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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8-01 15:15:44 来源: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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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由我局牵头修订《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2日至8月10日。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湛江市自然资源局,邮箱LHWS0759@163.com。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

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传承历史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古树群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古树群体。

  第三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实行一级保护。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保护、原地保护、属地管理、科学养护的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文广旅体、文物、宗教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调查、认定、建档、挂牌、抢救、养护、复壮、保险、生境改善、保护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补偿办法,对所有权属于个人并履行古树名木保护责任的个人给予补偿,对养护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开展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设立标牌,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护栏保护。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将古树名木调查、鉴定、定级等情况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调查的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并对外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古树名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重新组织鉴定。

  第八条 被鉴定为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被鉴定为二级、三级保护古树的,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绿化委员会将当地古树名木目录及相关信息汇总,并上报市绿化委员会。

  第九条 古树名木实行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日常养护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对养护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抢救、复壮等专业养护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实行责任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主体:

  (一)城市居住区、居民庭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小区物业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城市公园、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二)机场、铁路、公路、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自然保护地、林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四)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五)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圩镇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六)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七)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生长异常,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抢救或复壮。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危害。遇到紧急情况的,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按规定消除危害,同时报上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现古树名木已死亡,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依据古树名木所具有的科学、文化等价值,提出处置意见,并在古树名木名录中注销,属三级古树报县绿化委员备案,属二级古树报市绿化委员备案,属ー级古树名木报省绿化委员备案。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应当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和拉丁文名称、树龄、保护级别、编号、保护单位等内容,并设置电子信息码。

  古树群的保护标志应当标明群内古树的数量、主要树种种类、树龄状况、四至范围等内容,并设置电子信息码。古树群内的重要古树应当单独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严禁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符合下列条件确需移植的,可申请移植:

  (ー)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无法科学避让或进行有效保护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买卖古树名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为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划定保护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二级、三级保护古树的保护方案分别报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二)在树上刻划、钉钉、攀爬、折枝、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擅自修剪;

  (三)破坏古树名木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措施相矛盾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湛府〔201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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