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8期政府公报(总第32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
(湛府规〔2017〕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规〔2017〕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湛府规〔2017〕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规〔2017〕6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表扬湛江市第七届应急知识巡回宣讲活动先进宣讲点先进组织单位优秀宣讲员的通报
(湛府办〔2017〕50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7〕51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公布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的通知
湛府规〔2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6日
湛江市市区中心城区
违法建筑分类处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打击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违法建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有关规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中心城区内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处理方案。
第一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全面摸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自本实施方案印发实施之日起,用5年时间,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完成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工作。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1990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已建成或在建但已停工的违法建筑。
第三条违法建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拆除。
(一)占用城市规划“四线”、基本农田建设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未能整改消除的;
(三)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四)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压占地下管线,而无法采取措施改正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
符合以上情形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存在拆除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整体拆除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等原因不能拆除的,作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理。
第四条不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已建成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经批准建设,房屋层数6层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免于行政处罚,并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未经批准建设,房屋层数6层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下同)9层以下的,按总建筑面积缴交工程造价10﹪罚款后,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经依法批准建设,但超出已批准的建设面积或层数的:其中,超过已批准建设面积50﹪以下或超建的层数3层以下的,免于行政处罚并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超过已批准建设面积50﹪以上或房屋总层数9层以下的,按超建部分面积缴交工程造价10﹪罚款后,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房屋总层数9层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缴交工程造价10﹪罚款后,且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签署配合实施城市规划的承诺书,可以暂时保留使用。对此类违法建筑,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需改造或拆迁时,将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
第五条2016年4月25日前在建未完工但已停工,且不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且在建房屋层数6层以下的,可以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经批准后复工,免于行政处罚。复工建设竣工后经验收房屋层数不超过6层,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经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认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在建房屋层数6层以上的,自行拆除到6层以下,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建设手续,经批准后复工,免于行政处罚。复工建设竣工后经验收房屋层数6层以下,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按照2012年10月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市规划局、市房管局5部门联合印发的《湛江市建成区城中村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建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经规划部门审批并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建设8层,但在建建筑超过已批准层数的,自行拆除到8层以下,经验收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不按限定期限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强制拆除。拆除后余下部分建筑可以暂时保留使用,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上述规定的在建违法建筑拒不停工,不按规定整改或擅自续建、加建或经批准复工后违建的,将按新增违法建筑拆除整栋楼。
第六条经行政处理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当事人可以凭《湛江市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审批表》按照本方案规定办理复工建设、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本方案实施前,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或者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已对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理(强制)决定,继续执行原作出的行政处理(强制)决定。
第八条违法建筑当事人对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时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撤销原办理的手续,由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查处。
第九条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清理查处具体工作。
市有关单位不得为未经行政处理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办理相关登记、报批、报装等手续。已经办理的,接到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相关部门通报后,予以撤销相关手续。
第十条拒不接受行政处理、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在建违法建筑当事人,由区政府(管委会)向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等单位发出停止供电、供水、供气和网络信号的通知,由相对应单位执行。同时向市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执行情况,建议列入“信用湛江”诚信平台。
第十一条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执行罚款、没收、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本方案所指的工程造价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联合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不力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政府可以参照本方案制定当地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方案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规〔2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7日
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扶持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运营发展,推动湛江及周边地区保税业务开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入驻物流中心内开展保税业务外贸进出口企业和物流企业。
第三条市财政扶持资金控制在1000万元/年内安排使用,用于促进物流中心的运营发展。
第四条物流中心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物流中心为基地,入驻物流中心开展电商业务,持续经营1年以上,当年保税货值1000万元以上、物流中心内同类企业内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贴。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物流中心为基地,在湛江市区开设跨境电商体验店,以“前店后仓”模式运营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其所租店面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物流中心进出口保税商品总值占店面商品年度销售额50%以上的,按店面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物流中心鼓励大型物流商和知名品牌代理商进驻。企业进驻物流中心经营日用品、农产品、食品等专项易耗商品,持续经营1年以上,促进临港物流中心、分销中心、加工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物流中心内同类企业内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
第六条物流中心鼓励发展保税和加工增值业务。企业在物流中心开展出口拼箱业务的,按每票货给予50元奖励;开展装拆箱业务、国际中转业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00元奖励;开展冷链服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50元奖励;开展简单加工增值服务的,按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200元奖励;开展散货服务的,按散货量每吨给予2元奖励。
第七条物流中心鼓励开展区港联动业务。企业在物流中心与各码头公司开展区港联动业务的,散货每吨给予5元补贴,集装箱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00元补贴。
第八条物流中心鼓励进出口企业进驻开展保税业务。企业进驻物流中心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仓库按每月1平方米给予3元补贴,堆场按每月1平方米给予1.5元补贴。
第九条物流中心鼓励出口企业进驻开展货物出口业务。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二类以上的企业,货物经海关报关进入物流中心且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提供优先办理绿色通道,税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第十条市财政扶持物流中心经营发展,每年给予100万元补贴,用于物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系统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和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共同管理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企业当年符合条件享受扶持资金,应当于次年3月1日前书面向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企业年度业务汇总表;
