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核查〔2025〕5号
核查通知书
湛江市第二中学:
职工劳**(身份证号440924********188X)反映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0456244951N,住所: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134号)不按规定为其缴存工作期间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于2022年3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2〕3号),要求你单位核实以下情况:
一、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起止时间。
二、你单位是否为该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起止时间。
三、该职工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你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正确与否等。
因你单位与劳**的劳动争议存在未决诉讼及申请再审的情况,相关裁判结果将影响补缴期限和补缴金额的确定,且劳**先后二次书面提出中止案件办理申请,我中心分别于2022年4月6日、2024年3月4日作出案件中止及继续中止办理程序。后因你单位与劳**的劳动争议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裁判结果均已作出,经劳**书面提出恢复案件办理申请,我中心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恢复案件办理程序。
根据(2024)粤民申516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2022)粤08民终4569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你单位与劳**自2018年7月至2021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你单位提交的《劳**工资说明》(含劳**2018年7月至2021年11月的工资情况及平均工资表)和《劳**住房公积金补缴确认表》(确认补缴21628元(单位部分))已经劳**签字确认,同意你单位按21628元(单位部分)为其补缴2018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现请你单位再核实以下情况:
一、该职工相关年度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你单位应当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正确与否等。
若你单位对上述情况仍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加盖你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同上述情况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无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办理补缴手续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处理。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7日
(联系人:梁颖,电话:0759-3325655、3352908,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