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5期政府公报(总第29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7〕6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7〕71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2017年第二季度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湛府办〔2017〕33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扶持推进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34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湛教〔2017〕67号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经信技改〔2017〕42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7〕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湛江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形成符合国情省情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保障食盐质量。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统筹推进各项改革措施。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盐业法规政策,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监管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标。通过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专业化监管体制和食盐储备制度,保持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供应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和食盐政府定价机制,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到2016年底前,构建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体系;根据《广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好省有关食盐监管体制改革精神。2018年6月30日前实现政企分离;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形成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符合国情省情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四)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以国发〔2016〕25号文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含多品种食盐)的企业为基数,市内不再申报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改革我市民营盐场产品公收调拨制度,妥善解决民营盐场产品出路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五)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国发〔2016〕25号文印发之前已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含多品种食盐)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为基数,不再申报新增我市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带头实行集体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集体食堂用盐安全。严格执行《广东省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六)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坚持政企分开改革方向,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要与盐业公司分开。完善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听从上级安排,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完成好本辖区工作。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抓紧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将食盐纳入广东“智慧食药监”项目,待全省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完善后,配合省完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线的数据采集,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市编办要根据《广东省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明确机构、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办法,2018年6月30日前实现政企分离。(市编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务局配合)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七)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市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管理办法》,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和广东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八)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我市要严格执行《广东省食盐价格监测制度》。市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同时,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务局配合)
(九)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严格执行《广东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政策,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按照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我市市级政府食盐储备量不低于本市辖区正常情况下上一年度30天食盐平均消费量,由省盐业集团湛江有限公司承储,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和管理费专项补助。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于2016年12月底前落实市级政府食盐储备任务(已完成),并抓紧制定《湛江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一)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县(市、区)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国家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把关,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级盐业主管机构初审,市级盐业主管机构初审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通过后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盐业企业信用系统建设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省盐业协会驻湛江办事处,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东网、智慧食药监管平台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省盐业协会驻湛江办事处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协会驻湛江办事处配合)
(十三)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特别是孕妇、儿童和碘缺乏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食盐加碘标准,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市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区域,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边远贫困地区群众食用碘盐供应由省盐业集团湛江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保障,各级财政可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方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市盐务局要会同市卫生计生局研究制定实施非碘盐销售管理方案,合理布局非碘盐销售网点,丰富非碘盐品种供应。(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盐务局配合)
(十四)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我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湛江有限公司配合)
(十五)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指导省盐业集团湛江有限公司在改革过程中做优做强,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积极支持省盐业集团湛江有限公司加快发展,重点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国家级生态海盐研发中心建设、盐场土地保护开发,以及解决在岗职工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方面,给予省盐业集团湛江有限公司政策扶持,促进广东省盐业集团湛江有限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将解决省盐业集团湛江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政策扶持。全市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动产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等方面税费优惠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务局、市国税局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六)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自《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市有关部门特别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盐务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盐业监管相关费用由各级财政合理安排,市财政局要抓紧制定我市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财政补助方案。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市食盐管理办法、应急预案等政策措施,落实省有关食盐监管体制改革精神,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盐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八)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全市各级政府对市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负责,要加强对本地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省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细化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市场监管、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食盐供应应急等工作,扎实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各部门具体细化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同时要积极配合省同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湛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要求,切实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全力推动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
