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建设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部规-2017-024
各有关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湛江市法制局对〈湛江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建设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审查意见》(湛法函[2017]71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示范市建设工作,加强项目监管,规范中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现将《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建设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建设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建设项目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编制依据。为加强湛江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落实湛江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完成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659号)》、《国家海洋局 财政部关于批复湛江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海科字[2016]498号)》的有关精神和《湛江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为推动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批复支持湛江以海洋生物产业、海洋高端装备产业为重点的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重点扶持通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评审,纳入项目库,在湛江市辖区开展提高创新能力建设,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二)原则:
1、突出创新驱动。推动海洋生物产业、海洋高端装备产业的产业链协同创新与产业孵化集聚创新发展,形成科技创新驱动海洋经济发展新模式,建立较完善的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提升湛江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全国的地位,辐射带动南海资源开发。
2、创新投入机制。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综合运用专项直补、以奖代补、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有关产业创新,引导金融及其它社会资金投入湛江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
3、强化绩效和带动。通过动态监管,加强绩效评估,采取项目分期直补方式,引导相关企业向海洋生物产业和海洋高端装备产业集聚,完成建设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的目标任务。
4、公平公开。加强项目申报指导,围绕建设目标,征集储备项目资源。公开、统一各环节的办法和标准,组织书面评审、公开答辩和实地考察,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评审过程公开透明,项目安排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 湛江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建设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是创新发展示范专项资金实施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市建设全面工作;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湛江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按分工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考察,下达项目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及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海洋渔业、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配合市级海洋渔业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海洋渔业部门职责:
(一)县(市、区)海洋渔业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具体申报工作。对需要进行申报的项目单位,及时组织申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财政部门向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上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负责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3、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审核报账凭证,确保相关内容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市海洋渔业局主要职责:
1、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有关要求,组织征集相关项目,评审后择优推荐上报,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2、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3、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4、负责项目监督指导和跟踪问效,督促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配合国家、省级海洋渔业、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和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同级海洋渔业部门做好项目审核和申报等相关工作,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向市海洋渔业局、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指导项目单位做好资金申请工作,审核项目单位有关凭证材料完备
后,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3、会同同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协同市海洋渔业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2、审核市海洋渔业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协同市海洋渔业局按程序报批,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3、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
4、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配合国家、省级海洋渔业、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类:
(一)项目直补资金。
采用分期滚动直补的方式对已获批准的项目予以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的30%,且每个项目单位补助金额在 1000 万元以内(海洋高端装备、海洋药物和平台建设类项目除外)。采取分期直补,续期根据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前期及中期建设完成情况评价和投资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安排。
(二)以奖代补资金。
安排10%专项资金(3000万元)作为创新发展示范工
作绩效奖励金。对产业类项目单位完成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产业的新产品、行业标准和发明专利等目标任务进行奖励。平台类项目不属此奖励范围。
(三)投融资保证金。
安排10%专项资金(3000万元)作为投融资保证资金或项目贷款风险保证金,放大贷款资金总额为保证金的10-15倍,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项目建设,推动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成效开展。
项目实施期为三年,完成后,对投融资担保资金进行结算,结余资金转换为贷款贴息奖励资金,按照项目单位贷款过程产生利息比例,核算贷款贴息奖励资金,经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类:
专项资金项目分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两个大类。
(一)产业链协同创新。
以补短板、延链条、提层次为重点,支持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类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
鼓励湛江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产业的上下游企业,协同或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组成产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化联合体,依托湛江丰富的海洋资源和产业基础,以产业链的重大需求和关联度为导向,加强材料供应、精深加工和产品制造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形成优势产品、品牌、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鼓励支持建设海洋生物医药资源研发、海洋高端装备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湛江市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和海洋高端装备产业的发展。
