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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期政府公报(总第21期)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6年第3期政府公报(总第21期)

时间:2016-06-30 17:55:24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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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64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64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湛府〔20165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湛府〔20165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湛府〔20165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

  (湛府〔20166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深入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湛府〔201664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2015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

  (湛府办〔201620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在全市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621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22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624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25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626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人社〔2016〕142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关于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方案(修订)》的通知

  (湛教〔2016108号)

  印发《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湛人社〔2016265号)

  关于调整湛江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70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安机关关于群众举报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公〔2016152号)

  关于调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6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6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54


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精神,培育和发展湛江高新技术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湛江地区注册经营,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以及进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的企业。

  第三条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进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申报条件,但评审未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

  第四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每年支持一批项目,每个项目支持30万元,引导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

  第五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提高科研管理水平。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要求、建立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并设立研发费用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辅助账或专账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第六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其他核心知识产权6件以上,与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关联度高且应用于其主营产品(服务)的,给予资助5万元;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获得其他核心知识产权共6件以上,与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关联度高且应用于其主营产品(服务)的,给予资助3万元。

  第七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转化科技成果13项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

  第八条鼓励引进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第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财政资金,从市科技专项经费里安排。已经享受市级财政扶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项目已享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的,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市级财政扶持。

  第十条本办法由湛江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64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511


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分割登记或转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已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登记或转让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在土地公开出让时设定为交易条件。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科技企业孵化器营运企业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入孵企业应当符合《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湛科〔201530号)的要求,转让对象必须承诺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登记及转让的办理。由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及转让对象的资格审核,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割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负责办理产权分割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七条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得办理产权分割手续;改变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6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湛府〔2016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516


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去库存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把去库存与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化解我市现有房地产库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商品房库存规模从2015年底的522.59万平方米减少到492.59万平方米以内,即在全部消化2016-2018年新增商品房供应的基础上,力争再化解3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库存(住宅商品房13.5万平方米、非住宅商品房16.5万平方米),其中2016年化解11万平方米,2017年化解10万平方米,2018年化解9万平方米。去库存具体任务见《2016-2018年湛江市去库存任务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管理,合理控制新增商品房供应规模。加强房地产市场研判,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单家独户宅基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编制年度供地计划,科学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别和县(市、区)差异,坚持一地一策,优化房地产开发规模,把握供地节奏,合理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对非住宅商品房尤其是商业办公库存明显供过于求的区域,要限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对非特定商业街区的商业用地,在保证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20%的前提下,可按法定程序调整为居住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优化三旧改造政策,统筹平衡商业、办公、工业等改造项目规模。(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市三旧

  改造办)

  (二)适当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在全市停止商品住房项目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对在建的住宅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开发商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引导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库存商业地产改造为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冬休来湛江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湛江冬休避寒、滨海度假等旅游优势和资源环境优势,引导房地产企业大力发展养老、旅游地产,打造小户型、精装修优质产品,满足市场多层次尤其是冬休客在湛江购房置业需求。(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及住房公积金政策,降低市民群众的购房税负。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精神,及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自201621日起,免征房地产交易环节价格调节基金。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牵头商洽省内其他城市和北方城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为外地居民在湛购房创造条件。(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和优化行业服务,鼓励开发商适当降价销售。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要求,推进房地产业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降低有关收费和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成本。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工作流程,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在房地产项目规划报建、预售审批、竣工验收、销售办证等环节上为企业排忧解难。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房管部门充分做好房地产数据统计和市场调研,每月底在网站发布全市房地产销售信息,引导房地产企业准确把握市场规律和市场走向,适时调整营销策略。对库存压力较大的房地产项目,鼓励企业适当降低销售价格,实行薄利多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湛江银监分局)

  (五)支持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要贯彻落实粤建房函〔2016456号文精神,大力支持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对全市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意愿进行调查摸底,对接房地产企业组织团购活动,鼓励开发商根据购房面积给予优惠。各地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库存压力和财政情况,探索对进城购房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鼓励农村户籍人口缴纳住房公积金,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农民安家贷业务,优化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满足农村户籍人口进城购房贷款需求。保障农民群体在农村享有的权益,对本市农村户籍人口到市区、县城购房但户籍暂未迁出的,其在农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不变,并可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养老、医疗、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每年举办两次以上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并针对性举办专题招聘会,为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造条件和机遇。(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湛江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地税局)

  (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打通住房保障安置与去库存通道。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征地拆迁安置对象,鼓励其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其中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各实施主体要牵头搭建安置对象购房服务平台,结合房地产企业意愿与企业签订团购优惠框架协议,明确团购价格优惠幅度,由被安置对象自主选择合适项目和户型。各地要结合当地房地产库存和住房保障任务情况,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调整保障房房源筹集方式,适当减少新建保障房,每年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购买一定数量的库存商品房用作政府公租房。(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加快租赁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一方面,市房管局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广东建鑫投融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对接,充分发挥广东建鑫投融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综合优势,通过购买库存商品房培育发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平台。另一方面,鼓励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通过整栋购买的方式,将库存商品房转为租赁住房。出租给新就业大学毕业生、青年教师、医护人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等特定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租金差额由政府从财政预算及中央、省下达的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转型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举办房地产推介展销会,拓宽房地产去库存渠道。加强与北方城市和珠三角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对接与合作,为外地居民来湛旅游、投资、居住、养老搭建选房购房交流平台。针对北方居民来湛旅游的候鸟型特点,重点推销小户型的精装修海景房、园景房等,让业主享受拎包入住的一站式服务。对外地购房团到湛江购房的,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要积极衔接,简化工作流程,并引导房地产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增强外地人士在湛江购房置业意愿。加强与珠三角地区湛江商会紧密合作,通过商会平台举办乡贤购房活动,对接优质房地产产品,为珠三角地区乡贤购房办证开辟绿色通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湛江银监分局、市经协办、市房协)

  (九)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提高房地产项目附加值。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要求,促进区域资源合理配置,均衡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房地产项目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配置,在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内,整合库存项目间公交站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现功能共享,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积极推进城市道路建设,打通城市外围交通网络,完善新建房地产项目周边公交站点和道路建设,改善居民出行条件。(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

  (十)引导房地产企业去除商品房尾盘,促进房地产开发模式转型升级。鼓励房地产企业由快速开发销售模式向城市综合运营模式转型,将空置的商品房改售为租。对房地产企业已使用或租赁的库存商品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补办相关手续;对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以上尚未销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商品房,或预(现)售超过8年以上未销售的住宅商品房,通过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政策加快转化为房地产企业自持物业。(市城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去库存工作作为重点任务和常态工作紧抓不放,结合市下达的去库存任务和当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房管局作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去库存各项工作措施衔接顺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在房地产项目施工报建环节做好服务工作,加强与房协沟通,发挥房协作用。市城市规划局要结合各区域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要合理控制商品房用地出让。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要抓紧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推进农业户籍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体系,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省内异地互认。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积极配合做好去库存各项工作。

  (三)加强跟踪督办。市房管局要制订督查方案,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各县(市、区)每季度末向市房管局报送去库存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市房管局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去库存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湛府〔20165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环境

