任单位纳入湛江市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在竞得宗地后不履行教育设施监管协议的,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宗地所在区政府应当依照教育设施监管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土地使用权竞得者纳入湛江市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排查已出让的存量土地情况,对认定属于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优先安排建设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占用教育设施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专项督查,凡占用教育设施用地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住宅项目不得捆绑学位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市更新、土地储备管理等部门和区政府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在推进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管过程中,不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将严肃问责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的函》(湛城规(用地)〔2014〕371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
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19年11月15日
湛江市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13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9年底前,全市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全面实现共享,实现信息集成、流程集成式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市区范围不动产登记涉及税、费实现网上自助缴纳,实行自助打证,全面实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精简优化到位,实现一般登记4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2020年底前,全市实现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缴、登记“一窗受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70号)要求,打造信息集成和流程集成式“一窗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整合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并行办理。按照群众企业办事“只到一个窗口,只交一次件”的标准,设立综合受理窗口,交易、缴税、登记三个部门要统一收件清单、规范审批流程、明确信息共享方式和内容、建立协调机制,做到除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和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外,不动产转移登记全流程办理4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工作于2019年底前完成。(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深入开展“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至少要与当地中行、农行、建行、工行4家银行签署“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延伸至银行窗口。不动产登记与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银行抵押办事流程,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从银行窗口收件,业务在线审批,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工作于2019年底前完成。(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各银行金融机构配合)
(三)建立测绘成果共享渠道。供地、规划、竣工验收等部门搭建完善网络平台,并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平台建立有效共享渠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登记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直接提取前期供地、规划、竣工验收等形成的测绘成果,对在登记受理环节获取的测绘成果,同时办理信息入库。能够直接提取利用测绘成果的,登记部门不得要求当事人开展测绘和权籍调查。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应当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对于需要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完成房屋落幢落宗等相关工作的,登记部门应当提请政府落实经费,统一组织实施。以上工作于2019年底前完成。(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四)提升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遵循“以用促建”原则,各县(市、区)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资料数字化及数据整合工作,提升不动产端口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记数据“上下一致、联动更新”。以上工作于2019年底前完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五)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各县(市、区)登记部门要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23 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精简受理材料种类。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如有)、登记窗口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给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清晰的指引。同时,登记部门推行不动产登记全员办理方式,建立随机派件、健全内控管理机制,提升登记人员“一岗多能”素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以上工作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六)开设虚拟窗口,实现网上申请。通过搭建“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网连接,在政务服务网开设虚拟窗口,通过网上申请、上传申请材料、设立预审环节、在线审批,有效降低登记风险,提高审批效率,做到一般登记4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工作于2019年底前完成。(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七)深化信息互通,建立协同共享机制。以深入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为基础,以湛江市政务服务网为平台,建立高效、深度、安全的多部门共享机制。由不动产登记业务平台通过湛江市政务服务网在线获取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地址,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集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建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网签备案,税务部门的税收完税或免税证明,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审批,法院的司法判决,公证机关的公证书,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信息。