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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12期)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4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12期)

时间:2014-12-31 17:49:41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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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湛府〔20147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湛府〔20149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湛府〔201495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422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423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424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201427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民〔201494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人社〔2014595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食药监办〔201425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湛知〔20142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湛府〔20147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升土地使用效益,确保经济和社会加快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简化三旧改造项目的报批手续

  (一)简化协议供地审批程序。

  1三旧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或省政府审批后,项目改造主体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协议出让,可直接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供地方案,经市政府组织会审通过后,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5日,再报市政府批准,即可将土地协议出让给项目改造主体。

  2对改变或完善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的改造方案确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法人独资公司;确定以合作方式实施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公开确定合作单位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与合作单位共同成立的合作企业。

  (二)简化单元规划的审核程序。

  1单元规划的审核。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由双审核改为联合审核,即由市城市规划局、市三旧改造办合并审核。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有关部门须于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得出现两次以上的退件行为。

  2区政府(管委会)不再履行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审核的职责,但应当对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地上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确认。

  3已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深度要求的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批准后,由项目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局申领改造项目的用地规划条件文件,到市国土资源局完善土地相关手续。完善土地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可直接向市城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完善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一)对三旧改造项目地块跨区域的,由项目地块所在区域面积相对较大的区三旧改造办受理,其他相关区三旧改造办给予积极配合。

  (二)改造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土地置换,若属国有单位置换土地的,应实行等价置换。评估结果与置换方案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大型三旧改造项目(整村改造、成片连片改造和单宗改造面积10公顷以上的项目)要整体规划,列入近期建设范围的规划设计的深度必须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标准要求。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小于10公顷(含10公顷),且项目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之日起,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年(若项目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可延期半年);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15公顷以内(含15公顷)的,可分期建设,但首期建设面积不得少于总建设面积的1/3,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之日起,建设期限不得超过3年;改造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5公顷的,可分期建设,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之日起,建设期限不得超过4年。

  若不能按以上约定时间完成建设的项目,每逾期1日则无偿将15平方米的住宅面积交给政府作为公租房等用途进行处理,在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由房管部门负责把关。

  (四)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上一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本轮(2010-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改造项目,其改造范围不涉及禁止建设区且符合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间相互调剂使用的,原则上允许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待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订或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调整完善。

  (五)旧城镇改造,成片连片改造或整合改造涉及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和间隙地,单宗地面积不超过3亩、合计用地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经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查实没有土地权利主体的,由区三旧改造办向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申请纳入土地储备库。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作为主体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确权。确权后,可按程序协议出让给项目改造主体。

  三、进一步强化规划计划的引导作用

  (一)根据项目所在片区控规要求,需建设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且由建设方承担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可按项目目标容积率的50%纳入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相应设施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后按照相关政策移交政府,由政府统筹管理。根据《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应配套建设有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建筑密度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放宽10%。居住项目绿地率调整为不少于30%,商业办公项目及商业办公和居住综合项目的绿地率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商业办公项目绿地率25%,商业办公和居住综合项目绿地率30%)。

  (三)三旧改造项目的停车位一律按照如下标准配置建设,即住宅0.8/100㎡,商业1.0/100㎡。

  (四)配建公租房(或经批准的其它建筑)可采用本项目直接配建、异地建设的方式,直接配建和异地建设公租房的建设方案应经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并与房管部门签订建设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在湛城规(办)〔201148号文和湛府函〔2012338号文规定的基础上,三旧改造项目需要配建的公租房或经批准的其它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

  (五)三旧改造项目须配建公租房面积和配建方式,由规划部门在下达用地规划条件或单元规划时核准。

  四、优化土地出让金计收和安排办法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计收时,应扣减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款。

  “三旧改造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按照约定动工开发建设之日动工开发建设的,政府对其公共设施建设部分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有偿收回土地公开出让的三旧改造项目,土地纯收益分配兼顾市、区、土地原权利人的利益,按622比例分配。

  五、加强对三旧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机制。核发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证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本宗地属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不动工开发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理。

  (二)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已构成闲置土地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20149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实施前已批复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或三旧改造规划,其项目土地开发强度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方案执行。

  (二)本意见施行后,市政府此前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9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湛府〔20149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1022


湛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14-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2017年,每年度的市区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到2017年,我市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城市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达标,臭氧(O3)污染形势有所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工业企业和生活源大气污染治理。

