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九)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指引
一、适用情形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未提交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继承登记中,有遗产管理人的,可以由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
二、申请主体
遗产管理人、因继承(受遗赠)等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
三、办理要求
遗产管理人到场参加继承登记材料查验的,应当提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具体区分情形如下: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
(二)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无遗嘱执行人且由全体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三)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且由该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四)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及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四、其他要求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作为办理依据,本工作指引不作为对外行政行为的依据引用。
(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其他办理要求按照已印发的继承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三)上级部门后续印发的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