  (一)优化政策环境。1落实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按照非禁止即可行原则,进一步放宽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要列明禁止准入、核准准入项目,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准入或告知性备案。2开展政策评估梳理。全面梳理我市已出台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对已过时和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律废止和取消,保留充分体现简政放权和突出扶持的政策措施,建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法制局、市编办)

  (二)优化政务环境。1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逐步推行部门法人行政许可事项进驻实体综合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简化办事流程和手续,减少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实施前台多事项一表式申办受理,后台多部门一站式并联办理模式;以居民身份证为唯一标识,构建群众办事统一身份认证体系,逐步形成网上办事大厅、实体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渠道、多形式相结合的便民服务网。2深化投资审批制度、登记制度、评估制度改革,推行多评合一,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8项评估,统一受理、统一评估、统一评审、统一审批,全程督办。推行食品行业职工健康证和职业健康建档相同事项相互认可。企业新投资项目已通过环评的,新增加同种设备、生产线改造、厂区范围内搬迁设备,对环境不造成重大影响的,不需重复环评。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先照后证一址多照一照多址4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本、关停企业,确需依法查封、关停的,必须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一天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备案;对市重点项目建设作出停工令的,应事先报告该项目的市政府分管领导。5进驻园区的企业,由于当地环保、消防、排洪等配套设施不完善,而被行政部门处罚的,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地震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法制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园区管委会)

  (三)优化服务环境。领导干部要注重与企业构建新型的政商关系,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政府服务,政府部门涉企行政审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对于超过法定时限一天以上的,由市行政效能领导小组追责,以铁的手腕降低制度性时间成本。进一步开展暖企三服务活动,建立市领导挂点服务重点民营企业制度,每年6月定为暖企服务月,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着真诚、带着政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吃、拿、卡、要,办而不决、推诿扯皮等不良作风曝光并问责。(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

  (四)优化人文环境。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解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舆论引导。大力宣传筑巢引凤、为企业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环境的典型事迹;对阻碍项目建设、损害企业利益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并严厉查处,在全市形成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开公平、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

  (五)优化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严厉打击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属渎职、失职而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加大对民营经济主体人身、财产的保护力度,全力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

  二、降成本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六)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201651日起,落实国务院关于免征企业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意见;2016101日起,免征国家、省设定的3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性收入其中,国家设定项目23项,省设定项目11)(详见附件1;免收企业各类仪器(仪表、衡器)及特种设备等检验费、消防设施检测费。2016101日起,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消防局)

  (七)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实施《湛江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湛江市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严禁另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属于政府部门图纸审查、组织验收等履职行为的,不得收取企业费用。落实《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201712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八)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实施《湛江市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向社会放开,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收费项目及标准须向社会公示,严禁变相提高涉企收费。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免除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编制并公布收费项目清单,严禁指定中介服务。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确需开展的服务机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尽快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属于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服务项目,不得向企业收费。建立中介服务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十)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物流量较大的民营工业骨干企业物流专用车辆,经市政府批准,在湛江市范围内行驶的路桥费(高速公路除外)给予适当减免。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颁布的《港口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收取港口作业服务费。(责任单位: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湛江港(集团)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降低税负成本。

  (十一)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增加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完善征管服务措施,引导企业取得抵扣凭证,用足抵扣政策,降低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十二)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采取简并增值税税率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促进制造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十三)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2),201712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确保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四)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采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企业所得税按不高于15%征收,加强政策宣传,改进税政服务,保证惠企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技局)

  (十五)依法依规征缴税。严禁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下达税收征收指标到企业,对企业回溯性收税和征收过头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降低人工成本。

  (十六)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坚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2016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15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落实精简归并降低五险一金政策。从2016年下半年起,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将单位费率下调到5.5%左右。从201631日起,将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5%下调至0.8%。在继续贯彻落实2015101日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63%下调至0.43%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推进新农保、企业职工社保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一体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政策,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推进解决就业难和招工难问题,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促进批量就业,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引导企业控制人工成本,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提升企业劳动力技能水平。支持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减免参加转移就业培训费用。支持技能晋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晋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校企合作,技工院校与本地企业定向培训超过40人一期的给予补贴;企业聘用本地职业技工学校培养的学生就业的给予补贴。落实国务院2014年以来取消319项职业资格认定的决定,加强职业资格清理工作巡查,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自行设置职业资格,及其相关考试、鉴定、培训和发证等一律取缔,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不予承认。(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二十)降低用电成本。全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政策。积极推进售电侧市场改革,扩大我市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面,大力推荐、组织我市符合准入条件的用电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大用户直购电申报和交易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十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大力开展零地招商,支持现有生产工艺技术较落后的企业在原地进行产业升级或技术改造;支持早期引进的、占用土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土地投资强度较低的企业充分利用其围墙内厂区存量用地,或扩大原有项目投资,或设立新的独资、合资项目。只要符合消防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可以合理增加厂房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合理降低绿地率及减少建筑退缩与建筑间距,并简化调整程序,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根据出让年期相应调整出让最低价。推进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发展工业地产,降低工业企业初始用地成本。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建成的写字楼引进非工厂类项目(零地招商项目不再需要重新申请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申请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办理时间;对投资强度大、技术先进、效益好的项目给予用地优先保障;对已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要给予项目土地价格优惠,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用地。鼓励企业参与城市三旧改造。(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

  三、助融资

  二十二落实惠企金融政策。对于国家出台的各项惠企金融政策,银行机构应尽快出台操作细则并实施。坚决取消垄断性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企业融资收费标准,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做法。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监分局

  (二十三)完善民营(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积极发挥省、市财政共同设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作用,支持企业技改贷款;省、市财政共出资8000万元,建立民营企业互保金资金池,加快推进政银企合作。企业缴纳互保金按贷款合同总额1.5-2%提取,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局、市工商联

  (二十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注册地在湛江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补助5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的补助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分三个阶段补助17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补助10万元。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积极对接和争取省专项基金支持,向省推荐一批优秀项目,争取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二十五)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入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单笔3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对企业担保获得的贷款不另外收取贷款保证金,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不超过1.5%,合作银行对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利率,按不高于上年度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执行,且上浮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平均利率10%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局

  (二十六)采取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开展产融合作,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着力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需求。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探索融资租赁、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支持企业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力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研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探索推广税易贷、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抵质押业务。发展动产登记融资,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帐款融资,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银行定点定向对民营企业开展专项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十七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担保机构的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促壮大

  (二十八)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等。个体工商户自其转为企业之日起,三年内予以补助,补助额度相当于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社会保险费增加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对小升规示范县(市、区)给予奖励;发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小升规企业按《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促企业上规模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4136号)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十九)支持培育大型民营骨干企业。落实《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湛发〔20143号),总部注册地在湛江的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50100亿元的,除一次性给予奖励外,对骨干企业扩能增效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十)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对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事后奖补,支持民营工业企业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开展技术改造,并按照新设备购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落实《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湛府办〔20158号),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事后奖补等方式,重点扶持工业机器人、信息消费、生物制药、循环经济、林浆纸、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扶创新