(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
以提升海洋产业园区、孵化器等自主创新和孵化聚集能力为核心,支持湛江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产业孵化集聚创新项目、产业孵化集聚创新类子项目以及产业孵化集聚创新类公共服务子平台子项目建设。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领域:
(一)海洋生物产业。
重点推动海洋生物创新技术产业化和优势产品的高质化、高值化,深层次开发不同区域的特色海洋生物资源,推进创新海洋生物医药和功能食品新型产业形成集群,推进绿色、安全的高端海洋生物功能制品产业化,推进海洋生物原材料产品的升级换代,显著提高海洋生物产业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1、海洋生物医药和功能食品。
重点支持:(1)海洋天然药物;(2)新型海洋医用材料和试剂、医疗器械;(3)海洋新资源食品、特殊医用食品和保健食品。
2、海洋生物制品。
重点支持:(1)工艺先进新型海洋工业用酶制剂,或工具酶产品;(2)海洋微生物疫苗和抗菌、抗虫绿色兽药,获得国家新兽药证书;(3)安全高效新型的微生态制剂、功能型饲料添加剂、精准的生物肥料、绿色农药等海洋农用制品,获得国家相关批准文号;(4)海洋生物基因工程制品、海洋极端环境生物制品等新型生物功能制品。
3、海洋工业原料和生物材料。
重点支持:(1)高质化、高值化的海洋生物多糖、蛋白类和脂类等药用级和试剂级原料;(2)新型海洋纤维/纺织材料、分离材料和环保材料,拓展在工农业中应用;(3) 支持通过工业和医药用海洋生物的育种、养殖/发酵,实现海洋生物优质资源开发与工业原料高端产品的对接,构建品种培育、规模养殖、高效加工和商业推广的产业链。同时,支持海洋生物材料开发与利用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海洋高端装备产业。
面向海洋资源开发、安全保障、环境保护和维权执法的关键装备需求,重点突破生产工艺、装备制造及检测检验关键技术,提升装备的可靠性及稳定性,培育自主品牌,形成一批涵盖关键材料生产、核心部件制造、系统集成以及市场应用的特色产业链,建立若干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推动海洋高端装备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1、海洋观测/监测/探测装备。
2、海洋工程配套装备。
3、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入库。原则上申报项目应经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评审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新增项目应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审核后通过市政府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批准,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备案,确定为入库项目。
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入库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公开答辩和实地考察等,从技术指标、生产指标、财务状况、经济效益、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综合论证项目可行性,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应注重各项指标量化可考核,评审结果报市海洋渔业和财政部门。
资金申请。已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完善项目材料,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按指南规定程序和属地管理原则逐级规范上报,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
(一)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在海洋渔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制订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项目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制订实施方案,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项目有关协作单位必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管理要求,并对承担的项目任务负责。
产业链协同创新类项目,要求牵头单位与协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和预算安排,各子任务指标要清晰可考核,建立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总项目任务和指标顺利完成。
产业孵化集聚创新类项目,要求牵头单位与子项目承担
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和考核指标,对各子项目的实施基础、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考核指标和经费预算等内容把关。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专家评估制度,组织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第三方评估,以加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相关任务。
对实施效果差的示范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充分评估后,可终止项目后期资金,并依法追回前期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市领导小组决定,项目资金由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收回,逐级上缴县(市、区)、市级财政。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其中2名财务专家。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有关要求,对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等文件,对项目进行验收。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包括专项审计、业务验收和绩效评价。
(一)专项审计: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二)业务验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技术指标验收;
(三)绩效评价: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项目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及完成后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以及有关涉密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国家补贴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变卖。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关键技术的转化及产业化或工程化技术研发、改造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生产线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重点新产品应用推广支出。
(二)支持提高创新能力建设,主要包括:购置自主创新平台试验及检测仪器设备、引进高新适用技术、企业与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等。
(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1、100万元以上的厂房、实验室等土建生产基础设施;
2、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
3、取得土地使用权;
4、不具备转化条件科技成果研发费用支出;
5、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项目技术支撑单位技术合作费用不得高于补助资金的5%。
(五)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书和实施方案组织项
目实施,并严格按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使用。经审定下达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六)项目资金由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与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组成,实施独立核算,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项目自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同步(或提前)筹措到位。
(七)项目经费实行年度决算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经费决算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合并汇总上报。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报告机制:
(一)项目单位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以正式文件,按程序经项目所属县(市、区)海洋渔业局和财政局审定后,向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
(二)实施期内,企业类项目单位纳入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海洋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6]7号)的直报节点,于每月5日前,上报企业经营情况、项目进度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湛江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湛江市财政局按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阶段性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