工作目标:到2018年,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编制市级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和整合我市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和牧草地,围绕已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年,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2017年9月底前,完成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实施方案编制。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按照省的统一部署,2019年底前,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四)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共享。2017年9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将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及其相关数据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由市环境保护局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市规划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五)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我市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含污灌区)和农用地分布区(三区)进行空间叠加分析,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尽可能覆盖市区、县城及乡镇,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017年,基本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和风险控制点位设置。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并投入运行,并按照省的部署,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重点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优化整合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重点提升市环境监测站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具备主要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地域性特殊污染物的全分析能力。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土壤监测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技术精湛的专业化土壤环境监测队伍。2017年底,建立市土壤监测技术人才资源库和专家库,储备一批覆盖土壤环境监测各领域的环境监测专家、技术骨干。(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对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在廉江市、遂溪县、雷州市等产粮(油)大县(市)采取优先保护措施,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八)着力推进安全利用。2020年底前,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九)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重点县(市、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农业和林业部门要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强对农药、化肥使用的监督指导,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特别是对于存在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区域要强化重金属指标的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未经修复或者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地块,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我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017年底,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以滨海未利用台地为重点,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五)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洋环境敏感区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带从事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市海洋渔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湛江海事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和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探索开展市区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控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严格禁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以上地区周边矿业权设置数量。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涉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省统一部署,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到2020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下达任务。(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健全工业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工业废物的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九)严格控制农业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禁止生产和使用高毒限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在廉江市、雷州市、遂溪县、徐闻县等县(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逐步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开展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的配置或统筹建设使用。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完成全市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根据集中式处置污泥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污泥处置设施,确保在辖区内形成与污泥产生量匹配的处置能力,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9月底前,提出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8年6月前,完成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形成的报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境保护局每年汇总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七、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配合完成《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出台农用地、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等相关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市法制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七)加大重点行业执法力度。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的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根据上述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本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保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等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带、市城市建成区、污染耕地集中区域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八)加强执法和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水平。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加强土壤环境执法人员配置,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安排环境执法人员参与国家、省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八、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九)加强科技支撑。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污染源分析、重金属高背景值农用地的安全利用、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和研究工作,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逐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的建设。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积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2020年底前,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十一)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型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二)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2017年9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由市政府负责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应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纠纷,双方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由市政府协商解决。(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按省的部署公布全市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种粮大户、畜禽养殖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推动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或危险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正确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破坏土壤生态行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依托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采取组织参观、制作宣传手册、设置展馆等形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十五)严格目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2017年底前,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附件:1.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标表,此略
2.产粮(油)大县名单,此略
3.蔬菜产业重点县名单,此略
4.“菜篮子”基地和“菜篮子”培育基地名单,此略
5.生猪调出大县名单,此略
6.部分重点垃圾简易处理场名单,此略
7.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此略
8.部分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名单,此略
