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01107S203196《广东省预告
登记证明》
张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93号碧云公寓A幢801房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 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