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6期政府公报(总第30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钟康华等12名同志“湛江市名中医”和陈康辉等4名同志“湛江市基层名中医”称号的决定
湛府〔2017〕75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35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湛府办〔2017〕37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2017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湛府办﹝2017﹞39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湛江市有序用电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经信〔2017〕395号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经信技改〔2017〕429号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发改〔2017〕461号
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省金融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金〔2017〕140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
钟康华等12名同志“湛江市名中医”和陈康辉等4名同志“湛江市基层名中医”称号的决定
湛府〔201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中医药事业得到较快发展,涌现出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医术高明、医德高尚、群众基础好的名中医。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文化,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加快湛江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助力卫生强市、健康湛江建设,我市开展了第四批湛江市名中医评选活动。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的推荐,经专家组评审和社会公示后,市政府决定授予钟康华等12名同志“湛江市名中医”称号,授予陈康辉等4名同志“湛江市基层名中医”称号。
希望获得名中医称号的同志珍惜荣誉,继续启古纳今、钻研学术,继续奖掖后学、传承技艺,使中医药事业薪火相传、兴旺发达。全市中医药工作者要大力弘扬大医精诚的优良传统,以湛江市名中医为标杆,修医德、重品行、行仁术,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附件:第四批湛江市名中医、湛江市基层名中医名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附件:
湛江市名中医名单(12人)
(排名不分先后)
湛江市第一中医医院钟康华、黄坚、吴洪、周嘉洲
湛江市第二中医医院周辉、谢玉红、赵恒、陈康桂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刘强、黄泽辉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戴兆燕
解放军第四二二医院罗振松
湛江市基层名中医名单(4人)
(排名不分先后)
廉江市人民医院陈康辉、王华
遂溪县中医医院陈发
徐闻县中医医院韩转定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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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5日
湛江市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1号),推动我市实体零售创新转型,释放发展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粤府办〔2017〕21号文要求,坚持以市场主导、需求引领、创新驱动为基本原则,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发展新环境,以信息技术应用激发转型新动能,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扩大有效供给,推动实体零售由销售商品向引导生产和创新生活方式转变,实现实体零售战略变革、模式再造和服务提升,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到2020年,全市实体零售业区域、业态、商品结构显著优化提升,基本形成更加适应需求变化的供给结构,实体零售促进商品流通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巩固,引导生产、扩大消费的载体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调整商业结构
(一)调整区域结构。承接一二线城市及珠三角等商业设施富余地区的企业转移的资本、品牌和技术优势,形成我市的竞争优势。支持商务、交通运输、供销、邮政、新闻出版等领域龙头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服务网络,鼓励发展一批集商品销售、物流配送、生活服务于一体的乡镇商贸中心。推动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节点建设,鼓励小件快运等运输组织模式创新,提升农村物流装备水平,促进农村物流健康有序发展。大力推动供销社龙头企业与基层社及其经营服务网点的对接,通过投资入股、项目合作、连锁配送和品牌共享等形式,共建综合经营服务平台。支持新闻出版龙头企业向农村延伸,健全实体书店布局。统筹城乡商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以城带乡、城乡协同发展。加快布局建设一批区域性仓储、加工、物流、快递基地,推进湛江进出境快件监管中心建设,积极协调遂溪岭北、吴川惠迪快件监管中心项目建设工作,形成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快件转运体系。(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除特别说明外,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调整业态结构。坚持盘活存量与优化增量、淘汰落后与培育新动能并举,引导业态雷同、功能重叠的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家居市场等业态及时调整经营结构,改变千店一面现象。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商业网点丰富体验业态,提升服务环境,由传统销售场所向集文化艺术、休闲健身、教育培训、影音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交体验中心和公共服务载体转型。鼓励百货商超等连锁企业加强与电子商务、物流、金融、电信、市政等对接,设立社区超市和社区便利店,拓展终端服务网点和便民增值服务,鼓励企业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商业、邮政便民服务等设施加强快递末端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投递合作,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抓紧推动快递企业小型专用车辆设计和运营管理措施落地,为城市收投服务提供便利,解决快递进社区、校区、办公区等“最后一公里”难题。(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监分局)
(三)调整商品结构。引导企业改变千店同品现象,不断调整和优化商品品类,兼顾各类消费群体需求。鼓励实体零售企业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强化市场需求研究,引导生产企业研发新产品和高技术产品,着力增加智能、时尚、健康、绿色商品品种,满足品质化、品牌化、个性化、定制化消费需求,促进供需对接。引导市场主体注册商标,创立自主品牌。支持打造一批集零售、餐饮、居民服务等大众消费领域的商圈,发挥好商圈的载体和平台作用,不断深化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大力推进工贸结合、农贸结合,积极开展本土特色产品、品牌产品、老字号产品“全国行”、“网上行”和“进名店”等供需对接活动,加快培育商品品牌、商店品牌,扩大品质消费,完善品牌消费环境。建立健全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和商品质量标准体系,为实体零售企业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提供指引。引导建立“三同”标杆企业,采用高标准质量把关,建立和维护好品牌效应,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创新发展方式
(四)创新经营机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措施,引导符合条件的实体零售业生产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引导实体零售业生产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鼓励企业加快商业模式创新,改变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等传统经营模式,通过加强商品设计创意和开发、建立高素质的买手队伍,积极发展自有品牌,提高自营比重,实行深度联营和买断经营,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探索发展众筹、众包、众扶等“互联网+”创新创业模式。推动企业管理体制变革,实现组织结构扁平化、运营管理数据化、激励机制市场化,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强化供应链管理,支持实体零售企业运用全流程供应链管理服务,构建与供应商信息共享、利益均摊、风险共担的新型零供关系,提高产品设计、生产、采购、销售、交付全过程资源整合、运营协同能力。(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五)创新组织形式。鼓励连锁经营创新发展,改变以门店数量扩张为主的粗放发展方式,逐步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科学选址、智能选品、精准营销、协同管理,提高发展质量。鼓励特许经营向多行业、多业态拓展,引导发展自愿连锁。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建立集中采购、配送、分销平台,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带动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共同发展、降本增效。开展商贸物流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培育多层次、社会化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物流信息平台互联共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信息化。支持连锁企业自有物流设施、零售网点向社会开放成为配送节点。引导企业运用专业化物流外包服务,促进企业内部物流需求社会化,提高物流资源利用和运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
(六)创新服务体验。引导企业顺应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消费趋势,弘扬诚信服务,推广精细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技能,延伸服务链条,提升服务品质,提供个性化、便利化服务。依托行业商协会制定商圈服务标准,成立商家服务联盟,联动进行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和人员技能培训,对商圈内经营场所的基础设施、服务质量、消费环境、自律管理等予以指导和规范,不断提升商圈服务水平。规范和加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管理,分步推行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工作,争取在2020年前所有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逐步提高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能力,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特别是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的检查,不定期开展药学技术人员的培训,加强零售药店药学服务工作的指导。支持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顾客消费行为,通过网络平台、移动终端、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与顾客互动,建立及时、高效、准确的消费需求反馈机制,开展精准服务和定制服务,做精做深体验消费。支持企业顺应新兴消费主体需求,开展服务设施人性化、智能化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无线网络、自助服务、停车场等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促进跨界融合