  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湛江电力有限公司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到2015年,湛江电力有限公司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推进湛江电力有限公司降氮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湛江电力有限公司完成4号机组脱硝工程,脱硝率达85%以上。2014年底,湛江电力有限公司1-4号机组要完成建设高效除尘设施。

  2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底,除保留必要的燃煤锅炉外,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中2014年淘汰35台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实现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蒸吨以上燃煤、燃油锅炉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底前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家具、集装箱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制鞋等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须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应推广使用水性或低挥发性涂料。服装干洗行业要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4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2016年底前完成300家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

  (二)发展绿色交通,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2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公安交警部门对达不到国家规定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

  3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20149月底前实现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从201312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从201411日起,全面供应国IV车用柴油,并按省的统一部署全市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和国V车用柴油。

  4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淘汰力度。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到2015年底,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进程,制定促进黄标车淘汰的补贴政策,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2014年淘汰14000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淘汰黄标车43658辆。2015年底前完成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三)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施工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挡,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设置洗车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2整治堆场扬尘污染。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应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1000吨以上专业化码头优先完成密闭运输系统改造。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2017年底前重点港区应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四)严格产业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

  2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3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

  (五)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位于城市建成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1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2017年,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3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建立高污染行业产能数据库,严格限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

  4压缩治理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六)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及普及使用清洁能源。

  1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禁止进口、使用高灰、高硫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推动普及使用清洁能源。加大城市燃气管网与热力管网建设力度,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

  (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县(市、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2014年底前完成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任务。2015年底前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地区予以约谈问责。

  3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1完善防控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措施,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按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全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国控大气监测站按要求开展监测。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工作。

  3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中,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统筹安排污染防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加大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力度,逐步开征挥发性有机物、加油站、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

  2创新环保金融政策。建立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获得贷款或上市融资。

  (三)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抓紧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并于每年228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湛府〔20149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4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3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2013年冬季城乡户籍退役士兵符合我市安置政策的可以享受以下补助政策:

  一、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22371.42元,最低生活水平补助标准为370/月。

  二、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补助按照22400元的标准发放;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含在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复员士官)除按义务兵补助基数发放外,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5%。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照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0%发放;转业士官除按义务兵补助基数发放外,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2000元。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其生活补助由安置地政府按照2013年我市最低生活水平补助标准发放。

  三、所需资金来源。省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补助给我市退役士兵,不足部分由安置地财政负责解决。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102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201458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2011111日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规定执行。

  符合第1项至第7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的档案由省民政厅集中审核交接;其他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所在部队直接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

  对于义务兵中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定为5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驻穗的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制定下达;其他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驻粤的中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地县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接收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各地务必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确保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三)落实好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政策。2013年冬季自主就业城乡户籍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一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5%(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5%标准增发)。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4200元标准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以及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三、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接受本专科学历教育或继续教育,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可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每人只能选择其中1项,培训经费由政府统一安排。

  其他情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

  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等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微型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和服务,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五、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督导,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要把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凡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受政府安置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限期改正;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或接收后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好、保障好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8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4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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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24


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办〔20142号),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住所(含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登记。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合法使用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申请人提交符合条件的住所使用证明可予以登记。

  第六条申请住所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住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登记住所房屋的权属、用途、是否为合法建筑等内容。

  (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允许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等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少的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工商登记时,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在湛江市行政区划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一)经当地政府或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出具住所使用证明,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二)对控股股东相同、有共同出资人或同一企业集团下的各关联企业,允许把同一地址登记为企业住所,但各企业住所必须有明确的场所使用权,且各自有独立的办公(经营)空间。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等行业,允许把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但各市场主体的住所必须有明确的场所使用权,且各自有独立的办公(经营)空间。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第十条非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申请登记。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依法划定的禁养区不得作为畜禽养殖业住所;

  市区内不得设立登记废品收购站;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作为机动车维修及清洗、水产品加工以及小五金加工业住所;

  中小学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住所。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对市场主体违反住所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登记机关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上述法定机关依法确认是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或者不具备住所特定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的住所变更或注销手续,否则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对住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市场主体提交虚假住所资料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10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4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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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23


湛江市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和《湛江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摩托车、低速货车),因其贴的是机动车黄色环保标志,故称黄标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快全市黄标车淘汰进程,确保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污染减排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和《湛江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关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要求,全市2014年底淘汰14000辆黄标车,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别淘汰9000辆、9000辆和11658辆黄标车,基本完成十二五机动车减排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登记管理。一是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规定。从201351日起,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注销公告,逾期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予以公告作废。二是严格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办理新车登记注册和转移手续,凡不达标的车辆一律不予上牌登记注册。

