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5期政府公报(总第23期)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军分区关于做好全市2016年度进藏新兵优待工作的通知
(湛府〔2016〕7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湛江市优秀创客和创业团队的通报
(湛府〔2016〕84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36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37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6〕39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向湛江海东新区下放一批市级管理事项的通知
(湛府办〔2016〕40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2016〕41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 〔2016〕42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 〔2016〕46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农通〔2016〕35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军分区关于做好全市2016年度进藏新兵优待工作的通知
湛府〔201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民武装部,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广大适龄优秀青年踊跃应征进藏服役,履行保卫边疆、建设西藏的神圣使命,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结合我市征兵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16年度进藏新兵优待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进藏服役新兵享受补助金1万元,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负担50%,由进藏新兵入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该补助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是在进藏新兵起运前,发给新兵补助金5000元;第二次是在新兵到达部队90天后,发给新兵家属补助金5000元。
二、应征进藏服役的新兵,除享受一般义务兵优待政策外,服役期间每人每年再给予1.5万元的特殊优待金,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负担50%,由进藏新兵入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该特殊优待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发给新兵家属1.5万元;第二次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发给新兵或其家属1.5万元(其中,对于退伍的义务兵,返乡后须在30天内到其入伍所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并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其入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特殊优待金;对于考取军队院校、转为士官、提干的义务兵,由其入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将特殊优待金发给其家属)。
三、在读大学生或应(往)届大学毕业生自愿进藏服役的新兵除享受特殊优待金外,若符合领取第二次特殊优待金条件的,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8000元,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负担50%,由其入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连同第二次特殊优待金一并发放。
四、应征进藏服役的新兵,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湛江分公司办理2年服役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每人每年投保保额不低于10万元。投保费用由新兵入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手续由其入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统一办理,于其入伍后1个月内完成。
五、其他事项。
(一)对在服役期间,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伍或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的优待政策。
(二)在2018年前调出驻藏部队的义务兵,从调令签发的第二年起,停止发放特殊优待金。
(三)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积极与部队沟通联系,掌握相关情况后立即通报新兵入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
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军分区
2016年9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湛江市优秀创客和创业团队的通报
湛府〔2016〕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部署,不断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发展创新创业载体、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全市优秀创客和创业团队不断涌现,为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发展新动力注入强大活力。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加快推动“双创”向更高层次发展,经市优秀创客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邢益泷等创客和创业团队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创客和创业团队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广大创客和大学生要向受表扬的创客和创业团队学习,勇于创业、吃苦耐劳、开拓创新、追求卓越,不断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为促进我市经济腾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湛江市优秀创客和创业团队名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
湛江市优秀创客和创业团队名单
邢益泷广东福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永泰遂溪县遂城镇新滩村养殖场负责人
朱丰茂湛江市晶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湛江市前行者电商学院院长
陈荣湛江市磐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炎海湛江海贝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洁璇湛江市雪梵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水仙广东勇者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世超湛江市超体企业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黄小龙“橙乡味道”土特产电商平台负责人
林海徐闻县陆之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
王嘉文廉江市超开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肖治鹏湛江市艺术文化创意基地执行董事
禤国枫乐梦电商团队创始人兼CEO
蔡晓军湛江市家家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叶凯广东海洋大学在校学生
杨富民湛江市享爱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
容浩铨湛江市致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
《粤西越美》创业团队
《美好营销》创业团队
《伯爵文化》创业团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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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
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为创建广东省滨海旅游示范市,大力实施城市旅游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国内外旅游企业、代理商参与湛江城市旅游营销的积极性,提升城市旅游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国家级旅游目的地,打响湛江城市旅游形象品牌,提升湛江美誉度和影响力,促进湛江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引客到我市
(一)对组织航空、火车专列和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到我市住宿1晚以上(含本数,下同)并游览湛江“五岛一湾”区域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实行一次性奖励。
航空旅游团队奖励:组织包机旅游团队单次到我市的游客100人以上,按每航班30000元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其中组团社20000元/班、地接社10000元/班。组织飞机旅游团队单次到我市的游客15人以上,按10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火车专列旅游团队奖励:组织火车专列旅游团队单次到我市的游客300人以上的,按4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奖励:组织汽车旅游团队单次到我市的游客300人以上的,按4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二)对接待境外(含港澳台)航空旅游团队来我市住宿1晚以上并游览湛江“五岛一湾”区域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实行奖励。接待港澳旅游团队单团单次60人以上的,按30元/人奖励地接社;接待外国、台湾旅游团队单团单次20人以上的,按100元/人奖励地接社。
(三)对加强外联、扩展邮轮旅游业务的我市旅行社实行奖励。组织接待邮轮旅游团队按每航次50000元奖励地接社。
(四)鼓励我市旅游企业产品联合营销。旅行社+星级酒店(含高档旅游饭店)+旅游景点捆绑在湛江市区域以外开展产品联合宣传促销,并由同一旅行社招徕游客入住我市同一星级酒店(含高档旅游饭店)和游览同一景区(有门票)的年度人数3000人以上,奖励旅行社20元/人,酒店、景区分别按照客房和门票实际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
(五)鼓励开展港湾旅游营销。对组织参加湛江港湾旅游的旅行社,年度组织人数2000人以上的,奖励5元/人。
(六)鼓励开展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旅游活动。负责统筹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的旅行社必须设置游客招徕及报名网络终端,并为全市各旅行社、酒店铺设网络端口进行游客招徕。对年度组织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2000人次以上的我市组团旅行社,奖励5元/人。
(七)对年度组织游客到我市住宿1晚以上并游览湛江“五岛一湾”区域旅游景点等综合评定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
二、宣传推广
(一)对全年定期或不定期在客源地组织50家以上旅游同行与市旅游局共同举办专场旅游推介会,积极宣传、推广我市旅游资源、旅游产品的旅游企业,或组织50家以上旅游同行到我市举办专场旅游推介会并进行线路踩点策划的旅行社,一次性补贴推广经费5000元/场。
对组织100家以上旅游同行到我市举办专场旅游推介会并进行线路踩点策划的旅行社,一次性补贴推广经费10000元/场。
(二)鼓励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和形象广告宣传。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合法设立的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和在客源地及本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上进行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宣传的,其单次广告宣传费用10万元以上的,予以30%的广告宣传补贴。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该奖项全市年度总补贴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按照申报时间先后排序受理。
三、导游服务
鼓励组建导游专业服务公司,奖励我市首家符合有关规定、拥有30人以上本地带薪导游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导游专业服务公司:按照签约导游人数进行每月600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补贴(每月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四、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
(一)依托我市旅游企业自有的市区经营场地,市旅游局按照统一选点、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模式,组织建设一批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旅游服务驿站,为游客提供城市旅游咨询、宣传等营销服务。旅游服务驿站建设按照建筑面积分大小两种类型:小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大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针对服务驿站的设计改建、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小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补贴10万元/个,大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补贴20万元/个。每个驿站每年予以30000元作为旅游宣传资料、广告制作及维护等运作补贴。
(二)市旅游局利用我市机场、火车站、码头和汽车站,以统一设计、统一改造、统一核拨补贴、统一管理的模式,组织建设一批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旅游自助服务驿站,为游客提供城市旅游咨询、宣传等营销服务。旅游自助服务驿站的建筑面积按照5平方米以上进行功能设计和配备。针对每个旅游自助服务驿站的设计改建、设备购置等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0000元。每个旅游自助服务驿站每年给予20000元作为旅游宣传资料、广告制作及维护等运作补贴。
(三)鼓励企业在我市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对每家组织本地特色商品统一形象宣传、统一销售的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给予设计改建费用补贴50000元,并每年给予运作补贴30000元。
五、申办程序
城市旅游营销的奖励及补贴资金兑现,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填报《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局按专项资金使用程序报批后,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企(事)业单位账户。
六、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七、旅游企(事)业单位须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收回其当年全部奖金,3年内不得申报旅游扶持奖励资金。
八、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4〕1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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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日
