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推动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内地(大陆)的经济社会生活。
二、制定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的要求,中心草拟了《关于在湛江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草案)》,经中心行政(扩大)会议研究通过,并经联合发文单位湛江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湛江市港澳事务局、湛江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审核同意。
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8日通过中心网站平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提出修改的反馈意见。
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4月3日向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各委员征求意见。各委员均表示无意见并同意发文。
2018年6月27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办法共10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缴存的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二)、明确了提取的条件。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三)、明确了贷款的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申请额度、贷款期限、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一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