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注销7个过期采矿权的公告
湛自然资(公告)〔2024〕52号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29日在局网站公示已过期拟自行废止的7个采矿权。现公示期已满,公示期内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从即日起正式公告注销这7个已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按登记权限完成注销登记),7家矿山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后续工作:
一、尽快组织编制闭坑地质报告,核实矿区内剩余及动用的资源储量,动用未处置资源储量的,须及时清缴入库。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闭坑地质报告必须通过省矿储中心评审。
二、在采矿权公告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并通过验收。逾期不治理或未按要求完成治理的,将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生态损坏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尽快在矿坑及堆土场周边安全距离架设全封闭永久性安全防护栅栏,并在明显位置树立警示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治理工程相关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一并移交土地权利人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7家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均过期矿山企业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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