  (二)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到2015年底,我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从2014121日起,开展黄标车限行区执法工作,公安交警部门每月要定期或不定期上路执法,每年在限行区检查的车辆不低于5000车次。对违规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和其他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促使黄标车车主自行提前淘汰黄标车;2014年底前,建立黄标车、机动车环保检验等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为今后开展电子执法提供保障。对营运类黄标车,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控制核发营运证,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或不予营运证年审通过。

  (三)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到2014年底,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

  (四)严格执行在用车辆检测维护制度。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同步进行,未通过排气检测的车辆,检测机构不得出具排气污染检验合格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对排气污染检测结果和安全性能检验结果应一并审核,并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在201411月中旬前,实现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尾气检测数据联网传输。到2014年底,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五)率先淘汰公务类黄标车。结合公务车改革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制订公务类黄标车淘汰计划。在201411月中旬前,调查掌握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现有车辆信息,对在册的2920辆公务类黄标车,2014年底前淘汰1000辆,20158月底前淘汰1920辆。

  (六)鼓励提前淘汰,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奖励补贴政策。按照《湛江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办法》,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积极引导广大车主自愿提前淘汰黄标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4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信用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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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27


湛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

  目录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背景

  (一)现实基础

  (二)发展背景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

  三、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四、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健全提升部门信用信息系统

  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推进商业征信系统建设

  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

  (二)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三)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四)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六、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和普及活动

  全面加强诚信教育和培训

  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七、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政策支持

  完善规章制度

  实施专项工程

  加强监督检查

  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保障,是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的前提条件,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更是我市建设幸福湛江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提升全市综合竞争力,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背景

  (一)现实基础。

  近年来,全市从建设和谐湛江、增强城市软实力出发,积极实践,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为今后一段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1信用工作协调机制基本建立。为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2012年,我市成立了由51个市直和中央、省驻湛单位组成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和11个专责小组,出台了我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和专责小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工作任务和步骤。各县(市、区)、湛江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相应建立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2信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出台并组织实施了《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法人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发布和使用等活动作出了原则框架性规定。制订了《湛江市社会法人和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在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工程招投标、医药购销、地产交易等重点领域建立奖惩机制,出台并组织实施了《湛江市政府采购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湛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湛江市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交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湛江市地产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制度》等5份规范性文件,还有18个部门分别建立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管理办法,使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规范的框架内良性发展。

  3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稳步推进。市主要行政部门和重点行业制订了一系列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的规章、办法和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实现了信用体系建设在重点领域的突破。质监、工商、海关等部门积极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率先在我省乃至全国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厨房,有350阳光厨房实现了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截2013年末,共录入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2.43万条,自然人信用信息196.5万条;依托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行政网站,建立全市司法执法行政系统信息公开、发布和查询系统;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保障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市监察局建立了湛江市黑名单查询信息系统,并于201311月中旬发布了第1条违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4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及应用稳步推进。编制了《湛江市联合征信系统信用信息采集目录(第一批)》,从制度上明确信用信息标准和规范。依托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建立了湛江市征信中心,开通信用湛江网(域名:credit.zhanjiang.gov.cn),目前已合计录入超过2万条信用信息数据。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制定《湛江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信息规范》,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重点领域,率先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金融机构利用征信报告信息开展信用业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利用个人信用报告加强公积金发放管理,各金融机构利用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个人贷款、发放信用卡的审批参考依据。2013年,全市民众前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2.71万人次。

