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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恢复〔2025〕1号_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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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湛公积金恢复〔2025〕1号

时间:2025-02-27 15:51:33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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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恢复办理告知书

湛江市第二中学:

  我中心以“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立案后于2022年3月18日向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0456244951N,住所:湛江市霞山区民治路134号)送达《核查通知书》(湛公积金核查〔2022〕3号)。因你单位与劳**的劳动争议存在未决诉讼的情况,相关裁判结果将影响补缴期限和补缴金额的确定,且劳**书面提出中止案件办理申请,我中心于2022年4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案件中止办理告知书》(湛公积金中止〔2022〕1号),告知本案中止办理。此后,你单位相继向我中心提交(2022)粤08民终4569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劳**工资说明》(含劳**2018年7月至2021年11月的工资情况及平均工资表)、《劳**住房公积金补缴确认表》(确认补缴21628元(单位部分))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与劳**的劳动争议案二审判决已生效且确认为劳**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因劳**表示不服二审判决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程序,且再次书面提出继续中止案件办理申请,我中心于2024年3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案件继续中止办理告知书》(湛公积金中止〔2024〕1号),告知本案继续中止办理。2025年2月21日,劳**向我中心提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申516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再审程序结束并有裁判结果,且书面提出恢复案件办理,同时确认同意你单位《劳**住房公积金补缴确认表》为其补缴21628元(单位部分)的补缴金额。

  综上,因你单位与劳**劳动争议再审裁判结果已作出,影响本案中止办理的情形消失,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中心现予恢复案件办理程序。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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