湛江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道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供水企业负责市区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新建、维护、迁建、补建和拆除工程的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水务、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消防、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改建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规划设计方案,并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第六条市政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市政道路时,应当协调市供水企业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消防等相关单位验收。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在拆除或者迁建前向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等部门备案。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要求,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检查、维护的管理制度,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停用、损坏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网的,可以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主管部门或者供水企业反映,统一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改动、停用、损坏市政消火栓的;
(四)在市政消火栓附近堆物、设摊、停车和建造建(构)筑物等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其他妨碍灭火救援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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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2日
湛江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号〔2006〕7号,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的总体部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64号)精神,以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提升公民科学素质的核心,进一步明确我市“十三五”期间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工作分工和保障措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科学素质纲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联合协作,扎实开展青少年、农民、城镇劳动者、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等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了全市公民科学素质水平整体提高;积极推进科学教育、科普资源、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基础设施和科普人才队伍等基础条件建设,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建立和完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共建共享机制,完成“十二五”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目标,为“十三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与省内先进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公民科学素质工作发展不均衡,不能适应公众不断增长的科普需求和建设创新型湛江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面向农村群众、城镇居民、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工作较薄弱;科普资源开发和共享水平有待提高;科普基础设施服务能力不足,科普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科普投入不足,全社会参与科普的激励机制有待完善,公众参与科学素质工作的积极性还未充分调动。
“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科学素质决定全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前提,是建设创新型湛江的基础,是我市综合实力的体现。进一步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湛江建设环北部湾中心城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方针和目标
指导方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工作方针,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机制,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促进创新创造”的工作主题,面向基层、服务民生,完善机制、继承创新,开放协同、普惠共享,精准发力、跨越发展,扎实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筑牢创新驱动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基础,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环北部湾中心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目标:到2020年,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长足发展,建成适应创新型湛江建设需求的公民科学素质组织实施、基础设施、条件保障等体系,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我市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0.5%以上。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全社会的深入实施。重点宣传普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观念,激发全社会特别是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造活力,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推动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等要素转变。
——促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求,突出工作主题,服务中心工作,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宣传普及绿色发展、安全健康、高新技术等知识和观念,促进全社会形成崇尚创新创造和科学文明的良好氛围。
——促进重点人群科学素质工作均衡发展。青少年的主体地位进一步突显,青少年科技教育和创新活动水平显著提高;社区科普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社区居民科学素质明显增强;农村群众接受科学教育与培训机会进一步增加,农民科学素质稳步提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意识和决策水平不断增强。
——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普惠共享水平显著提升。科技教育与培训体系不断完善,科普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科普传播与信息化水平显著提高,科普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区域科普公共服务差距不断缩小,公民提高科学素质的机会与途径显著增多。
——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共建机制、科研与科普结合机制、监测评估机制、社会动员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各方面参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积极性明显提高,社会化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青少年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以校内科技教育为基础,完善科学课程体系,培养青少年的科学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探究能力,全面提升中小学校的科技教育水平。
——以青少年科技活动为载体,大力整合社会科普资源,拓展校外科普活动内容,搭建和完善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平台。
——加强青少年科技教育基础建设,扶持农村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均衡发展。
——充分发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科技教育和科普活动方面的作用,推进学校科技教育和校外科普活动的信息化建设。
措施:
——全面推进校内青少年科技教育。积极探索适应青少年学习、认知、成长规律的科技创新活动“路线图”,针对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学龄前科学启蒙教育,完善中小学科学课程体系,构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发展,增强义务教育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教学的横向配合,鼓励普通高中探索开展科学创新与技术实践的跨学科探究活动,加强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下简称STEM)领域后备人才培养的教改实验,“十三五”期间在全市有条件的中小学建立6所“STEM”教育实验项目学校。探索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的科学教育形式和内容,发挥课程教学主渠道作用,加快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广泛开展各类校外青少年科技活动。在巩固提升现有活动品牌、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加强改革创新,重点在完善组织动员机制、资源配置、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共享服务上精准发力,推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成果化、制度化、常态化,推动校外科技创新活动与校内科学教育有机融合。适应青少年学习、认识、成长规律,以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竞赛、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高校科学营、科学调查体验和中学生英才计划等品牌特色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学校科技节、科技周、科普日等活动,普及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心理生理健康、安全避险自救等知识,积极搭建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展示交流平台,推进科技创新活动与学校基础教育有机结合。
——充分整合青少年科技教育资源。积极利用科研院所、高校实验室、博物馆、企业、社区活动场所和科普教育基地等资源,广泛开展青少年科技学习和实践活动,探索科技教育校内外的有效衔接模式。积极动员和组织科技专家、教育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广泛开展科普报告进校园、科技馆进校园和科学家与学生面对面交流等各类青少年科普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的良好氛围。
——加强青少年科技教育基础建设。深入推动“科学教育特色学校”的创建和示范工作,重视科技辅导员队伍、建立健全青少年科技辅导员评价、考核、激励机制。农村中小学校开展科技活动,为更多青少年提供接受科学教育和参加科技活动的机会,促进我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均衡发展。
——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成果交流展示、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科学实践体验活动及全市中小学学生科普知识竞赛,活跃和丰富学生校园科技文化生活。举办湛江大中专学生科技学术节、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教育等活动,引导青少年学习自我保护知识、掌握自我保护技能,提高青少年的科学兴趣和科学探究能力。
分工:
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团市委、市科协。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妇联、市社科联。
(二)实施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宣传好党的惠农强农富农政策及现代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的新知识、新观念,服务湛江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动农民掌握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将普及科学技术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结合起来,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全面提升农民的科学素质。
——积极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动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农村科普信息化新路径。
——提高农村基础性科学文化教育设施的服务能力,充分整合利用基层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农技培训、普法教育、计划生育、体育健身等设施资源,为农民科学素质建设服务。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农村人口科普教育水平。
措施: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全方位、多层次培养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基层综合性科学文化服务中心等在农村科技培训中的作用,积极推动教育、科研单位和农业龙头企业参与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开展科技教育。
——着力提升农村群众科学素质和劳动技能水平。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求,深入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等各类科普惠农益民行动,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科普带头人,加强科普惠农服务站建设。
——举办面向农村的各类科技宣传教育活动。实施农村卫生清洁、千乡万村环保科普、“千会服务千村”行动和暑假“大学生科普惠农服务”行动。普及绿色发展、食品安全、卫生健康、耕地保护、防灾减灾等科技知识和观念,传播科学的生产、生活理念,反对邪教迷信,帮助农民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农民健康素养,建设美丽乡村和宜居村庄。
——深入开展农业科技下乡活动。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的科技需求,组织专家、科技人员下乡入户,深入田间地头,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服务农民和农业生产,着力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队伍。
