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28期)
目 录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7〕26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7〕28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2017年57365线路检测中心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29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两函两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办〔2017〕30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31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7〕32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发改价格〔2017〕10号
湛江市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湛教〔2017〕50号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2017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17〕147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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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5日
湛江市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方案
(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05号)工作部署,改善消费品工业供给结构,更好满足和创造消费需求,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促进我市消费品工业迈向中高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大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推动“互联网+”与消费品工业深度融合,以消费品供给升级带动产业升级,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结构完整的消费品工业体系,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着力提高消费品有效供给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小家电、农副产品(含水产、食品)加工、家具制造和医药等行业的竞争优势得到巩固提升,消费品供给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三品”专项行动取得积极进展,品种丰富度、品质满意度、品牌认可度明显提升,产品和服务对消费升级的适应能力显著增强。
1.增品种:加大科研投入,增强创新能力。支持小家电行业研发智能节能环保家电;支持农副产品(含水产、食品)加工行业研发营养与健康食品;支持家具制造行业研发有创意有特色家具;支持医药行业研发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药品。推动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计划,企业研发强度明显提高。到2020年,实现20%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目标,其中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实现全覆盖,全市建成省级以上研发机构100家。
2.提品质:推行智能制造,提升产品质量。小家电行业推行以打通企业运营“信息孤岛”为核心的智能工厂模式;家具制造行业推行以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为引领的定制模式;农副产品加工、医药行业推行以质量管控为核心的产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模式。到2020年,全市消费品工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3%以上,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6%以上,食品、医药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3.创品牌:打造区域品牌,引领自主品牌。推动“中国电饭锅产业基地”“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小家电产业试点地区”“广东省小家电产业集群省级示范区”“湛江电饭锅”“中国对虾之都”等区域品牌建设,推进湛江水海产品地理标志商标认证,引导消费品工业的大中型企业建设自主品牌培育体系。到2020年,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注册商标突破50000件以上,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0件以上,培育新增广东省著名商标20件以上;通过认证的全国知名品牌5件以上,广东名牌产品170件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增品种,保障基本消费。
1.培育骨干企业。大力扶持小家电、农副产品(含食品、水产)加工、家具制造等消费品行业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支持大中型企业投入研发资金,延伸产品产业链,丰富产品线,提高产品附加值;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示范效应,以点带面,带动全市消费品行业创新发展,以保障日益丰富的基本消费需求。(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建立自主设计沙龙、工业设计中心、设计集聚区及国际化的创新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借助家电业智能制造创新战略联盟,提高我市小家电行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华强、龙力、浩特、鸿智等家电企业研发智能、节能和环保型电饭锅。在适当保留传统形制、工艺、做法的同时,支持家具制造行业发展创新具有传统习俗与现实生活相融合的现代中国家具,加快以一品木业为龙头的家具产业园建设。鼓励水产品加工企业由粗加工向精深加工逐步转变,支持国联、恒兴、京昌、慈盈等海水产品加工企业研发水产品生物保鲜技术,新建冷冻鱼深加工生产线,新增以水产品下脚料、海藻为原料的保健休闲食品。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推选产品入围行业协会编制的《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增强高端精品供给能力。发挥蔗糖产区优势,鼓励企业提高成品糖及其衍生产品的精深加工能力,延长蔗糖产业链条,提高蔗糖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支持永青生物研发和推广果糖药用制剂、果糖保健食品、果糖功能性食品、果糖护肤品等产品。依托福海饼业、金九饼业等食品制造重点企业,打造食品工业园。支持家电企业研发推广养生电热水壶、柴火饭智能电饭锅等适应市场新要求、新概念的家电产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发展雷州半岛特色产品。各县(市、区)因地制宜,支持企业研发推广具有雷州半岛特色的食品、水产品等消费品,激发经济活力、拓宽空间,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农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提品质,增加优质消费。
1.创新生产管理模式。支持小家电行业推行以打通企业运营“信息孤岛”为核心的智能工厂模式,企业内部管理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质量标准不一、信息共享不同步的问题,形成“信息孤岛”,造成无效劳动、资源浪费和效益流失等严重问题,延伸到整个家电行业来看,打通“信息孤岛”有利于行业整体优势发挥、质量标准同步。支持家具制造行业推行以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为引领的定制模式,鼓励企业根据客户使用场地的面积、装修风格来设计家具,使家具产品完全融合到商业、居家环境中。支持农副产品(含水产、食品)加工、医药行业推行以质量管控为核心的产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模式,要求企业在产品的需求、规划、设计、生产、经销、运行、使用,直到回收再用处置的产品生命周期内,严把质量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
2.践行工匠精神,实现精品制造。策划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倡导精益求精、精雕细琢、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培育一批尊崇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产业工人,引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开展学习“大国工匠”活动,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使工匠精神成为生产者的行为准则和消费者的价值取向。开展“精品制造”工程,引导企业“十年磨一剑”,长期专注于产品的质量提升,将工匠精神融入现代工业生产与管理实践,推动“中国制造”加快走向“精品制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
3.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加快实施湛江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政策,重点扶持小家电、农副产品(含水产、食品)加工和家具制造等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发挥检测、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成果交易转化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支撑作用。完善标准规范,提升消费品工业质量水平。(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建设。推动全市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完善计量检测管理、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综合质量管理体系。研制消费品工业急需的计量标准,推进消费品领域国家或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推广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测量管理体系。(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推进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引导企业加强从原料采购到生产销售的全流程质量管理,推行产品认证,严格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加快发展第三方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完善验证结果通告和处理制度。支持骨干企业积极采用和参与制定国际质量检验检测标准。实施产品质量比对研究提升工程和整治提升行动,推动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增加高质量、高水平有效供给。推进产品质量自我声明,开展质量信誉承诺活动。(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