(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充分发挥线上线下功能差异化优势,引导百货商场、连锁超市、便利店等传统零售企业依托原有实体网点、供应商、客户等商业资源,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第三方电商平台等方式不断丰富消费体验,完善餐饮、教育、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增强零售业线上信息交互、在线交易、精准营销等功能,发展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线下体验、线上下单、在线支付等营销模式。鼓励大型实体零售企业利用品牌、采购分销和运营管理优势,与线上优势企业通过战略合作、交叉持股、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市场资源,培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数据应用机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向实体零售企业有条件地开放数据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经营决策和社会化协作水平,实现线上线下共赢发展。鼓励以跨境电子商务为代表的外贸新业态发展,支持零售企业线上线下结合,开展跨境网络零售,建立海外营销渠道,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基地和集聚区。(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八)促进多领域协同。推动实体店铺数字化改造,鼓励发展设施高效智能、功能便利完备的智慧商业街区、智慧商圈,开展智慧商店、智慧商圈示范创建工作,促进业态功能互补、服务资源整合、信息互联共享、企业协同发展。大力发展平台经济,鼓励发展生活服务、社区综合服务等平台,落实众创空间扶持政策,支持社会资本投入众创空间建设,引导众创空间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吸引更多实体零售业创客和创业团队入驻。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商贸企业改制重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零售企业与创意产业、文化艺术产业、会展业、旅游业融合发展,实现跨行业联动。继续深化校地合作联席会议机制,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及相关研究机构,加快服务实体零售创新升级的大数据关键技术、公共服务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推动跨行业跨领域大数据互通共享,促进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全流程、全产业链综合集成应用。(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市旅游局)
(九)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进一步提高零售领域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通过积
极有效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商业模式和知名品牌推动实体零售企业创新转型。优化食品、化妆品等商品进口卫生安全等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审批手续,2017年年底前实现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无纸化”,进一步缩短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时限。优化进口商品通关环境,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广时长测算系统,科学动态调整集装箱、食品等在口岸的抽查比例。完善交易、支付、物流等信息传输服务支撑,完善电子商务进出口“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通关模式,优化外汇结算等关键环节,提升跨境贸易规模。鼓励具有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优势的外向型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监管货物内销便利化水平,大力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拓展内销、外销渠道。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和境外知名展销活动等会展平台,促进大型实体零售企业对接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建设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创新原产地证签证模式,指导企业在“海外仓”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自贸试验区关税优惠政策,助推企业构建海外营销和物流服务网络,促进湛江产品整体营销,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市商务局、湛江海关、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加强网点规划。充分调查研究市政设施、交通、人口规模和分布、环境容量等情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城乡人口规模、生产生活需求,科学规划商业网点的商业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理把握开发节奏、科学配置商业资源。加强对城市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的听证论证,引导市场饱和度较高的业态有序退出城市核心商圈,鼓励有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全面优化市域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为商业网点发展建设提供用地规划保障。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中商业设施的布局和配套建设要求,明确新建社区的商业设施配套要求,确定商业设施的服务半径和规模,以及配套商业地块的用地功能比例。按规划推进城市更新、城市修补,将旧工业厂房、旧办公楼等更新改造成为商业综合体或商业办公楼,利用公有闲置物业、社区配套用房改造成商业用房或以回购廉租方式保障老旧社区基本商业业态用房需求,完善商业网点。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作用,支持建设公开、透明的商铺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引导供需双方直接对接,鼓励以市场化方式盘活现有商业设施资源,减少公有产权商铺转租行为,有效降低商铺租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
(十一)推进简政放权。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制定和完善放宽住所条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等有关措施,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放宽市场主体及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登记限制,为连锁企业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连锁企业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设置障碍。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统一各地设立门店办理证照要求。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模式。除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申请人可不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连锁企业从事出版物等零售业务,其非企业法人直营门店可直接凭企业总部获取的许可文件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放宽对临街店铺装潢装修限制,取消不必要的店内装修改造审批程序。允许实体门店在不影响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使用LED显示屏或在门店前一定范围内张贴或摆放符合要求的道具进行销售推广。在保障公共安全的情况下,简化审批流程,放宽对户外营销活动、外墙广告的限制。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制度,简化城市配送企业及配送车辆的办证流程,在对货运车辆实行通行管控措施的县(市、区),积极研究为配送车辆(黄标车除外)在城市禁行时段、路段通行和临时停靠作业创造条件,保障日常生活用品尤其是生鲜食品配送车辆便捷按需通行。(市公安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促进公平竞争。健全部门联动和跨区域协同机制,完善市场监管手段,加快构建生产与流通领域协同、线上与线下一体的监管体系。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充分利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完善不合格商品追溯制度,及时组织调查不合格商品的供货商信息,加强对不合格商品的溯源。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市场商品明码标价的检查力度。加快推进网站红盾电子标识申领工作,引导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和个体户领取红盾电子标识。加大对网络购物的监管力度,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加大网络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应用推广力度,以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团购网站和企业官网等为重点整治目标,以家用电子电器、儿童用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服装和农资等为重点监管商品,以驰(著)名商标、涉外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为重点保护对象,对网络经营者及“电子商务产品”开展全面深入检查,及时发现和重点查处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行为。强化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企业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对销售普通商品零售门店的重复检查。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加大对零售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零售行业协会组织推动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的监管。建立覆盖线上线下的企业及相关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共享与使用机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且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授予荣誉称号等的重要参考,依法在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中对失信企业的经营行为予以限制和禁止。(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和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完善公共服务。加快建立健全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商贸物流、供应链服务、食品加工及预包装等领域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实体零售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零售业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密切关注商品流通领域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及时纳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化应用提供全面、准确的统计数据。依托行业商协会开展实体零售行业发展研究,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构建反映零售业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开展商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建设,为企业创新转型提供技术、管理、咨询、信息等一体化支撑服务。鼓励校企联合办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业务交流。大力开展实体零售产业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复合型高端人才合理流动,完善多层次零售业人才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综合创新能力。组织专场招聘会,为实体零售产业的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六、强化政策支持
