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粤(2021)湛江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54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欧学军、林珍妹、欧学文
林超明
湛江市霞山区菉邨路10号14幢2门103号房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