6.加强优质原料保障。培育规范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的优质原料、来料基地,在源头上严控消费品质量。加强水产品、医药加工原料的供应保障能力,建设优良品种养殖、生产基地,支持以国联水产南三岛对虾工厂为代表的对虾工厂化养殖示范基地的建设。支持农副产品(含水产、食品)、医药等行业中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建设优质养殖、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创品牌,满足高端消费。
1.开展品牌培育工程。打造区域品牌,引领产业、企业品牌发展,推动“中国电饭锅产业基地”“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小家电产业试点地区”“广东省小家电产业集群省级示范区”“湛江电饭锅”“中国对虾之都”等区域品牌建设,推进湛江水海产品地理标志商标认证,引导消费品工业的大中型企业建设自主品牌培育体系。实施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引导消费品工业的大中型企业建设自主品牌培育体系,鼓励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围绕研发创新、设计创意、生产制造、质量管理和营销服务全过程制定自主品牌发展战略。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整合传播,抱团发展”,实现区域品牌与产业品牌、企业品牌的并齐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2.提高品牌竞争力。引导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深挖消费品品牌产品力、创造利润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提高现有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在区域品牌、自主品牌的培育建设中,强化“精益求精保质量,诚信经营赢市场,创新发展焕活力”的品牌建设理念。(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3.完善品牌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借助传统媒介、互联网和我市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大我市消费品工业的品牌宣传力度。加快建成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品牌培训、培育、评价、发布、交流传播、品牌建设相关标准制定等品牌规范化建设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建立湛江市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部门间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专项行动。市各有关部门按工作分工,加强协作,并根据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或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大力推进消费品“三品”战略。(市各相关单位)
(二)建立重点项目负责制。在全面深入摸查的基础上,建立全市消费品“三品”战略重点项目负责制,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指定相关部门跟踪落实,市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配合重点项目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
(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功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建设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和不实报道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探索实施电子商务产品标准明示和鉴证制度,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对企业明示的标准开展比对和鉴证。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探索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或政策性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消费品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落实制造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先进装备保险补偿机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创品牌奖励政策,设立专项资金,奖励获得国家、省各类名牌、商标及中心、基地、平台等称号的消费品工业企业。发挥政府储备的调控助力作用,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支持绿色消费品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五)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消费者委员会作用,加强对消费品的社会监督,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品各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加强行业消费品供给和需求的监测分析工作,支持行业协会主导或参与标准及相关技术法规制修订;支持建立产业联盟或技术创新联盟,鼓励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牌的认定、评价和发布。(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六)加强对接宣传推广。积极对接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试点城市,引导小家电、食品企业学习借鉴其成功经验。组织小家电企业参加广交会、中国家电及消费电子博览会等展销会。支持农副产品(含水产、食品)加工等行业在国内各重要城市设立湛江特色水产品、食品等展销中心,设立小家电、家具等品牌展示中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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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办〔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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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8日
湛江市加快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去库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有效化解我市商品房库存结构性矛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市区内非住宅商品房调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2016年12月31日以后政府出让的土地。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住宅商品房,是指商场、商铺、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商业商务用房。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住宅商品房调整是指:
(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将已批未建的涉及非住宅商品房项目按规定调整为住宅商品房项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及容积率等作相应调整。
(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将在建或已建的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调整为租赁住房或公共服务设施,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作相应调整。
非住宅商品房调整不包括中央商务区和各片区商业商务中心范围内已建非住宅商品房。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出售的、已被依法查封或有其他限制情形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不予调整。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已批未建是指已下达用地规划条件或办理其他规划许可手续但未实施建设;在建是指经依法批准并已实施建设但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已建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非住宅商品房存在未批先建违法建筑的,经依法处理完毕后,可以参照在建或已建范畴执行。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央商务区是指湛江市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市级商业中心(范围、四至坐标见附件);各片区商业商务中心是指湛江市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区级商业中心(范围、四至坐标见附件)。
第二章调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已批未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调整条件和程序:
(一)已批未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调整应当满足项目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需求。确实无法满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完善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项目调整后居住人口规模增加情况,提出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停车位配套、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及供水、供电、燃气、排污等配套设施的改造方案,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程序执行。