所有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到的信息,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最大限度做到精简材料,减证便民。以上工作于2019年底前完成。(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八)全城通办。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通过推广使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平台与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连接,将不动产登记业务延伸至基层社区、乡镇、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全城通办、城乡统办模式,打通便民利民“最后一公里”,让群众享受在家门口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便利服务。以上工作于2020年底前完成。(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九)开展“不动产登记+民生”服务。各地要以部门之间的高度数据共享为基础,将不动产登记与自来水、供电、燃气、电视、网络等立(过)户民生服务事项有效结合,做到不动产登记与民生事项集中办。以上工作于2020年底前完成。(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配合)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所需人员、场地、经费,按时完成不动产登记压缩时限等各项工作任务;要保障为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开展补充权籍调查、购置自助打证机、启用电子印章等必要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
(二)抓好督促落实。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改革情况的跟踪指导,对照任务安排的时间节点,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并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建立畅通有效的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见和诉求。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
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促进相互学习借鉴;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部规 2019—8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中阶段
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方案的通知
湛教〔2019〕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事务局),市直属有关学校:
现将《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教育局
2019年3月31日
(联系人:陈全心,电话:3332046,传真:3312074,邮箱:G3332046@126.com)
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中考体育考试”)改革,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根据湛江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建设“健康中国”部署,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养成自觉锻炼的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终身锻炼意识,达到《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有关要求,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同时,更能体现课程改革方向,有效检验学校实施体育课程效果,有利于促进学校体育教育质量的提高,对增强学生体质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组织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工作在县(市、区)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教育局体育考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属学校按学校所属区域划归相应县(市、区)考区〕。
三、考试时间
统一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4月14日-25日,缓考时间安排在5月10日。
四、考试内容
(一)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内容包括学生初中三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体育考试两方面。
(二)体育考试科目分必考科目和选考科目:必考科目200米跑(2020年起,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选考科目投掷实心球或100米游泳(不限泳姿)。是否选取游泳项目作为考试科目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五、成绩计算办法
(一)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成绩总分100分,由《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5分(占5%)和体育考试项目成绩95分(占95%)组成。其中,初中三年级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者得满分,不及格者不得分;体育考试项目成绩取两科考试成绩得分的平均分。
(二)体育考试成绩按80%折算计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总分。
六、考试规则及评分标准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二)体育考试项目规则及评分标准执行《广东省中考体育项目规则及评分标准》。
七、病残学生免考、择考、缓考规定
(一)因残疾免修体育与健康课和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经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证明,证明其丧失运动能力,可申请免考。此类考生的体育成绩按体育总分80分的60%折算计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总分。免修体育课及有关证明材料须存入学生健康档案。
(二)因身体健康方面的疾病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并已办理免修体育与健康课和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学生,可申请免考。此类考生的体育成绩按体育总分80分的60%折算计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总分。有关证明材料须存入学生健康档案。
(三)因身体发育异常、严重营养不良及肥胖症、畸形以及经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可申请择考。择考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统一考试项目中选择力所能及的1个或2个项目(不能是同类别的2个项目)。选择2个考试项目的,按2科实际考试项目成绩得分平均分的90%计算体育成绩。选择1个考试项目的,按实际得分的70%计算体育成绩得分。申请及审核材料须记入学生健康档案。择考考试项目、规则和评分标准,执行《广东省中考体育项目规则及评分标准》(见附件2)。
