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6〕1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和帮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的核定。
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笔最高贷款额为45万元(精装房50万元)。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在保持原来按照贷款比例、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信用状况及借款人的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增加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这项因素。具体计算方式:
按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6倍的计算公式(计算取值见附表):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6;
申请日余额含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
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6个月—1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计算;
缴存1—2年(含1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计算;
缴存2—3年(含2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算;
缴存3年(含3年)以上,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25万元的,可按 25万元计算(精装房28万元);
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6个月—1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20万元的,可按 20万元计算;
缴存1—2年(含1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30万元的,可按 30万元计算;
缴存2—3年(含2年),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40万元的,可按 40万元计算;
缴存3年(含3年)以上,按以上公式计算贷款额度不足45万元的,可按 45万元计算(精装房50万元)。
二、对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必须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起一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所购房屋款的20%。
三、其他未作调整的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
抄送:吴建林常委,黄光副秘书长,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各委员。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12日印发
附表 贷 款 额 度 核 算 表 计算 依据 购房贷款额度计算 缴存时间 综合取值 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计算 申请日借款人及其配偶余额的6倍: = 万元 单方缴存 双方缴存 缴存6个月—1年 当计算值≤10万元,取值10万元;当10万元<计算值<25万元,取实际计算值;当计算值≥25万元,取值25万元(精装房28万元) 当计算值≤20万元,取值20万元;当20万元<计算值<45万元,取实际计算值;当计算值≥45万元,取值45万元(精装房50万元) 缴存1—2年(含1年) 当计算值≤15万元,取值15万元;当15万元<计算值<25万元,取实际计算值;当计算值≥25万元,取值25万元(精装房28万元) 当计算值≤30万元,取值30万元;当30万元<计算值<45万元,取实际计算值;当计算值≥45万元,取值45万元(精装房50万元) 缴存2—3年(含2年) 当计算值≤20万元,取值20万元;当20万元<计算值<25万元,取实际计算值;当计算值≥25万元,取值25万元(精装房28万元) 当计算值≤40万元,取值40万元;当40万元<计算值<45万元,取实际计算值;当计算值≥45万元,取值45万元(精装房50万元) 缴存3年(含3年)以上 取值25万元(精装房28万元) 取值45万元(精装房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