9.土壤污染防护重点项目,此略
10.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工,此略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2017年第二季度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湛府办〔201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2016年第四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和通报我省2017年第一季度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7〕49号)要求,我市对全市纳入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的政府网站进行了抽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总体情况
为推进政府网站全面提质增效,市府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府办公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在继续做好政府网站日常监测管理的同时,2017年6月初,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从全市在线运行的138个政府网站中随机选取28个进行检查,其中市直部门14个,县级政府4个,县级部门10个。重点检查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互动回应、服务使用及是否存在重大错误等方面情况。从抽查结果看,大部分网站能按要求做好内容运维保障,其中合格网站25个,不合格网站3个,总体抽查合格率为89.3%。
二、主要问题
(一)部分网站仍存在首页不可用链接问题。抽查发现,湛江市经信网、徐闻县政府门户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遂溪县地情网等四个网站,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首页不可用链接问题。其中徐闻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不可用链接有4个,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首页不可用链接有10个。
(二)部分网站仍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问题。抽查发现,部分网站还存在动态要闻及通知公告、政策文件更新不及时的问题,其中市发展改革局、赤坎区政府门户网、麻章区政府门户网未按要求更新的动态要闻类栏目均有4个;湛江政府法制网、市人防办、麻章区政府门户网、徐闻县政府门户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等网站未能按要求及时更新通知政策文件。其中徐闻县政府门户网未及时更新栏目6个,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未及时更新栏目5个。
(三)个别拟关停网站的内容保障力度有所减弱。抽查发现,部分计划列入集约化建设的网站,内容保障力度有所弱化,问题比较突出。其中雷州农技推广网因首页栏目长期无更新被单项否决。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快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的通知》(粤办函〔2017〕156号)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加快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县级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网站原则上必须关停,将网站相关功能整合迁移至县政府门户网站,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逐级申请关停。申请永久关停的政府网站在省府办公厅最终核准前,务必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且标准不能降,力度不能减。
(二)加强政府网站日常监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2016年第四次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和通报我省2017年第一季度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7〕49号)要求,市府办公室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季度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所辖网站的日常监管,严格对照网站监测指标及2017年57365线路检测中心工作要点,合理规划网站栏目并切实做好内容建设。
(三)加大整改及自查自纠力度。对本次抽查的不合格网站,相关责任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本次没有被抽查到的单位,也要对照监测指标,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网站达标。
附件:湛江市2017年第二季度政府网站抽查情况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17年7月6日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扶持推进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扶持推进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17年7月6日
湛江市扶持推进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提升湛江甘蔗生产机械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甘蔗生产机械化收获环节为切入点,通过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省级相关项目立项以及市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等方式,鼓励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甘蔗种植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甘蔗收获机械,推动全市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提升甘蔗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和甘蔗产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9年底,全市甘蔗收获机械保有量达到500台(套),种植机械保有量达到200台;全市甘蔗的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其中机种、机收水平达到50%以上。
三、补贴对象和程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湛江市居民、获得湛江市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本土农业企业、在湛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我市承包土地种植甘蔗面积500亩(含500亩)以上的外地甘蔗种植户。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造成补贴资金指标不足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方式。甘蔗收获机械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申请操作程序按照广东省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程序进行申请。
(三)补贴申请期限。甘蔗收获机械补贴政策申请期限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四)补贴机具及补贴额度。受补贴的甘蔗收获机械必须是纳入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推荐名录的产品,每台甘蔗收获机械补助10万元。
四、重点任务
(一)推广甘蔗机械化收获。在用好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省级相关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方面的项目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购买甘蔗收获机械,推广甘蔗机械化收获。
(二)促进农机农艺融合。一是推进甘蔗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加快引进、研发、试验、选育、示范及推广应用适宜机械化收获的品种。鼓励糖料蔗种植业主就近自建基地,繁育适宜机械作业的自用蔗种。二是推行蔗地标准化种植。在连片的甘蔗种植地块内推行统一的种植时间、种植行距、下种量、田间管理等标准化种植模式,满足甘蔗机械连片收获要求。
(三)强化全程机械化示范。一是建设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2017-2019年,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农机)合作社、农业经营组织等市场主体,在雷州、遂溪、廉江、麻章建设30个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服务范围1万亩,其中核心区2000亩,基地内甘蔗耕、种、管、收全部实现机械化,辐射带动全市60万亩甘蔗种植逐步实现机械化。二是强化管理与技术培训。2017-2019年,依托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每年计划培训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规划、管理、技术人员和机手、维修人员等共2000人。符合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条件的,由全市各级农业局、农机局等部门纳入教育培训工程进行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部门、到岗位。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甘蔗收获机械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二)加强引导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我市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薄弱环节取得突破性发展,全面提升甘蔗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
(三)严格规范操作。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申请者自主选择权。采取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在购机集中地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跟踪调查,督促农机产销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监管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农机产销企业,要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农机生产企业的产品补贴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及时总结、推广高效全程机械化模式和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程机械化发展良好氛围。
(七)实行绩效评估。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5月份向市政府提交上榨季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绩效评估报告并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湛教〔2017〕6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粤教规函〔2016〕1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在推进教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学籍档案管理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按《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为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一)学籍信息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按照《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各地各学校要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学生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把关。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各地各学校应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符合入学条件、因故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实际就读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给予补建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挂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并加强核查,确保“人籍一致”,杜绝出现“人籍分离”或“一人多籍”现象。
