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修改《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等文件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湛部规-2017-005,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如下: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数是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土地出让金的依据。评估结果核定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的片区,以相邻最近片区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相邻最近存在两个级别基准地价的,按较高者确定;其中一家机构评估结果与另外任意一家评估结果比较幅度均不得超过30%,即最高评估结果减去最低评估结果再除以最低评估结果不得超过30%。评估结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委托方可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查及修正。评估机构坚持不修正或修正后的评估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委托方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摇珠选取其他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一年内两次不予采用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7日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4〕162号)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出让方式供地,划拨、租赁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企业改制等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须按本办法公开摇珠选定地价评估机构。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负责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建立土地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制度。符合备案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入库备案。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一般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在湛江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三年且在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注册登记;
(三)具备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资格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有经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备案的分支机构;
(四)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为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摇珠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土地利用科组织摇珠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
摇珠结果由参加摇珠的评估机构人员和土地利用科人员现场签名确认。
第七条 摇珠操作程序及规则:
(一)参加摇珠活动的人员应于通知时间前到场并签到。不派员到场的评估机构视为放弃参与当期摇珠权利;
(二)摇珠主持人宣布摇珠活动开始;
(三)摇珠主持人公布到场情况,宣读宗地评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和会场纪律等内容;
(四)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土地评估机构临时代码;
(五)摇珠主持人开始进行摇珠,摇出珠子的号码与临时代码对应的,即为待估宗地的评估机构;连续摇出三家评估机构。
如有多宗土地待估,应对宗地进行编号,并按上述方法多次摇珠选定评估机构。
(六)土地利用科人员做好摇珠现场全程记录并当场宣读摇珠结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摇珠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有关权利义务自双方签订委托评估协议之日起生效。摇珠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拒绝签订委托评估协议的,不能成为评估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另行摇珠选取评估机构。一年内两次拒绝签订委托评估协议的土地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九条 评估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宗地资料(含不注明权属人的宗地图)进行地价评估。
待评估宗地的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批文认定。没有规划批文的,根据合法报建手续或房产证明等材料认定。
评估单位实地察看时,须由市国土资源局派员陪同。除公开出让的宗地外,评估单位不能与权属人(含用地意向者,下同)单独联系。评估单位违反规定在宗地评估期间单独与权属人联系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十条 评估单位须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非委托方原因,评估单位一年内三次不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数是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核定土地出让金的依据。评估结果核定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的片区,以相邻最近片区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相邻最近存在两个级别基准地价的,按较高者确定;其中一家机构评估结果与另外任意一家评估结果比较幅度均不得超过30%,即最高评估结果减去最低评估结果再除以最低评估结果不得超过30%。评估结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委托方可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查及修正。评估机构坚持不修正或修正后的评估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委托方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摇珠选取其他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一年内两次不予采用的评估机构,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除公开出让土地外,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不能向评估单位透露宗地权属人个人信息,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地价评估费核算标准如下:1、宗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10元/㎡;2、宗地面积1001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部分,4元/㎡;3、宗地面积5001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部分,2元/㎡;4、宗地面积10001平方米至50000平方米部分,0.5元/㎡;5、宗地面积50001平方米至100000平方米部分,0.2元/㎡;6、宗地面积100001平方米以上部分,0.1元/㎡。
单宗评估费按9.8万元封顶,高于9.8万元的,按9.8万元计付。每宗地须选取三家机构评估,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核算结果的三分之一计收评估费,计收金额小于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申请补办出让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摇珠评估地价后,由于申请方原因终止办理的,再次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再次评估的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备选评估机构和委托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评估机构,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两年内不能成为摇珠备选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报告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一)恶意压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迎合有关方面出具失实估价报告的;
(三)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土地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
(四)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任何方式接受有关方面或向有关方面索取好处的;
(五)违反土地市场及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估价结果告知函》后3日内向评估单位书面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或作出书面说明。利害关系人仍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协会申请技术审裁。
评估机构修正的评估报告需重新备案后,连同书面说明报送委托方,如经审查维持原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需函告复议申请人,并抄送委托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