  (三十一)大力推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府〔201568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201644号)等,全面提升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创新平台,培育和发展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十二大力推进双创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文件精神,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产业园区,或利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商用场地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被认定为国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湛江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被认定为国家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广东省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湛江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十三大力实施品牌标准化带动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监局关于湛江市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湛府〔20165号),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实行分类奖励,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三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建立特色产业创新平台,对带动性强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补贴。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入股设立创新型企业,入驻我市工业园,土地优先供应,并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拓市场

  (三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深化港口合作,推动落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港口合作《湛江宣言》,参与共建港口和空港联盟,共建海上物流大通道、海上丝绸之路空中走廊和数字海上丝绸之路;深化产能合作,支持蔗糖、饲料、农海产品加工和建筑、家电等企业走向东盟开展境外投资,对投资建设一家规模以上并购买我市成套设备的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湛江港(集团)公司

  (三十六)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活动。组织本市民营企业参加广交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销会、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及广货全国行活动、湛江水产国际博览会,对参展企业所产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的补贴;民营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到境外开拓市场的总费用支出,在省专项资金扶持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十七)支持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推动落实关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助政策,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其实缴保险费在省财政给予80%的资助基础上,市财政给予20%资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强保障

  (三十八)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民营经济发展目标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十九)向区一级下放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部分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和权限。市一级逐步把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项目审批权、建设施工权、土地管理权等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和权限下放到区一级,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园区办事效率,加快园区企业建设投产达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四十)加强政策落实督查督办。依托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逐步完善民营企业投诉协调解决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办法,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每年对各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附件:1湛江市落实免征国家和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2小型微利企业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6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湛府〔2016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顺应全市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8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四是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总体目标。按照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总思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力争实现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二、有序放开城镇迁移落户条件

  (四)合理确定市中心城区落户条件。在市中心城区的赤坎区、霞山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梧阔、乐华、泉庄派出所辖区,坡头区海东、麻斜派出所辖区,麻章区瑞云派出所辖区内,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或在市中心城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五)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六)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入户条件,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放宽人才落户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以直接在本市申请办理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

  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湛江市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人口统计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户籍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非城镇户籍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九)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突出解决长期在一线和从事艰苦行业人员的入户问题,妥善化解市区及城镇入户存量问题。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十)创立社区公共户口。以公安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虚拟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也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渠道解决落户问题。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十一)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服务政府决策。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为人口迁移提供高效服务。

  四、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十二)积极推进土地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合法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中村、城郊村集体经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赋予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加强信访和调解工作,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一步理顺农村土地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十三)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加快城中村改造,逐步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使城中村居民有步骤地实现市民化。统筹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十四)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区域间教育协调发展,实现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探索建立市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一定区域内一定数量教师轮岗制度,促进教育资源均等化和教育质量均衡发展。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任教,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

  (十五)做好社会保险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转移划转,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规范转移接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十六)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创业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聚集,提高综合承载力和容纳力,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等服务。

  (十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客观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结合财税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依据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的支出责任,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由接收地财政负责保障,上级财政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考虑。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

  五、强力推动工作落实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关于新型城镇化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十九)落实工作职责。市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财政、统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二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612

  附件: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力争实现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

市公安局

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2

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市公安局


3

市中心城区内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或在市中心城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市公安局


4

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入户条件,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公安局


5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公安局

6

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人口统计制度,按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建立统计口径一致的人口统计制度。

市公安局

市统计局

7

以公安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虚拟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市公安局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

序号

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8

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人口统计分析数据,建立健全户口迁移、户口登记管理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



9

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突出解决长期在一线和从事艰苦行业人员的入户问题,妥善化解市区及城镇入户存量问题。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法制局、市公安局


10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市农业

局、市国

土资源局



11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探索建立进城落户人员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机制。

市农业

局、市国

土资源局



12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赋予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市农业局



13

研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数量相挂钩的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


14

做好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将其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转移划转,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规范转移接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计生局


15

将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

市卫生计生局



16

进一步提高城镇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序号

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7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凭《就业创业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

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市教育局



19

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房管局


20

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社会救助、计划生育等服务。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


21

统筹考虑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的总体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客观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市公安局


22

合理划分市级以下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确保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共服务保障到位。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可用财力水平。

市财政局



23

市公安、发展改革、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财政、统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

市公安局

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


24

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市公安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

湛府〔20166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计划(2016-2018年)》、《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湛江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630

  注:内文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深入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湛府〔20166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深入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627

  注:内文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2015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考核结果的通报

湛府办〔2016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5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殡葬管理职能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湛江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较好地完成了2015年度殡葬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全市火化率实现100%,自然火化率达98%以上,有效促进了殡葬改革工作科学、和谐和良性发展。根据《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湛府办〔200822号)、《关于开展2015年度殡葬管理目标执行情况考核的通知》(湛府办明电〔20164号),经综合考核评定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全市5个县(市、区)火化率和自然火化率均达到100%,综合评分均在90分(含90分)以上,其中,廉江市99分、遂溪县98分,霞山区、赤坎区均96分,分获县(市)和市辖区一等奖;坡头区94分,获市辖区二等奖。全市3个县(市、区)火化率为100%,其中吴川市、徐闻县、麻章区综合考评总分分别为94分、93分、92分,分获县(市)和市辖区二等奖。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火化率为99%,经扣分后的综合考评分数为91分,获市辖区二等奖。

  二、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6个部门较好地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在殡葬管理目标综合治理方面效果明显,考核综合评分均在97分以上,予以通报表扬。

  三、湛江开发区、雷州市考评综合评分分别为83分和862015年的殡葬改革工作比20132014年有较大进步,给予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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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5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在全市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6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在全市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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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530


关于在全市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的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9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的原则,依托各级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整合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和审批服务系统为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打破部门界限、政务藩篱和信息孤岛,真正实现一个门、一张网办事,管住管好政府服务的进出两端。按照一门在基层、服务在网上的理念和线上线下紧密结合、自然人与法人分类推进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在我市的推广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推行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标准化。

  1根据市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标准化规范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服务对象、服务类别等基本要素,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全部进驻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的公共服务。

  2按照省制定的标准编写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规范审批事项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素内容,依法科学合理减少申请材料,消除模糊语言、兜底条款,为群众办事提供清晰的指引。在受理环节重点明确受理条件及裁量标准,大幅压减自由裁量空间,减少群众重复提交申请和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3市级以一网式服务为主,在网上办事大厅现有公共申办审批系统的基础上,利用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与部门审批系统无缝对接,变多网受理为一网受理。积极探索将部门审批系统整合到网上公共申办审批系统,实行一个系统办理审批。

  4县(市、区)、镇(街)两级构建网上网下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创新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将实体办事大厅按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服务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并与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无缝对接。积极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延伸到村(居)。

  5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将各部门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咨询导办、预约办事、接件受理、进度跟踪和结果反馈等前台服务,集中到实体综合服务窗口或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实施;事项的审查、决定等仍由各部门在后台开展。积极探索群众办事即来即办,立等可取的做法,由综合服务窗口当场出具审批结果。