(二)学籍信息修改。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规范学生转学管理
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根据《通知》关于“简化纸质转学审核流程”的要求,中小学生转学取消转出学校、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纸质审核环节,保留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纸质审核环节和转入(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电子审核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规范学生转学管理,有效控制中小学生无序流动,严格控制班额,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公平。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管理,按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制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指导意见,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管理。
1.转学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有空余学位(转入年级学生实际人数少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下同)的民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接收转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实际居住地对口服务范围(即学区)公办学校申请转学。如对口学区学校没有空余学位,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向当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申请转学。
(1)随家庭迁移户籍或住所。
(2)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包括人才引进等)。
(3)随法定监护人异地务工或经商,法定监护人具有拟转入地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
(4)符合有关优待政策。
2.证明材料。学生家长须向学生拟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或学籍卡(由转出学校打印并加盖公章,下同)。转入公办学校的,还须根据转学条件向转入学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随家庭迁移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房产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的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2)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调令或工作单位证明,其中随法定监护人人才引进转学的,还需提供有关政策文件。
(3)随法定监护人异地务工或经商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外省市人员提供,下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下同)和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缴交社会保险、纳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下同)。
(4)符合有关优待政策的,需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政策文件等证明材料。
(5)法定监护人不是父母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下同)。
3.转学流程。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转学,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学生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1),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2)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入学校将转学申请表和说明转学原因的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到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3)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4)转出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7)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个人学籍档案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将学生转学有关证明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二)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学生转学以学校等级相同为原则,普通高中学校须有空余学位才能接收转学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把关,规范转学管理,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的公平公正。
1.转学条件。普通高中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有空余学位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接收转学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对口招生区域有空余学位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申请转学。
(1)本市学生随家庭跨县(市、区)迁移户籍和住所。
(2)本市户籍学生从外市转回原籍。
(3)外市学生随家庭迁移户籍到我市。
(4)外市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到我市务工或经商,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其中从外省转入的,须具有我省户籍。
(5)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包括人才引进等)。
(6)符合有关优待政策。
2.证明材料。学生家长须向学生拟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或学籍卡。转入公办学校的,还须根据转学条件向转入学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市内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由外市转入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户籍不在我市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合法稳定职业证明。
(3)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调令或工作单位证明,其中随法定监护人人才引进转学的,还需提供有关政策文件。
(4)符合有关优待政策的,需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政策文件等证明材料。
(5)法定监护人不是父母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
3.转学流程。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学生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由转入学校、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审核(备案)。办理纸质转学手续后,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流程转接电子学籍和移交纸质档案。
(三)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之间转学。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动高中阶段教育普职融合办学模式改革的要求,为保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管理,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统筹协调发展。
1.转学条件。普通高中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转入中职学校就读。中职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应不低于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同年级招生年度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经转入地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通过转入学校组织的学力测试(测试的试卷由学校存底备查),由转入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学。外市中职学校学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须具有我市户籍。在外市参加中考的,其中考成绩按我市同年级招生年度中考分值进行折算,折算后的中考成绩应达到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同年级招生年度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2.证明材料。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职学校所需证明材料,按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中职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现就读中职学校出具的学籍信息证明和文化学科修习证明。在外市参加中考的,还需提供学生参加中考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中考成绩证明。经审核同意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的中职学校学生,其文化学科修习成绩由转入学校按普通高中学分管理规定进行学分转换。
3.办理流程。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职学校,转入手续按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转出手续按我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流程办理。中职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转入手续按我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流程办理,转出手续按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办理审核手续后,学生电子学籍按照电子学籍系统有关程序进行转接,学籍纸质档案按照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纸质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移交。
(四)学生转学有关要求。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1.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2.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学生,也不得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以及移交转学学生档案。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有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转入学校不得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转学和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5.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家长商定。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三、规范学籍变动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升级、升学、毕业、结业等学籍正常变动工作,加强学生跳级、休学、复学、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及时更新、真实可靠。
