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二条”深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日前,我市印发了《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规范优化,涉及申请条件、办事资料等十二条内容,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新“十二条”的出台,更进一步优化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据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以及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行广州分行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我市对现行的提取业务进行调整和优化,重点规范办理条件、申请资料等方面。新“十二条”的出台,不仅规范了职工提取行为,也进一步优化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交首期房款业务楼盘的业务管理,有效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2018年1-7月,全市职工403097人次提取住房公积金23.14亿元,其中提取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的住房公积金17.65亿元。截至2018年7月,全市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41.27亿元。
新“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预售许可证+工程主体封顶=办理预提业务
商品住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且该楼房工程主体已经封顶,才可以办理预提业务。
已解除预售房款监控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预提业务。
第二条——不按规定补充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被暂停办理预提业务
已办理预提业务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购房有关手续建档的,须按规定将预提资金全额退回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若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造成不能在预提业务审批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提交手续建档,将暂停该房地产公司办理预提业务。
第三条——提取+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总额
职工购买自主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办理贷款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房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四条——一年一次性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
职工购买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所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房款金额;若属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所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五条——异地购房提取须提供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户籍证明
职工及其配偶因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职工或其配偶购房所在地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或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第六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3人或以上频繁买卖同一套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同一人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3人或以上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两种情况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暂停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四种情形“严审”
“职工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两人之间相互对调购房的;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职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四种情形严格审核,且进行后续跟踪调查核实。
第九条——调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资料
建造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首次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提取业务。
翻建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首次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提取业务。
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首次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办理提取业务。
第十条——调整二手房提取申请资料
购买二手房办理提取业务的,须同时提供房地产交易机构签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契税完税凭证和《不动产权证》等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一次性预提3个月租金
职工租住自住住房,可一次性预提3个月租金用于支付房租。
新市民缴存职工只需提供在房产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证》即可按规定标准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十二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在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