——大力开展农村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科普工作。结合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着力加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留守妇女儿童老人的科普服务力度。加强面向农村群众的各类科普资源的开发集成共享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开展面向偏远地区群众的科普教育、传播与普及,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的科普宣传活动。
分工: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市科协。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地震局 、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社科联。
(三)实施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围绕湛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绿色发展、安全生产、信息技术、职业发展等相关知识和观念在城镇劳动者中广泛普及,提高城镇劳动者科学生产和健康生活能力,促进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整体水平跨越提升。
——围绕贯彻落实湛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进城务工人员及失业人员的培养培训为重点,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为湛江创新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围绕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城镇化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
——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措施:
——加强对城镇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宏观管理。促进用人单位重视和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带薪学习制度,鼓励职工在职学习。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创新创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新成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面推进高级研修、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等重点项目。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参加跨行业、跨学科的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
——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技工院校为基础,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举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面向城镇全体劳动者,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岗、定向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和创业培训,力争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劳动者都有机会参加一次相应的职业培训。办好湛江职工大讲堂,充分发挥湛江职工教育网作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受众面,激励更多的职工提升技能水平。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青年就业创业行动,推进进城务工青年订单式技能培训,组织青年技能训练营,鼓励青年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工业设计大赛。深入实施全市妇女巾帼建功活动,广泛开展妇女岗位培训和创业技能培训,激励妇女在工作岗位上建功成才。
——广泛开展经常性职工科普教育活动。继续深入推进“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创建等活动,着力打造一批学习型、创新型、技能型团队。充分发挥企业科协、职工技协、研发中心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举办面向职工的专题讲座,组织职工技能竞赛、工业设计大赛和同业技术交流,广泛开展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等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组织专家团队深入乡镇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在企业内部刊物、广播、闭路电视、局域网络上开办科普专栏,设立科普橱窗、职工书屋等,充分利用有关实验室、产品陈列室等建立科普宣传阵地。加大面向科技工作者的健康知识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健康讲座、心理培训等宣传教育活动。关注进城务工青年的情感需求和心理问题,着力加强对务工青年的人文关怀。
——广泛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科学素质工作。大力开展“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和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组织开展进城务工人员专题培训,将绿色发展、安全生产、健康生活、心理疏导、防灾减灾等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加强面向城镇劳动者科普读物的开发集成与共享工作。
分工:
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市科协。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团市委、市妇联。
(四)实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任务:
——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对科学素质工作的认识,加强规划设计,创新科普方式,强化教育培训,将提高科学素质贯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选拔录用、教育培训、综合考评全过程,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执政、科学发展和科学生活的能力,促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的建设。
措施:
——科学统筹规划。认真贯彻落实《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2014—2018年广东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完善健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技教育机制,将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分层次按需求制定科普培训规划,制定相关年度计划和实施意见,将科学素质教育列入湛江市干部在线学习中心等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平台的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落实课题课时,组织相关专题研究,加强领导干部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培育。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程和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创新理念和创新思维。
——完善考核机制。在领导干部考核和公务员录用中,体现科学素质的要求。在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考察、年度考核中,强化与科学素质要求相关的具体内容。利用信息技术量化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教育学习时间和内容,实行科技教育学分制管理,提高网上自学的积极性,实现各级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参加网上学习全覆盖。大力宣传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注重科学素养、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的典型,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提高科学素质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教育培训。着力推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提升工作。深入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纲要,针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群体的职业特点和需求,抓好公务员四类培训工作,增强公务员运用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面向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普工作,组织开展专题科普报告会、科普讲座、科普进机关等活动。大力推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带头“读一本科普书、听一场科普讲座、参加一次科普活动和阅览一个科普网站”行动。
分工: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妇联、市社科联、市科协。
(五)实施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
任务:
——构建科学教师培训体系,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科学教师科学素质和科技教育水平,建立高素质的优秀科技教师队伍。
——积极构建科技教育信息服务公共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学校科学教育设施,推动优质资源共建共享,不断提高科技教育与培训水平。
——完善科技教育与培训基础设施,加强校内外科技教育培训基地、实践场所和科学夏令营建设,提高校内外科技教育与培训设施的利用率和功能。
措施:
——加强科技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和研修,大力提高科技教师的科学素质。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师范院校开设科技教育专业或相关课程,培养更多科技教育师资人才。每年选派优秀科技辅导员到国内外参加培训和科技交流活动,取长补短,拓宽科技教育视野,提升科学素质和科学创新能力。建立骨干科学教师、骨干科技辅导员培训制度,每年开展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的业务交流,举办科学实践能力提升研修活动,提高教师科技教育的教学能力和水平。加强校内外专兼职科技教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继续教育、评价、考核、激励机制。“十三五”期间每年市级培训一定数量的科学教师和骨干科学教师,每年组织6名骨干科普科技指导教师进行科学实践能力提升的市级研修活动。
——提升科学教育基础的支撑作用。组织优秀科学类教师和科技科普指导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开展送教活动。充分发挥各级科学教育特色学校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教育成果化、制度化,建立面向中小学校的青少年科技创新网络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科技教育专家库。
——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的实践研究,注重学思结合,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
——加强科技教育与培训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图书室、特色科学教育工作室的建设,充实科学实验仪器、教具、音像设备、计算机、图书、多媒体等,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合理规划布局现有科技教育基地、场所,不断提高使用效率。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参与中小学科技教育网络资源建设,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不断丰富网络教育内容,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广泛共享。“十三五”期间,创建50个市命名的“中小学特色科学教育基地”。
分工:
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
(六)实施社区科普益民工程。
任务:
——普及倡导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普及绿色发展、安全健康、应急避险、和谐社区等知识和观念,促进社区居民全面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提升社区居民应用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改善生活质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激发社区居民提高科学素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促进基层社区服务设施融合发展,完善社区科普设施,提升社区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深入推动社区科普示范体系建设。
措施:
——广泛开展社区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开展科技、文化、卫生、安全、健康、环保进社区以及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各类科普活动。面向村转居的城镇新居民开展适应城市生活的科技宣传、教育和普及活动,帮助新居民提升自身素质、融入城镇生产生活。发挥社区科学教育在服务民生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的作用,面向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开展科学、安全、健康生活等宣传和教育,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组织开展社区气象、消防、防震减灾等各类应急科普工作,大力开展社区居民安全技能培训、老年人急救技能培训等各类安全科普工作。
——提升社区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围绕城镇劳动者和社区居民学习工作、就业创业、卫生保健、科学生活的需求,加强社区“科普组织、科普书屋、科普活动室、科普画廊、科普志愿者服务站”建设,大力提升社区科普公共服务质量,积极推动社区科普信息化,建设智慧和谐社区。
——积极推动社区科普示范体系建设。大力开展党员先锋岗、工人先锋岗、青年文明岗、巾帼文明岗、妇女之家等建设,深入推进科普示范社区、和谐社区、美丽社区建设。深入实施“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积极开展科普示范社区建设,进一步提高科普示范社区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发挥科普示范社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科普服务进街道、进楼宇、进家庭。
——建立健全社区科普工作管理小组,推动社区科普工作“有工作计划、有工作经费、有科普资源和有科普人员”的四有建设。建设完善社区科普组织,依托社区的管理者和社区工作人员、科学教师、科技人员、科普专家、离退休科技人员、大学生社工及社区居民等科普志愿者广泛开展社区科普便民服务活动。加强对社区科普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社区科普员的业务培训,为开展社区科普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分工:
牵头部门:市文广新局、市妇联、市科协。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社科联。
(七)实施科普信息化工程。
任务:
——用互联网思维推动科普观念、科普内容、传播方式、科普活动、科普资源共享、科普服务平台、科普运行和运营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加快科普工作信息化。
——培育科普创客文化。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实现科普与艺术、人文的有机结合,创新性地推出更多有知有趣有用的科普精品,让科学知识在网上和生活中流行。