(四)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及女生经期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缓考期间仍未康复的,可申请免考。如申请免考,此类考生的体育成绩按体育总分80分的60%折算计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总分。有关证明材料须存入学生健康档案。
八、实施方法
(一)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制定考试程序,确定考试具体时间和考场。
(二)考区设考区主任1人,主考1人,副主考2人(其中1人由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纪检员2人,监考员(即裁判员)、监分员、卫生员、后勤工作人员等按需配齐。
(三)各县(市、区)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体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考生和考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体育考试的顺利进行。
(四)考场的选定要符合考试场地标准要求,以便于封闭管理。体育考试全市各考场必须使用电子设备,其中,200米跑使用径赛电动计时仪,投掷实心球使用田赛激光测距仪,考场安装使用监控设备。考生考试成绩原则上以电子设备测定结果为准,防止人为因素干扰,确保考试客观、公正和考试成绩的准确。
(五)考场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的考试器材。
(六)监考员选聘与培训。
1.挑选和培养一支熟悉体育考试项目操作规程和电动计时、电子测距系统操作的监考员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使用电脑人员、摄像人员和测距人员、实心球落地点确认人员必须由异地监考员担任。异地监考员由各县(市、区)互派或从高校中聘请等途径解决,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自行决定。
2.各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应选聘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体育考试业务的教师或干部担任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初三体育教师及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教师、干部,不得参加监考工作及其他考试管理工作。
3.考务人员均须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严格按照体育考试工作有关要求,针对不同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考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纪律教育,签订责任书(见附件6),增强考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掌握和执行体育考试技术标准的水平。要加强考务人员安全意识的教育,关注考试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考生的身体异常情况,合理安全使用考试器材,杜绝因体育器材管理和使用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
(七)考试实施过程要求。
1.监考员工作要求。
(1)监考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有关规定。既要维护考点纪律,严格执行考试规则,又要热情关怀考生,保证体育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实行监考员轮岗制度,各考试项目或考试组别的监考员须不定期轮换监考岗位。除技术较强的特殊岗位外,监考员不得长时间固定在某个监考岗位,更不允许监考员选择监考岗位或不服从轮岗。每项开考前监考员抽签定岗;监考员监考的项目,考试前不得泄漏,不得提前告知监考员。
(3)监考员在考前必须上缴个人通讯工具,由主考指定专人保管,禁止监考员监考时使用手机。
(4)监考员须按时领取考试各项器材、用品,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5)考试期间监考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和串岗,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履行职责。
(6)监考员要严格按秩序册组织考试,遵照项目考试规则实施考试,并做好异常情况登记与上报工作。
(7)监考员要认真做好成绩登记工作。每组考生完成项目考试后,监考员必须当场宣读成绩,并要求考生在成绩表上签名确认。如果考生拒绝签名,监考员要立即报告给裁判长、纪检员和主考,在成绩表空白处写明考生拒绝签名情况并签名。
(8) 监考员服从领导,团结协作,遵守纪律,文明礼貌,佩证上岗。
2.考试实施过程的规定。
(1)每天开考前一小时,监考员必须安装、调试完毕电子设备;开考前半小时,监考员必须在考试场地准备好考试器材。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必须在开考前半小时到岗。
(2)各送考学校带队领导和教师应组织考生在本校第一批开考前半小时到考点报到。
(3)考生报到后,要对考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并由送考学校带队体育老师进行健康状况摸查并组织考生做考前准备运动。各校带队教师要密切注意观察并询问考生的身体状况,发现有不舒服症状表现的,应对考生做出适当的指引,并立即报告考点安全领导小组处理。
(4)准备运动完毕后,带考员组织考生按秩序册分项目分组同时列队进入各选考项目场地进行第一次检录。
(5)检录员须认真查验考生准考证以核实考生身份,检查考生服装(包括是否携带坚硬物品)、运动鞋是否符合要求,观察并询问考生的身体状况。
(6)监考员按秩序册核实考生顺序无误后进行考试,防止考生站位错序。考试过程中,要防范考生注意力不集中造成挫伤、扭伤,发现有不舒服症状表现的,应立即报告考点安全领导小组处理。检录员和带考员协助维护候考区和考试区的秩序。
(7)考生每完成一个项目,在电子显示屏(或公示栏)公布项目成绩,监考员当场宣布成绩,同时考生在现场打印的成绩表上签名确认。监考员必须在每张成绩表上签名。考生如果对成绩有异议,须当场立即提出,过后、异地均不予受理。如监考员不能当场答复考生,须及时上报,由主考、裁判长和纪检员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处理。
(8)每组考生完成一个项目后,由带考员带至第二个项目场地进行第二次检录和考试。
(9)重考的,统一在电子设备考试软件中增加考生和编组后安排考试,成绩按临场变更项目申报审核流程处理。
(10)如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项目成绩有误,成绩复核组须及时校验考生原始成绩表是否有漏判、漏登或登记错位情况,并跟进处理明显错误、异常情况描述不明晰、签名不齐全的成绩表。凡项目成绩有更正或新增编组的成绩表,必须单独存放并填写《湛江市高中阶段招生体育考试成绩更正登记表》 (见附件10)。成绩复核完成后,将考生成绩表和成绩更正登记表交成绩录入组。
3.成绩数据管理。
(1)各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要派专人负责督促成绩数据的录入、备份和保管工作。
(2)体育考试成绩数据录入分正考、免考、择考3类,正考和免考成绩录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登分系统”,择考成绩录入EXCEL格式的“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择考成绩登记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登分系统”和“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择考成绩登记表”由市教育局招生考试科下发。考点要安排专人负责登分工作,要配备专用电脑作为登分服务器(1台)和登分客户机,安装“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登分系统”,并组成局域网。登分服务器和登分客户机不能连接外网。
(3)为确保体育考试成绩数据的实时性和安全性,任何人不得打开和更改电子监考项目成绩数据库。每天上午、下午考试结束半小时内,需录入当时段的成绩数据,并对成绩数据(包括电动计时的图像文件)进行数据备份(光盘刻录两份)。备份数据光盘密封后,主考在密封袋上签名并标明考点名称、日期。
(4)各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成绩表、成绩数据光盘和登分电脑的保管工作。
(5)已签完名的纸质成绩表不能与考生接触,不得涂改。凡有更正之处必须有裁判长、纪检员和监考员的签名。