(十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规范涉税事宜相关程序。落实好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和完善营改增相关政策和过渡性措施。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面简化备案程序。零售企业设立的科技型子公司从事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研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落实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零售企业使用冠名发票、卷式发票,大力推广电子发票。全面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政策。按国家统一部署适当降低企业社保单位缴费比例。持续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市国税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十五)加强财政金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对实体零售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智能化改造、标准化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拓展海外市场等予以支持。用好我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按市场化原则设立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投入。积极稳妥扩大消费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推进申设条件已成熟的消费金融公司向银监会申请批筹。创新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融资、创业担保贷款等产品,改进和完善实体零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发放中长期贷款,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兼并重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搭建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云闪付、网上银行等移动金融服务,做好金融IC卡、手机支付非接受理环境改造,采取多种方式支持零售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支付业务处理,拓展电子商业汇票在大型零售实体上下游产业链的应用,完善支付服务环境。(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推动试点建设。在财政、金融、人才、技术、标准化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借鉴广州市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等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先行先试经验和模式,积极争取湛江成为全省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用足用好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的商贸流通试点企业,探索湛江线上线下发展新模式,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工作,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实施效果,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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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办〔201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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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
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
为创建广东省滨海旅游示范市,加快建设国家级旅游目的地,大力实施旅游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国内外旅游企业、代理商参与湛江城市旅游营销的积极性,提升城市旅游服务功能,打响湛江城市旅游形象品牌,提升湛江美誉度和影响力,促进湛江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国内外合法经营的旅游企(事)业单位。
二、引客入湛
(一)对组织航空、专列和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到我市住宿1晚以上(含本数,下同)并游览湛江一处以上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实行一次性奖励。
1.航空旅游团队奖励:组织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客源地的航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100人以上的,按每团3万元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组织航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15人以上,按10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2.火车专列旅游团队奖励:组织火车专列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3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3.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奖励:组织汽车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3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二)对加强外联、扩展邮轮旅游业务的本市旅行社实行奖励。地接旅行社组织招徕邮轮进入湛江停泊,单次接待邮轮游客500人以上并开展落地湛江一日游的,按每航次5万元奖励地接社。
(三)鼓励开展港湾旅游营销。对年度组织参加湛江港湾旅游的旅行社,年度组织人数2000人次以上的,奖励5元/人。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四)鼓励开展湛江市区一日游旅游活动。负责组织湛江市区一日游的旅行社必须设置游客招徕及报名网络终端。对年度组织湛江市区一日游2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奖励5元/人。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三、宣传推广
鼓励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和形象广告宣传。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合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和在客源地及本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上进行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宣传的,其单次广告宣传费用10万元以上的,予以30%的广告宣传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
(一)依托我市旅游企(事)业单位自有的经营场地,市旅游局按照统一选点、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一批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旅游服务驿站,为游客提供城市旅游咨询、宣传等营销服务。旅游服务驿站建设按照建筑面积分大型、小型两种类型:小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大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针对服务驿站的设计改建、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予以一次性资金补贴,小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补贴10万元/个,大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补贴20万元/个。
(二)鼓励我市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形象设计、统一管理的模式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对组织本地特色商品达到5种以上的单体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给予设计改建费用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鼓励我市旅游企(事)业单位搭建湛江特色旅游商品集中销售平台,以统一形象设计、统一招商、统一宣传、统一管理的模式,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对于正式营运,纳入湛江本地特色商品品牌达到10家以上,经营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承诺经营3年以上的,给予搭建平台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0万元,用于经营场所的建设和宣传费用。每年度对经营满一年,且考核达标的销售平台企业,按照专卖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以每年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经费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申办程序
(一)旅游营销奖励的申报及审核拨付程序。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将相关申请资料及证明材料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受理后,委托具有国家法定审核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程序报批,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旅游企(事)业单位账户。
(二)引客入湛旅游团队奖励项目申报时限。申报单位需按照《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时完成团队信息填报工作,在团队到达湛江前2个工作日向市旅游局提交预报,并在团队结束湛江行程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资料,逾期将不予以受理。
(三)对公示有异议、材料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在收到市旅游局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完善材料,并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六、监督检查
(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及以后2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运作经营旅游,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3.申报的团队在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申请奖励单位未按照要求填报全国旅游团队系统信息的,不予受理申报。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三)《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湛府办〔2016〕36号文)延期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湛江市东北引客入湛奖励暂行办法》(湛府办〔2016〕7号文)同时废止。
(五)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旅游局制定实施。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2017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湛府办〔201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7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17年8月28日
2017年湛江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17〕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年我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治理食用农产品生产环境
贯彻实施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完成表层样点、深层样点、农产品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制备、流转工作。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修复项目库。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划定粮食禁种区域,严格实施分类管理,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严防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根据各自分工负责)
二、开展食用农产品源头整治