——加大各类媒体的科技传播力度。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深度融合,创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和通俗易懂的适应互联网传播的科普作品,运用多元化手段实现多渠道全媒体传播。
——创新科普服务模式。采集和挖掘公众科普需求,做好科普需求跟踪分析,强化移动端科普推送,实现科普精准服务,营造“众创、靠谱、众享”的“互联网+”科普生态圈。
措施:
——实施“互联网+科普”行动计划。实施科普信息化建设工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科普信息化建设。加强微科普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功能全面、安全稳定的科普云平台,推动科普信息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服务。组建科学传播专家库,逐步建立科普信息审核机制,强化科普内容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科普信息化的迭代建设,不断推陈出新,运用各种新的技术手段,大力推动“科普中国”网络资源落地运用,通过二维码等方式引导公众便捷参与,设置科普活动自媒体公众账号,开展微博、微信配送、微视直播、现场访谈线上互动等活动,促进科普活动线上线下相结合,让科学知识在网上流行。适应公众对科学技术的广泛需求,加强科普资源信息化、系列化、专业化建设,建设好湛江科普资源网、拓宽大众科普传播渠道,因地制宜地推动在机关、社区、公园、宾馆、车站、影院等公共场所设立科普传播网点、传播终端,为公众获取科普知识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推动原创性科普融合创作。围绕公众关切的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大力开展科普文章、科普视频、科普微电影、科普动漫等形式多样的科普作品创作。运用形象化、人格化、故事化、情感化等创作方法,增强科普作品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建立完善科普融合创作的社会动员激励机制,以比赛、评奖、作品征集、虚拟动员等方式,加大对优秀原创科普作品的扶持、奖励力度。发挥科普资源产业联盟等机构平台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资源的开发与推广。促进科学与文艺跨界合作,加强优秀科普产品、网络科普、科普动漫、科普图书、科普挂图的开发、征集工作。推动形成专家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信息化科普内容产出机制,生产适合多渠道全媒体传播推广的科普融合创作作品。充分利用专业学会、教育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科普教育基地的人才、资源优势,加强优质科普资源的集成共享利用,完善科普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科普资源使用。
分工:
牵头部门:市科协、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社科联。
(八)实施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增加科普基础设施总量,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提升科普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扩展有效提高公众科学素质的阵地。
——优化科普资源配置,推进优质科普资源开发开放共享,拓宽公众参与科普的途径和机会。
——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的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提高科普公平普惠程度。
措施:
——加强对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的宏观指导。推动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科普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和监测评估体系,加大对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公共投入,优化和提升现有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
——深入推进科技馆事业发展。加强引导各县(市、区)科技馆规划建设,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主题、专题和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馆,充分发挥科普主阵地的科学教育作用。加强展览和教育活动的设计策划,促进实体科技馆在数量上的适度增长和功能上的有效提升,推进馆校结合非正规教育的开展,提高科技馆的辐射率和利用率。加大“流动科普馆”、“科普大篷车”的服务范围,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加强对各类科技馆运行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科技馆的作用,大力开展具有前沿性和示范性的展教活动,积极探索和建立以大型社会化科普设施为核心的现代科技馆体系。
——积极推动各类专业科技博物馆建设。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单位和公民集合科普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和发展一批专业或产业科技博物馆,深化科普宣传教育功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公益性的特色科普场馆,为社会科普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基层科普设施建设。推动在各县(市、区)建设具备科普教育、培训和展示等功能的综合性科普活动场所。加大面向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设施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教育机构、中小学等利用现有场所,建设农村中学科技馆、乡村学校少年宫和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等农村青少年科普活动阵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公益性科普设施,组织发动广大群众走进科普教育基地、参加科普游活动。力争到2020年全市6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建有科普活动场所。
——大力推进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推动各县(市、区)建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卫生保健等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加强科普基地的考核和动态管理,提升科普教育服务能力。到2020年,全市新创建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3个,省级科普教育基地5个,市级科普教育基地30个以上。推动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各类培训基地、文化场所等增加科普教育功能。
——推动优质科普资源开发开放共享。大力推动宝钢湛江钢铁基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实验室、研发基地、生产线、产品展示中心向公众免费开放,广泛开展社会公益科普活动,探索科普资源开发开放共享的有效模式。充分发挥科技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的网络、人才和技术优势,搭建大联合大协作的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平台,向社会推送优质科普资源。
——加强科普设施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科普基础设施的改造升级和功能拓展,提高科普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引导社会公众利用现有科普设施平台,获取高级便捷的科普信息资源,促进科普信息资源线上线下应用传播。
分工:
牵头部门:市科协、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九)实施科普产业助力工程。
任务:
——探索建立促进科普产业发展的激励政策,鼓励和扶持科普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设科普众创空间,壮大科普产业联盟,丰富科普产品和服务内容,提高科普产品品质和服务效能,增加公共科普产品的供给和服务。
——促进科普产业创新发展。培育科普产业市场,激发科普创客创业热情,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科普资源的转化。
措施:
——加强对科普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开展科普产业发展的基础理论与发展对策研究,指导科普产业健康发展。推动将科普产品和研发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范围,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产业。
——推动科普产品研发与创新。依托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科技研发中心、科技社团等建立科普产品研发机构,增强科普产品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科普化。加快科普公共产品开发,支持科普展品、教具的设计制作以及科普影视和动漫产品的开发,大力提高科普作品的原创能力。充分挖掘大学生的科普设计创意资源,推动科技类赛事成果集成和转化。积极提升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能力。扎实推进“攀登计划”实施,开展湛江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资助高等院校10个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包括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科技发明制作等各类科技实践研究,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累后备人才。加强科普创作和产品研发示范团队建设,促进科普产业源头创新。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科普产品转化,探索科技创新和科普产业结合的有效机制。
——加强科普产业市场的培育。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导向,加大科普创客模式的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科普产品的研发、创作、设计、生产、流通。创新科普服务模式,积极搭建科普创意交流、科普产品开发和销售的科普创客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推动建设线上科普产品交易平台,支持线下科普产品和服务交易平台建设。推动科普产业集聚,支持科普产业龙头企业、科普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
——推动科普产业体系建设。建立科普产业培育体系,建设科普产业社会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一批原创科普作(产)品示范基地,扶持科普出版、旅游、会展和新媒体等产业的发展。推动战略合作型、成果转化型、联合攻关型、研发基地型、技术咨询型等科普产业合作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普产业体系。
——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科普产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兴办各类科普文化产业。
分工: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科协。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社科联。
(十)实施科普人才建设工程。
任务:
——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科普创作与设计、科普研究与开发、科普组织与管理、科技教育与传播、科普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科普产业经营与管理的人才。
——优化科普人才队伍结构和素质。稳定专职科普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兼职科普人才队伍,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大力培养面向基层的科普人才。
——推进科普人才的规范化培养和知识更新,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机制,推动科普人才健康有序发展。
措施:
——加强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中小学科学课程和课外科普活动,重点在中小学校、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青少年宫等建立专职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依托科技专家、大学生志愿者、老科技工作者等建立兼职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稳定和发展农村科技辅导员队伍。加强对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的培训,提高其开展科学技术教育、组织策划科普活动的能力。
——加强农村实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农村党员、基层干部、基层科普组织人员、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业务骨干、农村科普带头人、回乡知识青年和基层科技、教育工作者以及离退休人员,积极发展科普员队伍,向群众传递科技信息,组织群众参与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活动。利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农村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活动站等,采取培训、示范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农村实用科普人才,提高科普服务能力。
——加强城镇社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结合科教卫生科技进社区、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社区科普大讲堂等各类社区科普活动以及“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大力发展街道科协和社区科普协会等基层组织,发展壮大社区科普工作者队伍和科普志愿者队伍。依托大学、科研机构、科普组织、科普场馆、科技团体等,建设社区科普人才培训基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社团、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人才积极参与社区科普活动。
——加强企业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科协、团委、职工技协、研发中心等的作用,结合职工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和各类科普活动,培养和造就企业实用科普人才。
——大力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科普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各级各类科普志愿者协会、科普志愿者服务站等组织,建立科普志愿者管理平台,规范科普志愿者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学会等科技社团的科普人才资源优势,大力推动科学传播专家团队建设。充分发挥科普志愿者协会等专业团体的作用。鼓励老科技工作者、高校师生、中学生、在职科研人员、传媒从业者参加科普志愿者队伍。在大型主题科普活动和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的展教活动中,充分发挥科普志愿者的作用,为其提供参与科普实践的机会。发展应急科普志愿者队伍。
——加快科普专门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办好科技传播和相关专业,培养科普展览设计开发、科技教育活动组织策划、科学实验等方面的科普场馆专门人才。形成一批爱科普、懂市场、会经营的科普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一批科普活动组织策划实施、科普项目策划实施等方面的科普管理人才。提高科普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科普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和扶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小学教师等教育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绿色网络等网络文明系列活动。