(6)体育考试成绩实行公示制度,各初中毕业生学校按规定时间到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打印体育项目成绩表(必须通过登分服务器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登分系统”打印),并在学校宣传栏公示七天。考生对本人(或他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考试管理部门申述。
(7)成绩数据上送和更正。各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安排保密人员、登分人员于5月12日前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登分系统”数据、择考成绩登记表电子版和免考登记表送交市教育局招生考试科,并将成绩更正登记表交由市教育局招生考试科安排更正。
4.考场工作要求。
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封闭管理,除参加该场考试的考生、主考、副主考、纪检员、监考员、技术监督员、医务人员等考点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巡考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考点。禁止所有考务人员在考试期间私自外出。
(八)社会监督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选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体育专业人士或社会人士作为社会监督员。各考场要积极支持社会监督员开展现场监督工作,主动提供情况,虚心接受监督,认真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建议和举报投诉事项要认真做好登记、上报、调查、解释和处理等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社会监督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置之不理。考场须设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同时有专人负责情况汇总整理工作,做到事事有记录,事事有落实。
(九)责任追究制度。
监考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参与舞弊,严禁利用参与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违者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注意事项
(一)健康筛查与考前教育。
1.各初中毕业生学校应制定详细的体育考试组织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备考和考试安全有序。
2.各初中毕业生学校应科学指导学生开展体育锻炼,坚决杜绝麻痹思想,结合年度常规体检做好考生心肺功能检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全面筛查工作,排除体育考试潜在的安全风险。要建立学校与家庭联系制度、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监测制度、体育教学与活动的医务监督制度,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学生在教学活动和考试中的安全。符合免考条件不办理免考手续的考生、未参加学校日常训练而要求参加考试的考生、平时经常出现身体不适症状或有既往病史等情况的考生,应在家长陪同下到医院体检;经医生认定不能参加剧烈体育运动的考生,须办理免考手续。各校在考前将本校可能影响考试安全的考生情况汇总上报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以便考点提前做好防控措施。
凡患有器质性心血管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炎)、高血压、结核病、支气管扩张、哮喘、急慢性肝炎、急慢性肾炎、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精神病、癫痫、类风湿病、慢性骨髓炎、各种血液疾病的考生,以及近期有进行外科手术处于恢复期的考生,应提供近期病历和复检化验材料申请免考。患有皮肤病、传染性疾病的考生不得报考游泳项目。
3.各初中毕业生学校要向考生及家长做好中考体育考试宣传工作,在考试前一周向家长告知体育考试安全注意事项,并让家长在《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安全告知书》签名(见附件15),任何考生不得隐瞒或虚报病情;提醒特殊考生准备好医务审核材料上交学校,并依时参加县(市、区)医务审核组的现场复审。
4.各初中毕业生学校应在考前加强考生安全教育,坚决不能带病带伤参加考试,使每一个学生了解和掌握安全注意事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考试期间,考生受伤或临时出现身体不适(如感冒、发热、腹泻、恶心、呕吐、头晕、胸闷、胸痛等),不要勉强,不能隐瞒,应及时主动向老师或考点工作人员报告,并提出缓考申请。
5.各初中毕业生学校须提醒考生不能空腹、过饱或过饥参加体育考试。
6.各初中毕业生校要加强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教育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考点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杜绝作弊行为,提醒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准时参加体育考试。
7.各初中毕业生学校须组织体育老师对考生进行备考专题辅导,加强对考生进行必要的应试指导,避免因犯规而影响考试成绩;并按体育考试要求组织模拟考试,让考生熟悉考试流程。
(二)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前须将编排考试的具体日期、时间及组织要求等以书面通知学校,并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三)考生凭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准考证进场考试,考生所在学校要派出责任心强的老师和领导负责领队,同时要带一名随队校医,有组织地依时带领学生赴考。
(四)考场内标志牌要清晰,同时要有提醒考生注意安全标志牌。
(五)在体育考试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监考人员赠送物品,监考人员不得收取单位和个人的赠送物品。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六)对体育考试工作中不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地方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学生伤亡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
(一)切实做好体育考试经费保障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体育考试经费不足部分向当地政府申请解决。同时,各县(市、区)应根据体育考试项目的器材设备要求,科学制订好体育考试器材装备计划,尽快解决好考试器材不足的问题。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制定具体的体育考试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考试方案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市教育局将在各地体育考试期间组织工作组进行检查。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及时做好体育考试的总结工作,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及考试改革的意见建议于考试结束后3周内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
(四)本方案自发文起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广东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体育考试项目规则与评分标准
3.广东省中考体育择考标准
4.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病残学生免考、择考、缓考考生审核指南
5.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监考员守则