(四)本办法第四至九条所涉扶持项目的企业年度业务明细表或财务报表;
(五)申请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扶持资金的,另须提供商铺租赁合同(正本)以及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六)企业认为可加强其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格式、数量由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定。
第十三条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扶持资金的代发放。企业申报材料经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实后,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物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年度统计数据、物流中心集装箱货运管理系统年度统计数据、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扶持资金每年兑现一次。企业申报的扶持资金核定通过后,市财政局
应当尽快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督。发现挤占、挪用、截留、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批准,选址于湛江临港工业园区内(南柳河南边、湛江港宝满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西部后方),总用地面积41.2万平方米,由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期于2016年5月正式运营。
保税业务是指经海关批准,对进出口保税货物暂不征税,而采取保留征税予以监管,待该货物最后在国内消费或者复运出境时,再对其征税或免税,办理纳税结关手续的业务。
前店后仓是指门店(跨境电商体验店,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在湛江市区,仓库在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从物流中心直接配送至市区门店。
大型物流商是指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区港联动业务是指湛江保税物流园区与湛江港各港区之间,从码头将货物转运到园区的转运过程。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每年年底,市商务局应当依据《湛江市法制局关于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湛法〔2015〕106号),牵头对本办法进行评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湛府规〔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提出的着力建设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疗养老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9073”养老服务格局(90%的老年人依靠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功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满足我市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快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加快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成覆盖全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构筑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体制规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新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1.服务功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具有公益性、福利性的日间为老服务机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要充分利用社区其他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逐步增加服务功能区域,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文娱活动、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功能完善。
2.设置规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租赁、调配、插建、企业共建、开发商配建等多种方式保障日间照料中心用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以辖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按老年人口数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为一、二、三类:即社区老年人口分别在500人以下、501-1000人和1001人以上的,服务用房面积应分别不低于200平方米、300平方米和400平方米。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利用空地规划插建、闲置房产改扩建、调剂置换等方式解决;亦可积极协调与辖区大型企业社区用房合建、共建,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养老公寓、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资源共享。
3.运营管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按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委托运营等多种形式,引导民间资本平台运营、统一管理,不断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逐步推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服务、老年人需求、产业发展”的多层次供需对接,实现社区养老服务产业的良性循环。可以采取以下运营方式:(1)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直接由社区管理,派社区服务工作者或社会工作者承担日常服务工作;(2)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选择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运营管理;(3)利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优势,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承包经营管理;(4)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合作(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协议,托管运营等。
(二)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1.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购买与个人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委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的专业人员,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逐步为本市户籍的城镇散居的“三无”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法律维权等居家养老服务,并给予补助。坚持以人为本,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建立健全服务评估和监管机制,发挥政府兜底作用,引导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低偿、有偿消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2.搭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主网和呼叫中心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老年人信息数据采集,建立本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通过拨打12349服务热线或网络预约等方式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家政、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及时上门、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逐步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数字化,努力打造10分钟社区服务圈,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三)整合社会养老服务资源。
本着政事分开,市场化运作的思路,整合优化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大力发展和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逐步拓展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将服务功能向社会延伸,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切实发挥养老机构的辐射牵引作用。以实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融合发展。
三、扶持政策
(一)扶持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为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站点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由各区(管委会)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每个符合实施标准且运行满3个月的项目进行验收后提出补助意见,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运行情况,给予养老服务站点5-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并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拨付。项目单位自收到拨款之日起,两年内暂停提供老年人服务的,将追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水、电、煤气和服务耗材等日常费用,根据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出资方委托协议中提供的服务用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市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各县(市)参照上述补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扶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摸清服务对象人数,于2017年12月前出台为特困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确定补贴人群、服务标准、审核结算办法等内容,委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困难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机构服务能力,制定不同的服务项目供老年人自主选择,并随着需求发展,逐步扩大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确定。可通过发放补贴券或购买服务时间等形式,由服务机构对自理、半失能、失能的困难老年人每天提供1—3个小时居家养老服务,参照本辖区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购买服务工时,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财政筹集解决。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尽快建立老龄信息网络,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搭建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以信息化养老终端采集数据为基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物联网等手段建立系统服务与互动平台,通过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服务资源来满足老年人在安全看护、健康管理、生活照料、休闲娱乐、亲情关爱等方面的养老需求,逐步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四级“12349”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和呼叫平台互联互通,统一服务受理号码,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智能化养老服务。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养老信息服务资金投入,保证各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营和改造升级,促进信息化养老发展。