(二)已批未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调整方案符合规划条件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从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及市政府会议审查等时间,下同)。对于商业或商务用地兼容居住,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兼容比例的,在符合《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配套需求的前提下,商业或商务用地兼容居住按完全兼容执行。
(三)已批未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调整涉及调整地块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市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完成批前公示手续后,由市城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审批。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已批未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调整后的居住用地容积率经专家论证后按程序确定,且不超过《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的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旧城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为2.5-3.2,非旧城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为2.2-3.0)。“三旧”改造项目的居住用地容积率按照“三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建、已建非住宅商品房调整为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的条件和程序:
(一)在不突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前提下,可以将在建、已建非住宅商品房建筑功能调整为租赁住房或公共服务设施。
(二)调整为租赁住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将规划调整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三)调整为公共服务设施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规划调整方案报市城市规划局审批。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在建、已建非住宅商品房改建程序:
(一)在建非住宅商品房工程改建的,须根据调整后的规划要求,由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手续,经原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按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处理。
(二)已建非住宅商品房改建的,须由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改建部分进行结构安全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三)在建、已建非住宅商品房工程改建的,须出具正式施工图,送原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按改建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相关部门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非住宅商品房调整的,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容积率分别计算。
调整后商业服务业计容建筑面积不到3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再享受《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相关优惠政策。已享受《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奖励建筑面积政策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申请调整为租赁住房或住宅商品房的,应当将奖励的部分建筑无偿移交政府。
第十一条非住宅商品房调整需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选取评估机构对变更前后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核收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额产生差额的,不足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
第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调整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同意,由出让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合同变更协议,明确约定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和开工、竣工时间。调整后的土地使用年限按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或合同变更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对政府、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已批未建或在建已停工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未按期竣工,可以中止建设期限的计算。政府、政府部门原因消除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项目竣工时间。
第三章配套设施调整
第十四条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调整涉及人防工程建设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已批复人防工程设计要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重新调整人防工程位置、面积、防护等级和防护单元等技术指标,调整规划设计方案。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建前期工程尚未建设人防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补缴前期应建人防工程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应人防工程面积从后期人防工程中扣减;前期工程已开工建设人防工程但尚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继续建设人防工程直至竣工。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调整涉及消防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后,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重新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申办消防行政许可或消防备案。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调整涉及供水工程建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供水管网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报供水单位批准后实施,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验收方可通水,并按集抄模式管理。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调整涉及供电工程建设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建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调整为租赁住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电单位提出用电报装或变更供电方案的申请,供电单位按照调整后使用用途批复供电方案并验收。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已建且通电的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调整为租赁住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电单位提出变更申请,供电单位按规定调整供电方案并验收。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调整为租赁住房或住宅商品房后,参照居民生活用电调整由小区公用变压器进行供电,其公用设施用电(如中央空调、电梯等)参照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标准执行,即设备容量达到100kw及以上时应设置小区专变进行供电。
第十八条非住宅商品房调整的,供气单位要按照调整后使用用途进行供气。
第四章其他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购买或租赁商务公寓及其他类型住宅的住户,其子女享有与所在区适龄儿童同等入学政策。
第二十条对棚户区改造、工业园区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征地拆迁安置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二十一条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整合公交站点、学校、医院及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功能共享,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二条允许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改造为电商用房(办公仓储加工物流一体化)、都市型工业地产(轻加工研发型)、养老地产(养老公寓、养老服务设施)、旅游地产(分时度假酒店、家居式宾舍)或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尚未出售的非住宅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转为自持物业证明和清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按照省、市房地产去库存行动相关政策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物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确保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各项措施顺畅衔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办理程序,集中受理、统一审核,在规定办理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1.城市商业商务中心分布图(略)
2.赤坎区商业商务中心规划范围控制图(略)
3.赤坎区调顺岛商业商务中心规划范围控制图(略)