(一)升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录取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生源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做好学生电子学籍接转工作。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中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擅自接转本校招生服务范围以外的小学毕业生学籍,也不得擅自接转已被民办学校录取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小学毕业生学籍。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招生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未经录取学校批准,不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普通高中新生,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普通高中学籍。
(二)辍学。义务教育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应及时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其他学籍变动。学生升级、跳级、休学、复学、退学、开除、死亡、毕业、结业、肄业等学籍变动,按《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四、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籍系统应用功能,提升学籍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一)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学籍管理部门及负责人,配备好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保证学籍管理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学籍管理培训,做到不漏一县、不漏一校、不漏一人,不断提高学籍管理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于学籍系统新增功能应及时培训,新进学籍管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工作积极性,科学核定工作量,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予以倾斜。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学籍管理专项经费,保障人员培训、设备配置、软硬件更新、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所需,确保学籍系统正常运行。要做到每学期至少复核一次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变动信息准确。要严格保密制度,非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设立学籍管理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邮箱,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安排专人解答各类咨询事项,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为学生、家长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督查:一是电子学籍系统数据与学年初教育统计数据相差较大;二是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学生学籍重要信息项(含照片)采集不全、不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三是允许学生违规借读或挂学籍,造成“人籍分离”;四是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未落实“籍随人走”;五是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六是重复录入学生学籍数据导致产生问题学籍,且长期不进行有效处理;七是长期有超期在办业务未进行任何处理。建立学籍管理监督与通报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拓展应用功能。积极探索应用电子学籍系统监测入学、考勤、辍学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招生、编班、转学情况,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监测随迁子女流动、就读、升学情况,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监测留守儿童学习、管理、服务情况,促进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推行运用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核算教育经费,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推行运用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提高教育事业科学决策水平。
附件:1.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此略
2.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此略
湛江市教育局
2017年7月3日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经信技改〔2017〕424号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映。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4日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湛江市财政局
关于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湛府办〔2015〕206号)和《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湛府办〔20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财政预算的2017年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1亿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资金扶持方向
以“扩大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为目的,重点扶持企业扩产增效、推动智能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鼓励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和设立研发机构,构建产学研公共(技术)平台;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新兴产业,鼓励首台套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推动企业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落实技改政策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新一轮技改政策及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规定措施,依法合理引导技改投资方向,实现创新发展。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的原则。确定年度扶持专题,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示范作用。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项目申报把关,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强化项目科学管理。
4.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优先支持市场前景好,带动效应好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产业龙头企业、成长型企业以及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支持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平台等建设。
三、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1.扶持智能化、自动化装备改造。重点扶持水产品加工、家电和制糖产业智能化、自动化装备应用;重点扶持先进制造业、医药产业的集聚发展。
2.扶持淘汰老旧或落后设备。重点推进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引进或购置先进设备提升装备水平,对购买本地智能化装备的项目优先扶持。
3.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重点培育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鼓励规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4.培育企业品牌。落实国务院“三品”战略行动,助推质量强市,重点扶持2016年度我市获取国家、省各类品牌、商标等称号的工业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5.技改项目事后奖补。重点扶持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配套落实省事后奖补政策)
6.扶持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的重点项目。
7.其他。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扶持绿色发展、推动军民融合、宽带湛江、民爆企业安全改造、中医药产业发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等。
8.安排工作经费。
以上各专项扶持资金,可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进行调整。
四、专项资金扶持方式
1.智能化自动化装备改造、淘汰老旧或落后设备专题采取竞争性方式扶持。
2.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培育企业品牌专题以事后直补方式扶持。
3.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的重点项目采取直补或事后奖补方式扶持。
具体申报通知,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下发。
五、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专题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市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机构。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智能化自动化装备改造、淘汰老旧或落后设备专题,项目设备的购置时间应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以发票时间为准)
2.申报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专题,是指在2017年度前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申报工业企业品牌专题,是指在2016年度获得国家、省各类名牌、商标及技术中心、基地、平台等工业企业。
4.申报技改事后奖补项目,必须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完工投产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要求。
(二)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1.项目申报。
2017年《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请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逐级申报,按属地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会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汇总报市经信局。
2.项目评审和验收。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联合市财政局拟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安排计划将专项资金逐级下拨到项目单位。
六、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拟定2017年《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拟定出具体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协调县(市、区)经信部门及市直企业及时开展项目绩自评工作。
县(市、区)经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属地项目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和目标完成。落实绩效评价制度,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信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新增效益负责。
七、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收到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通报。
(二)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