推进农业、渔业标准化示范区和果菜茶标准园、禽畜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工作,建设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5-6个、园艺作物标准园4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4个。落实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主体责任,推行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现2017年农药使用量不超过近3年平均数,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农药利用率分别达到6.8%、37%。实施农药经营许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兽用处方药管理等制度,推进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管理,8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纳入试点。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作用,推动政府、企业共同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分工负责)开展农药、禁用兽用抗菌药、生猪屠宰、“瘦肉精”、生鲜乳、农资打假、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治理农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工负责)
三、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规范管理
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推行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开展桶装饮用水生产行业专项整治,对液体乳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推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督促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对102家农贸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深入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餐饮单位“明厨亮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学校食堂“灭C”行动完成率分别达到90%、85%,“明厨亮灶”覆盖所有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餐单位、大型餐馆和大型企业食堂,每个县(市、区)建成1条以上市级食品安全示范街。加大网络订餐平台和入网经营者监管力度,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持证率、公示率均达到9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打击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配合)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及标识标注行为。(市质监局负责)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进“南粤粮安工程”建设。(市粮食局负责)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治理监管力度,开展学校集体食堂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事件。(市教育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加强食品摊贩管理,引导食品摊贩进入指定或临时划定区域经营。(各县(市、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完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风险排查台账,实行包干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各种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市食安办负责)落实省政府民生实事,实现2017年食品检验量达到1.5批次/千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分工负责)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方案,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理率达到100%。(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工负责)建立风险预警交流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加强应急工作,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分工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持续推进全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工作,确保生鲜家禽安全有效供给,有效防控H7N9等流感疫情。(市食安办牵头,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赤坎区政府、霞山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五、大力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进品牌建设,评选推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经营品牌各3个,新增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8个。(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分工负责)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启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稳步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发挥“三同”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的作用。(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加大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查处力度,加大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打假力度,加大重点敏感食品走私打击力度,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要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强化部门和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等沟通协作,落实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从重处罚一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坚决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开展打击互联网食品安全、食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探索建立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涉案产品认定专家库,规范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移送、入罪、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工作。(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七、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制订湛江市“十三五”食品安全相关规划,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力量,加强各级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将各地落实抽检、执法装备、信息化、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等经费安排纳入年度食品安全考核指标,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各县(市、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加快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推进检查员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和高效化,实现检查工作常态化、法制化和体系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完善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油、酒类、盐等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应用。(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八、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安委统一领导、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市食安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以下称“双安双创”),创建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1个、推动1个县(市、区)启动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市食安办牵头,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试点创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强化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与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市食安办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具体负责)
九、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双安双创”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市食安办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具体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和食源性疾病预防常识教育。(市教育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湛江市有序用电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经信〔2017〕395号
湛江供电局,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积极应对2017-2018年我市可能出现的电力紧张供应形势,确保全市电力有序供应,促进电力供需平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我局商湛江供电局等相关部门制订了《2017-2018年湛江市有序用电实施方案》。经市法制局审查(湛法函〔2017〕346号),同意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7月3日
2017-2018年湛江市有序用电实施方案
为做好有序用电工作,积极应对2017年-2018年湛江市可能出现的电力供应紧张形势、网络受限、电网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电网事故等情况,确保全市电力有序供应,促进电力供需平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湛江地区实际情况,由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共同研究并制订本方案,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一、2017年湛江市电力供需形势预测
2016年,湛江供电局供电量107.9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80%。其中:省网总供电量99.0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70%;地方电源总供电量8.8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64%。湛江电网2016年供电量持续增长,10月份增长率最高,达29.63%。日供电量共创2次新高,最大日供电量于8月10日达到4185万千瓦时,同比增长2.57%。日最高负荷共创3次新高。