  5政务信用建设成绩显著。积极推进阳光政务,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健全行政决策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政府行政公信力得到提升。着力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目前全市49个部门共有1104个服务事项进驻网上办事大厅,其中126个事项可实现网上全程办理。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度,进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39个单位服务窗口承诺开展零有效投诉服务。建立健全湛江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网湛江市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等系列平台,受理审批事项提前办结率99.99%,平均办结时间为2.29个工作日,比法定时限缩短19.12个工作日,基本无超时审批现象。推进网络问政,开办在线访谈栏目,市政府领导轮流走进直播室,与网民面对面交流,广泛听取网民意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准确认定债务归属,逐步消化现有历史债务。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设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6信用氛围日趋浓厚。注重宣传造势,社会舆论氛围良好。组织有关部门有序开展多种形式的信用主题宣传活动,引导企业注重信用积累,利用信用创造财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信用建设工作和成果进行报道,对社会守信行为和诚信典型进行宣传。通过在《湛江日报》、《湛江晚报》等报刊发布专题报道和在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制作播放公益广告、专题片等,深入报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通过门户网站、手机短信等新型媒体,及时发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息。通过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派发宣传资料、发布户外广告、设立宣传栏等方式,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宣传到基层每个角落。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开展了诚信教育进课堂活动,全市中小学从2013年秋季起开设诚信教育课,每学年保证8-10个学时教学活动时间。开展《公务员文化建设》和《公务员诚信建设》两个专题全员培训,市直单位参加培训人员8500人,各县(市、区)参加培训人员16597人。编写《湛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00问》,全力扩大信用知识普及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建设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尽管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公共信息的披露、信用信息的共享还不充分;信用建设规章制度、技术标准滞后;尚未建成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和共享水平不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经济主体信用意识亟待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信用服务需要和供给尚未有效激发。

  (二)发展背景。

  从国际看,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机遇与挑战。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信用工具将得到更多运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消费加速发展。全球化趋势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了良好的需求环境,同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风险防范更加依赖于信用制度的完善,信用将成为重要的经济纽带之一。我市要有效参与国际和区域竞争,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不断优化发展软环境。

  从国内看,党的十八大首次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诚信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14年,国家和省分别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当前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刻调整,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从自身看,新的发展阶段和形势对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137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要求我市2017年人均GDP达到全国同期平均水平。未来5-10年,我市人均GDP将进入从4000美元向10000美元跨越的新阶段。根据国际经验,在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时,市场经济将进入以信用方式为主要特征的良性循环阶段,市场交易涉信人群不断扩大,对各类社会信用产品的需求日益强烈。经济社会将进入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即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经济及产业将持续快速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会更加紧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因此,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我市进入发展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2017年人均GDP达到全国同期平均水平的工作总目标要求,以打造诚信湛江,做大做优经济蛋糕,推进转型升级,构建和谐社会为导向,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建设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培育信用服务体系,夯实信用文化,着力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水平,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比较成熟的具有湛江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与运行机制,为全力推动五年崛起,加快建设幸福湛江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我市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障。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挥政府在编制信用建设总体规划与建立规章制度、推进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信用市场及引导使用信用产品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化发展。

  2坚持分步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先易后难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分阶段、分步骤推进,逐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高效运行、监管有力的建设框架和运行机制。

  3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逐步统一信息采集的技术和业务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的专业化、标准化程度。促进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深入推进信用信息、信用产品的应用。

  4坚持依法开放、创新探索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各方参与建设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公共征信机构和社会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市场运行体系。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

  到2020年,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建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目标要求,分工明确、监管有力、竞争有序、运行安全、体系完善、功能齐备、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齐备、运行良好,信用服务市场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健全,对各领域失信行为发挥显著制约作用。形成独具特色的新时期湛江诚信文化,全社会诚信水平显著提升。

  三、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是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通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57365线路检测中心透明、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方式、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举措,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一是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会商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廉洁性评估等制度,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二是严格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全面推进57365线路检测中心,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执法流程,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执行力建设,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三是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与披露机制,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办事公开,积极创新57365线路检测中心方式,将公开情况纳入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考评范围。四是创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全面推行网上公开、网上办事、网上审批、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督,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五是建立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对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诺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将各级政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推进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六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医疗药品和器械及耗材采购、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有效打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七是健全行政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监察和行政审计制度,加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加强经济责任的审计。加强人大对政府及其部门诚信状况的审查,强化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编制执行、重大项目安排与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审查和监督。发挥政协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的协商沟通和监督作用。八是加强公务员队伍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腐败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承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黑名单制度、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及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等。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制订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类办法,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与质量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等涉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严格实行质量、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研究建立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企业、商贸物流、进出口企业等的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档案。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全面落实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制度,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推动行业守信自律,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对新兴业态和重点领域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惩戒。推动行业骨干商贸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引导流通企业实现诚信经营。

  3税务领域信用建设。税务部门依托现有税收征管系统,提高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建立并逐步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与公安、银行、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依法进行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健全纳税信用信息收集、评价、奖惩、公示体系。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增强诚信纳税意识。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提高税源监控效能和税收风险防控水平。

  4价格领域信用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严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推动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定调价格成本预审制度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价格诚信意识。