——加强科普人才的培训工作。加强科普人员职业道德、科普从业评价、科普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面向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传播能力培训,探索科学家做科普的新模式和好方法。加大对科普管理人才的培训和知识更新力度,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普组织、企业与相关机构建设科普人才培训和实践基地。
分工:
牵头部门:市科协、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社科联。
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条件
(一)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要把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分工,将有关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和计划,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科协要充分履行市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建立《科学素质纲要》检查评估机制,加强对《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适时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实施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长效机制。
——建立完善湛江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共建机制。充分发挥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整合资源,联合实施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重点行动、重大基础工程建设、科普信息资源开发共享服务等重要任务,协同推进全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建立市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办公室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推进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的共建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形成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合力。
——建立科研与科普密切结合机制。研究制定在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相应增加科普任务的措施与办法。将科普工作作为市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不涉及保密的情况下,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科技发现和创新成果。推动市重大工程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在立项时增加相应科普任务,验收时对科普效果进行评价。推动承担市科技项目的科研团队、企业、高校和广大科技专家在科研与科普工作的结合上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充分发挥科技社团联系科技工作者的重要作用,探索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普资源的新途径。
——建立监测评估和激励机制。依照国家相关标准,探索建立公民科学素质发展监测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全市科普统计工作,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提供衡量尺度和指导。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扬,大力宣传先进人物和典型经验。
——建立完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社会动员机制。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科普示范县(市、区)等群众性社会性创建活动,进一步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完善科普人才评价政策,提高科普人员和科普成果在科技考核指标中所占比重。落实和完善有利于科普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增加科普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
(三)保障条件。
——政策法规。市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政策法律法规中,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研究和制定促进我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激励措施,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政策保障水平。
——经费支持。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教育、科普经费的投入水平,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各有关部门根据承担的《科学素质纲要》实施任务,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落实所需经费。完善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财政、税收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加强经费管理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进度安排。
——启动实施。2016年,推动和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十三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制定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总结经验,全面部署“十三五”《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工作。
——深入实施。2017-2019年,继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评估,针对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推进各项重点任务的实施。
——总结评估。2020年,组织开展督查,对“十三五”期间全民科学素质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向湛江海东新区下放一批市级管理事项的通知
湛府办〔201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加快推进湛江海东新区建设现场办公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湛江海东新区建设效率,本着“权责对等、能放则放”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以授权或委托形式向湛江海东新区下放24项市级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
湛江海东新区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接好市级部门下放的管理事项,确保下放的管理事项落实到位;要履行好下放后的市级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要推广行政审批标准化及一门一网式政务服务改革,通过设立服务窗口或网上受理申请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湛江海东新区管理体制特点,加强下放后的市级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业务分类指导,把下放事项的职责任务、审批条件、运行程序、办理时限等予以明确,并与湛江海东新区做好衔接;要强化下放后的市级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跟踪监管相关制度,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要大力支持湛江海东新区发展,积极协助湛江海东新区办理需要转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事项。
赤坎区、坡头区、吴川市、遂溪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支持湛江海东新区建设发展,加强与湛江海东新区沟通协调,防止多头管理和多头执法。
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下放市级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督办工作,并会同市法制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对下放后的市级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向湛江海东新区下放一批市级管理事项目录(共24项)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向湛江海东新区下放一批市级管理事项目录
(共24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办〔201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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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2日
湛江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救助对象资助参加医疗保险,资助、减免医疗费用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救助。
本细则所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出院时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费用直接减免,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五)属地管理。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并组织和实施;
(二)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拨付医疗救助金。
第五条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年度预算并发放医疗救助金;
(二)审核审批医疗救助申请;
(三)受理特殊医疗救助申请;
(四)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医疗救助申请;
(二)核查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情况并公示核查结果;
(三)管理本级医疗救助金。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制订医疗救助标准;
(二)落实和检查本级医疗救助金的预算和筹集;
(三)负责医疗救助金的复核,会同民政部门拨付资金;
(四)检查、监督医疗救助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规范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医疗救助与平价医疗服务等惠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公安(车辆管理)、房地产登记、税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查询公函,及时提供医疗救助申请人汽车、房产、税收等家庭资产和经济收入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并与民政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
2.本市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上限的重病患者。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十三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金额不超过户籍所在地的6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包括医疗参保资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
(一)医疗参保资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二)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定额门诊救助,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
2.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3.门诊救助的定额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4.已经开展住院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的县(市、区),也应当将门诊医疗救助纳入“一站式”结算。
(三)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其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1.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2.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乳腺癌、宫颈癌、戈谢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第十五条重点救助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直接审核办理。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应当先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再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认定程序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4〕202号)执行。
第十七条特困供养人员的门诊和住院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年度累计2万元以下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实行“一站式”结算;超过2万元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事前向特困供养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书面申报诊疗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全额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在年度最高限额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门诊和住院自付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补助。年度累计1.5万元以下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实行“一站式”结算;超过1.5万元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事前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书面申报诊疗方案,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第十八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门诊和住院自付部分年度累计1万元及以上的,按以下比例分段分别进行救助:个人自付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救助40%,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救助50%,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救助60%,8万元以上的救助7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
