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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8期)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3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8期)

时间:2013-12-30 14:50:34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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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3〕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湛府办〔2013〕23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3〕26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3〕27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3〕28号)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3〕29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卫〔2013〕46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信息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卫〔2013〕47号)

  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价函〔2013〕337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价〔2013〕169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价格信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价〔2013〕17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3〕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湛江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市专利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其第一完成者必须是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第八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取得实用价值成果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被决策部门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

  第九条申报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已获专利授权且未曾获得过国家、省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二)截止评奖当年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三)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方案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作用;

  (四)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专家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

  (四)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推荐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进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湛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证书和奖金,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经费在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或者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30日起施行。2003年9月30日颁布的《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湛府〔2003〕9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湛府办〔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013年,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4.1万人,比2012年增加7.9%,预计回湛报到高校毕业生2.3万人。目前,我市正处在加速推动五年崛起的关键时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对建设幸福湛江尤为重要。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下同)要从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实现五年崛起的大局出发,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充分发挥本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落实政策力度,确保完成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

  二、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一)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会同各高校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宣讲活动,宣讲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服务措施等;邀请创业成功人士演讲,激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意识。

  (三)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实名制”台账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好扶持政策;对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对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及时按政策规定发放“临时生活补贴”予以援助。

  (五)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充实事业单位的人才队伍。每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联合组织全市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到省内外高校公开招聘我市紧缺急需的优秀高校毕业生。

  三、及时兑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一)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7月底至次年6月底的高校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符合规定类型和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一致。

  (二)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高校学生)提供就业服务,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经其提供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一次性给予每人350元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限享受1次。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生活补贴。临时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我市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发放。

  (四)实施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下同)1年期限的补贴;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毕业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上述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仍由个人缴交。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当年6月30日的高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培训合格通过考核鉴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在半年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1次。

  (六)实施吸纳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期限不超过3年。

  (七)实施就业见习补贴。将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适应性训练,加强就业见习供需岗位信息对接。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就业见习,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其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单位属地政府各承担50%,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业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3000元的租金补贴。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资助。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均视作从事微利项目创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

  (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附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且可按规定相应减征地方教育附加,减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在限额或定额内。

  四、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及艰苦地区就业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切实做好“三支一扶”岗位信息收集、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派遣、在岗管理、期满考核、帮助就业等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落实“三支一扶”优惠政策,采取积极措施使“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后充分就业。

  (二)按照《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规定,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村官”的招募、管理、服务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公开招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乡镇(街道)担任劳动保障协管员、社区协办员,充实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队伍。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做好被批准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并对高校毕业生士兵的家庭做好优待落实工作。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督促检查

  各地要加大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的宣传,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介宣传政策,在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时主动积极宣传,印制宣传小册子,放置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供高校毕业生免费领取。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到各地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推动工作。

  六、落实资金保障

  对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补助、补贴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和市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范围和条件,对口使用。各县(市、区)政府应视财力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资金使用绩效,做好就业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经费纳入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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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农村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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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30日


湛江市农村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

(2013-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科学、统筹协调、有序有效地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信息化建设,根据信息产业的发展趋势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息化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粤府函[2013]125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1〕8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精神,以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保障,以全面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为主攻方向,以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为重要抓手,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探索农村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着力强化政策、科技、人才、体制对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支撑作用,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建设“数字湛江”、“幸福湛江”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强化农村信息化建设的主导作用,并积极鼓励引导电信运营商、IT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推动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合力。

  ——创新发展,示范带动。把握信息技术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创新农村信息化发展的技术、模式和机制。在全市合理布局、加快发展“五农对接”(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农餐对接、农企对接)信息化示范工程、“信息乡村”等试点建设,通过示范引导、以点带面,促进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

  ——协同共享,注重实效。统筹规划,加强部门、行业和企业的协调,积极探索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资源、服务体系的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模式。整合农村信息、服务和基础设施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推动信息技术在农村生产经营、农村管理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等多领域深入应用,尤其是多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经济实用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农民增收。

  ——规范运作,安全可控。建立规范的农村信息化工作流程和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并加大制度和标准的执行力度。坚持重大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安全建设并重,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对非自主信息安全技术与产品的管理监控,提高农村信息化安全的可控性。

