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公积金通〔2022〕35号
各科室、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于2022年1月17日修订印发了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湛部规2022-02),对包括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项在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予以修改完善。按照《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22〕27号)的要求,我中心根据湛部规2022-02号规范性文件编制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
2.免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
4.非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违法程度 | 处罚裁量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实施主体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 | 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轻微 | 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以内或未开户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 | 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较轻 | 违规行为存续期间3个月(含)以上4个月以内的或未开户职工人数50人(含)以上80人以下的 | 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规行为存续期间4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内的或未开户职工人数8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 | 处3万元(含)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规行为存续期间6个月(含)以上5年以内的或未开户职工人数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 | 处4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规行为存续期间5年(含)以上或未开户职工人数500人(含)以上的 | 处5万元的罚款 |
附件2:
免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以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实施主体 |
1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 440214021000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 |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已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办理、教育说服、约谈警示、普法宣讲、监督检查等。 |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实施主体 |
2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 440214021000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七条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提供市中心尚未掌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市中心行政执法且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办理、教育说服、约谈警示、普法宣讲、监督检查等。 |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附件3:
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
序号 | 场景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事项编码 | 检查任务数(次数) |
| 联合检查 | 发起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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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部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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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部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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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部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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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非现场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名称 | 事项 编码 | 适用情形 | 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 证据要素 (证明内容、张数、时长等) | 实施 主体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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