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要求核实刘**住房公积金补缴信息的通知》公告
湛江市同泰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兹有职工刘**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反映其在湛江市同泰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机电公司)工作期间,同泰机电公司未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有关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查刘**的个人身份证明、劳动仲裁判决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等材料,以及通过查询湛江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单位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我中心认定同泰机电公司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未给刘**缴存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我中心已受理刘**的信访诉求,并于2024年10月21日向刘**发出了《受理告知书》。现责令:1.同泰机电公司认真核实《职工刘**工资收入表》和《职工刘**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中的缴存基数、补缴起止时间、补缴金额等信息,并于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回复我中心,逾期不复的,视同同泰机电公司认可上述诉求,以及对《职工刘**工资收入表》和《职工刘**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的内容无异议;2.同泰机电公司若无异议,请于《受理告知书》(2024年10月21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为刘**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函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补缴金额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天内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反证。逾期不办理的,我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刘**的诉求。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