  三、工作目标

  ——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到2015年,我市光纤宽带网络通达所有行政村,宽带平均接入能力达20兆以上,乡镇卫生院、农村中小学网络接入率分别达到90%和100%;农村互联网普及率比2012年末提高9%,农民专业合作社互联网接入率达20%;有线电视信号覆盖95%以上农村用户。

  ——农村公共服务信息化能力显著提高。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等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科教文卫等一体化信息服务进一步优化,新农合业务网络延伸至村卫生站。到2015年,劳动力资源调查覆盖所有农村劳动力,90%以上农村劳动力资源信息录入农村劳动力转移信息库。

  ——农村社会管理信息化水平大大提升。到2015年,各县(市、区)政府开通网上办事大厅并与省、市连接。农业农村资源管理、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村务监督和综合维稳等基本实现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农业行业管理信息化全面推进。农村基层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60%,涉农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50%以上。

  ——农业经营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快速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农产品及农村特色产品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农村产品零售总额的比例稳步提升,流通效率明显提高。

  ——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市、县、乡镇、村四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化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服务站点效能进一步提升,信息技能人才和专家队伍进一步壮大。涉农数据采集、管理、使用等相关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大数据资源库及数据服务系统建设基本覆盖农村重点领域。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有线宽带网络入乡进村。加快有线宽带网络建设,重点扶持贫困地区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宽带普及率。加快光纤宽带网络规划建设,推进光纤由行政村向自然村拓展,加快在村镇部署建设公共信息服务终端,推进多种数字化终端在农村的集成应用,提高农村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电信运营商等有关单位参与)

  2.推进无线宽带网络向自然村覆盖。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无线局域网发展,重点扩大无线宽带网络在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站等村镇公共服务区域的覆盖面。推动无线宽带网络由行政村向自然村拓展,提升农村无线宽带网络覆盖率和平均接入水平,建设“智慧田园”、“无线校园”,为智慧湛江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电信运营商等有关单位参与)

  3.推进农村信息网络入户到人。加快新一代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实施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使广播电视网络由“村村通”向“户户通”延伸。推动农村“三网融合”试点,对数字电视网络进行双向化改造,以新型机顶盒为入户平台,提供互动电视、宽带上网、视频通话、网上办事、阳光政务等交互服务。推动农村“大喇叭”工程建设,扩大涉农服务信息在农村的传播范围。降低农村信息服务资费,降低信息进村入户门槛和使用成本,着力解决信息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电信运营商、省广电网络湛江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

  (二)推动农村大数据资源建设与共享。

  4.建设农村信息资源共享体系。依托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梳理分散在经济、教育、科技、民政、卫生、人口计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涉农信息,编制涉农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农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市、县、乡镇、村四级实现涉农信息共享,推动各级政府部门间、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间涉农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城乡间的各类信息共享,防止出现农村“信息孤岛”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5.推动农村大数据库建设与应用。通过共建共享,整合分散在经济、教育、科技、民政、卫生、人口计生、国土资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间的涉农基础信息,建立市级涉农信息基础资源数据库并与省级数据库对接交换数据。加强农村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的数据采集,建设农村应用服务大数据库系统。进一步提高全市地理空间信息平台、智慧城乡空间信息平台等智慧城镇信息平台对农村管理服务的支撑能力。以民生为重点,推进农村政务、商务等领域大数据挖掘分析应用,推进农村基层信息公开化、管理规范化、决策透明化,有效提升农村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创新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海洋渔业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6.推进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及分类,提高各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服务支撑能力和手段。加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门户、农村信息服务站点、服务窗口、信息员队伍等建设。推动政府各部门及社会涉农服务的集成,集中开展农村大数据应用与推广。拓展服务站点和窗口的“村务公开”、“便民服务”、“学习培训”功能,推动农村信息数据收集整理规范化、标准化,提高数据采集和应用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纪委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团市委等有关单位参与)