各地要逐步提高医疗救助封顶线年度最高限额,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办法。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月结算一次。于每月10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凭救助对象签字的《医疗救助结算单》、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据、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月度救助汇总表等,到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对账,确认上月度支付的总金额;县(市、区)民政局对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逐一审批,并将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救助资金汇总,于每月20日前送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县(市、区)民政局提供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救助资金明细表,于每月25日前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将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救助资金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条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费用在医疗救助金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和审批备案手续,救助标准参照定点医疗机构救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下列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按20%比例中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
具有社会救助职能的单位或公益性社会组织通过依法募捐,向个人开展人道主义及慈善医疗救助的工作,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尊重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意愿,及时将经过医疗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汇总整合社会救助和慈善服务的政策、项目和资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互联网等载体广泛宣传,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第二十六条对骗取医疗救助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救助,追回所领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疗救助经办人员应当依法对救助申请开展调查、审核、审批,不得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泄露救助对象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资金。
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湛江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湛民〔2014〕9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 〔201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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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
湛江市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粤府办〔2016〕35号)精神,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我市旅游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游客权益等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治标与治本并举,着力解决旅游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旅游市场监管的综合治理机制,扎实推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制。通过湛江市旅游城市建设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和市场秩序建设问题,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形成“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力,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湛江市旅游城市建设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牵头负责统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协调和监督工作。旅游市场监管责任清单内的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并将名单报市旅游局备案。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旅游市场监管主体,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理顺部门间职责分工,建立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执法和投诉受理协调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主动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
(三)督促旅游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旅行社、购物店、饭店、景区、交通、餐饮及在线旅游等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主动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游客出游安全,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大力宣传“诚信兴商、合作共赢”的价值理念,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氛围,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四)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完善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提醒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行为指南,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旅游经营者注重质量和诚信。强化媒体的舆论监督,支持媒体曝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事件。
三、工作措施
(五)制定监管责任清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尽快制定并公开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明确职责、执法权限和监管方式等事项,加强市县联动、部门联动,强化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共同责任,提升综合监管效率和市场整治效果。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落实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定并协调实施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年度计划;协调组织实施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联合执法督查检查;负责监管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导游、领队的服务行为,依法查处无证从事导游、领队服务行为的违法行为;统一受理旅游者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监督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市工商局:负责旅游经营者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旅游业务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等;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负责旅游市场中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针对旅游合同侵权案件,配合出台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市公安局:负责旅游治安、道路交通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旅游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出入境旅游违法行为和假冒旅游网站,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等;查处借旅游之名实施诈骗以及非法代理签证等违法行为;监管旅游景区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公共秩序,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游客等不法行为,防范和打击旅游市场违法犯罪活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旅游客运车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资质经营旅游客运行为;引导企业签订规范的旅游包车合同,并提供旅游包车合同的示范文本;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等。
市质监局:负责对旅游区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游乐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涉旅特种设备质量的管理和安全监管;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旅游产品的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旅游市场价格监管。重点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行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以低于旅游成本报价招徕游客、以零负团费和“特价”等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落实价格减免优惠政策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旅游餐饮经营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负责景区周边和游客集散地餐馆、食品店的监管整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旅游餐饮行为。
市商务局(口岸局):负责整顿规范旅游纪念品市场秩序等相关工作,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加强对口岸区域旅游服务网点的巡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民用航空企业侵害航空消费者权益行为,维护旅游者机票改签的合法权益;配合旅游部门共同治理不文明行为等。
市网信办: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督促电信企业和旅游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开展在线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虚假旅游广告信息等。
市林业局:负责生态旅游景区内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管,重点查处乱砍滥伐、乱捕野生动物、乱垦乱占生态林地等违法行为。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公共卫生安全和防疫处置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督促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查处旅游生产安全事故。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景区景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旅游沿线生产排放监测,重点查处生产经营企业超标排放污染景区等违法行为。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旅游景区(点)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指导活动场所依法开展活动,负责或协调查处在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从事欺骗游客的各类违法活动。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利风景区的申报和规划工作,对水利景区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文广新局:负责景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的维护和整治;负责旅游景区景点、酒店等文化娱乐场所、文艺演出团体的文化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演出行为;负责组织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新闻媒体强化对旅游理性消费的引导宣传;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旅游业劳动力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对旅游企业劳动合同、工作支付和相关社会保险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不与所聘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拒付、拖欠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制定本部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年度计划,抓好相关旅游市场监管常规执法检查。积极参与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完成相关旅游市场监管任务,及时向湛江市旅游城市建设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和监管情况,并提交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执法检查总结。
(六)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旅游市场监管跨部门综合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市场主体分类名录库和旅游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库,将市场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运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惩戒等措施,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引导相关市场主体自觉守法。
(七)探索建立旅游诚信体系。拓展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模块,开发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功能,并加强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互通,定期公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记录,有效规范旅游业经营行为。探索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旅游信用严重缺失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对相关权利予以必要约束。加快对导游征信系统的推广,进一步优化完善系统功能,逐步形成自觉守法执业、诚信服务的行业新风尚。