  5金融领域信用建设。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财务公司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监管体系,加强金融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促进金融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加强信用产品的研发推广,着重开发推广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等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水平。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完善金融企业内部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开展诚信金融服务,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恶意骗保骗赔、制售假保单和销售误导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机构与政府的合作,支持其参与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服务地方经济。

  6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7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与从业人员信用征集机制,形成包含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等为内容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管理等制度,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的动态监管,形成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企业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等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

  8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交通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诚信披露制度等,加强对信用考核评价的监督管理,引导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参与信用评价,将信用考核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诚信经营长效机制。

  9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的诚信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各类欺诈行为。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10会展和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对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资质、骗展、发布虚假广告等相关信息的记录、更新和整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开展各领域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强化广告制作、传播等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加大对骗展、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文化、体育、旅游、会展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推动各领域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11中介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1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开展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重点围绕医疗卫生、劳动保障、社会保障、教育及科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统计调查等领域,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法人约谈、通报公示、非法行医黑名单等制度,健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失信医疗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诚信理念。推进计生诚信建设,完善公民计划生育情况信用记录,建立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2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领域,以及救灾、救助、低保、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的诚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相关民生政策的条件审核,强化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探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加大对骗取保障房、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医保欺诈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严厉打击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

  3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市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档案。制订针对失信单位的重点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引导企业增强劳动保障诚信意识。

  4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学术道德问责制度等。建立健全教育和科研机构、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开展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录取招生、学历学位授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科研经费分配、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学术作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将假冒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加大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集中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正版正货承诺活动,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6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整合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档案。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订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主体增强守信自律意识。

  7低碳节能与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企业低碳发展、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分类监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执法信息系统,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档案。加强控排企业碳排放核查,建立企业碳排放行为信用档案。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完善企业低碳、节能、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低碳、节能、环保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建设,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8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制订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机制。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增强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增强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

  9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托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工作监督和司法执法能力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促进司法公正。

  1稳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和资源配置,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院系统重点推进主动执行、量刑规范化、诉前联调、判后释法答疑、案件信息公开等改革,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检察机关重点推进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公安机关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信用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司法行政系统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2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不良记录纳入执法档案,将其执法记录作为考核、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3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本级政法部门对下级进行督导的衔接机制,加强对司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加强人大监督和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司法工作。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快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四、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打通信用信息共享渠道,发挥政府对市场信用行为监管,形成信用联防惩戒机制的有力抓手。

  健全提升部门信用信息系统。

  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各行业和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行业和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行业和部门的纵向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制订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以部门的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依托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整理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逐步实现涉信行业和部门内部信用信息的全市互联互通,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提高履职效率。

  加快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和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搭建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征集本市信用信息,并开放给各县(市、区)使用,县一级原则上不独立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互联网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平台,不断完善信用湛江网,将其作为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接受外部查询和异议受理的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全面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实现行业、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并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通。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不断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重点归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分批次归集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部法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着力加快归集个人信用信息,进一步扩充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

  推进商业征信系统建设。

  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在技术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其建设征信系统。允许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授权等方式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有条件联通,为其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征信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征信业务,建设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

  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

  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实现良性运行的驱动力。以培育扩大信用服务需求、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为重点,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1培育扩大信用服务需求。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资格(质)审核认定、专项资金安排、保障房分配、公务员聘用、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造信用服务需求。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2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公信力。探索创新双评级、再评级制度。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扶持、培育一批本地信用服务机构。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吸引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湛江。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开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保理等业务,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强化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实现合作共赢,推动信用服务业实现集聚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模。

  3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备案管理。实施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实行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群众投诉举报收集和统一联网受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按照一次出格,终身禁入的原则,制订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二)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依法对信用行为实施奖惩是确保社会信用体系良性运转的重要手段。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加强对守信行为的激励,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性、司法性、行业性、市场性和社会性手段,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1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推行企业、重点涉信人群、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引导社会成员将诚信理念转化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守信行动。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在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业务活动开展中,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便利和优惠。

  2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进跨部门联合惩戒行动,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加强司法性惩戒。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对失信违法者,司法机关及时立案,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加强行业性惩戒。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方式加强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通过信用湛江网、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三)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一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三是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并制订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四)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

  诚信文化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着眼于提高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素养,以宣传、教育、培训、诚信创建工作为抓手,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

  大力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和普及活动。

  制订公民诚实守信行为守则,规范公民诚信行为,培育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行为准则。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积极培育诚信道德,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风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信用政策,普及信用知识,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和经验,加强诚信典型宣传和失信典型披露工作。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全面加强诚信教育和培训。