  (二)探索法人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一门式一网式办理模式。

  1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个进驻一个的原则,逐步推行各部门法人行政许可事项进驻实体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

  2市级实体办事大厅以设立综合服务受理窗口为主。按照分类设立法人事项综合服务窗口,科学划分主题,将企业设立、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等相近或相关事项整合集中到同类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通办。

  3以《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为标准,优化相关许可事项的业务手册,实施前台多事项一表式申办受理,后台多部门一站式并联办理模式。

  (三)在县(市、区)推广自然人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一门在基层通用模式。

  1借鉴佛山市自然人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一门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经验,结合县(市、区)实际,统一审批事项、要素、流程、形象、服务等方面业务标准,实现一窗通办。

  2砍掉各类繁琐无谓的证明和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办事部门通过与信息共享的方式,减少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3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探索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

  (四)建设上下左右无缝对接、数字贯通的电子交换共享体系。

  1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大数据库平台,逐步实现我市政务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归类、储存、维护机制,推动市、县(市、区)、镇(街)三级信息共享交换体系建设,为政务数据资源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交换和共享提供有力支撑,夯实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信息化基础。

  2建立健全政务信息交换、使用、管理机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打通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与各部门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电子证照等系统,实现各系统、各环节、各时段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数据的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变群众跑腿信息跑路,变群众来回跑部门协同办

  3将居民个人证照目录、电子证照库及各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纳入省统一政务大数据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进身份证号作为公共服务事项、证照、材料的统一标识号码,实现群众办事的一号申办,历史办事数据可重复利用,从源头上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

  4利用省统一政务大数据库平台,以居民身份证为唯一标识,构建群众办事统一身份认证体系,逐步形成网上办事大厅、实体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渠道、多形式相结合的便民服务网,实现群众办事多种渠道、一次认证、无缝切换,提升公共服务的便捷性。

  (五)强化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效能监督。

  1在大数据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行政许可绩效评估机制,对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进行即时绩效评估,不断提高行政许可和服务效能。

  2推动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与市效能监督系统无缝对接,进一步完善在线行政效能监察和问责机制,尽快将相关功能纳入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加强对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申办、受理环节的实时监管。

  3建立全程留痕、过往可溯、进度可查的办事记录与督查机制,确保所有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办理流程、结果信息即时可查可管,实现过程公开,方便监督。

  4建立健全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和投诉举报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渠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及时发现和查处推诿扯皮、违规办理等问题。对各地各部门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定期发布绩效评估结果,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用。

  三、组织实施

  (一)应进未进实体办事大厅的市直部门,20166月底前将所有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实体办事大厅。(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市编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督办)

  (二)对照部门权责清单,梳理审批事项。各部门于20168月底前将所有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市直各部门负责)

  (三)做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市直部门加强与省对口部门沟通对接,及时更新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梳理编制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再造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大幅减少审批材料、时限、证照、中介服务等繁文缛节,整合压减和规范优化跨层级、跨部门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在此基础上对照《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编写业务规范。(市直相关部门负责,201612月底前完成)

  (四)完成部门业务审批网与通用审批网的互联互通,加快做好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与部门审批系统、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电子证照系统、效能监督系统等对接,实现系统互通、业务联动、实时监控。(中央、省驻湛单位与上级单位对接;市直部门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部门承办,201612月底前完成)

  (五)启动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在市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政府综合服务窗口、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服务模式。(市直相关部门负责,201612月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工作,按照粤府办﹝2016﹞19号文有关精神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资金保障机制、运转保障机制、督查保障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市直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并在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县(市、区)、镇(街)自然人事项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的推广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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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617

  

湛江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所辖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政府按年度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参照粤府〔2015101号文规定的各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保障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六条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考核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局、粮食局会同市编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文件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拟订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报考核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我市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小组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印发。

  第九条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以及年度考核细化方案进行自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自查情况报告、自评得分及相关证明资料等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政府自评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于每年2月底前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抽查。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政府自评报告和考核牵头部门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地区,组织考核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抽查,并形成抽查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小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小组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予以表扬,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小组办公室会相关部门约谈该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落实省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各牵头部门按照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文件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各县(市、区)政府所报材料,以及评审、抽查、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就我市上一年度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牵头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材料,汇总形成我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按照粤府办〔20169号文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落实省考核指标不力,严重影响我市考核成绩的,相关责任单位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办法,并报考核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湛粮联〔201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湛江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此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6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16620


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起草、审核的征求意见工作,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工作规定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拟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法规草案。

  第三条市政府起草、审核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过程中的听取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应当充分调查研究。

  立法调研应当根据立法项目的不同特点、复杂程度和立法要求,兼顾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深入基层直接听取基层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

  立法调研报告应当作为起草、审核法规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列入年度法规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起草部门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制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方案。

  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方案包括:法规规章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对相关人员或者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时间及程序。

  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在听取公众意见之前,应当经过法规规章起草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应当书面征求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书面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

  起草、审核法规规章,通过起草单位门户网站、湛江政府法制网或者报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简要说明立法背景、主要问题等内容。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八条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应当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相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意见:

  (一)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的;

  (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的;

  (三)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

  (四)情况复杂,牵涉面较广的。

  第十条立法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立法论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形成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发言人的基本观点;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主要内容有重大分歧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的。

  第十三条参加立法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行业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

  立法听证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

  第十四条立法听证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召开听证会的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3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五条立法听证会应当形成听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发言人的基本观点和分歧意见;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设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聘请法律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为起草、审核法规规章提供咨询论证。

  第十七条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应当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论证报告或者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起草、审核法规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未按照本工作规定召开立法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将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6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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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620


湛江市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立项工作,增强立法计划项目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服务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项目的提出、论证、审核和确定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

  各地、各部门应当配合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做好市政府规章的立项工作。

  规章的立项工作应当保证社会公众有效参与。

  第四条报送立项的市政府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内容不超越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与上位法不抵触;

  内容属于细化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的事项;

  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立项: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

  (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

  (三)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实践基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

  (一)超越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范围的;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没有必要专项立法的;

  (三)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

  (四)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五)主要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的;

  (六)立法基本条件不成熟的;

  (七)建议稿或说明的内容存在较大缺陷的。

  第七条需要市政府制定规章的,各地、各部门应当于每年83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拟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建议项目。

  第八条拟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当事前组织立项论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立项论证。

  第九条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规章草案建议稿及说明。

  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制定依据或参考依据;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调研论证的基本情况;

  (六)立法进度。

  第十条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社会公众,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和立法的理由。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汇总整理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订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建议稿。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市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建议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规章计划应当及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下达后,起草单位应当尽快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市政府年度制订规章计划项目确需暂缓办理或终止办理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规章项目确需增加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6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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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620


湛江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核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建立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核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工作规定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拟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法规草案。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起草、审核,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起草法规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设区市的立法权限,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内容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注重可操作性,不追求体例上的大而全小而全

  (三)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注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具体化;

  (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简明易懂。

  第五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六条上位法规定某种行为为违法行为,但未设定行政处罚的,法规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法规规章可以根据实际,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一)可以对该违法行为作具体规定,但不得扩大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范围;

