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职工:
为促进港澳台同胞能更好地融入湛江就业、生活,推动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支持港澳台同胞在湛江安居,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由我中心代拟了《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8日。有修改意见建议的单位或职工个人,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qhs@zjzfgjj.gov.cn或传真至0759-3352908。
附件:《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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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湛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湛江市港澳事务局
湛江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
2018年?? 月?? 日
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港澳台同胞能更好地融入湛江就业、生活,推动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支持港澳台同胞在湛江安居,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8〕22号),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由港澳台同胞所在就业单位为其设立。港澳台同胞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凭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等证照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缴存与转移
第四条 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所在工作单位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法规和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港澳台同胞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现行的政策规定一致。
第四章 提取和贷款
第六条 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七条 港澳台同胞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和缴存凭证等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申请额度、贷款期限、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等与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