6.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监考员、考场工作人员责任书,此略
7.湛江市高中阶段招生体育考试成绩登记卡,此略
8.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考前医务审核申请表,此略
9.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成绩统计报表,此略
10.湛江市高中阶段招生体育考试成绩更正登记表,此略
11.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成绩各单项成绩统计报表,此略
12.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免考登记表,此略
13.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择考登记表,此略
14.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缓考登记表,此略
15.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安全告知书,此略
附件1
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李更盛
副组长:袁新中 冯燕锋 夏开晓
组 员:肖容江 陈劲 周居尊 邓展翅 张勉 陈全心
二、总监考:李更盛
副总监考:刘红强 袁新中 夏开晓
三、纪检组
组 长:刘红强
组 员:王倩
四、安全组
组 长:肖容江
组 员:龚成明 鄢惊涛
五、办公室
主 任:周居尊
副主任:邓展翅
组 员:陈全心
附件2
广东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
项目规则及评分标准
一、考试项目的规则与方法
(一)200米跑、800米跑(女)、1000米跑(男)
1.场地及器材:原则上在200米以上田径场上进行。成绩记取采用全自动电动计时或秒表若干块(50米跑道一道三表),使用前应校正计时器材和设备。用发令枪或发令旗发令。
2.考试方法:起跑姿势不限,可采用胶鞋、钉鞋或赤脚跑步。其他按田径规则进行。
(二)三至五级连续蛙跳
1.场地:平坦助跑道,起跳线宽5厘米。
2.动作规格:两脚自然平行开立站在起跳线后,脚尖不得踩线,原地两脚同时起跳,连续跳(连跳过程中必须双脚同时落地、同时起跳)。
3.考试方法:丈量起跳线后沿至身体着地最近点后沿的垂直距离。登记成绩时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读成绩。
(三)立定跳远
1.场地:沙坑的沙与地面齐平。起跳板采用塑胶防滑跳板或坚固木板,长100或122厘米,宽20厘米,木板厚度不得少于6厘米,塑胶防滑跳板面上的塑胶要紧粘在木板上,不得用钉固定,厚度不得少于0.7厘米,不超过1.3厘米(不得采用弹性过大的纯塑胶起跳板)。起跳板埋入地下,与地面齐平。起跳板前沿与沙坑近端不得少于30厘米。
2.动作规格:两脚自然平行开立站在起跳线后,脚尖不得踩线,原地两脚同时起跳。
3.考试方法:每人连续试跳三次,丈量起跳线后沿至身体着地最近点后沿的垂直距离,取其中最远一次的成绩。不得穿钉鞋和胶粒底鞋,可采用胶鞋或赤脚起跳。登记成绩时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出成绩。
(四)立定纵跳摸高
1.场地:在与地面垂直的墙上划一条刻有标高(单位:厘米)标志的尺。
2.动作规格:两脚自然开立成半蹲姿势,两脚前脚掌同时用力蹬地向上跳起,上体伸展,用左或右臂向上伸直摸高触(拍)墙壁。
考试方法:每人连续跳三次,丈量受测试人手在墙壁上触(拍)最高点与原地站立手在墙壁上最高触点间距离,取其中最高一次的成绩。登记成绩时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出成绩。
(五)跳远
1.场地:沙坑的沙与地面齐平。
2.考试方法:每人试跳三次,丈量起跳点与身体着地最近点后沿的垂直距离,取其中最远一次的成绩。登记成绩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出成绩。
(六)投掷实心球
1.场地及器材:20米长的平地一块。实心球球体直径:14-14.5厘米;重量:男、女生均为2公斤±20克;球体为生胶铸造;球体内不得有滚动物。
2.动作规格:投掷前,原地两脚前后或左右开立,身体正对投掷方向。双手举球至头上方稍后仰,双肩与起掷线平行,原地双手用力把球掷向前方。球出手时双肩须与起掷线平行,不得踩线或过线投掷。
3.考试方法:在投掷区划一条白线为起掷线,受试者站在起掷线后。每人连续投掷三次,取其中最远一次成绩。记录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丈量起掷线后沿至球着地点后沿之间的垂直距离。为了准确丈量成绩,应有专人负责观察实心球着地点。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出成绩。
(七)推铅球
1.场地器材:平坦土质场地,投掷圈直径为2.135米。铅球重量3千克。
2.动作规格:在投掷圈内,原地或滑步推均可,用单手从肩上推出。不得将铅球移至肩下或后抛掷。球落地前,脚不得踏在圈线(或抵践板口)上,身体各部位不得触圈外地面。
3.考试方法:每人推三次,取其中最远一次的成绩。记录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通过投掷圈的圆心,丈量投掷圈内沿至球落地后之间的距离。丈量及登记时,均要唱出成绩。
(八)一分钟仰卧起坐
1.场地器材:垫子若干块,铺放平坦。
2.动作规格:考生全身仰卧于垫上,两脚屈膝稍分开,大小腿成直角,两手十指交叉贴于脑后。考生同伴压住考生两踝关节处。起坐时,以双肘触及或超过两膝为完成一次。仰卧时两肩胛必须触垫。
3.考试方法:监考员发出“预备——起”的口令,同时计时,登记一分钟内所完成的次数。一分钟到时,受测者虽已起坐,但两肘未触及膝盖者,该次不算,违例动作不计次数。
(九)引体向上(男)
l.场地器材:高单杠。
2.动作规格:受测者跳起双手正握杠,两手与肩同宽或直臂悬垂。静止后,两臂同时用力引体向上,上拉到下颏超过横杠上缘为完成一次。
3.考试方法:记录引体次数。每次引体监考员要唱出成绩。
(十)一分钟跳绳
1.场地器材:平坦水泥地。采用自动计数跳绳。秒表若干块。
2.动作规格:单或双脚均可。每跳一次摇绳须经过头、脚一次。
3.考试方法:将自动计数跳绳开至计数状态,监考员发出“预备——开始”的口令,同时开表。记录一分钟内所完成次数。
(十一)篮球半场来回运球上篮
1.场地器材:半场篮球场(篮球场规格为26米×14米),篮球若干个。
2.动作规格:单手向前运球,运球时不得走步、滚球跑、推球跑(推拍球向前时助跑不得超过两步)。
3.考试方法:从起点(半场中线与边线的交叉)运球,到达篮下投篮,投中后运球至另一侧,一脚踏中线与边线的交叉点后,往回运球上篮,投中后运球回起点。
监考员发出“预备——去”的口令后,开始计时,登记来回运球上篮后回到起点的时间。运球中违例者应从违例点开始重新运球。
(十二)一分钟篮球投篮
以篮圈中点至地面垂直投影点为圆心,男生以4.2米为半径、女生以2.5米为半径划弧。考生可在弧线外任何区域投篮(考生只能用一个球),计算一分钟投中次数(脚压线不计)。考生必须自己捡球投篮,不得有他人提供帮助。
(十三)一分钟踢毽子
考生在1.5米×1.5米范围内,穿普通鞋,用膝关节以下任何部位将毽子踢起,计算一分钟内踢毽的次数(踢毽子的脚每完成一次踢毽动作后必须触地,算为完成一次)。
(十四)足球25米绕竿运球
起点至第1根竿 距离为5米,以后每距离2米设竿1根,共设10根竿,从最后1竿继续延伸2米处定为终点。计算考生从起点运球绕竿至终点的时间(用50cm高标志筒,采用4号球)。
(十五)游泳
在50米标准游泳池,按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游泳竞赛规则进行。不限泳姿。〔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实施〕
二、广东省中考体育项目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附件3
广东省中考体育择考标准
1.营养不良〔计算公式:体重(公斤)/身高2(米2)〕:≤15.5—14.6为I度;≤14.5为Ⅱ度。
2.肥胖〔计算公式:体重(公斤)/身高2(米2)〕:≥26.5—29.9为I度;≥30为Ⅱ度。
3.严重脊柱弯曲:偏离中心线2.5厘米—3.4厘米为I度;3.5厘米以上为Ⅱ度。
4.O型腿:两膝之间距离10厘米—19厘米为I度;20厘米以上为Ⅱ度。
5.X型腿:两脚之间距离10厘米—19厘米为I度;20厘米以上为Ⅱ度。
附件4
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病残学生
免考、择考、缓考考生审核指南
一、申请办理
(一)提出申请
考生因残、因病或因身体发育异常、严重营养不良及肥胖症、畸形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免考、择考、缓考或特殊体育考试申请。学校打印《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考前医务审核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交由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字同意,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给本班任课体育教师。证明材料不齐的医务审核组可不予受理。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免考的