  (二)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在上位法设定的处罚种类范围内,不得增加处罚种类;

  (三)规定的处罚幅度应当在上位法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不得突破幅度的上限和下限,不得改变罚款的计算方式。

  第七条起草法规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省内外的立法成果,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公开征求意见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原则上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内容复杂的法规规章,可以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起草单位,或者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指定一个部门组织起草,有关部门参与。

  第九条有关单位在起草过程中,与其他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法规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起草单位报送的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先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起草:

  (一) 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

  (二)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综合性较强的;

  (三)主管部门不明确的。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起草法规规章,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派熟悉业务人员专职参与起草工作,协助立法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召开和社会意见征集、汇总,根据需要安排单位负责人参加重要问题的研究协调。

  (二)向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如下立法要点:

  1.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

  3.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起草。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受委托起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法律法规和立法技术知识的人员;

  (二)有相关立法领域的实践经验或者研究成果;

  (三)有完成立法起草任务的人员和时间保障。

  起草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第十五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法规规章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将法规规章送审稿报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文本;

  (二)起草说明(包括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依据、对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立法征求意见稿及有关单位的回复意见原件;

  (四)举行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还应当提供论证会、听证会的报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文本;

  (六)送审稿制订依据对照表;

  (七)其他相关资料。

  属于修正或者修订项目的,起草单位还应当提交修改对照稿。

  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收到法规规章送审稿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符合报送程序,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要求起草单位在限期内补齐;限期内不补齐材料的,不符合报送程序的,或者送审稿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审核法规规章送审稿,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是否有利于贯彻实施上位法,是否有利于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或者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二)立法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措施,有无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设其义务;

  (三)立法的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是否方便操作,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四)立法的合理性:是否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否符合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立法的规范性:法规规章的结构体例是否科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语言是否简洁、准确,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

  (六)立法的公开性:是否按照规定征求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众的意见,是否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有无充分协调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法规规章送审稿,应当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通过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

  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应当在法规规章草案中作专门说明。

  第二十一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缺少实践基础,需要调查研究的。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法规规章送审稿,对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充分协调,经过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市政府进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人社〔2016〕14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湛江市水务局湛江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2016330

  

湛江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精神,促进湛江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公用、通讯、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是指负责对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公用、通讯、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交通、水务、市政公用、通讯、铁路、电力等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账管理,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专用户可以为临时户、专用户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其开立与使用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公用事业、园林、代建、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具有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人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由本单位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系统或行业属地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牵头负责监督本系统或行业由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

  (一)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申请手续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落实等条件并提醒建筑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二)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管理的合同或协议中,应当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以及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该专用户的具体比例(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和时间、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款,根据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到建筑企业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建筑企业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一)建筑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报建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xx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每个工程项目单独设立工人工资支付工人账户)并将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建筑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7天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建筑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同时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电话12333”在工地公示公布。

  (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及时拨付、按时结算的原则,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

  (四)建筑企业应及时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应及时向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五)建筑企业待工程竣工后,凭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核销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7天。公示期如没接到该项目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建筑企业凭证明办理账户核销。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筑企业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筑企业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

  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为目的,采取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以及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录入湛江市联合征信系统。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协助建筑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的开立、使用、销户以及工人个人工资账户的开办工作,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户账户资金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第十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遵守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等审批手续并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因违反国家、省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工人工资计入信用档案并录入湛江市联合征信系统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工程投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居(村)民个人自建房工人工资或劳务费用的管理,可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65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关于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方案修订》的通知

湛教〔2016108

各县(市、区)教育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工作,现将《湛江市教育局关于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的通知》(湛教〔20153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湛江市教育局

  201653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方案(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618等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对《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方案》进行了修订,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我市中学办学水平和质量整体提高;坚持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选拔人才,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坚持有利于普通高中学校的生源平衡,深化普通高中教育供给侧改革,引导全市普通高中学校良性竞争,促进湛江高考三年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加强报名管理。

  1.报名条件。①本市所有初中应届毕业生均须参加学业考试;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可报名参加考试;高中阶段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得报考。②普通高中只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的学生,需报考普通高中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外地回湛学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考示范性普通高中、省一级普通高中的学生必须是应届初中毕业生。③按照《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办函〔201348精神,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并与本地户籍考生同等条件参加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只报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的考生,不受户籍、就学年限等限制,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和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我市借考,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录取。④报读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的初三春季分流学生、初中往届生、高考落选生、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下岗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社会青年,可免试录取。

  2.报名办法。全市统一实行网上报名。①符合条件的本市应届毕业生在就读学校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本校学生报考;②回户籍所在地报考的本市应届毕业生和外地返湛应届毕业生,凭户口簿和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中考部门报名;③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凭户口簿和初中毕业证书或初中毕业同等学历证书直接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中考部门参加学业考试报名;④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办法按《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湛教〔201649要求执行。

  3.资格审核。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初中学校要严格审查学生报名材料。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并被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录取资格;已经到学校报到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加强考试管理。

  1.学业考试的科目和分值。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生物、地理、体育,其中生物和地理两科安排在八年级考试。各科目分值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120分,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各100分,生物、地理各50卷面分值各100分,分别以50%计入总分,体育70分,总分930分。

  2.学业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各学科统考的单科及总分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学科的学业考试成绩按考试分数换算成等级成绩呈现,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五个等级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25%B等级35%C等级25%D等级10%E等级5%,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学业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的标准,与所有考查科目一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作为学生毕业成绩。

  3.学业成绩的公布和复查。各考试科目成绩和各学校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中学申请复查,县市、区教育局中考部门集中后按时送市教育局考试招生科复查。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学要做好考生成绩、上线考生名单公布和成绩复查工作,以确保考生合法权益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计划管理。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按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执行,各招生学校必须完成市、县市、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任务。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按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统筹管理;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编制辖区内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状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控制好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比例。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实行网上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1.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我市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优质学位分配机制简称指标到校”)继续执行50%的分配比例。市直属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的指标生计划面向全市分配其中湛江农垦实验中学面向湛江农垦系统初中学校分配;县市、区属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面向本县市、区分配。指标生招生计划与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一并公布。指标生名额分配办法如下:

某初中学校中考考生数

×某高中学校指标生名额

市、区中考考生数

  2.普通高中特长生计划。特长生计划与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一并公布。传统项目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要优先安排满足传统项目;普通高中学校未完成的特长生招生计划直接回收到本校普通生计划中。①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可按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10%的比例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有组建备战广东省运动会学校体育组比赛运动队任务的省一级中学,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比例可提高到12%。②面上中学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办学条件等由主管教育部门审定。③体育、艺术特色学校的招生计划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报主管教育部门审定。

  加强招生管理。

  1.明确招生范围。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招生,未经批准任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广东实验中学、市直属公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县市、区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全市范围招生;批准湛江市第四中学面向其他县市、区招生104人;其余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市直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有湛江第一中学、湛江市第二中学、岭南师范学院附属中学、湛江市实验中学、湛江农垦实验中学、湛江市爱周高级中学、湛江市二中海东中学、湛江市体育学校;市直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有湛江一中培才学校、湛江二中港城中学和岭南师院附中东方实验学校;县市、区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有湛江二中崇文实验学校、湛江市崇文高级中学、湛江市北大附属实验学校、廉江市实验学校和吴川一中实验学校。