4.霞山区商业商务中心规划范围控制图(略)
5.开发区商业商务中心规划范围控制图(略)
6.海东新区商业商务中心规划范围控制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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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办〔201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2017年57365线路检测中心工作要点分工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重要批示精神,准确领会批示精神实质,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57365线路检测中心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7365线路检测中心工作要点》《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57365线路检测中心工作要点分工方案》和《湛江市2017年57365线路检测中心工作要点分工方案》要求,全面推进57365线路检测中心工作,积极开展阳光政务建设,增强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实效,为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营造公开透明、健康稳定的政务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单位要相应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在本方案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57365线路检测中心工作的协调指导,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府办公室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第三方机构对57365线路检测中心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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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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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0日
湛江市“两函两书”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执行力,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政务工作实效,充分发挥督查问责作用,杜绝和防止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确保我市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决策部署落实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查问责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工作实际,设立市政府预警函、督办函、表扬书和批评书(合称“两函两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级行政机关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推进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
(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部署;
(三)省、市领导同志批示;
(四)重要会议(包含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等)决定事项;
(五)省、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
(六)省、市重点项目;
(七)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第三条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负责下达预警函、督办函,全程跟踪督办预警、督办事项,及时解剖问题、反馈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查,推进落实。
负责有关表扬、批评材料的收集、整理,提出拟表扬或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名单,起草表扬书、批评书,并根据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推进情况适时提请市政府给予表扬或批评。
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实行季度通报、年终考评。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视察检查,适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条预警函。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推进缓慢,未按工作节点推进的,呈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以市政府督查室名义向承办单位下达预警函。
预警函载明预警事项、预警事由、执行要求以及承办单位。
第五条督办函。已下达预警函的事项,仍存在进展严重滞后、承办单位主动性不够、推进力度不大、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等问题的,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向承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下达督办函。
督办函载明督办事项、督办缘由、执行要求、承办单位以及限期办结时限。
第六条表扬书。推进和落实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承办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表扬书:
(一)落实上级交办的重大任务表现优异,或解决了多年悬而未决的民生问题及其他急难险重问题的;
(二)落实市政府立项督查工作或重要专项工作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
表扬书载明受表扬单位或个人、受表扬事项、表扬理据。
表现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后,还应当给予嘉奖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申报。
第七条批评书。推进和落实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承办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批评书:
(一)已下达督办函的事项,到期未能按照督办函的要求推进、落实工作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推进、完成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
(三)出现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市委市政府形象的。
批评书载明受批评单位或个人、受批评事项、受批评理据、处理决定。
出现重大失误、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全市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列入单位和干部年度考核、奖惩,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依据,并纳入我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督办工作类考核)、市直机关绩效考核和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量化考核。单位获得表扬书和嘉奖的,给予相应加分;收到督办函、批评书和受问责的,给予相应扣分。
表扬书、批评书发送情况定期向市委组织部通报。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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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1日
湛江市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6〕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工作部署,突出问题导向,明确责任,切实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协同推进优化防雷许可工作,努力提升我市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雷减灾工作的根本宗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雷电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治理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雷电灾害安全隐患。
坚持改革创新。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优化防雷行政许可。
坚持依法规范。健全防雷减灾地方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的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环境,依法规范防雷服务市场主体行为,加强防雷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整合部分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2.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工业企业、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管工作。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4.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市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做好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1.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相关交接工作。
2.从交接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其相应的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接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竣工验收许可,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同时,气象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项目详细信息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3.交接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但未办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的项目,竣工验收前的防雷监管工作,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在交接日之后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
