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约金催缴决定书
湛自然资(利用)〔2024〕349号
雷州市弘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3日,你公司以人民币310万元竞得位于湛江奋勇高新区首期工业园仰光中路与东盟南路交叉口以西北8893.6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800-2022-000005)第十条约定:“受让人同意按照成交之日(2022年12月23日)起 7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三十条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但截至目前,你司尚未缴交违约金额为7.888万元。
你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缴清拖欠的违约金7.888万元。(土地出让价款余款272万元支付延迟29天,违约金额=272万元×1‰×29=7.888万元)。
你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权益与利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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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