预测2017年电力供需情况,我市经济仍将保持平稳增长,电力需求方面,预计电力供需基本平衡,湛江用电需求平稳增长,预计2017年电力供需基本平衡,湛江用电需求平稳增长,湛江电网最高负荷为2350MW,增长8.49%;供电量为126.44亿千瓦时,增长14.62%。。如果西电因来水偏枯、通道故障等原因大幅减送,仍可能出现电力缺口,局部网供受限的地区在用电高峰期也会需要错峰。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2017年湛江市电力有序供应,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湛江供电局主要负责我市有序用电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统筹解决有序用电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证有序用电工作稳步推进。湛江供电局成立有序用电工作小组,负责有序用电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制定错峰用电计划,负责有序用电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人员及分工如下:
有序用电工作小组
组长:莫新
副组长:蔡延华、陈开
成员:陈波、钟雄云、张育、凌志强、周耿、黄新民、陈丹踪
陈伟冰、谭逢奋、胡锡光、朱继锋、王海峰、招景明、陈海登
丁强锋、陈汉、黄远洋、李杰贤、夏菁、郑里程、邓小康
梁红柱、陈高、庞洪敏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各级政府部门为主导,湛江供电局为重要实施主体,全社会用电客户共同参与原则,做好用电紧缺形势下有序用电工作。
(二)坚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应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结构、电网负荷特性、用电规律等客观条件,合理安排有序用电措施,兼顾全社会整体利益,避免对社会生产及居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三)坚持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的原则。有序用电实施过程中,应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用户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持正常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有保有限”的原则。优先确保城乡居民、涉及民生的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和重要用户的正常用电需求,保障居民生活、党政机关、部队、广播电视、交通、电信、金融机构、供水供热、医院、学校、农业生产、石油天然气运输和市政设施等重要部门、单位的用电需求。特别要把居民生活用电放在第一位,全力予以保障。坚决限制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和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用电;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景观照明、亮化工程用电,压减不合理用电需求。
(五)坚持“三定”的原则。各地执行有序用电方案要做到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并做好客户细分和轮次安排。
(六)坚持“缺多少限多少”和“留有裕度”的原则。根据负荷预测最大缺口,按照略高于预测负荷缺口来合理安排有序用电措施,一般高于预计最大电力负荷的10%~20%,以切实保证实施效果。
(七)坚持差异化分类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在电力供应紧张时首先对国家产业政策中要求限制发展的企业实施限电措施,尽量保障高效益低能耗重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用电,支持本地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用电需求。将企业转型升级情况,以及产品销售利润率、单位产品增加值电耗、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作为制定有序用电方案的参考,对三项指标优良的企业,实施重点倾斜,否则,列入重点限电对象。
(八)坚持“限电不拉路、错峰不减产”的原则。确保含居民生活用电的公用线路、重要用户线路不出现拉闸限电情况,引导各工商业企业错峰用电,多用谷电,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生产用电。加强有序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最大限度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
(九)坚持灵活安排的原则。各区(县、市)供电局在安排本辖区用户按照错峰企业预订的错峰分类方案,并控制总体错峰负荷指标的基础上,会同当地经信部门,对有条件的企业依据其生产特性制定个性化错峰(避峰)方案,实现灵活安排,合理错峰,削峰填谷,减少损失。
四、工作职责
(一)安排有序用电各项措施时,制定优先保障序列,将重要用户、重点关注用户、敏感用户、优先购电用户等列明标示,优先保障其电力供应。其中,优先购电用户包括:第一产业用电,第三产业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包括党政军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涉及社会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
(二)以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有序用电工作需要常态化、精细化开展。对于本地区电网停电风险较大、事前需要较长期压减负荷的,可参考本方案中的有序用电措施在一定时期内制定专项有序用电方案。
(三)有序用电管理要遵循有保有限的原则。以“保居民、保民生、保重要用户”为原则,优先保障涉及民生、居民等重要用电;同时,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综合电力用户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情况,对欠费等违约电力用户要先安排限电,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限制类企业和景观照明、亮化工程用电,压减不合理用电需求。
(四)有序用电方案应定用户、定负荷、定时间、定线路、定责任人。
(五)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自觉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线路侧强制错峰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
(六)在保证有序用电方案整体执行效果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应优化有序用电措施,在电力电量缺口缩小时及时有序释放用电负荷和电量,尽量满足电力用户合理需求,减少限电损失。
(七)以电力用户为中心,加强有序用电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充分利用公告、快递、短信、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告知渠道,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最大限度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避免临时拉闸限电,避免因供电问题引发负面热点事件。
(八)为了提高设备和能源利用效率,优化周内负荷特性,实现节能目标,对条件具备的企业(开六休一、开五休二及以上),引导调休,将周一至周五的负荷调整至周六日,实现移峰填谷,改善周内负荷特性。
五、方案内容
(一)错峰方案
原则上可将未纳入移峰填谷、避峰的工业、商业等电力用户纳入电力用户错峰方案。该方案中应明确电力用户组别、电力用户分类、电力用户名称、所属线路、所属地区、最大负荷、可错负荷、保安负荷、错峰责任人等内容。各地区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列报装容量、所属线路涉及各类电力用户数量、电力用户侧联系人、工商业电力用户分类等相关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a.电力用户组别原则上按照有序用电安排轮休一个周期所含天数进行的分组,一般设置为7个分组,组别可分别设置成“周一”至“周日”。
b.用户名称为该用户供用电合同中的合法且完成完整的名称。
c.所属线路为该电力用户所属的10千伏或以上高压线路,名称中应包括线路所属变电站、线路双编号及相关电压等级等内容;
d.所属地区应具体到区\县\镇级单位;
e.最大负荷为可参考的近期、或上一年的最大负荷;
f.可错负荷为正常负荷控制至保安负荷的负荷量;保安负荷为该电力用户停止生产后必备的保安要可用到的最低负荷;
(二)紧急避峰方案
原则上将可临时转移负荷、或可中断负荷的工业和商业电力用户纳入紧急避峰方案,安排负荷不低于本年度最高预测负荷(2350MW)的5%,以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紧急避峰电力用户平时不参与轮休避峰,在紧急情况下接到通知后应在20分钟内自行压减负荷至规定值以下,以避免或减少实施强制措施。方案中应明确电力用户名称、电力用户类型、所属线路、所属地区、最大负荷、可避峰负荷、保安负荷、避峰责任人等内容。各地区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列报装容量、所属线路涉及各类电力用户数量、电力用户侧联系人、工商业电力用户分类等相关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a.避峰时间为9:30-12:00及13:30-17:00全省高峰负荷时间段;
b.电力用户避峰线路为该电力用户所属的10千伏或以上高压线路,名称中应包括线路所属变电站、线路双编及相关电压等级等内容;
c.电力用户名称为该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中的合法且完成的名称;
d.所属地区应具体到区\县\镇级单位;
e.最大负荷为可参考的近期、或上一年的最大负荷,可错负荷为正常负荷控制至保安负荷的负荷量,保安负荷为该电力用户停止生产后必备的保安、保温等要用到的最低负荷;
(三)限电
超计划限电序位表由系统运行部(调控中心)负责编制实施。对不包含优先购电用户、重要用户、重点关注用户等用电的错避峰线路进行排序,当由于某条线路所属用户未自觉错峰导致线路超过核定的保安负荷时,先实施用户侧限电或强制错峰,仍未达到要求时,按照序位对线路进行线路强制错峰。该方案中应明确线路所属组别、限电序位、线路名称、错避峰类型、负荷类型、所属地区、最大负荷、可错负荷、保安负荷、错避峰责任人等内容。各地区可根据自身需求,增列所属线路涉及各类电力用户数量等相关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a.线路名称为该线路在相关生产系统中标准称谓,应具备所属站名、电压等级、双编名称等要素。
b.所属组别和该线路所属电力用户的电力用户组别对应。
c.负荷类型为该线路的负荷特性,包括工业专线、纯工业线(即仅包括工业用电的混合线路)等分类;
d.所属地区应具体到镇级单位;
e.最大负荷为可参考的近期、或上一年的最大负荷;可错负荷为正常负荷控制至保安负荷的负荷量;保安负荷为该电力用户停止生产后必备的保安、保温等可用到的最大负荷;
电网故障、局部设备短时过负荷、电网风险控制、其他超出预计情况需要紧急避险期间,在采取电力用户错避峰措施、用户侧强制限电措施后,仍不能满足电网负荷平衡要求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时,由供电部门实施线路拉闸措施。
六、工作流程
(一)演练计划
为保证有序用电方案中各项措施切实可靠可用,须制定演练计划,进行必要演练,增加实际操作能力。演练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演练可以采取电脑推演、相关用户参与协同演练等形式开展,演练结束后需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将演练记录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二)启动与执行
各区县局根据湛江市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按照预警信号启动或结束实施相应有序用电。
《有序用电方案》在日常电力供应出现缺口时使用,性质上属于自觉错峰,包括移峰填谷、轮休错峰、避峰,限制用电对象主要为工业电力用户。相关错避峰用电用户应保证接收错避峰信息的手机、电话等渠道畅通,若因自身原因造成错避峰指令无法及时传递所造成强制限电等一系列后果,均由错避峰用户自身承担。
当输电线路、主变、母线等输变电设备按计划进行长时间检修停电时,湛江供电局须尽力优化检修安排和运行方式,减少对用户的影响,当局部供电能力仍然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时,可以根据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按照有序用电方案进行错避峰安排,须及时通知参与的用户。
(三)方案调整原则
随着电网建设、用户变更、用户开户、销户、设备投退运、用户所在线路调整等变化,各地市局应适时更新用户信息,确保联络方式、容量、保安负荷、所在台区、所在线路、用户类型等有序用电方案中相关信息准确完整,与实际一致。
a.若只是设备或者用户名称、编号变化的,该设备或者用户仍继续执行原有序用电措施;若电力用户所在线路变化、用户重要性变化或有保供电新要求的,相关区县局可根据需要对用户的有序用电安排做一些调整。
b.若本地区有部分用户发生变更,在不影响有序用电各项措施可靠足量的前提下,在征得相关用户同意后,有序用电方案中各具体措施可经湛江供电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相应进行局部调整。
c.若本地区用户类型、用电结构、负荷特性、用电需求等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或调整,则整个有序用电方案须进行重新编制,经湛江市有关电力主管部门颁布或审批后实施。
(四)宣贯引导
a.各区县局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渠道,要在主要媒体刊登关于实行有序用电措施的公告和实施办法,引导媒体正确、客观地宣传用电形势,及时报道市委、市政府有关有序用电、让电于民各项举措,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配合。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强化全社会的节电意识。
b.及时将经湛江市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当年及滚动修编后的有序用电方案送达相关用户。并有针对性地对参与错峰用户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用户实施有序用电。及时召开辖区大用户座谈会,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解释工作,使企业及时了解有序用电预案内容,引导其自觉配合做好有序用电工作。