4.从交接之日起,建设工程项目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防雷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各地气象部门应当督促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标准,对涉及防雷安全的感应雷防护、防静电等相关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评价。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修订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事项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整合后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事项要在“一站式”网上办事基础上,积极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改革,统一审批标准,统一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切实为民便民。
(二)全市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交接工作后,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法定机构或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三)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在工程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供防雷装置检测结果评定意见,建设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将符合国家强制性防雷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相关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竣工检测和防雷装置质量安全评定意见书等文件资料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材料之一。防雷装置验收通过后方可进入项目竣工验收,并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级防雷减灾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属地责任的支撑单位,要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雷电防护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
(四)全市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考核。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要切实承担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切实履行防雷装置专业检测资质单位行业监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防雷装置检测专业资质单位依法诚信提供检测服务,确保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文件资料符合法定形式和监管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及建筑工程监管行业要求,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指引。
(五)全市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市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湛江市防雷安全监管地方标准、防雷技术服务地方标准,提高防雷安全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防雷技术服务水平。
(六)全市各级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建立健全共享信息数据库,并与广东省防雷安全在线管理监察平台对接共享。气象部门要将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等信用信息及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共享,强化防雷减灾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确保我市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验收备案材料信息及时与气象部门共享,强化项目防雷装置投入使用后的后续监管,确保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强制性防雷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七)遇台风、雷雨、大风、高温等恶劣天气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和员工居住区及重点部位巡查检查,要及时撤人和停止相关作业,防止发生建筑施工事故,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送灾害性、突发性、转折性天气预警信息,提高建设工地防御气象灾害能力,保障建设单位和机关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每年汛期来临前,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安监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气象灾害防御暨防雷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御气象灾害,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做好建设单位应急预案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工作,提高建设单位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覆盖面和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强化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停工制度的落实,避免因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气象灾害防御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将强化极端天气(雷电)安全生产防范应对措施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要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与防雷减灾事权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保障经费,为相关部门开展审批、监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全市各级安全监管、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防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依法落实防雷安全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防雷减灾管理和服务职能,研究解决防雷减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时按照程序修订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并公布部门权责清单。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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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8日
湛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质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及时提供考核涉及的各类数据及资料。
市水务局(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考核的日常工作,并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监测评价。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县(市、区)、湛江开发区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等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本辖区内考核所需的各项指标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重点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大项共5个指标,具体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个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3个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个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考核指标的控制目标值详见附件。
工作测评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众评价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县(市、区)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市水务局网站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由市水务局参照省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结合湛江市实际情况制订。