  (三)加快农村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7.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加强农村卫生、医疗服务、药品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整合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等综合信息。将村卫生站入网纳入市“信息兴农”工程,在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村医疗站接入远程会诊系统,促进城乡卫生机构资源共享。建立完善农村药品供应和安全监管网络,逐步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动态电子监管体系,有效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8.推进农村教育文化信息化。全面实施市教育信息化一体化工程,深入开展教育资源下乡行动,加快农村数字化校园建设,建设市教育视频网,推动农村中小学“校校通”和多媒体互动教学“班班通”。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提升计划,促进城乡学校帮扶合作。建立农村教育基础数据库和师生电子档案,建设城乡一体化的教育电子政务、电子校务系统,强化农村教育信息跟踪和监管。深入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推进行政村公共电子阅览室、电子书屋、数字小影院建设,丰富农民文化生活。(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电信运营商等有关单位参与)

  9.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联通城乡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管理应用系统,完善城乡一体化医疗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养老、医疗等各类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推动基层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网,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推进农村“五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统一软件平台、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平台,以及社会救助、慈善救灾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农村弱势人群提供便捷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10.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化。加强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系统,实行统一的就业信息动态管理,加强就业失业状况动态监测,加强就业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完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推动农村劳动力资源在区域、产业和部门间有序转移。推进农村社会保险、人力资源业务跨地区综合办理,切实保障转移劳动力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劳动力资源调查,进一步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四)加快农村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

  11.推进农村基层管理信息化。依托电子政务网和共享信息数据库,加快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拓宽农村便民服务通道,推动农村人口、资产资源、综治维稳、公共事务等管理业务信息化整合。完善市土地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电子信息登记和信息应用。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提高农村“三资”(即资产、资金和资源)日常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动惠农支农政策、重大事项、村务、党务、财务及涉农收费等信息的公开,促进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加强网络舆情引导,规范涉农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纪委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参与)

  12.推进农村安全监管信息化。以村居综治维稳工作站(警务室)为依托,继续推进农村社会综治维稳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构建以农村治安动态防控体系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服务综合体,不断深化平安村居创建工作。加强对农产品、医药、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化监管,提高农村安全作业管理水平。构建农村应急响应网络化体系,提高农村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和应对处置能力。(市综治办、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五)加快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建设。

  13.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与现代农业的融合,支持龙头企业加强农业物联网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为现代农业、特色农业、都市农业提供物流定位跟踪、设施生产远程控制、安全生产、环境监测等多种应用,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的普及应用,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殖大户等面向农户开展多终端移动式信息服务,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信息库建设及远程视频专业辅导服务,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市农业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14.加强农业数据监测预警。推动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云计算、3S(即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监测预警领域的集成与应用,建立完善农业数据采集、分析预警体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基础数据的采集、整合、分析。以主要农产品需求、产量、价格等数据为监测基础,建设农产品供给安全信息系统,提升湛江市农业综合监测、市场预警能力。建立完善动植物重大疫病、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以及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进一步提高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市农业局、市气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局、市科技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15.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信息平台和疫病监测防控信息平台,加快建立覆盖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销售全产业链的诚信档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开与共享。建立农产品安全农药使用信息库,从源头遏制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及滥用。建立农产品网络化认证和监管平台,加强基于农产品生产信息监管、信用记录、用户评价的农产品智能化认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单位参与)

  16.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利用特色优势农业资源,扶持建设一批专业化的特色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建设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促进区域商务服务资源整合,打通特色产品供需信息渠道,形成网上购销与实体展会相结合的立体商贸推介体系。依托“广货网上行”活动加强对农产品商贸推介和展销售服务,鼓励电信运营商、大型电子商务企业等社会化力量扶持新型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开办“农家网店”,利用网络营销特色品牌农产品,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开展农民网商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农民网络经营能力,帮助农民创业致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市邮政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17.完善农村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体系。开展“五农对接”信息化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农产品供应链全程信息化服务,加强农产品供需对接。深化农村物流信息化改造,建立农村现代物流、连锁经营、配送管理等服务平台,优化重点农产品物流信息查询、智能配送、货物跟踪等信息化服务,推行工业品下乡与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模式。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冷链供应等一体化物流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体系,推动农产品多式联运,提高流通效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邮政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六)开展农村信息化示范。

