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保管不善,将湛国用(2005)第200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