  2.完善特长生招生办法。普通高中学校经批准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要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术科考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指导意见,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学校办学特色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报考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考生,除参加全市统一的文化课考试和体育考试外,还须参加县市、区教育局或普通高中学校组织的体育、艺术术科考试。每位考生在同一批次限报两所普通高中学校特长生,每所学校限报一个专业。如果考生违反规定报名参加同一批次超过两所学校特长生考试,或参加同一所学校多个专业特长生考试的,均视为无效。招生学校需在市教育局指定的系统录入特长生术科考试成绩,并将术科合格考生名单加盖学校公章报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

  3.规范提前招生管理。湛江一中、湛江市二中以下简称两校”)在全市各提前招收一个实验班52人。实验班招生原则上不组织考试,由两校自主采取面试和测试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公平公正选拔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面试和测试时间由两校自主确定,但要在74日前完成拟录工作。实验班拟录学生须参加当年中考,且其中考成绩不低于两校在学生所在县市、区普通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95%方能被正式录取,被正式录取学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招生划线录取,占两校在各县市、区的普通生招生名额;如果学生中考成绩未到达到两校实验班在各县(市、区)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要求,则取消其实验班拟录资格,按其中考成绩和志愿参加全市统一划线和录取。两校须与被拟录的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实验班拟录确认书》详见附件2,同时在市教育局指定的湛江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及时动态录入拟录取学生的相关信息,上传《实验班拟录确认书》扫描件予以确认。如果学生同时与两校或其他自主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签订录取确认书,则以最先在湛江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录入的学校为最终录取学校。

  严禁任何学校未经批准以承诺录取、与学生签订协议、自行组织考试等方式违规提前招生。

  4.扩大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实际自主选择如下一种招生方式:①部分计划自主招生、部分计划参加全市统一招生;②全部计划参加全市统一招生。如果选择自主招生,学校需按要求上报自主招生计划和自主招生方案。

  1招生计划上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选择部分计划自主招生,招生计划比例由学校自主确定,但要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以内,并在510日前报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2招生方案上报。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选择部分计划自主招生,需制定具体的自主招生方案,并在510日前报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备案;选择部分或全部计划参加全市统一招生,则按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中考成绩参加全市统一划线,但招生学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提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要求。

  3自主招生要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名单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为防止出现多所自主招生学校交叉录取同一学生情况,确保录取结果的唯一性,招生学校须与被录取的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详见附件3,简称《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下同,并在湛江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系统及时动态录入录取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上传《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和学生注册缴费单据电子扫描件予以确认。一个学生只能与一所自主招生学校签订《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如果学生同时与其他自主招生普通高中学校签订录取确认书,则以最先录入自主招生系统的学校为最终录取学校。学校自主录取学生的相关纸质资料由录取学校存档备查。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提前自主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招生划线和录取,但需参加中考,其中考成绩只作为其初中毕业学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须在74日前完成。未完成自主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参加全市统一的招生补录,补录后仍未完成计划的学校,可在91日前继续自主招生,但不能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名单须在95日前报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备案建立学籍。

  加强录取管理。

  1.志愿填报。

  1志愿批次。志愿分为第一批和第二批共两个批次。第一批设4个志愿。在第一批招生的学校有:广东实验中学、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新创办高起点的普通高中学校;第二批设两个志愿组。第一志愿组设5个普通高中学校志愿,第二志愿组设8个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志愿。在第二批招生的学校有:市一级及以下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填报志愿,但第二批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不能同时兼报。

  2填报志愿。普通生通过登录湛江市中考报名系统自主填报志愿。符合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资格即:①参加当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②直升应届初中毕业生;③连续三年在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就读,具有就读学校三年完整学籍的考生,须填报分配指标的高中学校志愿才能参加指标生分配录取。初中阶段中途转学学生、往届生和在县外、市外初中学校毕业回户籍地参加中考和录取的学生、人籍分离的学生、无学籍学生等不能参加指标生分配录取。各批次特长生志愿在相应批次另行填报。

  3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中考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确保志愿填报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高度重视考生志愿填报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考生上网填报志愿;加强对毕业班班主任、学生和家长的中考招生政策宣传,指导考生合理填报志愿。考生在网上确认提交志愿后,由学校打印志愿表给考生本人签名确认,并由学校存档备查。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按照考生志愿划线和录取,考生须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慎重填报志愿,并对志愿负责。

  2.投档划线。实行分数优先,依照志愿顺序的平行志愿投档划线方式。市教育局根据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按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和招生学校计划,划定高中阶段学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第一批录取的普通高中学校按11的比例划线,第二批录取的普通高中学校按11.2的比例划线。

  1普通生划线。划线时,先划完一个批次所有学校志愿后,再划下一个批次学校志愿。当考生被上批次某学校录取后,不再参加本批次后续志愿学校和下批次志愿学校的录取。凡按志愿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不得转录、不得补录。为严格控制各学校招生计划,若招生学校计划数末位有多位考生总分相同,则采用同分比较原则”(下同找出优先投档的考生,即先比较统考科目总分不含加分;若统考科目总分相同,再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若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相同,再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的顺序比较单科成绩,直到找出优先投档者。

  2指标生划线。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指标生与本校普通生同批次划线投档,同一所学校先划普通生,再划指标生。市教育局根据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指标生计划,对符合指标生分配条件、填报了分配指标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志愿且中考总分不低于该普通高中学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90%的考生,按其成绩和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如果初中学校指标生上线人数少于该普通高中学校分配到该初中学校指标生计划,从而导致普通高中学校没法完成的指标生计划,收回转为面向本招生区域所有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指标生投档过程中,若某普通高中学校在初中学校指标生计划数末位有两人或以上考生总分相同,则采用同分比较原则找出优先者。各招生学校和初中学校要将指标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3特长生划线。各批次特长生实行同批次提前划线录取。被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普通生志愿学校的投档和划线。根据学校对各类特长生的选拔要求不同,对不同类型的特长生实行不同的文化分数要求。其中:①一般的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其文化成绩应不低于招生学校普通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②备战广东省运动会学校体育组比赛的运动队考生文化成绩应不低于招生学校普通生最低控制分数线的30%;③国家一级、二级运动员竞技型特长生可免试入学。市教育局根据招生学校特长生计划和学校上报的术科合格考生名单,在达到招生学校最低文化控制分数线要求的术科合格考生中,按考生术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从中择优录取;国家一级、二级运动员竞技型特长生不参与划线,由招生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对考生的报名资格含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教育局终审,录取结果要在招生学校和毕业学校进行公示。未被当批次所报考的特长生招生学校录取的考生,按其同批次普通生志愿参加划线录取。

  3.录取实施。市教育局统筹全市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工作,并负责市直属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组织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学校及县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录取组织工作;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省属和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录取组织工作;湛江市技校招生办负责技工学校的录取组织工作。

