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通知书
黄土兴:
你对我局的湛国土资(执法)告字〔2017〕第157号《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条件,我局决定受理。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听证事由和依据
湛国土资(执法)告字〔2017〕第157号《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规定以及你提交的听证申请,我局依法组织听证。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7月27日15时30分
地点: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五楼会议室
三、听证人员姓名和职务
主持人:劳 劲,职务:局宣教法规科科长
听证员:柯 妍,职务:局宣教法规科科员
记录员:杨学伟,职务:局宣教法规科科员
四、听证事项经办机构及承办人员姓名和职务
经办机构:局执法监察支队
承办人员:李金明,职务: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承办人员:龙 森,职务:局执法监察支队第二监察执法
大队大队长
承办人员:陈康鸿,职务:局南三分局执法股股长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为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2017年7月27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2017年7月27日前)向我局提出,由我局决定是否延期。
(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经办机构提出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遵守听证纪律。
(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离场。未经允许,中途离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终止听证。
(六)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七)有权审阅、补正听证笔录,在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应当当场签字或者盖章。
六、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办机构承办人员应准时到场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有权就听证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等作出陈述和说明。
七、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在听证举行前(2017年7月27日前)提交由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参加听证时应携带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有证人出席作证的,应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我局联系人。
届时请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知。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0日
(联系人:杨学伟,联系电话:3399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