(四)完善和落实财政投入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激发社会投资热情,逐步增加养老床位,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1.建设补贴。新建、改建、扩建(自用房和租用房)的非营利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的,可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实有床位数享受《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湛府办〔2013〕11号)规定的建设补贴。土地、规划和各项税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执行,
2.运营补贴。凡市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许可的非营利性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其日常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根据入住老年人数(必须入住满1个月),可按照民政、财政部门核定的实有床位数享受《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湛府办〔2013〕11号)规定的运营补贴。
各县(市、区)非营利性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按上述标准执行,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3.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社区养老服务补贴以及政府为特困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且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人,要根据老人的意愿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可将政府向老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转入养老服务机构,补抵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所需的费用。市民政局牵头建设统一的智慧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信息平台每录入1名老人信息市财政补贴1元录入费。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在2017年底前出台本辖区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
4.公益岗位补贴。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行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并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扶持范围。对服务100名以上老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公益岗位2名。
5.以奖代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无偿提供服务场地和其他优惠政策,积极培育服务组织,可通过福彩公益金等其他资金以奖代补。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由市政府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减半征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煤气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境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认真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强化对实施过程的督促检查,确保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市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对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结果定期通报,对工作得力、群众满意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扬,对行动迟缓、消极懈怠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
(二)强化配合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做好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和验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示范达标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三)规范行业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和指导,开展行业星级评定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科学量化的考评机制和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对服务不达标、群众不满意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服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积极协调文明办等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示范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满意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优秀为老服务人员评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地位和美誉度,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士和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确保老年人得到满意的服务。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规〔2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日
湛江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保障残疾人权益,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8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生活水平同步进入小康。到2020年,全面建成网络健全、服务完善、保障有力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平等分享基本公共服务,与全市人民共创共享更高质量的全面小康生活。
二、主要任务
(一)不断改善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1.加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深入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逐步提高贫困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适度扩大覆盖范围。继续落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低保重度残疾人按分类施保标准进行保障;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低保对象以及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残疾人,民政部门应优先将其纳入临时救助;对于享受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由各级残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充救助。
2.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支付;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逐步扩大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将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和因重病致贫等特别困难残疾人,优先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应急医疗救助支付后仍然困难的,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按规定对其给予基本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大对重残儿童、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及患其他重特大疾病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和辅具适配资助政策,逐步提高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水平。
3.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危房改造工程优先保障对象,到2018年全市残疾人危房户改造全面完成。加大贫困残疾人家庭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力度,除上级给予的补助外,当地政府也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补助,力争到2018年底全市残疾人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实现应改尽改。
4.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福利待遇。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医疗机构要设置残疾人优先就诊的“绿色通道”。落实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中心)、文化馆(室、中心)、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对盲人、智力、精神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积极推进电信、联通等运营公司对残疾人手机话费和网络宽带资费套餐优惠,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推出其他面向残疾人的电信消费优惠套餐。
(二)进一步增加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收入。
1.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招聘残疾人就业,到2020年,市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带头依法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市、县(市、区)和湛江开发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招录残疾人岗位,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将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评先标准,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建立全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公示制度,建立和完善按比例就业奖励和岗位补贴制度。
2.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整体水平。积极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生产企业和服务企业。到2018年,全市至少建立两个规模化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对其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支持。规范和支持盲人按摩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国家、省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展销平台,将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采购。
3.大力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区康园网络建设,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社区职业康复、文体康乐和庇护性就业场所,到2020年,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要建立1个社区康园中心。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引导和支持各级残联升级和改造社区康园中心、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等;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启动运作、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对其从业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所在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