第八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二至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期末考核时包括前面5个年度)的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条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县(市、区)和湛江开发区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市水务局在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湛江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务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市水务局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湛府办〔2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县(市、区)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县(市、区)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县(市、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附件1:
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年
附件2:
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注:各县区2020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根据市下达指标情况另行制定。
附件3:
各县(市、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
注:各县区2020年后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根据市下达指标情况另行制定。
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市试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方案
湛发改价格〔2017〕10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电动汽车充换电经营企业: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精神,现就我市试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不含电费(电费另外按规定的电价政策收取),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量收取,试行标准为0.70元/千瓦时。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另根据目前我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实际,暂不制定换电服务费标准。
三、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为用户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实行专供服务的,充电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五、以上规定从2017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
六、电动汽车充换电经营企业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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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4日
湛江市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湛教〔2017〕5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有关学校:
为推进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7〕27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湛府〔2017〕29号)、《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关于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方案(修订)〉的通知》(湛教〔2016〕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报考工作管理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我市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两考合一”(以下简称“中考”),全市统一报名、统一考试。
(一)报名。报名办法按照《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地理生物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湛教〔2017〕21号)和《关于201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湛教〔2017〕22号)执行。
(二)考试。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各县(市、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1.考试科目及分值。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生物、地理、体育,其中:生物和地理两科安排在八年级考试。各科目分值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各12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各100分,生物、地理各50分(卷面分值各100分,分别以50%计入总分),体育70分,总分930分。
各考试科目委托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和制卷,实行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和统一公布成绩。体育与健康考试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考试办法,具体按《关于印发2017年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体育考试方案的通知》(湛教〔2017〕13号)执行。
报考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考生,除参加上述各科目考试外,还须参加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或普通高中学校组织的体育、艺术术科考试。体育、艺术特长术科考试办法另文通知。
2.考试时间安排。
初中学业考试时间为6月20日至22日,具体安排如下:
3.考试成绩呈现方式。中考成绩既是确认考生是否达到义务教育毕业标准要求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以中考单科和总分的原始分数形式呈现。②初中学业考试成绩按中考分数换算成等级成绩呈现(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占比依次为:A级25%、B级35%、C级25%、D级10%、E级5%,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③特长生术科考试成绩需由招生学校录入市教育局指定的系统,并将术科合格考生名单加盖学校公章报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
4.成绩公布及复查。各考试科目成绩和各学校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初中学校申请复查,由县(市、区)教育局按规定时间集中送市教育局复查。
二、做好志愿填报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按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凡报名参加我市中考的学生应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
(一)志愿批次。志愿设第一批和第二批共两个批次。第一批设4个志愿,招生的学校为广东实验中学、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及经市教育局批准在该批次录取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第二批设两个志愿组,第一志愿组设5个普通高中学校志愿,招生的学校为市一级及以下普通高中学校;第二志愿组设8个中职学校志愿。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申请选择招生批次及每个批次的招生计划。
(二)填报方式。考生通过登录“湛江市中考报名系统”自主填报志愿。考生在网上确认提交志愿后,由学校打印志愿表给考生本人签名确认,并由学校存档备查。具体填报志愿办法和时间安排另文通知。
(三)填报要求。考生只能填报面向报名所在区域招生的高中阶段学校。除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外,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按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择优录取,考生须根据本人实际及家庭经济情况慎重填报志愿并对志愿负责。报考特长生的考生须同时填报普通生和特长生志愿,但在同一批次限报两所普通高中学校特长生志愿、每所学校限报一个专业,否则视为无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志愿填报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志愿填报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学生上网填报志愿;要加强对毕业班班主任、学生和家长的中考招生政策宣传,指导学生合理填报志愿。
三、规范招生录取管理
(一)录取组织工作。市教育局统筹全市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工作,并负责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组织工作;市技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技工学校的招生组织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所辖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组织工作。具体录取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明确招生范围。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招生,未经批准任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市直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湛府〔2017〕29号)关于大力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大高中阶段学位供应,从2017年起实施市内各区放开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盘活市区优质高中学位资源,解决各区生源不平衡问题的精神,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湛江开发区和麻章区所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行大区域招生,即各区所管辖的每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均面向上述5个市辖区招生;其他县(市)所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县(市)招生。