  加强公民诚实守信和职业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等各个层面的诚信教育。重点针对党政领导、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开展诚信教育培训,提高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信用认知水平。推进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培训,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认证机制。建立诚信教育体系,把诚信内容纳入幼儿园、中小学、大学的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中,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

  深入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发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创建,促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的重要基础。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服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社区信用村(乡、镇)等诚信创建主题活动,让诚信文化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村镇、进单位、进家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七、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必须切实担负起规划实施的协调指导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专责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各自实施方案,全力推进相关建设工作。明确信用管理机构,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推进规划的实施。

  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落实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在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将社会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将应由政府负担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社会法人资本、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完善规章制度。

  在国家法律框架内,立足我市实际,加大信用规章制度编制工作力度,为全市的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制定一系列加强信用管理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归档与使用管理规定,出台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和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等办法,使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信用产品和使用等活动有序进行。

  实施专项工程。

  一是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进行分类管理,切实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二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推动建立符合农村社会成员特点、客观规范的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农村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全面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建设。重点围绕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安全等领域,加强农村社会成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社会成员,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三是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信息的深度应用。创新中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方式,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为中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加强监督检查。

  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分解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信用建设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强化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及时公开规划实施的相关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2014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五个一(一次电话访问、一次职业指导、一次岗位推荐、一次就业见习、一次职业培训)专项就业服务,力争每1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均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各有关部门要与高校密切合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了解掌握就业需求,充分利用公共服务网、微博、微信、短信等网络通讯手段,及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岗位信息、专场招聘、远程面试等零距离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一)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人。其中,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求职补贴资金拨付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规定办理;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求职补贴资金拨付程序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3102号)规定办理。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对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府办〔201323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每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的政策不再执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后,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拨入个人银行账户。申请资料应附:湛江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最近3个月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本人在银行开具的账户等资料。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其他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其他政策仍按《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府办〔201323号)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机制

  2014-2017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现年引领1360名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高校的衔接,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享受到一次免费创业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充分利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城乡各类商场、专业化市场等现有资源,大力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地支持;加大创业资金扶持,深化与金融服务机构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作;贯彻落实2014年展翅计划—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1411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143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就业是民生之本,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承载着数十万学生及其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省高校毕业生多,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也多,我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决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一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实现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双提高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突出以网络信息服务为重点的就业服务,开展更多的网络招聘活动。精心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教育部门要在7月底前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基本信息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积极组织开展实名就业服务,并及时将毕业生就业情况反馈给教育部门,作为教育部门和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培训的重要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

  对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人;对在中小微企业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中有关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的政策不再执行,其他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有效。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启动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完善落实工商登记、场地支持、规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结合需求,广泛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切实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实施2014年展翅计划—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创新大学生自主创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7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聚焦重点难点,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要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年内出台。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体制机制,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扶持等各项服务和政策优惠。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登记、场地支持、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各地区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区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八、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45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民〔201494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的医疗负担,简化医疗救助费用的结算程序,现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 江 市 民 政 局 湛 江 市 财 政 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923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优抚对象的医疗负担,简化医疗救助费用的结算程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101号)、《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的通知》(粤民助〔2013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医疗补助对象(以下简称医疗救(补)助对象)为:

  (一)具有本地户籍的下列人员: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优抚医疗补助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含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家庭自救、政府救助和社会扶助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

  (五)属地管理。

  第三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来源: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1财政部门每年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4%的比例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2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的比例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用于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5医疗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6其他来源合法的资金。

  (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1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2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3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一)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第一条第一点第12款规定的救助对象,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标准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在医疗救助金中全额资助。

  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时,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有效证件,以及其他相关的有效证件、证明。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具体办法,按《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湛府〔200843号)及《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湛劳社〔200831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救助

  1第一条第一点第12款中规定的救助对象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含门诊、住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比例2014年达到70%以上,2017年达到80%以上,救助对象住院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元。

  2基本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方式。第一条第一点第12款规定的救助对象到县(市、区)、镇(街道)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全额救助[年度基本医疗救助总额在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实行一站式结算全额救助(超过8000元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事前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申报诊疗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全额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前述救助比例,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元。上级有关医疗救助标准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的标准执行。