  4.录取安排。普通高中录取分两个阶段进行,依次为:第一批、第二批学校录取;第一、二批学校补录。录取和补录时间均为三天,补录工作统一安排在第一、二批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进行。市教育局划定各批次学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确定上线名单后,市和县市、区教育局根据管理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各批次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因未完成招生计划,或因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而留有空余学位的,可申请补录。补录面向当年参加本市中考的未被录取考生,补录范围与高中学校招生范围一致,补录学校名单及其补录计划通过市教育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市教育局根据普通高中学校补录计划、考生成绩和补录志愿统一划定各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分数线。因志愿填报不合理或不填报志愿而落选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补录;已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但未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注册的学生自动丧失该校的录取资格,不能再参加任何普通高中学校的补录。经全市统一补录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第二批普通高中学校,可在学校所在批次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本校招生范围自行组织补录本市在库考生和在外省市参加中考的本县市、区户籍考生。普通高中学校自主补录的外省市考生,其中考成绩经折算后需达到补录学校所在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普通高中学校自主补录名单须报县市、区教育局审定后,报市教育局备案建立学籍。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统筹做好补录组织工作,合理引导落选考生参加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补录,或报读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确保两类教育生源大体相当,两类学校同时完成招生任务。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省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优先录取参加中考的考生;生源不足的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对没有报名参加中考的人员和初中往届生、高考落榜生采取凭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或高中毕业证书注册入学、多次录取等形式进行招生。技工学校除按上述规定录取外,还应按照劳动预备制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报读。初三春季分流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生要造册登记,列入升学和招生人数并列入原初中学校中考报考率计算。

  5.优待政策。继续实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加分录取优待政策,加分优待项目详见《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和照顾录取分类一览表》附件1

  6.档案建立。高中阶段学校采用考生电子档案录取,电子档案在考生报名和填报志愿时建立。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初中学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准确无误和安全,并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数据与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管理统一起来。普通高中新生电子档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市、县市、区主管教育部门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对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录取后调取学生初中学籍档案;纸质档案由各普通高中学校按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纸质档案要求建立。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档案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报考技校学生的档案根据湛江市技校招生办要求建立。

  推进综合素质评价。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2018年开始应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

  三、保障措施和监管

  健全试题保密和考试组织制度。国家教育地区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秘密级事项,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粤教考〔20023要求,认真做好保密和考试组织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要进一步规范考场的考务工作,增强考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

  (二)建立健全考试招生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加强对报名、填报志愿、考试、奖励、输送生源和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风考纪责任制、考试招生承诺制度、招生公开制度和招生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隐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严禁县市、区教育部门控制学校的志愿填报工作;严禁招生学校强制考生填报本校志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填报志愿工作结束后篡改考生志愿;严禁任何学校擅自通过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学生收费的手段抢挖生源恶性竞争;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挂读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全市统一录取或未批准有自主招生资格的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和学生自行承担,并追究校长责任。

  (三)强化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教育局、招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将考试招生政策及时、准确、全面传达到各有关学校和初中毕业班师生及学生家长中去,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各项考试招生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录取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进行。招生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等部门、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考试招生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根据进一步明确巩固提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等两个目标,着力提升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质协调化程度;要明确年度招生任务,继续健全和完善政府组织、教育主责、部门联动、镇村参与的招生工作管理机制,抓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招生工作;要落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学校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中的层级责任,防止出现对中职学校工作招生重视不够、力度不足、责任不落实等情况。同时,各地要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结构,扎实推进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改造提升工作,扎实推进县域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实训中心建设,改善高中阶段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部门和各初中学校、高中阶段学校要通过新媒体、单位网站等渠道,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宣传考试招生政策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设立中考招生政策宣传周,各县市、区要采取现场、电话咨询和网络在线咨询等多种方式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招生政策解读工作,为学生和家长提供真实可靠的考试招生信息和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和群众来信来访的解释答复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明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目的和意义,加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中等职业学校免费等惠民政策的宣传,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宣传学校办学特色、招生和就业优惠政策等,吸引广大学生和适龄青年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确保完成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任务,巩固和提高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水平。各高中阶段学校在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要报主管教育局审批和市教育局备案。

  (五)建立健全考试招生监督制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设立考试招生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处理考试招生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将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照顾加分政策等向社会公开。严格做好特长生、指标分配录取考生、加分和照顾录取考生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各县市、区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坚持依法监管、从严查处原则,加大对违纪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对经查实封锁中考招生政策、故意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的初中学校进行全市通报,取消学校当年中考评优评先资格;对经查实违规招生、并经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纠正但拒不纠正的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全市通报,核减学校次年10%的招生计划;对严重违反招生政策的民办学校,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同时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附件:1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优待项目一览表

  2.湛江一中、湛江市二中实验班拟录确认书,此略

  3.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确认书,此略

  

  

印发《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湛人社〔201626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6622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308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函〔201658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市统一实行将征地社保资金划拨至村集体社会保障账户的资金分配方式。

  在项目经依法批准征地,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准后,将征地社保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独立于村集体其他经济账户的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将征地社保资金专项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本指导意见下发前没有将征地社保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的,要及时整改,单独开设独立于村集体其他经济账户的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将原来划拨的征地社保资金划入新开的账户,此项工作须在20167月底前完成。

  二、征地社保资金严格用于征地社保保障对象参加养老保险。

  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先保后征基本政策,征地社保资金应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征地社保资金应优先用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确定具体保障对象,其中征收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的,需核定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人数。经被征地村集体同意可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户(本村村民)优先分配、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分摊、按家庭户被征其使用土地占总征地面积比例分配、按家庭户征地补偿款占总补偿款比例分配、按年龄大小、家庭困难程度、村民代表大会商定等保障对象的认定方式。

  三、完善征地社保资金管理使用流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征地项目经依法依规批准征地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一个月内,提供征地批文、经依法依规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银行账号等资料,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社保资金划款。征地社保资金划拨流程如下:

  (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将获批准的征地批文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批文核对相应征地社保资金额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组织征地社保资金拨付申请告知函。

  (三)在征地项目经依法依规批准征地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一个月内,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征地社保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5份),向所属县(市、区)社保、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征地社保资金划拨。

  (四)各县(市、区)社保、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征地社保资金拨付申请表》并加具意见,一次性将征地社保资金(含利息)拨入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划拨到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严格按照《湛江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湛办发〔20153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五)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在征地社保资金到账后2个月内确定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方案,明确拟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及参保缴费补助金额,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的保障资金划转至所在县(市、区)财政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具体名单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

  四、强化基层党委政府和部门工作责任。

  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应落实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委、政府负责制,主要领导对当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负总责,统筹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密切配合,研究措施,加强督导,形成合力推进征地社保资金安全、有效分配。

  基层乡镇党委、政府应把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作为基层治理工作重点,落实指导、监管责任,指导村集体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和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加强对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的监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作为驻村工作重要内容,与村集体一道研究解决资金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村集体应落实分配主体责任。村党支部应发挥村集体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村党支部书记的责任,推动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讨论表决分配方案,监督资金分配过程,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人社局应落实主管责任,根据本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方案做好资金分配工作,严格执行征地社保资金划款审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划拨征地社保资金。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部门应落实经办责任,完善征地社保信息经办管理系统,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办理参保手续。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协管责任,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项目征地获批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测算等,同时妥善解决制约征地社保资金分配的土地征收相关问题。