4.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省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残疾人就业创业纳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补贴范围,享受相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岗位、创业培训、创业资助等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逐步优化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两级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
5.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水平。统筹各类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资源,建立残疾人就业培训网站,将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纳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继续推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服务人员专业化建设,实行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状况实名制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残疾人就业需求,提供个性化评估及就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依托各级职业培训基地和各类就业(扶贫)基地,向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或就业基地提供专业化服务,向安置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指导雇主科学编排适合残疾人的岗位、工种。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常态化机制,大力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式的培训,以企业、技工学校和种养户(公司)等社会组织为载体,为残疾人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和种养殖技术培训。鼓励和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类别化培训和针对就业市场需求的多种形式培训。
6.全力推进残疾人精准扶贫。将相对贫困有劳动能力且有意愿通过劳动致富的残疾人扶贫脱贫统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全面完成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工作,统筹相关扶贫资金,精准实施扶贫方案。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并对残疾人扶贫对象进行单独统计。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发展生产,实行服务对象实名制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扶贫基地,带动残疾人家庭稳步增收。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探索实施金融扶贫,为已建档立卡相对贫困户提供小额贷款,为残疾人扶贫、培训、集体从业、自主创业和就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提供贷款贴息。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利用各种平台和手段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预防知识,建立完善残疾报告、评定、残疾人服务转介制度和残疾评定征信系统。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将全市残疾人基本信息纳入省级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依托省、市政府网上办事平台,实现残疾人信息与人口、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等相关信息互联共享。
2.着力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重点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重点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加快推进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管理规范化,确保每名残疾儿童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扎实推进残疾人多层次康复服务,建立卫生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行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院),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推广“家庭病床模式”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考核内容。着力抓好贫困重度肢体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无障碍环境改造、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等康复项目建设,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50%,市级财政30%、县级财政20%配套。
3.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保障制度。积极争取省级残疾人辅助器具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依托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建立健全辅具适配评估与服务工作机制,加强辅具适配技术培训,建立辅助技术资讯网络平台,提高假肢、矫形器、人工耳蜗、助听器、电子助视器、轮椅、电动代步车、重度残疾人护理设备等辅助器具适配率。推进医疗资源与辅助器具装配资源互补共享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开展假肢和辅助器具装配服务。
4.不断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建立完善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加快推进县(市、区)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教育,面向残疾儿童的康复幼儿园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以实施国家特殊教育实验项目为抓手,进一步完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体系,保障每个残疾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权益。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探索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办)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特殊教育。
5.完善残疾人教育资助机制。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继续落实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积极参加“南粤扶残助学工程”,按照规定继续资助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残疾人大学生。落实特殊教育津贴政策,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专任教师待遇水平。优先推荐从事残疾人教育的优秀教师参与省、市相关评比表彰。
6.加强基层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在残疾人服务设施立项、建设用地、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完善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市和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建设。实施全民助残健身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托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普及推广适合各类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社区文化中心要结合当地文化特色,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方便残疾人参与的文化艺术和群众性体育活动。
7.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认真执行国家、省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和义务,促使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各县(市、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镇化、信息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大力发展智能公交,推动视力、肢体及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乘坐公交。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车辆设置并标明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按规定免收停车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占用无障碍停车位行为的教育和处罚。逐步推进政务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等无障碍改造工作。大力推进金融、旅游、药品、食品信息识别等行业无障碍服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市广播电视台开办助残栏目,主要新闻栏目逐步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
(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事业。
1.支持残疾人慈善事业发展。倡导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开展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助残行动,将捐赠助残、服务助残形成慈善事业新常态。鼓励、支持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为残疾人提供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培育个性化助残项目,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2.推进志愿助残服务进基层、进社区。健全志愿助残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教育培训、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保障等制度。完善“湛江志愿者”平台和志愿助残信息数据库。推动助残志愿者组织与康复中心、社区康园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全面结对,基本实现助残志愿服务对城镇残疾青少年的全覆盖。加大助残志愿组织培育力度,在全市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打造社区志愿助残服务活动品牌。
3.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科学统筹全市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总体布局,支持各县(市、区)和湛江开发区找准定位、错位协同发展,促进区域间残疾人服务业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积极培育社会助残组织,创新社会助残组织管理,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多元化的社会康复服务。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深化残疾人服务项目,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到2018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制度,显著提高全市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残联组织和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各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各相关职能单位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本部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加快推进残疾人进程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发挥“枢纽”作用,全面推进残疾人各项工作。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的经费。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农村和基层倾斜。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助残服务网格化。加强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升职业素养,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三)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依托12345政府热线,继续完善残疾人12385权益保障服务热线,为残疾人提供便民咨询和服务,及时解决残疾人热点难点问题的畅通渠道,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计划,加强执法检查,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将扶残助残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效。宣扬助残和自强模范先进典型,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抓紧制订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实施方案精神纳入当地残疾人事业、卫生计生、社保、扶贫、就业等“十三五”专项发展规划,并制订具体措施落实重点任务。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督促,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表扬湛江市第七届应急知识巡回宣讲活动先进宣讲点先进组织单位优秀宣讲员的通报