  3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办法。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季度结算一次,第四个月10日前,定点医疗机构凭有效救助对象签字的《医疗救助结算单》、救助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据、住院费用收据复印件以及诊断证明、季度救助汇总表,到县(市、区)民政局对账,确认本季度支付的总金额。县(市、区)民政局对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逐一审批,并将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救助金额汇总,于当月20日前送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县(市、区)民政局提供的定点医疗支付救助金额明细表,于当月25日前,将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补助金额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划拨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五条享受门诊补贴的优抚对象按照湛江市民政局、原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湛江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的实施方案》湛民优〔200716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指的是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第一条第一点规定的救助对象。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型地中海贫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等各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以及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其它类型重特大疾病。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1患重特大疾病的特困供养人员经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其基本医疗救助补助金额达到年度累计最高限额后,经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再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具体救助比例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

  3医疗救助对象患有特定重大疾病、传染病,国家和省、市对相关医疗费用有明确规定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

  (四)具体结算凭相关有效票据到属地民政部门办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及领取等手续。

  施行中如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比例和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

  第七条临时医疗救助

  (一)临时医疗救助指因病致贫的城乡困难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原则上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6万元以上才可以申请临时医疗救助: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的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医疗总费用在15万元以上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具体救助比例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

  (二)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同一人同一病种1年只限申请1次。

  (三)对于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的临时医疗救助,可视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八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于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履行规定的转诊或备案手续,到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具体救助办法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九条优抚对象的转院、住院医疗费补助程序按照湛江市民政局、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卫生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一站式服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湛民优〔201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医疗补助标准按照湛江市民政局、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卫生局、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补充实施方案》(湛民优〔201010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部门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调,周密组织,落实责任,确保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及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结算工作,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做好救助对象、优抚对象的认定及信息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协助财政部门进行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费结算。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城乡医疗救助预算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预算资金,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对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做好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做好一站式结算平台与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的衔接,指导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掌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相关门诊和住院押金减免等优惠政策,以及救助(优抚)对象优先诊疗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医疗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看病就医提供便捷的服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人社、卫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不予救(补)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因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范围的医疗费用;

  (六)符合出院条件而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后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医疗救(补)助工作实际,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安排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金及其他来源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应及时转入同级医疗救助金专账(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医保的资金由县(区)财政直接拨入城乡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从事医疗救(补)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医疗救(补)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不同意给予享受医疗救(补)助待遇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挪用、扣压、拖欠医疗救(补)助金的。

  第十六条医疗救(补)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补)助金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对骗取的医疗救(补)助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人社〔201459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南三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奋勇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就业优惠政策,为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我局制定了《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16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推进落实<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16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需进行失业登记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等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细则。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细则在辖区内的具体实施。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市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开展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承办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时,要将劳动者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如实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应统一使用全省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要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与社会保险业务信息衔接,及时将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领取失业待遇人员信息数据充实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数据库。

  第五条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时,除按规定查验劳动者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就业失业经历证明资料外,不得增加出示与就业失业经历等无关材料,例如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首先要进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需在用人单位成立或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

  (一)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湛江市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民办非企业提供登记证书副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二)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1、《湛江市个人就业失业备案登记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被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1、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民办非企业提供登记证书副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供如下资料:

  1、乡镇(街道)、社区业务部门加盖公章的《灵活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就业登记按工商登记或社会团体组织登记属地办理,中央、省驻湛企业职员就业登记由市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由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章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其他失业证明材料,包括:

  (1)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注销证明。

  (3)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由就业失业登记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其参保记录,确认失业类型。

  (4)属学校毕(肄、结)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由就业失业登记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其参保情况,确认失业类型。

  (5)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需提供安置部门出具未就业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第十二条就业转失业的劳动者到原登记就业的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属学校毕(肄、结)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等新成长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报到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三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办结。对人数较多或需要由前台录入资料无法即时办结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失业人员没有及时办理就业登记的,所持社会保险记录凭证可视同就业登记凭证,以社会保险记录凭证办理失业登记。异地务工人员因稳定就业不满6个月,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经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出具失业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在就业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各地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应办理就业登记而未办理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的样式。

  第十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领取;

  (二)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就业登记的同时为招用人员申领;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办理就业登记时申领;

  (四)本市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在户籍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而在异地就业的,可以由就业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受理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湛江初次就业、求职登记的,由就业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直接受理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条初次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劳动者的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免冠2寸彩照2张;