c.充分利用峰谷电价政策,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多用谷电,少用峰电,以达到本地区电网削峰填谷的目的。
(五)监督检查
a.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同供电局,不定期现场抽查各县(市、区)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对执行情况良好的调增其用电指标,对执行情况不好的调减其用电指标并通报批评。
b.各地政府(管委会)可组织当地经信、供电等部门成立有序用电联合工作组,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切实加强有序用电线路和企业现场巡查工作。对不执行错峰用电计划,在轮休日擅自使用电网电力进行生产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对该用电企业实行连续多天强制错峰限电处理;对不按要求实施紧急避峰的电力用户,当即立即实施短时停电,并可立即取消紧急避峰资格而实行轮休停产错峰或日常避峰用电。如果企业擅自合闸使用电网电力,按电力法严加处理。
(六)统计反馈
有序用电实施期间,各区县局对实施的有序用电方案进行统计分析,按区域、变电站、线路分级计算计划错避峰及限电电力电量,为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有序用电实施期间,湛江供电局市场营销部在10:00前将上一日本单位执行有序用电的行业、电力用户因错避峰、限电、拉闸影响的负荷和电量上报子公司市场营销部;并按年、月、日以及不同时段,对各级供电局有序用电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将按通知到户率、电力用户自觉错避峰率、超计划限电率、有序用电有责投诉率等指标情况进行计算和排名。
七、其他说明
2017年有序用电方案需经湛江市政府有关电力主管部门颁布或审批后实施。
八、附录
附件:1.2017年湛江市各县(市、区)错峰线路轮休安排表,此略
2.2017年湛江市各县(市、区)企业避峰用电安排表,此略
3.2017年错峰用电短信指引表单,此略
4.2017年湛江市网络受限区域有序用电安排表(预测),此略
5.2017年企业避峰协议书范本,此略
6.2017年企业错峰用电通知书范本,此略
7.2017年湛江市各县(市、区)紧急避峰负荷分配表,此略
8.2017年有序用电安排方式指引,此略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经信技改〔2017〕429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市法制局同意,现将《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7月17日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市经信局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自2017年至2021年每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湛江市境内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八)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不得再重复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有关材料。
2、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四)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评审。
4、对评审入围的企业,市经信局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湛江海关等部门的意见,择优确定认定名单。
第八条已是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市经信局对认定名单(含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依据《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不参加市级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当地经信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五)和《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对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五)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市经信局(评价材料一式两份),市直企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直接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整改后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对评价不合格的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予以3个月时间整改,由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市经信局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湛江海关对评价结果的意见并综合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信局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五条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局。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评价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市经信局对终止和撤销的湛江市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九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条因第十七条原因被撤销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市经信局每年对企业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3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当地经信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议申请后60天内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凡经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作为该中心研发费用,资金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此略
2.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材料,此略
3.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证明材料附表,此略
4.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此略
5.湛江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此略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发改〔2017〕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湛江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21日
湛江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精神,坚定不移地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价格机制改革精神和任务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先行先试的原则,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建立。到2020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1.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国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农机补贴政策,完善补贴发放办法,落实省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调整完善农产品成本数据调查点,拓展调查范围,改进调查方式。强化农产品信息监测,建立农产品价格等信息监测分析系统,增加信息采集点,建立监测补助机制。(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
2.贯彻省电价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按照省的部署,配合省推进电价改革,将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没有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电量,以及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执行政府定价。贯彻落实省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方案。(市发展改革局、经信局、湛江供电局)
3.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天然气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加强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科学制定天然气管网配气价格,完善天然气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研究放松非居民用气价格管制,逐步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改革。(市发展改革局、住建局)
4.完善环境服务价格体系。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2020年年底前未达到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的,进一步提高收费标准。按照省的部署,研究实施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政策,对超标排放污水实行更高收费标准;探索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深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简化收费分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扩大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范围。配合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5.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项目由医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合理制定调整湛江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加快推行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的医疗服务收费模式。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的有机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综合运用价格等手段,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导诊、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配合省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药品采购市场化运作,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建立医疗费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费用公示制度。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价格的监管。(市发展改革局、卫计局)
6.深化重要交通运输价格改革。按照省的部署,配合省推进道路班线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收费改革。强化公路收费监管,完善车辆通行费监管模式。推行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完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制度,建立与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定价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制定城市公交票价。鼓励发展多样化约租车服务,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健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建立与公共交通合理的比价关系。推进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对纳入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根据供需状况和交通管理需求,逐步推行区域分级和级差收费,规范指导住宅小区等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路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住建局)