湛府办〔201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7年10月,市府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成功举办了我市第七届应急知识基层巡回宣讲活动。活动组织有力、安全顺利,有效普及了公众应急知识,提高了受课人员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和防灾减灾能力,为构建“全民防范、全民应急”的工作格局奠定了社会公众基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宣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赤坎区海田建材交易中心宣讲点等9个先进宣讲点、赤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等14个先进组织单位、官子清等10名优秀宣讲员给予通报表扬。
希望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宣传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再立新功。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向先进学习,学习他们敢于吃苦的精神风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大力开展应急管理公共服务,有效推动全市应急科普和宣教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先进宣讲点名单(9个)
2.先进组织单位名单(14个)
3.优秀宣讲员名单(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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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
附件1:
先进宣讲点名单(9个)
赤坎区海田建材交易中心宣讲点
麻章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宣讲点
坡头区官渡镇人民政府宣讲点
雷州市南兴镇人民政府宣讲点
廉江市实验学校宣讲点
吴川市第四中学宣讲点
遂溪县遂城镇人民政府宣讲点
徐闻县实验中学宣讲点
湛江开发区第一中学宣讲点
附件2:
先进组织单位名单(14个)
赤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
市公安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卫生计生局
市红十字会
市公安消防局
附件3:
优秀宣讲员名单(10名)
官子清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鲍玉双市公安局反恐支队
徐建市公安消防局海滨消防中队
吴锦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王华柱市环境保护局
黄日生市职业病防治所
黄锡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伍一湛江中医学校
张秋霞湛江中医学校
李慧湛江中医学校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17年11月28日
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负总责,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谁主管、谁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健全由政府正职或者分管副职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每年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乡消防专项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把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严格落实,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四)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的整改报告,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限期消除。
(五)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并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征用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六)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或者纳入地方事业编制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落实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高危补助。
(七)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八)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九)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在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加强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完善地方性法规,组织制订、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其他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专项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七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要素,完善相关制度,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部署督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制订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六)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电气检测、消防培训,建立微型消防站。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工作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应当严格依法审批,凡审核认定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综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统筹安排学校安全教育活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做好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及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要求,配合做好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培训中心和应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六)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性能要求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检查燃气设施、排除隐患,组织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车站、港口、码头,以及交通工具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三)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参与化学危险品事故处置,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对占道经营、违法搭建、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
(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依法督促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评价、定期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设备、材料、生产工艺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负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民用船舶制造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消防预算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六)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引导督促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
(八)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使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指导电力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定期演练,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人防部门负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新闻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严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十一)体育管理、旅游、宗教事务和粮食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A级游景区(景点)、宗教场所和储备粮储存环节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二)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开设火灾公众责任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三)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四)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五)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的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十六)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其作为日常检查和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开展年度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依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公布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
湛府办〔201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粤府令第184号)关于行政决策考核指标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实施,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列入《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未列入本听证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听证要严格按照《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要求进行。
三、市法制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各事项承办单位要将事项阶段性办理情况及时报市法制局。
四、《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1: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2: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