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7-08 15:01:41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

2016620



  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起草、审核的征求意见工作,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工作规定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拟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法规草案。

  第三条 市政府起草、审核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过程中的听取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应当充分调查研究。

  立法调研应当根据立法项目的不同特点、复杂程度和立法要求,兼顾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深入基层直接听取基层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

  立法调研报告应当作为起草、审核法规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列入年度法规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起草部门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制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方案。

  公众参与立法工作方案包括:法规规章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对相关人员或者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时间及程序。

  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在听取公众意见之前,应当经过法规规章起草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 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应当书面征求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书面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

  起草、审核法规规章,通过起草单位门户网站、湛江政府法制网或者报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简要说明立法背景、主要问题等内容。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八条 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应当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相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 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意见:

  (一)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的;

  (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的;

  (三)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

  (四)情况复杂,牵涉面较广的。

  第十条 立法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行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立法论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形成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论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发言人的基本观点;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主要内容有重大分歧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的。

  第十三条 参加立法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学者、行业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

  立法听证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

  第十四条 立法听证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召开听证会的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3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五条 立法听证会应当形成听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发言人的基本观点和分歧意见;

  (三)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设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聘请法律和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为起草、审核法规规章提供咨询论证。

  第十七条 起草、审核法规规章,应当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论证报告或者听证报告应当作为起草、审核法规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未按照本工作规定召开立法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听取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将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
var _hmt = _hmt || []; (function() { var hm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hm.src = "https://hm.baidu.com/hm.js?5c15b0dbf5beafad8eb450e251eff8ce"; var s = document.getElementsByTagName("script")[0]; 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