  (三)个人就业失业备案登记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提交《湛江市个人就业失业登记备案登记表》,按照以下方式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一)劳动者姓名、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发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劳动者的其他信息(包括户籍、民族、常住地址、学历、职业技能等)发生变更的,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页进行变更登记。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新证。

  第五章证件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时应当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依据证件记载的人员身份类别办理业务,使其成为基础性、审核性要件。通过强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提高各有关部门工作的准确性,促进就业基础管理水平的提升,树立和维护《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二十三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必须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记录。

  第二十五条相关业务经办部门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税费优惠、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等业务时,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页面打印办理情况。

  第六章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予以换发。申请补办时须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22寸彩色照片和《湛江市更换或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并公示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办材料并向申领人发放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4121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616日以湛人社函〔2011345号发布的《湛江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食药监办〔201425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分局:

  《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于20141216日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1219


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市的食品药品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湛江市区域内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符合企业黑名单情形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纳入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

  第七条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黑名单纳入范围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三)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吊销或撤销上述证件的行政处罚的;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受到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被撤销上述许可证件的;

  (二)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情节严重,被依法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

  (三)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或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四)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在本年度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一)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三)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的。

  第十三条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及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12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含2次)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十六条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需纳入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黑名单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湛江市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监管、谁公布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查处未经许可生产食品药品行为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安全企业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湛江市区域内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公布的黑名单信息于5日内上报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

  第二十三条纳入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湛江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设置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专栏,具体格式采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格式。

  第四章黑名单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重点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准证明文件收到行政处罚,纳入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年限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纳入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对纳入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湛江市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黑名单信息的汇总、审核和发布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有明确要求,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黑名单管理规定有要求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司法机关通报的刑事处罚案件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信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湛知〔201420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驻湛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已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知识产权局

  20141222


湛江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是以法律确认的形式赋予某个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无形财产,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专利资助经费从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资助方式主要是无偿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经费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通过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激励企业、单位、发明人、设计人将更多的创新成果进行专利保护。

  第六条下列单位和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国内外专利,且专利申请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

  (一)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的非本市居民;

  (四)在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湛江籍学生。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额度:

  (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7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6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奖励30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1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初审报告显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10000元。

  (四)对于经济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可以在专利申请费用实际发生额范围内增加资助。鼓励我市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开展发明创造。

  第三章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

  第八条通过对企业的专利工作进行资助,培育本市一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强并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申请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工作;

  (三)积极开展和参加专利人才培训和宣传工作,并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条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资助8万元。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20万元和1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10万元和5万元。

  第四章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

  第十二条鼓励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解决本市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开展专利技术交易,加快本市专利技术的实施,实现专利的价值。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的单位应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专利必须属于我市且在本地转化实施,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和备案登记,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二)与市知识产权局达成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核定、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质押融资方案设计服务,协助放贷银行贷后资金使用监管、质物风险处置等的中介机构;

  (三)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和备案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

  第十四条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对实施专利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专利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其以质押融资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按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专利资产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额的0.3%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湛江实施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按专利资产交易额的0.3%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专利奖励

  第十五条对通过实施专利保护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积极性。

  第十六条市级专利奖励按照《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实行。

  第十七条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第六章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第十八条通过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奖励,鼓励代理专利申请,提高我市专利代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二)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三)上一年度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未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投诉。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机构奖励方式及额度:

  (一)代理湛江地址专利申请年度授权量比上年增加100件以上、专利授权总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率都在50%以上,奖励5万元。代理湛江地址专利申请年度授权量比上年增加200件以上、专利授权总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率都在100%以上,奖励10万元。

  (二)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专利代理机构,从成立当月至12个月内,代理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从成立当月至12个月内,代理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十一条湛江市常住人口中,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考试并在湛江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专利代理人1万元奖励。

  第七章专利维权资助

  第二十二条为加大对专利侵权、假冒专利和滥用专利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增强维权意识,提高专利保护和市场监督水平,对专利维权行为进行资助。

  第二十三条实名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举报信息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第二十四条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者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对开展专利维权经济困难的专利权人,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八章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资助申请通知提交申请材料。

  (二)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专利奖励的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其他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直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视为撤回申请。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市专利奖奖励项目按照《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奖励名单并报市政府,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四)形式审查合格的专利质押融资及交易资助项目、国家及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奖励项目、专利维权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确定拟资助(或奖励)项目及资助(或奖励)额度,经市财政局复审同意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或奖励)经费拨付通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市知识产权局《湛江市专利资助与奖励暂行办法》(湛知〔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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