(八)深化旅游综合监管体制改革。根据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在2016年底前将旅游市场执法列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科学界定和划分各级旅游执法机构执法权限和执法重点,理顺旅游执法机构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关系,积极探索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的有效形式。
(九)加强旅游执法与司法相结合。加强旅游执法机构与公安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涉旅游刑事案件通报机制,及时移交侵害游客权益和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加强涉旅游纠纷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游客通过司法、人民调解等途径妥善解决纠纷,保障依法维权。
(十)开展重点专项治理。针对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非法一日游”“非法港澳游”,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欺骗和强制购物、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黑旅行社”“黑导游”等非法经营行为,加大对在线旅游企业及旅游购物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设置岗前执法资格考核,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水平和执法能力。
(十二)加强监督。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和服务质量提升纳入各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严格规范旅游执法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推动形成依法治旅的良好氛围。
五、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按照省、市的部署要求,加强协同配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着力提升旅游综合监管水平,推动我市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要保障旅游市场执法经费,探索设立旅游投诉调解委员会,完善旅游投诉纠纷调解机制。
(十五)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法制培训、案例分析等有效方式,强化对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培训,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依法经营的培训力度,使旅游执法人员和广大旅游从业人员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广大旅游者理性消费、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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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办 〔2016〕46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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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8日
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着力推进市场取向改革,突出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企业投资发展环境,借鉴东莞、珠海两市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为核心,积极探索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开展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投资项目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再造办事流程,实行“先建后验”,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便捷化和政府监管高效化,以达到项目快落地、快建成、快投产,同时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和责任的目的。
(二)办事流程。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依规作出书面承诺,自主开展勘察、设计、评审等工作。通过开工前备案登记后,便可自主开展施工,施工过程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接受全过程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全面验收。(详见附件1)
(三)试点范围。选取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范围内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不敏感的产业项目(不含商业和房地产项目),以及各区产(工)业园区内在《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且符合湛江市产业规划的工业项目及其他优质项目进行试点工作。国家和省对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试点做法
(四)实行试点项目准入和退出制度。项目企业向试点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纳入准入审批试点的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局征求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人防、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确认其试点资格。试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对一年内未能开工的项目,自动取消试点资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五)优化相关地块出让前的审批服务。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74号)的要求,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在确认试点资格后,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市相关部门审批流程和标准,指导试点项目提前开展设计及其他审批准备工作。实行“一门式”“一网式”受理,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和提醒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人防、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根据试点项目的需求,提供技术审查和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前完善设计文件等材料,实行并联式审批,加快相关审批审查和评估评价事项办理。相关审批审查和评估评价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局汇总成“许可清单”,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公告时提供相关协助和告知等便利。土地出让时,项目建设用地附有“许可清单”,且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许可清单”的许可范围的,投资者无需办理相关事项审批;超出“许可清单”范围的,须单独申报有关事项审批。在产(工)业园区具备本条设定条件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进入报建程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各区政府(管委会))
(六)实施企业依法承诺制度。各有关部门以法律法规设定标准为依据,分行业制定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等准入承诺标准(详见附件2)。准入承诺标准作为企业投资项目设计、建设、验收的标准。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
(七)实行备案制度。在企业签订相关承诺书的基础上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围绕设计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不再对施工图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对施工图进行形式审查和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事项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是否存在超过规划高度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
(八)实行承诺加备案制下的并联审批制度。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环节的审批流程,推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与施工图审查备案由串联审批转变为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
(九)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试点项目的审查环节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立健全规划设计技术审查标准与规则,探索建立规划项目专家咨询制度。(责任单位:有关审批部门)
(十)施工许可环节实行“零审批”制度。试点项目在实施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备案制度、并联审批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实行施工许可环节“零审批”制度。项目完成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备案,签订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登记书,办理完成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建立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完善规划条件核实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规程,建立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在项目准入时,认真审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纸,并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要求开展施工,在相应阶段施工前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验收合格投产(使用)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实行正常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四分之一,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抽查数量及次数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和依法依规对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并及时对各种危险隐患进行检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企业不能履行承诺以及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个人和主体的处罚力度,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其他有关审批部门)
(十二)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加强对涉及项目投资建设中介机构的监管考评,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间、服务收费,依法严肃查处勘察、设计、评审、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有关审批部门)
(十三)推动审批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和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部门间审批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实行项目信息的实时录入、实时共享、实时监管。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对严重违规的行为列入征信系统,并进行部门间联合惩戒,提高对企业监管的效率。(责任单位:有关审批部门)
(十四)推行验收事项标准化、科学化。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书的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验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投资项目验收事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及备案、人防验收等验收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水电验收除外),分别同步进行,提高验收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时,根据各自行业规定,如采用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文件齐全即可,实行即来即办、件齐即备;如需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审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工程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开展联合验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其他有关审批部门)
三、保障措施
(十五)统一思想认识。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进一步明确改革目的和路径,确保改革顺利推行。
(十六)明确责任分工。试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督导和验收工作。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将试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进行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就试点项目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跟踪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列出承诺标准、审批清单、审批时限和审批程序。
(十七)加强业务培训。加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及集中学习活动,提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专办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十八)建立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和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串通恶意侵害公共利益、没有牟取私利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九)及时总结评估。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省有关部门、国内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开展实地调研,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改革成功经验,调整优化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提供经验示范。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主要办事流程图,此略
2.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承诺书,此略
关于印发《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农通〔2016〕351号