(三)编制招生计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统筹管理,并负责编制市直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编制所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贯彻落实好《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湛府〔2017〕29号)精神,从今年起停止招生的高中阶段学校不再安排招生计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另行通知。
1.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我市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优质学位分配机制(简称“指标到校”)继续执行50%的分配比例。即将各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50%分配到招生区域内初中阶段学校(含民办),其中,市直属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初中学校分配(湛江市实验中学的生源主要来自雷州市,该校指标生计划只面向雷州市初中学校分配);市区其他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计划面向市区初中学校分配;其余县(市)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计划面向本县(市)初中学校分配。分配办法如下:某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某初中学校的指标生名额=(该初中学校中考考生数÷该普通高中学校分配指标生区域的中考考生数)×该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相应招生区域的指标生名额。
2.普通高中特长生计划。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可根据办学特色申请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的特长生计划优先安排传统项目;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可按不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总数10%的比例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办学条件等因素拟定特长生招生计划,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3.中职学校招生计划。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包括本地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和向珠三角中职学校输送生源计划,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招生任务和各中职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因素制定。
(四)投档录取原则。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分数优先,依照志愿顺序”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
1.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市教育局根据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按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划定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统招生分数线”)。投档划线顺序依次为第一批次志愿学校、第二批次志愿学校。第一批次和第二批次录取学校均按招生计划与录取人数1:1的比例划线;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合理调控普职比、确保中职学校与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市教育局还将划定全市各批次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严格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如果招生学校计划数末位有多位考生总分相同,则按照“同分比较”原则确定优先投档的考生。即先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若三科总分相同,再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的顺序比较单科成绩,确定优先投档者。
2.普通高中指标生录取。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与本校统招生同批次投档划线,同一所学校先划统招生,再划指标生。市教育局根据公办国家示范性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指标生计划,对符合指标生分配条件(参加今年我市中考、连续三年在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就读且具有就读学校三年完整学籍)、填报了分配指标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的考生,按其成绩和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但指标生最低录取分数不低于该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分数线的90%。初中学校未完成的指标生计划,收回到分配指标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相应统招生计划中,面向该统招生的招生区域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划线。如果某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某初中学校的指标生计划数末位有多位考生总分相同,则按“同分比较”原则确定该初中学校优先投档者。各初中学校和有关普通高中学校要将指标生录取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普通高中特长生录取。各批次特长生实行同批次提前划线录取,被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普通生志愿学校的投档和划线。特长生主要以术科成绩为依据划线,但中考成绩须达到最低分数要求,即①一般的体育、艺术特长生中考成绩不低于招生学校统招生分数线的70%;②备战广东省运动会学校体育组比赛的运动队考生中考成绩应不低于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的30%;③具有国家一级、二级运动员资格的体育特长生可免试入学,由招生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对其报名资格(含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审定,录取结果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公示。未被当批次特长生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按其同批次普通生志愿参与划线。招生学校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回收纳入该校统招生计划中。
(五)规范自主招生。给予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1.普通高中实验班招生。湛江第一中学、湛江市第二中学(以下简称“两校”)在全市范围内提前各招收一个实验班52人。实验班招生原则上不组织考试,由两校自主采取面试和测试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公平公正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面试和测试时间由两校自主确定,但要在7月4日前完成拟录工作、上报拟录名单。
两校须与被拟录的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普通高中实验班拟录确认书》(详见附件2),同时在“湛江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及时录入拟录取学生的相关信息,上传《普通高中实验班拟录确认书》扫描件予以确认。如果学生同时与多间自主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签订录取确认书,则以最先在“湛江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录入的学校为最终录取学校。
实验班拟录的学生须参加今年中考,其中考成绩不低于两校在相应招生区域统招生分数线的95%方能被正式录取;被实验班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再参与全市统一投档划线,但占两校在相应招生区域的统招生名额。中考成绩未达到实验班最低录取分数的考生,不符合实验班录取资格,由市教育局按其中考成绩和志愿参与投档划线,未完成的实验班名额收回到两校相应招生区域统招生计划中。
2.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实际申请参加自主招生。选择自主招生的学校须制定具体的自主招生方案(含自主招生计划),并在5月20日前报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审定备案。
自主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与被录取的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详见附件3),并在“湛江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及时动态录入录取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上传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和学生注册缴费单据电子扫描件予以确认。每名学生只能与一所自主招生学校签订确认书,否则以最先录入自主招生系统的学校为最终录取学校。自主录取学生的相关纸质资料由录取学校存档备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在7月4日前完成自主招生工作、上报录取名单。
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参与全市统一投档划线,但需参加中考,其考试成绩作为初中毕业学业成绩。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可在全市统一补录阶段参加补录。
(六)中职学校招生。中职学校招生工作执行省中职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职学校优先录取参加了当年中考的考生;生源不足的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对没有报名参加中考的人员和初中往届生、高考落榜生,采取凭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高中毕业证书注册入学和多次录取等形式进行招生。技工学校除按上述规定录取外,还应按照劳动预备制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结)业生报读。初三春季分流到中职学校的学生要造册登记,列入原初中学校升学率计算。