7.推进教育收费改革。继续执行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政策。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按省规定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相适应减收学生费用。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快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按照市场化方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取消民办高校、民办中职学校住宿费核准。(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
8.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加快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机制,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免费;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实行低价收费,基本养老服务按当地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对其他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其他养老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分类推进旅游价格改革,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各类游览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各类游览服务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完善价格监管机制,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继续推行公益性景区免费开放和低票价政策,扩大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范围。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公共体育文化设施等开放利用的价格政策。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落实本市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并逐步将免费对象扩大至本市非户籍人口。对其他殡葬服务,根据服务提供主体性质和服务类别,分类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旅游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9.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收费的政策措施。落实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减征、免征省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条件的市县争取同步减免本级收入。推行政府委托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评估制度,动态调整收费政策。全面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及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收费监测网络体系,推进收费单位及其收支状况信息化管理,强化收费动态监管。(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有关执行单位)
10.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由市场调节价格。对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制定和公布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建立评估制度。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将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有关执行单位)
三、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制度
11.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凡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没有列入目录的,政府不能进行不当干预。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市发展改革局)
12.严格政府定价程序。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政府定价决策制度、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按照省制定的价格听证目录,依法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市发展改革局)
13.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落实省制定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到2020年配合省形成较为完善的分行业成本监审规则体系,实现对纳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全覆盖。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成本监审项目的定价成本主要指标。(市发展改革局)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14.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配合省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停车保管、物业服务、银行保险、公共资源交易等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领域,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和收费监管力度,制定相应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市发展改革局)
15.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按照省的部署,加强宽带网络资费行为监管,督促电信企业落实电信资费明码标价和网上公示的要求,规范企业营销行为。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严禁利用不正当定价行为阻碍电信服务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市发展改革局、电信局、各电信运营公司)
16.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强化商贸流通领域价格行为监管,着力整治价欺诈、哄抬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重大节假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加大市场价格检查与巡查力度。强化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敏感时段的市场价格监管,防范价格异常波动。适时检查环保电价、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等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污水处理费等环境服务价格政策的跟踪监管。规范重点电子商务平台价格行为,通过价格辅导、提醒告诫等方式,推进价格监管关口前移,着力查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对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整治影响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为,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定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坚决制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肃处理以捐资助学、共建、借读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等行为。结合医药价格改革,着力整治自立项目等各类乱收费行为。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房地产、涉农、旅游、交通、物业、停车场等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经营者定价行为,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群众权益。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产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市发展改革局、各相关职能部门)
17.配合省强化反垄断执法。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通过群众举报、舆情监测、合作交流等多渠道搜集价格垄断行为线索,拓宽案件来源。密切关注重点行业竞争动态,加快搜集行业基础数据,协助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市发展改革局、法制局,各相关职能部门)
18.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加强12358价格举报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重点行业企业价格监督员队伍,按照省的部署,到2019年初步形成省市县三级价格社会监督网络。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价格自律中的积极作用。搭建市场主体价格信用信息平台,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完善价格信用信息采集、应用和奖惩机制,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2017年年底前,配合省初步建成价格诚信激励、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健全价格失信者“黑名单”数据库。(市发展改革局)
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19.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完善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规范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员行为,落实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完善农产品价格调控,加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建设。积极推进政策性涉农保险;扩大政策性蔬菜种植保险试点范围。改革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依法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所需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健全价格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粮食、生猪等重要商品价格调控预案和基本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机制。大力发展现代化的农产品储备方式,落实冻肉规模和地方储备粮油规模。落实省出台的应急生活品管理目录。配合省完善钢材、粮食等重要商品价格指数体系,提升“广东价格”影响力。(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经信局、商务局、粮食局)
20.健全生产领域节能环保价格政策。继续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落实省出台的差别电价政策和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湛江市区和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要按照省的部署,落实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水高额累进加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局、湛江供电局、经信局、环保局、水务局)
21.完善节约型社会建设价格政策。推进城镇居民阶梯水价改革。继续简化水价分类,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理顺水价结构,合理制定各类用水价格。配合省继续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加大居民阶梯气价实施力度,新通气县(市)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时要同步建立阶梯气价。(市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供电局、住建局)
