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湛部规2024-20
湛公积金委〔2024〕3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有效提高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实际,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额度调整。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90万元。第二次贷款额度和第一次贷款额度相同。
最高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相关联,具体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A=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6(申请日余额,含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
贷款额度B=各缴存年限的贷款额度(见下表)
(一)单方缴存
贷款额度A与贷款额度B两者中的最大值为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二)双方缴存
按单方缴存计算的贷款额度相加,相加之和为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90万元。
二、异地贷款政策调整。扩大异地缴存贷款对象,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与我市缴存职工标准一致。
三、其他未作调整的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