经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证明全部丧失运动能力或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心电图等检查结果要有医院诊断结论并盖章)等;
免修体育与健康课和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证明材料;
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医务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择考的
经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证明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材料,符合《广东省中考体育择考标准》的证明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心电图等检查结果要有医院诊断结论并盖章)等;
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医务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缓考的
本市县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证明暂时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的材料(女生经期不需提交),包括《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和相关检查报告单等;
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医务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成立体育考试医务审核组
(一)成立学校审核组。学校审核组应包括任课体育教师、班主任、卫生室(保健室)、教导处负责人等,负责审核考生申请材料。
(二)成立县(市、区)中考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医务审核组。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医务审核组应包括县(市、区)教育局体卫艺业务管理部门和纪检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相关学科医学专家等,负责组织辖区中考体育考试特殊考生审核工作。
三、审核程序
(一)学校审核。学校收到考生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经任课体育教师、班主任、卫生室(保健室)、教导处负责人核实后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确保证明材料齐全后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注明审核日期、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学校公章。学校带考生本人、《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报给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医务组。
(二)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医务审核组审核。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身高、体重数据原则上以在校期间第三学年的健康档案(学生体检表)为准,如未完成年度体检或有异议的以现场测量数据为准。
如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医务审核通过,在《申请表》“县(市、区)医务审核组”意见栏明确特殊考生的类别。
如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医务审核不通过,且不符合其他考试类别申报条件的考生,则按规定考试科目考试。
四、审核结果公示
学校在学校宣传栏将本校考生申请免考、择考、缓考的审核情况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县(市、区)体育考试管理部门体育考试纪检组反映。
五、审核材料归档
考生的免考、择考申请表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学校放入该生的个人档案中。
附件5
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体育考试监考员守则
一、监考员必须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体育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考试规则,掌握正确的裁判方法,并签订责任书。
二、监考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体育考试的监考工作,严格把关,仔细核实考生的准考证和照片,严格执行工作流程,规范实施监考行为,对考生一视同仁,做到标准统一,尺度统一,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确保考试公正、公平、顺利进行。
三、监考员必须团结协作,文明礼貌,佩带证章,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含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不串场,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经主考同意后方可离开。
四、监考员必须遵照项目考试规则和流程组织实施考试,做到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流程规范。
五、考试前,监考员须向考生宣布项目考试有关事项和要求,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和现场管理,检查考生服装、运动鞋是否符合要求,观察并询问考生的身体状况,发现有不舒服症状表现的,应对考生做出适当的指引,并立即报告考场安全领导小组处理,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六、监考员须严格执行考试规则,对可预防的犯规现象,应在开考前提醒考生,及时予以纠正;对多发易犯的常识、技术性错误应尽可能向考生做示范部析、予以说明;对考试犯规行为应及时向考生明确指出,考生无异议后方可判定该次成绩无效。
七、电脑操作员与裁判员须确认当前考试组别后才能开考,确保不发生整组考试数据出错情况。
八、每组考生完成项目考试后,监考员必须当场宣读成绩,并要求考生在成绩表上签名确认。若考生拒绝签名,监考员应立即报告裁判长、纪检员和主考,在成绩表空白处写明考生拒绝签名情况并签名。
九、考试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时,监考员应及时向主考报告,不得擅作主张随意处置。发现考生违规舞弊时,必须及时制止,做好登记,并立即报告主考处理。
十、监考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自觉执行轮岗制度,自觉接受考生、裁判长、纪检员、主考、技术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的监督。
十一、监考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参与舞弊或为考生提供舞弊条件,严禁利用参与考试工作的便利索贿、受贿。如违反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湛部规2019—10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关于向湛江市原民办教师
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
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教〔2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关于向湛江市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4月8日
关于向湛江市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