  18.开展“农村信息化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建设。加强信息化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在农村的推广应用,重点开展涉农信息智能管理公共技术、农业信息数字化服务技术的创新和研发,依托市各级产学研合作平台,建立基层技术服务站点,推动科技信息服务向农村延伸。(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19.开展“信息乡村”试点工作。在全市筛选约5个特色突出、信息化基础设施条件较完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镇开展“信息乡村”试点。因地制宜集成多种信息化技术,形成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生活、农村青年人才培养和农村青少年服务等综合信息化服务应用,构建覆盖农村重点领域的大数据资源管理与服务平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数字化、网络化环境,并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团市委等有关单位参与)

  20.开展农村社区管理信息化示范。重点在城镇化发展进程较快的城乡结合部开展试点,构建全面覆盖、动态跟踪、联通共享、功能齐全的社区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和工作平台,促进农村社区化管理,扩大“村民网页”覆盖面,创新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实现“一站式服务”和“一窗式办理”。(市民政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文广新局、团市委等有关单位参与)

  21.开展农村教育信息化示范。在各县(市、区)选择10所中小学开展农村教育信息化试点,构建高效共享、动态跟踪、个性化支持和校际合作的信息化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多媒体互动教学“班班通”和网络学习在农村中小学的普及,推动农村教育教学改革,探索促进教育创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市教育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三、保障措施

  22.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完善政府统筹,职能部门推进,社会共同参与。进一步完善市农村信息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信息化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协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培育农村信息化社会组织,形成公益与市场相辅相成的农村信息化工作格局。开展区域农村信息化建设水平评测,全面掌握各地农村信息化发展状况,为制定农村信息化发展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农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23.加强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为主体,其他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为补充的农村信息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村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各类贷款、涉农保险、项目投资等金融服务。(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24.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企业投入、社会广泛参与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农村信息化建设牵头部门,每年要科学合理作出资金投入预算,报同级政府审定,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农村大数据建设,保障农村信息化持续发展。鼓励和支持软硬件制造商、电信运营商、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投入农村信息化建设,多渠道筹措农村信息化建设资金。(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25.加强培训宣传。健全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农村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基层各级领导干部、信息技术骨干和专(兼)职农村信息员培训。尤其要鼓励和引导运营商、培训机构、IT企业以及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电脑使用水平。及时总结农村信息化应用成功模式和典型经验,表扬先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农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13年11月12日

湛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府〔2013〕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发展改革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广新局、安全监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3月底前对各县(市、区)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在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六条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实施。

  第七条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10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地自评。考核对象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25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有关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市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13年11月28日


湛江市市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交通秩序管理,规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使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市区,包括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残疾人应当使用本市规定车型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专用电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性能应当完好有效,车身长不超过200厘米、宽不超过80厘米、高不超过110厘米;发动机容积不超过50C(含50C)。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装、拼装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车辆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号牌应当安装在规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无效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到原发牌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补(换)领或者重新申领牌证。

  第六条本市市区以外登记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不得进入市区行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批后,凭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通行。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符合安全标准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型,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市市区内残疾人应当使用本市公布车型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并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一名残疾人只能登记一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且只限残疾人本人驾驶。

  第九条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居住证;

  (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

  (三)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的下肢肢残人员。

  第十条申请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市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两年定期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登记上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三条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仅作为下肢残疾人使用的代步工具,不得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非残疾人员以及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十五条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及行驶证;

  (二)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检查;

  (三)保持车辆灯光、转向、制动等性能良好;

  (四)在划设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道路右侧行驶;

  (五)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六)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七)不得两车并行,不得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八)不得牵引其它车辆或者被其它车辆牵引。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扣行驶证,并给予以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驾驶不符合规定车型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处以1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改装、拼装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上路的,处以1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无效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处以10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而上路行驶的,处以100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处以100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非残疾人员以及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处以100元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当场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该机动车。

  超出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专用电动三轮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视为机动车交通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登记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运行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热线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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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7日


湛江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要求,为规范湛江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市政府统一公开的综合服务热线平台。主要受理政策信息咨询、建议批评、投诉举报等事项。市民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微博、微信、QQ等方式反映情况,提出诉求。

  第三条12345市民服务热线,按照“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原则办理各类事项。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指定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组成工作网络,并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热线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市热线办主要职责:负责受理、转办、督办、公开各类事项。

  1.负责12345市民服务热线话务平台建设、管理及宣传推广工作,制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考核办法。

  2.负责受理群众反映的各类事项,及时按职责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将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3.负责转办事项的跟踪督办和协调处理,对办理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归档立卷,每月通报办理情况。