22.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涉及水土保持、矿山、草原植被、森林植被、海洋倾倒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政策,逐步理顺水资源价格。探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兼顾节约用水和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建立灵活多样的农业水价调整机制,完善终端水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各相关职能部门)
23.创新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对具有区域特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具备竞争条件的尽快放开价格管理;仍需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探索定价权限下放。落实省对粤东西北省级产业转移园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有关执行单位)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列入重要改革日程,按照国家、省、市的改革进程和部门分工,加强统筹谋划,协调联动,狠抓落实,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状,定期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2.健全价格法制。配合做好省实施办法、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调研工作,完善成本监审、价格监测、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
3.强化能力建设。更加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并同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推进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探索“互联网+价格调控监管”的新模式。
4.兜住民生底线。推行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对涉及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价格改革工作,各级政府不得以价格改革为由,减少必要的公共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和纠纷。
5.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妥善应对突发舆情,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好声音和正能量,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关于印发我市贯彻落实省金融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金〔2017〕140号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我市贯彻落实省金融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代章)
2017年8月28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省金融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依据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金函〔2017〕34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成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评定小组
为加强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工作,在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市金融局、财政局、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监分局等各行业主(监)管部门组成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评定小组,主要负责对举报奖励情况进行认定及督促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工作,落实好政策。
二、有关工作机制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两级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评定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小组工作会议,对当季举报情况根据其价值、涉及金额等进行核实和等级评定,确定其奖励标准(奖励标准按《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标准执行)。特别重要的线索视情况适时进行评定和奖励。
三、举报奖励监督管理
举报奖励由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申报并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具体由评定小组实施。评定小组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举报奖励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四、大力加强宣传工作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应大力加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宣传工作,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宣传纳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日常宣传工作之中。
五、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教〔2017〕8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湛江农垦局教育处,市直属各学校:
现将《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优待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湛江市教育局
2017年8月28日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切实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根据《关于做好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受教育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0〕93号)、《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湛发〔2011〕13号)等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子女包括以下两类对象:
(一)第一类对象:指《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湛人社〔2016〕480号)认定的A、B类人才的子女。
(二)第二类对象:指《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湛人社〔2016〕480号)认定的C类人才的子女。
第三条加强部门协调,建立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如下优教服务。
(一)第一类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工作实行统筹协调机制。此类人才申请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由人才用人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其个人意愿和工作生活情况就近就便予以解决;意向在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之外其他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由人才用人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报送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
(二)第二类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工作实行绿色通道入学。此类人才申请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学区内公办标准化学校就读,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如居住地和工作地不属于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的,按居住地就近入学,如意向跨区到工作地学区内就读中小学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申请,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理。
(三)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就学优待不影响本市其他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第一类和第二类对象高中阶段教育就学工作按当年我市高中阶段考试招生有关政策执行。在我市报考普通高中学校达到志愿所在学校投档分数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录取;在外地中考后到我市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我市高中阶段招生有关政策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就读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根据其学习情况和意愿,优先安排到其报读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五)高层次人才申请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的,由人才用人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接收,必要时可由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教育局协调处理。申请就读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的,参照第四条第四款执行。
(六)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从市外中小学转入我市中小学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即到即办”的要求和户籍学生转学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优教服务的程序。
高层次人才为子女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时,应在获得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资格后方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子女优教服务申请,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其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3.在湛江的实际居住地材料;
4.《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需要申请子女入学优待的,须于当年3月1日至6月1日前完成办理手续。高层次人才申请子女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优教服务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的3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当日)确定安置结果;申请跨学区享受服务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正式受理的两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当日)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协调安排申请。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协调结果。
第七条属我市钢铁、炼化等重点引进项目的非湛江户籍技能人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出具合同材料),且未达到《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所认定A、B、C类的人才,其子女入学优待办法可参照C类人才的子女有关入学优选办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文件中有关优教服务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附件: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申请表(样式),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