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8﹞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湛江市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的范围条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针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问题,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坚持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的原则。政策措施与我省、市此前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政策衔接。
(四)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省制定统一的政策,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坚持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固化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单和人员总数,根据人员自然减员情况,只减不增。
三、补助发放对象
原民办教师:现为湛江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湛江市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下列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1.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3.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10年以上,按省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工作年限1-9年的,补助标准为: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在此基础上,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增加补助50元。具体为: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工作年限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工作年限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50元;工作年限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工作年限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50元;工作年限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工作年限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50元;工作年限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五、计发时间
(一)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8年1月起计发生活困难补助,以前年度不补发。
(二)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在2018年1月1日(含)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一月起开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去世当月。
六、经费分担比例和发放渠道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省补助50%,市对区(不含开发区)补助25%;工作年限1-9年的,市对区(不含开发区)补助50%。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渠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工作程序
(一)申请。补助发放对象本人在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乡镇(街道)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各地根据粤教师﹝2016﹞11号和粤教师﹝2017﹞6号开展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情况,通知本地户籍原民办代课教师,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向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各地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首次个人申请;2019年6月20日前,通知2019年及以后才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完成个人申请。
(二)初审。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申请表》报县级教育部门。乡镇(街道)应于2019年5月20日前完成首次初审;2019年7月20日前,完成2019年及以后才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初审。
(三)审核。县级教育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的初审人员名单后,会同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工作年限、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教育、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于2019年6月5日前完成首次审核;2019年8月5日前,完成2019年及以后各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申请表》“补助资格审核”栏中县、市有关部门的审核、复核意见,统一通过汇总数据,填写《年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审核和发放对象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核和发放表》)进行集中审核盖章。《审核和发放表》须按各年所有符合补助条件人员分年填报。
(四)公示。县级教育、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县级教育部门、乡镇中心学校(行使乡镇教育管理职能的机构)、村委会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教育、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于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首次审核通过人员的公示。2019年8月20日前,完成2019年全部符合补助条件人员的公示。此后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经乡镇(街道)核对的当年全部符合补助条件人员的公示。
(五)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教育、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对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建立完善每年的《年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审核和发放对象表》、《年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增减情况表》和《年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附件2、3、4),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后的表格报市教育、财政、人社、卫生健康部门复核。