  4.负责在湛江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网站公开服务热线办理全过程,接受市民查询和监督。

  (二)热线成员单位由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

  1.接收市热线办交办的事项。

  2.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答复群众反映事项,并将办理情况报市热线办。

  3.采编、审核、更新本单位知识库。

  4.建立健全本单位受理、办理、答复、审结、归档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事项办理要求:

  (一)承办单位联络员必须每天登录12345市民服务热线客户端查阅承办事项,将《承办事项交办单》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批办。

  (二)承办单位收到承办事项后,如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市热线办,并说明理由,提出建议,由市热线办审定。

  (三)承办单位收到承办事项后,必须认真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群众及市热线办。问题复杂,确需延长办理和答复时间的,由承办单位申请,经市热线办同意,酌情延长办理时限。

  (四)市热线办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答复处理完毕。对于答复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关单位重新办理,相关单位重新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五)承办单位已按规定办理并及时答复,但群众不理解而反复投诉超过3次的,市热线办报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协调。

  (六)对于涉及多个单位的同一事项,由市热线办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办理,同时指定协办单位。情况复杂的,由市热线办协调。

  (七)对于涉及多个单位多个事项的,由市热线办分别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八)需要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热线办汇总各承办单位的承办意见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

  (九)涉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事项的,由市热线办将有关材料转市纪委监察局。

  (十)各承办单位必须制定12345市民服务热线应急预案。

  第六条市监察局负责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成员单位实行效能监察。

  第七条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领导小组对热线成员单位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按月通报,季度考核,年终汇总报市政府。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热线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卫〔2013〕4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

  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卫生局湛江市监察局

  2013年9月3日


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建立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购销活动中,给予采购与使用其生产、经营产品的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并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组织查实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医药购销活动的药品、器械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省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六)被列入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

  第四条黑名单一经公布,即在全市生效。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市卫生局在药品或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中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两年内不再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我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在两年内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外公布黑名单举报电话,方便社会各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向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行贿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的监督管理工作。凡是列入黑名单的,应当抄送同级监察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市卫生局在黑名单公布前,应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局提出重新核实要求。市卫生局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是否列入黑名单。

  第八条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市卫生局应当通过湛江市卫生信息网每季度公布一次,湛江市卫生信息网是全市公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的指定媒体,必要时可以在其他媒体公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公布时间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两年内被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第九条本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医药采购活动或者组织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时,应当及时核对市卫生局公布的黑名单信息。本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在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签署药械等采购(招标采购)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列明有关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及一旦被列入商业贿赂黑名单后购销合同将解除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按卫生部规定,总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本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卫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一经查实,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信息收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卫〔2013〕4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湛江开发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器械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制止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依据《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信息收集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卫生局

  2013年8月28日


湛江市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信息收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器械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制止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器械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进行收集:

  (一)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对相关人员因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行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案件涉及的行贿企业及其代理人;

  (六)被列入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的;

  第三条湛江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收集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收集档案;

  (二)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收集到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收集到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湛江市卫生局备案;

  (四)湛江市卫生局对收集到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湛江市监察局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条湛江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收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收集报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记录信息收集工作纳入全年业务目标管理,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价函〔2013〕33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徐闻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市有关收费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湛江市物价局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方案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2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我市部分省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2),从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一、各有关收费单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及时更改收费公示栏内容。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件:1.粤价函〔2013〕1257号(略)

  2.(湛江市)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湛江市物价局

  2013年1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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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价〔2013〕169号

  吴川市、遂溪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徐闻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人民医院:

  《湛江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注意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湛江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卫生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湛江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10号)和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函〔2013〕590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

  通过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制剂除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逐步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二、实施范围

  吴川市:吴川市人民医院。

  遂溪县:遂溪县人民医院。

  徐闻县:徐闻县人民医院。

  以下简称试点医院。

  三、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根据2012年药品加成收入情况,科学合理核定试点医院实行药品(中药饮片、制剂除外)零差率销售后的金额,确定补偿额度,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统筹协调,配套实施。医药价格政策调整与财政、医保、卫生等改革协调实施,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基金支付 政策的配套调整工作,及时拨付医疗费用。确保改革后群众实际医疗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三)动态考核,价格联动。在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内,建立医疗费用控制、医院收支指标考核与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联动机制,合理控制患者次均费用增长,减轻群众负担。未完成医疗费用考核目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四、改革的内容

