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属人保管不善,将位于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湛府国用(1997)字第30032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