(七)普通高中补录。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完成招生计划或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的,可申请统一补录。补录面向当年未被录取的本市学生,补录范围与高中学校招生范围一致;补录学校名单和补录计划通过市教育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录同样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因志愿填报不合理或不填报志愿而落选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补录;已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但未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注册的学生视为自愿放弃普通高中录取资格,不能参加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但可根据个人意愿报读中职学校。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统筹组织落选考生补报志愿工作,市教育局根据普通高中学校补录计划、考生成绩和补录志愿统一划定各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分数线。具体补录办法另文通知。
经全市统一补录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招生范围申请自主补录在外省市参加中考的本市户籍考生,但考生中考成绩经折算后需达到本校相应招生区域的统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凭生源地地级市中考成绩证明、学籍卡(加盖毕业学校公章)、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补录学校申请补录。普通高中学校应将自主补录名单连同考生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教育局审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建立学籍。
(八)录取优待政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继续执行有关优待政策,优待项目详见《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和照顾录取分类一览表》(附件1),优待考生材料报送和审核公示办法按《关于进一步调整中考加分优待项目和规范办理程序的通知》(湛教〔2015〕84号)执行。
四、完善监管保障机制
(一)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考试招生工作秩序。严格执行中考考风考纪责任制度、考试招生承诺制度、招生录取公开制度和招生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隐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严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控制学校的志愿填报工作,严禁招生学校强制考生填报本校志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填报志愿工作结束后篡改考生志愿,严禁任何学校在中考成绩公布后通过非正当手段抢挖生源恶性竞争,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加强对报名、填报志愿、考试、奖励、输送生源和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规范考试招生工作秩序。任何普通高中学校未经批准,不得以承诺录取、与学生签订协议、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违规提前招生。对于学校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招收的学生和未经批准自主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普通高中学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和学生自行承担,并追究校长责任。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和《广东省委宣传部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的要求向审批机关报备招生简章和广告,严格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
(二)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咨询方式、监督举报电话、中考优待对象审核结果、中考成绩及招生录取结果,特长生和指标生录取学生审核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平安稳定;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机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教职成厅〔2014〕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秩序的意见》(粤教职〔2009〕81号)、《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严肃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粤招〔2006〕1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管理的规范》(粤教基〔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依法监管、从严查处原则,加大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监管力度,完善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管的有机统一,严肃招生纪律,切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工作,特别是加大对普通高中(含民办)违规跨区域招生、招收复读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有偿招生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对经查实封锁中考招生政策、故意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的初中学校进行全市通报,并取消学校当年中考评优评先资格;对经查实违规招生、且拒不按要求纠正的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全市通报,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对严重违反招生政策的民办学校,同时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湛江市教育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湛江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0759-3211909,招生考试科:0759-3339667,基础教育科:0759-3211036;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中阶段学校(技工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759-3119223。
(三)落实招生任务,巩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状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控制好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的招生比例,将年度招生任务和输送生源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初中阶段学校,明确各级目标任务。各地要强化“政府组织、教育主责、部门联动、镇村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教育行政部门、高中阶段学校、初中阶段学校主体责任,抓好高中阶段学校尤其是中职学校招生工作,圆满完成高中阶段学校年度招生任务,进一步巩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考试招生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中阶段学校、初中阶段学校要将考试招生政策及时、准确、全面传达到有关师生和学生家长;要通过本地主流新闻媒体、单位网站等渠道,采取现场回复、电话咨询和网络咨询等多种方式,认真做好招生政策解读工作和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市教育局将通过编印中考招生材料、在网站公布中考招生文件、在新闻媒体公开解读中考招生政策和及时报道中考招生每个阶段工作动态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1.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优待项目一览表
2.普通高中实验班拟录确认书(此略)
3.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此略)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招生委员会
2017年5月15日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2017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湛民〔2017〕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2017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58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457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0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206元/人月以上(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另根据2017年广东省十件民生实事要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88元以上(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四、各地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全面核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规定将全部共同生活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保障金额。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五、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低保户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附件:1.湛江市201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表
2.湛江市2017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表
湛江市民政局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