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洁:
你不服廉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通知》、《检察建议书》(廉检建字〔2015〕1号)、《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收悉。经审查,你提出的申请材料中,宗地证号与《通知》载明证号不一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