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人财保险湛江市分公司,农行湛江市分行,邮蓄银行湛江市分行,湛江市农信联合社,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金融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湛江市农业局反映。联系电话:3220030。
湛江市农业局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金融局
2016年10月31日
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落实发展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破解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的发展瓶颈,推动我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在全市实施农业“政银保”项目。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7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平等、自愿、诚信”为原则,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为扶持对象,以财政投入为杠杆,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承保或贷款人信用(抵押物)等担保为保障,构建风险分散、可控的农业融资平台,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模式,破解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农业“政银保”,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为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快捷、便利、低成本的融资渠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项目实施一个周期后(2-3年),预期我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现代农业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发展实力和服务带动能力进一步增强,农业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供销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三、部门职责
湛江市农业局:负责会同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金融局制定、修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农业“政银保”项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农业“政银保”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备案工作,负责发布《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申报指南》(下称“《申报指南》”)并组织开展合作贷款申报工作,负责对申报合作贷款进行审核并向合作贷款银行推荐,负责指导合作贷款逾期追偿工作,负责牵头办理政府合作贷款超赔基金理赔工作,负责牵头办理合作贷款利息、保费补贴工作,负责组织各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湛江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统筹安排和管理。
湛江市金融局:负责协调银监、保监等部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项目,按照单位职责协助做好农业“政银保”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四、合作单位
(一)合作银行。依法在我市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制度健全、营业网点数量较多且分布合理,并在湛江市农业局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主要职责:对湛江市农业局审核推荐的合作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发放贷款和贷后管理。
(二)合作保险公司。依法在湛江市登记注册或以分公司形式在湛江市开展业务,在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一年以上,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评估制度健全,并在湛江市农业局备案的保险公司。主要职责:与湛江市农业局和合作银行合作,开展农业“政银保”项目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五、项目资金
湛江市农业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省财政下达给我市的农业“政银保”项目资金进行合理分配,科学确定贷款超赔基金、保费补贴、合作贷款利息补贴和合作贷款超赔基金的固定基数。对湛江市农业“政银保”工作,湛江市财政予以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六、扶持对象(申请合作贷款对象)
(一)扶持对象
1.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以上示范社;
2.湛江市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3.湛江市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4.湛江市种养大户。
(二)申报条件
1.生产经营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3.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4.合作贷款建设项目没有享受其他财政项目补助资金。
5.必须参加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
七、扶持方向(合作贷款用途)
扶持我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上马一批投入高、规模大、见效快、效益好的关键项目。具体包括:农产品城镇和城市社区直销店(点)、直销超市等场所的建设、租用、装修;农产品保鲜冷链系统或烘(制)干系统设备设施购建;农业投入品生产或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购建及升级改造;农产品加工、仓储设备设施购建及升级改造;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购建及升级改造;电子商务及信息网络平台应用;农业生产基地或示范基地建设;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所需流动资金;经湛江市农业局同意的其它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用途。
八、杠杆率
湛江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累计总额不超过政府超赔基金总额的10倍,即湛江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杠杆率为10:1。
九、贷款周期
农业“政银保”项目合作贷款期限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贷款期限:
(一)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流动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十、贷款额度、限额
合作贷款对象在一个合作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一)湛江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不超过10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社不超过150万元。
(二)湛江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150万元,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三)湛江市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不超过80万元。
(四)湛江市种养大户不超过50万元。
十一、贷款利息补贴标准
政府按照单笔合作贷款实际利率的50%予以利息补贴,但最高不超过3%/年(含),其余部分由合作贷款对象承担。
合作贷款期限不足1年和超过1年不足2年的,不足1年部分的合作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按合作贷款利息年补贴总额乘以如下比例计算。
注: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十二、保费及补贴标准
合作贷款保费:合作贷款保费按照最高不超过合作贷款额度的2%(含2%)/年执行。
合作贷款保费补贴标准:政府按照单笔合作贷款实际保费的50%予以合作贷款保费补贴,其余部分由合作贷款对象承担。
合作贷款对象以实物抵押(自行担保)贷款的,不予以保费补贴。
十三、贷款逾期赔付
(一)免赔率。合作贷款银行每笔合作贷款免赔额为合作贷款本金损失额(按本金损失额逾期超60天为界限,下同)的20%。
(二)单位责任。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实行政府、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匹配。合作贷款银行每笔合作贷款免赔额为合作贷款本金损失额的20%,合作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限额为该逾期贷款发放时间所处的年度累计实收湛江市农业“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费总额的180%。当合作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免赔部分由合作贷款银行承担,合作保险公司在最高赔付限额内承担合作贷款本金损失额的80%。年度赔付总额超过最高赔付限额时,超额部分由合作贷款银行承担20%,湛江市政府在超赔基金累计余额内承担80%(超过部分由合作贷款银行承担),合作贷款利息损失全部由合作贷款银行承担。
以实物抵押(自行担保)贷款损失的,由合作贷款银行自行全额承担。
(三)赔付程序。合作贷款逾期后,合作贷款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湛江市农业局和合作保险公司。湛江市农业局要根据贷款逾期情况指导合作贷款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劝导和催收工作。当合作贷款本金逾期60天后启动赔付程序,合作贷款银行先向合作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附齐相关资料),合作保险公司收到合作贷款银行索赔申请资料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超过最高赔付限额的,合作保险公司赔付到位后,合作贷款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联合向湛江市农业局提出赔付申请(附齐相关资料),湛江市农业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赔付手续。赔付落实后,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要在湛江市农业局的指导下继续积极依法追讨欠款。欠款追回后,按三方各自赔付的比例进行分配。
十四、申贷及办理程序
湛江市农业局发布《申报指南》。
(一)合作贷款对象按照《申报指南》编写申请资料(一式六份)报县级农业部门初审。县级农业部门收到合作贷款申请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并上报湛江市农业局(一式五份)。
合作贷款对象需在湛江市农业局发布的合作贷款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备案名录范围内明确指定具体的合作贷款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
(二)湛江市农业局收到县级农业部门初审同意的合作贷款申请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确认同意的出具《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申报审核意见书》,连同项目申报资料(一式四份)送合作贷款对象指定的合作贷款银行进行初审。
(三)合作贷款银行收到湛江市农业局送达的申请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工作。初审不同意的退回湛江市农业局;初审同意的出具《合作贷款保险建议书》,连同申请资料(一式两份)送合作贷款对象指定的合作保险公司。
(四)合作保险公司收到合作贷款银行送达的《合作贷款保险建议书》及申请资料后,会同合作贷款银行开展现场风险审查、评估工作,并各自对合作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合作保险公司:经风险评估,认为可以贷款的,向合作贷款银行出具《同意保险承诺函》;认为不能贷款的,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情况说明连同其他资料一并退回湛江市农业局。
合作贷款银行:经风险评估,认为可以贷款的,收到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同意保险承诺函》后,通知合作保险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并办理放贷款手续。贷款手续办理完成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贷款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送湛江市农业局备案;认为不可以贷款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连同其他资料一并退回湛江市农业局。
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的风险审查、评估、放贷工作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贷不成功的,由湛江市农业局告知申请合作贷款对象所在的县级农业部门。
十五、保费、利息的补贴方式和办理程序
合作贷款产生的保费、利息,先由合作贷款对象全额支付。本方案规定的予以补贴部分,分别由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贷款银行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向湛江市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保险、贷款资料),补贴资金转入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贷款银行专户后,分别由合作保险公司、合作贷款银行转划入合作贷款对象账户。
湛江市农业局每年1月和7月开展两次合作贷款保费、利息补贴审核工作。经审核同意予以补贴的,发布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湛江市农业局、湛江市财政局联合向湛江市政府请示补贴,经湛江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湛江市财政局从专项经费中予以拨付。
十六、管理机制
(一)合作单位退出机制。湛江市农业局每年年底对各备案合作贷款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进行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对参与积极性不高、3年内不参与开发农业“政银保”业务的和无理由拒绝开展农业“政银保”业务的以及收到相关资料后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处理意见的,予以终止合作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逾期叫停机制。当逾期贷款总额(指损失的本金)累计达市合作贷款超赔基金总额的80%时,由湛江市农业局通知各地农业部门暂停受理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贷款申请。正在开展初审、风险评估工作的,由湛江市农业局通知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暂停开展贷款审核、风险评估工作,暂停发放贷款。逾期叫停后,湛江市农业局将牵头组织对湛江市农业“政银保”项目系统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如有必要,将对本方案进行重新修订。
(三)动态监测机制。湛江市农业局、合作贷款银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联合对取得合作贷款的单位进行动态监测。对信用良好、项目绩效较高的,鼓励其还贷后继续申请合作贷款;对贷款资金不按照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使用、贷款逾期不偿还的,取消其申请合作贷款资格,并在“湛江农业信息港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建议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3年内不予以各类涉农财政资金扶持。
本方案由湛江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