  (一)补偿机制

  试点医院药品(中药饮片、制剂除外)面向所有患者实行零差率销售。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后减少的符合药品加成政策的合理收入,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符合药品加成政策的合理收入,10%由县级政府财政补助解决(其中吴川市人民医院116万元,遂溪县人民医院63万元,徐闻县人民医院56万元);10%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成本,自我消化解决;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

  (二)价格调整原则

  1.价格调整的范围

  调整的项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以降低部分检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费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合理提高中医、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对确实偏低的床位费作适当调整,使医疗机构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调整七大类医疗服务项目,其中五大类是调高价格项目,两大类是调低价格项目。调高的五大类是:⑴诊查费6项;⑵护理费3项;⑶床位费8项;⑷手术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以下简称项目编码)33类)]约520项;⑸治疗费(项目编码31类)约280项。调低的两大类是:⑴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约8项(项目编码2103、2102类),⑵检验项目约100项(项目编码25类),约调整920项。

  按照粤府办〔2012〕110号规定和价格调整规则,三家人民医院以2012年药品加成收入为测算数据,药品加成收入共2348.18万元,其中的80%是1878.54万元。经测算:调高项目增加的金额为2210.08万元,调低项目减少的金额为319.08,两者相加后的金额为1891万元,补偿比例100.7%,基本持平。

  2.价格调整幅度和形式

  价格调整方案采取指导价形式。其中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在不超过省制定的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制定各县具体价格标准;治疗费、手术费上调幅度分别不高于20%、22%,检验费下调不低于5%,大型医用设备CT、MRI检查治疗项目分别下调不低于12%、15%。三家医院总体价格调价幅度平均水平(调整后金额/调整前金额-100%)为16.8%,不超过省规定的22%。

  (三)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疫苗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从2013年12月1日起,吴川市人民医院、遂溪县人民医院、徐闻县人民医院的药品销售实行零差率,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医改调整表的价格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医药价格监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医院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对不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擅自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着力医药费用控制。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行为。将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患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总费用增长率等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对试点医院执行情况实行半年跟踪,一年综合评估,对未完成医疗费用考核目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合理调整。严禁通过不合理调整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方式加重患者实际费用负担。

  (三)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医药价格改革对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附表:1.吴川市人民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略)

  2.遂溪县人民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略)

  3.徐闻县人民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略)


关于印发《湛江市价格信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价〔2013〕17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徐闻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

  《湛江市价格信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11月8日业经市法制局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价格信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湛江市物价局

  2013年12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湛江市价格信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的价格信用行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湛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的收费和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价格检查机构、价格协会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价格失信信息记录和价格信用档案制度,开展价格信用评价。

  价格信用信息采集应当连续、完整、准确,做到检查一个单位,建立一个档案,把违反规章、协议失信和价格违法行为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第五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

  (一)不按政策规定进行收费年审和更换收费许可证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

  (三)不履行签订的价格诚信单位和平价商店等“三项建设”协议与承诺的;

  (四)不按政策规定提供真实成本审核资料和价格监测信息的;

  (五)不按政策规定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的;

  (六)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不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

  (七)自立项目收费或超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标准收费的;

  (八)没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九)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十一)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十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六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列入黑名单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法分别情形采取处理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实行通告、会议、书面、约谈等形式告诫;

  (二)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六)项情形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四)有第(七)项、第(八)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对其进行处罚;

  (五)有第(九)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有第(十二)项、第(十三)项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条款处罚。

  第七条湛江市价格信息网是全市公告价格信用黑名单的指定媒体。被列入黑名单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湛江市价格信息网上公布。

  第八条被列入价格信用黑名单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由价格主管部门对其监管,监管期限为1年。

  第九条价格检查机构应当对被列入价格信用黑名单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整改、告诫以及处罚,并对其进行重点复查监管。

  第十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营者对列入黑名单有疑问或不服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

  第十一条对已公布的价格信用黑名单监管期限已满后,由价格检查机构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已落实整改,且没有再次发生价格失信和违法行为的,通过通告、会议、书面、约谈等形式取消黑名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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