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催告〔2024〕24号
催告书
廉江市河唇劳动服务公司:
因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498P,住所:廉江市河唇火车站)逾期不为职工杨**(身份证号44092419******1223)缴存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湛公积金责缴〔2024〕22号),已于2024年1月31日送达你单位,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我中心为职工杨**缴存199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4484元(单位部分),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31日
(联系人:黄仁广,电话:0759-6662366,地址:廉江市南市北路33号建设银行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