  财政、农业、林业、审计等单位应结合部门职能,配合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相关工作。

  五、加强征地社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

  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坚持长抓不懈。各县(市、区)人社局应每月5日向市人社局报送上月征地社保资金计提和分配使用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定期通报。市人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实地检查有关县(市、区)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情况,对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滞后的县(市、区),市人社部门将暂停办理新征地项目社保审核手续,市国土资源局暂停受理新征用地报批件(单独选址及民生工程除外)。对工作落实不力、经通报后整改不到位、未按规定进度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进行问责。

  六、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

  适应土地确权工作实际,征地报批前,征地社保听证对象明确为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对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获批准后,由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对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社保资金和确定征地社保对象人员名单。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征地社保资金拨付申请表,此略

  2征地社保资金上划申请表,此略


关于调整湛江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湛发改价格〔201670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市直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和原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粤价〔201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成本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1财政拨款类幼儿园收费标准为: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405/·月调整为600/·月;市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350/·月调整为520/·月;区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240/·月调整为360/·月;未评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由180/·月调整为265/·月。

  2自收自支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在财政拨款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执行,即省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90/·月,市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598/·月,区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416/·月,未评等级幼儿园保教费为305/·月。

  二、市区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各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含营养餐点)标准,实行单独核算,实收实支,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定期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二)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8/·天。具体的闭园时间由各幼儿园自定,每所幼儿园只能设定一个闭园时间。

  (三)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成本支出情况与家长商榷,报市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以/·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月终按实际结算。

  三、市区公办幼儿园代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公办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一)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二)外出活动费。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收取并支付。

  (三)体检费。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每学期期末前)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各幼儿园接文后,请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亮证收费。

  (二)公办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开闭园时间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必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四)保教费退费办法

  1、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因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学期内累计在园时间不满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计算,下同)的,幼儿园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10天但未满3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30天但不满50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30%退还,超过50天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2、采取按月收取的,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五)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从2016年秋季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并向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66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公安机关关于群众举报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公〔2016152

各县(市)公安局,各专业公安局(分局),本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逃犯线索,进一步提高追逃专项工作的效能,根据市局领导指示,市局追逃办研究制定了《湛江市公安机关关于群众举报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经市局党委研究同意,现传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利用各种途径迅速传播扩散,最大限度发动群众提供逃犯线索。同时明确相关事项如下:

  一、经费来源

  市局机关各警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逃犯线索群众实施奖励所需费用,统一由市局办案业务经费统筹;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各专业公安局(分局)实施奖励所需费用,由本局办案业务经费统筹。

  二、奖励审批流程

  (一)奖励申报。由立案上网追逃的单位负责、受理群众举报线索的单位协助,于抓获逃犯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群众举报线索抓获逃犯奖励申报表》,层报审核批准。

  (二)奖励审批。奖励申报表由市局或所在局(分局)追逃办负责审核,市局或所在局(分局)分管追逃工作的局领导审批。每月底前,市局或所在局(分局)追逃办汇总制作《群众举报逃犯线索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呈批表》,经本局(分局)分管追逃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装财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每月核销金额超过5万元的,需报本局局长审批),到装财部门核销。

  (三)奖励实施。立案上网追逃的单位原则上在逃犯到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群众兑现奖励金。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追逃办联系(联系人:蔡风华13828236677)。

  附件:1.群众举报线索抓获逃犯奖励申报表,此略

  2.群众举报逃犯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呈批表,此略

  湛江市公安局

  2016628

  湛江市公安机关

  关于群众举报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新时期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刑事案件及逃犯线索,依靠人民群众开展打击破案、追逃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逃犯,是指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上网追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对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逃犯线索并为公安机关抓获逃犯起直接作用或重要帮助作用的群众,由立案上网追逃的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举报非本市公安机关立案上网追逃的逃犯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举报范围

  第五条群众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逃犯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

  (二)其他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抓获逃犯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知情群众可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逃犯线索:

  (一)110报警电话;

  (二)市公安局或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三)直接到公安机关当面举报;

  (四)其他有效方式。

  第七条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逃犯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以匿名方式举报线索的,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告知查证结果、兑现奖励。

  第八条不得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章保护与奖励

  第九条公安机关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转递、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

  第十条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情况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一条奖励金额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公安机关追捕逃犯所起的直接作用和重要帮助作用确定。

  直接作用,是指群众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直接抓获逃犯(含群众直接将逃犯扭送公安机关)。

  重要帮助作用,是指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信息后经进一步工作抓获逃犯。

  第十二条群众举报有价值的逃犯线索,对抓获逃犯起直接作用的,根据逃犯类别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对抓获逃犯起重要帮助作用的,根据逃犯类别按以下标准的50%进行奖励:

  (一)每抓获一名公安部督捕逃犯、公安部督办(目标)案件逃犯、涉恐涉暴案件逃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逃犯、逃往境外的经济犯罪案件逃犯、故意杀人案逃犯,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每抓获一名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省督办(目标)案件逃犯、特大经济犯罪案件逃犯、其他命案逃犯以及其他特大案件逃犯,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每抓获一名持枪犯罪、非法制造或买卖枪支弹药、非法制造或买卖爆炸物品、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涉黑、爆炸、放火、投毒、劫持、绑架、拐卖等类别案件逃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逃犯以及其他重大案件逃犯,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每抓获一名一般案件逃犯,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公安机关在办理有广泛社会影响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等特殊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经市局研究同意,可适当提高举报逃犯线索奖励标准。

  据以奖励的逃犯涉案类别,以公安机关上网时确定的案别为准;逃犯同时涉嫌多个罪名的,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的第一罪名为准。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悬赏追逃金额高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仅按照悬赏金额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共犯、同案犯以及在押人员举报逃犯线索的;

  (二)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五条多人举报同一逃犯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金归属。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由公安机关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第十六条奖励工作在逃犯被抓获归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奖金兑现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的通知后,举报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湛江市公安局追逃办负责解释,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或奖励数额有异议的,可向市局追逃办申请复核一次,市局追逃办作出的复核决定即为最终结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628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61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和帮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的核定。

  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笔最高贷款额为45万元(精装房50万元)。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在保持原来按照贷款比例、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信用状况及借款人的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增加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这项因素。具体计算方式:

  按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6倍的计算公式(计算取值见附表):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6

  申请日余额含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

  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6个月—1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计算;

  缴存1—2年(含1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计算;

  缴存2—3年(含2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算;

  缴存3年(含3年)以上,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25万元的,可按25万元计算(精装房28万元);

  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6个月—1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算;

  缴存1—2年(含1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计算;

  缴存2—3年(含2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40万元的,可按40万元计算;

  缴存3年(含3年)以上,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45万元的,可按45万元计算(精装房50万元)。

  二、对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必须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起一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所购房屋款的20%

  三、其他未作调整的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81日起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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