(六)复核。市教育、财政、人社、卫生健康部门对县级各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及存档,填写《年湛江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附件5),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七)拨付及发放。省、市财政部门每年将所需补助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于一个月内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账户。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教育部门负责对申请人身份、工作年限进行审核和复核,教育、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对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和复核。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申请和初审。
为避免出现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情况变更或去世后其他人冒领补助,各地要建立生活困难补助领取资格审查机制,通过现场资格审验、与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多种有效途径,核查领取补助人员的有关情况。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抓好此项工作,统筹领导教育、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组织实施、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关怀落到实处。在落实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同时,统筹考虑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待遇保障工作,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适当调整其相关待遇标准。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到乡镇(街道)组织培训,特别是镇一级要负责将有关工作政策通过稳妥合理的方式,传达给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使他们尽快知晓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政策解读工作任务要落实到人,确保及时、准确,防止原民办代课教师曲解、误解政策。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和聚集上访。
(三)落实工作责任。教育部门要加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审核确认,确保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情况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筹措,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提供人员的参保状况;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执行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监察、审计、维稳、网信、信访、公安、国安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县(市、区)要及时筹集发放困难补助所需资金;乡镇(街道)要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及时完成本地的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初审和发放等工作。
(四)及时发放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发放办法,细化并明确发放方式、发放渠道、发放单位、发放要求等内容,确保按时足额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手中。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与工作年限1-9年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同步发放。
(五)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社、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跟踪问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将对县级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严肃政策纪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县级所设立的举报电话要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七)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区)是落实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和确保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众稳定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维稳工作层级负责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夯实基层维稳责任。各县(市、区)要制定专项维稳工作方案和工作预案,加强重点人排查和稳控,采取各项针对性措施,预防和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要加强舆情引导,严防网络、新媒体的炒作传播,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信息安全部门严格管控相关不实的和负面的信息,合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工作方案》自2019年4月12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此略
2.《年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审核和发放对象表》,此略
3.《年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增减情况表》,此略
4.《年____县(市、区)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此略
5.《年湛江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人数汇总表》,此略
湛部规2019—34
关于修订《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湛教〔2019〕1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湛府办〔2018〕33号)有关精神,市教育局决定对《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湛教〔2017〕6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学生转学所需的“工作单位证明”、“学籍信息证明”、“文化学科修习证明”、“中考成绩证明”四个证明事项进行清理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通知》中涉及的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转学所需的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调令或工作单位证明”修改为“法定监护人调令或工作证、劳动合同”。
二、将《通知》中涉及的中职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所需的证明材料“学籍信息证明”删除。
三、将《通知》中涉及的中职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所需的“文化学科修习证明”修改为“文化学科修习成绩”。
四、将《通知》中涉及的中职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在外市参加中考的,需提供学生参加中考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中考成绩证明”修改为“中考成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湛江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